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社会保险管理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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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篇:xx公司社会保险管理制度山西xx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员工的社会保险关系管理,规范员工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办理程序,确保各项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山西xx有限公司所有员工的社会保险管理。 第三条参保内容与缴费比例 公司按照当地行政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依法为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五项社会保险。各项保险费用由公司和员工按国家或所属地区社保部门规定的缴费比例共同负担,其中员工个人承担部分,从其工资中扣除,代为缴纳。 公司与员工缴费比例:养老保险:企业20%,个人8%医疗保险:企业7%,个人2%生育保险:企业0.8%工伤保险:企业0.6% 第1页共1页 失业保险:企业0.2%,个人0.1%第四条职责权限 1、公司办公室人力资源科负责办理录用、调动、离职时员工社会保险的相关手续。 2、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办理社会人员须告知员工保险参保时间、需提供的相关资料、公司和个人承担的保险缴费比例、每年的新基数标准及保险缴费情况和进度。 3、公司要明确告知参保的员工只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才能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第五条参保对象 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则上都是参保对象,但因员工在其他单位或自行参保的,经本人申请说明不需为其办理社保的可以除外。 第二章保险缴纳 第六条保险缴纳时间 1、社会保险费用按照劳动合同签订的起始月份开始缴纳。 2、社保费用由公司统一逐月、足额缴纳,并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员工的各项保险缴费情况。 第七条保险新增、转入时间 公司在员工签订完毕劳动合同一个月内,根据当地社保规定于25号前为其办理完毕社会保险新增或转入手续。 第2页共2页第八条参保条件 1、当员工须转入社会保险时,员工应与公司作出协商承诺保险转入时间范围,并在承诺时间内办理完毕保险转入的手续。 2、公司在办理社会保险转入前,保证员工前期社保费用无欠缴,如有欠缴,其前期应缴未缴的费用,公司不予承担。 第九条参保手续的办理 1、公司的各项保险缴纳费用申请报集团公司审批方可后执行。 2、如有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保险费用缴纳比例做出调整的,公司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新调整的缴费比例、缴费的时间和要求和相关政策文件,提报集团公司备案。 3、除五项保险外还需增加其他保险项目的,公司须另行申请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保险停保、转出 第十条停保时间 公司与员工办理完毕劳动合同解除手续后,须在一个月内为员工办理完毕保险停保减员手续,并停止为其缴交社保费用。 第九条转出条件 1、员工提出书面辞职申请,但未办理完成离职手续即离开单位的,单位有权在一定期限内通知员工办理完成其余离职手续,经单位通知仍不办理的,单位按照社保规定,停止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有权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3页共3页 2、离职员工需办理保险转出手续的,须提供现任公司保险转出的相关证明文件或介绍信。 3、已离职员工申请办理保险转出手续时,公司应对该员工结算清各项费用后,方可办理转出手续。 第四章保险基数 第十条公司按照当地社保中心本年度核定的基数作为本年度员工保险缴费基数,并将已核定的基数明细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一条员工从原公司将社会保险转入本公司的,若原缴费基数与单位规定的缴费基数不同,应调整为本公司的缴费基数。如不能调整,需暂沿用原缴费基数缴纳的,经上报公司负责人批示后执行,超出公司同级别缴纳的费用部分由本人承担。 第五章各项保险待遇或报销 第十二条员工可依法享受各项保险待遇,公司按照国家和当地社保机构规定按时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保险待遇手续,并确保公司和员工个人利益不受损害。 第十三条公司应将办理完毕的各项保险待遇做好记录。 第七章纪律要求 第4页共4页第十四条由于公司办理社保手续错误,导致多缴社保费用的,由公司承担相应费用,并追究公司负责人与保险工作直接管理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员工请事假整月未出勤的,公司和个人应承担的社保费用由公司和员工按法律规定负担,但因员工长期请假,造成其工资已不足以支付当月社保中个人需要承担的费用时,单位可以要求员工补足其差额部分。 第十六条如因员工未能及时提供材料造成参保延后的,由员工个人承担相应费用及责任。 第十七条如因员工个人原因无法及时提供社会保险转入手续,影响在公司参保,所产生的后果由员工个人承担。 第十八条如有以下情况,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须由其公司负责人全部承担。 (一)未在本单位缴纳保险费用,将公司应承担的保险费用以现金方式发放或返还给员工的; (二)给员工在不同的保险账户重复缴纳保险费用的。 (三)保险缴纳不及时,造成滞纳金或法律纠纷的。第十九条单位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社保费用缴纳。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山西xx有限公司办公室所有。第二十一条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试行。 第5页共5页 第二十二条以往文件与本规定有悖时,以本规定为准。 第6页共6页 第二篇:公司社会保险管理制度xxx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各项社会保险的管理,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社会保险的管理 第四条公司社会保险执行部门为财务部,工作职责包括: 1.人力资源部负责社会保险制度的制定,以及缴纳保险人员名单的提交; 2.人力资源部负责社会保险的咨询、解答; 2.财务部负责社会保险的执行与办理; 3.财务部负责参保员工的社会保险信息及相关资料的存档管理。 第五条参保范围 (一)公司现有在册在岗正式员工(不含借调、兼职人员及临时工); (二)新招聘员工通过试用期考核,录用为公司正式员工; (三)调动人员及临时工通过考核办理入职成为公司正式员工。 第六条新入公司员工通过试用期考核,由人力资源部填写保险缴纳申请名单,报总经理签批。人力资源部按总经理签批意见,通知需参保人员。 第七条新参保的人员需提供相关材料(1存免冠照片2张,身份证复印件1张,续交人员另行提供保险(中)终止单)后,财务部在一个月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如因员工未能及时提供材料造成参保延后的,由员工个人承担相应费用及责任。 