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科举规章制度_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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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科举制度 3、试以史实说明科举制度的历史作用和弊病 a、科举制度的历史作用: 1、公开考试,吸收了不少寒士进入政权,有益于扩大和巩固封建统治的政治基础,改变了封建社会前期豪门士族把持朝政的局面。 科举制度给中小地主阶级和平民百姓通过科举入仕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在使大批地位低下和出身寒微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很多普通百姓子弟通过科举改变了自身及其家庭的命运。同时,也扩大了封建统治基础。 科举产生出一大批善于治国安邦的名臣、名相和雄才大略的政治家,众多有杰出贡献的的文化名人都出自状元、进士和举人之中,都是中华民族的英才。 2、广大庶族地主通过科举入仕做官,给封建政权注入了生机与活力。各科考试的内容、方式和录取标准都不相同,虽然考试内容有些死板,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做到这样已经是进步的了。封建统治者从参加考试者中选出有真才实学的人进入朝廷做官,这不得不说是统治者的高明之处。 3.读书一考试—做官三者联系,把权、位与学识结合起来,营造了中华民族尊师重教的传统和刻苦勤奋读书的氛围。这个时候的启蒙教育也都强调“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以金榜题名、功名利禄的诱惑来规劝学童读书。 4.促进了文学的繁荣,如唐以诗赋取士,促进了唐诗繁荣。 b.科举制度的弊端又是显而易见的。 1.由于科举考试一旦被取中就可得到崇高的荣誉和地位,对社会底层的人来说,这更是改变他们的处境和命运的唯一出路,因此,科举制度有效地牢固地控制了读书人的思想,在科举下完全丧失了自身的独立意志和人格,成为了自觉的奴隶。 2.科举制度形成了“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的社会价值取向。这种价值取向严重毒化了人们的思想,对普遍的社会心理和价值取向造成了十分有害的影响,使人们对做官以外的一切实业统统视为末流,不予重视,从而严重影响了社会的进步和生产的发展。 3.由于科举对读书人的命运关系极大,因此科举的内容自然就成了人们读书的内容、日常的功课。科举内容的狭隘,使人们不去重视儒学之外的一切经世致用的实学,学习兴趣和研究范围变得十分狭窄,严重妨碍了自然科学和人文思想的发展。 4.科举制度后期发展的标准化,格式化的八股文的形式,严重禁锢了人们的思想。这种对试卷标准化、格式化的要求,开始初衷也许是为了评卷更加客观公正,但造成的结果,却是完全扼杀了读书人的独立思想,这就严重影响了学术的进步并造成了国民的愚昧。 第二篇:科举制度 科举制度 科举制度是我们中国古代封建统治者为选拔人才资源而设置的一种考试制度,择优录取,可以让那些读书人通过科举考试飞黄腾达,实现自己的人生理想。科举制度至今已有一千多年了。它从隋朝开始实行,一直到清朝光绪皇帝才结束。科举制度对中国古代社会的社会结构,政治制度,教育还有人文思想等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科举制度从实行开始,经过了逐渐完善,鼎盛,中落,最后灭亡的时期。 魏晋时期,统治者选拔人才主要从高门权贵中选拔,不管贵族子弟是否有足够的能力,都可以做官。然而许多身份低微,但却有真才实学的贫家子弟,却找不到出人头地的方法。等到了隋文帝杨坚统一全国,发现了这种弊端,就发明了科举制度,科举制度就此而产生。科举制度产生以后,自然得到广大贫家子弟的支持以及拥护。这使得那些拥有真才实学的贫苦人家的子弟就有了希望,他们寒窗苦读就是为了有一天能够得到朝廷的重用,然而以前他们却得不到重用,他们非常寒心。现在他们终于有了出人头地的机会,他们怎么会不好好珍惜呢。这样也能更好地为朝廷选拔有用的人才,不会像以前那样会使得朝廷过度腐败。这对于历史的进步也有重要作用。科举制度虽然在隋朝产生,但是还不够完善,当时主要考时务策,就是有关当时国家政治生活方面政治论文,叫试策,这种选取人才的办法,在当时知识草草的建立,并没有形成制度。真正使得科举制度完善的朝代是唐朝,唐太宗,武则天,唐玄宗等都是完善科举制的关键人物。其中武则天特别重视科举考试,曾经一连几天亲自测试贡举人。武则天的重视科举考试,促使唐代科举文章考试 进一步得到发展。武则天称帝后,还开创了武考,即在科举考试的当年同时进行武考。这样不仅能够给朝廷选拔文官,而且还能够给朝廷选拔一些能带兵打仗的将帅之才。唐朝名将郭子仪就是通过武考进入仕途成就功名。到了宋朝,统治者又对科举制度进行一些改革。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从宋代开始,科举开始实行糊名和誉录,并建立了一些防止徇私舞弊的新制度。