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作问责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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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作问责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等相关规定,切实提高各级领导安全责任意识,规范安全管理行为,强化安全管理实绩考核,建立层层落实、分级管理、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安全管理工作秩序,促进公司安全管理工作更加严格科学规范,实现安全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工作问责制,是指公司按照本制度规定,对安全生产工作存在过失、过错及责任不落实的责任部门、车间发出预警或提起问责,要求作出解释,并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部门(车间)和人员安全生产责任的制度。 第二条 xx公司成立安全工作问责组,负责安全生产问责工作。组 长:xxx常务副组长:xxx副 组 长:xxx成员 单位:xxx安全工作问责组职责: 建立和完善安全工作问责机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问责工作的政策措施,建立科学的各级管理人员安全工作评价考核标准及办法,严格落实责权一致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听取有关安全生产问责工作的汇报,安排、指导、督促、协调安全生产问责工作的开展,并对各部门、车间安全生产问责工作进行考核。 安全工作问责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行政部,办公室主任由行政部部长xxx兼任。 办公室职责: 在安全工作问责组的领导下,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问责工作配套的各项规章制度,具体开展工作,负责安全生产问责工作的日常协调、组织、管理,定期向安全工作问责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并对各级安全生产问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各部门、车间要成立相应的安全生产问责小组,负责其安全生产问责工作。 第三条 领导责任 各部门、车间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的安全工作。 第四条 问责范围 公司对各级管理人员,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不力,以致影响安全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五条 问责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有责必问、有错必究,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 安全生产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向责任部门(车间)发出警告: (一)对上级下发的有关安全指示、文件、规定落实不及时、不迅速的; (二)没有按照工作要求及时处理安全工作事项,造成工作延误,未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工作作风不扎实,现场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的; (四)安全工作落实不到位、执行不力的; (五)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长效机制落实不到位,执行不力的。 第七条 安全生产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向责任部门、车间提起问责: (一)对上级下发的有关安全指示、文件、规定没有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 (二)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中相互推诿扯皮; (三)对上级下达的安全工作、基层和基础建设、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等规划目标及要求没有按期实现的; (四)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责任落实不到位,致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五)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制定具体安全技术措施或措施落实不到位,隐患久提不除,整改不力,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六)发生重大未遂非伤亡事故的; (七)虚报、瞒报、迟报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八)其他需要进行问责的。 第八条 安全工作问责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需要问责的事项予以立项; (二)制定问责方案并组织实施,问责方案包括问责小组人员组成、问责内容等; (三)根据问责调查结果向公司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第九条 接受问责的责任部门和主要负责人、被问责人员要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司写出汇报、说明情况,同时就问责事项的发生原因和整改措施等回答问责组的询问。 第十条 公司根据问责小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作出问责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安全工作问责处理决定分为: (一)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诫勉谈话; (五)行政处分; 以上处理决定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二条 公司在作出问责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问责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问责处理应当制作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处理决定应当说明处理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 第十三条 问责当事人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行政部、安全环保部申请复核。在复核期间,问责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 行政问责的结果,可视具体情况向社会及职工群众公开。 第十五条 安全工作问责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安全工作问责小组成员与问责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问责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各级管理人员在生产经营工作中,因未落实安全职责而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中安全生产事故是指人身伤亡及重大非人身伤害安全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和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车间。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安全工作问责制度1安全工作问责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及集团公司《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和《安全工作问责制度》的相关规定,切实提高各级各类人员安全责任意识,规范安全管理行为,强化安全管理实绩考核,建立层层落实,分级管理,有责必问、有过必究的安全管理工作秩序,强力推进安全基层、基础建设,强化现象安全管理,实现矿井安全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工作问责,指按照此规定对安全工作存在过失、过错及责任不落实的行为的单位有关人员发出预警或提起问责,并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 问责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规制度为准绳,有责必问,有过必究,教育和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保障 第四条 安全工作问责组组 长:副组长:成员单位:问责组职责: 建立和完善安全工作问责机制,严格落实责权一致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排、指导、落实安全生产问责工作。