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内部控制规章制度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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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集团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货币资金 (2004年12月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南玻集团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本集团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南玻集团本部及子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四条本制度为《集团内部会计控制——货币资金》的通用规定,各单位可根据本制度内容,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实施细则,报集团总经理部审批后一并实施。 第五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即总经理)应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二章岗位分工 第六条为保证货币资金业务的有效执行,各单位针对货币资金业务应设置相应的工作岗位,并明确其岗位职责,一般应设置的岗位职责如下: 1、出纳人员关于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现金管理规定和银行结算制度及外汇管理规定,按照集团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程序和相关财务制度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2)负责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根据财务负责人或主管会计签章的收付款凭证,经复核无误方能办理款项的收付。收付款后要在收付款凭证上加盖“收讫”、“付讫”戳记,并及时登记入账。收到的现金及各类票据应认真辨别真伪,并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如因此而导致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3)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日终了,出纳人员应在当日全部经济业务(包括借款及收付款等)登记入账的基础上,保证库存现金与现金日记账核对相符。月末银行存款余额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及时编制余额调节表,如实反映和及时查明账实不符及未达账项问题,并报财务经理审核。 (4)建立借款台账,督促借款人及时还款。对于违反规定逾期仍未还款者,应及时向借款人的主管领导及单位总经理汇报,并将汇报情况书面记录备查,相关领导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资产损失。 (5)妥善保管现金、票据、财务印章印鉴和有价证券,确保其安全完整。 2、会计人员关于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职责 (1)根据银行进账单、现金收据等编制收款凭证,及时登记入账,并与相应的销售凭证核对相符,如有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控制收据和发票的数量和编号,建立收据发票的销号制度,将开出收据发票存根与已入账的收据发票的记账联逐一核对注销,确保收入款项的全部入账。 (2)办理应付及预付款项的核算工作。严格审核付款申请、单据、发票、合同等相关原始凭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支付业务,做到合法准确、手续完备、单证齐全。 (3)费用报销凭证的编制与初审。审核报销单据的真实性及合法性,不符合规定的单据予以退回,或要求经办人和相关部门做出补充说明。审核报销金额,并及时冲减报销人的借款。 (4)月末,现金及银行存款总分类账及明细分类账与现金及银行存款日记账核对相符。 3、财务经理关于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职责 (1)严格执行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货币资金业务核算工作。 (2)审核销售收款凭证,及时掌握销售回款情况。 (3)对付款业务及费用报销的审核。财务经理应对经会计初审合格的付款申请和费用报销凭证进行复核,审核单据的合法性和金额的正确性以及审批手续是否完备等。符合规定的签字核准后转交出纳人员办理 1/9 支付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坚决予以退回。 (4)对每周银行存款余额表及月末银行对账单进行审核,随时掌握货币资金情况。 (5)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货币资金进行检查,并根据需要进行临时抽查。 第七条各单位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设置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2、各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如开具收据、发票与收款的职责应分开,由两个经办人员办理。 3、各单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应当配备经考核合格的人员,并根据单位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 第三章授权批准 第八条各单位应根据集团财务管理规定中有关货币资金业务的审批制度,本着高效、节约,有计划、有控制地经办各类货币资金业务的原则,分别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并符合以下基本规定: 1、任何一项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必须由用款部门书面申请并经上一级领导书面批准。 2、部门经理的批准权限由各单位按实际情况制定,但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2,000元(含等值外币)。 3、部门经理经办的货币资金支付业务,不论金额大小,必须经上级主管书面批准。 4、总经理经办的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必须由集团分管副总经理审批,重大支付业务(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0元,含等值外币)由集团分管副总经理书面批准外,尚需经集团财务总监批准签署方能生效。 5、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如审批人出差在外,则应由审批人签署指定代理人,交财务部备案,指定代理人可在此期间内行使相应的审批权力。但应避免在此期间授权重大的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6、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符合逐单审批原则,不得拆零审批。 