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生产管理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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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节安全生产责任制概述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概念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明确企业各级负责人、各类工程技术人员、各职能部门和职工在生产中应负的安全职责的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概括地讲就是。企业各级生产领导应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总的组织领导责任;各级工程技术人员、职能科室和生产工人,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对安全工作负起相应的职责。至于具体的安全生产的职责范围,应根据各单位的生产特点和具体情况不同分别确定。 安全生产是渗透到企业各个部门和各层次的工作。只有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一致,才可能实现。因而,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中最基本的一项企业制度,是所有劳动保护、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核心。通过这一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从组织领导上统一起来,把“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从制度上固定下来。这样,劳动保护工作才能做到事事有人管,层层有专责,才能使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分工协作、共同努力,认真负责地把工作做好。建立、健全和执行这个制度,就是使企业安全卫生工作纳入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各个环节,实现全员、全面、全过程的安全管理,保证企业实现安全生产。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重要性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实践证明,凡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企业,各级领导重视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切实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劳动保护法规,在认真负责地组织生产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就会减少。反之,就会职责不清,互相推诿,而使劳动保护工作无人负责,无法进行,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就会不断发生。因此,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的同时,也要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严格地建立起来,并认真负责地贯彻执行。 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生产中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保证职工的安全与健康,国家发布了多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其中有关安全生产责任制就有很多规定,例如1965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其中第一项规定就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对企业的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劳动保护机构以及劳动保护专职人员、班组、职工等的安全生产职责都做了要求,为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起到了重要指导作用。1997年原国家劳动部又颁布了《关于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行业)和企业务必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要按照“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和劳动者遵章守纪”的总要求,以及“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并执行严格的目标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应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认真研究解决本地区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行业)应切实加强对本部门(行业)及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各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详尽周密的安全生产计划,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职能和行使国家监察的职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行业)要十分重视群众监督、新闻舆论和社会监督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重新强调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重要性。