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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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第一篇: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一、为了促进员工忠于职守,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责任意识,特制定本责任追究问责制度,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工作失误和差错。 二、定义 责任追究制。是公司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公司规定或有关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办文办事超过规定时限,扯皮推诿,耽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受到业主及员工投诉和上级批评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 问责制。是指公司对所属各部门和各基层队伍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公司秩序和工作效率,贻误公司正常工作,或者损害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公司管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三、责任追究的原则。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认定责任,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原则。 四、责任追究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五、责任追究的内容: (一)决策责任追究 1、公司领导在制定工作计划和规划各种经营方案等决策时,不能遵循集体研究决策原则,而决策人擅自决策或擅自改变上级领导、集体的决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和影响的。 2、实践证明,决策人所做出的决策出现严重失策并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 失的。 3、对公司决策不理解、不进行沟通,以消极态度怠慢工作效率,不能分清工作安排的轻重缓急,造成公司工作开展缓慢的。 (二)领导责任追究 1、对各项规章制度及规定贯彻不力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领导责任,导致各项目标无法完成或出现管理问题,或发生事故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2、对部门权利运行的关键环节缺乏监督制约疏于管理;对下属出现问题失察或放任错误;未给予下属正确指导,未严格把关,导致未完成各项工作目标的。 3、违反审批程序,越权、越级审批,造成差错或给公司带来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4、对突发性事件报告不及时或隐瞒、缓报、谎报,处理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 5、违反固定资产管理,造成资产损坏、流失的。 6、未完成月、年度业务目标,造成部门严重亏损的。 (三)财务方面责任追究 1、经费不能专款专用,奢侈挥霍、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2、挪用、侵吞公司财物的。 3、违反财务纪律和财务相关规定,造成财务秩序混乱的。 (四)执行管理责任追究 1、工作不认真,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办事拖拉、相互推委、扯皮,延误工作,影响公司形象或造成损失而被投诉的。 2、贯彻公司决策不力,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出现的有关问题,违反各项规章制度,造成难以完成公司各项目标的。 3、工作不负责,严重违反安全保卫有关规定,发生火灾、财物被盗窃、被毁、触电、中毒、医疗、交通等事故,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 4、有损于政策和制度的严肃性,处理问题有失公正造成恶劣影响的。 5、置公司利益于不顾,站在自身利益出发,搞小团体、小帮派,发布一些不利于整体团结的言论,对公司领导搞背后恶意议论,诋毁,不正面反映意见,经公司查证属实的。 6、在处理应急突发事件问题上,由于措施不得力、方法不得当、处理不及时等造成重大损失的。 7、在工作中,对领导、同事、检查人员有打、骂行为,不服从管理,做影响员工团结,或有其它越轨行为的。 (五)服务方面责任追究 1、凡无正当理由,违背服务承诺制有关规定的。 2、在服务过程中,以权谋私,对服务对象故意刁难,服务态度不好,造成服务对象严重投诉的。 3、由于服务意识不强、语言不文明等被投诉的。 4、在接受投诉中,不能坚持有诉必理、有理必果原则的。 5、服务质量差,服务水平低,造成服务对象强烈不满或损坏公司形象的。 (六)工作关联责任追究 工作关联部门之间、管理部门与一线部门之间、各员工之间在工作上要相互配合,对工作推诿拖延、敷衍塞责、玩忽职守带来损失的。 六、责任划分 (1)个人责任:按照各岗位职责明确个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承担的责任。(2)领导责任: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责任和下级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的损失应负的领导连带责任。 七、责任追究的权限 公司董事会全面负责责任追究工作,代表公司对员工出现的相关责任问题分别给予相应处理。 被追究相关责任人有陈述和说明的权利。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做出处理决定的公司董事会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提出陈述和说明。复核、复查决定应当在7个工作日之内作出。 八、责任追究的处罚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对有关领导、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员工,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经济处罚(50元——500元)、解聘、调离岗位、调整职务、免职,责令辞职。 追究方式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发生责任事故的岗点或个人均取消评优资格。 九、公司所有员工必须遵照本制度检查自己的工作,做到事事有落实,人人有责任,各司其责,各负其责,责任明确,违反必究。 第二篇: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一、为了促进员工忠于职守,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责任意识,特制定本问责管理制度,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工作失误和差错。 