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纠纷管理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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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纠纷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及属下各经营公司诉讼、仲裁与非诉法律纠纷管理工作,使法律纠纷得到正确、及时处理,有效维护集团公司及属下各经营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法律纠纷系指因集团公司或其属下各经营公司经营或管理行为产生,以集团公司或其属下经营公司为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通过管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裁判或通过当事人之间及中立第三方协商、和解、调解解决的纷争。公司所涉纠纷主要包括:民商事纠纷、劳动争议。 第三条法律纠纷依照法律业务环节归口管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和具体被委托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纠纷起因人或起因部门(单位)开展初始工作并逐级汇报的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或其属下各经营公司。 第二章 法律纠纷的类型及解决途径 第五条民商事纠纷发生于平等主体之间,一般因公司经营行为产生,具体可分为:合同纠纷(含公司与劳务外包服务单位的纠纷)、交通事故(含车厢内服务事故)纠纷、股权转让/并购纠纷、与企业经济活动相关的其他纠纷。可选择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一)当事人之间和解或中立第三方调解解决;民商事纠纷通过当事人之间和解或中立第三方调解解决的,应签订书面和解或调解协议; (二)当事人之间事前明确约定了仲裁机构的,或纠纷发生后当事人之间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应按约定提交仲裁;仲裁机构的选择必须是明确的、具体的、真实存在的; (三)依照纠纷性质及管辖权限,提交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六条劳动争议发生于劳资双方之间,一般因劳动报酬、劳保、福利待遇问题或劳动关系异动产生。可采用以下途径解决: (一)劳资(包括劳务外包服务单位)双方和解或由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工会)调解解决;劳动争议通过劳资双方和解或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工会)调解解决的,应签订书面和解或调解协议,但劳动争议和解或内部调解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性; - 2及处理情况; (九)根据纠纷性质及处理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公司管理决策层提出法律建议。第九条各经营公司办公室设专(兼)职法律业务管理员,法律业务管理员为各经营公司法律纠纷管理的事务机构和承办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岗位职责开展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根据本制度及公司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范围内法律纠纷管理制度和机制; (二)管理本单位经营管理过程中产生的非重大疑难的交通/服务事故纠纷(包括车主为集团,实际用车方为本单位的事故类纠纷)、劳动争议及其他民商事纠纷,审查纠纷处理过程中的来往法律文件;受公司委托,代理诉讼、仲裁或其他维权活动; (四)依照本制度及公司的授权,独立开展纠纷调查、处理工作;开展工作时,有权要求纠纷所涉单位和部门配合,并不受干涉; (五)对管理范围内的案件进行登录、统计、整卷、归档; (六)对上报集团处理的重大疑难纠纷处理工作提出处理建议并进行组织、协调和申报; (七)说明纠纷处理需外聘律师或律师团队的理由,并对集团法律室选聘律师工作进行监督; (八)每月向本单位管理决策层及集团法律室报送本月纠纷发生情况、处理情况; (九)根据纠纷性质及处理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及本单位管理决策层提出法律建议。第十条集团法律室与各经营公司专(兼)职法律业务管理员之间属业务垂直管理关系,具体管理方法,由集团公司另行规定。集团法律室法务人员与各经营公司专(兼)职法律业务管理员统称为公司法务人员。 第十一条纠纷起因部门(单位)发现公司的利益可能或正在受到损害,应当采取诉讼或其他维权方式来解决时,有责任向所在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反映有关情况,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部门、单位的负责人还应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及时告知公司法务人员,并呈报公司领导。 在公司的经营、商务或其他活动中,被其他法人、组织或个人起诉或申请而被动参与(包括可能涉及)诉讼、仲裁的,当事人、有关负责人和所在部门、单位应及时向公司法务人员说明案情并提供全部材料,保证应诉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二条各单位负责人及案件起因人与起因部门负责人负有配合、协助公司法务人员 - 4诉或第三人)”及“各经营公司纠纷处理流程(被诉或第三人)”办理。 第二十四条属于集团公司的法律事务,相应纠纷办理费用由集团公司承担;属于各经营公司的法律事务,相应办理费用由各经营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纠纷起因部门(单位)为纠纷处理的经办责任人。