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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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企业的民主管理,保障企业员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有效提高企业素质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XX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团结教育职工发扬当家作主精神,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经营和工作任务。第四条.员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五条.企业工会组织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2、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企业关于经营管理情况、职工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情况以及履行集体合同等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审议通过或者否决企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草案以及劳动安全卫生措施计划; 3、监督企业实施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 4、选举、罢免职工监事以及职工协商代表; 5、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企业与企业工会组织协商确定需要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第七条.依法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而未提交审议的,企业就该事项作出的决定无效。 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变更。 第九条.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对企业以及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以及企业全体职工应当严格执行。 第三章职工代表 第十条.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业职工,均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受选举单位监督,代表不称职时,经原单位职工过半数表决通过并报工会委员会批准后予以撤换。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人数占企业职工总人数的5%(小数部分四舍五入取整),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和科技人员的比例应当不低于百分之七十。女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本企业女职工占全体职工人数的比例。第十四条.职工代表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企业的规章制度。 2、关心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熟悉生产业务工作,积极完成本职工作。 3、工作责任心强,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一定群众威信。 4、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办事,实事求是反映职工群众的正确意见。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的产生。以部门为单位,由公司提名或职工自荐并进行选举产生,其当选的票数需为小组成员半数以上,选举结果报企业工会批准。第十六条.职工代表的权利 1、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涉及职工权益的事项有知情权; 3、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闭会期间可以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落实提案情况进行监督; 4、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经企业同意组织的活动占用生产(工作)时间的,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第十七条.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水平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2、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3、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年召开一次职工代表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职工代表大会由会议选举的主席团主持。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业管理机构、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企业工会组织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议题通知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代表提案的落实情况应当向下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条.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审议通过重大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须经企业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第二十一条.职代表大会下设三个专门小组:提案审查小组、生产经营管理小组、生活福利小组。专门小组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具体职责如下: (一)提案审查小组(组员5人,正副组长各1人): 1、职工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征集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归类综合、审查,把合理可行或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作为正式提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2、所有提案一经职工代表大会会议通过立案后,交公司各部门办理。本小组要定期进行检查落实,并负责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二)生产经营小组(组员5人,正副组长各1人): 1、检查、督促生产行政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并负责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2、审议行政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 3、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措施,搞好文明生产,及时反映职工对生产经营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生活福利小组(组员5人,正副组长各1人): 1、审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生活福利有关议案。 2、检查督促各部门贯彻落实职工代表大会相关决议的情况。 3、检查督促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餐厅、宿舍管理、环境卫生工作。 4、及时反映职工对生活福利工作方面的要求和意见,对提得合理而又有条件解决的,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对一时无法解决或不合理的,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解释工作。 第二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每半年活动1次以上。专门小组进行活动需要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但须经主管领导同意。第二十三条.企业工会组织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后七日内,将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会议资料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aaaaa有限公司 第二篇: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工会法》和《民办非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规定,为切实加强民办非企业的民主管理,保障民办非企业员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有效提高民办非企业素质和经济效益,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行使董事长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以保障与发挥职工代表在审议民办非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民办非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接受董事会的领导,贯彻执行董事会的经营战略、工作任务。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董事长执行和实施民办非企业的决定和行使董事长对民办非企业业务活动管理运作的指挥控制权,团结教育职工发扬当家作主精神,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经营和工作任务。 第六条员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和讨论民办非企业的发展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的报告,听取民办非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有关职工工资分配方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及主要规章制度等重大问题; 3、讨论决定民办非企业福利费的使用方案及重大集体福利事项; 4、评议监督民办非企业级领导成员及其他高层管理人员,对他们的奖惩提出建议。 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对董事长在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董事长提出建议,也可以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职工代表 第九条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民办非企业职工,均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条职工代表的产生 1、以部室为单位,由职工提名并进行差额选举选出代表,其当选的票数需为小组成员半数以上,选举结果报民办非企业工会批准。 2、民办非企业领导、工会主席、团委书记,需参加各部室选举才能成为正式代表。 3、职工代表调离原选举单位,不再保留代表资格,由原选举单位另行补选。因组织机构调整,原选举单位撤消,代表资格不再保留。 4、职工代表按部室组成代表小组,推选代表组长一名。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人数占民办非企业职工总人数的7%,职工代表中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员工,其中工人代表占职工代表总数的25%左右,女职工和青年职工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受选举单位监督,代表不称职时,原选举单位职工有权依照规定予以撤换,但必须经原单位职工过半数通过,并报工会委员会批准。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民办非企业的规章制度。 