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公司管理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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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公司管理制度 公司的宗旨是。发展劳务派遣和劳动就业事业,以人为本,承担社会责任。通过开展面向社会和企业的劳务派遣活动和就业服务,发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纽带和桥梁作用,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力市场和劳务派遣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充分就业。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组织机构 第一条、公司各项劳务派遣活动依法进行,遵循诚信、真实、合法、公平的原则,并自觉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和管理,同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条、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根据《公司章程》任命总经理。根据实际业务需要或可设监事一人。并设置财务部、综合事务管理部负责相应事务,各部门设置负责人部长一人。 第三条、由总经理提名各部门负责人。 第四条、公司实行事务会议制度,主要研究处理业务活动和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务性问题。公司事务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各主管领导参加,至少每月召开一次。 第二章人事与劳动管理 第五条、公司员工一律实行聘用制,聘用人员由综合事务部按人员需求择优选用报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聘用人员应当依法签订聘劳动合同,并建立信息档案。第七条、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职业资格并取得有效执业证件。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聘用符合条件的兼职管理或劳务人员。兼职人员除工作时间较灵活外,应视同全职员工管理。 第八条、员工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相应的责任及义务。 第九条、公司对聘用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合格者在聘用期满后可以续聘,不合格者不予续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公司会议决定可以解聘或辞退: (一)因故意或过失造成错误,严重损害我公司声誉的; (二)有渎职、失职行为,使公司蒙受较大经济损失的, (三)因违法乱纪或者不履行员工义务受司法机关或公司处分或惩戒的; (四)不服从管理,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又不服从公司安排的其他岗位的; (五)违法犯罪被迫究法律责任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六)有聘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解聘或辞退情形的。 第十一条、公司聘用的员工实行效益奖励工资(或者其他的工资形式),其中行政辅助人员采取岗位定额工资形式。公司根据经济效 益的情况和个人的工作实绩、业务水平、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情况可以适当发放奖金。对工作失误可采取一定的工资惩罚措施。具体额度由总经理审批决定。 第十二条、聘用人员按照国家以及地方的社会保障政策和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等。对于已缴纳社会保险的兼职人员,可根据其实际情况和个人意愿决定是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公司人员依法应当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和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的,由我公司依法代扣代缴。 第十四条、为确保安全生产和提高员工素质,定期对员工进行应有的安全教育和专业培训。并另行制定较详细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章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建立相应的财务制度,采用并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开设银行帐户,建立帐目和会计科目,选聘合格财会人员,规范管理财务收支。 第十六条、按照年度进行财务决算,决算情况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公司的财务管理情况受主管部门、资格认定机关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与审计。 第十七条、公司统一收取的费用一律入帐,公司的收入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一)劳务派遣业务活动的成本性支出; (二)人员的工资、参加的社会保险费用和奖金、福利; (三)议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更新、投入; (四)交纳税费; (五)其他业务活动的正常支出。 (六)利润分配 第十八条、公司的各项开支,均应有合法的凭据,经部门确认、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十九条、公司的资产由公司所有,任何个人不得挪用、转移和私分,非法性的摊派应予拒绝。公司采取积极的措施和办法,保证公司资产的保值。 第四章劳务派遣管理 第二十条、公司进行劳务派遣,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劳务期限、劳务收入、工伤事故处理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第二十一条、按照用人单位的用工条件组织招工,经考核合格后,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或协议约定,保证派遣员工在合同期限内的就业岗位和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 第二十二条、对劳动者以及用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用工、劳务承包、聘用委托,由我公司按规定受理,依法收取有偿服务费用。工作 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更不得超标准收费。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向公司划拨工资、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5%的工伤保险和服务费用;公司按月发放派遣员工的工资和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双方均不得拖欠员工工资。 第二十四条、公司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依法决定与派遣员工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或者接续变更。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协助用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对派遣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用人单位应为员工提供与工种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并负责现场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使用派遣员工的,应在劳动条件、强度、工时等方面与本单位同岗位职工同工同酬,用人单位不得向派遣员工收取押金,不得扣留有关身份证件。 第二十七条、需要对派遣员工进行岗位技能、管理知识培训的,用人单位应当事先与公司和派遣员工协商约定培训期限、培训期待遇和培训费用分担办法。 