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管理规章制度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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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管理制度 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国家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 2、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在畜牧兽医站人员的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报XX县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备案,并严格遵守。 5、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的有效性。 6、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装物。 7、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8、按照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9、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10、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 11、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改进免疫计划,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用药制度 1、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2、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使用假劣、非法兽药产品,不直接使用原料药,不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3、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畜禽不出售、屠宰,不用于食品消费。 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5、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6、做好用药记录,包括:畜禽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必要时应遵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 7、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 检疫申报制度 1、本场饲养的畜禽在本县出售或迁移,提前三天向畜牧兽医站的报检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本场饲养的畜禽迁移出县外,应将畜禽运至指定地点,向畜牧兽医站的换证处申报,并取得《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跨省引进引进种用畜禽,在引进之前,须向XX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备案并逐级办理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引入。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4、跨省引进商品型饲养生猪,在引进前须向XX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备案,引入后24小时内向当地畜牧兽医站报告,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疫情报告制度 1、义务报告人。驻场兽医当怀疑发生传染病时应立即向XX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或当地畜牧兽医站报告。 2、临时性措施: (1)将可疑传染病病小畜禽隔离,派人专管和看护。(2)对病畜禽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3)病畜禽死亡时,应将其尸体完整地保存下来。(4)在法定疫病认定人到来之前,不得随意急宰,病畜的皮、肉、内脏未经兽医检查不许食用。 (5)发生可疑需要封锁的传染病时,禁止畜禽进出养殖场。(6)限制人员流动。 3、报告内容: (1)发病的时间和地点。 (2)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4、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 消毒制度 1、养殖场大门和圈舍门前必须设消毒池,并保证有效的消毒液;场内还应设更衣室、淋浴室、消毒室、病畜隔离舍。 