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Z-10环境保护作业指导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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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10环境保护作业指导书 51 2020年5月29日 文档仅供参考 上海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SZ2:ZZ-10环境保护作业指导书目 录 含有害物质建筑材料使用控制作业指导书 2 游烟控制作业指导书 12 烟尘控制作业指导书 12 流程性材料防泄漏作业指导书 14 施工现场噪音测量作业指导书 15 噪声控制作业指导书 18 废水排放作业指导书 20 渣土清运作业指导书 25 废弃物处理作业指导书 26 扬尘控制作业指导书 28 夜间施工强光辐射控制作业指导书 29 泥浆池外泄控制作业指导书 30 复印机废气(臭氧)排放控制作业指导书 31 含有害物质建筑材料使用控制作业指导书 控制范围:施工过程辅助材料和构造建筑产品的材料 引用文件: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甲醛释放限量>GB18580-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2-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3-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4-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5-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聚氯乙稀卷材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6-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有害物质限量标准>GB18587- <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限量>(GB18588- ) 控制措施: 一、含放射性核素建筑材料的使用控制 1、建筑材料分类 建筑主体材料:水泥与水泥制品、砖、瓦、混凝土预制构件、砌块、墙体保温材料、工业废渣、掺工业废渣的建筑材料、及各种新型墙体材料等。 装饰材料:花岗石、建筑陶瓷、石膏制品、吊顶材料、粉刷材料及其它新型饰面材料等。 2、材料含有害物质要求 (1) 建筑主体材料 当建筑主体材料中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钾-40的放射性比活度同时满足IRa(内照射指数)≤1.0和Ir(外照射指数)≤1.0时,其产销与使用范围不受限制。 对空心率大于25%的建筑主体材料,其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钾-40的放射性比活度同时满足IRa(内照射指数)≤1.0和Ir(外照射指数)≤1.3时,其产销与使用范围不受限制。 (2) 装饰材料 A类材料: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钾-40的放射性比活度同时满足IRa(内照射指数)≤1.0和Ir(外照射指数)≤1.3时,其产销与使用范围不受限制。 B类材料:不满足A类材料要求,但同时满足IRa(内照射指数)≤1.3和Ir(外照射指数)≤1.9时,B类材料不可用于住宅、老年公寓、托儿所、医院和学校等建筑的内饰面,但可用于其外饰面及其它一切建筑的内、外饰面。 C类材料:不满足A、B材料要求但满足Ir(外照射指数)≤2.8,C类材料只可用于建筑物的外饰面及室外其作用途。 注:Ir(外照射指数)>2.8的花岗石只可用于碑石、海堤、桥墩等人类很少涉及到的地方。 3、使用控制 (1) 材料进场验收时应及时收取建筑材料天然放射性核素的检测报告,判定其合格与否,并选择适宜的场所堆放标识。 (2) 按材料使用的控制要求发放材料,防止装饰A、B、C材料错用和误用。 