从隋唐开始实行科举考试以后,徇私舞弊现象变得越来越严重,这样下去,会使朝廷里变得乌烟瘴气,变得腐朽。对此,宋朝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避免这种现象。实行了糊名和誉录制度,如此一来,考官在批改试卷时,就看不到考生的姓名以及籍贯,而且连字迹都辨认不出来,这种制度的建立,有效地防止了徇私舞弊现象的发生。但是到了宋朝末年,这种制度也就使得流于形式了,宋代在科举制度上的改革,不仅没有根除科举制度上的痼疾,反而使它更一步的恶化了。而到了元朝,科举制度进入了中落时期。因为蒙古人崇尚武功,还有对中原文化的排斥等一些原因。使得科举制度在元朝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甚至在元朝建立后的一段很长时间都没有再举办,直到元仁宗二年才再次举办。元朝灭亡后,明朝建立,明朝统治者对科举制度高度重视,这使得科举制度在明朝发展到了鼎盛时期。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明朝的八股文,明朝的八股文相比于其他朝代发展的更加迅猛.明朝的诗文词赋都不能与以前的朝代相比,但是明朝的八股文却独领风骚。明朝的八股文盛于一时。但是我们现在的许多学者对于八股文视之如(本站向你推荐)敝履,不屑一顾,认为它没有一点可取之处,都是因为它而使得很多的读书人深受八股文的迫害。这是因为我们对于八股文没有一个全面的认识。我们对待每一件事都要 一分为二看,不能只看到表面的现象。就比如八股文在历史上也有辉煌的一页,也流传下一些今天看来仍然有其价值的作品。等到了清朝,科举制度已日渐没落直至最后的灭亡。清朝的科举制度与明朝的大致相同,但科举制度发展到清朝,弊端也越来越多,虽然清朝统治者对徇私舞弊,抄袭等一些违规现象的处罚措施非常严重,但是还是没有取到特别明显的作用,以致科举制度最后灭亡。而且清朝对待汉人与满人也有不同的地方,满人拥有特权,做官不必经过科举考试。我觉得科举制度最后之所以会走向灭亡的命运,那是因为最后科举制度的发展已经与政治联系起来了,一些人将科举考试当作自己捞取官职的方式,他们对监考官员贿赂大量钱财,而一些官员也把科举考试当作自己获得巨额财富的地方,这样科举考试就距离它最初建立的初衷越来越远。它已经不是一个王朝选拔人才的地方,而变成了人们升官发财的地方。 科举制度从产生到灭亡经历一千三百多年,最初发展的还是很好的,对国家的发展还是有着积极的作用。刚开始它的作用就是给朝廷选拔人才。但是后来,随着它的发展,它的性质也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统治者利用科举制度来帮助自己更好地完成统治,还有后来的科举考试中的八股文,大大禁锢了考生的思想,使得考生只知背诵四书五经等等这些死的东西,而磨灭了他们的想象力,使得他们没有了足够的发挥空间。这等于对考生的摧残,毒害。就看范进中举中的范进,为了考取功名,一次次的考,但最后的得到的结果却是一次次的落榜。最后一次考中了,居然激动的发了疯,可见科举制度对考生摧残的是多么的严重。虽然这只是文学作品中的文学形象,有点夸张。但是它对于当时社会的一些现 象还是有着一定的反映。 科举制度的发展,和我们现在的高考有着一定的关联性,每一项制度的实行,都会有利有弊,关键是如何使得弊端会更小,怎样才能尽可能的做到最好。这才是我们一直在考虑的问题。要想为国家培养大量的人才,高考就要尽可能的做到公平原则,大力发展教育事业,这样才能使我们国家更加强大。 第三篇:信访制度是否应该被废除 信访制度是否应该被废除 之应该被废除 谢谢主席,各位评委: 很荣幸能够就今天的辩题与对方辩友讨论,对方辩友的口才将是我一生追求的,然而对方辩友的观点我方实在不敢恭维。本场辩论对方辩友至少犯了九处错误,由于时间关系,我只能选择其中的四处略加陈述: 一,对方辩友认为现行制度不完善所以要去完善而非废除,可是您为什么非得要在一棵 树上吊死呢。从1957年建立信访制度到2014年,整整修补了56年有余。请问对方辩友,修补一件破棉袄和置办一套新羽绒服那个来的容易呢。有那么多美丽的制度在向您招手,您为什么非上访就不取了呢。 二,对方辩友认为政府可以通过上访了解和改进自身工作。请问对方辩友,我们开发天 河一号是为了玩cf还是为了玩cs。如果耗资巨大的信访工程不能发挥自己的应有功能却因为其它副产品而存在,岂不荒唐。 三,对方认为我们在废除信访制度以后缺少替代制度,西方和东方都笑了。欧洲的行政 监察专员制度和日本的行政受理制度都是废除信访制度以后探索出来的。如今我们已有先例可援,难道还愁废除信访制度以后探索不出来一条更好的制度吗。废除信访制度,我们缺少的不是更好的替代制度,而是决断的勇气和开拓的精神。 四,对方反复强调上访制度有诸多的优点,这一点我方并不否认:虽然上访制度浪费了 大量的人力物力,虽然上访制度激发了很多本不该有的冲突,虽然上访制度给我们带来了无尽的压力与无奈,但是它还是为我们不到百分之零点二的上访者解决了问题。上访制度是好,但是当更好地替代制度出现的时候我们是否该考虑一下替代呢。 虽然破碎了的信访制度已经洒了一地,但是,由于时间关系,我决定继续从成本,效果,社会反响几个角度历数信访制度的三大罪状: 首先,从操作成本上看,由于信访群众分散等诸多原因,每年浪费了诸多的财力物力,仅仅地方政府和群众百演不厌的猫捉耗子游戏就要消耗大量财富。