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代会规章制度完善职代会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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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代会制度完善职代会制度 篇一:坚持完善职代会制度建设 坚持完善职代会制度建设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 中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公司工会 (2016年6月) 中铁九局第一工程公司自企业重组以来,历经五载,由xx年营业额亿元发展到xx年完成营业额亿元,完成新签合同额15亿元。2016年公司把目标锁定在完成营业额25亿元,新签合同额50亿元。几年来,公司深入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在坚持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推进职代会工作制度化、 规范化、日常化建设,建立健全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机制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落实了职工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各项权利,使公司劳动关系更加和谐,促进了公司可持续跨越式发展。 一、坚持标准运作,在促进中求和谐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企业重要的民主管理形式,工会作为职代会工作机构,是否实现了职代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日常化,是不断提高职代会工作质量、促进企业和谐的前提。对此,我们主要抓了三个坚持: 1、坚持履行职责制度化。企业重组以来,公司注意建立健全各项民主管理制度,先后制订下发了《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制度》、《职代会议题提前一周 审议制度》、《职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实施方案》、《平等协商制度》 和《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办法》等制度文件,经过两年运作,公司重新修订了《厂务公开实施细则》和《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细则》等管理制度,使职代会工作实现了制度化。同时,对职工关注的物资设备采购制定了《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对项目制定了《项目经理人员及薪酬管理办法》。这些热点和职工关注点,通过严密各项制度,从而实现全员参与、过程控制、持续改进、自我完善的民主管理目标,推进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建设。 2、坚持行使职权规范化。在民主管理工作实践中,我们注意各环节的规范运作。首先,公司职代会提前一周将议案交职工代表审议,总经理听取各代表组对议案的意见建议,逐条解答并修改议案;基层单位职代会提前一周申报,公司工会审查同意后按程序召开职代会。职代会议题提前一周审议,规范了职代会准备工作。其次,全面落实职代会各项职权。即:审议建议权。听取审 议公司发展规划、行政工作、财务预算、业务招待费、职工培训、职工代表提案和技术改造方案等生产经营重大问题的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建议。审查通过权。审查公司有关劳动报酬、《集体合同》、奖惩制度、保险福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问题和重要规章制度。职代会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查通过。审议决定权。审议决定公司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审查监督公司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情况。评议监督权。坚持职代会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及民主评议干部制度;对 企业领导班子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企业领导人员落实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民主测评。目前,公司领导干部述职评议率达到100%。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和测评领导班子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增强了领导干部民主意识和廉洁从业的自觉性。 几年来,我们公司职代会按照制度化、规范化、日常化运作,保证了职代 会工作质量,落实了职工各项民主权利,调动了广大职工参与公司管理的积极性,为公司谏言献策已蔚然成风。 二、在深化上下功夫,在延伸上去努力 面对新形势,如何使职代会向更具广泛性、更具权威性方面发展,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深深感到,只有在深化上下功夫、在延伸上去努力,与时俱进地抓职代会制度建设,才能推进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向纵深开展。 1、抓三级民主管理网络建设。企业重组后,全面实行扁平化管理,公司直接对施工项目部。为了加强民主管理,公司工会狠抓组织建设,对新组建的项目及时建立了工会委员会,配备年富力强的同志担任工会主席。在此基础上成立了项目民管会、班组民管小组,目前,公司建立起了以公司、项目、班组为单位的三级民主管理网络。建立项目民管会22个,民管员66名;班组民管小组长117名。民管组织的健全畅通了民主 渠道,使职工层面的呼声得以有效反馈。 第二篇:职代会制度-18职代会制度职代会制度-2018职代会制度 第一条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规定,为切实加强企业的民主管理,保障企业员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有效提高企业素质和经济效益,结合我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行使总经理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以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 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 厂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厂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总经理执行和实施厂部的决定和行使总经理对厂业务活动管理运作的指挥控制权,团结教育职工发扬当家作主精神,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经营和工作任务。 第六条员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和讨论厂发展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的报告,听取厂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有关职工工资分配方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及主要规章制度等重大问题; 3、讨论决定厂福利费的使用方案及重大集体福利事项; 4、评议监督厂级领导成员及其他高层管理人员,对他们的奖惩提出建议。 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对总经理在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总经理提出建议,也可以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职工代表 第九条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业职工,均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条职工代表的产生 1、以班组为单位,由职工提名并进行差额选举选出代表,其当选的票数需为小组成员半数以上,选举结果报厂工会批准。 