不仅国家有关法规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出了相关规定,国家领导人和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领导在讲话中也屡次强调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重要性。 吴邦国副总理1999年12月在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紧急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立即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是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吴邦国副总理2000年4月在加强安全生产、防范安全事故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安全大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是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践证明,实行责任制是搞好安全生产、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各地党政一把手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和防范安全事故工作负总责,要做到守土有责,确保一方平安。各部门党政一把手要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和防范安全事故工作负起责任,各监督执法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尽职尽责,工作必须到位。各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和防范安全事故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和防范安全事故工作负总责。国家经贸委主任盛华仁2000年4月在加强安全生产、防范安全事故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每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各不相同,但综合这些事故的调查分析情况,其主要原因:一是有些领导干部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对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没有认真贯彻实施,甚至麻木不仁,严重忽视安全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建立、健全和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首先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对安全生产的思想认识,增强他们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自觉性;必须认真总结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教训,按照不同人员、工作岗位和生产活动情况,明确规定其具体的职责范围。在执行过程中要随着生产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不断地修改和完善;企业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必须经常和定期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贯彻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执行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扬,对不负责任,或由于失误而造成工伤事故的,应予以批评和处分;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和贯彻执行过程中,要放手发动群众参加讨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在制度审查批准后,要使全体职工都知道,以便监督检查。 第二节各部门、岗位及工种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法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生产的指示,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安全生产,严格执行瓦斯检验制度,严审瓦斯日报,签字负责,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二、主持全矿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计划的安排,生产的组织和管理。 三、主持开好班前调度会,并作好记录,建立健全调度日报。 四、主持开好每周六下午三点的安全办公例会,并作好记录。 五、主持月末的安全质量检查验收(全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并总结全月的安全生产工作。 六、负责全矿管理人员的考勤、考核,每月提出奖惩意见交法人审批。 七、负责临时工程的安排,并贯彻执行。 八、当井下发现重大隐患时,要亲自组织处理,对事故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查处理。 九、必须提供材料设备计划,每月一次。 生产副矿长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协助矿长领导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领导和支持安技部门开展工作。 二、组织职工学习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及有关文件,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三、协助矿长做好安全生产例会的准备工作,对例会决定的事项,负责组织贯彻落实。