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工作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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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目的 为树立以服务病人为中心,临床药学为基础,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提供优良的药学技术服务,做好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3.《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 三、参照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实施细则;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四、职责 药事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五、内容 1、监督检查本院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情况,研究制定有关药事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2、根据医院实际情况,由主要科室提出基本用药范围,经药事管理委员会汇总讨论审定,确定本院的“基本用药目录”。根据应用情况,每季度修订一次。增删品种不超过2%。 3、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品种的资质及相关资料的审核。 4、建立新药引进评审制度,制定新药审批程序,组织评价新老药 品的临床疗效与不良反应。 5、建立健全药物不良反应登记制度,按《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的内容定期向药监部门报告。 6.定期检查药品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特别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贵重药品的使用、保管和消耗情况。评价新用药物的临床疗效与安全性,提出淘汰药品品种意见。及时纠正和处理滥用成瘾、积压变质等违反制度和管理不善的情况。 7.组织开展药学学术活动,如举办药学进展、新药介绍、药物评价、药品法律法规等讲座,与医护人员进行交流。 8.组织药学教育、培训和监督,指导本机构临床各科室合理用药。 9.协调督促临床药学工作的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查阅病历、医嘱处方,检查合理用药情况;进行处方和病历用药分析,不断提高医生用药水平。 10.监督检查我院贯彻执行药品管理、处方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指导改进。要求药剂科对门诊和临床各科差错处方进行登记,及时转给有关科室,作为考核医生的依据之一。 六、细则 1、药事委员会按照民主与集中、公开透明的原则对医院药品(器械)采购各个环节进行规范、统一管理。 2、药事委员会每月底召开一次会议,对药事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处理,特殊问题可提交院管会进行讨论与处理。 3、药事委员会每年初与2-3家正规医药公司洽谈签订医药购销合同和药品质量保证书,原则上一年一签。 4、药事委员会下设3个工作小组,分别为采购组、审核组、监察组。各个小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5、药事委员会对药品的的价格和品种等问题与医药公司商讨,任 何人不得私自决定或更改。 6、临床用的抢救和麻醉药品,药剂科必须保证库存,并做到双人双锁管理。对此类药品的采购必须经药事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指定医药公司购进。 七、罚则 1、临床科室申报的药品品种、制剂,原则上必须负责用药。计划量大于使用量,发生过期浪费,按价值的10%—50%进行处罚。 2、所有库存药品在距有效期半年时,药剂科必须以书面形式上报药事管理委员会,提出处理方案,请求处理。由于失职造成药品过期,追究药剂科的责任,按实际损失的20%—50%进行处罚。 3、由于药品在计划或采购环节中出现失误,造成临床常用药品(基本用药目录)断货,给患者带来不便或引起投诉,追究相关管理小组责任,给予5—10处罚(1分等于20元)。 4、药事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药品厂家、销售代理商的红包或礼物,一旦查实,除没收不当得利外,按照《公路医院目标考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特别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药事管理委员会成员发现药品(器械)等在价格、质量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及时上报委员会。如果有知情隐瞒不报者,一旦查实,给予5分处罚(1分等于20元)。查实责任人后,按价值的10%—50%处罚,并给予行政处分。 6、药事管理委员会成员工作中违反采购程序,私自进药,药剂科不许收药入库,医院一概不予付款,造成后果由责任人自负。 第二篇:药事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药事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药事与药物治疗管理委员会(组)负责监督、指导本机构科学管理药品和合理用药。纠正药品使用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合理用药教育。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医院院长任主任,药学/临床专家任副主任。设立由药学、医务、护理、检验、临床及感染科专家组成的合理用药监督小组。 一、建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的基本原则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要以有多学科专家的合作,透明的方式运行,具备相当的专业能力以及院方的委任。需要医院管理部门强有力和明确的支持。 二、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的目标和职能 1、监督、检查本机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药事管理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药事工作的规定; 2、负责制定本机构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并督导实施; 3、负责制定与定期修订本机构基本用药目录和处方集,并督导其实施; 4、建立药品引进与淘汰评审、评价制度,并督导其实施; 5、审核本机构申报的医疗机构新制剂和上市后药品临床观察; 6、定期调查分析本机构药品使用情况,指导药物利用研究,优化药物治疗方案。