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章制度 .docx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章制度 .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章制度 .docx(18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旧区改建、改善城市环境和居民居住条件。 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或者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工作。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拆迁管理的具体工作。 规划、土地、房管、物价、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当向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拆迁立项。申请拆迁立项时应当根据不同项目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拆迁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拆迁用地批准书; (五)资信证明文件; (六)拆迁计划。 属开发经营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拆迁立项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立项的决定。符合立项条件的,发给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立项决定书,退回申报材料。 第九条城市房屋拆迁实行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 拆迁人自行拆迁属其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不需办理拆迁资格证书;拆迁他人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当办理拆迁资格证书。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必须委托取得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并与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向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向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拆迁资格证书: (一)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有与承担拆迁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六名以上持有拆迁上岗证的拆迁专职人员。 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提出申请的单位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拆迁资格证书;不合格的,应当予以书面告知。 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对拆迁资格证书实行年审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转借拆迁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从事拆迁的专职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合格的,发给拆迁上岗证。 第十二条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布拆迁公告,公布拆迁人、拆迁范围、冻结起止时间等事项。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因故需要延期的,拆迁人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报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延长冻结期限最长为六个月。逾期冻结自行解除。 第十三条拆迁范围确定后,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有关部门,在冻结期间停止办理下列事项: (一)公安机关办理的居民迁入户口或者分户。但因出生、军人复员、转业、退伍、婚姻、大中专毕业、刑满释放等确需迁入户口或者分户的除外。 (二)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的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租赁、抵押、析产等手续。但执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裁决除外。 (三)规划、建设部门办理的房屋新建、改建、扩建等批准手续。但属于危房的除外。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应当提出实施拆迁的方案,报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日内确定搬迁期限、发布搬迁通知。 第十五条发布搬迁通知前,拆迁人用于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足额到位,存入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由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监督使用;拆迁人并应当提供可供被拆迁人选择的经济适用房屋和其他商品房屋的现房或者期房。 第十六条拆迁人提供选择的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房屋建筑质量标准,提供的住宅房屋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设计标准。属已建成的房屋,应当具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属在建的房屋,应当具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拆迁人提供选择房屋所在的区域应当具备城市规划要求的配套设施。 第十七条在搬迁期限内拆迁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安置等事宜签订书面协议。签订协议时,对补偿、安置房屋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出示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补偿房屋及所在区域的建设工程详细规划图。 拆迁当事人根据不同情况在协议中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一)被拆除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 (二)拆迁补偿方式; (三)补偿、安置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 (四)补偿价款; (五)搬迁补助费、职工生活补助费; (六)搬迁过渡方式、期限及其补助金额; (七)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设施安装或者迁移补助金额; (八)各种价款的支付方式、时间; (九)拆迁人、被拆除房屋所有人、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事项; (十)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拆迁人应当在拆除房屋前到市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拆除登记手续,并于房屋拆除后三个月内办理房屋注销登记手续,缴销原房屋产权证。 第十九条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由违法者在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 第二十条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由拆迁人组织拆除,并负责因拆迁造成的房屋、道路、绿地等建(构)筑物及设施残缺的修复和市容环境卫生等事宜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拆迁人不得擅自改变批准的拆迁范围。拆迁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设项目性质。经批准变更的,不得有损害被拆迁人利益的设计变更,拆迁人并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重新予以补偿、安置。 第二十二条法律、法规对拆除军事设施、学校教学用房、人防工程、寺观、教堂、文物古迹和华侨、归侨、侨眷的房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拆迁人转让尚未对被迁人补偿、安置完毕的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征得被拆迁人同意。被拆迁人同意并经有关部门批准转让的,原拆迁协议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建设项目受让人。转让、受让双方应当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第二十四条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拆迁活动的检查、验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检查者有义务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保证拆迁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五条拆除代管房屋,其补偿的房屋、货币补偿的价款由代管人代管,并保存档案资料。 第二十六条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工程,拆迁工程完成后向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拆迁工程验收申请。 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会同规划、土地等部门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由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拆迁工程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给予书面答复。 