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律规章制度问题研究[共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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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律制度问题研究[共5篇] 第一篇: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律制度问题研究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律制度问题研究 摘要。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是农村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农村社会保障又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核心。如今新型的合作医疗制度快速发展,在收获成效的背后也有困难重重。法律没有及时提供制度上的保障是对其发展造成阻碍的一个重大原因。为了完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我们应该坚持科学原则,从制度建设入手,逐步建立规范一个合理科学便民高效的合作医疗制度,并且加强医疗配套改革制度建设工作,从而切实保障农民的医疗需求。 关键词: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法律完善 一、XX省新农合现状分析 (一)参合人数多,参合率大幅度提高。200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四川启动,在都江堰等5个市县率先试点,参合的农民在看病和接受治疗时可以得到一定比例的补偿。2003年刚启动时四川参合人数为146.33万人,参合率仅为69.65%,直到2014年全省新农合参合率达99.29%。目前已经实现全省区域的覆盖。 (二)新农合制度的更新与报销比例的调整。第一,推行分级诊疗。2015年XX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在成都举行,此次会议提出XX省是全国第一个全面推行分级诊疗的人口大省。通过出台新农合新政、畅通双向转诊渠道、制定规范转诊标准、完善基药配备政策,分级诊疗制度首次出现便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第二,调整报销比例。2014年10月实施分级诊疗以来,部、省和市级大型医院诊疗量月均环比增幅出现下降,县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诊疗量月均环比增幅呈现上升。在分级医疗制度实施后,2014年新农合报销政策更多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县级定点医院报销比例较去年上调2%,市级定点医院、省级定点医院和省外非定点医院分别下调5%。较合理的统筹了医疗资源,使农民得到更多的看病就诊的机会。据《2014年XX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新农合住院费用,定点乡镇卫生院报销比例为90%,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82%,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65%,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55%,省外非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45%。 (三)新农合筹资标准提高。2003年刚刚启动之时,有的市县每人每年参合资金仅为10元,2015年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470元,其中政府补助标准不低于380元,个人缴费不低于90元。(数据来源于人民网和四川新闻网) 二、目前新农合存在的制度缺陷 (一)新农合制度缺少统一的法律规定。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从启动开始就得到了良好的反响,在各个试点地区的农民群众的医疗保障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提高,医疗问题的解决可以给广大人民提供实实在在的实惠,因此此项政策是深受群众欢迎的,但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发展的如此之快的势头下,法律并没有制定出一个统一的规则,而是仅仅依靠每个地区根据每个地方的情况去制定了不同的规章制度。 (二)筹资制度存在的问题。第一,筹资水平低。虽然筹资标准在逐年递增,但是筹资水平仍然很低,无法解决农村居民一人生病拖垮全家的状况。新农合总基金入不敷出2015年XX省参合农民个人最低标准交90元,政府对每个参合农民配套资金是380元,2015年城镇知道职工医保每个人当年度缴费达1051元,相当于新农合个人筹资的10倍,由于筹资水平低新农合实际补偿水平维持在较低的水平,所以新农合只能说提供的是基本的医疗保险水平。第二,筹资渠道单一。新农合实行的是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但是有多多数地区集体经济的衰落,新农合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补助和个人缴费。其中政府补助占大部分。 (三)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混乱。第一,定点医疗的确立没有引入竞争机制。因为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没有立法对于实施细节的管控。二级以上定点医院出现药价虚高、乱检查、重复检查、大处方、分解收费(县医院表现突出一些)等不正常的现象。管理系统和住院台账中甚至出现矛盾的数据。第二,小病大养的现象普遍。经调查发现,在乡村卫生院、或个体门诊只需花几元、十几元就可以治愈的常见病,诸如一般性感冒等小病,而参合对象却要住院治疗,因为只有住院才能报销,住院越长报销越多,出现了“小病大养”现象。一些医疗机构为了自身利益,对参合病人“小病大治”,开贵药,甚至出现“挂床住院”“冒名顶替”的恶劣情况,给新农合基金造成巨大的压力,造成资金的浪费。 (四)新农合制度运行过程中程序性法律缺失。在一个制度实施的过程中会涉及到很多的程序法律方面,报销程序、筹资机制的建立、基金安全性管理与运行、运行的监督等方面。筹资机制需要建立起来,其中包括:明确主题,建立更加多元化的筹资途径,筹资的方式和筹资的额度等方面。关于资金的运行与监管更需要一个体系化的法律规定来保障资金。对专项基金的安全性提供制度保障和监督。 三、解决问题的相关建议 (一)应建立统一合理的医疗制度。第一,坚持科学原则。科学统筹的法律规范会给制度的运行提供保障合理分配资源,所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律制度必须坚持科学原则。