二、定义 责任追究制:是公司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公司规定或有关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办文办事超过规定时限,扯皮推诿,耽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受到业主及员工投诉和上级批评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问责制:是指公司对所属各部门和各基层队伍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正常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公司秩序和工作效率,贻误公司正常工作哦,或者损害管理下岗的人的合法权益,给公司管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三、责任追究的原则: 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认定责任,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原则。 四、责任追究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五、责任追究的内容: (一)决策责任追究 1、公司领导在制定工作计划和规划各种经营方案等决策时,不能遵循集体研究决策原则,而决策人擅自决策或擅自改变上级领导、集体的决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和影响的。 2、实践证明,决策人所做出的决策出现严重失策并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3、对公司决策不理解、不进行沟通,以消极态度怠慢工作效率,不能分清工作安排的轻重缓急,造成公司工作开展缓慢的。 (二)领导责任追究 1、对各项规章制度及规定贯彻不力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领导责任,导致各项目标无法完成或出现管理问题,或发生事故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2、对部门权利运行的关键环节缺乏监督制约疏于管理;对下属出现问题失察或放任错误;未给予下属正确指导,未严格把关,导致为完成各项工作目标的。 3、违反审批程序,越权、越级审批,造成差错或给公司带来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4、对突发性时间报告不及时或隐瞒、缓报、谎报,处理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 5、未完成月、年度业务目标,造成部门严重亏损的。 (三)财务方面责任追究 1、经费不能专款专用,奢侈挥霍,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2、挪用、侵吞公司财物的。 3、违反财务纪律和财务相关规定,造成财务秩序混乱的。 (四)执行管理责任追究 1、工作不认真,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办事拖拉、相互推诿、扯皮,延误工作,影响公司形象或早曾损失而被投诉的。 2、贯彻公司决策不力,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出现的有关问题,违反各项规章制度,造成难以完成公司各项目标的。 3、工作不负责,严重违反安全保卫有关规定,发生火灾、财物被盗窃、被毁、触电、中毒、交通等事故,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 4、有损于政策和制度的严肃性,处理问题有失公正造成恶劣影响的。 5、置公司利益于不顾,站在自身利益出发,搞小团体、小帮派,发布一些不利于整体团结的言论,对公司领导搞背后恶意议论、诋毁,不正面反映意见,经公司查证属实的。 6、在处理应急突发事件问题上,由于措施不得力、方法不得当、处理不及时等造成重大损失的。 7、在工作中,对领导、同时、检查人员有打、骂行为,不服从管理,做影响员工团结,或有其他越轨行为的。 (五)服务方面责任追究 1、凡无正当理由,违背服务承诺制度有关规定的。 2、在服务过程中,以权谋私,对服务对象故意刁难,服务态度不好,造成服务对象严重投诉的。 3、由于服务意识不强、语言不文明等被投诉的。 4、在接受投诉中,不能坚持有诉必理、有理必果原则的。 5、服务质量差,服务水平低,造成服务对象强烈不满或损坏公司形象的。 (六)工作关联责任追究 工作关联部门之间、管理部门与一线部门之间、个员工之间在工作上要相互配合,对工作推诿拖延、敷衍塞责、玩忽职守带来损失的。 六、责任划分: 1、个人责任。按照各岗位职责明确个人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承担的责任。 2、领导责任。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责任和下级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的损失应负的领导连带责任。 七、责任追究的权限: 公司管委会全面负责责任追究工作,代表公司对员工出现的相关责任问题分别给予相应处理。独立审计针对处理结果的合法合规合理性提出审计报告。被追究相关责任人有陈述和说明的权利,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起3日内想做出处理决定的公司管委会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提出陈述和说明。复核、复查决定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 八、责任追究的处罚: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对有关领导、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员工,视清洁轻重给与: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经济处罚(50——500元)、解聘、调离岗位、调整职务、免职、责令辞职。 追究方式可单处,也可并处,发生责任事故的岗位或个人均取消评优资格。 九、公司所有员工必须遵照本制度检查自己的工作,做到事事有落实,人人有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责任明确,违反必究。 第三篇: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问责制度(审批版)集团公司“问责制”实施办法 一、为了树立全体员工“责任重于泰山”的责任意识,现特制定本“问责制”。 二、定义 责任追究制。是公司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公司规定或有关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办文办事超过规定时限,扯皮推诿,耽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及带来损失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问责制。