2、养殖场定期不定期进行清扫、冲洗、光照和使用化学药品等多种方法相结合进行消毒。 3、选择高效低毒、人畜无害的消毒药品,消毒药应根据消毒目的、对象选择贮备,对环境、生态及动物有危害的药不得选择。 4、圈舍每天清扫1至2次,周围环境每周清扫一次,及时清理污物、粪便、剩余饲料等物品,保持圈舍、场地、用具及圈舍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对清理的污物、粪便、垫草及饲料残留物应通过生物发酵、焚烧、深埋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5、定期进行消毒灭源工作,一般圈舍和用具一周消毒一次,周围环境一月消毒一次。发病期间做到一天一次消毒。疾病发生后进行彻底消毒。 6、场内工作人员进出场要更换衣服和鞋,场外的衣物鞋帽不得穿入场内,场内使用的外套、衣物不得带出场外,同时定期进行消毒。 7、所有人员进入养殖区必须经过消毒池和消毒室,并对手、鞋消毒。消毒池的药液每周至少更换一次。 8、养殖场实行“干稀分离、雨污分流”排放,干粪实行发酵处理利用,尿污进入沼气池(化粪池)处理利用,防止粪尿污染环境。 无害化处理制度 1、当养殖场的畜禽发生疫病死亡时,必须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行彻底的无害化处理。 2、养殖场必须根据养殖规模完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3、当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除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外,还应根据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的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的畜禽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4、当养殖场的畜禽发生传染病时,一律不允许交易、贩运,就地进行隔离观察和治疗。 5、无害化处理过程必须在驻场兽医和当地畜牧兽医站的监督下进行,并认真对无害化处理的畜禽数量、死因、体重及处理方法、时间等进行详细的记录、记载。 6、无害化处理完后,必须彻底对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7、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畜禽标识制度 1、新出生畜,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 2、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从外地引进的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在右耳中部加施。 3、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4、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运出养殖场。 5、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建立养殖档案制度 一、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1、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2、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 3、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4、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5、畜禽养殖代码。 二、养殖场应当依法向XX县区畜牧兽医局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作为养殖档案编号。 三、饲养种畜禽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畜禽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 四、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畜禽2年,种畜禽长期保存。 鸡场免疫程序 (一)、商品肉鸡群:1日龄:出壳后立即进行马立克病疫苗颈部皮下注射。10-12日龄:鸡新城疫弱毒疫苗滴鼻点眼,根据抗体监测结果进行二免。12-41日龄:鸡法氏囊苗首免,间隔7-10天进行二免。或根据母源抗体监测。阳性率下降到50%时进行首免。 (二)、商品蛋鸡群:1日龄:出壳后立即进行马立克病疫苗颈部皮下注射。进雏后立即用传染性支气管炎疫苗h120滴鼻点眼(也可用新支二联苗免疫)。5-7日龄:肾型支气管炎疫苗免疫。间隔10-14天后进行二免。10-12日龄:鸡新城疫弱毒疫苗滴鼻点眼,同时使用鸡新城疫灭活苗(油苗)肌肉注射0.25亳升。根据抗体监测结果进行二免,转群上笼时用来活苗进行三免。如果1日龄用新支二联苗,10日龄可单独使用新城疫灭活苗肌肉注射。12-14日龄;鸡法氏囊苗首免,间隔7-10天进行二免,或根据母源抗体监测,阳性率下降到50%以下时进行首免22日龄;传染性鼻炎疫苗首免,采用灭活半个剂量注射。