第二,法治原则。从立法执法守法到法律监督都必须遵守法律,做到依法办事,树立法律制度的权威性。使新农合制度运行从开始到结束都有序有效的进行。第三,适度原则。在保障水平上要坚持适度保障,既保障这项制度的持续运行,又保障医疗资源不会被浪费。 (二)明确新农合制度的法律定位。我国和大部分已建立农民医疗保障制度的国家有很多相似之处,可以用医疗保险制度代替合作医疗制度。从而把合作医疗制度纳入保险法。同时,从长远来看,在农村建立医疗保险制度也是必然的选择。 (三)加强立法工作,建立相应的法律规范。第一,明确筹资机制。新农合医疗经费主要来源于农民资源缴费及各级政府补助,通过立法明确个人筹资和政府补助的比例,明确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增加的补助比例、接受捐助等多元化的筹资渠道。对于极其贫困的家庭,极其贫困的地区政策应予以倾斜,对于特困户、优抚对象加大补助力度。第二,建立新农合医疗管理和监督。首先,改变新农合医疗的运作单靠卫生部门的局限性,转“人治”为“法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为监管提供便利。其次,加强审计与监督,加强对合作医疗的资金的监督,确保经费适用的公平与公正,合作医疗管理不善与基金不公平是合作医疗的主要障碍。因此要定期对合作医疗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严格审计。定期向人民政府回报工作并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第三,明确报销比例。新农合制度应该对报销比例做出明确的规定,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应该由各地定点医疗组织根据筹资的金额和以往医疗费用实际支出情况。把报销比例控制在一个行对合理的范围。明确报销比例的下线,防止报销比例太低而达不到保险的效果。也不能太高造成对基金的过度适用损害其他参合人的利益。 四、小结 综上所述,我们需要充分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的特点和定位。在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过程中,坚持法治意识,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科学合理地解决长期困扰农村的因病致贫的问题。快速实现全面小康,和谐社会这一政治目标。如今政府大力支持三农事业的发展,我们要运用科学知识,分析实际情况,用我们的智慧解决现实与法制上的困难。振兴农业农村农民。(作者单位:XX省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参考文献: [1]宋志强,王慧娟.论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律制度的完善[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0(22). [2]周文魁.四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情况和发展对策研究[j].新疆农垦经济,2013(5). 第二篇: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研究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研究 摘要:目前,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已取得一定效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应加大政府公共财政支持力度,并变自愿原则为强制原则,从而保障农民医疗权益的实现。关键词:公共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保障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是近年来在政府持续深化各项民生制度改革背景下出台的一项重大惠农政策。但其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须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现状 近年来,由于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出现,农民对医疗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需求日渐强烈。“新农合制度”即是为解决这些问题并使更多农民获得基本医疗保障的途径。有研究表明,在国家公共医疗卫生资源分配方面,城市人口占全国人口总数的30%,却使用了近80%的公共卫生资源。改革开放后,“20多年来的所谓国家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实质上只是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并不涉及到广大农村医疗体制”。因为我国社会保障的整体水平不高,与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低下,并远远落后于城市社会保障水平。这说明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十分迫切。为此,党中央、国务院于2002年10月做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试图通过再分配的制度设置,实现农民健康权益的维护,进而达到社会资源的公平合理配置。该《决定》明确提出逐步在全国建立“新农合制度”,从2003年起试点,至2010年实现基本覆盖。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中,明确提出新农合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农民的生命健康权。它是以政府组织、引导与支持,农民自愿参与为原则,以个人、集体与政府多方筹资的方式(农民每人每年交10元,中央和地方政府各补助10元,人均合计30元),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的制度。2008年,新农合工作将从试点阶段转向全面推进阶段。自2003年“新农合制度”启动以来,全国已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现全覆盖,参合农民达7.3亿人。近5年的实践证明,“新农合制度”作为我国农村卫生改革的制度创新和现阶段农民基本医疗保障的重要实现形式,它不仅符合我国国情,也与现阶段的发展需求相适应。在减轻农民医疗负担、缓解因病致贫和返贫状况、保障农民健康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存在的问题 (一)筹资水平有限,难以为农民提供有效的医疗保障。