第八条公司员工符合缴纳社会保险的,需服从公司的安排,自觉缴纳保险。如因员工自身原因造成未参保或参保延后的,由员工个人承担相应费用及责任。 第九条公司员工符合缴纳保险条件,但因已经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合作医疗”等同类社会保险或其它自身原因,不能参加公司缴纳的各项保险的,需由本人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员工转入的社会保险,在转移前将应缴的费用金额缴清,应缴未缴的保险费(包括单位部分、个人部分及产生的滞纳金)全部由员工个人承担,依据财务部计算金额在员工工资中扣除。如因员工个人原因无法及时提供社会保险转入手续,影响在公司参保所产生的后果由员工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员工离职的,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人力资源部通知财务部在当月或次月办理员工社会保险的停保手续。 第十二条离职员工如未按照公司规定办理辞职手续,公司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办理停保。未能及时停保造成多缴纳的保险费(包括单位部分、个人部分及产生的滞纳金)全部由个人承担,在员工来公司办理保险转出手续时,财务部核算金额,并交清后方才办理转出手续。第十三条如员工发生社会保险投保条款中规定的事件,应及时通知、咨询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指导员工按照相关流程向社保机构申请支付或索赔。必要时,当事人应维持现场原貌并保存证据,在索赔时提供所需要的各类证明(病例本、住院病例、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医疗发票原件、住院医疗明细、身份证复印件、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手术记录、交通警察事故调节通知书、责任认定书等)。 理转出手续。第十三条如员工发生社会保险投保条款中规定的事件,应及时通知、咨询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指导员工按照相关流程向社保机构申请支付或索赔。必要时,当事人应维持现场原貌并保存证据,在索赔时提供所需要的各类证明(病例本、住院病例、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医疗发票原件、住院医疗明细、身份证复印件、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手术记录、交通警察事故调节通知书、责任认定书等)。 第三章缴纳比例及缴费基数管理第十四条社会保险各险种缴纳费用的计算方法按照公司所在地标准执行,具体执行如下:<XX市社会保险缴纳2011年年度标准>个人承担养老医疗宁波外来职工失业工伤生育合计养老医疗农村失业工伤生育宁波本地职工合计养老医疗城镇失业工伤生育合计104.8////企业承担157.242.12526.211.7956.74合计///// 104.8 134.833.7/// 244.06 202.2185.3533.711.7956.74 348.86 ///// 168.5 134.833.716.85// 439.785 202.2185.3533.711.7956.74 608.29 ///// 185.35 439.785 625.14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中公司缴费部分由财务部按月核算缴纳,个人缴费部分从员工工资中扣除并由公司缴纳。第十六条公司员工的社会保险关系从外单位转入本公司时,若原缴费基数与公司规定的缴费基数不同,应调整为公司的缴费基数。如不能调整,需暂沿用原缴费基数缴纳的,经财务部上报总经理批示后执行。超出公司同级别缴纳的费用部分由本人承担。财务部在下年度调整缴费基数时,按照公司规定进行调整。第十七条人力资源部与财务部应密切关注国家及当地政府保险法规、政策动态,根据新规定、新政策对本规定及各项缴费基数进行测算并提出调整申请,报总经理审批。经总经理签批后执行公司员工社保缴费基数的统一标准。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制订并解释。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社会保险管理制度社保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总则..........................................................................................................................3社会保险的种类和缴费基数..................................................................................3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3工伤保险事故的处理..............................................................................................4 工伤事故紧急处理程序...................................................................................4工伤申报及劳动能力鉴定...............................................................................5工伤费用核销程序...........................................................................................6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五章 第六章第七章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7 社会保险的停止和退出...............................................................................................8附则...........................................................................................................................8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除公司另有规定外,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雇员。 第二章社会保险的种类和缴费基数 第三条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性地购买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受益人由保险合同指定。 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社会保险费根据社保经办机构确定的缴费工资基数及费率来确定。公司和雇员为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义务人,并按规定比例分别负担。