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事故责任问责规章制度以及奖惩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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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事故责任问责制度以及奖惩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落实岗位责任制和健全管理人员监督机制,强化领导干部的工作责任心,督促各级管理人员忠于职守,减少或杜绝各类失职行为,提高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完善奖惩机制,做好绩效考核,是化解工程项目履约风险的有效措施。项目管理的实践证明,科学完善的绩效考评机制既能够发挥过程监督作用,又能调动项目全体员工的主观能动性与管理意识。充分调动项目管理者和参与者的积极性。对在施工过程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给予重奖,对施工中不负责任造成损失的人员进行重罚,由此形成“千斤重担众人挑,人人头上有指标”的工作局面,使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贯穿于工程项目履约风险。制定严格,细致的质量奖罚制度,完善工程质量的激励约束机制。贯彻“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贡献大小实施奖励,杜绝平均分配,严禁质量奖金挪作它用。根据现场施工质量情况,给予不同的奖励与处罚。质量处罚一教育和预防为主。根据质量事故的等级,对不同程度的经济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对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二条问责制度释义 问责制度是指对项目部管理人员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由于失职(不作为,不当作为或乱作为)或违法违纪,导致工作失误,用人失察,经济损失,劳动纠纷和质量,安全,环境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后果,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和在社会上的声誉和形象的,予以追究责任的一种制度。 第三条追究责任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谁主管,谁负责”和“事故(问题)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批评教育部放过”的原则,对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严重过失并造成不良后果的领导干部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条追究责任方式 一、自我问责。主动检讨、道歉、请求组织处理、请求辞职等。 二、组织问责。由公司相关领导小组进行查处。第五条对责任人员的处理方式及程序 一、处理方法(1)主要处理方法 责令书面检查、警告、通报、批评、记过、调职、降职、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2)辅助处理方法部分或全额赔偿损失。 主要处理方式只可以选择一种。辅助处理方式配合主要处理方式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 二、处理程序责任事故发生后,由项目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发出问责通知书,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部门做出书面说明。据此,由主管部门牵头,会同上级部门相关领导小组进行调查、核实后,出具调查报告,依据事件事实和影响,按照该制度的相关条款提出处理意见,根据其管理权限,由上级部门做出处理决定。 第六条经济损失责任界定 一、因失职或违法违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为重大责任。 二、因失职或违法违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为严重责任。 三、因失职或违法违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为较重责任。 四、因失职或违法违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为一般责任。 第七条安全事故责任界定 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确定的等级界定:一级事故为重大责任、二级事故为严重责任、三级事故为较重责任、四级事故为一般责任。 第八条质量事故责任界定 一、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返工费用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为重大责任; 二、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返工费用金额在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为严重责任; 三、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返工费用在5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的,为较重责任; 四、造成返工费用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为一般责任。第九条其他事故责任界定 一、事故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为重大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被新闻媒体曝光报道、公司被记入不良行为名册等); 二、事故(问题)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为严重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被当地报纸点名报道、或被当地主管部门、上级领导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等)。 第十条如发生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之外的其他责任事故,参照上述条款界定。 第十一条责任追究 一、负重大责任的第一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留用察看;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并分别处于造成经济损失50%—100%的赔偿。对次要责任人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并处以造成经济损失50%的赔偿。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二、负严重责任的第一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撤职。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留用察看。并分别处以造成经济损失40%—100%的赔偿;对次要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直至降职,并处以造成经济损失40%以下的赔偿。 三、负较重责任的第一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直至降职。