组织相关专家评价药品临床疗效与安全性,对不合理用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 7、督查毒、麻、精神及放射性等特殊管理药品的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情况,及时研究存在的问题与隐患,提出改进与完善管理意见; 8、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药事法规、合理用药知识教育,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本机构临床各科室用药情况,提出改进意见; 9、编辑出版本机构药品信息通讯,指导临床合理用药。 三、定期与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半年一次会议,有完整的会议记录,为加强信息交流构通,可建立“会议记要”形式。 第三篇:药事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越西康虹医院 药事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1、审定本院用药计划,新药申购计划由主任委员签字生效,由药剂科执行。 2、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审核本院新制剂。 3、每季度召开会议一次,会议前一周把会议内容通知各委员。 4、每季度组织委员会成员随机抽样检查临床医师一天的用药处方,统计合格率,做好登记,检查一次毒麻精神药品的保管使用情况。 5、研究本院的医疗用药的重大问题,进行临床用药分析,指导合理用药。 6、督促检查本院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药政法规的落实情况。 7、制定药事管理委员会工作计划及作出工作总结。 8、主任负责组织召开会议和组织委员会的活动。 9、研究解决医院医疗用药的重大问题时,应取得半数以上通过才生效。 第四篇:药事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药事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任务 1、积极宣传和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 2、审定新药新制剂的选用,淘汰疗效差、不良反应严重的药品。 3、审议和监督本院用药计划,药品年度预算及其执行情况。 4、检查病区药品管理消耗情况以及药剂科药剂质量情况。 5、对医护、药剂人员用药合理性进行考核。 6、及时研究处理药疗事故、严重用药差错及其他医疗用药的重大问题。 (二)活动内容和方式 1、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药师查阅病历、医嘱处方,检查合理用药情况;进行处方和病历用药分析,不断提高医生用药水平。 2、定期检查药品管理情况,特别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贵重药品的使用、保管和消耗情况。及时纠正和处理滥用成瘾、积压变质等违反制度和管理不善的情况。 3、要求药剂科对门诊和临床各科差错处方进行登记,及时转给有关科室,作为考核医生的依据之一。 4、建立药物不良反应登记制度,按《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的内容定期向药监部门报告。 5、根据医院实际情况,由主要科室提出基本用药范围,经本委员会汇总讨论审定,确定本院的基本用药目录。根据应用情况,每两年修订一次,增删品种不超过2%。 6、组织医院药学学术活动,如举办药学进展、新药介绍、药物评价、药品法律法规等讲座,与医护人员进行交流。 7、年底委员会写出工作总结。 第五篇:药事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药事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1、药事管理委员会在院长的领导下,指导和监督临床合理用药,负责《医院基本用药目录》和《处方集》的修订,审核临床科室购入新药的申请及用药计划,组织评价新老药物的疗效与不良反应,提出淘汰品种意见。 2、定期讨论购进新药,原则上一季度讨论一次,特殊情况临时讨论。在讨论过程中必须公平、公开、公正,对药品质量、价格、服务三项指标进行综合评定, 一、二类新药优先讨论。集中招标采购品种优先讨论,并且严格按规定的品牌,价格执行。 3、购进药品,必须由临床科主任或副主任根据实际需要申请,填写申购单,然后由药剂科交药事管理会讨论通过,方能执行,临床科主任申请时,必须掌握药品质量,使用范围,如果购进的药品,造成积压损失,由该科室承担。 4、同一通用名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时,临床需有充分理由,由药事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方可购入。 5、凡是药事会通过了的药品需由药事管理小组核定药品质量、价格后方能采购。 6、曾经停用过的药品需要恢复使用,必须重新申购,由药事会讨论通过。 处 方 制 度 1、开具处方必须经医院管理部门审核院长批准,在院登记备案的执业医师、助理医师,并将本人之签字或印模留样于药剂科。 2、药房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处方有错误应通知医师更改后配发,凡处方不合规定者药房有权拒绝调配。 3、医师应根据病情诊断开具处方,一般处方以3日量为限,对于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况可酌情适当延长,处方当日有效,超过期限须经医师更改日期,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医师不得为本人及其家属开具处方。 4、处方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几项。医院全称,门诊或住院号、年、月、日、科别,病员姓名,性别,年龄,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及数量,用药方法,医师签字,药价,病情诊断。 5、处方一般用钢笔或兰色或兰黑炭素墨水笔书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如有涂改医师必须在涂改处签字。 6、药品名称采用通用名,使用剂量,应以中国药典颁发的药品标准为准。如医疗需要时,医师在剂量旁重加签字方可调配。 7、处方上药品数量一律用阿拉伯字码书写。药品用量单位以克(g)毫克(mg)毫升(ml)国际单位(iu)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以片、丸、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并注明含量。 8、一般处方保存1年,到期登记后由经管院长批准销毁。 9、对违反规定,乱开处方,滥用药品的处方,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情节严重的应报告药事委员会检查处理。 10、药剂师(士)对每张处方均应审核,有权监督医师科学用药,合理用药,并给予用药指导。 