2、厂级领导、工会主席、团委书记,需参加各车间选举才能成为正式代表。 3、职工代表调离原选举单位,不再保留代表资格,由原选举单位另行补选。因组织机构调整,原选举单位撤消,代表资格不再保留。 4、职工代表按分厂组成代表小组,推选代表组长一名。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人数占全厂职工总人数的7%,职工代表中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员工,其中工人代表占职工代表总数的25%左右,女职工和青年职工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受选举单位监督,代表不称职时,原选举单位职工有权依照规定予以撤换,但必须经原单位职工过半数通过,并报厂工会委员会批准。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厂的规章制度。 2、关心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熟悉生产业务工作,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3、工作责任心强,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一定群众威信。 4、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办事,实事求是反映职工群众的正确意见。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 3、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时间,有权按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 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水平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3、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为一届,每半年召开一次职工代表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决议,必须经到会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三篇:坚持完善职代会制度建设坚持完善职代会制度建设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 中铁九局集团第一工程公司工会 (2009年6月) 中铁九局第一工程公司自企业重组以来,历经五载,由2004年营业额3.5亿元发展到2008年完成营业额12.2亿元,完成新签合同额15亿元。2009年公司把目标锁定在完成营业额25亿元,新签合同额50亿元。几年来,公司深入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在坚持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推进职代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日常化建设,建立健全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机制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落实了职工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各项权利,使公司劳动关系更加和谐,促进了公司可持续跨越式发展。 一、坚持标准运作,在促进中求和谐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企业重要的民主管理形式,工会作为职代会工作机构,是否实现了职代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日常化,是不断提高职代会工作质量、促进企业和谐的前提。对此,我们主要抓了三个坚持: 1、坚持履行职责制度化。企业重组以来,公司注意建立健全各项民主管理制度,先后制订下发了《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制度》、《职代会议题提前一周 —1—审议制度》、《职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实施方案》、《平等协商制度》和《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办法》等制度文件,经过两年运作,公司重新修订了《厂务公开实施细则》和《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细则》等管理制度,使职代会工作实现了制度化。同时,对职工关注的物资设备采购制定了《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对项目制定了《项目经理(指挥部)人员及薪酬管理办法》。这些热点和职工关注点,通过严密各项制度,从而实现全员参与、过程控制、持续改进、自我完善的民主管理目标,推进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建设。 2、坚持行使职权规范化。在民主管理工作实践中,我们注意各环节的规范运作。首先,公司职代会提前一周将议案交职工代表审议,总经理听取各代表组对议案的意见建议,逐条解答并修改议案;基层单位职代会提前一周申报,公司工会审查同意后按程序召开职代会。职代会议题提前一周审议,规范了职代会准备工作。其次,全面落实职代会各项职权。即:审议建议权。听取审议公司发展规划、行政工作、财务预算、业务招待费、职工培训、职工代表提案和技术改造方案等生产经营重大问题的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建议。审查通过权。审查公司有关劳动报酬、《集体合同》、奖惩制度、保险福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问题和重要规章制度。职代会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查通过。审议决定权。审议决定公司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审查监督公司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情况。评议监督权。坚持职代会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及民主评议干部制度;对 —2—企业领导班子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企业领导人员落实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民主测评。目前,公司领导干部述职评议率达到100%。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和测评领导班子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增强了领导干部民主意识和廉洁从业的自觉性。 3、坚持民主管理日常化。一是职代会闭会期间,公司工会及时召开职代会联席会议,协商处理解决属于职代会职权范畴内的重要问题,并向下次职代会报告予以确认。二是注意发挥职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作用。在职代会闭会期间,针对公司制订改革方案以及职工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进行调研,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增强了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三是对职工代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评,使职工代表明确职责并发挥作用。职工代表就某一提案深入调研,保证上报高质量提案,规范了工作流程,提案处理落实情况向职工代表本人反馈。去年,我们还开展了“我为公司献良策,同舟共济谋发展”的献良策活动,共征集良策120余条,创造(节约)价值563000余元。四是开展职工代表培训。职工代表素质是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基础。我们主要采取集中授课、分片轮训、观看多媒体、下发学习资料等形式对职工代表进行业务和参政议政能力培训。五是组织职工代表视察活动。我们每年都组织两次以上职工代表巡视,检查职代会决议进展及完成情况。