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居委会职责要求和工作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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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3上海居委会职责和工作制度 一、居委会职责 (一)开展民主自治建设。 1、制定居民区自治工作计划,开展经常性自治活动。 2、建立完善决策听证会、矛盾协调会、政务评议会等民主自治制度,组织居民讨论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社区事务。 3、定期接待和走访居民,主动关心困难群体和弱势群体,掌握居民区各类人员的基本情况,倾听群众呼声。 4、定期召开居民会议,向大会负责并报告居委会工作情况,听取居民意见和建议。凡涉及居民区全体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全体居民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5、实行居务公开制度,自觉接受居民监督。 (二)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1、办理居民会议形成的决议。 2、办理本居民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组织开展各类公益活动。 3、协助区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社会保障、环境保护、老年服务、社区就业等项工作。 4、代表本居民区全体居民的利益,指导、协调和监督辖区内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工作。 5、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及区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反映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1、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对居民进行民主法制、思想道德和行为规范教育。 2、发动群众开展文明楼组、文明家庭等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普及科学知识,开展健康教育,创建文明小区。 3、培育和发展群众文体团队,组织开展各类有益身心健康和融洽人际关系的社区活动。 4、发动社区单位开展共筑、共育、共建活动,共创社区精神文明。 5、培育发展由社区各类人员参加的志愿者队伍,探索推行义工制度,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志愿者服务活动,丰富居民文化生活。 二、居委会工作制度 (一)居民会议制度。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居民会议,由居委会向居民或者居民代表汇报工作,听取他们对居委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居委会例会制度。居委会主任应每半月召集居委会成员召开一次居委会工作例会,交流和沟通居民区近期各项工作,检查各项工作进度,安排下一阶段工作。 (三)专题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等专题会议,汇总居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解决居民区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四)接待和访问居民制度。居委会成员应分片包块,深入群众、联系居民,开展每周访问或接待居民工作,把居民对社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映给相关部门。 (五)值班制度。居委会应规范加强值班制度,由居委会成员定期值班,及时处理居民事务。 (六)联系制度。居委会应定期走访和联系居民区各类行政组织、社会组织和单位,主动介绍居民区工作情况,加强相互间的沟通与了解,邀请有关组织和单位参与居民区活动,积极为居民提供服务,实现资源共享。 第二篇:社区居委会工作职责和有关制度社区居委会工作职责和有关制度 为充分发挥社区自治组织的作用,切实加强社区居委会的建 设,规范社区居委会的管理和社区工作者的工作,不断提高社区工作者的整体素质和居委会的工作水平,特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社区居民委员会职责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 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制定社区建设计划和社区管理制度,并提交社区居民代 表会议审议,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协助做好信访稳定工作,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四、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 公共卫生、计划生育、民政优抚、低保、就业再就业等项工作; 五、与业主委员会、辖区单位等加强沟通和联系。组织协调 社区成员开展便民服务,组织志愿者服务队伍,为社区老年人、残疾人、优抚对象和困难户等特殊群体提供义务服务和低偿服务。抓好社区卫生、社区环境、社区治安、社区教育、社区文化等工作,实现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确定的各项目标;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 提出建议; 七、定期向社区成员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和评议。 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职责 主任职责 社区居委会主任主持居委会全面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在社区居委会的贯彻实施。团结、组织社区委员会成员认真履行所担负的职责,对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觉接受社区成员的监督; 2、召集和主持居民会议、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居委会成员会议、居委会主任会议等,讨论本社区重大事项和有关问题; 3、组织制定年度、季度工作计划和各项工作措施,组织居委会成员和内设的各委员会、社区工作服务站、居民小组,执行居委会决议,落实工作计划; 4、对居委会工作进行总结检查,并负责向居民代表会议或社区成员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5、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6、组织协调居委会和各方面的关系,整合社区资源,促进社区共建; 7、认真研究、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组织开展社区服务活动,满足居民群众的需求; 8、管理好社区居委会的固定资产及财务帐目,定期向社区成员代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做到社区财务公开; 9、以身作则,模范遵守社区各项规定和社区成员代表会议的各项决议、决定,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组织社区居委会成员开展政策和业务学习,掌握相关政策和业务知识,提高社区居委会成员整体素质。 