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定点屠宰厂分级管理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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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定点屠宰厂分级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全面提高生猪定点屠宰厂(以下简称定点厂)的屠宰水平和生猪产品质量,建立定点厂的信誉保证体系,促进屠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XX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机《XX省生猪定点屠宰厂设置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按《XX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分级标准》对定点厂相应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进行分级管理。 未予评级或达不到四级标准的,不赋予生猪定点屠宰厂资格。 第三条县级以上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分级管理工作。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上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下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分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对违反本办法的分级行为和结果要予以纠正或否决。 第四条一、二级资质由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定;三、四级由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定。 通过评级的定点厂,可获得全省统一制作的资质证书,并在有关生猪定点屠宰证、章、牌上标明所属等级。 第五条申请评级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可向所在地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评级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组成由屠宰管理人员和技术专家参加的评定小组,在收到申请书后的15日内,对提交的申请和材料进行审查,并报有权机关组织评级。 第六条分级过程和结果应坚持公开、公正、透明原则。对分级结果不服的,申请人可在分级结果分布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上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0日内进行审核,30日作出复核结果。 第七条对定点厂资质实行动态管理。定点厂资质条件提高的,可予以晋级。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报有权机关对其资质予以降级或撤销。 (一)丧失相应的资质条件,不具备相应生产经营能力的; (二)停产超过三个月的; (三)因违反有关规定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处罚的; (四)检疫、检验制度不落实的; (五)生猪宰前静养达不到要求的; (六)屠宰注水猪、出厂注水肉的; (七)出现其他违法违章行为的。 第八条各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厂分级管理工作的领导,切实做好分级管理工作。对违反本办法暗箱操作或循私舞弊的,要给予严肃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XX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分级标准 一般规定 一、具备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并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水源,厂区周围无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源; 三、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待宰、屠宰、急宰、晾肉等生产设备和设施及附属建筑物,且平面布局、建筑材料、内部设计符合《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要求; 四、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经培训、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屠宰技术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较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划分明确的责任制; 六、配备与屠宰能力相适应的检疫人员和条件; 七、污水、污物处理达到环保要求; 八、一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一级厂标准 一、生产规模 (一)设计屠宰能力,班产(按7小时计算)2000头以上,实际班产日均600头以上; (二)从业人员100人以上,屠宰技术人员不少于50人,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不少于15人; (三)设计分割能力,班产5吨以上; (四)待宰间1600m2以上(不包括赶猪通道),赶猪通道宽度大于1.5m,坡度不大于10%; (五)隔离间不少于2间,各在20m2以上; (六)待宰冲淋间60m2以上,至少设两个以上隔间; (七)急宰间20m2以上; (八)屠宰间2000m2以上; (九)分割间650m2以上; (十)常年正常生产。 二、生产设备及工艺 (一)进厂生猪检疫合格,且瘦肉精抽检达到总量的10%; (二)待宰生猪静养12小时以上; (三)配备专用生猪喷淋冲洗设备,待宰猪体无污物; (四)采用输送机输送活猪至麻电台; (五)生猪致昏30秒内吊挂至放血槽并实施检疫; (六)用摇烫机或蒸气裉毛机烫猪屠体; (七)机器脱毛(或剥皮); (八)以喷淋方式对猪屠体降温; (九)以气体为能源燎毛; (十)机械清洗刷白猪屠体; (十一)预干燥猪屠体; (十二)摘内脏并使用同步检验设备实施同步检疫、检验; (十三)内脏、胴体电动输送,加工分区进行; (十四)修整猪胴体; (十五)机器劈半; (十六)电动输送胴体至预冷间(或冷库)。 三、肉品品质检验 (一)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受过专业训练,其中20%以上具备兽医专业本科学历,具备兽医师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二名; (二)肉品品质检验完全符合《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17996-1999); (三)建有理化指标实验室,配备专业化验技术人员并有肉品的新鲜度、水分、微生物和瘦肉精等检测能力。 