是指公司对所属各部门和各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或分公司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影响公司秩序和工作效率,贻误公司正常工作,或者损害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公司管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三、责任追究的原则。实事求是认定责任,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原则。 四、责任追究范围。适用于集团公司全体员工。 五、责任追究的内容: (一)决策责任追究 1、公司部门负责人或分公司负责人在制定工作计划和规划各种经营方案等时,没有遵循集体研究决策原则,擅自决策或擅自改变上级领导、集体的决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和影响的。 2、事后证明,决策人所做出的决策出现明显、低级错误或严重过失并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3、对公司决策不理解、不进行沟通,以消极态度对待工作,效率低下,不能分清工作安排的轻重缓急,造成公司工作开展缓慢的。 (二)领导责任追究 1、对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及决定贯彻不力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领导责任,导致各项目标无法完成或出现管理问题,或发生事故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2、对本部门、分公司工作职责中的关键环节缺乏监督制约疏于管理;对下属出现问题失察或放任错误;未给予下属正确指导,未严格把关,导致未完成各项工作目标的。 3、违反审批程序,越权、越级审批,造成差错或给公司带来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4、对突发性事件报告不及时或隐瞒、缓报、谎报,处理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 5、违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造成资产损坏、流失的。 6、未完成月、年度业务目标,造成部门或分公司严重亏损的。 (三)财务方面责任追究 1、经费没有做到专款专用,奢侈挥霍、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2、挪用、侵吞公司财物的。 3、违反财务纪律和财务相关规定,造成财务秩序混乱的。 (四)执行管理责任追究 1、工作不认真,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办事拖拉、相互推委、扯皮,延误工作,影响公司形象或造成损失的。 2、贯彻公司决策不力,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出现的有关问题,违反各项规章制度,造成没有完成公司各项目标的。 3、工作不负责,严重违反安全保卫有关规定,发生火灾、财物被盗窃、被毁、触电、中毒、医疗、交通等安全事故,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 4、有损于政策和制度的严肃性,处理问题有失公正造成恶劣影响的。 5、经公司查证属实,存在不顾公司利益,只站在自身利益出发,搞小团体、小帮派,发布一些不利于整体团结的言论,对公司领导搞背后恶意议论、诋毁、不正面反映意见等行为的。 6、在处理应急突发事件问题上,由于措施不得力、方法不得当、处理不及时等造成重大损失的。 7、在工作中,对领导、同事、检查人员有打、骂、言语侮辱行为,不服从管理,做影响员工团结的。 (五)工作关联责任追究 工作关联部门之间、管理部门与一线部门之间、各员工之间在工作上要相互配合,对工作推诿拖延、敷衍、玩忽职守带来损失的。 六、责任划分 (一)个人责任。按照各岗位职责,明确个人对其职责范围内应承担的责任。 (二)领导责任。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和下级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的损失应负的领导连带责任。 七、责任追究的权限公司审计监督部全面负责责任追究工作,代表公司对员工出现的相关责任问题分别给予相应处理。 被追究相关责任人有陈述和说明的权利。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做出处理决定的公司决策层或公司董事长、总裁提出陈述和说明。复核、复查决定应当在7个工作日之内作出。 八、责任追究的处罚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对有关领导、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员工,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经济处罚(50元——5000元)、解聘、调离岗位、调整职务、免职,责令辞职等。 追究方式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发生责任事故的岗位部门或分公司或个人均取消评优资格或取消相关奖金、福利。 九、公司所有员工必须遵照本制度检查自己的工作职责,做到事事有落实,人人有责任,各司其责,各负其责,责任明确,违反必究。 总裁办 第四篇: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泰州医药园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 问责制度 为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公务员法》、《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是指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谁许可、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泰州医药园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规定的管辖范围及职责分工,对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措施不到位,或出现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责任追究问责,令其对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并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园区相关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对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给予行政处分的,分别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建议,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做出决