“新农合制度”的筹资方式主要是通过农民、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筹资,人均合计仅30元。从2008年开始,各级财政对农民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80元。在目前每年医疗费用上涨幅度达14%的情况下,凸显出其筹资水平过低,在很大程度上也限制了农民的报销比例,影响到农民的积极性。诚如全国人大代表汪春兰指出的:“由于报销的门槛高,500—800元才可以报,而"封顶线"却仅为6000元,补助比例大概只有20%多”。可见,农民无法负担起较大的医疗费用。在“新农合制度”的运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导致该制度预期目标的实现程度有限。如,一些地方政府采取家庭账户、保小病等做法,以此吸引更多的农民加入,从而提高参合率,达到实现“政绩”(实 现一定的农民参合率,往往成为上级政府派发给下级政府的工作任务,也是政绩考核的指标之一)的目的。这些削减了保障农民抵御大病风险的功效,也背离了以大病统筹为主的目的,同时增加了制度运行成本。 (二)无法避免农民的“逆向选择”,不利于建立可持续的筹资机制。在“新农合制度”设置的自愿原则下,无法避免农民“理性”的“逆向选择”,从而不利于建立可持续的筹资机制。由于信息不对称,使不同的参合者所面临的疾病风险和预期损失程度不同,“新农合制度”所能分担的社会风险有效性大为降低。如,高风险者的参加意愿非常强烈,反之,低风险者的参与积极性就很低(因为发生重大疾病的概率较小,这会降低参合者的预期收益)。实践中,农民“逆向选择”的客观存在与制度设置的目标产生了一定矛盾。此外,在所谓“政绩”的“潜规则”制约下,为追求较高的农民参合率(减低农民的逆向选择发生率),一些地方政府不惜事先动用财政资金予以垫支,之后再向农民收取费用。如此一来,既违背了该制度的“坚持自愿原则”与“反对强迫命令”的精神,也阻碍了“新农合制度”的有效运行。 (三)覆盖率有待提高。2003年试点以来,至今仍有10余个省市尚未实现基本覆盖;农民参合率尚有20%以上的空间。相对于2010年实现“新农合制度”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目标而言,任务十分紧迫和艰巨。这一目标的实现,主要取决于能否筹集到足够的资金,以及这些资金能否得到切实有效的使用。 总之,这一制度在运行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些是人为实施不到位,有些是发展过程中的正常体现,还有一些是地方政府的激励机制及新农合制度建设本身不完善。如果不能直面这些问题及其存在的某些负面激励,进而找到问题背后的真正原因,也就无法保障该制度的正常运行,甚至会背离制度设置的目标,从而影响“新农合制度”的健康运行。若要“新农合制度”长期稳健地运行,必须从根本上厘清政府的定位及其责任,探索并逐步确定当前这一制度实施的现实出路。 三、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议 农村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的构建是一项复杂的工程。它的发展是一个不断自我“试错”,不断走向完善的过程。因而,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更有赖于政府切实发挥其在制度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农村医疗等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无疑是“新农合制度”建设的有力保障;而农民的福利与生活改善程度,往往取决于政府对农村公共产品的投入程度。 (一)政府应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变“新农合制度”中的“自愿原则”为“强制原则”。当前,“新农合制度”的根本问题是制度的定性(自愿原则)与政府目标(使广大农民获得制度施行的实惠)不一致,从而影响了“新农合制度”的健康运行和可持续发展。这从一些地方政府不遗余力地为降低农民的“逆向选择”而采取大量的应对措施中可见一斑。这增添了行政成本的耗费,满足了地方官员的利益驱动,但无助于农民应有的实惠。由于逆向选择的客观存在,破坏并最终导致一个建立在“自愿”选择基础上的社会医疗保障政策的失效。换言之,逆向选择的发生折射出医疗保障制度“失灵”。这就需要政府摆正与回归其“社会契约”意义上为民谋福利的“代理人”的应有定位。政府应明确定位其主导责任而非引导责任,并积极加大公共财政的支持力度。因为“新农合制度”已具备了一般意义上社会保险制度的“再分配性”和“政府主导性”的主要特征,透过政府强制性的“制度供给”方式,不仅有助于杜绝上述各种弊端及防止未来不可知的“制度成本”的出现,也将使农民得以在更为广泛的农村社会范围内分散风险而获得实惠。因此,从近期来看,应采取的有效措施是建立政府主导的“强制性”保障制度。也就是说,政府应变“新农合制度”中的“自愿原则”为“强制原则”,以走出“制度失灵”的困境。 (二)政府应通过立法方式,保障农民的医疗权益。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增长二者呈现正向的交互关系,解决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必要的政府财力支持是关键。以往受限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我国政府财政收入不足,长期制约了政府对社会福利与保障体系的建设,致使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始终处于“低保费、低保额与低保障”的“三低”状态。近年来,国家财力明显增强,为新农合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因此,进一步增加该部分的支出规模和比重完全可能。2007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达24.7万亿元,上升至世界第四位,财政收入达 5.1万亿元,外汇储备超过1.5万亿美元。然而,各级政府并未妥善尽到“代理人”的职责,以使“委托人”皆能享受到应有的“免予匮乏”的社会制度保障。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2006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蓝皮书的显示,我国有近66%的人没有任何形式的医疗保险,大约有近25%的受访者表示,“无力支付高昂的医疗费用而放弃接受相关医疗”。另外,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长期以来,我国高昂的行政管理成本已与社会保障支出形成强烈对比。行政管理支出从1986年的220亿元增长到2005年的6512亿元,20年间增长30倍,年均增长率高达19.5%。而近年来我国公共财政投入社会保障的比重却不足13%,且每年公共卫生资源的总支出不到gdp的5%。一些发达国家,社会保障支出往往是其公共财政支出的最重要部分。如,美国约有1/3的公共财政用于社会保障;西欧、北欧国家,公共财政的50%以上被用于社会保障和福利支出,从而确保弱势群体急需的“免费医疗”制度得以运行。