药剂科工作制度 1、在院长直接领导下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及《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本院药品监督管理制度,并检查、监督本院各医疗科室合理使用药品,确保安全、有效,严防浪费。 2、根据医疗需要,编制本院的基本用药目录,经批准后组织采购,做好药品采购、保管、分发、调剂、制剂、质量监测,以及临床用药管理和药学服务等有关药事管理工作。 3、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监督检验制度,对药品质量进行严格检查,不合格的药品不准使用,保证临床用药安全、有效。 4、开展临床药学工作,做好用药信息咨询工作。介绍新药,协助临床做好新药的药品疗效评价工作。收集药品不良反应,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将淘汰及新增药品的技术资料提供药事管理委员会。 5、做好治疗药物监测工作,协助医师制订个体给药方案,力求达到提高疗效,降低不良反应,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有效。 6、根据相关的规范要求制订出科学的、完善的、可行的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并认真落实和执行。 7、组织本部门的药学技术人员,学习和掌握专业技术知识与技能,提高专业技术和服务水平。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制度 1、遵守《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工作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集中议价采购文件范本》的各项规定。 2、按时提供同集中招标采购和集中议价采购相关的各种数据、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3、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规范药品品名、剂型、规格、价格及药品配送单位。 4、严格按购销合同采购中标品种,不能以任何理由擅自采购非中标品种,执行政府集中招标采购规定定点采购,特殊情况必须及时向药品招标办公室汇报、备案。 5、严把药品质量关,严格对购入药品质量的控制。 6、依法接受社会监督,药剂人员必须自觉抵制医药购销活动中的不正之风,不以权谋私。 7、严格执行物价政策,做到低进低出,批价正确,调价及时;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义务。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目录” 外药品采购工作制度 1、严格遵守《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工作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集中议价采购文件范本》的各项规定。 2、因抢救急需、突发性疾病急需或外院专家会诊急需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目录”外药品,由临床科室主任书面申请,药剂科主任审核,并签署是否有同种可替代药品,主管院长批准后,及时报药品集中招标委员会审批同意后,按申购数量一次性购买。 3、严把药品质量关,保证购入药品质量。 4、依法接受社会监督,药剂人员必须自觉抵制医药购销活动中的不正之风,不以权谋私。 药品采购工作制度 1、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医院使用的药品由药剂科统一采购供应,药剂科应指定专人负责采购工作,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一律不得购药,采购人员任职应定期轮换,原则上任期2年。 2、根据“医院基本用药品种目录”和临床使用情况及库存量,由库房保管人员提出药品采购计划,经科主任审核,主管院长审批后,采购员及时进行采购。 3、“医院基本用药品种目录”外的品种,仅适用于抢救急需、突发性疾病急需或外院专家会诊急需的药品,由临床科室主任书面申请,药剂科主任审核,并签署是否有同种可替代药品,主管院长批准后,按申购数量一次性购买。 4、采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严禁采购“无批准文号、无注册商标、无厂牌”的三无药品、伪劣药品及未中标药品。 5、认真执行药品价格政策和药政管理的各种法规,严禁从个人手中或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非法经营单位采购药品。 6、采购特殊管理药品、新特药和危险药品,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进口药品必须保留盖有供货单位红色印章的“口岸药检所检验报告书”的复印件。 7、对购入的药品,采购人员应与仓库保管共同验收,合格后及时入库,验收项目包括:品名、规格、数量、批号、效期、包装、进价、批准文号、注册商标、招标与否、配送单位、生产单位等。对不合格、数量短缺或破损品种,应及时与经营单位联系处理解决。 8、药品采购人员负责与公司联系,对包装破损、近效期(3个月)、临床不用的药品及时处理以免造成浪费损失。 9、发票付款前,采购人员负责核对。入库情况、发票号码、供货单位、品名、规格、数量、价格,发票记录与电脑记录完全吻合后,按时交药品会计核对。 10、采购人员必须随时掌握市场价格和供货信息,熟悉了解临床用药情况及时向临床反馈市场信息,不得造成人为缺药。 11、遵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不以权谋私,严禁暗中受收药品“回扣”,不准向生产、经营企业销售人员提供药品销售数据,收取“劳务费”。 药库工作制度 1、根据“医院基本用药品种目录”、依据库存和临床用药情况及时制定药品采购计划,报药品采购经科主任及经管院长申批后进行采购。 2、药品入库时,药库保管员应对照药品采购计划、进货单和有效效凭证,认真核对货品包装上的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厂家、生产批号、有效期、供货企业;内外包装有无破损、外观有无异常;有无药品合格证、产品检验报告。所有项目符合要求、方能入库。入库后采购员及保管员签名。 3、购进药品必须由采购员与药库管理员共同逐件验收、登记。若发现与原始单据所载金额、数量、规格、质量不符时,应根据情况及时查明更正或办理退货。 4、对在库药品应定期检查,做好养护工作。药品应按照药品性质分类保管,注意温度、湿度、通风条件,防止霉变、虫蛀、过期失效。 5、对购进的药品及时录入电脑,每月底盘存一次,账物必须相符,各种收支凭证应按月装订成册,以便备查。各种账账册、单据应分类妥善保管,保留3年以备查。 6、特殊药品的保管按有关管理规定办法严格执行。 7、发药时应按先进先出的原则,近期或滞销药品,应及时报采购。 8、药库门窗应注意防盗,设有消防器材,严禁烟火及其它火源。 9、严格禁止非库房工作人员入内;严禁在库房内吸烟;严禁在库房做工作无关的事。 10、遵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不以权谋私,严禁暗中受收药品“回扣”,不准向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人员提供药品销售数据,收取劳务费。 11、药品库房应划有专门的药品待检区和不合格区,分别存放质量可疑药品和不合格待退药品。 药剂科盘点制度 为了更好地做好盘点工作,加强药品管理和核算,提高工作质量,现制订药剂科盘点制度。 