副主任及委员职责 社区居委会副主任及委员,协助主任完成分管的工作任务,主要职责是: 1、协助居委会主任处理日常事务,协助主任布置、检查和总结工作,受居委会主任的委托,召集、主持有关会议; 2、制定分管工作的年度、季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措施,抓好工作计划的落实; 3、组织分管的内设委员会执行居委会决议,指导各工作委员会和居民小组开展工作; 4、组织开展社区服务等项活动,发展社区经济; 5、组织开展文明社区、和谐社区创建活动,开展社区环境整治、卫生、文化、体育等活动; 6、及时向居委会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居务公开制度 1、居务公开内容:社区居民委员会办事程序公开;财务公开;计划生育工作公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公开;社区居委会干部工作责任目标公开;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对社区干部的评议情况公开;社区服务、求助热线公开;社区建设重大事项公开;居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事项公开; 2、居务公开程序:广泛听取和征集居民的意见,列出公开项目;社区居委会确定公开的内容;提交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社区居委会指定专人张榜公布,公开内容存档备查,接受群众的咨询和监督并认真整改; 3、居务公开时间和方式。社区居委会各项收支情况,每半年向社区成员代表会议报告一次,接受社区居民代表的监督。社区各单位捐资兴办公共事业,适时向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和捐资单位报告资金使用情况。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情况及财务收支情况每季度公布一次,其他内容视情况适时公布; 公开的形式。设立社区居务公开栏;召开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设立居务公开监督信箱和监督电话,接受社区居民投诉;确定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开日,接受辖区单位、社区居民咨询。其中,以公开栏公布为主要形式; 4、居务公开的管理。建立和完善民主决策制度。凡属居务管理的重大事项以及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都应提交 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实行民主决策。社区居委会工作,每年都要向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并能够接受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 会议制度 1、每年召开一至两次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审议居委会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讨论决定社区建设、发展的重大事项,评议社区居委会班子及成员履职情况; 2、居民小组代表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传达部署居委会各项工作,研究如何做好本小组的各项工作; 3、居委会办公会议(1)、每天早晨居委会主任开碰头会,副主任(社区工作人员)汇报昨天工作情况及发生问题,同时居委会主任部署当天工作安排及注意事项;(2)、每周首日召开居委会会议,小结上周工作情况,部署本周工作计划,抓好重点工作的要求;(3)、每月末居委会对本月工作进行总结,总结工作完成情况,所取得的成绩及存在问题,对下一步工作提出要求; 4、各种会议要做到有内容,有记录。 四、学习制度 1、每周确定一个半天为居委会成员学习日; 2、学习内容: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及管理知识和业务知识,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办事能力; 3、每月组织小组长学习一次,结合形势和各阶段中心工作,学习有关文件精神及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小组长作用; 4、结合各阶段重点工作及时召开群众会,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5、每半年进行一次学习总结交流会,谈体会、谈收获,互相促进; 6、每次学习要做到有内容,有记录。 第三篇:居委会制度职责居委会主任、副主任职责 (一)主任职责: 1、负责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在居民委员会的贯彻实施; 2、在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团结、组织来到居委会认真履行所担负的职责,密切与辖区内各单位的联系,对居委会成员代表大会负责,自觉接受协商议事委员会和居委会成员的监督; 3、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居委会各项规定和居委会成员代表会议的各项决议、决定,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管理好居委会的各项任务,并接受协商议事委员会的建议和监督; 4、全面负责本居委会工作,并督促检查其他成员的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协商各工作委员会处理好日常事务; 5、协商副主任、委员之间的关系,充分调动和发挥各工作委员会成员和居民小组长作用,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6、管理好居委会的固定资产及财务账目,定期向协商议事委员会及居委会成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7、经常组织居委会成员开展政策和业务学习,熟练掌握相关政策和业务知识,提高居委会成员的整体素质。 (二)副主任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管理好社区的各项社会事务。 2、做好主任的参谋和助手,主任不在岗位期间代行主任职责; 3、除做好分管工作外,协助主任布置、检查和总结工作,帮组和指导各工作委员会和居民小组的工作; 4、负责居委会的财务的收入和支出,管理好居委会服务等公共福利事业; 5、负责各种资料、数字的积累和保管,及时填报各种统计表。 党支部书记工作职责 一、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大会;结合本系统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决议,研究安排党支部工作,将党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大会讨论决定。 