对主要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直至降职。并分别处以造成经济损失30%—100%的赔偿,对次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并处以造成经济损失30%以下的赔偿。 四、对负较重责任的第一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调职处分。对次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并分别处以造成经济损失20%—100%的赔偿,对次要责任人给予行责令书面检查直至行政警告处分,并处以造成经济损失20%以下的赔偿。 第十二条对设备、材料、周转材料等管理不严,发生丢失、被盗现象的,责令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并给予行政处分或处以造成本次经济损失60%的赔偿,对主要责任人处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处丢失、被盗物资价值5倍以下的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阻碍、干涉调查处理、拒绝接受调查或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问题对象,参照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从重从严处理。 第十四条所有问责事件在查处终结后,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 第十五条奖励形式 一、对员工个人;①大会表扬;②奖金奖励。 二、对专业分包单位;①大会表扬;②申请集团公司表扬、备案。 三、对各施工队伍;①通报表扬; ②申报集团公司表扬、金牌劳务队称号。 第十六条主管部门负责追究情况的资料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工作。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第三章附则 本制度由东山王封煤业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二篇:工程质量问责及奖惩制度工程质量问责及奖惩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落实岗位责任制和健全项目部管理人员监督机制,强化领导干部工作责任心,督促各级管理人员忠于职守,减少或杜绝各类失职行为,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我项目特制定本制度。完善奖惩机制,做好绩效考核,是化解工程项目履约风险的有效措施。项目管理的实践证明,科学完善的绩效考评机制既能够发挥过程监督的作用,又能够调动项目全体员工的主观能动性与管理意识,为企业创造最大的经济效益。将主要指标的完成与项目管理者个人收入挂钩,充分调动项目管理者和参与者的积极性。对在施工过程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给予重奖,对施工中不负责任造成损失的人员进行重罚,由此形成“千斤重担众人挑,人人头上有指标”的工作局面,使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贯穿于工程项目履约风险。制定严格、细致的质量奖罚制度,完善工程质量的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二条问责制度释义 问责制度是指对项目部管理人员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由于失职(不作为、不当作为或乱作为)或违法违纪,导致工作失误,经济损失、劳动纠纷和质量、安全、环境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后果,损害项目部和员工合法权益或者损害企业在社会上的声誉和形象的,予以追究责任的一种制度。 第三条适用范围 项目经理、项目书记、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程师及项目部各部门及各施工队伍,发生失职、违法乱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必须追究责任的,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追究责任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谁主管,谁负责”和事故(问题)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批评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对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严重过失并造成不良后果的领导干部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条追究责任方式 一、自我问责。主动检讨、道谦、请求组织处理、请求辞职等。 二、组织问责。由项目部相关领导小组进行查处,或交由公司查处。 第六条对责任人员的处理方式及程序 1、处理方式(1)主要处理方式 责令书面检查、警告、通报、批评、记过、调职、降职、撤职、留用查看、解除劳动合同。 (2)辅助处理方式部分或全额赔偿损失。 主要处理方式只可以选择一种;辅助处理方式配合主要处理方式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 2、处理程序 责任事件发生后,由项目部各相关责任人发出问责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向项目部作出书面说明。据此,由项目部牵头,会同项目部相关领导小组进行调查、核实后,出具调查报告,依据事件事实和影响,按照该制度的相关条款提出处理意见,根据其管理权限,分别由项目部或公司作出处理决定。 第七条经济损失责任界定 一、因失职或违法违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上的为重大责任; 二、因失职或违法违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下3万元以上的,为严重责任; 三、因失职或违法违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的,为较重责任; 四、因失职或违法违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为一般责任; 第八条安全事故责任界定 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确定的等级界定;一级事故为重大责任、二级事故为严重责任、三级事故为较重责任、四级事故为一般责任。 第九条质量事故责任界定 一、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返工费用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为重大责任; 二、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返工费用金额在5万元以下2万元的,为严重责任; 三、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返工费用金额在2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的,为较重责任; 四、造成返工费用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为一般责任。