可见,只要政府对现行的公共财政支出进行必要的“存量调整”,完全可以节省大量的资金用来建立与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惠及全体国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一个能解除国民后顾之忧的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在经历30年的高速增长后将经济增长成果逐步转化为国民福利的理性选择。目前,我国的经济基础已经较为雄厚,以这样的经济发展水平与国家财力,建设一个水平适度的能够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保体系是完全能够做到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关乎人民生命健康权益的卫生医疗保障,是政府“责无旁贷”的核心要务,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和必然选择。因此,政府有义务保障公民社会保险、救济以及医疗权益的实现。长期看,应通过立法,比如制定《农村基本医疗保障法》,以明确赋予全国农民医疗保障权,使农民真正享受到“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有效解决现实中的各种认识误区和实践困境,从而使农民真正感受到当下民本政府“以人为本”的德政,并使其作为公民应享有的保障健康的权利得以真正实现。 第三篇: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研究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研究 摘要。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广大农民的健康和利益密切相关,是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对于统筹城乡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其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粗浅的分析,并对其进一步发展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可持续发展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从2003年起在全国部分县(市)试点,截至2009年年底已覆盖全国90%以上的农村居民。“新农合”自从实施以来,在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也暴露了许多弊端。现将近年来相关研究中的主要问题和观点作一综述。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一般性分析 1.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定性 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定性,目前国内主要有三种观点,即分别把“新农合”制度归入社会保险体系、社会救济体系和社会福利体系。持前两种观点者较多。目前官方没有明确的划分,但从官方对“新农合”的定义来看,侧重于社会救济方面。从“新农合”制度建立的初衷和目的而言,是国家试图通过借助社会保险的形式,实现居民的互助共济,“新农合”应该归类于农村社会救济体系。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相比,实施“新农合”是国家从农村实际经济发展水平出发作出的一项决策,这种政策同时也减轻了国家的财政负担,就目前我国经济发展程度而言,还无法做到将13亿人口全部纳入国家城镇医疗保障体系,故政府借鉴了保险业的运作模式,通过“大数法则”让农民缴纳一定的经费,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1.2“新农合”制度中存在的逆向选择问题 关于逆向选择问题,目前国内专家的观点普遍比较一致,都认为在“新农合”的 参合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逆向选择问题。“新农合”实行农民自愿参与原则,即农民可以以家庭为单位,自主选择是否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山东大学刘雅静在研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发展问题时认为,由于人们健康水平不同,不同人群面临的疾病风险不同,对医疗服务的需求各不相同,因此在“自愿参加”的原则下,必然会出现“逆向选择”问题。即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过程中,合作医疗的潜在参加人基于“理性经济人”的特性,老、弱、病、残者都愿意参加合作医疗,因为他们受益的概率更高;年轻健康者因其受益可能性较低,因而不愿意参加合作医疗。如果任其自愿选择必然是大量健康者不参加,而参加者多为体弱多病者,也就是参保农民都要比未参保农民的身体状况差,长久来看,“新农合”基金必然难以为继。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现状分析 2008年9月30日,全国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市区已达2729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口8.14亿,参合率为91.5%,提前两年实现了中央提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目标。截至2009年年底已覆盖全国90%以上的农村居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提高农民健康水平、防止农民因病致贫等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在开展过程中依旧存在一些问题。 2.1农民参合积极性低,自我保健意识薄弱 在2003年的新型合作医疗试点之前我国曾有过两次重建合作医疗的高潮,但都由于投入太少和基层的应付性行为等原因而终于失败。这几起几落的重建工作给农民留下了很深的阴影,极大的打击了农民对合作医疗的信心。首先,原有合作医疗制度无政府参与,集体“空壳”使得农民全盘出资,报销=自费,严重地影响了农村参与合作医疗的积极性。其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出的“起报点”、“最高补偿限额”、“报销比例”、“转诊程序”等词,短时期内农民无法充分理解,以致大部分农民都处于观望状态。再次,农民对合作医疗制度的期望过高,“大病统筹”原则使大多数住院人得不到多少实惠,这也让农民参合积极性大大受挫。最后,大部分农民缺乏风险意识,自我保健观念薄弱。他们存在着“小病能扛,大病没那容易恰巧碰到我”的侥幸心理,不想没病先交钱,尤其年轻人是最不愿意参加合作医疗的。 