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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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篇:xx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xx公司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编 制:审 核:批 准: 版 本:第1版 发布日期:2015.01.20实施日期:2015.01.20 xx公司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提高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护员工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公司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和销售、储存保管、出入库、装卸、运输、生产、使用及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理。 3.职责3.1生产车间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及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理。 3.2采购员、销售员主管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和销售、储存保管、出入库、装卸、运输过程的安全工作; 3.3采购员负责危险化学品购买过程的安全管理; 3.4销售员负责建立公司进出厂的危险化学品台账和公司级库房危险化学品储存保管、出入库及装卸过程安全管理; 3.5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危险化学品储存保管、出入库及装卸、使用及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理过程安全管理。 3.6各运输公司负责公司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的安全管理。 3.7门卫负责危险化学品车辆进出厂的管理。 4.术语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的判定依据为《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90)和《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 5.控制程序 5.1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和销售 5.1.1危险化学品的购销人员应经过公司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5.1.2不得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购买危险化学品时应索取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不得购买无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5.1.3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销售危险化学品时应出示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其它证件的复印件,并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5.2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保管 5.2.1储存方式和设施的安全要求.5.2.1.1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于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内。 5.2.1.2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库房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并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要求。储存场地应当设置通风、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5.2.1.3危险化学品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的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施应定期检测。 5.2.1.4禁忌物品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不能混存,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质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5.2.1.5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m2,垛间距不小于lm,垛与堵间距不小于0.5m,垛与柱间距不小于0.3m,主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m。 5.2.1.6储存有火灾、爆炸性质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内,其电气设备和照明灯具要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要求。 5.2.1.7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要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4.2.1条的要求;库房相互之间及库房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要符合第4.3.1条和第4.3条的规定;库房与铁路、道路之间的防火间距要符合第4.8.3条的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 5.2.1.8储存氧化剂的库房,应为易于冲洗的非燃烧材料的地面,有防止产生火花要求的库房地面,需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 5.2.2仓库周边防护距离的要求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周边环境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 5.2.3储存人员的安全要求 5.2.3.1储存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5.2.3.2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库房应设置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任职。 5.2.3.3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应设有专职或兼职的危险化学品养护员,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技术养护、管理和监测工作。 5.2.3.4储存危险化学品仓库的保管员应经过岗前和定期培训,持证上岗,做到一日两检,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中发现危险化学品存在变质、包装破损、渗漏等问题应及时通知货主或有关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处置。 