未取得拆迁工程验收合格证的,建设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新建工程开工手续,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七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合法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房屋补偿,具体补偿方式由拆迁人和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八条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安置。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是指在拆迁范围内具有常住户口的公民和在拆迁范围内具有营业执照或者作为正式办公地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十九条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和安置。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被拆除房屋重置价格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给予补偿,不予安置。未注明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使用期限为二年。 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装饰部分,按照装饰工程定额折旧作价补偿;装饰工程定额未包括的项目,按照该项目基本材料市场价格的百分之八十作价补偿。 第三十条给予补偿、安置房屋的地点,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对建设地区的要求和建设工程的性质,按照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和城市旧区改建的原则确定。 第三十一条拆除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应当按照被拆除房屋所在区位和原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前款规定制定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进行调整。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拆除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补偿价款应当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第三十三条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实行房屋补偿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确定被拆除房屋的补偿价款,结合所补偿房屋的价值,与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结清差价。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被拆除房屋需要评估的,必须由依法成立的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办理。评估机构对拆除房屋的评估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程序进行。 对被拆除房屋进行评估的评估机构的确定,由拆迁人与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在被拆除房屋所有人接到搬迁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协商选定;双方达不成一致的,由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但新建工程属国家投资建设的市政建设工程,由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指定。 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其原性质、原规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或者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第三十六条拆除房屋的,按照原建筑面积补偿、安置。 拆除住宅房屋易地补偿、安置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增加补偿、安置面积。 拆除非标准住宅房屋补偿、安置的建筑面积按本条例附件《**市城市房屋拆迁非标准住宅房屋面积计算标准》计算确定。 第三十七条因拆除出租的私有住宅房屋,属落实私房政策返还其所有权的房屋,承租人无法自行安置的,由拆迁人按照本市住房解困政策的规定安置承租人。 第三十八条拆除住宅房屋实行房屋补偿的,新建工程属市政建设工程、非住宅建设工程的,给予易地补偿房屋;新建工程属住宅工程、住宅和非住宅混合单体建筑工程、居民小区开发建设工程的,给予就地补偿房屋,被拆迁人要求易地补偿房屋的,可以易地补偿。 就地补偿房屋是指在以被拆除房屋为中心,半径一点五公里相同土地级别的区域内补偿房屋;在上述区域以外补偿的,均为易地补偿房屋。 给予就地补偿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易地补偿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除房屋属平房、筒子楼房的,不得少于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二点二倍;属其他楼房的,不得少于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一点六倍。 给予补偿的房屋所在区域的土地级别低于被拆除房屋所在区域土地级别的,每降低一级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基础上再增加百分之十的建筑面积;相同土地级别的不再增加。 第三十九条拆除住宅房屋实行房屋补偿的,对被拆除房屋就地补偿的房屋面积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最小产型设计面积标准,房屋所有人又无法与拆迁人结算的,实行易地补偿房屋。 第四十条拆迁人提供补偿、安置的住宅房屋是楼房的,应当以建筑单元为单位提供,供被拆迁人选择。 被拆迁人对补偿、安置房屋的选择,应当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以公开抽签方式取得选择补偿房屋、安置房屋的顺序。 抽签选择房屋的时间由拆迁人确定。拆迁人应当在抽签选择补偿、安置房屋时间二日前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按照不同房型分别组织实施,对烈属、行走不便的残疾人和年满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给予楼层照顾。 未按通知时间参加抽签的、或者抽签后拒绝选择房屋的,由拆迁人在已被选择剩余的房源中给予补偿、安置。 第四十一条拆除住宅房屋实行房屋补偿的,属就地补偿房屋的,补偿房屋的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住宅房屋上一年的建筑造价结算,超过的部分按同一地域普通住宅商品房的平均价格的优惠价结算;属易地补偿房屋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补偿房屋的建筑面积部分按住宅房屋上一年的建筑造价优惠价结算,超过的部分按住宅房屋上一年的建筑造价结算。 在结算时,应当按照房屋的楼层系数调整计算价款: 一、四层为百分之一百; 二、三层增加百分之五;五层及其以上每增加一层递减百分之五;顶层再减百分之五。设有电梯的楼房不实行楼层差价调整。 第四十二条拆除的房屋存在产权、债务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在搬迁期限内未得到解决,拆迁人应当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于属房屋产权纠纷的,提出房屋补偿方案;属债务纠纷的,提出房屋补偿方案或者货币补偿方案。提出的方案报经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将补偿的房屋或者补偿的金额,交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暂时代管,并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后,方可拆除。待纠纷解决后,由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将代管的房屋、金额交付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债权人。 补偿金额的孳息,归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所有。 第四十三条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或者向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后,方可给予补偿。 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房屋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实施拆迁。 第四十四条被拆除的私有房屋确认为非住宅用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用途栏内标明为营业、生产、办公等不属住宅用途的内容; (二)拆迁冻结时按非住宅用途使用。 被拆除的公有房屋确认为非住宅用房,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按非住宅用途承租并按非住宅用途交纳税金。 被拆除的非住宅房屋确认为营业用房,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纳税记录; (二)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时间相一致。 第四十五条拆除私有非住宅房屋,被拆除房屋所有人要求以住宅房屋给予补偿的,经拆迁人同意,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的住宅房屋补偿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被拆除房屋实行房屋补偿的,拆迁人与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结清补偿房屋的价款后,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房屋所有人出具产权调换证明。