2.2缺乏有力监督,农民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由于农民文化水平和法律意识有限,长期以来缺乏民主监督的主动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缺乏配套的医疗服务体系改革和建设支撑,对服务提供者 可能出现的不良行为缺乏高效制约能力,各种侵蚀问题难以避免。即使大多数地区设置了监督机构,也由于监督模式单一且极不固定等问题成效不大。另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缺乏投诉及仲裁机制,医疗纠纷解决渠道有待加强。 2.3管理成本过高,农民压力增大 一方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以县为单位统一审核报销,统筹层次表面上很低,可农村居民居住分散,健康状况差异又大,县政府的组织管理能力跟不上,管理成本偏高。另一方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县设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在乡镇成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机构人员和办公经费都列入财政预算,极大地增加了县乡政府的财政负担,为了减轻压力,许多县乡政府将部分费用转嫁给卫生机构,而最终又将被循环转嫁给患者。 2.4资金投入不足,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不到位 据统计,2004年城镇人口约为3.97亿,平均每人享受相当于130元的政府医疗卫生服务;农村人口为8.66亿,平均每人享受相当于10.7元的政府医疗卫生服务,前者是后者的13倍。我国中西部地区乡(镇)卫生院危房率达3316%,需要改造建设的乡(镇)卫生院达70%,60%的乡(镇)卫生院缺乏基本医疗设备,一些村级诊所只有诸如高压消毒锅、听诊器、血压计等最基础的医疗器械。尽管近几年上级财政对农村公共卫生投入有所提高,但仍不能满足群众日益提高的医疗保健需要,从而制约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 2.5缺乏合理的人才机制,卫生服务人员素质不高 大多数乡镇卫生院因为资金不足,条件差,工资低而无法引进专业卫生人才,没有合理的人才机制,人才来了也留不住。根据卫生部《2004年中国卫生统计提要》表明,我国乡镇卫生院拥有博士、硕士学历的高级卫生技术人员为零,大学本科学历人员1.6%,大专学历人员17.1%,中专学历人员59.5%,高中以下学历人员21.8%,以上数据反映出中国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的现状是高学历人才奇缺,卫生人员素质低。3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议及对策 3.1加强法制建设,确保制度有效实施 为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顺畅运作,国家应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各地政 府也应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出与之相匹配的规范性文件。只有在管理上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经办机构和参合患者才能够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2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参合积极性 原农村合作医疗依赖于个人和集体,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集体、个人三方合作,这体现了以政府为主导个人自助共济的原则。农民基于对政府的信任才会有积极性,因此,要加大对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诚信服务、取信于民,保障农民的知情权,让农民真正感受到政府以民为本,积极参合。 3.3完善基金筹措机制,减轻农民负担 合理的筹资机制实质就是明确政府、集体、个人三方的责任和义务。在调查的基础上,按照收支平衡、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自主自愿,确定所需筹资额,并合理划分政府与农户交纳额度。 首先,政府在将医疗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的基础上,建立相对独立的农村合作医疗专项预算资金。其次,政府补助的基金要先到位,“即由地方财政先将合作医疗的补助金筹齐,然后中央财政注入补助金,再凭着已经到位的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收缴个人负担部分,让农民感觉到真实可靠”。最后,强调投入机制的多元化,国家通过税收杠杆,鼓励企业、社团等对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财产捐助,还可以考虑发行彩券充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金,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广开筹资渠道。 3.4完善监督机制,提高会化程度 “小政府,大社会”是中国改革过程中正在努力的方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也必然需要按照这一原则来构筑自己的运作和监督机制。如成立有农民参加的监督小组,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作过程的监督,并且保证实施的公开化和透明化,定期公告相关信息。让农民代表在选择定点医院、定点药店的过程中发挥一定的作用等。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鼓励各种社会公共组织和其他服务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运作过程,这样可以节约运行成本并且提高运作的效率,调动民众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设的激情。同时,由于承担有关实施任务的非政府团体或组织有着其自身的利益,从而需要政府出面协调和多部门的密切配合,在方案的设计中也要兼顾各方利益,力争用经济手段来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社会化。 第四篇: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研究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研究 摘要: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贫困医疗卫生农民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概述 1.