1、每天发药的打印单、处方必须装订好,手工核算和电脑销售金额要有记录。每日登记一次,每月底最后一天为盘点日期。 2、各药房、药库负责人要认真组织好药品盘点工作,认真仔细盘查药品数量、规格,认真填写好药品盘点表,盘点者要签名,以示负责。因盘点者不认真仔细造成数据错误,将盘点者进行批评并扣发一定数额的奖金。 3、各种原始资料要认真保存完整有序(入库单、出库单、领单、处方、医嘱单等),普通处方、医嘱单保存1年,毒、麻、精神药品处方、医嘱单保存3年。且所有的单据须经手双方签名。手写领单应与电脑打印单相符,并且保存好。 4、盘点完毕后,应将所有的单据进行核对,并进行装订。实物盘点表要正确填写药品品名、规格、价格并核算出总金额,两天内上交给药品会计。 5、盘点时要同时打印出电脑盘点表,以便与手工盘点表进行核对比较。若有不相符的地方,要查明原因,是人为造成的,给予处罚(包括发错药、损坏药等)。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 1、采购管理: 为确保病人用药安全有效,必须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严禁采购和使用“无批准文号、注册商标、无厂牌”的三无产品、伪劣药品、过期及未中标药品。 2、验收管理。凡购进药品应确保质量,对购进药品采购人员及仓库保管应及时共同逐件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入库药品有效期必须是6个月以上,凡有效期在6个月之内的药品,一律不准验收入库(除抢救药品等其它特殊情况除外)。若发现与原始单据所载金额、数量、规格、质量不符时,应根据情况及时查明更正或办理退货。 3、储存管理。药房、药库应注意室内温度、湿度及通风,药库室内温度要求在5~25℃,相对湿度在40%-75%;调剂室温度要求在22~26℃,相对湿度45%~55%;生物制品及需冷藏药品必须放入冷藏柜内,温度要求在2~10℃,相对湿度60%~75%,并且对室内温、湿度及冷藏柜内的温度进行每天记录。 4、养护管理。进入药库、药房的药品,应定期检查,做好养护工作,药品必须分类储存、陈列,做到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应分开存放,发药时应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近效期药品应加强管理,建立近效期药品一览表,防止药品过期失效。 药品有效期管理工作制度 1、加强验收,凡接近或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不得验收入库。 2、有效期药品贮存中应按性质、效期分别存放,应有明显标志,有效期近三个月的药品,应及时通知临床使用或联系退药。 3、发放及使用有效期药,要坚持近期先用,陈货未尽新货不出,过期药品应及时填报损单,经核准后销毁。 4、如因工作不负责,未按规定保管,造成药品过期变质失效而造成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必要的处分。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 1、使用、调剂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医务人员和药剂人员必须经市卫生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麻醉药品处方和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和调剂麻醉药品处方。 2、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签具开方医师全名,配方及核对人员均应签名。 3、医生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在病历中记录。 4、加强麻醉药品的管理,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麻醉药品。要有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药品入库验收必须做到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药库进出逐笔记录,调剂室按日做消耗统计,处方单独存放,按月汇总,保存3年备查,专用账册应保存至有效期之日起不少于5年。 5、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一次不得超过7日量。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为住院患者开具的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6、门诊药房应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有专人负责麻醉药品调配。门急诊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签署《知情同意书》方可发药。 7、医疗机构由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时,需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8、患者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或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用过的贴剂收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用过的贴剂数量。 9、收回的麻醉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应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10、门诊药房不得为患者办理麻醉药品退药。患者不再使用时,应将剩余的药品 无偿交回按规定销毁。 11、医疗机构销毁麻醉药品应当在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12、对利用工作之便,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处方,骗取、滥用麻醉药品的直接责任人员,应由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发布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为加强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保障药物的合理应用,防止发生流弊现象,按照法规的有关要求,制定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1、应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具有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企业购买,定点采购。 2、做到双人验收。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制定采购计划,购入药品双人验收,查验购药凭证,清点药品数量,检查药品质量,详细记录相关信息。 3、专用帐目管理。