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原因我国民商事调查取证规章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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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原因我国民商事调查取证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 熊大胜 调查取证是法庭举证、质证和认证的前提,是法庭查明争议事实真相和实现诉讼公正的基础。尽管近年来我国民商事调查取证制度有了长足的发展与进步,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其还存在着相当多、甚至是很严重的问题。主要表现如下: 1.理论研究薄弱与浮浅,空白点多。如。(1)民商事调查取证的性质是什么。调查取证对当事人及其律师而言,性质如何界定,是不是一项基本的诉讼权利。如果是一项基本的诉讼权利,那么,如何从程序与制度上去保障当事人此项权利的实现而不使其落空。(2)在私法之争的诉讼中,法院在探寻与发现纠纷事实真相中的功能是什么。调查取证的主体是谁,法院能否成为调查取证的主体。法院依照职权调查取证的理论基础何在。如果法院可以依职权取证,那么其调查取证的范围、条件与程序应作何种设计与安排,其与当事人之间调查取证的关系应当如何处理。两大法系国家的法院在民事诉讼证据获取制度中功能的差异及其原因是什么。(3)证人资格如何界定。证人作证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是什么。如何对待英美国家的交叉询问制度,我国应在多大程度上吸取、引进这一制度,以及如借鉴又应当如何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建设。如何设计与完善我国的证人拒绝作证的特权制度。(4)英美诉讼文书的定义与范围对我国证据分类有何借鉴。我国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引进诉讼当事人的文书出示或披露义务。对诉讼当事人能否适用强制出示制度以及如果适用又如何设计强制的程度与程序。怎样界定当事人占有、保管或控制被要求出示或披露的文 书。(5)从信息披露、搜寻、发现或获取的角度来看,在当代社会,怎样构筑与信息社会相适应的信息公开、流动与披露制度,尤其是与诉讼证据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或披露制度。(6)就域外调查取证而言,我国已经参加了海牙《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如何贯彻与落实公约在我国的实施。如何在大陆 与港澳之间贯彻和适用上述取证公约的规定等,如何建立我国国内民商事调查取证和域外民商事调查取证法律纠纷的解决机制。此外,调查取证程序在民事诉讼构造中应当置放在什么阶段。各种不同的证据方式的内在规定性反映在调查取证的程序上有何共性与差异。凡此等等,在这些问题上,理论研究留下大量的缺漏和浮浅。 2.立法简单、原则,空白、漏洞之处甚多。如证人证言是一种重要的证据方式,现行《民事诉讼法》只有第70条规定对其作出了规定,一部诉讼法典就这样仅区区一条有关证人作证的规定,足以斑见其立法的简单与原则。毋庸置疑,有关证人作证的基本制度或内容,如证人作证义务的性质、证人的资格、证人的义务与权利、强制作证、对证人询问的程序(交叉询问)、证人拒绝作证的特权以及对证人的保护等等,均留下了立法上的空白与制度上的缺漏。同样,有关文书证据的出示或披露,民诉法也只有第68条寥寥数语规定,而有关文书证据的界定与范围,当事人出示文书的义务与其拒不出示的法律后果,拒绝出示文书的特权,文书的强制出示和非诉讼当事人出示或披露等,立法上均付诸阙如。同上述类似的还有进行鉴定制度、勘验制度、调取物证和视听资料等取证制度或取证方式,现行《民事诉讼法》均表现出了极为简单、粗放的立法,在此不一一列举。 3.司法中的问题。由于立法在民事证据及其取证制度与程序上缺失,必然导致实践上司法行为的失范。如在法院依职权取证的条件、范围与程序上,不同法院常常做法不一;法院过多、过大地介入民事诉讼的取证活动,难免形成先入为主,影响了法官中立裁判的职能与形象,甚至是造成司法不公的原因之一;证人不出庭接受质询或交叉询问而以书面方式作证导致无法对其当庭质证,使得书面证据的可采性与证明力大大降低;由于缺乏对伪证有力的制裁措施,伪证现象经常充斥法庭;由于没有文书出示义务或强制出示义务及其法律后果等制度的约束,导致本应该在一审程序出示的文书,常常凸现在二审甚至再审程序。鉴定 问题,由于启动鉴定的条件、鉴定的内容、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的资质、鉴定使用的材料、鉴定的依据、鉴定使用的技术手段或方法和鉴定程序等因素或环节,缺乏一般或统一标准和规范。 此外,观念落伍和实践滞后,这在民商事域外取证领域表现得更为明显。如请求外国法院协助调查取证和如何贯彻我国加入的取证公约等,是很少被重视与展开研究的。 之所以如此,主要是下列原因所致: 1.在历史上民刑不分、诸法合体特征的支配下,与证据获取制度密切相关的民事程序法根本无生长发育的空间。