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级干部管理暂行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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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级干部管理暂行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县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股级干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县政府工作部门、县政府直属事业部门的股级干部(县政府直属企业机关可参照),以及下属其它正、副科级和股级事业单位的股级干部。 第三条选拔任用股级干部的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股级干部的管理权限 (一)各部门机关内设机构及部门直属事业(企业)单位(基层除外)的股级干部任免,呈报主管县长同意后,按以下权限执行: 1.公务员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任免; 2.事业单位按聘用制度管理的有关规定,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按确定的岗位签订《XX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并经仲裁机构鉴证备案; 3.政府直属企业机关,在人事部门指导下由本部门考察任免,报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4.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履行任免手续。 (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中。*县第一中学、*县职教中心、*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政府招待所的副职,*县妇幼保健院、*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正职的任免,由主管部门呈报主管县长同意后,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程序进行考察,提交县政府党组研究任免。 第五条股级干部的职数配备 (一)公务员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内设机构(以编办批准为依据)股级干部的职数配备原则: 1.3人以下科(室)设一职; 2.4-7人的科(室)设一正一副; 3.8人以上的科(室)设一正二副。 (二)副科级规格事业单位的副职,按县编办和上级有关规定核定的职数进行配备。 (三)下属股级事业单位股级管理人员的职数配备,按县编办和上级有关规定进行配备。没有规定的,核定时按以下原则配备: 1.4人以下设一职; 2.5-8人的设一正一副; 3.9-20人的设一正二副; 4.21人以上的设一正三副。 第六条拟选拔股级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知识; (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备胜任岗位工作的组织能力; (三)能够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善于做群众工作,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团结同志; (四)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一般应在下一级职务工作三年以上; (五)新任股级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特殊人才可适当放宽; (六)身体健康。 第七条任免(聘用)程序: (一)由本部门确定拟任免(聘用)考察对象、写出推荐报告,填写《拟任免(聘用)股级干部呈报表》; (二)呈报主管县长同意; (三)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部门呈报拟任免(聘用)的人选,依据编制进行审查:有无乱设机构、有无超职数配备,审查是否混岗使用、年度考核是否称职(合格)以上等情况; (四)按管理权限组织考察; (五)按管理权限研究任免。事业单位(含基层)要严格按照事业单位聘用制的有关规定实施,并及时进行审核、变更聘用合同内容、到仲裁机构鉴证备案。当发生与聘用岗位有关的人事争议时,由人事仲裁机构仲裁。 第八条推荐股级干部人选,可采取竞争上岗方法,也可以采取组织推荐、群众推荐、个人自荐和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实施竞争上岗、竞争聘用的股级职位(岗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选拔任免(聘用)股级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考察对象得票数超过本单位应参加民主推荐人数一半以上的可列为考察对象,超不过半数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按管理权限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或本部门党委(党组)组织主持。 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按干部管理权限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时,要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又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条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股级干部人选,必须认真负责地写出署名的推荐材料,若推荐人选是所在单位干部群众拥护和确有工作能力的,可以列为考察对象。 对直接提名推荐的股级干部人选,可视单位情况进行民主测评或个别座谈。 第十一条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按管理干部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第十二条考察股级干部人选,必须依据股级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重点考察工作实绩。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准确地了解考察对象的表现。 第十三条考察股级干部人选,应当经下列程序: (一)组成考察组,拟定考察方案; (二)组织民主推荐或民主测评; (三)进行个别谈话、实地考察、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了解情况。 第十四条考察拟任免(聘用)的股级职务人选,根据单位规格不同,个别谈话的范围和对象分别为: (一)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机关内设机构及政府党组管理的股级干部,座谈对象为:领导班子成员、部分中层干部、本科(室)人员; (二)事业单位的股级管理人员,以能充分了解拟聘人选的综合素质为原则,确定座谈范围。 第十五条考察股级干部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必须全面、准确、客观地反映考察对象的真实情况,内容包括: (一)民主推荐或民主测评情况; (二)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主要特点; (三)主要缺点和不足。 第十六条实行干部考察责任制。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情况负责。 第十七条股级干部的选拔任免(聘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集体研究做出任免决定。 第十八条讨论决定干部任免(聘用)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到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当做出暂缓表决。会后要及时查清事实,避免久拖不决。 第十九条讨论决定股级干部任免(聘用)事项,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人事(政工)科长,介绍对拟任人选的考察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以党委(党组)应到会领导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四)对做出任免决定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二十条经研究批准任免的股级干部或实行备案的股级干部,自批准或备案之日起方可宣布任免决定,其任免(备案)审批表装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实行股级干部交流制度。交流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需通过交流丰富工作经验,提高工作水平的;在一个岗位工作时间较长的;按规定需要回避的及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时应避免形成单位性质不同的混岗交流。 第二十二条选拔任免(聘用)股级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以党政联席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二)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做出的干部任免决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在下达批示前需要复议的,必须经党委(党组)二分之一以上领导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四)不准拒不执行上级派进、调出或者调动、交流股级干部的决定; (五)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六)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七)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的股级干部任免(聘用)事项,不予审批或备案;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聘用)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党组)或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四条股级干部选拔任免(聘用)工作的监督: (一)各部门党委(党组)及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股级干部任用(聘用)工作和执行本暂行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受理有关股级干部选拔任免(聘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二)各部门党委(党组)及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股级干部任免(聘用)工作中,要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各单位党员、干部、群众对股级干部任免(聘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人事部门、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按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暂行办法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8页 共8页-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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