30日龄;鸡痘弱毒疫苗刺种。35-40日龄;传染性喉气管炎疫苗首免,间隔六周二免。45日龄;大肠杆菌苗首免。110-120日龄:大肠杆菌病菌苗二免。转群上笼时,须进行鸡新城疫、产蛋下降综合症、传染性支气管炎、传染性鼻炎、鸡辣等病的免疫,可用三联苗(即鸡新城疫、产蛋下降综合症、传染性支气管炎的油苗)。 (三)、父母代以上的种鸡群: 在商品蛋鸡群免疫程序的基础上增加下述两种病的免疫:12-13周龄:传染性脑脊髓炎疫苗免疫。18-20周龄:法氏囊病灭活苗免疫。40-44周龄;法氏囊病灭活苗免疫。 猪场免疫程序 1.猪瘟:(1)20、60日龄免疫。即在20日龄、60日龄对仔猪各免疫接种1次,20日龄免疫注射1毫升/只。(2)母猪:春、秋各注射1次,每次3毫升/只。(3)后备猪:配种前20天注射1次。 2.口蹄疫高效灭活疫苗。仔猪首免35日龄,二免55日龄,母猪每年9月份和次年1月份各免疫1次。 3.猪喘气病。仔猪15日龄免疫1次,到3~4月龄后再免疫1次。 4.伪狂犬病。在20~25日龄注射1次,母猪在断奶后注射1次。 5.猪繁殖障碍与呼吸综合症。(1)弱毒疫苗用于3~18周龄和未妊娠的母猪。(2)对后备猪配前1月注射灭活疫苗,对经产母猪在空怀期接种1次,3周后加强1次。 6.流行性腹泻与传染性胃肠炎猪轮状病。在每年的9月份以后用流行性腹泻、传染性胃肠炎轮状病毒二联灭活苗对所有的仔猪及母猪进行全面防疫。 獭兔免疫程序 1、大肠杆菌多价灭活苗 仔兔20日龄时每只皮下注射1.2~2..毫升。 2、兔病毒性出血症(兔瘟)灭活菌苗--防兔瘟⑴仔兔40日龄每兔皮下注射1.5毫升。(初免)⑵仔兔60日龄每兔皮下注射1.0毫升。(作为加强免)⑶以后每隔6个月皮下注射1.5毫升(包括种母兔、种公兔)或用三联苗(兔瘟、巴氏、魏氏)每兔皮下注射2毫升。 3、兔多杀性巴氏杆菌病灭活疫苗--防巴氏杆菌病仔兔40日龄每兔皮下注射1毫升或巴、波二联苗2毫升,以后每4个月注射1次(包括种公兔、种母兔,剂量同上)。注意:防疫时要与兔瘟疫苗隔开注射,一般间隔7~10天。 4、兔产气夹膜魏氏棱菌灭活疫苗--防魏氏棱菌病仔兔70日龄每兔皮下注射2毫升,以后每隔6个月注射1次,每次2毫升。 5、葡萄球菌灭活苗--防葡萄球菌病 种兔80日龄时,每兔皮下注射2毫升,以后每隔6个月注射1次(主要种公兔、种母兔)。 第二篇:养殖场管理制度养殖场动物无害化处理管理制度 一、经营场所、养殖场(户)必须制定无害化处理制度。 二、检疫中发现的病死畜禽及染疫畜禽产品,按照规定在检疫人员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各市县动物防疫监督管理机构对无害化处理制度的落实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对不执行制度及造成疫情传播者,按法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四、必须建立无害化处理档案,对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及畜禽产品必须作好记录,并列入档案管理。 五、无害化处理措施和方式必须按照动物防疫有关规定和gb16548-2006进行。 六、无害化处理的场所建设必须科学合理,远离居民区、水源和交通要道等,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养殖场动物预防免疫接种制度 一、准时准量免疫接种,做到头头免疫注射 二、注射疫苗时,小猪一栏换一个针头,种猪一针筒换一个针头。病猪不能注射,病愈后及时补注。 三、接种活菌前后1周停用各种抗菌素。 四、发生过敏反应肌注肾上腺素;为预防过敏反应及加强免疫效果可在注射疫苗饮水添加维力兼治等搞应激、免疫增效药物。 五、各种疫苗要按要求进行保存,凡是过期、变质、失效的疫苗一律禁止使用。 六、免疫接种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免疫程序》进行。 七、免疫注射时,尽量不要打飞针,严格按操作要求进行。 八、做好免疫计划、免疫记录。 动物养殖场产地检疫申报制度 一、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动物养殖场的动物在离开养殖场前必须实行产地检疫申报。 二、规模养殖场的动物在出场时应提前2天向当地镇农技服务中心申报检疫。 三、申报检疫的动物必须经强制免疫和佩戴动物标识后,方可申报。 四、规模养殖场的动物园经镇农技服务中心检疫人员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场。 五、运输动物的车辆装载前和卸载后应清洗消毒,并取的动物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六、未经检疫的动物禁止调离本场,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实行隔离观察、治疗。 七、申报产地检疫数作为项目申报核定出栏数的重要依据。 八、违反上述规定将按《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动物养殖场畜禽标识制度 一、新出生仔猪,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变本加厉禽标识。 二、猪在左耳中部加施变本加厉禽标识,从外地引进的生猪需要再次加施变本加厉禽标识,在右耳中部加施。 三、生猪的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四、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支出养殖场。 