没有民事程序法或者缺失现代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民商事调查取证制度就无法作为独立诉讼程序权利和法律制度获得确立。 2.民事诉讼“超职权主义”模式的影响。长期以来,我国法院在调查取证与探知争议真相方面拥有相当广泛的权力,如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第56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收集和调查证据”等。在这种诉讼构架下,法院在审理之前、审理过程中和庭审过程之后,对调查取证有充分的支配和控制权,调查取证的对象、范围、内容与顺序等都由法官决定。法院与诉讼当事人及其律师在调查取证中的空间与权力(权利),是反向互动、此强彼弱的关系。尽管1991年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和近年来审判方式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与削弱了法院的超职权色彩,在调查取证领域,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逐渐确立了当事人及其律师是调查取证主体的观念与做法,但长期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的思维与惯性,仍是造成目前取证领域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 3.“客观真实说”的影响。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理论和审判实践中,长期占主导地位的观点认为,对案件事实的证明,要求达到反映或还原案件事实本来的面目。这种认识论,体现在诉讼活动中,就是司法 裁判应当实事求是,人们必须而且能够发现与揭示案件的客观真实;唯其如此,才能确保司法活动的正确与公正。为此,调查取证只是手段,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才是目的。只要能实现目的,手段、方式或路径等问题似乎不需做太多的科学论证、分析与安排,亦即忽略了对如何构筑科学合理的调查取证制度和调查取证程序进行理性的考量。受“客观真实说”的影响,在诉讼证据的调查与收集的问题上,我们一直没摆正与处理好上述手段与目的的关系,结果是,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权力过分膨胀,当事人及其律师为履行举证责任而享有的调查、收集与获取证据的权利严重先天发育不良,后天生长不足。这种情势之下,更遑论建立起一套科学与合理的取证制度与机制了。 4.欠发达的律师服务制度。在我国诉讼制度中,律师代理服务业欠发达是一基本事实。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利是其履行诉讼代理服务的一项条件和一项主要内容。目前,虽然《律师法》第31条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但仅从该立法用语或适用条件上看,含糊不清或限制因素过多,如(1)律师只是“调查情况”而非“调查取证”,这两者貌合而实则神离;(2)律师“可以”而非“有权”调查情况,这两者更是有实质上的不同;(3)调查需“经有关单位或个人同 意”,如不同意则无下文。显然,这一法律规定不仅简单原则,而且在很多重大或基本原则上留下了很多值得商榷之处;即便如此,该有限的规定操作运行起来也非常不便,实践中限制甚多,效果明显不彰,从某种意义上看,该规定有如形同虚设。这一现象既是欠发达律师制度的原因,也是其必然结果。 此外,诉讼观念、诉讼文化、“权力本位”、乃至政治体制等因素,也是产生或影响我国民商事取证问题的原因。在此不多赘述。 第二篇: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存在问题及其主要原因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存在问题及其主要原因 近几年来,我国积极进行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探索与创新,并取得了初步成效。然而,由于理论的不成熟以及在实践探索中的不深入,加之许多现实因素的影响,各级政府在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过程中仍步履维艰。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理念偏差 “服务已经成为2l世纪政府行政管理的本质,服务精神是2l世纪政府行政的灵魂。”⑥对于服务型政府来说,顾名思义,服务是最为基本的主题。然而,过之由于受长期传统观念影响,一些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往往从“官本位”的角度来看待手中的权力,不同程度的存在着重权力轻责任、重管理轻服务的现象。归根究底,在于其自身的服务理念没有得到及时的转变,尤其是在当前金融危机的影响下,服务理念的重新确屯,对处于转型时期的我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第一,实现从“官本位”到“民本位”理念的转变存在着一些有待解决问题。