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质量标识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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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质量标识制度 概念编辑 标志含义 qs是英文“质量安全”(qualitysafety)的字头缩写,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的组成部分,也是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其生产的产品外观上标示的一种质量 有食品质量安全标志的产品 安全外在表现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八十六条即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safety)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标志主色调为蓝色,字母‘q’与‘质量安全’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qs”是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证的简称,是国家从源头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提高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具备规定条件的生产者才允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具备规定条件的食品才允许生产销售的一种行政监管制度。 qs标识从2010年6月1日起已陆续换成新样式 此次变更主要是在标志的中文字样上有所变动,原先qs标志下方的“质量安全”字样已变为“生产许可”。 qs下方须标注“生产许可”,原有的qs标志是食品市场的准入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的首字母“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没有取得相关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则不能生产食品,即不能使用这个标志。原有的qs标识主色为蓝色,字母“q”与“质量安全”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即将更换的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以“企业食品生产许可”的拼音缩写“qs”表示,并标注“生产许可”中文字样。 主要特征 1、qs标志的作用是表明产品质量的水平,是实物产品的质量信誉标志,产品外包装上加贴qs标志即是代表着生产加工企业对所生产的产品作出的明示保证。 2、qs标志必须由发证机关或组织颁发,并须经过一定的评审、考核程序,获准后方可使用。 3、qs标志是标示在产品外包装上的标示该产品在生产中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生产并经过严格出场检验的合格产品。 4、“qs”主要包括三项内容: (1)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 对于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的生产条件、能够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准予生产获证范围内的产品;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准生产相关食品。这就从生产条件上保证了企业能生产出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产品。 (2)对企业生产的食品实施强制检验制度 要求企业必须履行法律义务,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对于不具备自检条件的生产企业必须实施委托检验。这项固定适合我国企业现有的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能有效地把住产品出厂质量安全关。 (3)对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的食品实行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识制度 对检验合格的食品要加印(贴)市场准入标志——qs标志,没有加贴qs标志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这样做,便于广大消费者识别和监督,便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检查,也有利于促进生产企业提高对食品质量安全的责任感。 使用条件 依据相关法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食品外包装上加贴qs标志必须具备三个要件: 1、属于国家质检总局按照规定程序公布的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 2、从事该食品生产的企业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3、出厂的食品经检验合格。 许可证 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对生产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其中第一项就是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食品生产许可证是工业产品许可证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为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由国家主管食品生产领域质量监督工作的行政部门制定并实施的一项旨在控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条件的监控制度,质检部门将之称作为“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属于行政许可制度,它包括3项具体制度: 1、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对于具备基本生产条件、能够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准予生产获证范围内的产品;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准生产食品。 2、对企业生产的食品实施强制检验制度。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对于不具备自检条件的生产企业强令实行委托检验。 3、对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的产品实行市场准入标志制度。对检验合格的食品要加印(贴)市场准入标志——qs标志,没有加贴qs标志的食品不准进入市场销售。 目前我国已经公布对28类食品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也就是说公布的28类食品必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且加贴qs标志方准上市销售。 标志监管编辑 工商部门监管流通环节食品qs标志监管的法律依据 职责依据 (一)工商部门在实施流通环节食品qs标志监管的职责依据: 食品qs标志是由国家质检部门负责认定和实施的一个行政许可制度,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已经明确规定“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明确规定了“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4〕35号)对食品安全监管的部门分工进一步作了明确“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管,要认真做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取缔无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加强上市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销售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查处食品虚假广告、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要将营业执照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质检、卫生部门。”这就充分确定了工商部门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也说明了在对流通环节食品qs标志监管上工商部门是主体适格的,是有职责依据的。 职权依据 (二)工商部门在实施流通环节食品qs标志监管上的职权依据: qs标志是食品市场准入制度,那么在查处流通环节无qs标志食品案件中工商部门是否具有明确的法规规定的职权依据呢。《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就有明确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活动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也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对违法行为的定性和查处依据 (三)工商部门在实施流通环节qs标志监管上对具体违法行为的定性和查处依据 《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对于食品,qs标志就是生产许可证的一个外在的表现形式。同时,该条例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了罚则“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对于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加贴qs标志而上市销售的无qs标志食品工商部门是有权进行处罚的。 同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流通领域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职权的答复》(工商法字[2006]78号)也作出了明确的答复,进一步明朗化了工商部门在对流通环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上的职能职权。所以,作为流通环节食品qs标志的监管,工商部门是适格的,是有明确的职责、职权依据的。 上一篇:工厂财务管理制度范本下一篇:没有了 第7页 共7页-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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