五、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动物养殖场养殖档案制度 一、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1、生猪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2、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 3、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4、生猪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5、生猪养殖代码; 二、饲养种猪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 三、生猪调动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动。 四、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2年,种猪长期保存。 收购贩运牲畜交易记录制度 1、建立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和经营人员档案和其他有关记录。 2、严格执行外调生猪检疫制度。 3、建立健全外调台账。(去向、数量、检疫、证号等) 4、严格执行产地检疫报检制度。 5、健全生猪收购台账。(生猪来源、免疫、标识佩戴等) 6、严格执行生猪收购贩运企业消毒、无害化处理制度。 7、严格执行外调生猪“瘦肉精”批批检测制度。 8、确保记录住处真实、完整。 收购证明材料查验制度 1、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 2、建立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和生猪防疫检疫制度,健全生猪购销台账、经营人员档案和其他有关记录。 3、严格执行产地检疫报检制度。 4、严格凭产地证明、“瘦肉精”检测证明收购生猪。 5、严格执行外调生猪检疫制度。 6、坚决拒收病死猪、灌食灌水猪, 7、建立并执行生猪收购贩运企业消毒、无害化处理制度。 8、配合做好动物防疫工件监督检查和动物疫病监测工作。 养殖场动物消毒管理制度 一、装卸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在装前、卸后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开展消毒工作。 二、动物及动物产品要严格按照gb16548-2006进行消毒。 三、存放动物的圈舍、动物的屠宰车间,每天坚持清扫、消毒一次。 四、对规模养殖场、散养户必须要按照固定消毒管理流程进行严格消毒。 五、对经营畜禽及畜禽产品的场所必须定期消毒。 六、对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工作人员、服装、污染场所必须进行严格消毒。 七、要规范使用消毒药品,领取、配置应有记录,手续齐全。 养殖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制度 一、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实行第一责任人制度。养殖场负责人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第一责任人。 二、养殖场须设专职人员(动物疫情测报员),负责动物疫情监测和上报工作。 三、发现有疫情发生时,必须在2小时内向镇农技服务中心报告。 四、监测报告的内容包括动物疫病流行病发生地点,发生状况和蔓延趋势。 五、实行零报告制,每月3日前,动物疫情报告员将上月动物疫病发生状况上报镇农技服务中心。 六、镇农技服务中心在接到动物疫情员重大疫情发生报告时,应1小时内报至县兽医卫生监督所。 七、养殖场应建立动物疫情测报员、报告员岗位职责以及工作考核及奖惩制度。 养殖场动物用药管理制度 一、采用环保型消毒剂,勿用毒性杀虫剂和毒性灭菌(毒)、防腐药物。 二、药品、添加剂的购入,分发使用及监督指导,须从正规大型规范厂家购入,并严格执行国家《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极其实施细则》。药品购入、检测和使用需由国家授权和兽医药使用规范,并结合各进口国的要求实施,以防止滥用。尽量减少用药。药品的分发、使用须由兽医开具处方,并监督指导使用,以改善体内环境,增加抵抗力。 三、兽用生物制品购入、分发、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 四、厂房建设有利于消毒隔离,统一生物安全措施与卫生防疫制度。 第三篇:养殖场管理制度XX县区龙本才让畜牧业专业合作社 养殖场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羊群的健康发展和生产的顺利进行,维护羊场的声誉,特制订如下人员管理措施: 1、凡进入羊场的人员,无论是进入生产区或生活区,一律先经过羊场大门口进行脚踏消毒池(垫)、消毒液洗手、紫外线照射5分钟后方可入内。 2、所有进入生产区的人员,必须坚持“三踩一更”的消毒制度。即:场区门前踏3%的火碱池、更衣室更衣、消毒液洗手、生产区门前消毒池及各羊舍门前消毒(盆)消毒后方可入内。条件具备时要先沐浴再更衣再消毒才能入内。 