第九条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应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报告,否则,将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批准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办理货币资金支出的一般程序如下: (1)支付申请。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以书面形式向部门经理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的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由部门经理签字同意后转交总经理部主管领导审批。 (2)支付审批。总经理部主管领导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应当拒绝批准,否则,应被追究连带责任。 (3)支付复核。负责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人员应对经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合格转交财务经理进行复核,审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4)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十一条各项货币资金支出业务的控制流程 1、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购置及对外投资的控制流程参照集团财务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2、货款支付的控制流程参照集团财务管理制度有关存货管理以及南玻总字〔2003〕027号文件《风险防范控制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3、银行借款的控制流程参照集团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资金筹集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4、各项费用报销的控制流程参照集团财务管理制度有关成本费用管理及南玻财字[2003]004号《差旅费报销制度》规定执行。 5、暂借款的管理。 暂借款是指因特定需要的因公临时借款。包括差旅借款、零星购置小额物品暂借款及各种临时性借款(含 备用金)。借款控制程序如下。 (1)借款人填写借款单,说明借款事由、借款金额及还款期限。 (2)借款最高限额为人民币或等值外币20,000元,如遇特殊情况,借款超过上述限额的,必须经集团ceo或财务总监批准后方予借支。 (3)借款金额在人民币2,000元(含等值外币)以内,由所在部门经理审核,财务经理核准;借款金额在人民币2,000元(含等值外币)以上,由所在部门经理审核,总经理部主管领导审批,财务经理核准;单位总经理借款,由集团分管副总经理签批。 (4)出纳、会计、财务经理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形式向公司为其个人借款,如确有因公出差或零星支付而向公司借款,必须由所在单位总经理批准。累计数额超过人民币10,000元以上,需报集团财务总监批准方予借支,报销情况亦应书面备案并向审批人核销。 (5)出差借款人员返回公司后,三天内应按规定到财务部报销冲账;采购借款人员应于货到付款并收到发票单据后4个工作小时内报销冲账;其他业务借款在取得合法凭据后及时报销冲账。 (6)对于不能及时结清所欠借款的,财务部有权在其当月工资中扣回。前次借款无故未报销者,不得再次借款。借款严禁擅自挪用,或用于私人用途。 (7)凡用公司信用卡因公支付人士,必须在返回公司后8个工作小时内凭发票原件及信用卡底单向财务核销,核销时需获其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货币资金的管理 第一节现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各单位库存现金应以本单位1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为限,且每日最高提现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000元(含等值外币),如遇特殊情况,提款超过上述限额的,须报集团财务总监或其授权人批准。过夜的库存现金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元(含等值外币)。如不按集团规定存放现金造成损失的,由出纳赔偿损失的50%,公司总经理和财务经理各赔25%。 第十三条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集团的实际情况,可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工资、奖金、各种工资性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以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3)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 (4)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5)结算起点(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6)确需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十四条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自身的支出。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凡单笔现金收入人民币1,000元以上应要求客户开具支票,或要求客户前往银行办理现金缴款手续,原则上不允许直接收取1,000元以上的现金。 第十五条取得的现金收入均应开具收据给交款人并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不得将单位收入现金以个人名义储蓄。 第十六条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参见第三章第十一条),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严禁借款给任何级别的个人办理私事。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原则上不得白条抵库。如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第二节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 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不得在非银行机构开户。应选择一家服务好、地点靠近的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存取现金。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禁利用公司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取现金。