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督促整改规章制度[合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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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督促整改制度[精选合集] 第一篇: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督促整改制度**高速公路**至**段建设项目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督促整改制度 ***********监理有限公司****合同段监理办公室 2016.5.20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督促整改制度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至**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合同段的安全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6号令)、《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的通知》(交安监发[2015]156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一般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程度较、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程度较高、整改难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安全事故隐患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安全事故隐患,是一种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安全事故隐患。 第二条 监理办主任负责成立安全事故隐患排查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安排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监理办及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监理办安全监理工程师负责对施工现场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配合监理办主任、安全监理工程师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第三条 监理办应督促施工单位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 1度,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依据工程实际,参照重大事故隐患行业基础清单,制定工程项目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在施工过程中,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 监理办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对于一般事故隐患,下发现场指令督促施工单位立即组织整改并复查整改结果。对于确认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立即要求施工单位设立风险告知牌,并对一线人员进行风险告知。同时立即向指挥部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五条 监理办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如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向安全监理及监理办主任汇报,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汇报的责任人经查实将进行严肃处罚。 第六条 重大安全隐患经指挥部确定后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由交通主管部门向施工单位下发挂牌督办通知书。挂牌督办通知书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负责挂牌督办的交通主管部门名称; (二)项目及标段名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名称; (三)重大隐患的内容简述,包括隐患的类型、部位、违反的法律法规的条款等; (四)督办要求,包括要求整改的内容、范围、整改期限以及为保障 2安全需要停工的作业区域等; (五)挂牌督办解除的方式、程序。 第七条 对于重大安全隐患,监理办督促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隐患治理方案。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八条 监理办应加大力度严格督促被挂牌的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制定切实可行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过程中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理办同时加强隐患整改的协调和督查,帮助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促其落实整改措施。 第九条 监理办对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进行跟踪监督。整改结束后要求施工单位及时将整改情况向监理办、指挥部及本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报告。报告重点载明以下内容: (一)重大隐患的现状及产生原因; (二)采取的治理措施和实施过程; (三)治理效果以及可能存在的遗留问题; (四)预防措施; (五)其他意见建议。 第十条 整改报告经监理办、指挥部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向督办单位提出摘牌销号的书面申请。 