5.3危险化学品的出入库5.3.1贮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必须严格进行危险化学品的出入库登记和安全检查。 5.3.2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前均应按合同进行检查验收、登记、验收内容包括数量、包装和危险标志。经核对后方可出入库,当物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入库。 5.3.3进入危险化学品贮存区域的人员、机动车辆和作业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5.3.4装卸、搬运危险化学品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5.3.5装卸对人身有毒害及腐蚀性的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5.3.6不得用同一车辆运输互为禁忌的物料。 5.3.7修补、换装、清扫、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铜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5.4危险化学品的装卸5.4.1装卸前 5.4.1.1装卸应符合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 5.4.1.2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岗位培训,凭专业岗位操作证书上岗作业。 5.4.1.3从事危险货物装卸人员对所装危险货物要掌握其化学和物理性质及应急措施。 5.4.1.4装卸作业时,必须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5.4.1.5进入装卸作业区,不准随身携带火种,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时,不准穿带有铁钉的工作鞋和穿着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 5.4.1.6随车携带的遮盖、捆扎、防潮等工具必须齐全、有效。 5.4.1.7车厢必须平整牢固,车厢内不得有与所装货物性质相抵触的残留物。 5.4.2装卸过程中 5.4.2.1基本要求车辆进入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区,应按该区有关安全规定驶入作业区。车辆停靠装车平台时,应听从作业区指定人员的指挥,车辆与装车平台之间要留有安全距离;待装、待卸车辆与装卸货物的车辆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不准堵塞安全通道。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装卸过程中,车辆的发动机必须熄灭并切断总电源。在有坡度的场地装卸货物时,必须采取防止车辆溜坡的有效的措施。在装卸过程中,驾驶员负责监装监卸,办理货物交接签证手续时要点收点交。装车完毕,驾驶员必须对货物的密封,防泄漏等安全措施及影响车辆起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检查。装卸过程中需要移动车辆时,应先关上车厢门或拦板。若原地关不上时,必须有人监护,在保证安全情况下才能移动车辆,起步要慢,停车要稳。作业前应详细核对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是否与托运单证相符,并认真检查货物包装标志的完整状况。车辆、货物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应拒绝装车。装卸操作时应根据货物包装的类型、体积、重量、件数的情况,并根据包装上储运图示标志的要求,轻拿轻放,谨慎操作,严防跌落、摔碰、禁止撞击、拖拉、翻滚、投掷。同时,必须做到:①堆码整齐,靠紧妥贴,易于点数;②堆码时,桶口、箱盖朝上,允许横倒的桶口及袋装货物的袋口应朝里;③装载平衡,高出拦板的最上一层包装件,堆码时应从车厢两面向内错位骑缝堆码,超出车厢前拦板的部分不得大于包装件高度的二分之一;④装运高出车厢拦板的货物,装车后,必须用绳索捆扎牢固,易滑动的包装件,须用防散失的网罩覆盖并用绳索捆扎牢固或用苫布覆盖严密,须用两块苫布覆盖货物时,中间缝处须有大于15cm的重叠覆盖,且车厢前半部分苫布需压在后半部分苫布上。⑤装有通气孔的包装件,不准倒置、侧置,防止所装货物泄漏或进入杂质造成危害。⑥机械装卸作业时,必须按核定负荷量减载25%,装卸人员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防止货物剧烈晃动、碰撞、跌落。 5.4.2.9罐(槽)车装卸5.4.2.9.15.4.2.9.1.1罐(槽)车散装液体装卸装卸前应对罐(槽)进行检查,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罐(槽)体无渗漏现象;罐(槽)内应无与待装货物相抵触的残留物;阀门必须关紧;罐(槽)体与车身必须紧固,罐(槽)盖必须严密;卸料导管必须良好;装运易燃易爆的货物,导除静电装置必须良好;罐(槽)改装其它液体,必须经过清洗和安全环保处理,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其污水应于指定地点排放。 5.4.2.9.1.2装卸时操作人员应站在上风处,密切注视进料情况,防止货物溢出。 5.4.2.9.1.3认真核对货物品名后,按车辆核定吨位装载,并留有规定的膨胀余位。装货后关紧罐(槽)进出口盖,严禁超载。 5.4.2.9.1.4卸货时,贮罐(槽)所标货名应与所卸货物相符,卸料导管应支撑固定,紧固卸料导管与阀门的联接处,阀门要逐渐开启。 5.4.2.9.1.5装卸货物时操作人员不得擅离操作岗位。卸货时罐(槽)内货物必须卸净,然后关紧阀门,收好卸料导管和支撑架。 5.4.2.9.2罐(槽)车液化气体装卸 5.4.2.9.2.1灌装前,必须对罐(槽)阀门和附件(安全阀、压力计、液位计、温度计)以及冷却、喷淋装置的灵敏度、可靠性进行检查,并确认罐(槽)体内有规定的余压,如无余压者经化验含氧不超过2%时方可充灌。 5.4.2.9.2.2电装置。 5.4.2.9.2.3严格控制灌装规定定量,做好灌装量复核、记录,严禁超量、超温、超压,其车辆进入贮罐区前,须停车提起导除静电装置,进入充灌车位时再按好导除静装卸作业顺序如下:到指定地点开启排放阀,打开30%~50%左右,放掉残留气体保持罐(槽)内压力低于罐(槽)车压力1~1.5kpa;开球部的快换接头盖,并关闭排放阀;接通罐(槽)车与装卸液料管线之间的装卸软管;慢慢开启罐(槽)车的紧急切断阀;观察各零部件和仪表压力、温度、液位指示均正常,再慢慢地按顺时针方向开启气相阀和液相阀,并注意压力表、温度计、液位计数据变化情况;要认真检查设施运转是否正常,并按时加润滑油,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泵;装卸作业完毕,先关闭球阀,再关闭紧急切断阀;打开排气阀,排出残留气体,拆下装卸软管,盖上接头盖,关闭排空阀。 5.4.2.9.2.4发生下列异常情况时,一律不准灌装,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许可值,采取各种措施仍不能使之下降;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缺陷危及安全;安全附件失效,接管端断裂、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输的;雷击、暴风雨天气或附近发生火灾。 5.4.2.9.2.5禁止采用蒸汽直接灌入罐(槽)体内升压或直接加热罐(槽)体的方法卸余液。卸液后,罐(槽)内必须有规定的余压。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5.4.2.9.2.6运输途中应严密注视车内压力表的工作情况,发现异常,应立即停车检查,排除故障后,继续运行。 5.5危险化学品的运输5.5.1.资质认定.5.5.1.1公路运输企业的资格审查,主要依据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主要内容如下。有能保证安全运输危险货物的相应设施。