第二十八条、公司员工在劳务派遣期间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在第一时间组织救助,并将实际情况通知我公司,依照相关法规协同公司为员工办理工伤索赔等善后事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至公司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篇:劳务派遣公司管理制度XX市金鹏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公司管理制度 我公司的宗旨是。发展劳务派遣和劳动就业事业,以人为本,承担社会责任。通过开展面向社会和企业的劳务派遣活动和就业服务,发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纽带和桥梁作用,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力市场和劳务派遣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充分就业。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我公司管理制度。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管理制度,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第一章组织机构 第一条、我公司各项劳务派遣活动依法进行,遵循诚信、真实、合法、公 平的原则,并自觉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指导和管理,同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条、我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根据《公司章程》任命总经理。根据 实际业务需要或可设监事一人。并设置财务部、管理部、业务部等负 责相应事务,各部门设置负责人部长一人。 第三条、由总经理提名副总经理和各部门负责人。 第四条、我公司实行事务会议制度,主要研究处理业务活动和行政管理中 的重大事务性问题。公司事务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至少每月召 开一次。 第二章人事与劳动管理 第五条、我公司员工一律实行聘用制,聘用人员由总经理批准决定。 第六条、聘用人员应当依法签订聘劳动合同,并建立档案。 第七条、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职业资格并取得有效执业证件。我公司根 据业务发展需要可聘用符合条件的兼职管理或劳务人员。兼职人员除 工作时间较灵活外,应视同全职员工管理。 第八条、我公司员工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九条、我公司对聘用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合格者在聘用期满后可以 续聘,不合格者不予续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总经理决定可以解聘或辞退: (一)因故意或过失造成错误,严重损害我公司声誉的; (二)有渎职、失职行为,使我公司蒙受较大经济损失的, (三)因违法乱纪或者不履行员工义务受司法机关或我公司处分或惩 戒的; (四)不服从管理,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又不服从公司安排的其他岗位的; (五)违法犯罪被迫究法律责任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六)有聘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解聘或辞退情形的。 第十一条、我公司聘用的员工实行效益奖励工资(或者其他的工资形式), 其中行政辅助人员采取岗位定额工资形式。我公司根据经济效益的情况和个人的工作实绩、业务水平、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情况可以适当发放奖金。对工作失误可采取一定的工资惩罚措施。具体额度由总经理审批决定。 第十二条、我公司为聘用人员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社会保障政策和规定办理 社会保险等。对于已缴纳社会保险的兼职人员,可根据其实际情况和个人意愿决定是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我公司人员依法应当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和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 积金等的,由我公司依法代扣代缴。 第十四条、为确保安全生产和提高员工素质,我公司定期对员工进行应有的 安全教育和专业培训。并另行制定较详细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章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我公司按有法律关规定建立财务制度,采用并遵守企业会计准 则,开设银行帐户,建立帐目和会计科目,选聘合格财会人员,规范管理财务收支。 第十六条、我公司每年度进行财务决算,决算情况提交总经理审议。我公司 的财务管理情况受主管部门、资格认定机关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与审计。 第十七条、我公司统一收取的费用一律入帐,我公司的收入主要用于下列开 支: (一)劳务派遣业务活动的成本性支出; (二)人员的工资、参加的社会保险费用和奖金、福利; (三)议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更新、投入; (四)交纳税费; (五)其他业务活动的正常支出。 (六)利润分配 第十八条、公司的各项开支,均应有合法的凭据,经总经理批准后报销。第十九条、我公司的资产由公司所有,任何个人不得挪用、转移和私分,非 法性的摊派应予拒绝。我公司采取积极的措施和办法,保证公司资产的保值。 第四章劳务派遣管理 第二十条、我公司进行劳务派遣,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协议中 应明确劳务期限、劳务收入、工伤事故处理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第二十一条、我公司按照用人单位的用工条件组织招工,经考核合格后,与派 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或协议约定,保证派遣员工在合同期限内的就业岗位和工资、福利、社会 保险等待遇。 第二十二条、对劳动者以及用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用工、劳务承包、聘用委托, 由我公司按规定受理,依法收取有偿服务费用。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更不得超标准收费。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向我公司划拨工资、社会保险费、工 资总额2%的工伤保险和服务费用;我公司按月发放派遣员工的工资和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双方均不得拖欠员工工资。 第二十四条、我公司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依法决定与派遣员工劳动关系的解 除、终止或者接续变更。 第二十五条、我公司应当协助用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对派遣员工的安 全生产教育。用人单位应为员工提供与工种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并负责现场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使用派遣员工的,应在劳动条件、强度、工时等方面与 本单位同岗位职工相同对待,用人单位不得向派遣员工收取押金,不得扣留有关身份证件。 第二十七条、需要对派遣员工进行岗位技能、管理知识培训的,用人单位应当 事先与我公司和派遣员工协商约定培训期限、培训期待遇和培训费用分担办法。 第二十八条、我公司员工在劳务派遣期间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在第一时间 组织救助,并将实际情况通知我公司,依照相关法规协同我公司为员工办理工伤索赔等善后事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至公司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XX市启宏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2014年6月 第三篇:劳务派遣公司-经营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我公司管理制度。