第十一条 任何被挂牌单位不得以遮挡、摘除、装修等方式,人为隐蔽、转移、破坏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 第十二条 监理办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制度,对发现、排除和举报重大安全隐患有功的人员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二篇:安全事故隐患督促整改制度安全事故隐患督促整改制度 一、目的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加强对所监管的标段安全隐患的整改,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应范围 总监办对所监理标段的安全隐患督促、整改及专项治理。 三、基本要求 1、根据施工的实际情况,做好隐患整改计划; 2、及时下发安全监理整改通知及安全监理整改指令,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的措施,规定整改期限,并督促其按期整改; 3、在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的前提下,确定安全隐患整改期限; 4、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停止施工进行整改没有进行整改、整改不彻底、整改没有通过检查验收,不能复工对重大安全隐患必须进行彻底整改并通过检查验收后,方可复工; 5、对于隐患不能及时整改的安全隐患,项目部制定出临时防范措施和应急计划,并报指挥部和总监办备案; 6、项目部应根据总监办整改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所存在的隐患整改落实,并把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总监办; 7、总监办在接到项目部整改回复以后,尽快进行复查,并做好复查记录; 8、总监办在月度安全会议上通报各项目部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对无视安全隐患整改工作、拒绝进行整改、整改不彻底、整改没有通过检查验收的施工标段及相关人员要给予严肃批评和处理,并上报指挥部。 2014年2月13日 第三篇: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一、本矿安全生产检查出的各类事故隐患,不论大小都要作登记管理。 二、经矿安全办和有关人员(矿长、安全员、班、组长)确认为现场整改的就立即改正。如现场不能整改的就请示矿领导,由矿办制定整改方案,矿领导负责指定整改负责人和资金的落实到位,确定整改完成时间,并对整改还必须况进行跟踪复查。 三、重特大事故隐患要及时上报政府及主管部门,待专业人员确定整改方案后才可实施,整改前要采取临时可行的安全措施和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牌等。 四、短时间内不能完成整改的安全事故隐患(工作量大或资金投入不足等)要先采取撤离、设警示隔离线(带)等措施。报有关部门帮助解决,最后落实解决负责人、整改时间。 五、对能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且积极报告的有功人员,本矿给予奖励。 立柱砂石厂二oo八年三月 第四篇: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一、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预防各类事故发生。 二、定期排查,各单位要按照上级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定期不定期对本单位、区域、生产各个环节,重点部位安全隐患进行认真排查。 三、认真登记。各单位要建立隐患登记制度,对事故隐患的具体情况,可能造成的后果,整改措施要详细登记,严格落实责任制,做到“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 四、及时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重大隐患要逐级上报。 五、限期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安全环保处要向责任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任单位要指定专人,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认真落实,并向安全环保处报告整改结果。 六、制定预案,动态管理。各单位要对本单位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重点部位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于重要环节要采取预防事故发生和事态蔓延的安全措施,制定重大事故或重大险情应急救援预案。做到有备无患,安全生产。 七、责任追究 1、对于不及时确定事故隐患排查人员,建立事故排查整改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的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2、因事故隐患排查不认真,报告不及时、整改不到位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将依照规定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篇: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实现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安全生产,结合矿井实际情况,特制定正帮煤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二条矿属各单位要认真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并建立相应的隐患筛选认定、登记传递、整改及反馈表。安监科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事故隐患的分级及分类 第三条事故隐患,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它因素有着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事故隐患分级。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难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我矿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结合矿井实际,一般事故隐患又分为d级隐患和c级隐患: d级:队组有能力,由队组当场解决或限期解决的隐患。c级:需要业务科室或其他单位帮助解决,可以限期解决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又分为b级隐患和a级隐患: b级。整改难度较大,科、队解决不了的,须由矿领导协商协助解决的隐患。 a级。整改难度大,本矿自身解决不了的,须由集团公司或外部协助解决的隐患。 第五条事故隐患分为十个种类。