二、含甲醛人造板及其制品使用的控制 1、材料及制品甲醛限量要求(见下表) 产品名称 试验方法 限量值 使用范围 中、高密度纤维板、创花板、定向创花板等 穿孔萃取法 ≤ 9mg/100g 可直接用于室内 ≤ 30mg/100g 必须饰面处理后可允许用于室内 胶合板、装饰单板贴面胶合板、细木工板等 干燥器法 ≤ 1.5mg/L 可直接用于室内 ≤ 5.0mg/L 必须饰面处理后可允许用于室内 饰面人造板(包括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实木复合地板、竹地板、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等) 气候箱法 干燥器法 ≤ 0.12mg/m3 可直接用于室内 ≤ 1.5mg/L 2、材料的使用控制 (1) 人造板及其制品进场时,应具有产品标志,明确产品名称、产品标准编号、商标、生产企业名称、详细地址、产品原产地、产品规格、型号、等级、甲醛释放量限量标识。 (2) 对产品抽样复检 a)抽样原则:在施工现场抽样,必须在同一地点的同一种产品内随机抽取。 b)复验与判定规则:在随机抽取的3份样品中,任取一份样品按本标准的规定检测甲醛释放量,如测定结果达到本标准的规定要求,则判定为合格。如测定结果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要求,则对另外2份样品再行测定。如2份样品均达到本标准的规定要求,则判定为合格;如2份样品中只有一份样品达到规定要求或2份样品均不符合规定要求,则判定为不合格。 c)复验结果应获取检验报告,其内容包括产品名称、规格、类别、等级、生产日期、检验依据标准、检验结果、样品含水率、异常情况和其它必要说明。 三、溶剂型木器涂料有害物质限量控制 1、有害物质含量限值要求 项 目 限 量 值 硝基漆类 聚氨酯漆类 醇酸漆类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a/(g/L) ≤ 750 光泽(600)≥80,600 光泽(600)<80,700 550 苯b /% ≤ 0.5 甲苯和二甲苯总和b/ % ≤ 45 40 10 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C % ≤ - 0.7 - 重金属(限色漆)(mg/kg)≤ 可溶性铅 90 可溶性镉 75 可溶性铬 60 可溶性汞 60 a 按产品规定的配比和稀释比例混合后测定,如稀释剂的使用量为某一范围时,应按照推荐的最大稀释量稀释后进行测定。 b 如产品规定了稀释比例或产品由双组分或多组分组成时,应分别测定稀释剂和各组分中的含量,再按产品规定的配比计算混合涂料中的总量。如稀释剂的使用量为某一范围时,应按照推荐的量大稀释量进行计算。 C 如聚氨酯漆类规定了稀释比例或由双组分或多组分组成时,应先测定固化剂(含甲苯二异氰酸酯预聚物)中的含量,再按产品规定的配比计算混合涂料中的含量。如稀释剂的使用量为某一范围时,应按照推荐的量小稀释量进行计算。 2、产品标志 采购的合格产品,应在产品包装标志上有明示的标识。对于由双组分或每组分配套组成的涂料,包装标志上应明确各组分配比。对于施工时需要稀释的涂料,包装标志上应明确稀释比例。 3、抽样复验 同类产品随机抽样二份,一份密度保存,另一份作为检验用样品,并按时送试。 4、复验结果的判定 (1) 检验结果的判定按GB/T 1250-1989中修约值比较法进行。 (2) 所有项目的检验结果均达到本标准要求时,该产品判定为合格;如有一项检验结果未达标本标准要求时,应对保存样品进行复验;如复验结果仍未达标,则判定该产品不合格。 5、施工安全涂装及防护 (1) 涂装作业时应保证室内通风良好,并远离火源,作业场所禁动用明火。 (2) 涂装方式采用刷涂。 (3) 涂装的作业人员应穿戴好必要的防护用品(工作服、手套、口罩等)。 (4) 涂装作业完成后,继续保持室内室外流通。 (5) 涂装后的房间在使用前应空置一段时间。 四、内墙涂料有害物质限量控制 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技 术 要 求 项 目 限 量 值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g/L) ≤ 200 游离甲苯/(g/kg) ≤ 0.1 重金属/(mg/kg) 可溶性铅 ≤ 90 可溶性镉 ≤ 75 可溶性铬 ≤ 60 可溶性汞 ≤ 60 2、产品标志 采购的合格产品,应在产品包装标志上除应符合GB/T 9750-1998的规定外,并按标准检验合格的产品在包装标志上明示标识。 3、抽样复验 在同类产品中随机抽样三份,一份密封保存,另一份作为检验用样品,并按时送试。 4、复验结果的判定 (1) 检验结果的判定按GB/T 1250-1989中修约值比较法进行。 (2) 所有项目的检验结果均达到本标准技术要求时,该产品为符合本标准要求。如有一项检验结果未达到本标准要求时,应对保存样品进行复验,如复验结果仍未达到本标准要求时,该产品为不符合本标准要求。 5、施工安全涂装及防护 (1) 涂装作业时应保证室内通风良好。 (2) 涂装作业方式采用刷涂。 (3) 涂装作业人员应穿戴好必要的防护用品(如:工作服、手套、口罩等)。 (4) 涂装完成后继续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5) 涂装后的房间使用前应空置一段时间。 五、胶粘剂有害物质限量控制 1、胶粘剂分类 胶粘剂可分溶剂型和水基型二种。 2、胶粘剂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1) 溶剂型胶粘剂有害物质限量值要求 项 目 指 标 橡胶胶粘剂 聚氨酯类胶粘剂 其它胶粘剂 游离甲醛/(g/kg) ≤ 0.5 - - 苯1)/(g/kg) ≤ 5 甲苯+二甲苯/(g/kg) ≤ 200 甲苯二异氰酸酯/(g/kg) ≤ - 10 - 总挥发性有机物/(g/L) ≤ 750 注:1)苯不能作为溶剂使用,作为杂质其最高含量不得大于表中的规定。 (2) 水基型胶粘剂有害物质限量值要求 项 目 指 标 缩甲醛类 胶粘剂 聚乙酸乙烯酯 胶粘剂 橡胶类 胶粘剂 聚氨酯类 胶粘剂 其它 胶粘剂 游离甲醛/(g/kg) ≤ 1 1 1 1 1 苯/(g/kg) ≤ 0.2 甲苯+二甲苯/(g/kg) ≤ 10 总挥发性有机物/(g/L) ≤ 50 3、产品标志 用于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的胶粘剂产品,其包装上应标明规定的有害物质及名称及其含量。 4、抽样复验 在同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三份样品,每份不小于0.5kg,并在其中取一份送试。 5、合格的判定 在抽取的三份样品中,取一份样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测定,如果所有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要求,则判定为合格。如果有一项检验结果未达到本标准要求时,应对保存样品进行复验,如果结果仍未达到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为不合格。 6、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本标准名称和编号; (2) 样品名称、生产单位及批号; (3) 取样方法; (4) 使用仪器名称及型号; (5) 检验结果; (6) 在检验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 (7) 检验人和检验日期。 六、室内木家具有害物质限量控制 1、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项 目 限 量 值 甲醛释放量 mg/L ≤1.5 重金属含量(限色漆) mg/kg 可溶性铅 ≤90 可溶性镉 ≤75 可溶性铬 ≤60 可溶性汞 ≤60 2、检验报告 室内木家具供应商在供应产品的同时,应提供加盖本单位红章的产品检验报告,其内容包括: (1) 本国家标准编号及名称; (2) 样品名称和其它说明; (3) 检验结果和结论; (4) 检验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和其它有必要说明的事项。 3、合格的判定 产品所有检验项目的结果均达到有害物质限量要求时,判定其合格;若有一项检验结果未达到要求,则判定不合格。 若对检验报告的检验结果有异议,必要时取样复试。 七、室内壁纸有害物质限量控制 1、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壁纸中的有害物质限量值 单位为毫克每千克 有 害 物 质 名 称 限 量 值 重金属(或其它)元素 钡 ≤1000 镉 ≤25 铬 ≤60 铅 ≤90 砷 ≤8 汞 ≤20 硒 ≤165 锑 ≤20 氯 乙 烯 单 体 ≤1.0 甲 醛 ≤120 2、抽样复试 (1) 以同一品种、同一配方、同一工艺的壁纸为一批,每批量不多于5000m2。 (2) 以批为单位进行随机抽样若干卷壁纸。 (3) 距壁纸端部1m以外每隔1m切取1m长、全幅宽的样品若干张。 (4) 在样品上均匀切取(30±1)mm宽,(50±1)mm长的试样至少150个长方形,试样的宽度方向应与卷筒壁纸的纵向一致。 (5) 将准备的试样送试。 3、复试结果的判定 若所有检验结果均达到本标准的规定,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若有一项检验结果未达到本标准规定,应从原批中随机抽取两倍样品进行全项复验。若复验结果均达到本标准规定,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若复验结果仍未达到本标准规定,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4、产品包装标志 壁纸应用非聚氯乙烯塑料薄膜进行包装,其包装标志应符合GB/T 10342中的规定。 