诸多的信访机构无疑是在给公务人员和群众比例已达二点七比一的我国雪上加霜。 其次,从信访制度的执行效果来看,我国2014年仅有不到百分之零点二的问题得到解决,这不到百分之零点二的问题中又以不用上访就能解决的问题为主。大多数上访行为不是在一片叫嚷声中爆发出极端行为便是归为一片死寂。这样形同虚设的制度留之何用。 最后,从社会反响的角度来看。如果不取消信访制度,会助长本已猖獗的迷信权力的不正之风。信访信访,相信上访。信访给了本就不相信法治的人一个冠冕堂皇的理由,这无疑是推进法治化进程中的一个巨大障碍。由此看来,取消信访制度无疑会加快法治化进程,让各个部门各司其职,让整个社会有条不紊。 毫无疑问,信访制度是由登闻鼓,邀车驾制度发展来的一种权力本位环境下的制度。它已经与逐渐走向法治化的中国社会格格不入,因此,我方坚持认为:信访制度应该被废除。 第四篇:废除劳教制度之我见 废除劳教制度之我见 [摘要]众所周知,劳动教养制度是我国独有的,极具中国特色的一项改造教育制度,劳教制度产生于50年代的肃反,虽然从它产生以来,对于维持社会秩序,预防犯罪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不断完善,它的负面作用越来越明显,极大的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生活,侵犯了公民权利,在第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劳教制度被废除了,对于它的废除学界观点不一。 [关键词]劳教制度废除改造制度 一、劳教制度的产生和内涵 劳教制度是中国所特有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个教育改造制度。据资料记载,劳教制度产生于上个世纪50年代的肃反运动,最早关于劳教的法律是1957年8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设置劳教制度的目的是想把一些游手好闲、违纪乱法与不务正业的但是具有劳动能力的人改造成可以自食其力的人,这样能够保证公共秩序的维护与社会主义的建设。 根据传统的刑法学教科书,它是指“对有违法行为或轻微犯罪行为但不够刑事处罚的人,依法收容于劳动教养场所,实施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及其相关制度。” 劳教制度的内涵是劳动、教育、培养相结合的制度,简称“劳教”,党中央1955年《关于彻底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该《指示》明确规定:对在肃反运动中查出来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破坏分子,除判处死刑的和因罪状较轻、坦白彻底或因为立功而继续留用的,其余进行劳教。其基本方针是“灌输、感化、挽救”,性质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强制性教育改造,从而形成了一种具有鲜明社会主义人文关怀的制度。 我国规定的劳教兼备了劳动、教育、培养三个特点,共同构建了劳教制度。第一,劳动方面。对劳教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在劳动场所的被教养人员,也会按照其劳动成果发给适当的工资。 第二,教育方面。要对被教养人员采用劳动生产和政治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帮助他们建立爱国守法和劳动光荣的观念。 第三,培养方面。对被教养人员,让他们在参加劳动的过程中,学习生产技术,使他们成为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劳动者。 二、劳教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分析 在文章里我们说废止是很容易的,可在废止劳教制度后,在我国现有的社会治安形势下,原先劳教制度适用适用的那一部分人员该怎么处理。以下几个因素我们不得不考虑:其一,我国受儒家传统文化的深刻影响,我国传统的治国理政经验“缩小(刑罚)打击面”(法不责众),减少犯罪数,尽可能使国民免留“罪犯”的污名劣迹,减轻心理压力,利于个人自由发展。其二,只要还存在有大量的“刑法边缘行为”的存在,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我国现行刑法因其属于结果本位的价值取向,使其具有结构性缺损,导致劳动教养对象成为法律的不管地带,而劳动教养正是通过行为侧重反映行为人的劣根性,从而“注重结行为人的教养处遇,这恰好弥补了刑法的结构性缺损,劳教与刑法形成了功能的互补格局,其存在的价值恰恰于此”。其三,立即废除劳教制度将会增加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劳教制度自我国存在了五十多年,其实践作用和社会功效是不容忽视的。