3、外来人员禁止入内,并谢绝参观。若生产或业务必需,经消毒后在接待室等待,可以借助录像了解情况。若系生产需要(如专家指导)也必须参照生产人员入场时的消毒程序消毒后入场。 4、饲养人员除工作需要外,一律不准串区串舍,工具不得相互借用。 5、任何人不准带饭入场,更不能将生肉及含肉制品的食物带入场内。场内职工和食堂均不得从市场购肉,吃肉问题由场内宰杀健康羊只供给。 6、本场送羊的人员和车辆,必须经过全面消毒后方可回场。 7、严禁场内养猫养狗,职工不得将宠物带入场内。 8、饲养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传染病患者不得从事养羊工作。 9、场内兽医人员不准对外诊疗猪及其他动物的疾病,羊场配种人员不准对外开展羊的配种工作。 10、每天打扫羊舍卫生,保持料槽、水槽用具干净,地面清洁。经常检查饮水设备,观察羊群健康状态。 11、羊场工作人员应按时完成每日的资料记录。 1)认真做好日常生产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引种、配种、产仔、哺乳、断奶、转群、饲料消耗等。 2)羊群要有来源、特征、主要生产性能记录。 3)做好饲料来源、配方及各种添加剂使用情况的记录。 4)兽医人员应做好免疫、用药、发病和治疗情况记录。 5)每批出场的羊应有出场羊号、销售地记录,以备查询。 6)资料应尽可能长期保存,最少保留2年。 XX县区龙本才让畜牧业专业合作社养殖场卫生防疫管理制度 1、羊场实行封闭式饲养与管理,所有人员、车辆、物品仅能经由场大门生产区大门出入,不得有其他任何途径进入场区。 2、场大门设置专职门卫,负责监督人员,物流的出入及按规定的方式实施消毒。 3、进场人员均应更换衣服和鞋帽,使用消毒药消毒双手、双足,最好喷雾消毒20秒后经大门人行入口进入场区,本场车辆返场时应消毒后经由大门消毒池进入。 4、外来人员车辆一般不得进入场区内,严禁进入生产区内,因特殊需要者,必须经理事长批准,按羊场规定程序消毒,由专人陪同在指定区域内活动。 5、饲养技术人员应在坚守工作岗位,不得互相串岗,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生产车间时,应在车间入口处消毒更换衣服。 6、生产区内羊群调动应按生产流程规定有序进行,售出羊只有上装羊台装车,严禁运羊车进场装卸羊只,凡已出场羊只严禁运返场内。 7、新购进种羊应按规定在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一般一个月)经检疫确认健康并消毒后方可进场混群。 8、场区内禁止饲养其他动物,严禁将其他动物,动物肉品及其副产品带进场内。 9、各栋间不得公用或相互借用生产工具,更不允许将其外借,不得将场外饲养管理用具带入场区使用。 10、场内应定期进行卫生大扫除,使场区内环境常保持清洁卫生。 XX县区龙本才让畜牧业专业合作社 养殖场无害化处理制度 1、检疫员要每日认真填写检疫记录表,发现疫情要立即报告场长,由场长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机构报告,病死羊由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监督作无害化处理。 2、非病疫死亡的个体,由检疫员报告场长,查明原因,在无害化处理区进行监督处理(掩埋或焚烧)。 3、养殖过程中使用一次性用品如注射器、药品等要依照相关部门规定做无害化处理。 4、严禁使用或出售相关待处理品,造成事故者,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5、无害化处理区作业处理时,必须有指定人员看管,并做好周边地区消毒工作,严防污染环境或疫情传播。 6、无害化处理后,相关人员要做好处理记录,以便有关部门或人员查阅。 XX县区龙本才让畜牧业专业合作社 养殖场消毒卫生制度 1、生活区、办公区、食堂及其周围环境,每月进行2次清扫与消毒。 2、生产区环境、生产区道路及其两侧6米方位内以及羊舍空地每周消毒一次。 3、羊只周转区。周转羊舍、转羊台、去羊通道、磅秤及其周围环境,每次转羊或出羊后要大消毒一次。 4、羊舍大门、生产区及猪舍入口消毒池。定期更换池内药水一次,并确保池内消毒药的有效浓度。 5、羊舍与羊群。每周带羊消毒1-2次,如周边发现疫情,每日1次,对场进行全封闭管理。 6、车辆。进入生产区的车辆必须在大门外彻底消毒,车辆轮胎使用3%火碱溶液清洗消毒。 7、羊只转群后。要立即对空圈舍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 8、母羊从妊娠车间转入产房前。要对母羊进行清洗,消毒后方可进入产房。 9、传染病流行期间的消毒,消毒药液浓度需要提高,并交替用药,猪舍内隔日一次,羊舍门外,舍内通道撒上消毒剂,进出,放置消毒盒,生产用具使用前后放在消毒池中充分消毒5分钟以上。 XX县区龙本才让畜牧业专业合作社 养殖场疫情报告制度 1、义务报告人。驻场(小区)兽医当怀疑发生传染病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畜牧兽医站报告。 2、临时性措施: (1)将可疑传染病畜隔离,派人专管和看护。 (2)对病畜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3)病畜死亡时,应将其尸体完整地保存下来。 (4)在法定疫病认定人到来之前,不得随意急宰,病畜的皮、肉、内脏未经兽医检查不许食用。 (5)发生可以需要封锁的传染病时,禁止畜禽进出养殖场(小区)。(6)限制人员流动。 3、报告内容: (1)发病的时间和地点。 (2)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4、 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及时电话报告。 XX县区龙本才让畜牧业专业合作社 养殖场检疫申报制度 1、羊场从外地引种实行申报审批制,逐级申报,由省动物卫生所审批后引种。 2、引种必须从取得省级种畜禽生产许可证,无特定动物疫病区的羊场方可。 3、引种过程必须通过动物卫生检疫,并出具证明,到场后报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检验检疫。 4、 5、引种后羊实行隔离饲养30日方可混群。 定时对场内所有养殖动物进行检疫检测,一旦发现疫情要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疫情报告。 6、出售羔羊及其商品羊实行保健制,即向当地卫生监督部门报告,检疫合作并出具证明方可销售。 7、严格遵守检疫部门相关规定,实行责任到人制,延误检验检疫的工作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XX县区龙本才让畜牧业专业合作社养殖场用药制度 1、使用药物必须仔细阅读说明书,根据病情对症下药。 2、正确配伍,注意配伍禁忌。 3、领取药品必须如实登记。 4、正确计算药物使用剂量,不欠量或超大剂量用药。 5、严禁对妊娠母羊使用“孕畜禁用”标示的药品。 6、激素和剧药有技术人员指导使用。 7、配置药品必须在药房内完成,不得在其他地方存放或恣意浪费。 8、医疗器械用好后立即放回原处,严禁在药房外闲置。 9、煮沸医疗器械时要有人守候,以防烧毁。 10、装卸和使用金属注射器时要真确操作,小心用力,避免损坏零部件。 11、小心使用天平和玻璃器皿。 12、用凉开水稀释新生仔猪口服药物。 13、药品均按性状、种类、用途归类整齐排放,用完一盒在开启另一盒并放回远处,不得乱拿乱放。 14、工作是要集中精力,避免用错药品造成不良后果。 15、保护好医疗器械的消毒效果,取用后随即盖好,以防细菌污染,禁止将整合注射器针头带入圈舍。 16、疫苗专用注射器和常用注射器要分开摆放,不可混用。 17、爱护室内卫生,药盒、空瓶、废针、包装不得随便丢弃,要放入垃圾箱统一处理。 XX县区龙本才让畜牧业专业合作社 养殖场免疫及标识制度 1、树立预防为主,防重于治的指导思想。 2、严格执行消毒制度,严格执行本场的羊群免疫程序,建立有效地预防体系。 3、禁止在厂区饲养其它动物,定期对羊场环境、猪舍做好消毒、杀虫、灭鼠工作。 4、加强饲养管理、饲料的质量和饮水的情节卫生,增强羊的抵抗力。 5、严格遵守疫苗的使用程序。(1)防疫员预通知接种时间,(2)饲养员提前一天统计受免疫羊的数量,并投喂2天电解多维,(3)饲养员领取疫苗,(4)防疫员如实接种,(5)饲养员监督实施。 6、健全后备种羊、基础种羊的免疫档案。 7、疫苗按说明要求专人负责,冷链保管。 8、羊场以自繁自养为主,引种时了解对方当地疫情及有关情况,经确定为健康羊方能转入生产区。 9、商品羊按栋号填写免疫卡。 10、定期给羊投喂预防性药物,但免疫期间不能投药(患病羊除外). 11、疫苗出库要详细登记,使用过的废弃物要作无害化处理。 12、种羊耳标损坏或丢失要及时补挂,转群时种羊的档案要随之转动。 13、任何人不可将生肉及其制品带入场内。 14、员工不得相互串岗,各舍设备和工具不得串用,严禁借给外场人员使用。 15、种羊疫后按耳标登记,填写免疫卡,一年两次送至动物防控机构进行抗体监测,确保免疫合格率100%。 第四篇:养殖场管理制度养殖场管理制度 1、猪场饮水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ny5027-2001规定的饮用水质量标准,并一年一次对水源检测,确保用水的质量。 (2)经常清洗、清毒水池及饮水设备,避免细菌滋生。 (3)各栏舍安装安全可靠的送水、饮水装置,确保猪只的充分饮水,和避免水被外界污染。 (4)保持排水、排污渠道畅通,防止猪栏及周围积水,污水处理必须经发酵处理后方能排放或用于农业。 (5)有专人负责养殖用水管理工作。 2、兽药采购、使用管理制度 (1)应加强生猪饲养管理,提高猪只免疫力,减少疾病发生和药物使用。 (2)生猪疾病以预防为主,防止发病死亡,必要时进行预防、治疗和重大疫病所用的兽药应符合ny5030-2001的规定要求。 (3)所用兽药必须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或者具有《进口兽药许可证》的供应商,所用兽药的标签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 (4)优先使用疫苗预防动物疫病,使用的疫苗应符合《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 (5)禁止使用人用药。 (6)禁止使用麻醉药、镇痛药、镇静剂、中枢兴奋药、化学保定药及骨骼松驰药。如盐酸克伦特罗、沙丁安醇、乙烯雌酚、氯霉素、安眠酮等。 (7)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基因工程生产的兽药。 (8)禁止使用未经农业部批准或已淘汰的兽药。 (9)药物购回后,保管员应对其进行验收(包括厂家、批准文号、有效期、是否是禁用等),合格者登记入库,不合格者上报有关负责人进行处理。 (10)凭处方领取药物,处方由有资质的兽医员工。发放的药物按领取部门及药物名称分类进行严格登记。 (11)临近出栏及育肥后期的商品猪,应尽量不使用药物;必须用药治疗时,优先考虑无毒、无副使用的中草药、酵制剂等。