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报告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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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制度 质量是安全的基石,为加强工程施工质量,提高施工、管理人员的工程质量意识,强化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1、总则 为了控制工程质量,掌握工程质量动态,加强工程质量的管理。 2、适用范围 矿建、土建及机电安装工程。 3定义 3.1质量事故 凡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施工偏差超过质量标准范围,需要返工且造成一定经济损失者,或造成永久性缺陷者,或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操作、使用、调试及保管不当造成设备、材料损坏者,均属质量事故。 3.2质量事故的分类 3.2.1重大事故的分类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 未按设计蓝图和质量标准施工,造成较大后遗症或未按标准施工,造成较大质量缺陷的。 3.2.2普通质量事故 未达到重大事故条件,其一次返工经济损失在1~10万元的。 3.2.3零星质量事故 未达到重大及普通质量事故条件的质量问题。 4、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4.1零星质量问题由矿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追查、处理,并报分管矿领导审核后执行。 4.2普通事故发生后,由分管副总主持,组织相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进行追查,并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报总工程师审批后,整改落实及处罚。 4.3重大事故发生后,由总工程师主持,组织相关矿领导和相关部门及事故责任单位进行事故追查,并拿出初步意见报矿长审核。批准后的整改方案和处理意见报公司及设计院备案。 4.4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应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追究不放过、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4.5对违反规程不听劝阻、不遵守劳动纪律、不负责任而造成质量事故者,对隐瞒事故不报者,均应严肃处理。应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依法惩处。 4.6矿主要质量管理部门要建立质量事故台帐,并予保存。 4.7需设计单位验算的事故,由矿技术部门提请设计单位协助进行核算,事故责任单位再按验算结果,提出处理方案。 4.8其它未尽事宜依据事故大小及情节轻重处理。 第二篇: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精选)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1总则 1.1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国家、企业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严肃质量事故报告与处理,减少和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279号令)、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03]48号)、成绵乐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生产安全管理办法》(中铁四安[2008]238号)、《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中铁四安[2009]73号),特制定本规定。 1.2本制度适用于中铁四局成绵乐铁路工程指挥部所有的工程项目发生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1.3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或工程竣工后,凡因测量错误、不按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施工而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强度不够、结构尺寸或建筑安装位置偏离等不符合设计文件或达不到该工程所采用的国家、铁道部及成绵乐客运专线质量标准,需作返工、加固补强或报废等处理的,均构成工程质量事故。 2、工程质量事故按其直接经济损失划分为工程质量问题、工程质量一般事故和工程质量重大事故(如有人员伤亡,从安全事故处理条款)。 2.1工程质量问题。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下。 2.2工程质量一般事故。5000元至10万元。 2.3工程质量重大事故 2.3.1工程质量四级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至30万元。 2.3.2工程质量三级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至100万元。 2.3.3工程质量二级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至300万元。 2.3.4工程质量一级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单位工程一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为达到质量要求需要整修、返工、报废、加固补强等产生的材料费、机械费及人工费等的总和(不包括停工、窝工或影响其他施工工序等间接损失费用)。 3事故报告 3.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项目部或作业队)必须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包括暂时停工),及时向指挥部安全质量部报告,各项目部同时向其上级主管单位报告;指挥部安全质量部12小时之内填写质量事故单报告监理站、和成绵乐公司相关部门。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还应及时向检察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报告 3.2工程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包括: 3.2.1工程项目、时间、地点及建设相关单位; 3.2.2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3.2.3原因初步分析; 3.2.4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3.2.5处理方案及工作计划; 3.2.6事故报告单位。 3.3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妥善保存事故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拍照或录像;凡影响下一道工序的工程质量事故,未经处理前应做出隔离标识,并不得继续施工,以免事故进一步扩大。监理站接到质量事故报告后,随即组织有关人员现场查看,同时根据事故现场情况下达指示。指挥部根据监理站的指示,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查清事故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监理站,抄报项目部、项目管理室,并确定质量事故等级。 3.4事故调查和处理 3.4.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物件时,应做出标识,绘制现场平面简图并做好书面记录,妥善保存事故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拍照或录像;凡影响下一道工序的工程质量事故,未经处理前应做出隔离标识,并不得继续施工,以免事故进一步扩大。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3.4.2工程质量事故原因分析及处置权限: (1)当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时,由事故单位(项目部)根据相关单位的要求对不满足要求的实体建筑进行返工处理并达到要求为止。 (2)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还应遵循有关行业、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按工程质量事故的性质确定处理权限,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调查。 3.4.3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者的划分: 在事故责任分析时,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的责任人; ⑴主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主要责任的人; ⑵次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责任的人; ⑶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是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主要领导责任的管理者; ⑷次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 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管理者。 3.4.4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按中铁四局和成绵乐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3.4.5凡隐瞒事故、因质量事故受到业主书面批评或受到社会媒体、行业、政府的通报批评,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将按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进行加重处罚。 3.4.6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隐瞒事故处理: (1)发生质量事故后,不按规定时间上报、谎报或擅自处理的; (2)事故发生后,有意破坏现场,阻碍、干扰调查工作正常进行以及提供伪证者; (3)事故发生后使用掩饰手段未如实上报者; (4)有意缩小事故损失,降低事故等级者; (5)没有按本规定向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的。 3.4.7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对有关责任者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分: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主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了事故损失的; (2)采用“四新”(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技术,在施工过程中已按相关规定施工而发生质量事故的。 3.4.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者从重处罚或加重处分: (1)工程质量事故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严重影响集团公司声誉的; (2)无视国家和企业的规范、规章、规定,不听指挥、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3)拒绝调查组查询或拒绝提供与工程质量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 3.4.9对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不属本规定的处理范围,但项目部必须按本规定要求上报,以便有关部门及人员协同有关单位、部门处理。 第三篇: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一、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结 构安全,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有效遏制质量事故的发生,规范各类事故的处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工程质量事故类型 1、一般事故,是指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的规 定,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加固返工费用在元,未造成人员伤亡; 2、重大事故: 1)、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主要结构倒塌; 2)、超过规范规定的基础不均匀下沉、倾斜、结构开裂和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等影响安全和建筑物寿命,造成不可弥补的永久缺陷; 3)、一次返工或加固损失费在元以上那个或造成一人死亡,或三人重伤及以上的质量事故; 三、事故报告 1、一般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报告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当日报告分公司经理和总工办; 2、重大事故项目经理立即报告分公司经理和公司主要负责人,由企业负责人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质监部门; 四、事故处理 1、一般事故处理: 由施工单位(项目部)和设计单位制定处理方案,取得建设(监理)单位同意后,由施工单位(项目部)按方案处理,并经设计及建设(监理)单位认定合格; 2、重大事故处理 按一般事故处理程序进行处理,符合建设部的相关规定,并将事故处理过程及结果及时向上级汇报; 五、经济处理 1、项目部违反规定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除责令制定整改措施外,并罚主要责任人200元,项目部1000元; 2、项目部违反规定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除责令制定整改措施外,并罚主要责任人1000元,项目部5000元; 全鑫建设公司第一直属项目部 二0一一年三月 第四篇: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制度工程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质量是安全的基石,为加强工程施工质量,提高施工、管理人员的工程质量意识,强化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1、总则 为了控制工程质量,掌握工程质量动态,加强工程质量的管理。2定义2.1质量事故 凡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施工偏差超过质量标准范围,需要返工且造成一定经济损失者,或造成永久性缺陷者,或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操作、使用、调试及保管不当造成设备、材料损坏者,均属质量事故。 2.2质量事故的分类2.2.1重大事故的分类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 未按设计蓝图和质量标准施工,造成较大后遗症或未按标准施工,造成较大质量缺陷的。 2.2.2普通质量事故 未达到重大事故条件,其一次返工经济损失在1~10万元的。 3.2.3零星质量事故 未达到重大及普通质量事故条件的质量问题。 3、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3、1零星质量问题由质量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追查、处理,并报分管领导审核后执行。 3.2普通事故发生后,由分管副总主持,组织相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进行追查,并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报总工程师审批后,整改落实及处罚。 3.3重大事故发生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组织相关领导和相关部门及事故责任单位进行事故追查,并拿出初步意见报项目公司审核。批准后的整改方案和处理意见报公司及设计院备案。 3.4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应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追究不放过、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3.5对违反规程不听劝阻、不遵守劳动纪律、不负责任而造成质量事故者,对隐瞒事故不报者,均应严肃处理。