具有10辆以上专用车辆的经营规模,5年以上从事运输经营的管理经验,配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具有较为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车辆设施保养维修和安全质量教育等规章制度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维修作业和业务管理人员,应具有经当地市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关考核并颁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容器、装卸机械及工具应符合交通部《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条件,并具有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验、颁发的符合一级车辆标准的合格证。 5.5.1.2.申请与审批程序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交通运政管理机关审验;根据审验结果,由交通运政管理机关核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营运证》。非营业性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事先向当地交通运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由交通运政管理机关核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证》。对于从事一次性道路危险货物的运输,须报经县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查核准,《道发给路危险货物临时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作业。水上运输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除外)单位运营资格,由国务院交通部门按规定办理。 5.5.1.3.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公安部门核发)的条件有主管单位的证明、车辆年检证、驾驶员证、押运员证。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和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有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有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驾驶员和押运员。 5.5.1.4.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从业人员的要求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掌握有关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了解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5.5.2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要求 5.5.2.1托运要求通过公路、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员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应当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交付托运时应当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知承运人。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邮寄或者在邮件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 5.5.2.2托运人申报《资质证书》应具备的条件办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托运人,应是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认定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危险货物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单位。危险货物生产单位应出具国务院质检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剧毒品和其他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出具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以及同级人民政府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托运人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管理人员和相对固定的铁路运输经办人员,应熟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和规定要求,并通过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知识考核认证。经办人必须执有危险货物运输业务培训合格证书。 5.5.2.3运输工具的要求车辆运输。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应专车专用,并有明显标志,要符合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和设施的规定。装运集装箱,大型气瓶,可移动槽罐等车辆,必须设置有效的紧固装置;三轮机动车、全挂汽车、人力三轮车、自行车和摩托车不得装运爆炸品、一级氧化品、有机过氧化品、一级易燃品;自卸汽车除二级固体危险货物外,不得装运其他危险货物;易燃易爆品不能装在铁帮、铁底车、船内运输;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船舶应有防火安全措施。槽罐及其他容器。运输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的槽、罐车的颜色,必须符合国家色标要求,并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设施;用于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质检部门应当对前款规定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密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装运危险货物的槽罐应适合所装货物的性能,具有足够的强度,并应根据不同货物的需要配备泄压阀、防爆板、遮阳物、压力表、液位计、导除静电及相应的安全装置;槽罐外部的附件应有可靠的防护设施,必须保证所装货物不发生“跑、冒、滴、漏”,并在阀门口装置积漏器。 5.5.2.4行车路线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督下,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为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车辆必须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规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时,应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5.6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 5.6.1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危险学品从业人员应接受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培训并合格,取证后方可上岗。 