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科。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职责。在安全工作问责组的领导下,负责安全问责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操作,建立和完善安全问责工作的各项制度、办法,并定期向安全工作问责组汇报工作情况。 第三章工作问责 第五条 问责范围 对区队长及以上各级各类管理人员,在工作责任范围内,由于不作为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一切后果的行为进行监督预警和责任追究。第六条 工作问责 (一)向责任人员发出预警的条件; 1、对安全指示、各级文件、制度规定、措施规程等落实不及时,不迅速,延误工作未造成损失的; 2、工作作风不扎实,入井弄虚作假,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造成事故的; 3、隐患排查工作落实不到位,执行不利的; 4、各项管理制度执行不力的; (二)向责任人员提起问责的条件 1、对安全指示、各级文件、制度文件、措施规程等没有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 2、不认真覆行职责,工作中互相推 扯皮,给安全工作带来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3、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责任落实不到位,致使存在重大隐患的; 4、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制定具体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或措施落实不到位,隐患久拖不办,整改不力,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 5、出现重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6、发生重大未遂非伤亡事故的; 7、根据群众、媒体舆论和组织的检举、举报,经查证情况属实需要提起问责的; 8、对上级下达的安全工作、基层和基础建设、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等规划目标及要求没有按期实现的; 9、其他需要进行问责的。 第七条 安全工作问责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对需要问责的事项,由办公室立项或由调度安全科等业务职能部门提出,移交办公室立项。 2、制定问责方案,并组织实施。问责方案包括问责组人员构成,问责内容,所对照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等有关标准,专家建议,问责结果。 3、根据问责调查结果向问责组提交处理意见和建议。 4、问责组根据问责工作办公室提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审核,并作出问责处理决定。 第八条 安全工作问责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小组成员与问责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问责公正的必须回避。第九条 作出问责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问责处理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处理决定应当说明错误事实,处理依据,处理结果。 第十条 问责当事人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向问责工作领导组申请复核。在复核期间,问责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复核中发现处理有错误的,应当给予纠正,作出正确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 问责结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向社会及职工群众公开。 第十二条 对年内连续出现两次及以上安全工作警告或约谈的,要对责任单位或有关部门进行问责。 第十三条 对年内连续出现两次及以上安全工作问责的,要加重一级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四章罚则 第十四条 安全工作问责处理决定分为: 1.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取消当年各种评选资格; 4.诫勉谈话; 5.黄牌警告; 6.行政处分。 以上处理决定可单处,也可以合并使用。 关于加强外委队组安全监管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矿外委队组安全监管,加大外委队组安全监管力度,提高外委队组安全管理水平,保障我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发展,实现矿井长治久安,根据集团公司关于加强外委队组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矿外委队组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矿井下作业的外委组队,必须取得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矿井安全生产资质的相关证件,方可从事矿井井下作业。第三条 外委队组安全工作必须纳入我矿安全工作总体思路,整体部署,一体安排,实行统一指挥、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考核的“四统一”原则。服从管理,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条 外委队组要根据我矿安全工作安排,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完善内部管理体系,加强内部管理,促进安全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条 外委队组要严格执行“人人都是通风员”准入制度,井下所有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安全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并办理入井证后,方可入井进行作业。 第六条 委外队组要配齐配足特殊岗工种人员,从事特殊岗位工种的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培训,取得《特殊作业操作证》,经我矿培训部门备案后,持证上岗。 第七条 外委队组取得工程项目后,开工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和《专项措施》,规程和措施必须按照矿审批程序,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工作业。 第八条 外委队组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完善劳动组织关系,保持从业人员相对稳定。配齐各级各类管理人员,配齐个人劳动保护,保障从业人员安全权益。 第九条 外委队组要大力开展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人人都是通风员”安全思想教育和安全理念渗透,逐步规范从业人员从业行为,培育从业人员安全从业的自管性,提高安全意识。 第十条 外委队组要积极参与集团公司和我矿开展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认真执行开工前“四位一体”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制定专项整改措施,按时整改。 第十一条 外委队组要针对不同灾变组织作业人员开展避灾和应急救援演练,提高作业人员风险辨识能力和防患意识,提高作业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 第十二条 外委队组要加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行精细化管理。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提高机械化水平。 第十三条 矿有关部门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外委队组,支持配合,协调服务,监督指导。不定期对外委队组安全工作进行检查。矿每月组织一次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矿安排安全员、瓦检员对外委队组作业现场进行监督管理,安全员、瓦检员代表矿行使职权,外委队组要积极配合工作。第十五条 违纪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本矿安全管理处罚规定给予处罚。 