八、聚氯乙烯卷材地板有害物质限量控制 1、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1) 氯乙烯单体限量 卷材地板聚氯乙烯层中氯乙烯单体含量应不大于5mg/kg。 (2) 可溶性重金属限量 卷材地板中不得使用铅盐助剂作为杂质,卷材地板中可溶性铅含量应不大于20mg/m2。卷材地板中可溶性镉含量应不大于20mg/m2。 (3) 挥发性的限量 卷材地板中挥发物的限量见下表。 挥发物的限量 单位为克每平方米 发泡类卷材地板中挥发物的限量 非发泡类卷材地板中挥发物的限量 玻璃纤维基材 其它基材 玻璃纤维基材 其它基材 ≤75 ≤35 ≤40 ≤10 2、抽样复验 (1) 同一配方、工艺、规格、花色型号的卷材地板,以5000m2为一批,不足此数为一批。 (2) 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卷作样品。 (3) 去掉样品卷最外3层后抽取,沿产品长度方向裁取1m。 (4) 裁取的试样用非聚氯乙烯塑料袋密封在阴凉处放置,不应作任何特殊处理,然后送试。 3、复验结果的判定 所有项目的检验结果均达到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判定该产品为检验合格;若有一项检验结果未达到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判定该产品为检验不合格。 4、检验报告 产品的检验和复验结果应形成检验报告,并及时获取。 九、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有害物质限量控制 1、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1) 地毯有害物质释放限量 单位为毫克每平方米小时 序号 有害物质测试项目 限 量 1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 ≤0.500 ≤0.600 2 甲醛(Formaldehyde) ≤0.050 ≤0.050 3 苯乙烯(Styrene) ≤0.400 ≤0.500 4 4-苯基环乙烯 (4-Phenylcyclohexene) ≤0.050 ≤0.050 (2) 地毯衬垫有害物质释放限量 单位为毫克每平方米小时 序号 有害物质测试项目 限 量 A级 B级 1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 ≤1.000 ≤1.200 2 甲醛(Formaldehyde) ≤0.050 ≤0.050 3 丁基羟基甲苯 (BHT-butylated hydroxytoluene) ≤0.030 ≤0.030 4 4-苯基环乙烯 (4-Phenylcyclohexene) ≤0.050 ≤0.050 (3) 地毯胶粘剂有害物质释放限量 单位为毫克每平方米小时 序号 有害物质测试项目 限 量 A级 B级 1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 ≤1.000 ≤1.200 2 甲醛(Formaldehyde) ≤0.050 ≤0.050 3 2-乙基乙醇 (2-ethyl-I-hexanol) ≤0.050 ≤0.050 2、产品标签标识 在产品标签上应标识有害物质释放限量的级别,其中A级为环保型产品;B级为有害物质释放限量合格产品。 3、采购选择 根据施工图规定或顾客的要求,选择采购A级或B级产品。 4、抽(取)样复验 以批为单位随机抽样,其批量大小和样本大小按相应的产品标准执行。 在样本中取样方法: (1) 在成卷产品中取样至少距头端2m,中间截取至少1m2样品两块。 (2) 拼块地毯从成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一箱。 (3) 地毯胶粘剂应从成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一桶。 对抽取的样本,妥善保存并及时送试。 5、复试合格的判定 检验结果产品”限量”超标,则判定其不合格。检验项目中有一项不合格时,允许对该产品加倍复验。如全部检验合格则判定其合格,否则判定基不合格。 6、对送试的产品,应及时获取相应的复试报告。 十、混凝土外加剂氨释放限量控制 1、氨释放限量要求 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量≤0.10%(质量分数) 2、限量控制 (1) 自拌混凝土外加剂氨释放限量控制 a)采购的外加剂氨释放量应不大于0.10%(产品检验报告); b)外加剂抽样复试 采购的产品应抽样复试,抽样应在同一编号外加剂中随机抽取1kg样品,分为两份,一份密封保存三个月,另一份作送试。 