第十条其他事故责任界定 一、事故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为重大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游行、静坐、到省区甚至中央群体上访、被新闻媒体曝光报道、公司被记入不良行为名册或被降低企业资质等级等) 二、事故(问题)在社会上成不良影响的,为严重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多次到当地行政部门或政府投诉、上访、被当地报纸点名报道、或被当地主管部门、上级领导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等); 第十一条如发生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之外的其他责任事故,参照上述条款界定。 第十二条责任追究 一、负重大责任的第一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留用察看;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并分别处以造成经济损失50%-100%的赔偿。对次要责任人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并处以造成经济损失50%的赔偿。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二、负严重责任的第一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撤职。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留用察看。并分别处以造成经济损失40%-100%的赔偿.对次要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直至降职,并处以造成经济损失40%以下的赔偿。 三、负较重责任的第一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直至降职。对主要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直至降职。并分别处以造成经济损失30%-100%的赔偿,对次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并处以造成经济损失30%以下的赔偿。 四、对负较重责任的第一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调职处分。对次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并分别处以造成经济损失20%-100%的赔偿,对次要责任人给予行责令书面检查直至行政警告处分,并处以造成经济损失20%以下的赔偿。 第十三条对设备、材料、周转材料等管理不严,发生丢失、被盗现象的,责令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并给予行政处分或处以造成本次经济损失60%的赔偿,对主要责任人处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处丢失、被盗物资价值5倍以下的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阻碍、干涉调查处理、拒绝接受调查或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问题对象,参照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从重从严处理。 第十五条所有问责事件在查处终结后,应书面形式上报公司。第十六条奖励形式 一、对员工个人:①大会表扬;②奖金奖励; 二、对专业分包单位:①大会表扬 ②申请集团公司表扬、备案 三、对各施工队伍①通报表扬 ②申请集团公司表扬、金牌劳务队称号第十七条项目部负责追究情况的资料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工作。 第三篇:工程质量问责及奖惩制度工程质量问责及奖惩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落实岗位责任制和健全项目部管理人员监督机制,强化领导干部工作责任心,督促各级管理人员忠于职守,减少或杜绝各类失职行为,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结合公司《员工奖惩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完善奖惩机制,做好绩效考核,是化解工程项目履约风险的有效措施。项目管理的实践证明,科学完善的绩效考评机制既能够发挥过程监督的作用,又能够调动项目全体员工的主观能动性与管理意识,为企业创造最大的经济效益。将主要指标的完成与项目管理者个人收入挂钩,充分调动项目管理者和参与者的积极性。对在施工过程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给予重奖,对施工中不负责任造成损失的人员进行重罚,由此形成“千斤重担众人挑,人人头上有指标”的工作局面,使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贯穿于工程项目履约风险。制定严格、细致的质量奖罚制度,完善工程质量的激励约束机制。贯彻“精神奖励与物资奖励”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贡献大小实施奖励,杜绝平均分配,严禁质量奖金挪作它用。根据现场施工质量情况,给以不同的处罚和奖励。质量处罚以教育和预防为主。根据质量事故的等级,对不同质量责任人进行不同程度的经济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对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二条问责制度释义 问责制度是指对项目部管理人员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由于 失职(不作为、不当作为或乱作为)或违法违纪,导致工作失误,用人失察、经济损失、劳动纠纷和质量、安全、环境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后果,损害项目部和员工合法权益或者损害企业在社会上的声誉和形象的,予以追究责任的一种制度。 第三条适用范围 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程师、项目生产经理、工程科长;项目部各部门及各施工队伍,发生失职、违法乱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必须追究责任的,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追究责任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谁主管,谁负责”和“事故(问题)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批评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对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严重过失并造成不良后果的领导干部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条追究责任方式 一、自我问责。主动检讨、道谦、请求组织处理、请求辞职等。 二、组织问责。由项目部相关领导小组进行查处,或交由公司查处。 第六条对责任人员的处理方式及程序 1、处理方式 (1)主要处理方式 责令书面检查、警告、通报、批评、记过、调职、降职、撤职、留用查看、解除劳动合同。 (2)辅助处理方式 部分或全额赔偿损失。 主要处理方式只可以选择一种;辅助处理方式配合主要处理方式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 2、处理程序 责任事件发生后,由项目部各相关责任人发出问责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向项目部作出书面说明。据此,由项目部牵头,会同项目部相关领导小组进行调查、核实后,出具调查报告,依据事件事实和影响,按照该制度的相关条款提出处理意见,根据其管理权限,分别由项目部或公司作出处理决定。 