一、没带入井证入井、不系帽带的; 二、没有佩戴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和配备不齐的; 三、有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 四、造成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事故的单位和个人; 五、损坏安全设施设备、仪器仪表,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 六、外委队组当班没有配备跟班上岗干部或无上岗干部的; 七、规程措施未经规定程序审批的或无规程和措施开工作业的; 八、不参与矿隐患排查,不及时治理隐患的; 九、不执行矿安全工作安排,不服从矿方管理,不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安全管理十条硬性规定 第一条 上岗干部不下井、擅自脱岗,员工有权出井,并从单位工资中支付当班人员2倍工资,当班上岗干部撤职;单位发生重工伤事故,并且工伤本人丧失劳动能力和自理能力的,责任单位正职、上岗干部开除。 第二条 入井人员携带烟火、醉酒的,蹬皮带、往皮带排水的,因损坏通风设施、造成作业区域出现重大安全隐患的,故意损坏防尘设施的,责任者是干部的开除、是工人的开除。 第三条 综采工作面漏顶长度超过10m,掘进工作面漏顶长度超过5m,高度超过2米的;掘进工作面未按设计要求支护,最大空顶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综采工作面头尾端头和超前支护提前回撤连续超过2排超控顶作业的;采掘工作面无计划停风或者作业场所出现重大隐患,不组织及时撤人的,责任单位正职撤职、当班上岗干部开除。 第四条 电气设备及线路出现一处严重失爆,责任单位正职降级、机电副职撤职、责任者开除;如出现两次严重失爆,单位正职开除、机电副职开除、责任者开除。 第五条 严重违反运输规定造成跑野车事故,责任单位正职撤职、上岗干部开除,责任者开除。 第六条 掘进工作面私甩“三专两闭锁”、监控设施或造成双风机双电源无法自动切换的,机电副职撤职、上岗干部开除、责任者开除,发单位两万元。 第七条 不按照规程要求执行长探短掘或探放水措施,情节严重的,责任单位正职罚款1万元,上岗干部撤职,处罚单位五万元。 第八条 质量标准化考核连续三个月不达标或季度排名最后一位的,给予经济处罚两万元外,黄牌警告并曝光;半年考核不达标或排名最后一位的,全对员工待岗培训,处罚单位五万元。 第九条 安全员脱岗,瓦检工空班、漏检、假检,责任者开除。第十条 发生人身事故或损失重大的非伤亡事故,严格执行集团公司有关制度。 第三篇: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安全生产问责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302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XX省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等法律法规,落实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严肃追究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有效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企业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问责(以下简称问责),是指安全生产责任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贻误安全生产工作,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对责任单位及其单位责任人采取行政问责措施。行政问责措施是指依照本制度,对责任单位给予黄牌警告、经济处罚和一票否决;对单位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行政职务)、撤职处分或免职组织处理。 第四条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内部统一问责标准、规范问责程序,强化责任管理。侧重于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安全生产事故预防过程全面问责及管理过程控制责任问责。通过问责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抓住安全隐患来控制安全生产过程,最终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第五条凡发生一起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安全生产问责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第二章问责方式和范围 第七条问责方式分为重大安全隐患问责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对重大安全隐患产生单位、事故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第八条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的范围是对事故单位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第三章重大安全隐患问责 第九条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标准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井下未建立瓦斯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四)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未采取措施的; (五)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六)矿井出现瓦斯治理工程亏欠,导致重大隐患的; (七)矿井采掘工作面和矿井抽采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 (八)矿井采掘工作面未进行“一通三防”安全评价许可的; (九)掘进工作面在区域治理措施掩护下进行“拼刺刀”式掘进的; (十)矿井通风、抽采能力富余系数不足,采掘工作面不执行上限配风的; (十一)带压开采矿井采掘工作面生产前未进行防治水安全评价许可的; (十二)越层越界开采; (十三)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四)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五)矿井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或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十六)各种证照过期或不健全,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工程进行劳务承包的; (十七)煤矿未及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未及时取得或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和营业执照的; (十八)存在可能导致人身伤亡事故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其他重大安全隐患。上述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标准按照《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文)执行。 第十条上述重大安全隐患由公司领导及各级干部日常检查、安全大检查、安全五人组活动中查出的问题,经查属实的职工举报问题,由公司安全部鉴定确认。第十一条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井下单位的问责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单位予以黄牌警告。 1、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公司有关业务部室进行汇报,强行组织生产作业。 2、存在上级单位检查中查出,本单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 3、存在集团公司检查中查出,本单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 4、未实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指标。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单位予以经济处罚,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1、对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 2、年度内被公司黄牌警告两次(含两次)以上或被上级单位通报批评的。第十二条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地面单位的问责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单位予以黄牌警告。 