经办责任人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准备纠纷相关的证明事实材料,填报相关表单,负责跟进纠纷处理的全部过程,配合纠纷处理工作。准备的材料主要包括: (一)关于有关该纠纷事务的报告和公司领导的批示; (二)当事各方主体情况资料(我方作为原告时,包括但不限于:各方主体营业执照/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对方当事人主要资产/财产情况说明); (三)关于纠纷事项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书面函件、实物、数据电文、视听资料、鉴定结论)。 第二十六条受指派或受委托承办纠纷处理事务的公司法务人员为承办责任人。承办责任人根据经办责任人提供的证明事实材料对纠纷事项初步分析后,对法律事务的有关事实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补充资料。承办责任人应将根据上述事实证据材料形成的初步分析意见及时反馈给经办责任人,并可要求经办责任人进一步说明情况、提供证据,同时应依据法律事务的具体情况进行补充调查。 第二十八条承办责任人及聘用的专职律师对法律事务进行处理的同时,应就法律事务的事实和法律适用形成书面文件,如诉状、答辩状、代理词、法律意见书、报告等。 第三十条承办责任人以及外聘律师代理诉讼或仲裁案件时,承办责任人应制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领取营业执照复印件,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诉讼活动,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案情,并负责向有关部门通报案件进展和办理情况。 第三十一条承办责任人通过公司办公自动化系统申请法人授权委托,申请应注明纠纷基本情况、涉案标的额、申请代理权限范围及授权期间;申请授予和解、调解等特别权限的,还应当注明和解、调解的范围和理由。 第三十二条在案件审结后,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或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承办责任人应继续作好执行阶段的工作,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协议、裁决、判决时,经办责任人应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汇报,由承办责任人不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对公司重大疑难案件,经办法律人员必须在两周内进行总结,提出书面结 - 6第四十条责任追究的主要方式包括: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赔偿损失和承担刑事责任等。责任追究的其他方式包括: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内部待岗等。 给予行政处分的,可以同时处以经济处罚。不够行政处分的,可以单处经济处罚或者单独适用责任追究的其他方式。经济处罚与损失赔偿不应同时施用。 经济处罚标准为:根据情节轻重,每次罚款100-5000元;经济损失赔偿标准为:根据情节轻重,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1%-10%,但最低不得低于500元。 单处或者并处经济处罚的,除被处罚人能以现金一次性支付罚款的以外,应从其工资中扣除,但每次扣除总额不得超过被处罚人当月应发工资的20%。 第四十一条相关责任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须由相关责任人按过错大小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损失赔偿采用支付赔偿金的方式进行。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相关责任人除其能以现金一次性支付损失赔偿金或与公司达成其他约定的以外,公司在以自有资金承担赔偿金后,可以采用每月从该责任人的工资、奖金等收入中直接扣除一定数额的方式,使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每次扣除总额不得超过责任人当月应发工资的20%。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相关责任人未全部支付其赔偿金的,在解除或终止其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之前,未支付的赔偿金应与劳动合同解除时其个人帐户上的其他费用一起结算,未能支付的,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前,就其应该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与其签订赔偿协议书或由其本人提供合法的担保。 第四十二条相关人员在诉讼与非诉讼工作中出现刑法规定情节,涉嫌构成犯罪的,由集团法律室配合,协调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责任追究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并应当送交被追究责任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四十四条公司鼓励员工检举、举报和揭发违反本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第四十五条对查证属实的检举、举报和揭发,公司将根据涉案标的大小,对检举、举报和揭发人员给予精神奖励或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四十六条对在法律纠纷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公司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发现重大缺陷,避免重大经济损失者; (二)挽回重大经济损失者。 --8 第二篇:员工纠纷管理制度xxx公司 员工纠纷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明确部门、员工纠纷处理的流程、规范和步骤,使纠纷双方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原则 严格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本着“一切为了工作,一切为了公司”,避免掺杂个人感情,将工作之外的矛盾与纠纷带到工作中或因其它主观因素将纠纷影响扩大化。第三条指导思想建立公平、公正的的员工纠纷处理制度,改进员工关系,为企业与员工的共同发展奠定基础。第四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二章员工纠纷处理 第五条员工纠纷种类员工纠纷可分为四种: 1、部门内部员工的纠纷 2、跨部门员工之间的纠纷 3、部门经理同下属员工的纠纷 4、员工与公司之间的纠纷 其中,第一种情况下且未产生恶劣后果的属于一般纠纷,第一种中重大且产生恶劣后果(打架、斗殴、仲裁)的或者申报行政人事部的属于重大纠纷;第二种、第三种、第四种属于重纠纷;此四种中涉及到公司利益损失的属于特殊纠纷。第六条纠纷处理相关人员特殊纠纷裁人:总经理重大纠纷处理责任人:由行政人事部处理跨部门员工及部门经理同下属员工的纠纷、员工与公司之间的纠纷、其它重大的(打架、斗殴、仲裁)产生恶劣后果的纠纷‘一般纠纷处理责任人:由部门负责人负责部门内部员工的纠纷;纠纷当事人:产生纠纷的当事人(可能为多人)。第七条纠纷处理责任分配 (一)总经理: 行政部门、员工纠纷的最高裁决权,处理特殊的涉及到公司利益损失的纠纷; (二)重大纠纷处理责任人: 1、倾听员工心声并针对相应问题提出改进意见,避免产生员工纠纷; 2、负责跨部门员工及部门经理同下属员工的纠纷处理; 3、负责员工与公司之间的纠纷处理; 4、负责一般纠纷中重大且产生恶劣后果(打架、斗殴、仲裁)的纠纷处理; 5、负责一般纠纷中申报行政人事部的纠纷处理; 6、负责与纠纷当事人沟通,明确产生纠纷的根本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7、建立员工纠纷台帐及案例库,作为今后处理相似事件的参考; 8、总强归纳相应的纠纷事件,形成相应的处理方案,指导各部门操作,避免类似问题的再 1次发生。 (三)一般纠纷处理责任人: 1、协助行政人事部维护内部员工关系,避免产生纠纷; 2、负责部门内部员工的纠纷处理,争取在纠纷事件产生初期即发现并将其解决,避免纠纷事件的进一步扩大; 3、若纠纷事件扩大并已报行政人事部,则协助行政人事部进行纠纷的解决; 4、纠纷发生的第一时间告知行政人事部,且在纠纷解决后将相应纠纷的具体情况报行政人事部备案; 第三章员工纠纷上报流程 第八条事故部门应当在第一时间、短信或邮件等将事故报知行政人事部,并应在1小时内进行事故情况的核实,核实后按相应流程进行处理。 属于一般纠纷的,由相应部门自行进行解决,并报行政人事部备案; 属于重大纠纷的,由行政人事部负责,相应部门协且解决,行政人事部存档; 属于特殊纠纷的,由行政人事部负责,相应部门协且解决,总经理行使最高裁决权。第九条各部门应及时向行政人事部报知事故处理进展情况,且结案时需报行政人事部备案。第十条重大及特殊纠纷时,各部门应积极配合行政人事部进行纠纷的处理。 第四章员工纠纷处理流程 第十一条一般纠纷:部门内部未产生恶劣后果的员工纠纷原则上由部门负责人处理,如有一方对处理不服,则可报行政人事部申诉: (一)纠纷告知:部门员工产生纠纷后,部门负责人应第一时间告知行政人事部,行政人事部需及时给予协助解决; (二)员工沟通:由事故部门负责,行政人事部协助,沟通调查清楚纠纷真实情况,同时收集相关资料,并跟进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性材料; (三)事件分析:结合相关资料,深入分析纠纷产生原因; (四)处理方案:通过事件分析和对当事人的沟通,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适当考虑情理,拟定处理案予以妥善解决; (五)解决方案存档:纠纷解决后,由事故部门拟写《纠纷解决方案》,一周内提交行政人事部留存备案; 第十二条重大纠纷:重大纠纷由行政人事部负责,相关部门负责人协助解决 (一)纠纷告知:重大纠纷产生后,当事人或其直接上级应第一时间告知行政人事部,由行政人事部及时矛以解决; (二)员工沟通:由行政人事部负责,事故部门协助,沟通调查清楚纠纷真实情况,同时收集相关资料,并跟进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性材料; (三)事件分析:结合相关资料,深入分析纠纷产生原因; (四)处理方案:通过事件分析和对当事人的沟通,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适当考虑情理,拟定处理案予以妥善解决; (五)解决方案存档:纠纷解决后,由行政人事部拟写《纠纷解决方案》并留存备案;第十三条特殊纠纷:特殊纠纷由行政人事部负责,相关部门负责人协助解决,总经理行使最高裁决权 (一)纠纷告知:重大纠纷产生后,当事人或其直接上级应第一时间告知总经理、行政人事部,由行政人事部及时予以解决; (二)员工沟通:由行政人事部负责,事故部门协助,沟通调查清楚纠纷真实情况,同时2收集相关资料,并跟进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性材料; (三)事件分析:结合相关资料,深入分析纠纷产生原因; (四)处理方案:通过事件分析和对当事人的沟通,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适当考虑情理,拟定处理案予以妥善解决,并报总经理进行最终裁决; (五)解决方案存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协议书就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姓名、部门、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它应说明的事项,由纠纷处理责任人及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纠纷处理责任人各一份),由行政人事部存档; (六)调解不成的,应作记录,当事人可提出申诉,并在调解申诉书上说明情况,调解申诉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纠纷处理责任人各一份),申诉交由行政人事部处理。 