5.6.2危险化学品生产设施的建设项目应符合“三同时”的要求,即主体工程与相应的安全卫生设施、环保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 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的设计应符合安全标准化要求:企业应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总体开工方案、开工前安全条件验收和验收六个阶段,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管理。 5.6.3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应严格按照公司工艺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生产设施的管理、装置的开停车、检维修应严格按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规程进行管理和操作。 5.7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理 5.7.1贮存、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经当地县以上环保局和其它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7.2安环部负责把公司产生危险废弃物的产生量、贮存、流向、处置等有关资料上报当地县级以上环保局。 5.7.3各部门、车间的危险废弃物,必须指定专人收集,送往公司危险废弃物处理部门统一处置,不得随意抛弃。 5.7.4禁止在危险化学品贮存区域内堆积可燃危险废弃物。 5.7.5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弃物,必须按照危险废弃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 5.7.6运输危险废弃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5.7.7对危险废弃物的容器、包装物、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场所、设施,必须设置危险废弃物识别标志。 5.7.8危险废弃物的包装应采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消纳的包装物。凡金属容器、设备管道含有危险物质,必须按本制度进行检修清洗、置换处理,经收缴单位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上交。 5.7.9剧毒品用完之后,留下的包装物必须严加管理,使用部门应登记造册,指定专人交物资回收部门,由专人负责管理。 5.7.10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弃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容器、包装物及其它物品转作它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及消毒处理,方可使用。 5.7.11转移危险废弃物,由安环部按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办理危险废弃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弃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环保局报告。 5.7.12安环部负责制订在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弃物时发生意外事故的应急救援措施。 5.7.13因发生事故,造成危险废弃物严重污染环境时,安环部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总经理和当地环保局以及其它有关部门报告。 5.7.14一旦出现问题,执行《应急准备及响应控制程序》。6相关/支持文件 6.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6.2《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6.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6.4《危险货物品名表》 第二篇:某某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某某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和范围 规范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保障企业生产安全。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存储、运输、采购、销售、储存、使用等环节。 2编制依据 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管理职责 3.1公司办负责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并到政府相关部门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备案。 3.2公司办、生产安全科负责开展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普查工作,完善《危险化学品档案》,依据gb16483和gb15258编制《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根据gb16804编制气瓶警示标签,依据gb16163对瓶装气体分类,,负责到有关部门和机构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备案。 3.3公司办、生产安全科负责企业内开展的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对公司内员工进行危害告之教育。 3.4公司设立24小时报警、咨询电话;公司员工保持24小时电话畅通,随叫随到。 3.5各归口管理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安全检查,并相应建立的管理、检查台帐,对相关方进行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及危害告之知。 3.6收发人员对使用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方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 3.7供销科向公司危险化学品供货单位索取相应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仪器进行归口管理。 3.8生产安全科负责危险化学品装运人员的安全管理。 3.9收发人员负责危险化学品储存库房、储存设施、出入库、消防设施、安全设施进行日常管理。 3.10质量科负责化验用化学品的日常管理。4控制程序 4.1生产和使用 4.1.1车间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份应经化验确认。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 4.1.2生产和使用有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4.2安全技术措施4.2.1改革工艺技术,并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散漏。 