1、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公司主管部门汇报,强行组织生产作业: 2、上级单位检查中查出,本单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 3、集团公司检查中查出,本单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 4、群众举报经查属实,本单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 5、未实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指标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地面责任单位予以经济处罚,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1、对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 2、年度内被公司黄牌警告一次(含一次)以上或被上级单位通报批评的。第十三条对重大安全隐患责任人的问责 1、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强行作业的责任人给予留用查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2、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安全部汇报,强行组织生产作业的责任人给予免职处理或撤职处分; 3、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安全部汇报,隐瞒、谎报、迟报的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或行政记大过处分; 4、对重大安全隐患未按“四定’’(定项目、定时间、定措施、定责任人)要求整改的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第四章安全生产事故问责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事故的定义、分类和定性标准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矿生产经营区域内发生的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标准,按事故是否对人造成伤害的原则,分为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伤亡事故是指企业员工在生产活动中或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突然使人体组织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致使人体立即中断工作,甚至终止生命的事故;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非伤亡事故是指企业在生产活动或工作中,由于管理、操作、设备缺陷等原因,造成的中断生产、设备损害等事故;事故等级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和三级非伤亡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的性质,按事故是否由人的责任所致,可定性地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在生产、建设或工作过程中(包括设计、安装、使用、维修等过程),有关人员不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作业程序、规章制度、管理规定,而造成的事故。非责任事故是指难以预防、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由于目前国内技术水平和条件尚不能治理的因素造成的事故。第十五条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问责 (一)井下发生一起死亡1人生产责任事故 1、取消事故单位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事故单位黄牌警告; 2、对发生事故单位扣罚当月基础工资总额的20%; 3、给予事故单位当班跟班领导行政撤职处分;对事故单位分管生产、安全、技术的副职分别给予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对事故单位主要领导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负有责任的矿分管副总、公司业务部室的部长、分管副部长(主任)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4、事故单位副总以上干部当月只发给生活费。 (二)井下发生一起死亡2人以上生产责任事故,对相关责任人的问责追究执行集团有关规定。 (三)单位年度内累计发生死亡2人生产责任事故 1、取消事故单位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事故单位黄牌警告; 2、两起事故属同一类型,性质相近的,给予事故单位的正职、分管生产、安全、技术的副职行政撤职处分;对负有责任的业务部室的分管副部长、部长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第十六条对地面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问责 (一)地面单位发生一起重伤1人的生产责任事故 1、扣罚事故单位当月工资总额的10%:单位黄牌警告 2、给予事故单位正职及相关责任副职撤职处分;对负有责任的业务部室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行政记过处分。 3、公司主要领导对事故单位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4、事故单位副职以上干部当月只发给生活费。 (二)地面单位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生产责任事故 1、取消事故单位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黄牌警告;扣罚事故单位当月工资总额的20%; 2、给予事故单位正职、分管生产、安全、技术的副职给予行政撤职处分或免职处理,对业务部室的分管副部长、部长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3、事故单位副职以上干部当月只发给生活费。 (三)地面单位发生一起死亡2人以上生产责任事故按集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除上述问责、约谈外,事故单位主要领导分别在公司干部大会上作检查。 第十八条凡在上述事故查处及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或者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给予事故单位主要领导撤职处分。第十九条以上受免职处理的领导人员,一年内在公司范围内不得提拔使用;受行政撤职或降级处分的领导人员,两年内在公司范围内不得提拔使用或推荐到原职务相当的岗位上使用;凡被受到安全问责的干部年度内不能晋级。第五章事故约谈 第二十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是指公司对事故(含伤亡事故、等级非伤亡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约见谈话,分析事故原因和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工作措施,推动安全责任制的有效落实。根据事故性质,由公司领导、分管领导组织安全、纪委、工会、人事等负责人开展约谈工作。第二十一条约谈对象 (一)发生轻伤事故、三级非伤亡事故的单位主要领导由安全部长进行约谈。 (二)发生重伤事故的单位主要领导由公司分管领导进行约谈。 (三)发生二级非伤亡事故的单位主要领导由公司分管领导进行约谈; (四)发生死亡事故的单位,主要领导、及业务部室主要领导由公司主要领导进行约谈。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第二十二条约谈内容 主要听取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情况,事故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重点是采取的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汇报。同时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被约谈对象应当准备书面材料。第二十三条约谈程序 约谈原则上在单位事故发生后,事故等级、性质确定后一周内进行。 (一)约谈前,由安全部书面或电话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及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事故单位责任人接通知后,持通知书到安全部签到领取约谈表,按照约谈层次找约谈人进行约谈,约谈后,被约谈人将约谈表返回安全部,经同意后方可上岗。 (三)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问责实行回避制度。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与问责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问责公正的,应当回避。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问责结果,纳入年度安全绩效考核,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事故责任人的撤职、免职,取消事故单位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事故责任人所作检查,对事故责任人的约谈,对事故单位的经济处罚以及对事故单位的通报批评由公司组织人力资源部、纪委、安全部、工会、财务等部门组织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六条对公司副职级以上干部的问责,执行集团《安全问责制度》有关规定。 