第十四条调解委员会有下列成员之一者,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要求其回避: (一)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四)调解相关责任人对回避申请应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相关责任人的回避由行政人事部决定,相关责任人的回避涉及到行政人事部相关人员的,由总经理决定。 第五章员工纠纷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为强化员工团队意识,减少纠纷事件,实行奖惩结合的制度,处罚要求在思想教育的基础上,坚持行政处罚为主,经济处罚为辅的原则。 第十六条根据纠纷类别和责任大小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或经济处罚,也可两者并用。 (一)行政处罚:通报批评,取消个人或团队评优资格、警告、降职、撤职、留职察看、劝退、开除; (二)经济处罚:个人奖金20%-100%范围内酌情处罚。第十七条责任追究的例外情形: (一)负有管理责任的负责人自开始履行岗位职责起未满一个月发生事故的,可免于责任追究; (二)不涉及公司利益的纠纷,原则上不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需要追究以下人员责任的,给予通报批评及相应的经济处罚。 (一)未按规定及时上报、漏报以及瞒报事件的; (二)由于人为原因造成纠纷升级并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或严重损失的; 第十九条年度内发生一起或多起并给公司带来严重损失的纠纷,需追究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 (1)部门年度累计发生并给公司利益带来损失的纠纷5起以上的,对部门负责人年度奖金扣除50%; (2)公司年度累计发生并给公司利益带来损失的纠纷10起以上的,对行政人事部相关责任人年度奖金扣除50%。 第二十条未履行工作职责,违章指挥,造成员工纠纷产生并给公司带来较大利益损失的,无伦是何级别直接矛以撤职处理。 第二十一条给矛员工行政处罚或经济处罚的,必须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经过会议讨论后,作出慎决定,如果员工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书面处罚十日内,向行政人事部提出申诉。处罚决定书应书面并通知本人,并履行签收手续。 3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员工纠纷必须矛以合法的形式矛以解决。员工不得借故闹事、破坏正常的工作秩序、停止进行工作或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如果员工以员工纠纷为由停止进行工作或履行职责,将视为严重违纪。 第二十四条如果员工以劳动纠纷为由借故闹事或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的,公司有权将其立即辞退。 第二十五条纠纷双方应本着一切为了公司的原则,严格执行纠纷处理结果,如有一方表面接受处理结果,背地却发表不利于部门合作以及人际关系和谐的言论,一经发现直接矛以撤职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新规下下发之日止。附件一:员工纠纷调解协议书附件二:员工纠纷调解申诉书 第三篇:学校法律纠纷1、学校法律纠纷的关注点有:学校招生中的法律纠纷;教师聘任中的法律纠纷;教学管理中的法律纠纷;学生教育中的法律纠纷;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纠纷。 2、我的身边发生的最多的是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纠纷。 3、遇到这类纠纷,就学校、教师而言,可以从事发前防微杜渐和事发后妥善处理两个方面来处理这类问题。 首先,班主任、学校领导尽可能第一时间到现场,查清事发原因,理清各自责任,及时通知并安抚家长等,沉着冷静,及时救治,与家长沟通的时候要讲究策略。比如:耐心倾听,以退为进;迂回斡旋,消除误解;换位思考,达成谅解;以礼相待,以理服人。 其次,教育部于2002年8月21日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该《办法》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做出了具体规范。处理学校意外事故的一般程序是:当事人之间直接协商,协商未果可申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失败向法院起诉。 学校要尽到学生在校的安全教育义务和监管职责,加强安全教育。同时,学校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上,作为校方领导,班主任老师要提高处理应急事件的能力,加强法制知识学习,依靠法律武器,使学校的权益得到最大的保障。 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后,通过多种途径,各种方式,向社会、家长、师生介绍事故经过、责任、处理过程,宣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法律法规,正确引导舆论,最大程度消弭负面影响。 尽最大努力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积极给师生做好心理辅导及后续教育。意外伤害事件往往是比较孤立的事件,常发生在少数学生身上,但处理时却要应眼于大多数,着眼于教育的效能。应从个别的事件中,让学生找到某种必然性以及值得吸取的经验和教训和处理方法。教育的形式可以多样化,譬如组织主题班会,开展主题讨论。 教师注重反思积累,真实记录意外伤害事件处理过程,总结教训,积累经验,为自己以后的工作提供借鉴。 积极参与校方责任险的投保,减轻学校的经济理赔责任。 第四篇。企业法律纠纷企业法律纠纷是企业经营活动中,双方当事人对事件或问题所发生的争执。法律纠纷是多种多样的,如产权纠纷、债务纠纷、商标纠纷,环境污染纠纷以及涉外经济纠纷等。 法律纠纷产生的原因,一般有两种。一种是由于客观上的原因,义务的一方不能履行义务;另一种是由于当事人一方故意不按规定办事,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都有履行不适当行为。 对于企业法律纠纷,需要及时解决,否则会影响生产,破坏经济秩序,不仅争议双方会受到经济损失,还会影响国家利益。 