C)合格判定 检验结果外加剂氨释放限量满足不大于0.10%要求,则判定其合格,否则判定其不合格。 d)使用量控制 需要添加外加剂的混凝土,在施工前获取有资质单位签发的混凝土级配单,并有外加剂的级配用量。在拌制混凝土时应按要求控制外加剂用量。 (2) 商品混凝土外加剂氨释放限量控制 a)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签约时,应向供应商说明外加剂氨释放限量要求,并以合同条款予以明确。 b)随料车送达施工现场的商品混凝土送料单,应注明外加剂氨释放限量指标,如果指标超过标准,则判定该商品混凝土不合格。 游烟控制作业指导书 控制范围:办公区域和施工现场游烟控制 引用文件:上海市消防管理条例 控制措施: 1、公司机关每层楼梯平台处设置固定吸烟点,并配置沙发、茶几、烟缸,供员工和外来人员吸烟,每天由物业管理人员负责清理烟缸。 2、公司第一会议室内禁止吸烟,与会人员可在门外吸烟点抽烟。 3、公司第二~第五会议室内配置烟缸,供与会讨论时抽烟,物业管理人员负责清理。 4、项目部(分公司)参加1~3,设置固定吸烟点,供员工和外来人员抽烟。 5、施工现场办公室参照1~3设置固定吸烟点,供员工和外来人员抽烟。 6、施工现场应在门卫的附近,设置临时固定吸烟亭。 7、吸烟亭的大小应根据工程施工人同的多少来确定,吸烟亭内配置座登,积烟蒂斗,供员工抽烟休息。 8、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以黑板、宣传栏、广播、会议、内部刊物,宣传吸烟的危害和消防安全的重要性。 9、对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经教育不改的则处于行政或经济处罚 烟尘控制作业指导书 控制范围:食堂油烟、现场施工烟尘和火灾事件、事故烟尘的控制 引用文件: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控制措施: 一、食堂油烟控制 1、公司机关食堂配置油烟过滤净化装置,定期清水、保养、维修,保持记录。 2、项目部(分公司)的食堂油烟参照公司要求控制,或采用与外单位搭伙、购快餐解决员工的用餐问题。 3、施工现场食堂均采用油灶炊事,配备排风扇,炊事以烧煮为主,减少油渣的频次和时间。 二、施工烟尘控制 1、杜绝烟尘的产生 变更施工方案,消除烟尘的产生,如将打入桩施工方案变更为静压桩或钻孔桩,消除打入桩机烟尘的排放。 改变施工工艺消除烟尘的产生,如将钢筋焊接改变成螺旋杆对接,消除电焊烟尘的排放,选用新型的防水材料,消除施工现场烧煮熔化沥清的烟尘排放。 严禁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焚烧。 材料外加工如钢筋外加工,消除电焊烟尘的排放。 2、减少、降低烟尘的排放 保持施工设备正常运行,对自有(租赁、分包单位自带)的设备,做到定期保养、维修,确保机械烟尘排放无异常情况的发生。 存在烟尘的作业,应适当控制作业的频次、时间和材料的正确选择和使用,如电焊作业应选择与焊接匹配的焊条,并控制电焊作业的频次和时间。 施工烟尘的排放可能影响周边环境的情况,应对分包方施加影响,与相关方协商沟通。 三、火灾事件、事故烟尘的控制 1、火灾预防管理措施 认真执行国家和政府所颁布的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条例,遵守企业所制定的工作标准。 严格动火审批制度,不准无证动火。 严格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确保安全。 加强安全用电教育,严禁乱接乱拉电气线路。 2、火灾事件、事故现场的施救措施 一旦发生火灾事件、事故,现场应根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扑救,进入现场人员必须携带有关防护用具,避免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 充分识别起火原因,选用合适的灭火器材。 一旦火苗扑灭,应派专人监视,防止死灰复燃,必要时延长扑救时间。 及时清理火灾事件、事故现场,处理烧毁的物料和物品。 3、灭火器的选型 A类:固体物火灾:由木材、棉、纸张引起火灾。 B类:液体类火灾:由汽油、酒精、柏油引起火灾。 C类:气体类火灾:由煤气、天然气、氢气引起的火灾。 二氧化碳灭火器适用于扑救各种B类、C类和带电设备的火灾。 干粉灭火器又称ABC干粉灭火器适用于扑救A类、B类、C类和带电设备的火灾。 机械泡沫灭火器适用于扑救A类、B类的火灾。 水基型灭火器又称清水灭火器适用于扑救A类火灾。 