雇员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由公司依法代扣代缴,财务管理部门每月从雇员工资中直接扣缴,不得减免。 第七条为简化公司按月购买社会保险的手续,按XX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以及本市的社保政策,公司每月为雇员购买社保时相关部门核定的工资数额作为缴纳基数。 第三章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 第八条公司统一为雇员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并办理相关手续,雇员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形式审查。 第九条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向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条雇员当月应缴的个人社保费用采取预缴方式,即当月的社保费在发放上个月工资时从上个月的工资中扣除。 第十一条社会保障卡的制卡费由公司承担,补换卡费等工本费由雇员承担,收费 3标准以劳动保障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雇员入职后,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报财务管理部门为雇员购买社会保险,无须雇员申请。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汇总每月购买社保的人员名单,按权限审批后于每月15日前交财务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财务管理部门于每月15日前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十五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协助财务管理部门核实雇员个人资料。 第十六条财务管理部门在填报各类申报表之前应经董事总经理或其授权的审批人确认。 第十七条公司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务管理部门应及时呈报董事总经理并向市地方税务局申请延期缴纳。 第四章工伤保险事故的处理 第一节工伤事故紧急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雇员发生工伤事故的,首先应告知身边的同事,由同事协助采取急救措施,工伤雇员或周围的雇员应立刻通知部门主管或经理,并根据伤情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第十九条工伤雇员所在部门主管或经理在获悉事故发生后,立刻通知工业安全委员会及人力资源部。工伤雇员所在部门主管或经理,以及工业安全委员会成员应第一时间(3小时以内)赶到事故现场。 第二十条一般护理不能解决问题的,工业安全委员会或用人部门应立即安排送伤者到镇级以上且保险单位认可的公办医院进行治疗。一般情况下应将工伤雇员送往镇级或镇级以上医院就诊。 第二十一条 如需住院治疗,必须在市级医院或遵守公司安排。 第二十二条 需要进行紧急处理的,可在就近医院紧急处理,并在不影响病情的前提下尽快转送至上述指定医院治疗。 第二十三条重大工伤事故的处理应当成立工伤事故处理小组。工伤事故处理小组由以下部门派员组成:人力资源部、事故发生部门、工业安全委员会及其它相关部门,组长由人力资源部委派。 4第二十四条 工伤事故处理小组在接到工伤事故通知后应立即派人赴工伤发生现场,安排工伤急救、了解事故的发生经过、调查及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初步拟定纠正和预防措施。 第二十五条无需成立工伤事故处理小组的,用人部门及工业安全委员会应了解事故的发生经过、调查及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初步拟定纠正和预防措施。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后,用人部门应填写《安全隐患及意外事件调查报告》,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确认后,送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应积极采取纠正和预防的措施,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 第二十八条发生三人以上重伤或人员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的,除及时安排抢救外,工伤事故处理小组应安排专人保护现场,并且除应立即赶赴现场外需经董事总经理批准后在24小时内将真实情况向相关政府部门备案。 第二节工伤申报及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九条经用人部门总监、总经理及人力资源部总监批准后,在雇员发生工伤事故之日起30日内,人力资源部应当向公司所在地社会劳动保障经办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有特殊情况,应当向公司所在地的社会劳动保障机构申请延长时限。逾期不申报的,由公司相关责任者按《XX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标准支付工伤费用。第三十条如公司人力资源部未按照以上规定的期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则工伤雇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保障分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三十一条下资料:人力资源部向所在地的劳动保障分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提交以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填写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二)公司与受伤雇员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初次医疗的诊断证明; (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工伤雇员身份证复印件; 5第三十二条公司或申请工伤认定的雇员提供的材料不完整或工伤认定申请表填写不符合要求的,公司或申请工伤认定的雇员应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在限期内补正全部材料。 第三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对工伤认定申请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的,由人力资源部指定专人予以协助。 第三十四条 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保障分局一般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人力资源部应当组织论证该决定是否符合事实和法律,形成初步意见后报送董事总经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对所在地的劳动保障分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经董事总经理批准,可以自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十六条工伤雇员在治疗期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公司、工伤雇员或直系亲属应在雇员医疗期期满三十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有关资料:《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工伤雇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医疗检查报告等。 