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管理制度,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第一章 组织机构 第一条、我公司各项劳务派遣活动依法进行,遵循诚信、真实、合法、公平的原则,并自觉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和管理,同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条、我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根据《公司章程》任命总经理。根据实际业务需要或可设监事一人。并设置财务部、管理部、业务部等负责相应事务,各部门设置负责人部长一人。 第三条、由总经理提名副总经理和各部门负责人。第四条、我公司实行事务会议制度,主要研究处理业务活动和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务性问题。公司事务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至少每月召开一次。 第二章 人事与劳动管理 第五条、我公司员工一律实行聘用制,聘用人员由总经理批准决定。第六条、聘用人员应当依法签订聘劳动合同,并建立档案。第七条、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职业资格并取得有效执业证件。我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聘用符合条件的兼职管理或劳务人员。兼职人员除工作时间较灵活外,应视同全职员工管理。 第八条、我公司员工享有《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九条、我公司对聘用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合格者在聘用期满后可以续聘,不合格者不予续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总经理决定可以解聘或辞退: (一)因故意或过失造成错误,严重损害我公司声誉的; (二)有渎职、失职行为,使我公司蒙受较大经济损失的; (三)因违法乱纪或者不履行员工义务受司法机关或我公司处分或惩戒的; (四)不服从管理,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又不服从公司安排的其他岗位的; (五)违法犯罪被迫究法律责任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六)有聘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解聘或辞退情形的。 第十一条、我公司聘用的员工实行效益奖励工资(或者其他的工资形式),其中行政辅助人员采取岗位定额工资形式。我公司根据经济效益的情况和个人的工作实绩、业务水平、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情况可以适当发放奖金。对工作失误可采取一定的工资惩罚措施。具体额度由总经理审批决定。 第十二条、我公司为聘用人员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社会保障政策和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等。对于已缴纳社会保险的兼职人员,可根据其实际情况和个人意愿决定是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我公司人员依法应当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和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的,由我公司依法代扣代缴。 第十四条、为确保安全生产和提高员工素质,我公司定期对员工进行应有的安全教育和专业培训。并另行制定较详细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我公司按有法律关规定建立财务制度,采用并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开设银行帐户,建立帐目和会计科目,选聘合格财会人员,规范管理财务收支。 第十六条、我公司每年度进行财务决算,决算情况提交总经理审议。我公司的财务管理情况受主管部门、资格认定机关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与审计。 第十七条、我公司统一收取的费用一律入帐,我公司的收入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一)劳务派遣业务活动的成本性支出; (二)人员的工资、参加的社会保险费用和奖金、福利; (三)议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更新、投入; (四)交纳税费; (五)其他业务活动的正常支出。 (六)利润分配 第十八条、公司的各项开支,均应有合法的凭据,经总经理批准后报销。 第十九条、我公司的资产由公司所有,任何个人不得挪用、转移和私分,非法性的摊派应予拒绝。我公司采取积极的措施和办法,保证公司资产的保值。 第四章 劳务派遣管理 第二十条、我公司进行劳务派遣,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劳务期限、劳务收入、工伤事故处理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第二十一条、我公司按照用人单位的用工条件组织招工,经考核合格后,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或协议约定,保证派遣员工在合同期限内的就业岗位和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第二十二条、对劳动者以及用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用工、劳务承包、聘用委托,由我公司按规定受理,依法收取有偿服务费用。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更不得超标准收费。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向我公司划拨工资、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和服务费用;我公司按月发放派遣员工的工资和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双方均不得拖欠员工工资。 第二十四条、我公司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依法决定与派遣员工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或者接续变更。 第二十五条、我公司应当协助用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对派遣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用人单位应为员工提供与工种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并负责现场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使用派遣员工的,应在劳动条件、强度、工时等方面与本单位同岗位职工相同对待,用人单位不得向派遣员工收取押金,不得扣留有关身份证件。第二十七条、需要对派遣员工进行岗位技能、管理知识培训的,用人单位应当事先与我公司和派遣员工协商约定培训期限、培训期待遇和培训费用分担办法。 第二十八条、我公司员工在劳务派遣期间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在第一时间组织救助,并将实际情况通知我公司,依照相关法规协同我公司为员工办理工伤索赔等善后事宜。 第五章 安全制度 第二十九条、为加强劳务派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安全,我公司向劳务用工单位派遣的劳务员工,必须符合用工单位对其身体健康、文化程度、工作技能等方面的岗位要求。 第三十条、我公司与劳务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充分保障劳务员工的劳动安全权利,载明岗位性质、职业健康危害及劳动安全保障等事项,并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根据实际情况为其缴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三十一条、劳务用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为劳务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对劳务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定期组织体检,并建立健全本单位劳务员工的安全管理档案。不得强迫劳务员工从事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工作。第三十二条、劳务员工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遵守用工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主动接受教育培训、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如实报告,积极参与事故抢险和救援。