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联系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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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联系制度 二0一0年六月十二日 生产安全联系制度 一、地质测量与设计、施工、回采等应相互协作,相互配合,相互监督。有关业务必须通过委托书、会议等制度进行。 二、计部门需要地质测量部门提供资料时,必须事先联系,并由总工程师签字。 1、矿井技术改造、扩建、水平延伸等设计所需地质测量资料,应在正式设计前半年交付。 2、采区设计所需地质测量资料至少应在设计前二年通知地质测量部门。地质测量资料在正式设计前三个月交付。 3、回采工作面所需的地质测量资料,应在采面出来后五天提交。 4、掘进各类巷道所需的地质测量资料,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地质测量部门。地质测量资料在设计前十五天交付。 5、零星小型设计所需的地质测量资料须事先联系,商定交付期限。 6、重要井巷贯通工程,设计部门应提前向地质测量部门提供设计图,并在总工程师主持下,通过业务会议共同确定贯通允许偏差,保证地质测量部门有足够的测算时间。 三、与施工的业务联系 1、地质测量部门必须向施工区队提供掘进地质说明书,作为编写作业规程和施工的地质依据。 2、各类巷道开口,需提前三天填写委托书,通知地质测量部门准备资料,以便按要求放线。停头或复工也应及时通知地质测量部门。 3、各类巷道的中腰线标志,施工单位必须妥善管理和正常交接,遇有损坏或怀疑时,应及时通知地质测量部门进行检校。 4、施工单位在测量给线、地质调查和超前钻进时应密切配合,提供方便。地质测量部门应随时把获得的情况通知施工单位。 5、巷道掘进在透巷或进入危险区前,地质测量部门必须按规定的安全距离,用通知单等形式事先通知施工单位。 6、巷道进尺、收尺,应由施工等有关部门配合地质测量部门进行,并以测量的数据为准。施工单位擅自开口的巷道进尺不予验收。 四、与回采的业务联系 1、地质测量部门须向回采部门提供回采地质说明书,作为编制作为编制规程的依据。 2、回采工作面进度,应由回采单位配合地质测量部门按规定进行丈量,并以地质测量部门的数字为准。 3、实际采高、浮煤、煤柱尺寸应及时通知回采单位并向总工程师汇报。 4、对回采工作面的各种停采线,由地质测量部门根据设计在现场标定出来,其他人不得擅自更改。 五、测量通知单发放联系 1、当掘进工作面接近各种采矿安全边界时,为了避免出现事故,由测量科长及时填写,地测部门负责人签发,接受单位必须签字。 2、贯通测量通知单两工作面间的距离应符合要求,如不符合要求,按有关规定处理。 3、通知单编号、草图、内容齐全后,测量负责人、主管领导、水文负责人、地质负责人签字后下发。 4、贯通测量通知最后标定位置必须实测,如不实测,不准下发通知单。 5、开门、贯通、停头、复工、停采通知单按规定时间提前发放施工单位。 6、根据生产作业计划安排的需要,不间断地提供水情资料和年(每年2月底前)、季(第一个月份的10日前)、月(每月10日前)水害情况预报,井巷接近危险地段或水情发生变化要根据有关规定提供临时水害通知单。各种水情资料、水患预报要翔实、具体,要有超前性,措施要有针对性,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进行实施。 7、防治水工作进行老空水排放,探放含水体工作提供测量数据及施工放线;对有积水巷道贯通、预透前及时提供测量资料,并及时发放贯通、预透通知书。 二0一0年六月十二日 第二篇:安全生产联系制度安全生产联系制度 1、 2、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片区管理原则。地质测量、防治水工作要按周期及时进行,并形成报告。 3、形成报告要在生产调度会、安全办公会上及时通报,以便矿及时作出决策。 4、矿对重大隐患要及时研究解决。 第三篇:安全生产领导干部联系制度安全生产领导干部联系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全镇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建设项目“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构建项目建设与安全生产“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同推进、同考核”的工作新格局,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安全工作任务,靠实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安全工作责任,及时发现和整改各类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推动重点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XX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重点建设项目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重点工程项目(以下统称“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领导干部是指重点建设项目牵头负责联系领导和牵头部门负责人。 