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职员、对安全生产负有领导责任,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由问责机构提出处理建议,移交其所在单位或报请其上级机关做出决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领导责任分为全面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园区行政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行政负责人,是分管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其分管业务工作涉及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园区将按照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有关办法成立由园区安委会牵头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在规定时限内对事故进行调查,认定事故性质,确定事故责任。对涉及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追究,由事故调查组提出行政责任追究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上级组织的同意后,提交监察部门按程序进行处理,需给予组织处理的,提交组织部门处理。对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或是公民、法人检举、控告、投诉的普通案件,由安监办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问责小组,就相关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建议,报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五条接受行政问责的责任人员,要认真负责回答联合问责小组提出的询问,全面细致地说明问责事项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整改措施,并积极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补救。同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联合调查问责小组及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条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和责任追究,根据不同适用对象所负的责任和情节轻重实施。其中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在园区范围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的行政处分,对非管理权限内的责任人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在园区范围内通报批评。 (一)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或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命令、规定的; (二)没有逐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将安全生产列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的; (三)未及时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整治、规章制度尚不健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等保障体系尚未落实的; (四)未积极主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有关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的; (五)未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违规办理有关企业申报事项、没有及时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六)对检查、监管部门提出的检查意见或整改指令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力的; (七)未提取、缴纳安全生产费用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安全经费保障不足,直接影响安全生产工作的; (八)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检举、控告、投诉的重要情况不及时解决或一个月内接到两次以上同类举报,而对被监管对象存在的隐患或问题不采取有效监管措施的; (九)对超出管理权限的安全隐患,未立即采取防范措施,也不及时报告有管理权限的上级政府或部门的; (十)其他方面存在没有履行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或监察职责的。 第八条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或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出现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并产生后果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没有采取必要和可行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而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在人群聚集活动场所缺乏周密部署和应急防范措施,致使恶性事故发生的;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瞒报、谎报、迟报或者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 (五)阻挠、干涉安全监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造成恶劣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 (六)已经发生伤亡事故,但不采取相应防范整改措施,导致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 (七)违规投资或入股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的企业; (八)其他因没有依法履行职责或失职、渎职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行政问责由联合调查问责小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对问责事项按照管辖权限直接做出处理决定或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对重要责任追究事项的立项须经园区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条行政问责和责任追究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当事人认为问责人与问责调查处理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证问责时,有权申请问责人回避,问责人认为自己与问责调查处理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时,也应当申请回避。