如果立即废止劳教制度而没有相应的替代措施肯定会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 对停止实施劳教制度持否定说学者认为,尽管停止实施劳教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就目前形式看来不太乐观,他们有一下几点理由。 1.停止了实施劳教,对某些违法行为不能及时治理。一下子停止实施劳教,必定会使社会上许多闲杂游手好闲之人数量增多,他们有劳动力却好逸恶劳,又没有良好制度来约束,很容易让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 假设小偷盗窃了不超过盗窃罪规定最低标准的财物,如何对其处罚呢。不能以盗窃罪论处,因为他根本没有达到构成盗窃罪的最低标准。能否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若小偷没有任何钱财,就不能对其财产处罚,或将其拘留十五日,他就能改变这种盗窃吗。如果财产了劳教制度,这些问题就将成为现实,那时候我们又将如何处理。 对停止实施劳教持否定态度的学者看来,停止了不利于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稳定,对某些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制止。 2.停止了实施劳教,不利于司法资源节约。停止实施劳教,本来简单的行为通过劳教解决的,却要到法庭进行辩论,很大程度上制造了司法资源浪费,也让公安机关对新的停止使用劳教的做法不太适应了。在十八大之后,国家提倡加快法治建设和和谐社会的构建,对停止了劳教的做法,必定会使法院加大审查力度的负担和公安机关执行力度。 三、劳教制度的不合法性分析 2014年广州代某在XX县区均禾街平沙村张贴关于车牌、证照的广告,被当地保安员当场发现,并且在其住所内检获一把武士开山刀(经鉴定为管制刀具)、17件自制开锁工具、一件套筒工具、三块车牌、一箱广告小贴纸,办案民警遂将其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调查。当日,XX市公安局XX县区分局以涉嫌盗窃为由,将代某刑事拘留,送XX县区看守所羁押。7月19日XX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认定代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依照《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相关规定,决定对代某劳动教养一年。 因张贴小广告就被判劳教一年。其实这是一个不可思议的事情,按这个逻辑来讲,那么多人贴小广告,那还都得去被劳动教育吗。如果说不是,那凭什么代某要去被劳教,这个问题在当时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到底是谁的问题。其实答案已经显而易见,这不是单单一个原因造成的,是多个因素综合影响的。关于劳教制度的问题,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罗尔斯曾经说过“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是不正义的,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所以我认为,劳教制度应该废除,因为它是不正义的。 1.劳教制度与“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的法律原则相违背。我国《刑法》第3条将其概括为“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出刑。” 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刑事责任相适应”。 不法人员所受的处罚应该与其所犯罪行的类型以及所犯罪行的大小来决定。罪行比较严重要受到形式处罚,罪行比较轻微,要受到轻微罪行的处罚,总之就是犯罪人员所承担的责任要与其所犯的错误相一致。但是劳教制度对公民的人身自由的剥夺和限制最长能够达到4年,这已经能够相当于刑事处罚的程度了,但是在刑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一个人所犯的错误与所要承担的责任并不相符,甚至被剥夺限制自由的时间甚至比收到刑罚处罚的罪行更严重,这显然就违背了罪行相适应的原则。 2.劳教制度违反了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保留是指在特定的范围内对行政自行作用的排除。