流程性材料防泄漏作业指导书 控制范围:施工现场流程性材料的贮存、运输、使用的控制 引用文件:GB16912-1997<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 控制措施: 一、施工现场常见的流程性材料 氧气、乙炔、涂料、胶水、汽柴油、机油 二、控制要点 1、氧气防泄漏 氧气瓶主要构造由瓶体、瓶帽、瓶阀、瓶筐及防漆橡胶圈组成。瓶体是由φ2mm2低合金钢制成的无缝瓶体,底部是凹状,外表面涂天蓝色,并用黑漆写有”氧气”字样以作标识。 灌装的氧气瓶应单独竖立贮存在防雨、防日照的阴凉处,并距离明火10m以外。 运输和使用中不得将氧气瓶抛、滑、滚、碰、卧。 使用前应按规定程序安装经鉴定合格的氧气压力表。使用过程中应保持随开随关,配二氧化碳灭火机。 2、乙炔防泄漏 乙炔气瓶主要构造由瓶体、瓶帽、瓶阀、易熔塞、多孔性填料、瓶座组成。瓶体采用镇静钢,具有良好的焊接性能,其化学成分、机械性能、冷弯试验符合<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要求,外表面漆成白色,写成红色的”乙炔”和”不可近火”的字样以作标识。 瓶阀要采用碳素钢或低碳合金钢制造,如选用钢合金时,含钢量必须小于70%。 灌装的乙炔气瓶,应单独竖立贮存在防雨、防日照的阴凉处,并与氧气隔离,距离明火10m以外,不应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运输和使用中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卧,使用时与氧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3m,并配二氧化碳灭火机。 使用前应按规定程序安装经鉴定合格的乙炔压力表,使用过程中应保持随开随关。 3、涂料、胶水、汽柴油防滴漏 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时,应明确材料防滴漏要求。 涂料、胶水、汽柴油送货进入工地时,验收人员应仔细查验其包装是否完好,有否泄漏情况,如有泄漏应拒收退回。 涂料、胶水、汽柴油应按分类储藏在仓库内并予以标识。 涂料、胶水、汽柴油使用作业前应有操作人员进行详细交底,防止大面积滴漏。 提供专用的调制涂料、胶水的场所,并设置防滴漏污染措施。 当日未使用完的涂料、胶水、汽柴油应盖紧桶盖,使用完毕的空桶,应盖紧桶盖,指定堆放,并及时通知供应商或回收部门运出现场。 施工现场噪音测量作业指导书 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城市建筑施工作业期间,对建筑施工场地产生的噪声进行测量。 1 名词术语 1.1 建筑施工场地的边界 由政府有关部门限定的建筑施工场地最外面的边界线。 1.2 建筑施工场地 指工程限定的边界范围以内的区域,以及规定界线以外的确实用于建筑或拆毁的其它中间准备区域。 1.3 噪声敏感区域 受到建筑施工噪声影响的住宅区、机关、学校、商业区以及公共场所等,其背景噪声比建筑施工场地产生的噪声级低的区域。 1.4 背景噪声 当建筑场地停止施工时,上述区域的环境噪声。 2 测点的确定 2.1 根据城市建设部门提供的建筑方案和其它与施工现场情况有关的数据确定建筑施工场地边界线。并应在测量表中标出边界线与噪声敏感区域之间的距离。 2.2 根据被测建筑施工场地的建筑作业方位和活动形式,确定噪声敏感建筑或区域的方位,并在建筑施工场地边界线上选择离敏感建筑物或区域最近的点作为测点。由于敏感建筑物方位不同,对于一个建筑施工场地,可同时有几个测点。 3 测量条件 3.1 测量仪器 测量仪器为积分声级计,其性能至少应符合GB 3785<声级计的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中对Ⅱ型仪器的要求。在测量前后要对使用的声级计进行校准。 如有条件,也可使用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但仪器的动态范围应不小于50dB,以保证测量数据的准确性。 3.2 传声器设置 测量时声级计或传声器能够手持,也能够固定在三角架上,传声器处于距地面高1.2m的边界线敏感处。如果边界处有围墙,为了扩大监测范围也可将传声器置于1.2m以上的高度,但要在测量报告中加以注明。 3.3 气象条件 测量应选在无雨、无雪的气候时进行。当风速超过1m/s时,要求在测量时加防风罩,如风速超过5m/s时,应停止测量。 3.4 测量时间 分为昼间和夜间两部分,时间的划分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4 测量参数的定义 测量参数为等效连续A声级Leq,单位为dB(A)。 等效连续声级代表声级的能量平均值,即随时间变化噪声的等能量稳态声级。 按定义此量为: 式中:LA(t)表示某测量时刻t的瞬时A声级,dB; T-规定的测量时间,s。 