对上半年公司集体合同兑现情况进行自检自查,对公司当年的安全质量和经营目标、职工生活及好事落实、劳动标准执行、劳动卫生方面执行等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查找在履行集体合同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与此同时与公司行政进行沟通和交换意见,共同制定整改措施,确保集体合同的全面履行。 —3—几年来,我们公司职代会按照制度化、规范化、日常化运作,保证了职代会工作质量,落实了职工各项民主权利,调动了广大职工参与公司管理的积极性,为公司谏言献策已蔚然成风。 二、在深化上下功夫,在延伸上去努力 面对新形势,如何使职代会向更具广泛性、更具权威性方面发展,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深深感到,只有在深化上下功夫、在延伸上去努力,与时俱进地抓职代会制度建设,才能推进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向纵深开展。 1、抓三级民主管理网络建设。企业重组后,全面实行扁平化管理,公司直接对施工项目部。为了加强民主管理,公司工会狠抓组织建设,对新组建的项目及时建立了工会委员会,配备年富力强的同志担任工会主席。在此基础上成立了项目民管会、班组民管小组,目前,公司建立起了以公司、项目、班组为单位的三级民主管理网络。建立项目民管会22个,民管员66名;班组民管小组长117名。民管组织的健全畅通了民主渠道,使职工层面的呼声得以有效反馈。 2、抓民主管理平台建设。职代会作为民主管理工作的载体,有着丰富的内涵和可挖掘的空间。几年来,我们在打造民主管理平台上,一是履行好职代会各项议程,在保证职代会质量上下功夫,保证职工知情权、参与权,让职工代表充分行使表决权、评议权、选举权。二是对公司两级管理人员通过oa信息协同工作平台及时公布公司重大决策,对人员任免及时公示;对职工采取职工大会、黑板报、信息简报等形式进行公布公示,最大限度提高企业管理透明度。 —4— 3、抓职工意愿表达渠道建设。上通下达,与职工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是扩大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群众基础,也使职工有反映意愿的空间,在广大职工中形成了知情、参政、促公司振兴的良好氛围。我们着重抓了两件事:一是在职工代表提案方面通过对职工代表培训,提高提案质量。二是在职代会闭会期间注意民情民意的收集,通过下现场与职工谈心、定期召开代表团长会议,了解职工群众的呼声。 三、推进平等协商、完善民主对话机制 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职代会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切身利益的有效途径。它能够规范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行为,促进企业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在工作中我们抓了三个环节: 1、深入调研环节。在签订集体合同之前,公司工会首先向上级工会请教、向有关部门咨询,正确掌握和运用国家的法律法规做到有的放矢。我们连续四年派人员参加XX市劳动保障局举办的集体协商培训班讲座,增加对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了解,学习在平等协商过程中的工作技巧。其次是广泛征求广大职工意见,通过下发征求意见稿、开代表团长联席会等方法,及时反馈职工意见和建议,使协商内容更具实际意义。 2、平等协商环节。协商贵在平等,具体操作中一是在人员对等、内容、程序明确情况下进行协商;二是采取先易后难、就高不就低原则。首先从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工福利、职工培训等方面条款入手进行协商。随着企业发展和社会进步,从2006年起我们把难度和敏感度比较大的 —5—工资集体协商作为一项重要协商内容,把每年职工工资收入、增幅比例通过协商确定下来,公司工会代表职工与行政签订年度工资集体协商合同,保证了职工权益,使职工能够共享企业发展的成果。 3、监督检查环节。集体合同签订之后履行如何,一是需要接受职工(代表)的审议,二是经公司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检查。几年来,我们对管内10个部门、5个分公司,26个施工项目部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对查出的没有或延误履行合同情况,及时与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沟通,督促他们按规定如期履行集体合同。 在建设和不断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过程中,我们坚持标准运作,在促进中求和谐;在深化上下功夫,在延伸上去努力;推进平等协商、完善民主对话机制,落实职工各项民主权利,加强了公司民主政治建设,夯实了公司科学管理的群众基础,推动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完善。加深了劳动关系双方的理解与合作,增进了职工对公司的情感,调动了职工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公司内部劳动关系更加和谐稳定。同时,增强了干部的群众意识和职工主人翁责任感,激发了干部职工创新意识和工作潜能。通过坚持完善职代会制度建设,按照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理念,推动了公司实现可持续跨越式发展。公司经营开发的新签合同额、营业额每年以60%增长,2008年在岗职工收入比上年提高29%,实现了在九局争创排头兵、在股份公司争名次的战略目标。2008年公司被命名为“全国优秀建筑施工企业”。 —6— 第四篇:职代会制度-职代会制度一个企业职代会的制度建设职代会制度-职代会制度一个企业职 代会的制度建设 xx年9月5―7日,课题组赴XX省XX市XX县区供电公司,对该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情况进行了考察。工会主席王彭生同志、工会委员兼女工委员会主任侯丽英同志向课题组介绍了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情况。 “峰电”是邯郸供电公司所属的县级供电企业,公司现有职工494人,下设10个供电所,担负着全区9个乡镇的生产和生活供电任务。公司近年来业绩突出,被XX省电力公司授予的荣誉称号有:“电量增速十强县局”,“双文明单位”;“XX省电力公司一流县级供电企 业”。公司在发展过程中重视企业民主管理和职工代表大会建设,取得了突出的成就。 一、完善制度,强化职工代表大会的地位 职工代表大会是保证职工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职工在企事业单位中享有的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主要通过职代会制度来实行。中国宪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劳动法、工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代会条例等法律法规,均对职代会制度作了相应规定。宪法第十六条规定:“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峰电”成立于1999年,至今已召开了两届职代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每年召开两次职代会。xx年2月3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第六次职工代表大会。在这期间,作为职代会工作机构、负责职代会日常工作的工会委员会非常重视职代会的制度建设,先后制定了《峰 峰XX县区电力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包括《劳动保护委员会工作制度》、《生活委员会工作制度》、《提案审查委员会工作制度》、《干部评议委员会工作制度》、《职工代表组长和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制度》、《职工代表培训工作制度》。 根据《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规定,职工代表都按民主程序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的名额分配比例充分照顾到生产一线工人、女职工和青年职工。职工代表以各基层单位或划定的单位组成代表组,代表组长由代表组的职工代表选举产生。工会主席人选通常是经上级党委提名后,再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制度建设为职代会和工会开展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而职代会和工会工作的有效开展则提高了职代会和工会的地位。