问责人的回避,由联合调查问责小组决定。 第十一条涉及责任追究和行政问责事项的有关内容,可酌情向社会公开,必要时新闻媒体可以对行政问责会议实况进行采访录制和转播报道。 第十二条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五篇:问责及追究制度XX县区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机关干部工作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干部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工作质量,转变工作作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XX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XX县区干部问责办法(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是全市水利、海洋与渔业系统全体行政、事业工作人员,以及借用人员和临时工均属本问责对象。 第三条 问责处理不予跨年度累计。第二章 问责事项 第四条 有下例行为的予以问责追究。 (一)行政不作为。主要是对上级领导作出的决策不贯彻、不落实,对工作职能和具体工作岗位职责不履行,对组织分配的任务能完成但不及时完成,并带有抵触情绪或主观故意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视为行政不作为,予以问责。 1、不贯彻落实或者拒不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市委市政府决策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 2、不及时完成"市两会"、市党代会等涉及本部门工作的议案、提案、交办件,或有意不予答复,或态度不够诚恳、工作不够细致到位,造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强烈不满的并投拆的。 3、对局班子确定的工作任务、工作目标以及交办的事项,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未能保质保量如期完成,造成上级主管部门追究的。 4、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一岗双责"制度,对其分管线或下属单位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不制止、不查处的。 5、由于工作不到位、不重视或措施不力导致发生重大案件、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 6、对市政府为民服务热线中心交办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查处并答复,而有意超过答复期限或拖而不答的。 7、要求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妥善处理和解决,造成损害群众合法权益或出现10人以上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的。 8、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在规定时限内能完成而主观不完成工作任务的; 9、非常时期(如台风影响时期)不服从领导命令、工作失职或临阵脱逃的。 10、主观对应该办理的事项不予办理或者有其他不作为行为的; (二)违法违规行政。主要是指置局机关工作制度明文规定、行为规范和办事程序于不顾,以及违法违纪、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视为违法违规行政,应予以问责。 1、违法行政,弄虚作假或吃拿卡要,损害企业、群众利益的。 2、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出现错案或主观故意造成办案不公的。 3、单位领导成员违反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对该公开或可以公开的行政事务、财务不公开,受到上级追究的。 4、挪用专款(如工程款),专用款项不用于或少用于该项目的。 5、滥用职权、自定项目,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造成群众投拆的。 6、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未能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有关招商引资的政策、措施,引起投资方向有关部门反映、投诉或撤资、撤项目的;设置障碍,影响、阻止资金和项目引进的。 7、决策严重失误,造成较大影响或一定损失的。 8、对待群众态度生硬,办事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效率低下的。 (三)缺乏行政能力。主要是指没有能力履行岗位职责,难以胜任领导职务,对组织分配的工作无能力按要求完成的 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视为缺乏行政能力,应予以问责。 1、政策理论水平和自身素养不适应所从事工作,领导和群众意见较大的。 2、工作能力与工作水平不适应岗位要求,完不成任务的。 3、对本系统、本区域工作心中无数,对基层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没有提出有效解决措施的。 4、缺乏开拓创新精神,工作中无新业绩,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居末二位者。 5、因工作责任心、执行力不强,严重损害行业发展环境的其它行为者。 (四)违反效能规定。主要是指违反效能明文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一定程度损害机关形象的。 1、对法律法规以及党委政府的政策规章执行不力、消极对待,影响政令畅通,导致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2、制定、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方针政策的规范性文件的。 3、已废止的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继续使用,或者使用虽没有废止但其中已经自然失效的条款规定,导致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4、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受到上级责任追究的。 