主持召开生产调度会并同时部署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 四、主持编制、审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班组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发现重大隐患,立即组织有关人员研究解决,或向矿长及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报告。在上报的同时,组织制定可靠的临时安全措施。 六、发生重伤及死亡事故,应迅速察看现场,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报告。同时主持事故调查,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技术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二、定期召开有关部门会议,研究解决安全技术问题。 三、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时,同时研究和采取防护措施;设计、制造新的生产设备,要有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卫生防护措施;新、改、扩建工程项目,认真执行“三同时”规定。 四、重视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的使用、储存和运输,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管理。 五、主持或参与安全生产大检查,对重大隐患要审查制定整改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六、参加重大事故调查,并做出技术方面的鉴定。 工会主席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负责组织职工劳动安全竞赛活动,搞好职工的劳动保护。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组织疗养和辅助医疗工作。定期组织职工进行身体检查,健全职工健康档案。 三、参与监督检查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有毒有害作业环境的治理情况。 四、参与职工因工死亡、工伤和职业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监督检查本矿井落实预防措施的实施情况,协同单位领导做好善后工作。 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组织职工学习、贯彻执行煤矿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教育职工遵章守纪,制止违章行为。 二、组织参加安全日活动,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三、负责组织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组织力量加以处理,并报告上级。发生事故立即报告,并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做好详细记录,参加和协助事故调查、分析,落实防范措施。 四、搞好安全消防措施、设备的检查维护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督促和教育职工合理使用劳保用品,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材。 五、搞好“安全月”、“安全周”活动和班组安全生产竞赛,表彰先进,推广经验。 六、发动职工搞好文明生产,保持生产作业现场整齐、清洁。 技术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负责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到安全技术与工程技术的统一,确保各项技术工作的安全可靠性。 二、负责编制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等安全技术措施。在编制开、停工或设备检修、技术改造方案时,都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主持编制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四、经常对生产操作人员、检修作业人员进行操作技术与安全生产知识教育,组织开展技术练兵活动。 五、负责安全技术工程资金的调配使用。 六、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措施予以消除。 七、抓好“一通三防”工作,防止瓦斯事故。审批瓦斯排放、巷道贯通等措施。 八、参加有关事故调查、分析,提供技术资料,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防止事故重演,并及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 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行业安全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协助矿长做好安全工作,协助矿长不断补充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负责本矿下井人员的安全教育及培训工作,并组织考试登记。 三、负责自己分管片区内的安全工作,负责规程措施的现场落实。 四、参加矿井组织的每周一次的安全例会及每月一次的安全大检查。 五、执行好现场交接班,若现场有重大安全隐患时,必须会同班长组织人员处理,当班处理不完的必须给矿长汇报。 六、在紧急情况下,对重大安全、生产技术问题有权作出处理决定并实施,事后报告矿长。瓦检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对本矿井瓦斯检查负责,严格执行瓦斯检验制度,做好一炮三检,一班三检,严禁瓦斯超限作业,坚持跟班作业,严禁空班漏检。做好瓦检记录,做好瓦检工作“三对口”。 