尤其对于从事大量公共事务的公务员来说,不仅要克服管制型政府体制所形成的无所不能的思维惯性及与此相符的管制行为方式,而且对于“服务,而非掌舵”的角色转变要有一定的心理准备。实现“民本位”意味着他们将面临承担更多的责任,而“官本位”丢失,则意味着他们“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砸自己的铁饭碗”,从经济人假设的观点出发,这无疑是有悖常理的。第二,我围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民众参与意识不强。尽管也有一些地方政府设置了公民参1 与的途径,但收效甚微。究其原因,“关键在于对服务型政府与公民参与的本质以及内在逻辑认识不足”⑦。首先,认为公民参与仅仅局限在参加“选举”这样的政治层面上。其次,认为公民参与公共政策过程代表性不够,存在被特殊利益集团利用的危险。然而,必须强调的是,在服务型政府的治理模式下,不能把公民参与作为点缀善政的工具,必须明确保障公民参与是政府的责任,参与行政过程是公民的权利。 (2)职能定位模糊 纵观发达国家正在进行的“政府再造”运动,莫不以反省政府在治理过程中应扮演的角色、持续定位政府职能为首要。因此,在我国服务型政府的建设中,政府职能定位首当其冲。改革开放以前,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大背景下,政府丰要是执行政治职能,同时按照适应计划经济的管理手段和方式,对微观经济社会事务进行全面直接的管理,其结果是政府规模过度膨胀,机构臃肿,效率低下,财政旧难,更重要的是由于政府对市场的过度十预,妨碍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使公正、有效的市场秩序难以建立。改革开放以后,政府的职能重心转向经济领域,然而却忽视了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社会职能,这也许是我国先后进行6次机构改革失败或成果不明显的原因所在。可见,政府职能定位不清、角色不明已成为政府管理的“软肋”,政府职能不清就必然导致政府管理上的“越位”、“缺位”、“错位”,角色不明就使得政府职能转变小可能根本不到位”。所以,在日前情况下我们必须从深入研究行政角色入手,解决政府职能的合理定位问 题,又要善于借鉴、总结围外的经验,对政府职能定位的方方面面,都要进行较为系统的研究。 (3)具体制度建设不健全 任何理念都要有完备的制度与体制使其固化才能达到保障的目的。而我国在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进程中,作为理念外化的制度建设方面明显存在缺失。一是“软”制度尚未形成。即关于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非正式制度还没自形成系统的习惯观念和主流思想深入人心,成为政府机构、企业和个人行为的内在约束。二是服务型政府建设中的主体机制即公务员的素质尚待加强和提高。虽然近些年来我围公务员的整体素质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可是距离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还有很人的差距。三是政府信息公开透明机制尚小健全。尤其在我国政务公开层次低浅,范围有限,暗箱操作的空间没有完全消除。近些年来,政府官员“灰色收入”事件的频频曝光便是例证。除此之外,相应的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估机制、责任追究机制也必须同时推进。而建立健全服务型政府建设中的民众参与机制以及完善保证公共服务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拓宽公民在泫律制度的保护下,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服务型政府建设的伟大工程中的各种渠道,也是我们当前需要努力的方向。 第三篇:我国残疾人就业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创先职称论文发表网 我国残疾人就业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摘要。我国人口众多,就业就不免成为一项较为紧迫的话题。虽然现在社会的保障体系有所提升,但是我国的残疾人就业仍然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残疾人就业不仅牵涉到就业的工作,而且还涉及残疾人本身的心理问题。 关键词:残疾人;就业;心理;权益 一、残疾人就业存在的问题 残疾人劳动就业是残疾人走向社会、参与社会的重要标志,也是解决残疾人问题的根本出路,但是残疾人就业存在不少问题,就研究者所提到的情况来看,这些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4个方面: 1.残疾人就业率低残疾人就业率与国内就业总体水平存在着的较大差距,这种社会现状影响了残疾人社会参与,更谈不上共享社会进步的成果。我国一直存在着残疾人就业率低的问题,20世纪90年代就有钱鹏江、许琳等专家学者指出了残疾人就业率较低的问题。近10年中有十几篇研究文献中比较一致地确认了该问题。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城镇不在业的残疾人比例较高,占到60%以上。