要使用《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允许使用的抗寄生虫药和抗菌药及使用规定》中的药物时,下定要按照其制剂、用法与用量、休药期的规定执行,未规定停药期的品种,停药期不应少于28天。 (12)建立并保存全部用药记录,治疗用药记录包括生猪编号、发病时间及症状,治疗用药名称,给药途径、给药剂量、疗程、康复情况等。 3、饲料采购、使用管理制度 (1)采购的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饲料药物添加剂、辅助剂、预混料、全价饲料等应符合gb1308和ny5032规定。 (2)采购产品饲料必须检查包装袋的标签或说明书,是否具备名称、配方号、使用说明、成份含量、数量、商标、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电话等必备条款。 (3)饲料运进场时,应对实物抽样目测检查水分、杂质、色泽、气味、包装等是否符合要求,外观有无结块、霉变等情况,禁止不合格的饲料进场。 (4)批量购入饲料或有可疑情况,除目测外还应抽样送化验室检测。 (5)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必须来自具有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发的《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 (6)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使用严格按照农业部发布的《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规范》执行。允许在无公害生猪饲料中使用的药物添加剂要按照其规定的用法、用量、休药期执行,没有规定休药期的品种,休药期不能少于28天。 (7)生猪饲料中绝对不能使用国家严禁使用的盐酸克伦特罗等违禁药物。 (8)生猪饲料中绝对不能直接添加兽物,也不应添加氨苯砷酸、洛克沙砷等砷制剂类药物添剂。 (9)禁止使用失效、霉变或超过有效期的饲料、添加剂。 (10)猪场购进饲料应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库,并分品种、规格、数量、进库日期做好记录。库内饲料应按品种、规格分别有序堆放。发放时记录领用单位、经手人、品种、数量等。 (11)购进全价饲料贮存期不应超过15天。自配饲料即配即用,存放期不应超过7天。 (12)饲料仓库要注意防漏、防潮、防霉、防虫、防鼠。 (13)猪场自己生产配合饲料、浓缩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应符合gb13078要求,加工过程按ny5032要求进行操作。 (14)猪场按照国家标准,或按照品种、类别和不同生长阶段制定饲料标准,生产饲料。 (15)配合完成的饲料,分品种包装、标记、分别有序堆放。 4、兽药防疫制度 (1)非生产人员一般不允许进入生产区。特殊情况下,非生产人员经领导批准并经彻底清毒、更换防护服后方可入场。 (2)猪场内内严禁饲养禽,犬、猫及其他动物。定期灭蚊、灭鼠。 (3)猪场员工或食堂不得外购生鲜猪肉及副产品。 (4)猪场兽医人员不准对外诊疗动物疫病,猪场配种人员不准 对外开展猪的配种工作。 (5)兽药员要经常深入猪舍,发现猪病及早诊治。 (6)猪场每半年对口蹄疫、猪水疱病、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症、伪狂犬病、乙型脑炎、猪丹毒、布鲁氏菌病等。监测抽血监测一次,以了解防疫效果。 (7)当猪场发生疫病或怀疑发生疫病时,要及时采取措施;①场时兽药及时进行诊断,并尽快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疫情。 ②确诊为口蹄疫、猪水疱病时,要积极配合当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对猪群实施严格的隔离、扑杀、消毒等无害化处理措施。 ③发生猪瘟、伪狂犬病、结核病、布鲁氏菌病等疫病时,应对猪群实施清群和净化措施。 ④全场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病死和淘汰猪的尸体按gb16548进行无害化处理,消毒按gb16569进行。 ⑤根据当地疫情和本场的实际情况,结合免疫监测结果,有针对性地制订科学的免疫程序和选择疫苗、免疫方法。 ⑥使用的疫苗必须符合《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到有资格经营生物制品的供应点选购,禁止从非法渠道购置疫苗。 ⑦疫苗必须按有关规定的厂家说明保存、运输和使用。 ⑧免疫用具在免疫前后应彻底消毒。 ⑨剩余或废弃的疫苗及使用过的疫苗瓶要无害化处理,不得乱扔。 5、卫生消毒制度 (1)生产区门口设有消毒池、更衣、换鞋、消毒室和洗手盆,消毒池每天要添加消毒水,保证消毒水的有效浓度,每周更换消毒水一次,每3个月更换另一种消毒药。 (2)进入猪场的人员必须换鞋更衣,紫外线照射15分钟后,在 消毒盆内用百毒杀或新洁尔灭消毒液洗手或淋浴换衣换鞋后,从消毒池中趟过进入生产区,出入生产区的车辆要彻底消毒。 (3)每天坚持打扫猪舍卫生,保持料槽、水槽、用具干净,地面清洁;每周进行一次带猪消毒。半个月对场地、猪舍周围及污水池、排粪坑、下水道口等进行清扫(洗)消毒。 (4)每星期对猪舍、保温箱、补料槽、饲料车、料箱等消毒一次。-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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