第四条每个重点建设项目牵头联系领导干部履行督促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和督查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的双重职责。在抓好重点项目建设的同时,掌握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动态,协调解决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重点建设项目牵头单位具体实施安全生产联系工作,抽调专业技术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检查方案,有针对性地确定检查的重点、难点和要解决的突出问题,检查督促项目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和行业监管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及时整改和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工程建设安全。认真做好记录,并且及时做好督促整改、复查、通报等工作。 第六条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干部联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本区域的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干部联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力的重点建设项目进行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四篇:安全生产联系与检查制度安全生产联系与检查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生产调度管理,强化生产调度指挥系统,理顺管理渠道,分清责任,严格执行生产调度纪律,全面提高发电生产管理水平,适应电力体制改革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生产综合管理部负责发电机组检修计划的编制、机组可调出力的核定、机组运行异常状况及正常情况的信息收集与汇报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发电部负责发电机组的安全、稳定、经济运行,负责发电机组及其辅助设备的日常维护和检修,负责机组异常及正常情况的汇报,负责机组异常情况及事故的正确及时处理。服从电力调度命令,听从统一指挥,严格执行调度规程,遵守调度纪律和汇报制度。 三、生产工作联系汇报 1、生产任务的布置按“厂领导→生产部→工作班”顺序进行,一般不越级调度。特殊情况下,上级可以越级调度下级单位。工作汇报则按照相反顺序进行。 2、生产计划的编制采取由下至上的程序,交由生产部汇总、审查、下达。计划编制要考虑中、长期计划的落实。 3、将设备停止运行或退出备用转入检修,均必须在预定开工日前1工作日12:00前由生产部向上级调度报送检修申请。电站只有得到当值调度员的命令,才允许将设备转入检修状态及许可开工。 4、重大试验和设备更新改造,由主管领导或由其指定的负责人召集,要有经过批准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方案,并在开工前1天连同开工申请交中控室。 5、系统运行正常时,当班值班人员认为电力调度安排的发电机组出力不合理,建议无效后,应立即汇报值长、生产部。 6、进水口底格栏栅浮渣较多,影响机组出力时,当班值班人员应立即通知维护人员清渣,需要停机或采用减负荷冲渣,应经生产部领导或电站主管生产领导同意。 7、机组存在某些缺陷,有可能在运行中扩大,但调度要求开机运行或继续运行时,当班值班人员必须请示生产部或厂领导,由其决定是否开机运行或继续运行或停机消缺。 8、发现重要或重大设备缺陷时,当班值班人员应立即通知维护人员、生产部负责人及有关专业人员处理,同时详细记录通知情况及人员到场时间(或处理意见、指示等)。 9、当发现涉及到多个专业面或需要多个专业人员共同处理的缺陷,值长和生产部负责人要督促处理,并向领导汇报。 10、发现有威胁安全生产的重大设备异常情况和影响机组出力的重大设备缺陷时,正值班员要及时生产部负责人汇报,不得无故拖延或隐瞒现场情况。 11、发生不安全事件后,当班值班人员应立即通知维护人员及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处理,并尽快汇报值长、生产部负责人、总工、站长等。同时详细记录通知情况及人员到场时间(或处理意见、指示等)。 212、事故发生后,当班值班人员要及时向上级领导及值班调度报告相关情况,遇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可按规定先行处理,事后再向相关人员报告。 