二、必须保证采掘工作面正常通风,风筒跟头,严禁瓦斯超限作业,若工作面发现瓦斯超限时,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三、坚持每月一次测风。 四、当工作面有变化时,要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做到风量分配合理,保证工作面正常作业。 五、执行好现场交接班,若发现重大瓦斯隐患,当班处理不完的,要向下班交待清楚,并报告矿长。 六、参加矿组织的每周一次的安全办公例会及每月一次的安全大检查。 七、检查工作面温度(气体、煤体)若有异常,及时处理和汇报(含co检测)。 八、监督规程措施的现场落实。 九、必须保证通风设施完好,风筒无破损,要吊挂平直,环环吊挂,接头不漏风。 电工(充电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负责全矿机电管理,对全矿电力负荷做到优化配置,保证各工作面正常供电,设备运转正常,并做到及时处理机电故障,不影响生产。 二、熟练掌握和不断提供煤矿电工技术,严格执行“防爆电器设备失爆检修制度”,发现失爆时,必须及时处理,负责做到井下电器设备防爆性能完好。 三、井下所有电器设备、矿灯严禁失爆。 四、负责对所有矿灯进行登记,做到灯、牌、人三对口,保证矿灯完好,负责对红灭灯查明原因,及时修理,禁止发红灭灯下井,造成人员误工。 五、参加矿周六的安全办公例会和月末的全矿安全大检查。 六、健全机电运输设备技术档案。 七、当发生机电事故时,要查明原因,写出报告,按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追查和处理。 八、维护好备用电机,确保发电机完好,当电网停电时,20分钟能正常供电。 放炮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放炮员是井下爆破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二、在实际工作中,凡在无安全保证时,不能装药和放炮。 三、井下装药、联线、放炮必须由放炮员一人操作完成。 四、严格按规定进行操作,未经安全员、瓦检员对放炮地点进行检查时严禁放炮,坚决执行“一炮三检查制”、“三人连锁放炮制”,实现安全爆破作业。 五、不断总结爆破技术经验,掌握爆破规律,实现安全爆破。 绞车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绞车司机是矿井提升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二、绞车司机应熟悉所操作绞车的构造、性能,每班班前必须对绞车、钢丝绳的工作状况详细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停止对绞车的操作。 三、绞车司机对井下工人违章行车行人情况进行监督,并将违章情况向安全员、矿长作出汇报。 四、绞车司机在工作时不得擅离职守,更不得从事与操作绞车无关的其它任何工作。 五、若因人为的操作失误造成跑车事故,将从严追究绞车司机的责任。 井下工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相互对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进行监督,有权对违章行为及时制止,并向矿长反映。 二、遵章守纪,严格执行规程措施,个人不违章,制止他人违章行为。 三、提前到矿,参加班前会议,详细分析工作地点安全情况,做到心中有数,未参加班前会议人员,一律不得入井作业。 四、进入工作面时要先检查安全情况,发现不安全时,及时向班长汇报,同时相互配合进行处理。 五、交接班时,将当班安全情况及时报告给班长。 六、井下发生灾情时,相互协作,及时参加抢险救护工作,发扬团结友爱精神,把灾害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二章矿井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目标管理及考核 一、安全目标管理: 1、死亡为零; 2、重伤为零; 3、轻伤二人; 4、无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杜绝煤层自燃发火事故; 5、工程质量提高,杜绝重大顶板事故; 6、消灭瓦斯积聚和瓦斯超限作业。 二、安全考核 1、凡下井人员一律穿工作服,不许穿化纤衣服,违者罚款10元; 2、不接受检身,强行入井者,罚款15元; 3、喝酒入井者罚款50元,并予以开除; 4、带烟火入井者,罚款10元,未检查出来,罚检身人员20元; 5、发现从井下背煤上井罚款50元; 6、私自拿雷管炸药上井罚款100元,并开除矿籍; 7、违章作业,每人罚款10元,违章指挥罚款100元; 8、井下破坏电器设备者,开除矿籍; 9、经检查瓦斯,瓦斯超限作业每人罚款50元,检查员未检查瓦斯、瓦斯超限作业,罚检查员100元; 10、掘进巷道支架不合格,每棚罚款10元; 11、巷道未清理干净,每人罚款5元(包括清洁区); 12、巷道超宽,每米扣除20元; 13、放炮不站岗,罚放炮员20元; 14、不经检查瓦斯放炮,罚放炮员20元; 15、炸药雷管乱丢乱放,罚放炮员10元; 16、采煤工作面缺柱,每柱罚款5元; 17、不按规定采煤,每人罚款10元; 18、空班漏检,不“一炮三检查”一次罚10元; 19、电缆不吊挂好,盘旋电缆出现一次罚10元; 20、电器设备失爆一台,罚50元; 21、无风作业和瓦斯积聚扣瓦检员10元,采掘工每人罚5元; 22、随便乱停开局扇,罚违章人员10元; 23、绞车工不带电放车一次罚10元; 24、不挂尾绳一次罚款10元; 25、缺地滚一处罚款10元; 26、矿灯失爆,每盏罚款50元; 27、放飞车一次罚款20元; 28、无故影响生产一次罚款20元; 29、失职造成事故,按事故性质追查处理,并处以100元罚款。 三、奖励 1、凡采取措施,杜绝重大事故发生,奖励200—500元; 2、对违章人员检举有功者,奖励10—50元; 3、抢救事故有功人员,奖励100—200元。 矿井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为了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矿井技术管理,以技术求发展,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拟定矿井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1、矿井成立以企业法人为首的矿长、工程师、技术员、安全员、工会主席等有关人员参加者的矿井安全技术审议小组,负责矿井有关技术、规程和措施的审批工作。 2、矿井生产中所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技术改造都必须通过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并形成决议后方能实施。 