出入帐要有购(领)药或处方处方凭据,做到购(领)入、发出、结存数量平衡。调剂部门要做到“日清日结”。 4、定期检查药品质量,对过期、损坏的药品要及时申请销毁,保证在用药品质量完好。 5、医生在开具处方时,对于患者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等都要书写清楚,处方不得涂改。对于处方模糊不清或有疑问的,药剂人员应拒绝调配 6、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生应当注明理由。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备查。 7、精神药品应严加管理,单独保管,专柜加锁。建立精神药品收支账目,应做到定期盘点,帐物相符,发现问题时应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以便及时查处。 8、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违反规定擅自为他人开具不符规定的处方,或为自己开具处方,骗取、滥用精神药品者,应给予行政处分。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印鉴卡管理制度 1.麻醉药品“印签卡”按卫生部门规定及时更换。 2.麻醉药品“印签卡”必须专人负责保管,以防丢失。 3.购买麻醉药品时“印签卡”交给采购员,购买回来后,及时收回,并妥善保管。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管理制度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由药剂科组织实施,并有专人负责采购。 2、医院根据本年度药品使用情况合理制定全年计划报市卫生局审批,按月实施。 3、采购时,采购员携“印鉴卡”、身份证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经营单位进行采购。 4、提货时,必须对药品的包装进行认真的检查并对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有效期进行核对。 5、每次采购必须专车,并有两人同行。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验收、保管、 发放管理制度 1、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到库后,质量验收小组必须在24小时内组织验收。 2、药品验收时,应认真检查药品外观质量,核对药品的品名、规格、数量、是否相符,对验收结果进行登记,登记表由双人签名。 3、药品验收合格后方办理入库手续。 4、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必须存放于保险柜中,保险柜应有效固定于地面,不能移动。 5、药品的储存地必须装有防盗门、防护窗及报警装置。 6、药品的保管由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册登记。 7、药房领取药品时,首先由药房专职管理人员核对,无误后方可打印出库单。 8、药品的发放必须由两位专职人员同时对所领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进行核对.并在出库单上双签名。 9、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仅限本单位,不得外借,不得相互调剂。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调配使用管理制度 1、开具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专用处方。 2、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必须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处方。 3、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4、配方应严格核对,配方和核对人员均应签名,登记。 5、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须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6、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医疗机构内使用。 7、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患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8、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它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9、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一日常用量。 10、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11、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12、对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注射剂做好空安瓿回收、登记工作。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报残损、 销毁管理制度 1、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由于过期、变色、破损等需要报损时,由麻醉药品专职管理人员填写报表,交药剂科主任审查,经分管院长批准后集中封存于保险柜中,但有明显标志。 2、按要求将报损表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集中封存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参加销毁的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字 3、临床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有剩余残液时,需有两名医务人员在场倾倒剩余的残液,并做好残液销毁登已,双签名以示负责。 4、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的空安瓿每季销毁一次,由药剂科主任、麻醉药品专职管理人员参加销毁,并对销毁情况做好记录,所有参加人员在记录上签字。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1、医疗机构应建立由主管院长负责,医务、药剂、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或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加强医疗机构内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日常工作由药剂部门承担。 