四、无害化处理 (一)配备有焚化、化制、高温处理设备; (二)严格按《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16548—1996)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存有2年以上无害化处理记录。 五、管理制度 (一)有健全的卫生、生产、质检管理体系和监督管理制度; (二)有科学化、标准化生产管理制度,并通过国家级认证。 六、肉品、副产品质量指标有8项以上高于国家质量标准、卫生标准、标签包装标准,并有国家认证。 七、产品销售及运输 (一)产品已注册品牌; (二)有1000吨以上的冷藏(冷库)能力和10吨以上的冷藏运输能力; (三)实行连锁(专卖)经营,产品在本地市场保有量在60%以上。 八、污水、污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九、配有专职的科研和新产品开发队伍,具备新产品开发能力。分割肉、冷鲜包装肉产品占产品总量的10%以上。 十、有较好的经营业绩。 二级厂标准 一、生产规模 (一)设计屠宰能力,班产(按7小时计算)1000-2000头,实际班产日均400头以上; (二)从业人员80人以上,屠宰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不少于10人; (三)分割能力,班产3吨以上; (四)待宰间1500m2以上(不包括赶猪坡道),赶猪通道宽度大于1.5m,坡度不大于10%; (五)隔离间不少于两间,各在15m2以上; (六)待宰冲淋间50m2以上; (七)急宰间7m2以上; (八)屠宰间1200m2以上; (九)分割间650m2以上; (十)常年正常生产。 二、生产设备及工艺 (一)进厂生猪检疫合格; (二)待宰生猪静养12小时以上; (三)配备专用生猪喷淋冲洗设备,待宰猪体无污物; (四)采用输送机输送活猪至麻电台; (五)生猪致昏30秒内吊挂至放血槽并实施检疫; (六)用运河式烫池或摇烫机烫猪屠体; (七)机器脱毛(或剥皮); (八)以喷淋方式对猪屠体降温; (九)以气体为能源燎毛; (十)清洗刷白猪屠体; (十一)预干燥猪屠体; (十二)摘内脏并使用同步检验设备实施同步检疫、检验; (十三)内脏、胴体电动输送,加工分区进行; (十四)修整猪胴体; (十五)机器劈半; (十六)电动输送胴体至预冷间(或冷库)。 三、肉品品质检验 (一)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受过专业训练,其中10%以上具备兽医专业本科学历,至少有一名兽医师、一名助理兽医师; (二)肉品品质检验基本符合《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17996-1999)要求; (三)建有理化指标实验室,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有肉品的新鲜度、水分、微生物和瘦肉精等检测能力。 四、无害化处理 (一)配备有焚化、化制、高温处理设备; (二)严格按《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16548—1996)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存有2年以上无害化处理记录。 五、有健全的卫生、生产、质检管理体系和监督管理制度。 六、肉品、副产品质量指标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卫生标准、标签、包装标准。 七、产品销售及运输 (一)产品已注册品牌; (二)有300吨以上的冷藏(冷库)能力和5吨以上的冷藏运输能力; 八、污水、污物排放符合环保要求。 九、有较好的经营业绩。 三级厂标准 一、生产规模 (一)设计屠宰能力,班产(按7小时计算)500-1000头以上,实际班产日均200头以上; (二)从业人员50人以上,屠宰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不少于5人; (三)待宰间500m2以上,赶猪通道宽度大于1.5m,坡度不大于10%; (四)隔离间10m2以上; (五)待宰冲淋间30m2以上,设两个隔间; (六)急宰间10m2以上; (七)屠宰间1000m2以上。 二、生产设备及工艺 (一)进厂生猪检疫合格; (二)待宰生猪静养12小时以上; (三)对生猪喷淋冲洗,待宰猪体无污物; (四)输送活猪至麻电台; (五)生猪致昏30秒内吊挂至放血槽并实施检疫; (六)用烫池浸烫猪屠体; (七)机器或人工脱毛(剥皮); (八)凉水盆对猪屠体降温; (九)以气体为能源燎毛; (十)摘内脏并实施同步检验; (十一)内脏、胴体使用专用容器输送,加工分区进行; (十二)修整猪胴体; (十三)机器劈半。 三、肉品品质检验 (一)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受过专业训练; (二)肉品品质检验基本符合《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17996-1999)要求; (三)具备水分检测能力。 四、无害化处理 (一)具有焚化、化制、高温处理设备; (二)严格按《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16548—1996)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有健全的卫生、生产、质检管理制度。 六、肉品、副产品质量基本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七、有必备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 四级厂标准 一、生产规模 (一)设计屠宰能力,班产(按7小时计算)100—500头; (二)从业人员5人以上,肉品品质检验人员2人以上; (三)有待宰间、赶猪通道、隔离间、待宰冲淋间、急宰间、屠宰间。 二、生产设备及工艺 (一)进厂生猪检疫合格; (二)待宰生猪静养12小时以上; (三)对生猪喷淋,待宰猪体无污物; (四)驱赶活猪至麻电台; (五)生猪致昏30秒内吊挂至放血槽并实施检疫; (六)浸烫猪屠体; (七)人工脱毛(或剥皮); (八)摘内脏实施同步检疫、检验; (九)内脏、胴体运送,加工分区进行; (十)修整猪胴体; (十一)人工劈半。 三、肉品品质检验 (一)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受过专业训练; (二)肉品品质检验基本符合《生猪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17996-1999)要求; 四、无害化处理 (一)具备一般不合格肉处理设备; (二)严格按《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16548—1996)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肉品、副产品质量基本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六、有污水、污物排放场所。 第12页 共12页-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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