第三十三条、我公司派遣的员工,如需从事特种作业的,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 第三十四条、劳务用工单位应当对劳务员工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告知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督促其掌握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使用、维护、保管和紧急状态下的自救互救知识。 第三十五条、在工作中不断的建立和完善劳务派遣方面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将安全生产落实到实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至公司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篇: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给用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维护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员工和XXXXX(以下简称“公司”)三方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公司订劳动合同被派往用工单位工作的劳动者,上述被派遣的劳动者特指用工单位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的劳动者。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依据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条劳务派遣人员应如实向公司提供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婚姻证明、子女证明、近期体检报告以及亲笔填写准确的个人资料。个人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公司。因个人资料失实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 第四条劳务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公司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忠于职守,诚实可靠,服从公司及用工单位的管理,积极完成用工单位分配的各项任务。 第二章劳动合同及试用期 第五条由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低于年。试用期限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9条执行。 第六条经用工单位要求,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劳动合同期满需要续签劳动合同时,须经本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协商确定。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等依据《劳动合同法》执行。 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辞职或被公司解聘,应按规定办理档案、办公、财物、技术资料的清理交接工作,并有义务保守本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商业秘密。如劳务派遣人员疏忽丢失或蓄意损坏,应予以赔偿。 第三章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规定 第九条劳务派遣人员上岗前应学习、了解本公司及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与相关规定。 第十条派遣期间,公司或用工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以及被派遣劳务人员的技能,可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用工单位应根据工作岗位性质对派遣劳务人员进行生产技术和安全教育培训,并按有关政策规定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相关的劳动保护用品和负责现场的安全管理。第十二条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发生工伤的,用工单位应在事 发24小时内通知公司,并及时将受伤的派遣人员送往医院治疗。需要垫付医疗费用的,可由用工单位垫付。派遣人员的工伤认定申请和 伤残等级鉴定申请由用人单位负责(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承担)。派遣人员的工伤待遇除由社会保险基金赔偿金额外,不足的部分由用工单位承担。派遣人员工伤医疗期间及确认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应主动协作,共同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用工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妥善处理。 第十三条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有权随时将该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公司,由公司进行二次派遣或为其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利益造成损害的; 4、劳务派遣人员同时与其他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5、隐瞒个人真实情况,导致公司与用工单位的相关用工信息错误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提前三十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务派遣人员及公司,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公司,由公司为其进行二次派遣或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1、劳务派遣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务派遣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经用工单位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派遣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派遣协议无法履行,经当事人(三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派遣协议和劳动 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用工单位因生产经营组织发生变更或因业务流程再造,依法裁减人员的; 5、日常工作检查三次未履行工作职责或年度考核不及格的;或无故连续旷工三天(含)以上的; 6、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期满的; 7、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时间 第十五条劳务派遣人员每月工作日按法定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用工单位可根据各岗位工作职责要求适当调整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时间;劳务派遣人员应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确需加班应经用工单位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经劳务派遣人员同意后方可加班;如遇加班本单位应当安排劳务派遣人员调休,无法安排调休的,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报酬。加班报酬的支付方式与其工资的支付方式相同。 