其中法律是狭义的法律,是通过民意产生的法律,那这样来讲,那么有关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而有关劳教制度的形成过程,在第一部分我们已经讲过,它并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最早关于劳教的法律是1957年8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1980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将强制劳动与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其中关于劳教制度的一些规定,并不在“法”的范围之中。 3.劳动教养制度违背了正当程序原则。我国法律规定,任何人未经公开的司法听审,不得被剥夺权利和自由。劳教制度中的结果决定没有相关的法律程序加以制约,更没有合法的机关对其案件进行庭审,所以是不合理的。劳教委员会也只是一个行政机关,它存在于公安机关之中,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真正行使劳教审批权的还是公安机关。在我国劳教制度事实上已经是第三种独立的制裁体系,它已经不受其他法律体系变化的影响。 四、展望未来 尽管劳教制度已经在十八届三中全会被废止了,但是这并不完全意味着是中国法制的胜利,中国的法制建设还有一条很长的道路要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的道路任重而道远。时至今日,《违法行为矫治法》仍未颁布,违法矫正制度也没有建立起来。中国共产党执政六十多年来,在执政理念和执政方式等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党陆续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在十五大首次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权”、其后又进一步提出“一切妨碍发展的思想观念都要坚决改变,一切影响发展的体制弊端都要坚决革除。”让我们对中国的法 制建设多一些耐心,相信自己的国家一定会更加美好。 王靖 912115040138 第五篇:废除劳动教养制度 茅于轼,废除劳动教养制度 国务院法制办: 值此全国法制日即将来临之际,我们郑重建议。废除劳动教养制度。 诚然,劳动教养制度是特殊时空环境下的历史产物,如果说在建国之初它还对社会稳定起过阶段性作用的话,那么在“依法治国”、“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业已入宪的今天,延续半个世纪之久的劳动教养制度已经越来越悖逆于时代的潮流,严重阻碍了国家的法治进步。 首先,劳动教养制度直接侵犯我国宪法保护的人身自由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员上诉的权利,仅由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查决定,事实上是由公安机关或党政领导决定,就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长达3年,还可延长为 其次,劳动教养制度与立法法与行政处罚法的等上位法相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 能制定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现行的劳动教养属于国务院转发的部门规章,却赋予了有关部门非法限制和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的权力;《行政处罚法》的处罚种类中也不包括劳动教养;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是行政拘留,拘留期限不得超过天,可属于行政处罚的劳动教养却长达 其三,劳动教养制度与我国也已签署的国际公约无法接轨。 1998年10月,中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依据《公约》精神和联合国相关机构的解释,所有长时间剥夺人身自由的决定必须通过正当程序并由法院作出判决。 信守《公约》的责任和义务。 其四、从政治管理的角度来讲,劳动教养制度堪称当代中国的一大弊政。 该制度成形之初,是为了配合“镇反”运动的临时应对之举。改革开放后,为了处置不够刑事处分的违法人员,再度激活了劳教制度,并实现了劳教对象向普通违法行为的转型和延伸。尤其是九十年代末以来,劳教制度一方面日益强化,另一方面也开始制度化。在管制效益最大化的驱动下,劳教制度成为几乎无所不包、随意性极大的剥夺人身自由处罚措施。 劳动教养制度的存续和膨胀明显的违背中央政府提出的构建公平、正义、民主、法治的和谐社会的执政方向,具体弊端如下: 1、劳动教养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刑事法律的权威。 2、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同样的行为不构成刑事处罚,而适用劳教行政处罚时却高于刑罚的拘役刑。 3、由公安机关完全主导的劳动教养是典型的“警察罚” 4、劳动教养随意性强,公安机关拥有不受制约的自由裁量权,使原本已经过大的公安权力进一步膨胀。 