当测量是采样测量,且采样的时间间隔一定时,式(1)可表示为: 式中:n表示所规定的时间T内采样的总数; Li-第i次测量的A声级,dB。 5 测量方法 5.1 根据第2条的方法对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观测,确定噪声测量点。测量条件应符合本文第3条的有关规定。 5.2 采用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进行测量时,仪器动态特性为”快”响应,采样时间间隔不大于1s。白天以20min的等效A声级表征该点的昼间噪声值,夜间以8h的平均等效A声级表征该点夜间噪声值。 5.3 测量期间,各施工机械应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应包括不断进入或离开场地的车辆,例如:卡车,施工机械车辆、搅拌机(车)等,以及在施工场地上运转的车辆,这些都属于施工场地范围以内的建筑施工活动。 5.4 背景噪声应比测量噪声低10dB(A)以上,若测量值与背景噪声值相差小于10dB(A),按下表修正。 差 值 3 4-5 6-9 修正值 -3 -2 -1 6测量报告 测量报告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a.建筑施工场地及边界线示意图; b.敏感建筑物的方位、距离及相应边界线处测点; c.各测点的等效连续A声级Leq; 噪声控制作业指导书 控制范围:施工现场作业噪声的控制 引用文件:GB12523—90<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上海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JGJ33—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控制措施: 1、噪声控制标准 (1) 不同施工阶段作业噪声排放限值 等效声级<eq[dB(A)] 施工阶段 主要噪声源 噪声限值 昼间 夜间 土石方 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等 75 55 打 桩 各种打桩机等 85 禁止施工 结 构 混凝土搅拌机、振动棒、电锯等 70 55 装 修 吊车、升降机等 65 55 (2) 作业指导书”适用区域”的定义见下表 等效音级dB(A) 适用区域 白天 7:00~21:00 早晚 5:00~7:00 21:00~23:00 深夜 23:00~5:00 特殊住宅区 50 45 40 居民、文教区 55 50 45 一类混合区 60 55 50 二类混合区 65 60 55 注:特殊住宅区:是指需要特别安静的住宅区。 居民、文教区:是指纯居民区和文教、机关区。 一类混合区:是指一般商业与居民混合区。 二类混合区:是指工业、商业、少量交通与居民混合区。 2、在项目开工产品实现策划同时,识别排查、评价施工各阶段的噪声源,同时考虑项目工程所处的区域。 3、 与项目所在区域环保等有关部门协商沟通,获取本施工区域噪声排放的具体要求。 4、制定控制措施 (1) 声源控制 更改施工工艺(如将打入桩改静压桩),更换降噪的振动棒。 (2) 传播途径控制 采取封闭或屏蔽的措施降低噪声的传播影响(如:搭建木工间降低木工电锯、平创噪声的影响,临时加工的作业移入室内等)。 (3) 噪声直接接受者的防护 处于噪声环境的作业人员应配备防护用品(如:耳塞、耳罩等),减少在噪声环境中的暴露时间。 (4) 内部教育 开展经常的教育活动,减少个人操作行为造成的噪声影响。 (5) 外部沟通 对一些作业而无法消除的噪声(如:吊车、升降机、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各种打桩机、商品混凝土施工),项目部应与社区等相关方沟通协商,取得理解,夜间施工应办理施工许可证,并控制施工时间。 5、重要噪声源控制 (1) 重要噪声源有:柴油内燃打桩锤击、振动打桩、履带式打桩锤击。 (2) 控制措施 a) 应单独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对打桩作业的环境作仔细观察和研究,决定本工程采用何种类型的打桩机械及作业流程,市区严禁选用各种锤击式打桩机械。 b) 作业时间的控制;打桩机械锤击的噪声限值为85分贝,严禁夜间作业,中考、高考期间时段严禁打桩作业。 c) 每天作业前对打桩机械转动部分进行保养,按规定加注润滑油,检查所有紧固螺栓,并重点检查导向板的固定螺栓,不得在松动及缺件或未进行例保的情况下作业。 d) 每天导向板作业前检查导向板的间隙,当间隙超过7mm时,应及时更换。 e) 每天作业前检查缓冲胶垫,当钻座和橡胶垫的接触面小于原面积的三分之二时或下汽缸法兰的钻座间隙小于7mm时,均应更换橡胶垫。 f) 桩锤启动前,应使桩锤、桩帽和桩在同一轴线上。 