4.2.2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4.2.3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4.3个人防护措施 4.3.1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4.3.2严禁直接接触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 4.3.3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4.3.4有毒物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4.4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二氧化碳、氮气等)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mpa),以防止其它物质窜入。 4.5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类物品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混装,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4.6生产、存储区域严禁明火,气瓶充装前严格检查,充装中加强巡检,充装后加强泄漏检查。 4.7生产、存储、使用危险物品,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放料和自动报警等措施。 4.8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4.9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防止磨擦、撞击。 4.10容易发生跑气、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装置,应设有能迅速停止进料,防止跑气、跑料的安全设施,并应具有捕集中和、解毒和打捞流失危险物品的方法,避免事态扩大。 4.11凡用于生产的有毒有害气体的蒸汽(水)管道,必须与生活用汽(水)管道分开,用途不同的工作气体(液体)管道不应联通。 4.12生产、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4.13装卸运输 4.13.1托运危险物品必须出示有关证明,向指定的铁路、交通、航运等部门办理手续,托运物品必须与托运单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运未列入国家品名表内的危险物品,应附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技术鉴定书。 4.13.2危险物品的装卸运输人员、押运员应有相应资质,应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磨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4.13.3危险物品装卸前,应对车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洗,不得留有残渣,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卸后必须洗刷干净。 4.13.4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易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操作过程中注意下列事项: 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 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 温度较高地区装运易燃气体、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物品,要有防晒设施; 放射性物品应用专用运输搬运车和抬架搬运,装卸机械应按规定负荷降低25%; 遇水燃烧物品及有毒害物品,禁止用小型机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运。 4.13.5运输爆炸、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应指派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2人。 4.13.6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运输危险物品的行车路线,必须事先经当地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不可在繁华街道行驶和停留。 4.13.7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并悬挂“危险物品”标志。 4.13.8运输散装固体危险物品,应根据性质,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尘飞扬和遮阳等措施。 4.13.8不应长途运输满装气瓶,电石运输必须有防雨设施,满装气瓶的运输应避免烘烤和曝晒,环境温度一般不超过400c,不能保证时,应采取遮阳或喷淋措施降温;、应带好瓶帽。立放时,应妥善固定且厢体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三分之二;横放时,气瓶头部方向一致,且堆入高度不得超过厢体高度,禁止乙炔、氧气瓶同车运输。 4.14危险化学品存储与使用 4.14.1储存危险品时应用非燃烧体隔离出单独的储存间,或者是专用储存仓库,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米,否则应以防火墙隔开,同时在附近准备足够的灭火器材,以防万一。 4.14.2危险品储存仓库应避免阳光直射,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 4.14.3危险品储存仓库应有良好的通风、降温、防雨等设施,不得有地沟、暗道和底部通风孔,并且严禁任何管线穿过。 4.14.4危险品储存仓库应有专人管理,并设置“严禁烟火”等警示标志,空、实瓶应分开,放置整齐并有标识。 4.14.5严禁易燃物品同室储存,气瓶应直立存入,防止倾倒。 4.14.6危险化学品应设专人管理。 4.14.7危险化学品的出入库应建立相应台账并有相关人员签字。 4.14.8存储危险化学品的设施、库房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4.14.9危险品禁止储存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 4.15报废处理 4.15.1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物资部门要统一回收,登记造册,专人负责管理,进行下列处理:1)铁制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作它用; 2)包装容器必须由有资质的专业回收公司回收处理。 4.15.2化学危险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等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4.15.3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须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4.15.4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化学危险物品废渣等,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5相关制度 《危险化学品存储、出入库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安全管理制度》、《丙酮使用管理制度》、《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制度》、《气瓶储存、发放管理制度》。 