处理企业法律纠纷,必须懂得解决纠纷的渠道和方法,还要通晓法律知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解决法律纠纷的渠道有四条: 1、协商解决。 2、调解解决。 3、仲裁解决。 4、诉讼解决。 协商解决 是指争议发生后,由双方当事人本着客观分析原因、正确对待自己和对方,从实际出发的原则进行磋商,双方都做出一定的让步,在彼此都认为可以接受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 协商解决的好处是。毋需经过仲裁和司法诉讼程序,省去仲裁和诉讼的麻烦及费用,而且不伤和气,灵活性也较大,有利于双方经济关系的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因此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双方遇到争议后,一般都愿先进行友好协商,宁愿做出一定的让步,分担一点损失,使争议得到友好解决,而不愿进行仲裁或到法院去进行诉讼。 调解解决调解是另一种解决争端的常用方式。 调解是在第三者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用说服动员的方式,使双方当事人之间达到相互谅解而解决其纠纷的一种方法。调解有以下几种: 人民调解。指城乡群众性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所进行的民间一般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的调解。 行政执法机关的调解。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管理机关有一定调解合同纠纷的权力。 法院调解。指人民法院受理民事经济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所进行的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通过向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讲解宣传有关法律、法令、政策,促使当事人自愿协商,相互谅解达成协议。其协议内容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政策,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调整必须贯彻自愿原则,调解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不得压制和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人员的意见,调解,只有双方当事人同意并就其纠纷的具体解决办法取得一致意见,才能成立。 仲裁解决 应该看到,通过调解解决纠纷是有限度的。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双方的要求相差甚远很难达成和解。比如,争议所涉及的金额巨大,双方都不做出太大的让步;或者一方故意毁约,根本没有协商解决问题的诚意;或者双方各执一端,相持不下,虽经反复调解,仍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等。遇到这些情况,就必须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仲裁就是其中的一种。 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由一定的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双方发生的争议,在事实上做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做出裁决,称为仲裁。 诉讼解决 是指发生经济争议以后,当事人一方到法院去起诉,请法院来解决纠纷。 第五篇: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有限公司 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报送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 (一)涉案标的达人民币50万元及以上的; (二)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权利归属不明或者构成侵权的; (三)因担保案件可能致使公司直接承担重大法律后果的; (四)涉外经济案件; (五)因案件影响较大,涉案单位主要领导认为需要办理备案的其他案件。 第三条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以涉案单位为主体,其备案和协调工作坚持统一管理、逐级上报、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总法律顾问制度。 第五条公司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避免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 第六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由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组织处理。 第七条总法律顾问具体协调处理全公司范围内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公司投资企管部在总法律顾问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或协助外聘律师处理公司层级的重大法律纠纷,指导有关涉案单位自行处理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单位配合。 第八条有关涉案单位应当及时向本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和公司投资企管部通报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有关情况,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 第九条公司及时总结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经验和教训,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提高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可以聘请社会律师代理诉讼活动。 