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和其它。 第三章事故隐患排查分级责任划分 第六条矿长是矿井事故隐患排查的第一责任者,对矿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各分管矿长对矿长负责,负责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第七条矿属各单位行政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负责本单位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区、队(班组)长、在矿井范围内施工的外包队伍,对本作业区域发生的事故隐患要及时汇报,并及时组织隐患排查、整改。 第八条生产技术、机电、运输、通风区、调度室、财务科、供应科等部门分别负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的整改及消除隐患的有关工程设计、项目计划、资金落实、材料和设备供应等。 第九条根据以上责任划分,矿成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组。 组长:李学茂常务副组长: 副组长:李万生薛建奇马耀华 王永增景双虎侯冬云 成员:党建华何希国赵才智赵光庆 马青任继荣赵玉栓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科。主任:常务主任: 成员:安监科组领导 第四章安全办公会议或安全专业会议排查事故隐患例会制度 第十条每月由矿长主持召开安全办公会议,听取各分管矿长对分管范围事故隐患排查情况的工作汇报,并对a、b级事故隐患进行分析,同时提出具体整改意见。分管矿长根据例会会议进行分析,同时提出具体整改意见。分管矿长根据例会议室要求对分管范围的a、b级事故隐患整改制定措施、落实整改时间和新的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每月由分管矿领导分别主持召开“一通三防”及防治水、机电管理、运输管理、顶板管理等安全专业会议,相关科室领导和责任人参加,主要研究本专业、本系统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方案,定项目内容、定责任人、定完成时间。 第十二条每旬由区(科)长主持召开一次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会议,总结分析工作地点工程质量、“三违”、对事故隐患进行分级、分类、分析,提出具体整改意见。 第十三条每天早6时30分和下午20时,在生产调度会议室召开安全生产碰头会。生产副矿长主持,矿领导及各科室、各队组相关人员参加,调度室负责记录,主要研究当天生产环节中存在的隐患和解决办法,安排部署各项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安全办公会议或安全会议排查事故事故隐患内容: 1、对前期事故隐患项目进行落实和排查,已整改完成的事故隐患履行消项手续,没有整改的要查找原因,重新履行排查手续。 2、对新发现的事故隐患,按程度确定事故隐患等级,制定整改措施,落实项目、资金、解决时间和相应负责单位及责任者。 3、安全办公会议及安全专业专业会议结束后,要按照议定的内容,下发会议纪要,并按照纪要要求进行严格考核,确保议定事项在规定时间内解决。 第五章事故隐患排查程序 第十五条矿井每月组织三次井下安全大检查和一次地面安全大检查。各专业科室每旬组织一次专项隐患排查。区队、班组每班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六条矿、科、队领导干部和工程技术人员、安监人员等各类管理人员,在日常检查中,要按照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认真进行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在现场采取临时措施,避免事故发生。检查结束后,对现场发现的事故隐患一律填表登记。 第十七条安全大检查隐患问题“四定表”由文印室负责打印,安监科长负责审阅,安全员负责复查。专项检查隐患问题由各业务科室进行筛选、登记、传递,落实整改责任。各级管理人员入井所查隐患,由调度室值班人员负责筛选、分级和登记。第十八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要当场与区、队干部认定并签字,落实整改时间和责任人,并填写事故隐患排查表。区、队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解决。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安监科统一汇总后在矿长安全办公例会上通报,由矿长召集有关部门研究采取临时预防性措施,并报安监局等上级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隐患通知书及停产通知书的使用: 1、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由检查单位(安监科各科组和业务科室)给隐患整改责任单位下达隐患通知书,一式四份,并建立台帐登记,整改后反馈、消项。 2、经矿领导、安监科领导认定为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重大事故隐患后,由安监科负责隐患排查治理的常务主任负现,填写重大安全隐患通知书(停产通知书),要填写清时间、地点、队组、工作面存在的何种问题及整改意见和限定完成日期。经矿、处领导签署意见后,及时传递给相关责任队组和责任业务保安部门。隐患问题处理后申请验收,安监科派专人检查验收隐患整改情况,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六章事故隐患的整改 第二十条矿长、各单位行政一把手分别对矿井、本单位事故隐患整改全面负责;分管副矿长负责组织各业务部门进行事故隐患整改;业务部门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整改负责,各队组队长对本单位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整改负责。必须做到问题、措施、整改时间、负责人落实。 第二十一条事故隐患安排查规定的时间解决后,责任单位或负责人要及时向安监科报告,经安监科复查确认后,履行消项手续。 第二十二条对于未按排查规定时间解决的事故隐患,要查找原因,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要全面落实“不安全不生产、不消除事故隐患不生产、安全措施不落实不生产”的原则,对于作业现场和环境存在的事故隐患要及时进行处理,未处理之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并报有关部门审批,无措施的不得生产。 第七章事故隐患排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各业务科室和队组要建立隐患登记处理台帐,对自查隐患问题进行筛选、登记,落实整改责任。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汇报制度和整改信息反馈制度,及时汇报安监科及分管领导。 