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提出 随着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三农”问题的重要性,而不解决好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就无法真正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也谈不上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完全建立.大量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已表明,在我国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势在必行。 2002年lo月2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明确指出:要“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到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基本覆盖农村居民”。2003年1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由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意见》指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时期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对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从2003年起,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每年按人均lo元安排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地方财政对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补助每年不低于人均10元”。“农民为参加合作医疗、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从2003年开始,本着多方筹资,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试点工作在全国各地开始推行。 1.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内容 1.2.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从2003年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至少要选择2—3个县(市)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到2010年,实现在全国建立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减轻农民因 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1.2.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原则 自愿参加,多方筹资原则。合作医疗资金由政府、集体、农民三方负担,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经费;乡(镇)、村集体给予资金扶持;中央和地区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专项资金予以支持。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原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坚持平衡的原则,既保证这项制度持续有效运行,又使农民能够享有最基本的医疗服务。先行试点,逐步推广原则。 1.2.3筹集标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农民个人每年缴费标准不应低于10元,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可相应提高缴费标准。乡镇企业职工是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给予适当扶持。扶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类型、出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但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地区财政每年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资助不低于人均10元,具体补助标准和负担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1.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特点 1.3.1政府支持 政府的作用在早期主要是制定合作医疗的发展政策、宣传和发动群众。 由于农村合作医疗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所以,给予合作医疗一定的资金支持是政府的一种责任。在实践中也大多以村为单位,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举办。 1.3.2集体扶持 农民作为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加对象,不像城镇职工那样有可以归属的工作单位,因此,他们只有依靠最基层的集体组织——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民自治组织的村委会承担着国家和政府管理农村和农民事务的绝大部分职能,故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也同 样离不开农村集体组织的扶持。这种扶持不仅仅是在操作层面上,而且还包含一定的经济支持。 1.3.3自愿参加 自愿参加的原则考虑到农村的实际和农民的自主权,合作医疗的实施主要靠政府的宣传和动员,让农民充分了解合作医疗的政策和可能带来的福利,在此基础上让农民自主选择。 1.3.4具有互助共济的合作保险性 农民以户为单位参加合作医疗,交纳的费用和享受的补偿不是完全对等的,村办村管或乡办乡管的合作医疗实现了特定区域内的参加者之闻的相互共济,具有一定的费用分担、风险共担、互助互济等合作保险的特性。 1.