13、发生下述情况时,当班值班人员应立即报告生产部或领导: (1)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2)全站停电事故; (3)重大及以上设备严重损坏事故; (4)垮坝事故; (5)发生恶性电气误操作事故; (6)生产设备、设施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7)运行机组故障跳闸; (8)运行机组因电网或机组原因甩负荷到零; (9)开机并网不成功; (10)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11)对社会可能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事件。 (12)当上级调度以电话或传真传达有关会议精神、通知、检修或其他调令至中控室时,正值班员应立即将其详细内容汇报到其指定的受电人,并做好记录。 (13)新设备投产或经改造、技术革新或虽为原安装的设备,但因为各种原因没有正式投运的设备,在投入运行前,应经相关试验合格,并有相关专业人员的书面交代,在请示电站主管生产领导或生产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投入运行。 (14)在所有请示或汇报过程中,如果相关人员正在轮休或出差,则只需向在工地值班的负责人进行请示或汇报,由值班负责人向上一级相关人员进行请示或汇报,并将其请示的结果反馈给值长。 (15)当发生设备事故、障碍和一般异常情况后,向上级领导或相关人员汇报时,不重复汇报,只向各级第一负责人汇报,如果第一负责人不在现场或工地,则按照顺推原则进行请示、汇报。 四、对运行设备进行巡回检查,能及时发现设备的异常运行和缺陷隐患,已达消灭设备事故于萌芽状态之目的,因此值班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规定。 五、接班人员在换班之前应进行一次接班检查。 六、巡回检查应按规定的项目标准进行,并应以手摸、眼看、耳听、鼻闻四道并举,根据需要携带绝缘、测电等专用工具。 七、巡回检查中,发现设备异常时,应报告值班长,以便采取必要措施,组织人员及时处理,并将异常情况记入设备记录薄内,同时通知上级,待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处理。 八、以下设备应加强巡回处理: 1、尚未消除隐患缺陷的设备; 2、检修技术改造后和新投入运行的设备; 3、根据季节特点或气候情况认为容易发生问题的设备。 九、暴风雷雨之后,应作特殊巡回检查,以便及时发现异常并对其加强监视。 十、巡回检查周期为每小时一次,一般选择在电网高峰负荷时 4进行,每班20时左右在负荷高峰期熄灯检查一次。十 一、雷暴期间,应增加对设备正常巡视的次数。 XX县区昊辰水电发展有限责任公司5 第五篇:009车辆安全生产事故联系报告制度车辆安全生产事故联系报告制度 1.目的 为及时掌握公司车辆事故情况,研究事故发生的规律,总结经验教训,采取积极的措施,防止事故的重复发生,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驾驶员、车辆(含商品车)。 3.术语和定义 3.1事故联系报告制度是安全生产运输的一项基本制度。制度的内容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的报告、事故的统计,事故的调查和事故的处理。 3.2车辆安全生产事故。指公司车辆驾驶员在驾驶车辆,从事与公司经营有关的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类交通事故和其他事故。 4.职责 4.1车辆及安保部: 4.1.1负责处理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的现场处理、保险理赔等善后事宜。 4.1.2负责所有车辆的安全事故材料的归档,按事故类型、事故损失、车辆人员损伤程度等进行事故备案。 4.2业务部 4.2.1负责配合车辆及安保部共同处理与本部门相关的车辆事故。 4.2.2负责做好车辆及安保部到达事故现场前的现场保护、伤员抢救等工作。 4.2.3负责商品车及所属车辆的事故材料收集整理工作,提交车辆事故分析报告,交由车辆及安保部存档备案。 4.2.4负责商品车投保的前期材料准备工作,当商品车出险或理赔时,配合车辆及安保部共同处理。 5.管理内容及要求 1/4 5.1安全事故分类及处理办法: 5.1.1车辆安全事故分为无货损的交通事故和附带货损的交通事故;其他事故分为单纯货损事故和非交通事故。 5.1.2无货物损失的交通事故处理由车辆及安保部负责处理,单纯货损安全事故和附带货损事故由业务部门和车辆及安保部共同处理。 5.1.3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应立即上报公司应急预案领导小组,由车辆及安保部人员负责处理,各级管理人员和事故司机必须严格服从安排并予以积极配合。事故发生后按照指令及时向当地公安、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做到:a.立即停车;b.保护现场; c.抢救伤者及所运财产;d.配合处理人员完成事故结案。 5.1.4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业务部相关人员及事故司机应积极主动与车辆及安保部保持联系,并将可能影响事故处理的情况及时书面上报。 