5、劳动教养是完全封闭式的汇报审批,根本不公开,也不能辩护和辩论。 6、劳动教养成为错案、冤案的温床,检察院不批捕或退侦案件、法院清判案件、证据不足超期羁押案件都可以转为劳教。 7)在利益驱动下,一些公安部门甚至利用劳教处罚权搞部门创收。 8)劳动教养日益成为打击迫害上访、举报、维权公民的工具。 9)劳动教养是实施差别待遇的处罚,不仅内外有别,而且等级、身份有别。这从公安部 于对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台同胞不得实行收容审查和劳动教养通知》就可见一斑。而且国家工作人员的贪”而劳动教养不经正当的司法程序,不需审判,甚至剥夺了被劳教人4年,明显违宪。“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第九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1-3年。,该《公约》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理应在正式批准,打破了公、检、法相互制约的平衡关系。”第十条规定:15“人人1992年发布《关只能由法律设定。《公约》尽快废除劳动教养制度, 污受贿、刑讯逼供、栽赃陷害等职务违法行为几乎从来不适用劳动教养。 诸多事实表明,乱象从生的劳动教养制度不可能给中国社会带来真正的长治久安,它的巨大负面效应足以让中央政府改弦更张、从善如流,反思现有的治理模式,从而推动立法部门早下决心,尽快废除这一于理不合、于法无据,严重背离亲民、爱民政策的劳动教养制度。 我们认为。国务院既然曾经批转过这个试行办法,也应当对此办法是否违法负有监督责任,理当对这一违法违宪办法的废除尽些责任。因为它关涉到人治抑或法治的两极选择,更体现的是官贵民轻或民贵官轻的治世思想走向。 如果人治兴,红头文件和领导讲话就是“法”。然而法治兴,则必须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启动违宪审查、废除劳动教养就是捍卫国家宪法的尊严,剥夺了各级领导的法外之权,此举有望进一步缓解官民矛盾,促进民生福祉。 胡锦涛总书记在最近主持的十七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切实抓好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各项工作,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法制保障。特别强调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为全社会作出表率。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确保法律正确实施。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综合运用各种监督形式,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 我们认为。时值今日,进行违宪审查、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条件都已经完全成熟。可以说,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与否,将是“人治中国”与“法治中国”的分水岭;将成为“文明中国”与“野蛮中国”的试金石。为此,我们再次强烈要求对劳动教养制度进行违宪审查,或立即废除劳动教养制度,以表明中央政府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坚强决心。 敬请国务院积极配合此次公民违宪审查呼吁行动为盼。 2014年11 茅于轼(经济学家) 俞梅荪(法学家) 立法(民间政治活动家) 杨子云(记者) 人士)、李咏(法学者) 人士)、涂金灿(学者) 杨大民(律师) 师)、李敦勇(律师)尊严、权威。特别强调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29日联署签名:、贺卫方(教授)、胡星斗(教授)、郭世佑(教授)、张鸣(教授)、夏业良(教授)、、孙国栋(学者)、赵国君(学者)、范亚峰(学者)、王俊秀(学者)、笑蜀(学者)、姚、韩三洲(学者)、黄卉(学者)、张星水(律师)、韩一村(律师)、谭雷(律师)、、李方平(律师)、李和平(律师)、贾承霖(律师)、斯伟江(律师)、万延海(民间公益、马福祥(律师)、汪席春(律师)、郝劲松(民间公益人士)、丘建东(民间公益、李苏滨(律师)、杜鹏(律师)、吕进(律师)、程海(律师)、魏汝久(律师)、、章立辉(律师)、张建国(律师)、王利平(教授、律师)、林小建(律师)、黎雄兵(律、罗居剑(工程师)月 第21页 共21页-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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