现在,职代会和工会在职工的心目中已经成了与公司经理和党委并列的第三权力部门,工会主席往往被看成 是公司的“第三把手”。 二、履行职责,实现职工的民主权利 按规定,职代会的主要职权有五项。对企业生产经营、发展计划和方案有审议建议权;对工资、奖金、劳动保护、奖惩等重要规章制度有审查通过权;对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等重大事项有审议决定权;对企业行政领导干部有评议监督权;代表职工与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或共同协议。这些职权的行使,就是要实现职工参与公司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这一方面落实了职工主人翁的地位,另一方面完善了企业的经营管理,促进了企业的业务发展以及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在职代会上,职工代表要对行政领导做的《行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和工会主席做的《职代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重要事项报告进行讨论审议,然后按程序通过。公司职工每年至少都有两次机会通过职代会来参与企业的决 策、管理和监督。在职代会闭会期间,则通过工会来行使权利。 职工权益是职工主人翁地位的重要体现,也是激发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重要基础,因此,维护职工权益是职代会和工会的一项重要职责。工会在维护职工权益上积极创新,大力开展创建“职工之家”活动。仅xx年至xx年春,“职工之家”便以“关爱职工、打造平安、构建和谐”为主题,开展了“送温暖”、“平安工程”等爱心活动,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妇女普查近800余人次,送温暖活动25次,走访、慰问、探望职工56人次。 在现代企业中,提高职工的素质既是企业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职工的重要利益所在。因此,“峰电”职代会和工会重视抓职工的学习。工会充分发挥组织上的优势,开展“创建学习型企业,争做知识型职工”主题活动,营造“人人学习、处处学习、终身学习”和“工作中学习、学习中工作”的浓厚氛围。xx年以来, 共举办培训和技术比武31期,参训人员达1200多人次。目前,专业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全员培训率达%。 第五篇:职代会制度职代会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和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条例的执行。 县级以上总工会和产业工会指导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协助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条例的贯彻执行。 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和保障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第二章组织制度 第六条职工人数不足10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人数1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应当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 第八条职工代表人数由单位在下列幅度内确定: 职工人数1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30人以上200人以下;职工人数1000人以上不足50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200人以上300人以下;职工人数5000人以上不足100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300人以上400人以下;职工人数10000人以上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400人以上500人以下。 第九条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表决和选举时,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并获得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票通过。 第十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成员中普通职工和中层以下管理人员代表应当超过半数。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处理的问题,由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召集由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人、职工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组组长组成的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报告予以确认。 联席会议可以邀请单位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报告。 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具体规定,建立健全考核、检查、奖惩及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所需工作经费,由企业、事业单位行政管理费列支。 第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并承担下列日常工作: (一)提出职工代表选举方案,组织选举职工代表,将职工代表名单在本选区内进行公示; (二)提出职工代表团或者代表组的设立方案,组织代表团或者代表组选举团长或者组长; (三)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组成方案和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的设立方案; (四)征集、整理职工代表的提案,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 (五)宣传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对职工代表进行培训; (六)推荐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 (七)职工代表大会召开15日前,将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情况、会议议题等以书面形式报上一级工会组织征求意见,上一级工会组织应当在5日内给予答复;职工代表大会结束后5日内,将会议的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上一级工会组织备案。 第三章职工代表 第十六条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可以连选连任,每届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十七条职工代表的选举,以分公司或者分厂、车间或者工段、班组或者科室等为选区进行,选举时应当有本选区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参加。 职工代表候选人由本选区职工直接提名,候选人应当多于本选区应选人数并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当选为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候选人可以发表竞选演说,回答职工提出的问题,但其内容不得违背国家的政策、法律和法规。 第十八条职工代表中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女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女职工在本单位所占比例;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单位应当有相应比例的农民工职工代表。 