二、了解掌握本支部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力求把思想政治工作做深做细。 三、搞好支部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代表党支部对本单位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等方面起保证监督作用。 四、发动党员完成各项工作、学习等任务,并起模范、表率作用。根据支委会的意见,对本单位业务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向行政领导提出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 五、检查党支部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按时向支委会、支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六、经常与支部委员和同级行政负责人密切联系,支持他们的工作,协调本单位党政、工、团的关系,支持群众组织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七、抓好支部委员会的学习,按时召开支部委员会的民主生活会,加强团结,充分发挥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治保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治保委员会工作纪律 1、办事公道、不徇私舞弊; 2、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 3、文明礼貌、不打人骂人; 4、提高警惕、不泄露秘密。 二、工作作风 1、满腔热情、干劲高涨; 2、深入基层、联系群众; 3、不怕辛苦、不怕牺牲。 三、工作制度 1、例会制度。每月一次,分析形势,研究工作,落实措施。例会邀请管区民警参加。 2、安全检查制度。重大节日大检查,复杂部位重点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3、资料积累制度。主要是会议记录、安全检查情况、违法犯罪线索、帮教情况等。 4、帮教制度。帮助教育有违法犯罪前科或有劣迹的人员,使之逐步改正恶习,重新做人。 5、总结汇报制度。每月向村委会领导和镇司法所汇报一次,每半年进行一次回顾总结。 6、向群众报告工作。通过各种形式,让群众了解治保工作。 四、基本任务 1、宣传教育群众,增强群众安全及法律意识; 2、发现不安定苗头,协助有关部门疏导控制; 3、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教育、帮助、监督、考察; 4、协助公安机关保护发案现场,积极提供破案线索; 5、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户口管理工作; 6、积极开展“创平安”活动; 7、帮助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8、向政府或公安机关反映群众对治安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及条例 一、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完善人民调解组织,提高人民调解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人民调解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1、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 (一)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三)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2、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3、人民调解工作守则 (一)人民调解员要认真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熟练掌握调解工作要领,熟练掌握调解过程当中应掌握的进展以及导向技巧,使调解工作顺利开展。 (二)要熟练掌握和和运用依法调解的方法,在通知当事人到庭调解前要熟悉案情,深入调解研究,进行实地考察,掌握事情真相,取证记录,对物证、书证及时收集、备案,以利于在调解中及时说服、劝导、教育有过错或过失的一方当事人以及应当所负的责任。 (三)调解员调解前要宣布纪律和给当事人提出具体要求,以防止出现盲目现象和意想不到的情况。视情节宣布休庭和下次开庭的时间,对调解成功的案件所达成的协议要签字盖章以示负责。 (四)调解员要公正、公平,以理服人、以法教人,不徇私枉法,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4、人民调解工作纪律 (一)自觉接受党委、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管理。 (二)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解决矛盾问题和调处纠纷。 (三)不德徇私舞弊。 (四)不得对当事人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 (五)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六)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七)不得收受当事人的礼物和馈赠,不得接受当事人的吃请。 (八)对当事人要热情接待,做到以法教人,以理服人,以情感人。禁止简单粗暴、压制当事人。 (九)坚持请示汇报制度,向所在长江社区管理处、社区以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书面报告工作情况,遇特殊情况须及时报告。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如调解人员违反上述纪律,由人民调解员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5、人民调解工作承诺 (一)坚持公平、公正的调解原则、依法调解矛盾纠纷,不办关系案、人情案、不徇私枉法,不弄虚作假。 (二)实行统一的收案、结案运行程序。纠纷应在30个工作日内调处结案;如遇矛盾可能激化的纠纷应及时处理;如纠纷性质已转化,应立即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对调处结案的纠纷案件,一律实行回访制度,复杂案件实行专人包案、重点回访。 (四)实行过错追究制。如调解人员违反纪律,由司法调解办公室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6、人民调解委员、调解员调解纠纷纪律 (一)不得徇私舞弊; (二)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三)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五)不得吃请受礼。 