张建伟等在调查数据中推算出我国目前尚有858万达到就业年龄、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没有就业,而且每年还将新增残疾人劳动力30万人左右。即使是在经济较为发达的XX省,残疾人就业状况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还很不适应,与广大残疾人的需求和期望还有较大差距。 2.残疾人就业岗位层次低、结构不合理残疾人就业层次低。我国残疾劳动者处于次级劳动力市场,就业的残疾人口主要分布在一些操作简单、收入低微的行业。赵燕平调查发现,九成以上的在业残疾人在从事简单体力劳动。用人单位在招用残疾人时,80%的岗位所开出的工资是当前最低标准工资。不仅如此,钱鹏江研究发现,福利企业残疾职工的平均工资不到社会平均水平的40%,许多地方残疾人工资甚至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一些企业似乎忘记了残疾人也应当执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导致少数残疾人的收入与低保线接近,失去了参加社会劳动的价值和意义。 残疾人就业岗位结构不合理。罗秋月等研究发现,残疾人劳动就业的主要行业比较单一的,特别是对于某些类别的残疾人更是局限于一到几个行业,例如,盲人所从事的职业主要局限于盲人保健按摩,由于劳动力市场所容纳的劳动力有限,这就极大地限制了残疾人的就业面,不利于广大残疾人在更为广泛的领域展示自己的才干,就业岗位结构与健全人差异大。 3.残疾人就业的风险大 已经就业的残疾人随时都可能失业。卿石松等研究发现,残疾人就业劳动关系不稳定,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甚至不签劳动合同,随意解雇残疾劳动力。他们的工作稳定性往往不如健全人,当企业裁减人员时,他们可能首先失去工作。陈珍等研究发现,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短,再失业风险大。很多残疾人在一个岗位上的时间平均不足5年,即使是就业机会较多的肢体残疾人,也不容易连续就业,听力残疾人更换岗位的频率则更高。 残疾人在岗位上的劳动权益不能得到保障。残疾人社会保障参保率低,城镇16岁及以上残疾人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社会保险的比例分别为27·87%、36·83%、1·11%、1·35%。有些企业不严格执行有关劳动的政策法规,对残疾人提前退休、残疾妇女特殊劳动保护、流动残疾人员就业保护等存在不足,而残疾人由于自身的维权能力较弱导致残疾人的劳动权益受到损害。 残疾人隐性失业现象较多。卿石松指出,在国家按比例就业政策的要求下出现了“挂靠式”就业现象,即有的用人单位每月发给残疾人几百元的“悬空上班”工资而不用工作,这种名义上的就业事实上是失业。 4.残疾人就业地区差异明显中国残疾人就业问题研究课题组对陕西、河南、山东、浙江、江苏、上海的残疾人就业状况进行调查,发现我国残疾人就业水平存在地区差异,残疾人就业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有一定的同构性;就业结构也有地区差异,在经济较发达的江浙地区,福利企业集中就业比重较大,在按比例就业推行困难的地区,个体就业比例较大;在浙江,残疾人就业初步呈现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趋势。 二、残疾人就业问题产生的原因 残疾人就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受到众多因素综合影响,就研究者提到的影响因素来看,导致残疾人就业困难的原因有下列3个方面。 1.残疾人就业社会条件障碍 社会歧视是影响残疾人就业的观念障碍。当前社会仍然有很多人将残疾视为二等公民,在观念上歧视残疾人。许多单位深受旧残疾人观的影响,顽固地认为残疾人素质低,能力差,在招聘过程中设置歧视条款,提高残疾人的准入门槛,把残疾人拒于门外,人为增加残疾人就业的难度。对残疾人就业的社会歧视同样发生在经济发达地区和高素质的残疾人人才身上。残疾人大学生就业也受到歧视。不少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充满曲折,社会歧视如影相随。残疾妇女在残疾和性别的双重歧视下就业前景不容乐观,承担着更大的就业风险。残疾人就业过程中,歧视和不尊重现象被某些传统“道义”认为是公正的。周林刚将残疾人在就业领域受到歧视归纳为3种类型,即行业顾客的个人偏见导致对残疾人的就业歧视;对残疾人教育的歧视会导致雇佣的歧视、工资的歧视;统计性歧视。 社会排斥是影响残疾人就业的行为障碍。社会排斥是指社会弱势群体,由于自身生理心理因素、社会政策及制度安排等原因而被推至社会结构的边缘地位的机制和过程,它是造成社会弱势群体的根源。社会排斥非常典型地发生在残疾人就业的过程中。劳动力市场对于残疾人的排斥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正是在制度排斥、观念排斥、教育排斥等多重社会排斥的叠加作用下,构建了残疾人恶劣的就业环境,导致残疾人长期处于就业市场的边缘。 残疾人就业支持政策不够完善成为残疾人就业的制度障碍。当前我国初步形成了残疾人就业政策支持体系,但是我国政府制定和实施的就业支持政策不够完善。