第十九条职工代表对本选区的职工负责并接受本选区职工的监督。职工代表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代表义务时,原选区可以罢免或者取消其代表资格,并及时补选。罢免和取消程序由职工代表大会制定。 职工代表与企业、事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时,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第二十条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和表决、评议和质询等与职工代表大会有关的职权; (三)职工代表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经本单位同意参加其他与行使职工代表职权有关的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二十一条职工代表的义务: 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对职工代表的学习资料、交通、通信等费用给予适当的补贴。 第四章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企业的经营规划或者计划,财务会计报告,改组、改制、破产和裁员方案,职工培训计划,履行集体合同和业务招待费使用等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企业改组、改制和破产时职工的安置方案,职工工资调整、奖金分配方案,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特殊保护措施,集体合同草案、工资协议草案、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公开管理措施,职工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单位的领导人员,并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五)选举、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工协商代表; (六)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候选人。 第二十五条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企业章程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二)选举、罢免、聘用、解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三)审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管理人员提出的各项议案,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四)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议草案、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改组、改制、裁员、破产方案以及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特殊保护措施; (五)审议决定企业工资分配和调整方案、奖金和分红方案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六)监督职工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工会经费的拨缴、实行公开管理、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履行以及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七)选举、罢免职工协商代表,听取其工作汇报,并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八)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二十六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以外的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重大技术改造等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工资协议草案; (三)审议职工奖惩办法草案,企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履行、工资标准的制定和执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公开管理措施的落实以及其他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执行等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选举、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工协商代表; (五)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候选人。 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单位的工作报告,对本单位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会计、公开管理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等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劳动用工、职工聘任、职工奖惩和分配办法,公开管理措施及其他与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四)评议、监督单位领导人员,并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五)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候选人。 第二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决定的事项而未提交的,做出的决议、决定无效。 第二十九条公司制企业不得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代替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条职工代表大会依法通过的决议、决定,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全体职工应当执行。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不得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事业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阻挠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的; (二)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事项而不提交的; (三)以其他形式取代职工代表大会的; (四)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的。 发生上述行为的,取消单位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评选先进集体或者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资格。 第三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对职工代表行使职权打击报复的,本单位工会委员会、上级工会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职工人数较少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县级总工会的指导下,按照区域或者行业建立联合职工代表大会。 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27页 共27页-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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