2、关心民办非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熟悉生产业务工作,积极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3、工作责任心强,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一定群众威信。 4、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办事,实事求是反映职工群众的正确意见。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民办非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民办非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 3、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有权按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水平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3、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民办非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为一届,每半年召开一次职工代表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决议,必须经到会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成员中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民办非企业领导干部,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 第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十九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围绕增强民办非企业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针对民办非企业经营管理,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第二十条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民办非企业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组长或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民办非企业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凡参加会议成员均享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职代表大会下设三个专门小组。提案审查小组、生产经营管理检查小组、生活福利检查小组。专门小组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一)提案审查小组(设5人,正副组长各1人)的任务是: 1、职工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征集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归类综合、审查,把合理可行或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作为正式提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2、所有提案一经职工代表大会会议通过立案后,交办公室处理。本小组要定期进行检查落实,并负责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二)生产经营检查小组(设5人,正副组长各1人)的任务是: 1、检查、督促生产行政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并负责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2、审议行政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 3、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措施,搞好文明生产,及时反映职工对生产经营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生活福利检查小组(设5人,正副组长各1人)的任务是: 1、审议行政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 2、检查督促生活福利部门贯彻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情况。 3、检查督促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饭堂、宿舍管理、环境卫生、文明生产工作。 4、研究讨论集体福利基金的使用,提出建议和意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5、及时反映职工对生活福利工作方面的要求和意见,对提得合理而又有条件解决的,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对一时无法解决或不合理的,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解释工作。 专门小组进行活动需要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但须经主管领导同意。 第二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每半年活动1次以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解释权属徐州鼓楼康平老年护理院。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经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审议通过,于2014年10月10日起实行。 徐州鼓楼康平老年护理院 第三篇: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 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 第三条公司须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 管理权力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公司工会组织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 日常工作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力 第一条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 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第二条听取公司发展、生产经营管理、履行集体合同、开展民主管理活 动等情况的报告; 第三条选举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代表,推荐劳动模范候选人; 第四条讨论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 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督促公司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最低工资制度,履行集体合同和劳 动合同,实行厂务公开,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办理职 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 第六条教育和督促职工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积极参与企业民主管理;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工会组织 第一条公司工会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 管理权力的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公司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在公司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企业终止,该企 业工会、分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工会撤销后, 工会会员的会籍可以继续保留。 第五条公司设专职工会主席。公司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公 司协商确定。 第六条公司工会组织应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七条公司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 的重大事宜。经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 即可临时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 第四章基本任务和活动方式 第一条公司工会的基本任务: (一)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调解劳动争议。 (二)组织培养、评选、表彰劳动模范,负责做好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职工学习文化、科学和业务知识,提高职工素质。办好职工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四)协助和督促企业做好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方面的工作,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企业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五)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 第二条坚持群众化、民主化,实行会务公开。凡涉及会员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作计划、重大活动、经费收支等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第三条按照会员和职工的意愿,依靠会员和职工,开展形式多样的工会活动。 第四条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建立会员评议建家工作制度,增强工会凝聚力,提高工会工作水平。推动企业关爱职工,引导职工热爱企业,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第五章工作机制和制度 第一条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一)代表职工与企业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文本的主要内容和条件,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提供法律、技术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监督企业与所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二)工会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规定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应提出意见并要求企业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工会应对企业经济性裁员事先提出同意或否决的意见。 (三)监督企业和引导职工严格履行劳动合同,依法督促企业纠正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 第二条依法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可就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公司工会委员会 2012-08-20 第四篇: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民主政治建设,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维护职工的 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职工大会制度。