残疾人就业支持政策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①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政策不够合理。我国对福利企业的政策与社会经济发展要求不相适应,对兴办福利企业投资主体和经营范围限制较多,影响残疾人集中就业发展。②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政策容易导致残疾人隐性失业。现有按比例分散就业政策不仅导致了所谓的“挂靠”就业现象,按比例就业成了按比例“救济”,有企业交钱也不接受残疾人就业,按比例就业成了按比例“收钱”。 社会市场化的进程导致了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变化,同样也造成了残疾人就业的岗位障碍。在社会转型的背景下,劳动力市场不仅没有充分考虑残疾人就业的需求,提供充分的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变化导致岗位要求的提高,客观上拉大了与残疾人就业能力的距离,影响了残疾人就业。此外,全社会劳动力供求严重失衡也造成残疾人的失业率远 远高于社会平均水平,因为“强势群体”就业需求都有很大缺口,更不用说在就业竞争中始终处于劣势的残疾人“弱势群体”。 2.残疾人本身就业能力障碍 人力资本低下造成了残疾人就业能力障碍。根据人力资本论,受教育和培训的程度越高,人力资本越大。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对残疾人教育排斥导致残疾人人力资本严重不足。第二次残疾人调查数据结果显示,全国残疾人口中,具有大学程度(指大专及以上)的残疾人为94万人,高中程度(含中专)的残疾人为406万人,初中程度的残疾人为1248万人,小学文化程度的残疾人为2642万人。15岁及以上残疾人文盲人口(不识字或识字很少的人)为3951万人,文盲率为43·29%。从调查数据来看,我国残疾人受教育程度明显比正常人的受教育程度偏低。残疾人普遍受教育程度较低,导致文化素质低,职业技能也不能适应竞争机制下的就业需求。由于缺少社会承认的技术,或掌握的不是劳动力市场中真正需要的技术,会导致残疾人找不到工作,或者工作只是很一般的、单调的、低水平的、不稳定的和没有前途的。有相当比例的文盲、半文盲缺乏适应工作需要的劳动技能,只能从事一些简单的劳动。因此残疾人作为人力资本存量不足的“弱势群体”,不仅工资低,与劳动力流动无缘,而且更重要的是他们的就业机会很少。 3.残疾人就业信息障碍 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不完善导致残疾人就业信息障碍。当前存在着残疾人就业渠道单一,就业市场建设滞后等问题。由于目前劳动力市场不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人单力薄,服务缺位,残疾人与用人单位之间信息渠道不畅。这种就业信息障碍导致我国的各种社会机构不能为残疾人提供充分的就业服务,不能够使残疾人获取充分的就业信息,从而给残疾人就业又增加了难度。 三、残疾人就业支持体系的重构 从前面的分析我们发现,我国城镇残疾人的就业状况在当前仍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改善,是各种社会条件客观上设置了残疾人就业的种种障碍,是社会建构的结果。残疾人要实现充分就业,须由“适应”向“支持”转换,建立一个强大的生态化支持系统。因此,研究者就如何重构城镇残疾人就业支持体系提出了许多具体的对策。 1.构建支持性人文环境 依法保护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权利。其他国家和地区也同样存在着对残疾人就业的歧视,有些国家进行了反歧视专项立法。我国应该积极贯彻《残疾人权利公约》,保护残疾人平等就业权。对没有履行相应义务、侵害残疾人劳动权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处罚。加强对侵权行为的司法监督,对各种侵权行为进行司法干预,对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法律制裁。 给残疾人就业以舆论和道义的支持。全社会要实现从人道主义向人道主义与公民权利并行的理念转变,树立现代文明社会的残疾人观和新的劳动就业观,树立残疾人自强形象和助残典型,形成全社会理解、关心、帮助残疾人就业的社会风气,为残疾人营造充满关爱的人文环境。我们应该通过各种渠道改变人们对残疾人的扭曲的刻板印象,给他们以更多的关爱,营造和谐的人文环境,发自内心的接纳他们,不再排斥他们。当然,在残疾人社会支持体系中,政府有能力也应该承担主导力量的角色。政府不仅对宣传平等意识、维护社会公平具有重要的责任,同时也必须身体力行,作为劳动力市场中一个最大的雇主,应该带头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不得歧视残疾人和最大限度的雇用合格的残疾劳动者。 根据残疾人就业需要,完善残疾人具体就业政策,逐步建立符合残疾人就业需要的就业政策支持体系。应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对弱势群体救助的办法,通过引导、鼓励、减免税费、建立财政补贴基金等经济手段,刺激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扶持残疾人个体从业、灵活就业,增加对残疾人就业各环节的支持。