3、工程师负责编制《采掘作业规程》、《采区施工布置说明书》、过老巷、老空、过断层、过突出煤层以及巷道维修,冒顶处理等方面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报审批领导小组审批后由矿长贯彻实施。 4、矿井每项工程都必须做到“一工程一措施”施工,做到无措施不施工。 5、同一采区巷道施工和回采,可以编制统一的作业规程,但是遇特殊情况变化和贯通巷道时,必须编制补充措施。 6、生产技术推行、改革、改进都必须根据矿井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及措施,并通过审议后,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7、凡通过审批后的各类措施、设计、因推行中出现的问题,应由审批小组负责。 矿井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为了矿井安全生产,及时掌握矿井安全生产情况,应建立矿井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1、矿井应建立安全管理机制,建立矿井安全管理框图,分工负责,各尽其职,各负其责,管理好矿井安全生产。 2、每月必须由安全管理部门对矿井安全生产、事故进行统计上报有关部门(煤管站、煤管局),及时填绘安全事故统计栏目。 3、安全管理人员应深入井下,经常检查矿井生产中出现不安全隐患及时研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4、对矿井生产中出现的事故,安全管理部门应进行事故调查,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处理,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5、安全管理部门对措施执行和井下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对不合格如失修的井巷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 6、安全管理人员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安全学习,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技能和素质。 矿井生产管理制度 1、矿井必须设置必要的生产管理机制,依照煤炭安全生产法设置生产机构,落实责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矿领导必须轮流值班,认真履行值班职责,不擅自离开岗位,掌握井下生产情况,搞好安全生产,积极参加班前会,指导生产计划的实施。 3、矿值班人员和跟班队长负责班前会生产计划贯彻,坚持每班班前安全学习10—20分钟,并把安全注意事项向当班从业人员交待清楚。 4、经常深入井下掌握生产安全情况,下井次数矿长不少于10次/月,生产副矿长不少于15次/月,其他管理人员不少于10次/月。 5、矿长对矿井生产情况必须作到心中有数,对井下重大安全隐患,要深入井下,组织人员排除隐患,认真把握安全。直到处理结束,恢复正常生产。 6、每星期五召开一次碰头会,主要针对矿井生产实际,认真分析生产形势,制订措施,实现安全生产。 7、积极参加安全大检查,每次检查情况按自查自纠和隐患排查制度进行“四定”认真及时整改。 8、重大问题应本着“求大同存小异”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正确处理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矿井自查自纠制度 根据国家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对地方煤矿发展要求,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制订矿井自查自纠制度: 1、建立群防群治自查自纠机构,发挥全矿职工对矿井安全工作的监督作用。 2、自查自纠工作由矿长、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矿长组织有关人员对全矿井上、下,每周进行一次安全隐患自查自纠。 3、建立自查自纠台帐。安全员将当班的安全隐患及整改情况如实填写并报安全矿井审查。 4、当班发现不安全隐患由安全员报告安全矿长、直接处理,对重大隐患必须撤出人员报矿长和工程技术人员,制定措施报主管部门审查处理。 5、查出隐患必须按“四定”原则进行处理,隐患未排除之前,不予生产。 6、对查出的隐患因整改拖延而造成事故,视情况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扣发合同工资及作业证并作辞退处理)。 7、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矿井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为了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防患于未然,切实改善矿井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以发展我矿的煤炭生产,制定矿隐患排查制度。 一、矿每周由矿长组织一次有工程技术人员、安全员、瓦检员、职工代表参加的安全隐患自查工作,对查出的不安全隐患立即定人定时定措施定地点按期进行整改。 二、对上级主管部门查出的隐患,由矿长组织有关人员召开会议,研究制订整改方案、措施,报有关部门审批,按“四定”要求,按质量完成整改工作。 三、对矿自查和上级部门查出的隐患必须及时进行整改,并做到小隐患不过夜,重大隐患按期整改,防患于未然。 四、对落实的各项整改工作由矿长、安全矿长、工程技术人员按整改内容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重新进行整改,整改费用由管理人员承担。 五、对隐患整改情况要建立台帐和隐患整改公开栏,每次整改都必须有记录。 六、对落实到人,未按期整改工作的责任人,矿部给予50元—100元的罚款,并追究责任。 采掘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1、采掘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具体由施工负责人和技术员把关。 2、安全生产副矿长不定期抽查质量。 3、施工开巷完工时由矿长带领安全、生产、技术人员施工人员进行总体验收。 