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 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企业工会组织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 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 第一条、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 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第二条、听取企业发展、生产经营管理、履行集体合同、开展民主管理活 动等情况的报告; 第三条、选举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代表,推荐 劳动模范候选人; 第四条、讨论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 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督促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最低工资制度,履行集体合同和劳 动合同,实行厂务公开,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办理职 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 第六条、教育和督促职工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积极参与企业民主管理;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工会组织 第一条、公司工会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 管理权力的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公司应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在公司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企业终止,该企 业工会、分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工会撤销 后,工会会员的会籍可以继续保留。 第五条、公司工会设专职工会主席。公司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 与公司协商确定。 第六条、公司工会组织应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第七条、公司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 的重大事宜。经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 第四章基本任务和活动方式 第一条、条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 (一)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 劳动定额、休息休假、劳动定额、保险福利等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调解劳动争议。 (二)组织培养、评选、表彰劳动模范,负责做好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 工作。 (三)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职工学习文化、科学和业务知识, 提高职工素质。办好职工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四)协助和督促企业做好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方面 的工作,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企业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五)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 第二条条坚持群众化、民主化,实行会务公开。凡涉及会员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作计划、重大活动、经费收支等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第三条按照会员和职工群众的意愿,依靠会员和职工群众,开展形式多 样的工会活动。 第四条条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建立会员评议建家工作制度,增强工 会凝聚力,提高工会工作水平。推动企业关爱职工,引导职工热爱企业,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第五章工作机制和制度 第一条、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一)代表职工与企业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文本的主要内容和条件,为职 工签订劳动合同提供法律、技术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监督企业与所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二)工会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规定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 应提出意见并要求企业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工会应对企业经济性裁员事先提出同意或否决的意见。 (三)监督企业和引导职工严格履行劳动合同,依法督促企业纠正违反 劳动合同的行为。 第二条、依法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可就劳动报酬、 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篇: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 为保证职代会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制定公司职代会相关方面的实施细则和具体程序。主要包括会议制度、提案审查制度、专门小组工作制度、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制度等。 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制度 这一制度包括届期和每年召开会议次数、会议议题、议程、决议形成与修改事项。 1、届期和召开次数。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届期为三年一届。职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公司领导、工会或1/3以上的职工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2、会议议题。职代会议题应围绕增加单位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针对公司经营管理、分配制度、职工生活方面的重大问题来确定。确定职代会中心议题的一般程序是:(a)工会在会前广泛征求职工代表和职工群众的意见;(b)工会与单位领导协商并提请党委讨论,形成初步议题;(c)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和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进行讨论,征求意见;(d)由工会向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提出大会议题的建议,并由预备会议审议通过。 3、预备会议程序。(a)选举大会主席团;(b)由工会主席汇报本届(次)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情况,提出大会议题和议程的建议;(c)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小组)所做的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d)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和议程;(e)决定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4、职工代表大会程序。(a)核实人数,致开幕词,宣布大会议程;(b)公司总经理做工作报告;(c)有关行政负责人就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议案作专题议案报告;(d)工会主席及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负责人就上次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落实情况、职工代表提案处理情况作1报告;(e)表决大会决议、决定和各项方案;(f)致闭幕词,大会结束。 5、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形成。职工代表大会形成决议的程序是:(a)大会主席团根据大会对公司总经理工作报告和各项议题的审议情况起草决议草案;(b)交职工代表讨论;(c)集中意见后进行修改;(d)在大会上宣读决议草案,征求职工代表意见;(e)大会对决议草案进行表决以形成决议。 二、提案审查处理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提案是职工代表和职工群众就单位生产经营和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重要问题,提请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和处理的方案和建议。 1、征集题案的程序: (a)在作出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决定后,由工会或提案委员会发出征集提案的通知,向职工代表发放提案表;(b)为征集提案创造条件,向职工宣传本次职工代表大会的中心议题;(c)职工代表在听取和收集意见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填写提案表;(d)送交工会或提案工作委员会。 2、处理提案的程序: (a)由各代表团(组)进行提案初审,将有立案价值的上报工会和提案委员会。(b)工会或提案工作委员会就提案是否符合政策法规、是否属于单位职权范围、是否存在实施条件等方面审查,审查合格者即可立案;(c)工会或提案工作委员会对立案的提案进行归纳、分类、统计、登记,然后送交领导班子处理,提案解答处理要规定严格期限;(D)对处理完毕的提案要通过专栏或书面通知等形式公布处理结果,工会或提案审查工作委员会要对提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三、专门小组工作制度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设立专门小组,为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各项职权服务。公司工会设立如下专业组: 1、组织宣传组, 2、民主管理组, 3、群众经济组, 4、生活福利组, 5、财务组; 1、会议制度。专门小组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例会,遇有临时工作,可随时召开。 2、研究制度。调查研究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两次,除小组成员外,也可根据需要吸收少量熟悉情况的职工代表参加。 3、检查监督制度。例行的检查监督每季度安排一次,专题性的或临时的可随时组织进行。 四、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制度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为解决公司临时需要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审查的某些重要问题,由公司工会不定期召集的会议,会议解决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协商处理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重要问题。二是协商处理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25页 共25页-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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