第四篇:安全生产问责制度成都第二绕城高速公路(东段)a4-1项目分部 安全生产管理问责制 广西路桥 广西路桥成都二绕a4-1项目经理部 二o一一年七月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302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法律法规,落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及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严肃追究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有效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企业安全生产,成都二绕a4-1项目分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问责(以下简称问责),是指安全生产责任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贻误安全生产工作,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对责任部门及负责人采取行政问责措施。 行政问责措施是指依照本制度,对事故单位给以黄牌警告、经济处罚和一票否决;对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行政职务)、撤职处分或免职处理。 第三条制定本制度是为了在成都二绕a4-1项目分部内部规范问责程序,强化责任管理。通过问责充分调动各部室、职工的积极性,抓住安全隐患来控制安全生产过程,最终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第四条安全生产问责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方式和范围 第五条问责方式分为重大安全隐患问责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对重大安全隐患产生的单位和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第六条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的范围,是对隐患或事故部门及副科级以上人员进行行政问责。其他责任人员由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及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单位,根据隐患或事故的大小及程度研究决定。 第三章 重大安全隐患问责 第七条重大安全隐患认定标准: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三、孔桩施工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四、脚手架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五、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六、单位在生产经营区域内存在可能导致人身伤亡事故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其他重大安全隐患。 第八条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单位的问责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该单位予以黄牌警告; 1、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强行组织生产作业; 2、在生产经营范围区域内,存在被上级单位检查出,而本单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 3、存在群众举报经查属实,本部门未查出或为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 4、为实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指标。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部门予以经济处罚,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1、对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 2、年度内被上级公司黄牌警告两次及两次以上或被上级公司通报批评的。 第九条对重大安全隐患责任人的问责 1、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强行作业的责任人给予留用查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2、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强行组织生产作业的责任人给予免职处理或撤职处分; 3、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隐瞒、谎报、迟报的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或行政记大过处分; 4、对重大安全隐患未按“三定”(定时间、定措施、定责任人)要求整改的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 第四章 安全生产事故问责 第十条安全生产事故的定义、分类和定性标准: 1、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区域内发生的事故。 2、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标准,按事故是否对人造成伤害的原则,分为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伤亡事故是指企业员工在生产活动中或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突然使人体组织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只是人体立即中断工作,甚至终止生命的事故。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非伤亡事故是指企业在生产活动或工作中,由于管理、操作、设备缺陷等原因,造成的中断生产、设备损害等事故。事故等级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和三级非伤亡事故。 3、安全生产事故的性质,按事故是否由人的责任所致,可定性的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在生产、建设或工作过程中(包括设计、安装、使用、维修等过程),有关人员不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作业程序、规章制度、管理规定,而造成的事故;非责任事故是指难以预防、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由于目前国内技术水平和条件尚不能治理的因素造成的事故。 第十一条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单位的问责 一、单位发生一起死亡1人生产责任事故: 1、对发生事故的部门罚款2000元,扣除事故部门领导班子季度安全奖; 2、给予事故单位的负责人、分管领导、相关领导行政记过或行政记大过处分; 3、项目部的主要领导对事故部门的负责人、分管领导进行约谈。 二、单位发生一起死亡2人生产责任事故: 1、对发生事故的单位罚款4000元,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部门黄牌警告,扣除事故单位领导班子年度安全奖; 2、给予事故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免职处理或行政降级处分; 3、项目部的主要领导对事故部门的负责人、分管领导进行约谈。 4、公司领导对项目部分管领导、负责人进行约谈,取消项目部分管领导、业务保安部门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当月安全奖。 三、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3人以上的生产责任事故,由上级有关管理部门按照相关程序追究处理。 四、单位年度内累计死亡2人生产责任事故: 1、取消事故部门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部门黄牌警告;扣除事故部门领导班子年度安全奖; 2、两起事故属同一类型,性质相近的,给予事故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免职处理或行政降级处分; 3、给予项目部领导、分管领导行政记大过或免职处分。 五、单位年度内累计死亡3人生产责任事故: 1、对发生事故的单位罚款5000元,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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