第三十七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一般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人力资源部应当组织论证该结论是否符合事实和法律,形成初步意见后报送董事总经理。 第三十八条公司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经董事总经理批准,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也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三节工伤费用核销程序 第三十九条资源部。 第四十条雇员被认定工伤后,所需各项医疗费用由社保基金承担。 第四十一条经市劳动行政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公司垫付医疗费的,财务管理部门应当申请返还所垫付的医疗费。 第四十二条雇员因工负伤未致残的,人力资源部应当在医疗终结后30日内,持上述有关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偿事宜。工伤雇员应将疾病证明书、医药费单据和检查结果单等凭证交人力 6第四十三条雇员因工死亡的,人力资源部应当在医院或公安部门开具死亡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持上述有关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偿事宜。 第四十四条公司为雇员购买了商业保险的,人力资源部应当向商业保险公司提交资料进行理赔。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 第四十五条依法应当由公司承担的工伤待遇,经董事总经理批准后,应当及时支付给雇员或其家属;依法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工伤待遇,一般公司不予垫付,确需垫付的,应当报董事总经理批准。第四十六条金支付。工伤雇员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第四十七条工伤雇员被鉴定工伤残疾等级后,雇员或其家属享受以下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四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公司支付: (一)工伤雇员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 (二)工伤雇员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公司未派人护理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三)工伤雇员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四十九条雇员由于自身的原因(如提供虚假身份资料参保等)无法享受工伤 7保险基金提供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条雇员因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发生工伤的,公司可以按照公司规章制度给予雇员处罚,并可以要求雇员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 第五十一条需要企业承担工伤责任的,应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拟定处理方案,报董事总经理批准执行。 第五十二条参保的雇员非因工负伤或患病就医结账时,不按规定出示、使用相应的社保卡,所发生的费用社保部门不予报支的,后果由雇员自负。 第五十三条雇员满足法定条件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保险待遇的,应依法向相应的保险基金申请。 第六章 社会保险的停止和退出 第五十四条雇员离职时由财务管理部门核实该雇员购买社会保险的情况,并在相应的离职文件上注明停保时间及需扣除的社保费用。 第五十五条财务管理部门每月整理雇员停保名单并办理停保手续。每月8日前办完离职、调动等手续的雇员,于办完手续的当月停保,结算工资时当月不扣社保费用;每月8日后办完手续的雇员,于办完手续的次月停保,结算工资时扣取该雇员当月应缴的社保费用。 第五十六条人力资源部为退保雇员开具退保证明,并指引雇员办理退保或转移保险手续。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法规相关条款的适用条件发生调整时,按相关法规执行。第五十八条执行。 第五十九条公司与雇员的特别约定的与本制度不相符的,按公司与雇员的约定公司原有相关制度与本制度不相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六十条本制度的解释权人力资源部。 第六十一条本制度于年月日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于年月日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实施。 8 第四篇:员工社会保险管理制度员工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09-07-28主导部门:行政中心 一、目的: 为规范公司员工社会保险管理,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特制本细则。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公司各分公司、中心在职正式员工。 三、管理部门。行政中心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在册在职员工的社会保险办理。 四、社会保险的种类、缴费基数与缴费比例: 1、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 2、缴费基数:按照本公司所在地的政策规定执行; 3、缴费比例。按照本公司所在地的政策规定执行。 五、员工社会保险的个人账户具有唯一不变性。 个人帐户均为个人新或旧身份证号,个人账户是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的,用于记录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保险费的账户。本人不论在哪里就业,个人账户随之转移。如员工隐瞒原个人帐户而在公司建立新的个人帐户,原帐户中记录的缴费工资和个人账户储存额损失均由员工本人承担。 六、社会保险办理程序: 1、员工已办理转正手续; 2、将个人“人事档案”转入本公司委托的人事档案代理机构;员工“人事档案”如在异地的,需按照本公司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对人事档案的要求办理转档手续。 