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严禁签发无收款人名称和金额的空白支票,如违反规定导致经济损失的,由签发人承担相关损失及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银行账户,只供本单位使用,不准出租、出借、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委托银行放款。在任何情况下亦不允许借款给其他非本集团单位。 第二十四条银行存款收支必须日清月结,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集团财务管理部受集团总经理部委托,有权对集团内资金进行统一调拨和运用,并对各单位货币资金使用、管理及账户情况进行监管和核查,其办理手续按集团财务管理制度有关内部往来的管理规定执行。各子公司银行存款余额不得超过实际生产经营周转所需,如有并超过形成资金闲置的,应无条件偿还该子公司所欠银行债务或汇回总部统一调剂,总部亦应作为债务人被借贷双方记帐,以作内部往来清偿依据。 第三节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其他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等。 第二十七条在外地仅限开立采购专户,且必须经集团财务总监书面批准,并交财务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银行汇票与银行本票必须妥善保管,严防遗失。如果遗失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持票人应当立即向兑付行或签发行挂失止付,在挂失前被冒领,由责任人赔偿。 第二十九条经常采用银行汇票和信用证付款的单位,应取得银行信用,免存或少存保证金,以减少资金占用。 第三十条信用卡的管理按南玻财字[1998]002号《关于信用卡使用及审批权限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票据、印鉴和印章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票据由出纳保管。各单位应当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应当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1、深圳地区企业,银行预留印鉴由本单位的支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及任意两位公司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联合签名组成,原则上由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联签,该签字人应经集团ceo和财务总监共同批准同意。总经理外出不在公司时,应由其他有权签字人与财务负责人联签,本单位财务部应将该类联签登记造册以清单形式逐日向单位总经理报送确认并备案。 2、深圳地区以外的子公司,参照深圳地区银行预留印鉴办理。由于各地银行要求不同,银行预留印鉴也可由本单位财务专用章、本单位负责人私章、本单位财务负责人私章组成,但不得使用集团主要负责人私章。 3、各单位银行预留印鉴须报集团财务管理部书面备案,如有更改,需立即书面通知财务管理部。 4、任何有权签字人均应对其签发的财务文件、支票等承担全部法律及财务风险责任,凡由于滥用印鉴、签字权而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承担全部相关责任。 第三十三条财务印章的管理。 1、本制度所指财务印章包括财务专用章、支票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及其他财务印章。 2、各单位刻制财务印章应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并报集团财务管理部备案,不得私刻财务印章。 3、各类财务印章必须分开保管,专人负责。支票专用章由出纳负责保管;发票专用章由开票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在财务经理有印鉴签署权的情况下,由出纳保管,如无签署权则由财务经理负责保管;单位负责人私章由单位负责人亲自保管;财务负责人私章由财务负责人亲自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印章保管人不得擅自将自己保管的印章交他人使用,也不得私自接受他人保管使用的印章。 4、各类财务印章应严格按照业务范围和规定的用途使用。单独刻有支票专用章的单位,支票专用章仅用于支票的签发;单独刻有发票专用章的单位,发票专用章只能用于发票的开具;财务专用章用于支票(未刻有支票专用章的单位)、发票(未刻有发票专用章的单位)和其他各类票据以及与银行、税务、外管局往来凭证资料等。财务专用章在上述规定的用途以外使用的,必须经财务经理审查批准,办理登记手续,并知会使用部门的负责人。凡用财务专用章办理经济业务,其受益人为其他单位时,必须经所在单位总经理与财务经理联签同意方可办理。 5、财务经理独立办理业务,使用财务专用章必须经单位总经理书面签字批准,并应将该类业务书面记录备案,由出纳、会计见证签字方能进行。 6、印章保管人在监印过程中应严格审查,防止漏洞,对于不符合手续或不正当、不合法的用印,印章保管人有权拒绝。所有印章使用情况应作详细记录,逐月由财务经理及总经理共同核实联签。 7、违反财务印章的刻制、保管和使用规定的,视情节和后果追究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触犯刑律者,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财务负责人对本制度的落实和执行情况负责,应当建立对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并定期和不定期地自查,集团财务管理部不定期进行抽查。集团审计部在对各单位进行定期审计时,将货币资金业务的审计作为其中的重要内容,并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对货币资金业务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五条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2、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3、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4、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第三十六条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三十七条对于违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导致经济损失的,按责任大小由相关责任人全部或部分赔偿,并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范由南玻集团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原有规定与本制度有相悖之处的,本着从严原则处理。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四年十二月一日 第16页 共16页-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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