应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依法惩处。 3.6各单位主管部门要建立质量事故台帐,并予保存。 3.8其它未尽事宜依据事故大小及情节轻重处理。 第五篇: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一)质量信息 项目部及时传递可靠的工程质量信息到公司工程质量信息网。 (二)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或达不到本工程所采用的质量标准,一般需作返工、加固处理的均构成工程质量事故。 (三)根据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03〕48号)的规定,向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 (2)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 (3)直接导致试运营线路或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特别重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重大影响。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重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 (2)死亡3人及以上,10人以下; (3)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重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很大影响。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及以上,300万元以下; (2)死亡1人及以上,3人以下; (3)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大事故、险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较大影响。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一般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 (2)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影响。 (四)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采取逐级上报的制度。必须在2小时内向项目部安质部报告,并通知有关领导及质量安全领导小组。安质部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集团公司、建设单位、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设计、监理单位驻现场有关人员。一般质量事故三天上报公司,提出书面报告。事故应在三天内出具事故快报,填写《工程质量及事故报告表》逐级报告上述有关单位和部门。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 1、工程项目、时间、地点及建设相关单位; 2、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3、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4、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处理方案及工作计划; 6、事故报告单位。 (五)项目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尽快成立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到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1)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和原因; (2)组织技术鉴定; (3)查明事故性质、责任单位、责任人; (4)提出工程处理方案; (5)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要求; (6)对事故责任部门、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7)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六)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现场负责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 1、发生重伤以上事故,必须首先抢救人员脱离险境,其次是保护现场,待事故查明原因后方可复工; 2、发生事故后,轻伤24小时内,架子队必须报项目部,由项目经理部派人一起分析事故;重伤必须24小时内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派专人来项目,并报县以上法院,由法院派人、集团公司派人与指挥部一起分析事故,查明并处理事故,责任事故要追查和处罚; 3、事故苗头和事故分析必须遵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即“找不出原因、查不出教训、落实不了责任、提不出处理意见”不放过),并认真、严肃做好记录。 4、事故一旦确定为工伤,必须填写《事故报告》表,项目部和公司都要存档,为今后受伤者及其家属享受劳保待遇提供原始资料。 (七)质量报表 项目部填报《工程质量及事故情况》、《质量评定项目明细表》,统计季年质量报表,由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分别于季末当月20日报公司安全质量部。 项目部对每季及年质量报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研究对策,制定预防措施。 (八)质量总结 项目部在上半年和年终对安全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分析,形成总结报告,于当年6月15日和12月15日前报集团公司安质部。 (九)质量专报 项目部及时将重大质量信息,包括质量问题、质量动态、工程获奖情况、工程项目验收评定结果等,形成质量专报,上报公司安质部。 (十)工程质量快报制度。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指挥部、公司和建设单位、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设计、监理单位驻现场有关人员。一般质量事故三天上报公司。 事故应在三天内出具事故快报,填写《工程质量及事故报告表》逐级报告上述有关单位和部门。 (十一)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后,应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 (十二)因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时,除按第三条规定办理外,还应按国家和相关行业劳动安全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事故处理要按“四不放过”原则,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报上级批复。 (十三)发生情节严重的质量事故,尤其是发生危及铁路行车安全及社会影响较大的质量事故,主管领导在事故发生一日内将事故原因及危害程度详细报公司主管领导和安质部。 (十四)对事故的分析,要首先从事故的源头抓起,认真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并落实到责任人,根据事故造成的后果提出处理意见。 (十五)确定事故的原因后,认真吸取教训并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 (十六)把事故分析及处理的全过程打印成文,做好记录。 (十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隐瞒事故论处。 1、发生质量事故后,不按规定时间上报,谎报或隐瞒不报而擅自处理者。 2、事故发生后提供伪证使用掩饰手段未如实上报者。 3、有意缩小事故返工损失,降低事故等级者。 第17页 共17页-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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