7、书记员工作守则 (一)认真如实记录,不得参与调解; (二)对达成的协议制做好《调解协议》; (三)调解记录经当事人确认后双方签字; (四)对调解过程和记录内容有保密义务; (五)不得私自修改,损毁调解记录; (六)调解记录要如实归档。 8、人民调解室纪律下列人员不得参加调解: (一)酗酒的人; (二)携带凶器和其他危险物品的人; (三)赤膊、赤脚或穿背心、拖鞋的人; (四)其他有可能妨碍调解庭秩序的人; 9、调解纠纷时,当事人及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随意走动; (二)不得有喧哗、哄闹和实施其它妨碍调解活动的行为; (三)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五)对调解活动有意见,可在闭庭后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司法所提出; (六)对于违反调解室纪律的人可以责令其退出调解室。 10、调解当事人主要权利 (一)有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二)陈述、申辩的权利; (三)要求解决人员回避的权利; (四)申请中止、延期和终止调解的权利; (五)申请不公开调解的权利; (六)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终止调解的权利; (七)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权利; (八)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 11、调解中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一)按时参加调解的义务; (二)如实提供纠纷事实和证据的义务; (三)遵守调解规则的义务; (四)不得加剧纠纷、激发矛盾的义务; (五)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义务; (六)法律规定的其它义务。 二、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及时调解民间纠纷,增进人民团结,维护社会安定,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居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 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司法助理员负责。 第三条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除由居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的以外由群众选举产生,每三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多民族居住地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不能任职时,由原选举单位补选。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严重失职或者违法乱纪的,由原选举单位撤换。 第四条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的成年公民,可以当选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为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向居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第六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时调解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可以由委员一人或数人进行;跨地区、跨单位的纠纷,可以由有关的各方调解组织共同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 第八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耐心疏导,削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制作笔录,根据需要或者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有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的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印章。 第九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 经过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基层人民法院对于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应当予以支持;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第十二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徇私舞弊; (二)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三)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五)不得吃请受礼。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成绩显著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委员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委员的补贴经费,由居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会解决。 第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十六条本条例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54年3月22日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同时废止。 第四篇:居委会工作职责居委会工作职责 1、积极宣传、贯彻并模范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2、组织居民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完成《居委会组织法》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积极创建示范居委会。 3、密切联系群众,熟悉每户居民的基本情况。热心为辖区居民办好事、办实事,为居民排忧解难。 4、积极发展经济,兴办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事业和公共福利事业,不断增强社区经济实力。 5、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广泛深入地开展示范居委会、文明楼群、五好家庭、军警民共建、文明小区、卫生城市创建等活动。 