在制订和调整对福利企业的优惠扶持政策方面,针对福利企业不同的经营性质、经营规模和经营情况,制定比较精细的税收优惠政策,使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公平”原则,从而实现政府促进残疾人就业制度的优化。 虽然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变化导致岗位要求的提高,客观上拉大残疾人就业愿望与实际能力的距离,但是可以通过开拓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劳动市场,开发残疾人劳动资源来增加残疾人就业的机会。要加强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留置,适当鼓励企业生产岗位的专向留置,重视特殊匹配性岗位的开发培训。福利企业应在平等环境下对社会开放,允许公有制福利企业实行转让、出租和承包,取消对福利企业的行业限制,充分利用第三产业大发展的机遇,增加残疾人就业岗位,调整就业结构。 2.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 对残疾人进行人力资本投资是解决就业问题的最直接有效的办法,而提高人力资本的途径和手段主要是教育和培训。一方面要加大对残疾人教育的投入,建立和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大力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扩大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全面提高劳动素质和就业能力,为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创造准备性条件。另一方面要形成教育、培训和就业相结合的机制。不仅要根据残疾人的状况进行专门的教育和就业培训,使他们获得参加现代生产所必需的劳动技能。还要以残疾人就业需求为出发点,加强就业前培训。以职业要求为落脚点,加强在职培训。总之,我们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按照不同岗位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做好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提高其市场就业竞争力,使其成为用人单位的可用之才。 3.构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体系 残疾人获取充分的就业信息有利于增加残疾人选择职业的机会。我们应该建立残疾人劳动服务网络,把教育、职业培训和就业工作联系起来,把劳动部门从劳务市场获得的供求信息与各级残联组织的残疾人培训信息档案联网。残疾人经过考核取证后,输入各级残联组织的信息库,建立档案与劳务市场供求信息联网沟通,打破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隔离,将残疾人就业市场纳入社会劳动力市场体系建设当中,建立起统 一、高效、有序的就业服务体系。通过因势利导、因人荐策、因需择业的个性化职业指导,实现“各尽其能”、“人尽其才”,促进残疾人就业和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四、残疾人就业问题研究的分析与展望 许多专家学者利用掌握的各种相关文献就城镇残疾人就业问题,在不同层面上开展了很多有意义的研究,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制定和完善原有的残疾人就业政策。但是笔者认为,在现有残疾人就业问题的研究中,研究者主要是从国家、社会关系和市场化3个视角进行的研究。 国家视角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视角,现有研究多从国家扶持残疾人就业政策,如通过对现有福利企业政策、按比例就业政策等存在问题的分析得出如何使构建合理的政策支持体系保障残疾人平等实现就业权。对残疾人就业的未来走向,多强调国家政策对于保障残疾人就 业的制度惯性。 从社会关系的视角出发对残疾人就业与社会关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残疾人与企业关系的研究,如残疾人进入就业岗位后,企业是如何逃避责任,歧视和排斥残疾人造成残疾人“隐性”失业等问题。从市场化的视角出发对残疾人与我国社会经济日益市场化之间关系的研究,指出了由于残疾人人力资本低下,他们不能够适应市场化带来的劳动力岗位变化以及作为市场中介的残疾人就业服务不够完善导致的信息障碍影响了残疾人就业。现有的这些研究暗含着市场化与残疾人就业之间一种较为悲观的态度,认为残疾人落后于时代发展的现状,无法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 这3个视角的共性就是都强调了外部环境对残疾人就业的影响,基本上得出我国当前残疾人的就业问题并不是由残疾人本身的残疾所造成的,而是社会建构所导致,因此强调政府和社会,给残疾人就业提供特别的支持。