第五章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 第十七条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由公司根据《员工薪酬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和用工单位的岗位要素进行合理核算,支付标准不低于当地(XX县区)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劳务派遣人员在医疗期内的工资标准以及女性人员在孕期、产 期、哺乳期内的工资标准按照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及参照公司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公司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五种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和劳务派遣人员工伤事故处理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由公司按照上月考勤情况核算支付,工资的发放时间为当月的十五日,如遇节假日可以顺延。 第二十条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加班费、社会保险费等,由用工单位以劳务费的形式转帐给公司指定帐户,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工资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等。 第六章劳务派遣人员的假期 第二十一条劳务派遣人员的法定假期的休假及待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的休息休假按照国家和用工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考勤制度 第二十三条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及考勤工作由用工单位实施,用工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将劳务派遣人员的上月出勤情况报送公司人资管理中心。 第二十四条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内容包括。出勤、病事假、迟到、早退、旷工等项目。 第二十五条劳务派遣人员应严格执行用工单位的考勤制度,按时到岗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第二十六条劳务派遣人员违反用工单位考勤制度的,用工单位将参照用工单位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以上各项规定如与公司管理规定不符的,按照公司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管理规定适用公司内全体劳务派遣人员。第二十九条本管理规定自2014年3月开始执行。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第五篇: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为规范本公司劳务派遣操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及XX市劳务派遣相关细则,新的劳务派遣细则要求与用工单位必须签订有限劳务派遣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要求用工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合法用工,切实保障员工的切实利益,因此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用工企业派遣合同签订: 1、按照当地派遣法规定与用工单位签订相应派遣协 议,明确派遣人数、工作地点、工作岗位、薪酬福利、用工时间、社会保险、职业病及工伤处理、劳动保护条件、费用及支付时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协议解除条件等。 2、做好与用工单位合同的存档工作。 二、人员的输送: 1、按照国家劳动法及劳务派遣发的要求,积极及时为 用工企业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得输送未满16周岁的童工,不得输送孕期女职工,避免相应劳动纠纷。 2、尽量不组织输送大批量少数名族人员集中就业,避 免产生名族纠纷。 3、对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员工需按国家规定予以 照顾,不安排有危险性岗位,定期予以体检。 4、在招聘输送派遣员工时不得采用欺骗强制手段工 作,需实事求是介绍用工企业工作情况、工资福利待遇、休假制度、薪水发放时间,尽量服务好派遣员工。 三、派遣工劳动合同 1、员工自入职起一个月内,依法为每位员工签订两年的 劳务派遣合同,可以约定不超过2个月的试用期,收集员工相关资料(个人资料、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照片、联系电话等),做好合同登记,建立员工信息档案。 2、明确派遣工的工作单位、工作岗位与地区,明确与员 工的权利与义务; 3、明确合同解除方法及违约责任; 4、员工合同签订后及时办理劳动合同用工手续。 四、劳动报酬 1、明确员工的劳动报酬(同工同酬,派遣员工享有和该 单位员工相同福利待遇,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明确派遣工按计时工资制或者计件工资制结算工资。 2、明确公司的薪酬制度、工资发放时间、福利制度、就 餐住宿等要求。 3、员工薪水须按时足额发放,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必 须以货币形式发放,不得以实物替代。 五、社会保险 1、积极宣传当地的社会保险法,让派遣工真正和正式员 工享有同等福利待遇,做到老有保障。 2、按照当地社保缴纳规定依法为每位员工缴纳社会保 险,个人部分依法代扣代缴。 3、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时及时进行救治,并按规定进行 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履行相关义务。 六、工作时间 1、每位员工工作时间每周为40小时,具体工作时间按 用工单位执行; 2、用工单位安排加班加点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支付加班 工资或安排调休。 3、每周每月加班时间须控制在国家法规允许范围内。 七、休息休假 1、员工依法享有各类有薪假期(病假、年假、产假、探 亲假、工伤假等),做到员工劳逸结合,切实保证员工的合法权益。 2、切实保障员工每周有一天休息,不得长时间高强度工 作。 八、劳动纪律 1、切实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遵 守用工企业打卡出勤制度。 2、服从用工单位工作安排,不得顶撞上级领导,遇 事向用工单位直接领导沟通或和劳务派遣公司驻厂人事(相关负责人)联系。 3、有事休假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九、离职手续办理 1、员工因故需要离职,须按合同规定试用期内的提 前一周,合同期内的提前一月提出书面离职申请,获得用工单位批准后,报备人力资源公司,并办理相关离职手续,交还单位领用的物品,清算清公司的借款等。 2、用工企业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凭离职单复印件 至人力资源公司办理离职手续,结算工资等费用。 3、员工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一周内,由人力资源公 司及时为其办理社保转移及合同解除手续。开具劳动合同解除证明书。 十、其他 1、劳务派遣须符合”三性原则”,临时岗位不得超过 半年,替代性岗位为因产病假原因出现的岗位,辅助性岗位为单位主营业务提供服务的工作岗位,具体要有企业、员工或工会集体确认。 2、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在辅助性岗位使用 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单位用工总量的10%。 3、建立用工台账,有每个企业的人员资料、合同签 订情况表。 4、完善信息网络系统,账目清晰,数据真实完整、 各类工资性帐表须保存2年以上。 5、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依法纳税。 6、规范管理,合法经营、有序管理。 7、虚心接受劳动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与工作指导, 参加各类劳动法规培训工作,提升公司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提高公司的运营能力与服务品质。 苏州苏工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2014年3月12日 第29页 共29页-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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