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创新 从制度设计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以往在农村实施过的历次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较大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4.1政府承担主要筹资责任 对合作医疗,中央政府在以往发布的相关政策文件中,都强调要加强领导,规范管理和民主监督,但对政府的经济责任从未做出规定,以往的农村合作医疗主要由村集体和农民承担筹资责任,政府财政一般不予直接支持。但是,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农村集体经济实力普遍衰减,农民收入水平普遍较低,在这种情况下,仍然主要依靠农村集体和农民为主进行筹资就难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起合作医疗制度,改革开放后历次重建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努力均归于失败的教训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有效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首先要在合作医疗的筹资制度的设计方面有创新。2002年,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规定“实行农民个人缴纳、集体扶持和国家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并明确指出,从2003年起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给予lo元的补助资金,地方财政的补助每人每年不低于lo元钱,农民也出lo元钱。政府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制度设计中成为筹资主体之一,并且承担主要的筹资责任。 1.4.2目标主要是减轻农民的大病经济负担 与以往农村合作医疗主要以保“小病”为主不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主要内容之一是大病统筹.基于近年来农户因无力负担大病,致贫、返贫的问题严重,已经成为影响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从现实需要的紧迫性出发,政府明确规定实行大病统筹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主要内容之一,这实际上表明减轻农民的大病经济负担、遏制农村因病致贫和返贫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设计的主要目标。由此可见,将大病统筹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主要目标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1.4.3政府是组织制度实施的主体 以往农村合作医疗由村集体和农民筹建,其主要形式是“村办村管”、“村办乡管”和“乡村联办”,乡(镇)及其以上政府不承担合作医疗制度的组织、发动和管理的责任,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则由政府推动。省及省以下的政府部门都设立了管理机构或经办机构,这些机构的人员和办公经费需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这就使得组织和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成为政府日常工作的内容之一,政府成为组织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主体。政府系统拥有强大的社会资源,它的动员力量和组织力量在推行新制度方面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同时,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设计要求,政府还承担着为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筹措主要资金来源的重要责任,而且地方政府的筹资责任有下限而无上限,农民和中央政府的筹资水平有明确标准,从而在农民筹资力量薄弱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就要承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主要筹资责任。这样由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力度事实上成为考核 地方执政绩效的重要内容,地方政府具有推动和实施该制度的积极性。 (4)制度实施以县(市)为单位 传统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上是在一个行政村的范围内或乡镇范围内统筹医疗资金,合作医疗制度的覆盖范围以行政村和乡镇为界。新型农村合给予lo元的补助资金,地方财政的补助每人每年不低于lo元钱,农民也出lo元钱。政府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制度设计中成为筹资主体之一,并且承担主要的筹资责任。 (2)目标主要是减轻农民的大病经济负担 与以往农村合作医疗主要以保“小病”为主不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主要内容之一是大病统筹.基于近年来农户因无力负担大病,致贫、返贫的问题严重,已经成为影响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从现实需要的紧迫性出发,政府明确规定实行大病统筹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主要内容之一,这实际上表明减轻农民的大病经 济负担、遏制农村因病致贫和返贫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设计的主要目标。由此可见,将大病统筹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主要目标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3)政府是组织制度实施的主体 以往农村合作医疗由村集体和农民筹建,其主要形式是“村办村管”、“村办乡管”和“乡村联办”,乡(镇)及其以上政府不承担合作医疗制度的组织、发动和管理的责任,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则由政府推动。省及省以下的政府部门都设立了管理机构或经办机构,这些机构的人员和办公经费需列入同级财-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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