g) 振动锤作业前,应检查振动锤减振器与连接螺栓的紧固情况不得在螺栓松动或缺件的状态下启动。 h) 在检查并确认振动箱内润滑油位是否在规定的范围内,用手盘转胶带轮时,振动箱内不得有任何异响。 i) 履带式打桩机作业时,机械必须保持水平,必要时在履带下铺设路基箱式30mm厚钢板。 j) 桩锤底部冲击块与桩帽之间应有一定厚度的缓冲垫木,金属桩、缓冲垫木厚度为100-150mm,混凝土桩、缓冲垫木厚度为200-250mm,作业中应观察垫木的损坏情况,及时更换。 k) 打桩操作人员在桩锤施打过程中,必须在距离锤中心5m以外监视,桩机司机应配备必要的劳防用品,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时间。 废水排放作业指导书 控制范围:施工现场食堂动植物油、生活污水和施工生产的废水排放 引用文件:DB31/199-1997 <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国家建筑标准设计045S19>。 控制措施: 一、废水排放要求及标准: 施工区域、生活区食堂、厕所等场所必须设置污水处理设施。 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污水须经处理后排放,不准将泥浆、油污、粪便等污染物直接或间接排入下水道或河道。 施工现场须保持排水畅通,无黑臭积水、无随地便溺现象。 施工现场应避免让污水进入雨水管道。 污水处理设施排出口水样必须符合相应等级污染物(PH、悬浮物、CODcr、动植物没、氨氮)排放浓度标准。 在特殊保护水域内不准新建排污口;排入保护水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排入一般水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接入南区、西区污水干管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L) 序号 污染物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1 PH 6~9 6~9 6~9 2 悬浮物 70 150 350 3 化学需氧量 100 100 300 4 动植物油 10 15 30 5 氨氮 10 15 25 二、食堂废水排放控制 1、在食堂搭建及布设排水管道同时,必须沿废水排放管设置隔油池。隔油池可用砌块砌筑,池的底部须用混凝土浇捣,也可采用不锈钢制作。可参照<国家建筑标准设计04S519>。 2、隔油池的基本要求 (1) 隔油池应有足够的容量使废水流过隔油池时,油污能够与废水分开。 隔油池的大小按设计秒流量计算,详见04S519中总说明5.2条款及砖隔油池结构尺寸一览表。食用油污水在池内停留时间为10分种。隔油池设计采用砖砌结构(详见附图),其容量选用见下表 砖砌隔油池选用表 型 号 地 下 水 尺 寸 Ⅰ Ⅱ Ⅲ Ⅳ 备 注 有 有 有 有 h 750-1500 750-1350 850-1400 850-1400 H 1250- 1600-2200 2150-2700 2450-3000 H1 500 850 1300 1600 H2 400 750 1200 1500 H4 150 150 200 200 H5 250 500 900 1100 H6 400 500 600 700 L 1500 2500 3000 A 750 1000 600 600 C 370 370 370 370 C1 490 490 490 490 h1 810-1560 1160 1110 510 1060 510 1060 格内两尺寸 前格为最小的h1和h2值,后格最大尺寸的h1和h2值 h2 -- -- 400 850 850 1150 1150 有效容积m3 0.60 1.50 3.00 4.50 设计流量m3/ h 2.67 6.67 13.00 20.00 代号 ZG-101 ZG-102 ZG-103 ZG-104 池顶无覆土 池顶无覆土 池顶无覆土 池顶无覆土 注:H1----有效高度 H-----实际高度 (2) 防止废水注入隔油池时与池面已浮起的油脂混合。 在隔油池的入口应装设隔板(详见04S519标准图),使废水流入池内时减慢流速,与浮在表层的废物分开。入水管尾端应向下弯曲90度,并使废水进入隔油池时,至少低于水面100毫米。入水管决不可高于水面,使废水跌入隔油池。 (3) 设置清掏及维修口,安装活动钢盖板,使积存池底及浮于池面的废物可得以清理。 (4) 所有隔油池必须装置通风口(详见04S519标准图)。 (5) 隔油池出水管管底至池底深度-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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