4、开巷工程质量验收以设计资料和作业规程为依据。主要巷道、硐室永久性支护主要检查断面规格、弯、坡、角度、支护形式、支护材料、砌碹工艺、充填要求、轨道铺设、电缆、管路架设等质量是否符合规定。木支护巷道主要检查支护材料、支护形式、间距、成巷有效断面、弯、坡、角度及防爆、防突、防火、防水等技术措施是否符合规定。 5、凡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必须返工,推倒重来。 6、凡返工用工用料的损失,必须追查责任,由责任人全额赔偿。 7、回采工作面必须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上、下安全出口畅通,高度不小于1.6m,特种支架符合要求。 8、回采工作的柱距、排距符合规程要柱柱有劲,迎山角一致,无空顶,切项目密集整齐,柱符合要求,无伞檐煤,工作煤壁一条线,凡不符合要求的柱子都必须及时返工。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1、每月定期5号的16:00—18:00为安全办公会议时间。遇特殊情况随时召开安全办公会。 2、安全办公会议由矿长亲自主持。 3、全矿所有管理人员必须参加,不到会者罚款20元,迟到或早退者罚款5元。 4、矿长必须将上月的安全总结通报全矿,传达上级指示精神,将本月的安全工作全面布置,并落实到人。 5、矿上工作技术人员及时将各种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贯彻到全矿全体职工中去,并做到签字。 6、对矿井安全工作需要的人、财、物、矿井有关人员必须全力以赴,确保供给,保证矿井安全生产。若因缺乏,影响安全生产,追究其责任。 井口检身制度 1、井口检身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对入井人员清点、登记和考勤。 2、矿井入井人员都必须接受检身员的入井检身。 3、入井人员严禁带烟火和穿化纤衣服。 4、检查特殊工种是否持证上岗,未带证者不得入井。 5、监督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情况,机电设备不具备《完好设备入井卡》严禁入井。 6、对拒绝接受入井检身的人员,处以50元的罚款。 矿井风量管理制度 为了采掘工作面有足够的风量稀释采掘工作面的瓦斯,确保安全生产,特拟订矿井风量管理制度。 1、拟订矿井采掘工作面的用风量,严格按照采掘工作面风量计算方法为依据,在编制采掘作业规程时必须计算采掘工作面的用量。 2、每旬测定一次矿井风量,并在图上注明各采掘工作面的实测风量,填写原始测风记录。 3、矿井每月按照采掘地点的分布情况,编制矿井风量的分配计划表,其总总风量不得超过实际主扇供风量的90%。即供风比必须大于1.1倍。 4、矿井风量(实际主扇排风量)小于矿井需要风量时,应根据矿井需要风量确定采掘工作面数,不能超通风能力生产,必须以风定产。 5、每月根据生产地区的摆布情况,确定矿井风量测点布置,并严格按照测定点进行风量测定。 6、加强通风系统管理,减少漏风量,按照风流路线设风门、 调节门、密闭或风桥,确保设施质量,矿井的漏风率不能超过20%;有效风量达80—85%以上。 7、加强通风设施管理,告诫职工爱护通风设施养成随手关门习惯,确保通风系统的稳定、可靠。 8、对损坏的风门等设施必须立即修复,对于不用的通风设施必须及时拆除。 安全学习制度 1、每月的2日、12日、22日下午14:00—16:00为安全学习时间。 2、安全学习由矿长和矿技术负责人组织。 3、全矿不在岗上的所有人员必须参加。 4、每月每人不得低于两次安全学习,违反则每缺一次罚款20元。 5、安全学习的内容。以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施工技术措施,安全文件,指导等。 6、学习完后,现场提问、抽查。 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瓦斯管理制度 1、矿井根据生产地区摆布情况配足配齐瓦斯检查员。 2、瓦斯检查员认真检查井下作业地点和硐室瓦斯,每班不得少于三次检查,不得空帮空顶。 3、井下所有作业地不经检查瓦斯不许作业。 4、瓦斯超限严禁作业。无风微风严禁作业。 5、每班检查瓦斯情况及时填入瓦斯手册和记录牌板,出井后填写瓦斯日报。矿长、总工程师每天审阅瓦斯日报。 6、瓦斯检查工作应根据生产地区摆布情况,每月由矿长制定检查瓦斯地点,确定瓦斯检查路线。 7、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并把每次放炮瓦斯检查记录填写在检查记录薄上。 8、瓦斯检查员按检查地点,先进后回,先掘后采,先重后缓的巡回检查制,由班长确定检查路线,检查员必须严格执行。 9、瓦斯检查必须在工作地点(采掘地点)进行交接班。 10、对瓦斯涌出量大的采掘工作面必须配备专职检查员,跟头跟面检查瓦斯,并持证上岗。 停风区瓦斯排放制度 1、停风区瓦斯浓度超过3%或浓度超过3%时,必须制定排放瓦斯或安全措施。 2、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面接近已封闭的停工区,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 3、不编制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不准进行排放瓦斯工作。 4、加强排放瓦斯的组织领导,明确排放瓦斯人员名单,并组织排放瓦斯人员学习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落实责任。 5、确定排放瓦斯风流流经的路线和方向,明确停电撤人范围,凡受排放瓦斯影响的采掘地点和不硐室,必须撤人停电,设岗警戒、禁止人员入内。 6、封闭区启开密闭的工作,应由救护队带机,或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进行,用铜制工具,先启开小口,然后边检查瓦斯在安全条件下逐步扩大小口。 7、排放瓦斯时,严禁“一风吹”,确保排除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瓦斯浓度不超过1.5%。 8、瓦斯排放后,指定专人检查瓦斯、只有在供电系统和电气设备完好时,排放瓦斯巷道内的瓦斯浓度在1%以下时,方可送电。 9、排放瓦斯的顺序是“由下至上,由外向里”进行。 探放水制度 1、每一矿井在建井前和生产中应对井田范围内和周围老窑及邻近矿井的水文地质进行调查,了解积水情况。 2、井口附近和塌陷区外的积水或雨水可能溃入井下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措施。 3、在推断有水害威胁的“疑问区”,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 4、探水巷道断面不宜过大,同时应有两个安全出口,一般情况下应双巷道掘进。 