6、发挥政府与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倾听居民意见,及时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反映居民的建议和要求。 7、建立与建全各项制度,制订本居委会三年发展规划。 居委会干部守则 1、努力学习和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热爱居委会工作。 2、加强班子团结,同心同德,积极热情地做好工作。 3、遵纪守法,不徇私情,秉公办事,坚决抵制不正之风。 4、按照自治的原则,组织居民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 5、在工作中坚持群众路线,关心居民的疾苦,为居民谋福利、办实事、全心全意为居民服务。 6、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居委会主任职责 1、负责本居委会全面工作,抓好各工作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 2、团结好居委会一班人,充分调动和发挥各工作委员会干部和居民小组长,门楼代表的作用。 3、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积极完成各项任务。经常向街道和居民代表汇报工作。 4、搞好居办企业和社区服务,严把财务关,做到财务公开,民主理财。 5、遵纪守法,模范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及时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领导开展争创示范居委会活动。 6、认真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任务。居委会工作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提高居民小区工作透明度,加强民主法制建设,进一步规范居委会政务行为,提高居委会办事效率和质量为目的,使居委会树立开拓创新,服务居民,清正廉洁,务实高效和良好环境,促进居民区两个文明建设同步发展。社区工作职责 1、做好拥军优属、孤寡老人、残疾人、社济户、特困户的民政福利工作。 2、做好辖区内适龄青年的兵役登记和征兵工作。 3、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统战政策,做好统战工作。 4、做好老龄工作,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5、搞好红,白理事会,贯彻执行殡葬改革制度。提倡破除迷信,移风易俗,维护正常的信仰。 6、积极组织青少年校外活动,关心青少年的健康。 7、关心下岗失业职工,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工作。 8、配合派出所做好社区内出租房和暂住人口管理。居民委员会的日常任务 1、向居民群众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办事处等有关领导部门的指示和任务。 2、为群众办理身份、婚姻、住房、计划生育、出境、申请申报户口、死亡等有关证明。 3、向群众提供有关户口申报、建筑审批、计划生育等政策程序。 4、对居民区暂住的流动人口查验"四证"(包括身份证、暂住证、务工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对常住育龄妇女建立信息卡,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和五期(包括青春期、婚前期、孕产期、育儿期、更年期)教育。 5、协助街道做好拥军优抚、特困救济、扶残助寡及统战、殡葬改革等工作。 6、向住户收取清扫清运卫生费,安排好居民区保洁工作。 7、协助街道城管部门整治居民区脏、乱、差及乱搭建等工作。 8、协助派出所维护居民区安全,调解民间纠纷,帮教"两劳"回籍人员,防火防盗巡逻等工作。 9、组织群众集体文化活动及做好暑寒假青少年教育和老龄工作。 10、积极兴办社区服务,发展经济,搞好居民区共建军工作。社区居民代表大会会议制度 一、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是社区的权力机构,履行对社区的议事、决策、监督职责,是社区全体居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体现自治权的基本形式。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依法选举产生或罢免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三)听取审议本社区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研究、讨论、决定涉及到社区全体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并提出质询、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制定和修订《社区居民自治章程》、《社区居民公约》; (五)变更或者撤销社区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负责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三、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考核评议。当社区居民代表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满意率低于60%时,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应督促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整改。并对不称职或工作有严重失误的成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罢免或撤换。 四、社区居民代表大会会议事规则: (一)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并主持,每年至少召开会议二次,遇特殊情况或有1/3以上代表或居民小组,1/5以上的户或18周岁(含18周岁)以上的社区居民提议,可以决定召开居民代表大会。 (二)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必须有社区居民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决定问题,由出席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才能生效。在合法的前提下,其决议、决定和通过的事项在本社区内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效力,全体社区居民都必须贯彻执行和自觉遵守。 五、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议事程序。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提前5天书面通知全体社区居民代表,并张贴会议通知;代表就有关议题深入调查研究,征求社区单位和居民意见;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并主持会议;先由提出议案者说明议案,再由与会代表充分酝酿、讨论,然后集中正确意见对议案以无记名形式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并当场宣读,会后张榜公布。 