5.1.5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应立即(在肇事驾驶员逃逸、重伤、死亡或其他无法报案的情况下则通过其他方式获取事故信息,不得影响事故的处理)向交警或其他主管部门、保险公司、业务部或车辆及安保部三方报案。接到交通事故报案后,根据事故严重性由车辆及安保部专人负责到现场处理(不能及时到现场的也可委派事故驾驶员处理)事故车辆所承载货物,需要将承运货物、事故情况等信息及时反馈到业务部门,业务部门向厂方或经销商实时汇报货物损失和造成的影响情况。 5.1.6责任认定阶段,驾驶员或承办案管理人员应做到:根据实际情况分析责任认定是否能够接受,若不能接受,应及时向公司车辆及安保部报告,在15日内申请重新认定;如能接受,但因对方无赔偿能力或其他原因,应配合车辆及安保部在交警下达责任认定书后48小时内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5.1.7调解阶段,若对责任认定无异议,则根据交警部门安排(以电话或2/4 处理通知书为准)进入损害赔偿调解阶段。驾驶员或承办案管理人员应做到:与事故处理部门和车辆及安保部保持联系,按照责任认定确定我方可承担的比例(具体由处理人员掌握)。调解期限自第一次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可延长15日)内调解两次。一般尽量争取在交警部门处理下结案。若调解不成,则终结,进入诉讼程序。 5.1.8事故处理结束后,承办案人员必须及时将事故结案文件、《事故分析记录》(表三)、材料、票据等,在5日内交回车辆及安保部。 5.1.9交通事故损失的处理: a.交通事故损失的确定,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或当事各方赔偿协议中所载明的我方应承担的损失金额为准;对于单纯货损事故的损失以保险公司出具的《财产损失估损单》为准;b.交通事故损失赔偿按《驾驶员安全事故赔偿标准》(表二)的要求规定执行。但未经公司同意,私自载货运营,或绕道游玩等从事与公司运营无关的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其损失由当事人全部承担。 5.2车辆安全事故材料归档,参照以下几点执行: 5.2.1交通事故:轻微事故应有记载,一般交通事故应有完整的案卷,重、特大交通事故应装订成卷; 5.2.2轻微事故应具备材料(复印件或电子扫描件,下同):责任认定或能说明责任的证明、修理发票、维修清单、赔偿凭证及其他相关凭证; 5.2.3一般事故应具备:责任认定书(责任重新认定书)或能够说明责任的证明、车损单、其他财产损失单、修理发票、维修清单、赔偿凭证、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类似证明、《医疗诊断书》、医疗票据、《伤残评定书》、《判决书》及其他相关凭证; 5.2.4重、特大事故应具备:责任认定书(责任重新认定书)、车损单、修理发票、维修清单、其他财产损失单、调解书(调解终结书)、《医疗诊断书》、医疗票据、《伤残评定书》、《尸体处理通知书》、《判决书》及其他相关凭证; 5.2.5其他车辆安全事故(根据损失情况比照交通事故归档)。 3/4 5.3保险索赔及其他 5.3.1发生车辆事故后,驾驶人员应及时向部门主管和车辆及安保部汇报,并根据指令向保险公司报案,协助承办人员收集整理保险理赔所需的材料与文件。 5.3.2事故保险材料: 1)索赔申请书(原件)——定损中心领取; 2)被保险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盖公章(赔款金额超1万元需要)或被保险人及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被保险人账户信息(准确账号及开户行名称);4)有效驾驶证、行驶证、营运证(正、副)原件;5)营运车、特种车需提供驾驶员有效从业资格证; 6)事故处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例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简易事故处理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消防证明、气象证明、事发地公安机关案件受理证明等); 7)法院、仲裁机构出具的判决书(例如:裁定书、调解书、判决书、执行书、裁决书、仲裁书等); 8)《车辆估损单》、《财产损失估损单》;9)车辆维修发票及明细,财产损失票据及清单;10)施救费票据及清单; 11)其他肇事车辆有效交强险保单复印件(1-10为单方事故所需单证;1-11为双方/多方事故所需单证); 12)《医学诊断书》、《医疗有效票证》、《假条》、《伤残评定书》、《尸体处理通知书》、《赔偿凭证》、《收入证明》、《其他有关凭证》(附带人身伤亡的事故)。 注。以上材料所涉及的证件、证明必须真实、有效,更为复杂的事故要及时和保险公司沟通、联系。 5.3.3凡因驾驶人员原因造成保险索赔失败或索赔障碍,损失金额将由驾驶员承担。 4/4 第16页 共16页-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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