第七条经济损失责任界定 一、因失职或违法违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上的为重大责任; 二、因失职或违法违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下3万元以上的,为严重责任; 三、因失职或违法违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的,为较重责任; 四、因失职或违法违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为一般责任; 第八条安全事故责任界定 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确定的等级界定;一级事故为重大责任、二级事故为严重责任、三级事故为较重责任、四级事故为一般责任。 第九条质量事故责任界定 一、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返工费用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为重大责任; 二、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返工费用金额在5万元以下2万元的,为严重责任; 三、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返工费用金额在2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的,为较重责任; 四、造成返工费用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为一般责任。 第十条其他事故责任界定 一、事故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为重大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游行、静坐、到自治区甚至中央群体上访、被新闻媒体曝光报道、公司被记入不良行为名册或被降低企业资质等级等) 二、事故(问题)在社会上成不良影响的,为严重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多次到当地行政部门或政府投诉、上访、被当地报纸点名报道、或被当地主管部门、上级领导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等); 第十一条如发生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之外的其他责任事故,参照上述条款界定。 第十二条责任追究 一、负重大责任的第一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留用察看;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并分别处以造成经济损失50%-100%的赔偿。对次要责任人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并处以造成经济损失50%的赔偿。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二、负严重责任的第一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撤职。对主 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留用察看。并分别处以造成经济损失40%-100%的赔偿.对次要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直至降职,并处以造成经济损失40%以下的赔偿。 三、负较重责任的第一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直至降职。对主要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直至降职。并分别处以造成经济损失30%-100%的赔偿,对次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并处以造成经济损失30%以下的赔偿。 四、对负较重责任的第一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调职处分。对次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并分别处以造成经济损失20%-100%的赔偿,对次要责任人给予行责令书面检查直至行政警告处分,并处以造成经济损失20%以下的赔偿。 第十三条对设备、材料、周转材料等管理不严,发生丢失、被盗现象的,责令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并给予行政处分或处以造成本次经济损失60%的赔偿,对主要责任人处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处丢失、被盗物资价值5倍以下的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阻碍、干涉调查处理、拒绝接受调查或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问题对象,参照第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从重从严处理。 第十五条所有问责事件在查处终结后,应书面形式上报公司。第十六条奖励形式 一、对员工个人: ①大会表扬; ②奖金奖励; 二、对专业分包单位: ①大会表扬 ②申请集团公司表扬、备案 三、对各施工队伍 ①通报表扬 ②申请集团公司表扬、金牌劳务队称号 第十七条项目部负责追究情况的资料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工作。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项目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科室责任问责制度材料采供科责任问责制度 为了加强责任管理体制,强化工作责任制,严格管理,坚决减少和杜绝各类职务失职行为,建立“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创新务实、奖罚分明、和谐高效”的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一、根据“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对责任问责对象在其岗位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造成经济合同纠纷、公司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 二、责任问责对象是科室全体员工。 三、责任问责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坚持“追究过错与责任相结合,责任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四、在对责任问责对象追究责任时,必须坚持“责任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在生产过程中造成事故或损失的,要追究连带责任,员工罚多少,主管罚多少。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责任追究: 1、按照通知准时参加各类会议,遵守会场纪律,不随便出入会场或接打电话,手机应调至振动状态10元/次; 2、无故不参加公司安排的培训和会议20元/次; 3、对限期完成工作,无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者20元/次; 4、拒绝听从主管人员合理的工作安排、指挥和监督的30元/次; 六、处罚程序 (1)员工违纪后,由所在科室依据具体违纪事项和本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2)呈报公司审批: a、一般违纪处理,由当事人的主管和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生效;b、严重违纪处理,由当事人所在部门提交处理意见和证明材料,经分管领导和总经理批准后生效。 (3)员工可在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诉,申诉期维持原结论。 七、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从重从严查处。 八、所有责任问责事件,在责任问责查处终结以后,都将以红头文件形式通报各有关部门。 九、各科室做好日常事故责任追究的情况收集、归档工作。并依照公司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追究实施监督检察。 第五篇:公司责任问责制度公司责任问责制度(试运行稿) 第一条总责 一、目的 为了促进员工忠于职守,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责任意识,特制定本责任问责制度,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工作失误和差错。 二、适用原则 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认定责任,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原则。 三、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广东嘉德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全体员工及股份公司后援团队,问责的主要对象为公司高管及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工作主责员工。 第二条定义 问责制。是指公司对所属各部门和各基层队伍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常履行岗位职责,以致影响公司秩序和工作效率,贻误公司正常工作,或者损害公司权益,给公司管理造成经济损失、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责任追究的内容: 一、决策责任追究 1、公司领导在制定工作计划和规划各种经营方案等决策时,不能遵循集体研究决策原则,而决策人擅自决策或擅自改变股东会、董事会、公司经营班子集体的决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和影响的。 2、事实证明,决策人所做出的决策出现严重失策并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3、对公司决策不理解、不进行沟通,消极怠工,不能分清工作安排的轻重缓急,造成公司工作开展缓慢的。 二、领导责任追究 1、对各项规章制度及规定贯彻不力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领导责任,导致各项目标无法完成或出现管理问题,或发生事故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2、对部门权利运行的关键环节缺乏监督制约疏于管理;对下属出现问题失察或放任错误;未给予下属正确指导,未严格把关,导致未完成各项工作目标的。 3、违反审批程序,越权、越级审批,造成差错或给公司带来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4、对突发性事件报告不及时或隐瞒、缓报、谎报,处理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 5、未完成月、季、年度业务目标,造成部门工作严重迟缓、从而影响到其他相关部门工作正常开展的。 6、有以权谋私、贪污腐败、收受财物,以及不遵守公司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 7、有介绍材料厂家给施工单位变相谋私,向施工、监理单位索要物品的。 三、财务方面责任追究 1、经费不能专款专用,挪用公款、侵吞公司财物的。 2、违反财务纪律和财务相关规定,造成财务秩序混乱的。 四、执行管理责任追究 1、工作不认真,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办事拖拉、相互推诿、扯皮,延误工作,影响公司利益或项目推进的。 2、贯彻公司决策不力,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出现的有关问题,违反各项规章制度,造成难以完成公司各项目标的。 3、工作不负责,严重违反安全生产及安全保卫有关规定,发生火灾、财物被盗窃、被毁、触电、中毒、交通等安全事故,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 4、有损于政策和制度的严肃性,处理问题有失公正造成恶劣影响的。置公司利益于不顾,站在自身利益出发,搞小团体、小帮派,发布一些不利于整体团结的言论,对公司领导搞背后恶意议论、诋毁,不正面反映意见,经公司查证属实的。 5、在处理应急突发事件问题上,由于措施不得力、方法不得当、处理不及时等造成重大损失的。 6、在工作中,对领导、同事、检查人员有打、骂行为,不服从 管理,做影响员工团结,或有其他越轨行为的。 7、串通外部人员或单位损害公司利益的。 8、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9、日常工作中出现红灯情况并且达到需要追究责任的。 五、工作关联责任追究 工作关联部门之间、员工之间在工作上要相互配合,对工作推诿拖延、敷衍塞责、玩忽职守带来损失的。 六、责任追究的处罚: 1、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对有关公司领导、部门负责人、负有主要责任的员工,视情节轻重给与: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经济处理(在当季度/年度绩效工资或年度奖金中体现)、解聘、调离岗位、调整职务、免职、责令辞职。 2、追究方式可单处,也可并处,发生达到应追究责任事故的岗位或个人均取消评优资格。 七、责任划分: 1、个人责任。按照各岗位职责明确个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承担的责任。 2、领导责任。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责任和下级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的损失应负的领导连带责任。同时公司分管领导应负领导连带责任。 八、责任追究的权限 1、董事会负责对公司总经理的责任追究工作,总经理负责对公 司副总经理的责任追究工作。公司经营班子负责对各部门正副职及部门员工责任追究工作,代表公司对员工出现的相关责任问题分别给予相应处理。法务针对处理结果的合法合规合理性提出法律报告。 2、被追究相关责任人有陈述和说明的权利,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起3日内向做出处理决定的公司经营班子以及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提出陈述和说明。复核、复查决定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 第四条责任落实方式 一、采取召开分析会的方法落实责任。召开分析会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问题原因未分清不放过; 2、责任处理未落实不放过; 3、挽回与防范措施未制订不放过。 二、召开分析会的程序: 属某一部门责任的由该部门组织召开分析会;属于两个及以上部门责任的由公司领导主持、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召开分析会。 第五条附则 一、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广东嘉德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文件及规章制度相关文件内容执行。 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25页 共25页-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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