房屋所有人凭产权调换证明、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到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产权手续,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补偿的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只交纳房屋产权登记费用,超出的部分按国家、省有关房产交易的规定交纳税、费。 第四十七条拆除出租的住宅房屋实行房屋补偿的,原租赁关系可以继续保持。继续保持租赁关系的,应当对原租赁合同条款作相应修改。 拆除出租公有住宅房屋的,原房屋使用人提出继续保持房屋租赁关系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将拆迁人补偿的房屋安置原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承租,并与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被拆除公有住宅房屋的所有人对拆迁人补偿的房屋无力结清价款的,可由继续保持租赁关系的原使用人垫付。使用人垫付的金额可以抵顶房屋租金,并可以按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参加房改。 第四十八条拆除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拆除出租的公用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由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按照本条例对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给予房屋补偿的有关规定,对原房屋使用人给予房屋安置。 第四十九条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由拆迁人付给职工生活补助费。 第五十条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在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的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的,拆迁人应当发给搬迁补助费。在搬过期限内未搬迁完毕的,不予发给搬迁补助费。 提前搬迁完毕的,由拆迁人根据提前的天数,每天按搬迁补助费的同等金额再计发搬迁奖励费。 第五十一条拆除出租的非住宅房屋,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由承租人自行安置。 对按照前款规定解除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或者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与使用人为同一人并实行货币补偿、自行寻找安置用房的所有人,拆迁人应当付给承租人或者所有人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第五十二条拆迁人对房屋补偿不能一次解决的,属住宅房屋补偿的,其过渡期限自签订拆迁协议之日起计算不得超过十八个月;属非住宅房屋补偿的,其过渡期限根据建设工程的合理工期确定。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安排过渡安置用房的,每月由拆迁人按照搬迁补助费的标准计发过渡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提供过渡安置用房的,不付给过渡安置补助费。过渡安置用房的水、电费由使用人承担。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在完成到位搬迁的同时,应当将过渡安置用房交还拆迁人。 非因被拆迁人的责任造成被拆迁人不能在拆迁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迁入补偿、安置房屋的,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六个月以内增加一倍、超过六个月以上的部分增加一点五倍计发过渡安置补助费。 逾期未向被拆迁人计发过渡安置补助费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按日支付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五十三条拆除被拆迁人自费安装的电表、管道燃气和有线电视、电话、暖气等设施,新安置房不具备的,由拆迁人按拆迁时的安装费用或者迁移费用给予补偿。 第五十四条拆除已购公有住宅房屋,以房改成本价购买的,按私房对待;以房改标准价购买的,被拆迁人按房改政策规定过渡为成本价后,按私房对待,未过渡为成本价的,按共有房屋对待。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拆迁裁决 第五十五条拆迁当事人在搬迁期限内对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房屋补偿、安置地点、面积,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达不成协议的,由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进行裁决。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是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 第五十六条申请裁决应当在搬迁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提出。 第五十七条申请裁决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具体申请裁决的事由及其根据; (二)符合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受理范围。 拆迁人申请裁决,应当提交被拆迁人拆迁情况调查表,被拆除房屋的平面位置图和补偿、安置方案。 被拆迁人申请裁决应当提交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租赁证件、身份证及其他有关证件。 第五十八条裁决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申请人的名称、工作单位、住址;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工作单位、住址; (三)申请裁决的事由及其根据; (四)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五十九条裁决机关接到裁决申请书后,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自接到裁决申请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二)对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三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对决定不予受理的,退回申请书并书面告知理由。 (三)处理拆迁纠纷案件,可以在裁决前进行调解。裁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裁决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拆迁人已给予被拆迁人补偿、安置或者提供过渡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但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六十条在搬迁期限内或者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的裁决作出的拆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 (一)被拆迁人拒绝拆迁人员进户摸底调查的; (二)被拆迁人拒绝商谈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的; (三)拒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 逾责令期限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作出裁决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涂改、伪造、转借拆迁资格证书的,由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拆迁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的; (二)擅自改变拆迁范围或者搬迁期限的; (三)委托未取得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拆迁的; (四)转让建设项目未办理拆迁变更手续的。 第六十三条拆迁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拆迁期限或者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的,由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对拆迁人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办理。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六条拒绝、阻碍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拆迁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18页 共18页-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章制度 城市 房屋 拆迁 管理 规章制度
咨信网温馨提示: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qwe****66】。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qwe****66】,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qwe****66】。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qwe****66】,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关于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