社区居委会会议制度 一、每周召开一次办公会,研究处理经常性工作。 二、每季召开一次汇报会,总结前阶段工作,研究处理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制定下一步工作计划和措施。 三、年终召开一次总结会,总结一年来工作,部署下一年工作。 四、会议应做好记录,写明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参会人员要亲自签名,缺席人员,写明其缺席原因。 五、会议由社区居委会主任或到副主任主持召开。 六、会议要有社区居委会成员过半数方可召开,决定问题时,须有社区居委会成员过半数通过方有效。社区居务公开制度 一、实行居务公开,自觉接受社区居民监督,不断提高社区居委会为居民服务水平。 二、居务公开内容 (一)社区居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完成情况。 (二)居规民约。 (三)社区居委会职责、社区居委会成员工作目标及分工。 (四)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实施情况。 (五)社区服务项目及开展情况、开展社区服务的收支情况。 (六)社区公益事业经费和使用情况。 (七)社区居委会向社区居民、单位筹集资金和使用情况。 (八)其他 三、居务公开的形式。设置固定的居务公开栏,用于公开社区居民事务,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宣传品、政务网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 四、在社区公众场合设置居务公开意见箱和公开投诉电话,收集社区居民对居务公开情况和意见和建议,及时处理投诉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社区居委会民主决策制度 一、社区居委会制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应提交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二、社区居委会决定问题时,应征求社区居民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减少决策失误;在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的基础上,应关注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力求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三、凡涉及社区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社区居委会必须提请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四、社区居委会成员应当以身作则,模范地遵守居规民约,并引导社区居民和驻社区单位自觉遵守。 社区居委会民主监督制度 一、监督内容。社区居委会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居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社区服务项目的开展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社区其他重大事项和居民普遍关心的问题。 二、有1/3以上的居民代表提议,社区居委会应召开居民代表大会,对居民群众意见较大或不赞成的事项,经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后,予以纠正。 三、居民代表大会定期听取社区居委会的工作报告。居民代表对社区居委会的工作可以提出质询,社区居委会对居民代表的质询,应给予实事求是的解答。 四、实行评议社区居委会成员、专职人员制度,按照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对社区居委会成员、专职人员每年年终进行一次评议,对优秀者给予表彰,对不称职者要求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有关规定予以撤换或罢免。社区居委会学习制度 一、每月安排一天集中进行政治或科学文化知识学习。 二、学习内容: (一)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知识。 (二)党在各个时期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国内、国际和形势。 (四)党纪党规、国家法律法规。 (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知识和科技科知识。 (六)与工作相关知识。 三、认真遵守学习制度,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学。 四、坚持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除参加集中学习外,平时必须主动进行自学。 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学以致用,注意实际问题的理论分析,增强学习效果。 六、每年年终,社区居委会成员及专职人员必须写出一篇学习心得体会,如实反映自己一年来的学习情况。社区居委会联系群众制度 一、社区居委会要密切联系群众,坚持群众路线,关心社区居民的疾苦,为社区居民谋利益、办实事,全心全意为社区居民服务。 二、社区居委会要密切联系社区单位,动员社区单位向社会开放内部服务资源,为居民提供服务,实现共驻、共建、共享,增强社区凝聚力和社区居民对社区的归属感、认同感。 三、社区居委会成员按照责任分工,密切联系责任区域的社区居民代表及居民小组长,掌握社区居民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四、社区居委会要经常听取居民对社区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信息,解决居民群众反映的焦点、难点问题。社区居委会委员职责 一、在社区党委会和社区居委会主任的领导下,做好分管的各项工作。 二、密切联系群众,倾听和反映群众要求和建议,维护社区居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不断提高为居民群众服务的本领,努力为居民办好事办实事,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四、完成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社区工会联合会职责 一、团结和动员职工为社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贡献。 二、负责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基层工会的组建和发展会员工作。 三、推动建立与社区工作站联席会议制度和劳动关系-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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