3、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4、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社会保险办理申请表》(见附件一),经核实后由公司办理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的新增、转移、恢复手续;所有员工需经直接领导和所属公司领导审批后提交人力资源;由人力资源报董事长审批。 5、审批同意后,办理社会保险的新增、转移、恢复手续。 6、新增:从未参加社会保险者,由人力资源部门从员工转入“人事档案”的当月办理社会保险的新增手续; 7、转移:已参加社会保险者,且原单位在继续交纳的,员工应在转移“人事档案”的同时要求原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 8、恢复。已参加社会保险,且原单位已办理停交手续的,如原单位属于本公司所在地社会保险部门管辖的,员工应将本人的停交手续报本公司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门从员工转入“人事档案”的当月恢复社会保险;如原单位不属于公司所在地社会保险部门管辖的,员工应在转移“人事档案”的同时要求原单位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因个人或原单位原因造成社会保险停缴、欠缴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单位应缴部分、个人应缴部分及滞纳金)由员工个人承担。 9、办理时须提交资料。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寸近期免冠照片2张、医保卡工本费12元。转入人员须同时提交个人以前的交费详单,其以前已办理医保卡且能够继续使用的,无需递交12元工本费。 七、人事档案未能转入本公司或本人没有人事档案,但按照当地政策能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如下程序办理: 1、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2、该员工必须提供由其委托的人事代理机构出具的人事档案管理证明(人事档案代理机构为当地人事或劳动部门组建的人才交流中心); 3、该员工必须书面提供能证明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如停薪留职证明、内部退养证明等); 4、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社会保险办理申请表》(见附件一),并按如下程序审批:所有员工需经直接领导和所属公司领导审批后提交人力资源;由人力资源报董事长审批。 5、审批同意后,办理社会保险的新增、转移、恢复手续。 八、员工人事档案未转入本公司,由其原工作单位或其委托的人事代理机构的,本人不愿在公司参加社会保险者需提供以下资料: 1、该员工必须每年提供由其委托的人事代理机构出具的人事档案管理证明; 2、该员工必须书面提供其他能证明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如停薪留职证明、内部退养证明等); 3、该员工必须每年提供已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 4、该员工应以书面形式写出,因本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提供的社会保险。 九、员工离职,由人力资源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的停交或转移手续。 十、社会保险费缴纳办法: 1、公司统筹按照各岗位基本工资及不低于XX市最低工资标准核算缴费。 2、对于外单位转入时的缴费基数高出其本人基本工资标准时,原则上按照第一条办理;本人愿意个人承担超出部分的,基数可保持不变。 3、离职员工社会保险停办时,由于停办时间原因,下月费用已发生的,在工资结算时将提前代扣下月已产生费用,全额由个人承担,不足部分由本人补齐。 4、社保费用由当地社保机构委托的银行从公司银行帐户根据当月实际发生费用直接划拨,公司财务中心每月依据银行缴费发票和人力资源部门提供的《参保人数及费用明细表》,从员工工资中扣除其个人当月应缴部分。 十一、附则 1、本细则行政中心人力资源部进行起草与修订,总经理进行审核,董事长批准后发布。 2、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有相关细则、办法、通知同时废止,相关事项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 一、《办理社会保险申请表》 二、XX市社会保险相关政策 附件一:社会保险办理申请表 附件二:XX市社会保险相关政策 社会保险缴费比例。XX市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比例为28%,其中单位缴纳20%、个人缴纳8%;基本医疗保险缴纳比例为10%,其中单位缴纳8%、个人缴纳2%;工伤保险缴纳比例为1%,由单位缴纳;生育保险缴纳比例为1%,由单位缴纳。 社会保险对人事档案的要求。年龄未超过45周岁已在外县、市、省参加社会保险者,必须通过调入、调出地劳动部门(工人身份)或人事部门(干部身份)办理正式人事调动手续后,方可将社会保险转入XX市,年龄超过45周岁者XX市不予办理人事调入手续。 第五篇: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管理制度企业员工保险管理制度 1、为了保障职工享有社会保险权利,自觉履行社会保险义务,促进保障型和谐社会的建设,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职工。 3、公司按照当地领导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依法为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公司相关部门应详细了解新录用职工的社会保险情况和生活保险的意向,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4、保险费从其工作满一年后开始缴纳。 5、保险费由公司和职工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共同负担,职工个人负担部分,有公司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职工应依法配合公司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同意由公司代扣代缴职工负担部分的社会保险费。 6、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15日内,公司相关部门应为职工办理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7、对于初次参加养老保险的劳动者离退休年龄不足15年的,在职工同意不参加养老保险的前提下,按实际工作年度给予一定的养老补偿金。 8、公司相关部门应帮助患病职工及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住院手续。 9、患病职工应到指定医院就医,自觉合理用药。确定因医疗了想要该由公司报销的,应事先得到公司同意。 10、困难职工因疾病、非因工负伤住院的医药费医疗保险基金不得报销部分,公司从职工福利费中酌情给予补助,但一般不超过不得报销部分的40%。 11、患病职工按规定销售医疗期,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公司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病假工资。 XX市XX县区博腾物流有限公司 第27页 共27页-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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