聘请社会律师代理诉讼活动,应当依据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核程序,提出具体的工作要求;公司所属单位聘请社会律师代理诉讼活动,应当报公司投资企管部备案。 第十一条各单位负责法律事务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律师选聘工作的管理。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选聘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信誉和执业道德; (二)熟悉所从事的代理事务,具有良好的业绩以及处理委托代理事务的经验和能力; (三)收费合理、公道; (四)其他应当达到的要求。 第十二条根据外聘律师的工作业绩,公司投资企管部负责组织建立业绩好、信誉高的律师事务所备选库,并在各有关单位的配合下对入库律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服务的质量实行动态跟踪。 第十三条为加强对公司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分清案件责任,完善管理制度,堵塞工作漏洞,加强法律指导和协调,公司建立健全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备案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公司所属单位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自案件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报公司投资企管部备案。 第十五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报公司投资企管部备案的文件应当由该涉案单位主要领导签发。 第十六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报送公司投资企管部备案的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案件类型; (二)直接涉案金额、间接涉案金额和影响; (三)案件发生的原因; (四)处理措施和效果; (五)企业法律顾问或外聘律师出具的有关案件处理的法律意见书; (六)案件结果分析预测。 第十七条公司建立健全定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报告分析制度。 公司每年对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情况进行统计,并对其发案原因、发案趋势、处理结果和今后预防措施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第十八条公司投资企管部在案件备案过程中,应注意案卷材料的保管,做到一案一档,并分类归档。案卷材料中的裁判文书原件统一保存在公司档案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未按照本办法报备的,公司将予以通报批评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有关工作人员在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工作中玩忽职守、谋取私利,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相关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所属单位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以该涉案单位为主体依法独立处理,必要时公司可以帮助协调。 第二十二条公司所属各单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案件,在涉案单位独立处理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报请公司协调处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报请公司协调处理的文件,除包括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发生后本单位的处理、备案情况,特别是本单位主要领导协调情况; (二)案件涉及的企业重大决策的形成过程; (三)外聘律师的工作情况; (四)案件对企业的影响分析; (五)需要公司协调处理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四条公司投资企管部收到所属单位报请公司协调处理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文件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总法律顾问,并在总法律顾问的领导下,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研究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会同公司有关部门、单位共同研究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意见,并及时将处理意见等有关情况向公司领导报告,同时通报有关涉案单位。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投资企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25页 共25页-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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