5、掘进巷道坡度不允许起伏不平,以免低处的水流不出去,施工人员有被堵的危险。 6、上山方向的水害威胁未消除或正在探时,为保证下山工作人员的安全,应暂停工作,等水害威胁消除后,再继续工作。 7、严格执行“三不装药”制度,即炮眼或掘进工作面有出水征兆不装药,超前距不够或偏离探水方向不装药,掘进工作面支架不牢或空顶距超过规定时不装药。 8、掘进打眼沿钻杆向外流水时,应停止工作,不准拉出或摇晃钎杆,要设法固定,并及时报告。 9、在受水威胁地区施工的所有人员,都必须熟悉避灾路线,懂得突水后的急救知识。 10、制定其它安全措施,并组织现场施工人员学习。矿井防治煤尘管理制度 1、矿井建立防尘静压水池,防尘水池为20m3。利用静压向井下供水消尘。 2、防尘管路安装,从主井到总回风巷,进回风巷每50米安装1个水龙头,供洗尘用水。 3、掘进工作面必须设置洒水管路,放炮后洒水,然后再进行装载工作,减少煤尘飞扬。 4、回采工作面的装载或转载地点设置洒水设备,做到有装必洒。 5、煤层堆积的地点设专人清扫和洗尘。 6、凡运输巷道和回风巷每星期至少清洗1次煤尘,堆积地点必须用清理方法装车运走,一般不用清扫的办法,防止煤尘飞扬进入采掘作业地点。 巷道贯通及盲巷管理制度 1、掘进巷道及其它巷道贯通相距20m时,应将贯通巷道附近的地质条件、岩性、地质构造顶底板稳固性差及水文地质变化等情况向矿长或矿井技术负责人报告。 2、做好正常的通风工作,保证两端的巷道内不积存瓦斯,并做好贯通时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 3、巷道贯通相距20m,只准一个工作面向前贯通,对方工作面必须保持通风,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并应经常检查瓦斯。 4、掘进工作面每次装药放炮前,必须指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员检查对方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过1%,必须停止作业,处理瓦斯;只有两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方可进行掘进工作和装药放炮。 5、接近贯通时,要加固贯通附近支护,防止大面积,冒顶事故发生。 6、矿井必须从生产技术管理上避免出现盲巷。 7、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准停风,否则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 8、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9、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面接近已封闭的停工区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 放炮管理制度 1、放炮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才能担任放炮工作,并持证上岗。 2、采掘作业地点在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放炮员和班组长、瓦检员必须在场,并检查瓦斯。 3、认真执行“一炮三检”制度放炮员必须按规定做好站岗工作,确保安全后才允许放炮。 4、对炸药必须严格管理,不准乱丢乱放。 5、严格执行装药制度规定的“九不装”和“十不放”制度。采掘作业地点经检查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0%和放炮地点附近20米内到1.0%时,严禁装药放炮。 6、放炮后半小时,必须由放炮员、班组长和瓦检员检查放炮地点附近情况,确认安全后才能恢复工作。 7、处理瞎炮必须当班处理完毕,严禁用镐创和用掏处理,必须在距瞎炮0.3米处重新打一个与瞎炮方位平行的炮眼装药放炮。并由放炮员收拾未爆炸的炸药和雷管交回炸药库。 8、作业地点存放炸药和雷管严禁放在导电体和电经处。 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1、安全监控中心站必须24小时有人值班,密切注视井下采掘面,回风系统瓦斯浓度变化及监控设备的断电状态。 2、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调度电话电缆或动力电缆共用。 3、安全监控系统必须保障无故障,闭锁功能全天候正常运行。 4、安全监控系统所具备的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必须保持24小时正常运行。 5、当主机系统电缆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持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必须保持正常运行大于或等于2小时。 6、系统防雷电保护装置,必须保证完好可靠。 7、安装断电仪恢复电控制系统时,必须符合监控系统规定要求。 8、安全监控系统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9、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器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首先报告矿领导,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10、安全监控设备定期调试、校正、每月一次。甲烷传感器及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使用较准气体和空气样调校一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一次。 11、每天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进行一次检查,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光字瓦斯检定器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或检查结果报监控值班员,当两得读数误差大于允许值时,应以读数大的为-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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