2、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人员负责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3、根据本单位医疗需要按有关规定购进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购买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 4、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公路运输必须有专人负责押运,并应当缩短在途时间,防止丢失、被盗。 5、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6、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破损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双人清点登记,报单位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7、储存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账册,进出逐笔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账、物、批号相符。 8、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门、窗有防盗设施。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库应安装报警装置。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的,均应配备保险柜。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均应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9、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有记录。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按日做消耗统计,处方单独存放,按月汇总,至少保存3年。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10、第二类精神药品实行专柜储存、专用账册、专人管理,处方至少保存2年。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11、对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应能及时查找或追回。 12、患者使用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贴剂的,再次调配时须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用过的贴剂收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废贴数量。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需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13、收回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应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14、门诊药房不得为患者办理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退药。患者不再使用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将剩余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或办卡机构,由医疗机构或办卡机构按规定销毁。销毁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在所在地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15、医疗机构发现以下情况之一,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 (1)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在运输、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丢失或被盗、被抢的; (2)发现骗取或冒领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 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为了贯彻执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监测管理办法》,做好全院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工作,推动合理用药,提高医疗质量,特制定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 1、医院必须成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领导小组,配备临床科室监测员、药剂科专(兼)职监测员,负责本单位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 2、药品不良反应实行逐级报告。临床科室监测员对本科室发现的不良反应应及时协同有关人员进行分析、判断后按要求格式填写不良反应报告表,上报药剂科专(兼)职监测员,药剂科应及时对收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组织有关人员,认真作出因果关系评价,并录入电子报表,每季度集中向省、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其中新的或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于发现之日起15日内报告,死亡病例须及时报告。 3、医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组织对发现的群体不良反应,应立即向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以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 4、《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的填写内容应真实、完整、准确。 5、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组织对本单位药品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不良反应应进行分析-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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