5、组织纪律涣散,擅离职守,随意脱岗,一个月内累计旷工3天及以上的。 6、违反效能禁令或规定,被上级机关明查暗访到的。 7、单位内传闲话、拉是非、闹不团结,情节恶劣的。 8、工作日中餐饮酒(接待省外客人或特殊原因除外),被上级机关查到的。 9、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当事人礼品、礼金,折合人民币数额超过1000元的。 10、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冷漠生硬,言行举止不文明礼貌,经通报批评或效能告诫处理后再犯的。 11、通报批评或书面效能告诫后在规定期限内又犯同类错误的。 12、屡教不改的。 13、违反上级其他效能规定的行为,情节恶劣的。 (五)违反廉政规定。主要是指违反廉政明文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一定程度损害机关形象的。 1、违反国务院规定的"四个不准"、"五个严禁"、"四个严格控制"、"四个坚决制止"。 2、违反廉政建设明文禁止的行为。第三章 问责追究方式及处理办法 第五条 问责追究方式: (一)违规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按照《XX县区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违反效能及违规责任追究细则》处理。 (二)违规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害后果或者造成一定不良程度影响的,予以书面效能告诫、免职、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待岗等方式处理,并书面责令整改。 (三)违规情节严重、造成损害后果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予以对外交流、责令辞职、辞退等方式处理。 (四)构成违法违纪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纪律责任。 以上方式可单独问责,也可合并问责。 第六条 问责处理办法。 (一)处理原则。 1、坚持思想教育与组织处理相结合。坚持思想教育为主,组织处理为辅,以教育促转变、促提高,以必要的组织处理警示干部。 2、坚持整体推进与重点治理相结合。立足长期、全面推进,针对重点、集中攻关,务求解决突出问题。 3、坚持完善机制与严格管理相结合。注重从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入手,同时又要从严管理,尽快建立制度完备、纪律严明、奖惩分明的干部管理体系。 4、坚持权责统一和分级负责相结合。 (二)处理办法。 1、违反规定,按照第五条第一项作出处理的,扣除3个月考核奖金,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2、违反规定,按照第五条第二项作出处理的。书面效能告诫、免职、调离工作岗位等方式处理的,扣除6个月考核奖金,责令限期整改;离岗培训、待岗等方式处理的,当年度考核不称职。离岗培训、待岗期满后,由局班子组织人员对其考核,合格后回岗位工作。 3、违反规定,局班子集体讨论后,按照第五条第三项作出处理的,根据市里有关规定执行。 4、构成违法违纪的,由局党委按有关规定处理,并上报市纪委,或由上级纪委作出处理。 5、市管后备干部被书面作出处理的,取消市管后备资格,并书面上报市委组织部。 6、直属单位(科室站所)年度考核一次倒数第一,扣除单位班子(科室站所正副职)当年度节支奖;倒数第二位的,节支奖扣除一半。连续两年排名倒数第一,并经局党委审核确认的,单位(科室站所)领导班子成员应集体辞职;连续两次排名倒数二位,并经局党委审核确认的,单位(科室站所)正职应辞职。机关干部在单位年度考核中排名最后者,当年度不得评定为称职(不包含称职)以上等次,对连续两年者,经局党委审核确认的,确定为不称职,并予以系统内交流处理,交流没有科室站所接纳的,予以待岗三个月处理。 7、被处理人员在整改期限内再犯,或在一年内同类违规行为2次,或屡教不改的,追加科室(单位)负责人问责。科室负责人违反的,追加分管线领导问责。被追加问责人员原则上不予行政处罚,但经济处罚同等予以执行。 8、上级主管部门(指市级或XX市级主管部门)问责一次,追加局长、书记、分管线领导问责各一次。被追加问责人员不予累计到本人行为问责行列。 第7条 问责处理实施。 1、书面检查、口头效能告诫等由局纪委作出。 2、通报批评、书面效能告诫由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后作出。 3、免职、调离工作岗位、离岗培训、待岗、责令辞职、辞退由局党委按照组织人事部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 4、构成违法违纪的,由局纪委或上级相关执法执纪单位处理。 第8条 问责处理程序。 按照"权责统 一、分级负责"的原则,市管领导干部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纪委(监察局)调查处理;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由局纪委调查,局党委处理。具体程序: (一)发现问题。通过工作督查、干部考察、年度考核、民主评议、舆论监督、群众反映等途径和方式,及时发现和掌握问题。特别要把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群众的举报投诉作为发现问题的主渠道。 (二)核实情况。对举报投诉和发现的问题,局纪委要认真调查核实,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并征询当事人的陈述和说明,弄清事实真相,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调查结论。情节复杂的可适当延长。 (三)研究认定。局党委、局长办公会议根据调查核实结果,集体讨论研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处理人或所在单位。 (四)申诉复核。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书面复核或申诉。受理机关在收到书面复核或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的书面处理意见,并通知申诉人。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原处理决定的执行。第四章 附则 第9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度考核和扣发奖金由局办公室、督查室负责落实。 第10条 本制度由XX县区水利局纪委负责解释和实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市局已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所列内容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其它未阐述的内容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条例执行,法律、法规、条例对本办法所列内容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8页 共28页-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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