6相关记录 6.1危险化学品存储设施安全检查记录。 6.2各归口部门管理台帐(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管理台账,丙酮出入库管理台账)。 6.3危险化学品装车前后安全检查记录。 6.4应急电话值班记录 6.5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发放(接收)记录 7评审修订 本制度一年评审修订一次。 危险化学品储存、出入库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对本公司危险化学品储存及出入库的安全管理,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危险化学品储存 1、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设计建造,专用储存仓库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米,否则应以防火墙隔离,同时配备足够的灭火器;电石库、丙酮库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器及换气扇(防爆型),可燃气体报警器应每年检验一次。 2、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应避免阳光直射,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库内标识明显。 3、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应有良好的通风、降温、防雨、防静电、防泄漏、防腐 4、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应有专人管理,并设置“严禁烟火“等警示标志,空、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标识明确。 5、严禁易燃物品同室储存,气瓶应直立存放,防止倾倒。 6、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应安装避雷装置,并每年检测一次,确保安全有效。 7、危险化学品库房应张贴储存物特性告知牌。 8、危险化学品库房应设置符合要求的防火器具。 9、危险化学品包装应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10、危险化学品储存方式及储存量应国家标准或国家相关规定。 11、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设专人负责管理。 12、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13、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管理人员应随时检查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设施、危险化学品存放的安全情况。 14、购进危险化学品时主动向供货方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及安全标签。 三、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管理 1、危险化学品保管员应严格按规定验收入库,验货合格后,制卡登记入库时间、品名、产地、规格、重量,做到帐、卡、物相符。 2、危险化学品的出库,保管员应亲临现场,凭提货单和正式手续发货并经双方签字。 3、保管员应经常检查库房的防水设施、储存设施、报警设施、通风设施、消防设施等情况,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4、保管员应做到帐务日清月结,防止差错。 5、保管员应了解库存危险货物的理化特性,应经常对仓库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6、保管员应及时向供销科反馈物品使用情况,被免物品短缺影响生产。 四、相关记录 1、《危险化学品出入库记录》 2、《丙酮出入库记录》等设施,库房内不得有暗沟和底部通风孔,并且严禁任何管线穿过。 3、《原辅材料检验记录》 五、评审修订 本制度一年评审修订一次。 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公司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基本要求 1、在危险化学品进行装卸前,要根据有关要求检查车辆的资质和安全附件是否齐全; 2、装卸操作人员,必须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负责,其他人不得擅自操作; 3、操作人员在装卸危险化学品期间不得脱离岗位,当班不能装卸完毕或有紧急情况需交下一班次或其他人继续装卸时,一定要以书面的形式交代清楚,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4、装卸、搬运危险化学品时应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5、装卸对人体有毒害及腐蚀性物品时,操作人员应具有操作毒害品的一般知识,操作时轻拿轻放,不得碰撞、倒置,防止包装破损物料外溢。操作人员应戴防护眼睛、佩戴胶皮手套和相应的防毒口罩或面具,穿防护服; 6、作业中不得饮食,不得用手擦嘴、脸、眼睛。每次作业完毕,应及时用肥皂(或专用洗涤剂)洗净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防护用具应及时清洗,集中存放; 7、装卸易燃液体时需穿防静电工作服,禁止穿带铁钉的鞋子。桶装的易燃液体物料不得在水泥地面滚动。桶装的各种氧化剂也不得在水泥地面滚动; 8、装卸气瓶(乙炔、氧气等)时应穿戴好符合要求的手套、衣服、鞋子,轻搬轻放,保证气瓶各安全附件佩戴完整,杜绝一切安全隐患。 9、各项操作不得使用沾染油污及异物和能产生火花的机具,作业现场需远离热源和火源; 10、装卸危险化学品时,操作人员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集中精力注意装卸的情况,以便于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11、工作前应认真检查所用工具是否完好可靠,开启易燃易爆的桶装物料的桶盖时,应使用铜或者铜铝合金的专业扳手; 12、公司内各车辆装卸点所配备的消防器材及急救药品,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确保其有效完好;如存在失效、数量不够等现象,要及时报告单位、部门领导; 13、应熟练掌握装卸过程中的一般事故处理方法和防护用具、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三、运输车及人员要求 1、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应符合《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的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岗位培训,凭专业岗位操作证书上岗作业; 3、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人员对所运危险货物要掌握其化学和物理性质及应急措施; 4、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时,必须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及应急检验器材,配备押运人员;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应符合安全技术条件,悬挂警示标志; 5、进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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