安监科对事故隐患排查进行综合管理,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对矿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一上报,归类存档。 第二十五条安监科由负责隐患排查治理的常务主任负责,要按排查程序将事故隐患按类别、级别及时通知分管领导及各业务保安部门,按时组织事故隐患排查例会,并实施事故隐患整改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事故隐患排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健全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报告制度。各业务部门、各单位要进行认真检查,每月20—23日前要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筛选分级,制定措施,并将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a、b级隐患)和专项治理措施由主管领导、分管矿领导签字后以局面形式上报安监科。安监科在每月25日前要召集有关部门领导对各单位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逐条进行研究初审,经安全矿长、矿长审查批准后报集团公司安监局。 各部门若没有重大安全隐患上报,每月也要以书面形式进行工作汇报说明,如不按时交回,对部门负责人在当月安全绩效考核中进行处罚。若有重大安全隐患未报,经上级部门检查发现,对部门负责人予以重处。 第二十七条严格执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严重“三违”报告制度。每月上报集团公司重大事故隐患不得少于4条;事故隐患在未整改这前,必须每次都报,直于事故隐患整改完成。 第九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条对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搞好得好的、每月完成重大安全隐患和严重“三违”报告数量、整改及时的单位和业务保安部门,每季度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九条各队组、业务部门要主动管理,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凡收到重大安全隐患通知书(停产通知书)的责任单位,同时给予1000—10000元的预罚款。责任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要求整改或停产处理,严禁不按期限整改处理问题而盲目施工作业、赶进尺、赶产量,否则将加倍处理。若属于自身无能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书面申诉理由,经分管矿领导签字后报安监科。 第三十条对已经查出、议定的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整改的单位,处罚该单位5000—5万元,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除对单位处罚外,对有关责任人按照《事故分析追究处理制度》追究行政责任,并对该单位负责人处罚1000元—5000元。 第三十一条安监科按照安全办公会议议定的完成时间、质量要求,对责任单位、责任人、配合单位和业务管理科室进行监督考核。在议室时间内未完成或工程质量存在重大安全问题时,严格进行责任追究,在落实责任划分的同时,按责任追究处罚如下: 1、对议定项目责任单位处罚1000—5000元。 2、对议定项目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100—1000元。 3、对因协调配合不及时或督促不力,致工程延误或出现质量问题,扣罚协作单位及业务科室领导当月全部安全绩效奖励,并对单位集体处罚1000—5000元。 议定工程项目如期完成,工程质量符合要求时,对责任单位、项目负责人、协作单位、业务管理科室和检查人员报请公司领导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十二条严格排查和整治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事故隐患。对严重“三违”人员符合集团公司安全“三十条规定”、条款之外的严重“三违”人员,每次罚款1000—3000元或行政降一级处分。并送集团公司“三违”培训班进行军事化培训,以规范安全行为。 第三十三条对无特殊工种证而擅自进行特殊工种操作者,参照集团公司安全管理“三十条规定”处理,对违章安排、指挥无特殊工种操作证的人员进行特殊工种操作者,是队长的给予撤职处分,是副队长或代班长的给予行政降一级工资处分。(本办法中所指的特殊工种为安全员、放炮员、瓦检员、电钳工、提升机司机、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瓦斯抽放工、瓦斯监测监控工、供配电工) 第三十四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矿设立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严重“三违”举报电话,鼓励职工积极举报事故及隐患。举报情况属实,奖励同一事项第一位举报人500—5000元/次。举报电话号码:811681175555。 第十章其它 第三十五条凡存在下列情况,集团公司对矿井实施停产整顿 1、超通风能力生产的; 2、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的; 3、矿井监测监控系统不完善、运转不正常的; 4、总回风巷、尾巷、皮带巷等地点煤尘大或综合防尘管理差的; 5、矿井安全出口存在重大隐患的; 6、存在自然发火危险矿井的采煤工作面等地点温度异常,有可能发生煤层自燃的; 7、经证实矿井确有突水可能的; 8、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逾期未改正的; 9、矿井存在其它重大安全隐患的。 第三十六条凡存在下列情况,集团公司对工作面等关键场所实施停产整顿或停止作业 1、无作业规程、措施作业的或未按照作业规程、措施作业的; 2、现场没有安全员跟班顶面的; 3、开掘工作面无计划停风、微风作业、瓦斯超限、通风系统不合理的; 4、采煤工作面两巷超前支护、端头支护、工作面支护质量差,危及安全生产的; 5、开、掘工作面支护质量差,危及安全生产的; 6、采掘开工作面有突水征兆的; 7、采掘开工作面温度异常的; 8、采掘开工作面存在其它重大安全隐患的。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安监科。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第19页 共19页-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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