而当前需要我们反思的问题是,制定了那么多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政策,实际上残疾人就业的问题依然持续地存在,到底是什么力量在阻碍残疾人就业呢。笔者认为,为使研究结论更加全面而科学,未来残疾人就业问题研究至少可以从以下3个视角展开或者加强研究。 1.“自下而上”的残疾人个体行动研究需要加强研究残疾人个体因素如何影响残疾人自身就业同样重要,因为我们认识残疾经历了从个体模型向社会模型的转变,但是当前我们应该反思社会模型的不足。实际上新残疾人观中有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实现平等—参与—共享的局面是政府、社会及残疾人双向的责任。残疾人要发扬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在社会实践中创造自己、发展自己、实现人生价值、社会价值。因此残疾人作为弱势群体,需要社会支持,更加需要自身的努力和拼搏,在研究残疾人就业问题中,也应该重视研究残疾人自身如何实现全面发展,增加就业竞争能力。 2.社会关系视角研究有待拓展 残疾人在就业过程中需要结成各种社会关系,如残疾人就业与企业的关系,残疾人就业与残联组织的关系,残疾人就业与各种社会媒体和民间组织力量的关系,残疾人就业与家庭的关系等等。在研究残疾人就业与企业的关系的时候,除了指出企业对残疾人就业的歧视和排斥现象外,还需要认真分析企业排斥残疾人就业的深层次的原因,找到排斥的根源,才能把病从根子上治好。当前,缺乏各级残联组织、各种媒体和民间组织力量在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并帮助残疾人获得就业机会等方面的研究和探讨。研究残疾人家庭、亲友、同乡等关系网络在残疾人寻找就业机会和就业过程中如何发挥积极的作用也具有现实意义。 3.优势视角的研究需要展开 优势视角研究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变化与残疾人就业之间的关系值得我们展开。应该说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新兴的行业不仅提高了对残疾人就业能力的要求,同时也可能提供更加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徐芳等研究发现,随着消费结构的变化和服务方式的转型,作为生产性服务业重要组成部分的呼叫中心产业也在中国和全球范围得到快速的发展,其独特的工作特性在吸纳残疾人就业方面展现出巨大的发展潜力。她的研究给我们提供了新的研究思路,那就是挑战与机遇并存,研究者要通过研究要善于发现适合残疾人就业的新兴行业,从而引导国家和社会作出积极的回应,不断拓展残疾人就业渠道。此外,由于残疾是按照生理属性划分的特殊群体,因此在这一群体中会有不同类别的残疾,而不同类别的残疾会给残疾人就业带来的问题不尽相同,通过研究不同类别残疾的身心特点和就业能力状况有利于寻找和开发新的就业 岗位,因此今后研究残疾人就业问题的可以更多地开展不同类别残疾人就业问题的研究,从而使研究更加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参考文献: [1]钟越.残疾人就业问题研究[j].社会工作研究,1994(2):6-11. [2]钱鹏江.残疾人就业之现状[j].中国残疾人,2004(7):33-34. [3]许琳.XX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问题[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2):50-53. 第四篇:当前我国社会心态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当前我国社会心态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问题: 根据2010-2011年中国社会心态研究报告的数据分析,当将社会心态的指标体系设计为两个方面:一是社会认知和感受方面,二是社会态度和行为倾向方面。社会认知和感受方面主要包含生活压力感、生活安全感、社会稳定感、风险认知、幸福感等,社会态度和行为倾向包含个体或群众对社会各方面的态度和价值观,以及对社会行为、矛盾和冲突的应对策略和人际沟通模式等。 我们先来分析第一个方面,当前中国城乡居民感受的生活压力感明显增大,尤其近两年来消费者物价指数持续走高,影响到了许多老百姓日常基本生活物品的购买,据国家统计局2011年第一季度数据显示,其次生活安全感方面,由于受到几乎存在于中国整个奶业的三聚氰事件等食品安全事件的影响,居民民众对食品安全、交通安全、医疗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担忧,导致了居民评价的各项安全感基本上处于“比较安全”的水平。市民对社会信任得分仅为62.90分,到了信任的底线,即“极低信任”的最下限。。两年来国家统计局2010年11月11日数据 本文所说的社会心态,是一段时间内弥散在整个社会或社会群体/类别中的宏观社会心境状态,是整个社会的情绪基调、社会共识和社会价值观的总和。在一个剧烈变动的社会中,社会心态既是社会变迁的表达和展示,也是社会建构的一个无法忽视的社会心理资源与条件。正因如此,“民意”、“民心”的重要性总是作为执政者的行政基础不断被提及。可以说,社会心态是社会的“晴雨表”和“风向标”。要构建和谐社会,没有和谐的社会心态是不可想象的。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我国社会心态中存在一些不和谐因素,需要我们高度关注并积极设法引导。 一、我国社会心态存在的主要问题为了分析的方便我们通常把社会心态分为社会认知、社会态度与价值观念、社会情绪和社会行为策略,但实际上这些内容时刻是融合在一起的。笔者认为,目前社会主要存在以下一些社会心态问题。 (一)生活压力加大与社会支持不足零点研究咨询集团2010年4月在全国进行的调查显示,尽管城镇居民对物价上涨感受明显,但54.8%的居民表示对于当时的物价水平可以承受, 30.5%的人表示“一般”,仅有14.2%的人表示难以承受。2010年10月中旬零点研究咨询集团再次进行了类似调查,结果显示,在城市、小城镇和农村地区,分别有49.8%、40.5%和47.7%的受访者表示当前的生活压力比较大或压力很大。压力主要来自物价上涨、就业难、房价高、看病难等方面。 在竞争日趋激烈、生活节奏不断加快的背景下,生活压力加大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而另一方面,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单位社会已趋终结,而填补单位社会社会支持功能的公民社会却未见雏形。社会学认为社会支持是一个可以运用一定的物质和精神手段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无偿帮助的社会网络。在恶性压力下如果得不到社会支持,个体会产生无助感、绝望感,产生心理问题或出现极端消极行为。如2010年富士康员工发生连续自杀事件,就是突出的例子。根据我们的调查,当前人们获得社会支持最多的是家庭、朋友、同乡等传统社会关系,社区、工作单位和地方政府在社会支持系统中,基本上处于“没有帮助”和“帮助较少”水平。仅仅依靠以家庭为核心的社会支持难以支撑每个人的生活压力。 (二)安全焦虑与风险漠视并存一方面,不断发生的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使得民众长期处于焦虑状态,而另一方面,社会整体的风险意识并不高,导致一些安全事故、灾难频发。 2010年6月,《小康》杂志社联合清华大学媒介调查实验室,对全国12个城市开展公众安全感调查。调查结果显示,群众最担心食品安全的比例为72%,担心社会治安的比例为67%,担心医疗安全的55%,担心交通安全的51%,担心环境安全占39%。 一个本不属于热点的新闻受到中国媒体和民众的持续关注,从智利矿难的发生到33名矿工在69天后被成功营救,民众不可能不将之与我国频繁的矿难和高投入的救援和很低的救援成功率相比较。2010年1—10月全国发生矿难22起,死亡人数456人,仅3月份就发生5起,每期最高死亡46人,最低死亡10人,共死亡111人。 当前风险防范的突出问题是对于关系个人的风险意识较强,而对关系到群体或社会的风险重视不够,对于突发的、伤害性大的风险警惕性较高,而对缓释性的、无直接生命伤害的风险防范不足。 (三)社会信任面临困境社会心态蓝皮书课题组在北京、上海和广州的社会信任最新调查结果显示,三市总体的社会信任状况堪忧,社会信任总体得分仅为62.9分,到了信任的底线,即“低度信任”的最下限。市民的特殊信任程度高,而普遍信任程度低,不适应以生人为主的工商社会生活,也极大地影响了人们对制度、规则、机构等的信任和对契约、规范等的遵从。 虽然我国的公共权力机构和管理部门的社会信任程度高于其他机构和组织,但市民对这些机构的社会信任评价水平并不算高,接近“中度信任水平”,而市民对商业行业则处于“基本不信任”的水平;对中央政府的社会信任度高于地方政府;对中央媒体信任程度高于地方媒体。对中央政府的高信赖,仍然是重要的社会整合的心理资源,但是,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地方政府的公信力较低、社会组织健康成长的环境比较差的现状。在人际信任上表现出传统的人际观念,最信任的是“家庭成员”和“亲密朋友”,其次为熟人、单位同事、一般朋友、单位领导和邻居,最不信任的是网友和陌生人。人际信任退缩在家人密友中,说明信任一般人的风险过大,是一个影响社会正常发展的问题。 许多人认为,与其说现代社会存在着信任危机,不如说当前社会存在社会信任困境。 第一个困境是社会信任不断降低与社会信任重建艰难。信任可分为水平信任和垂直信任两大类,水平信任是指对周围他人的信任,比如人际信任,垂直信任是指对层级机构或领导者的信任。第一个困境可以看做水平信任的问题。 社会信任的第二个困境是民主和信任的矛盾。这是关于垂直信任的问题。沃伦指出,民主的成分越多,就意味着对权威的监督越多,信任越少。这说明,信任和民主之间有着内在的冲突,使得我们难以判断垂直信任高低的优劣。 研究者发现,信任在个人、组织等不同层次之间可以转移,人际信任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对层级化社会组织的信任,比如对各级政府机构和管理者权威的信任。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对于组织机构某些工作人员、公共权力机关某些权威的不信任也可能转化为对于机构、行业、组织和政治的不信任。 社会信任重建是全社会的-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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