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效能建设七项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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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效能建设七项制度 首问负责制 一、本所首位接待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称为首问责任人。 二、首问责任人对属于本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给予答复或办理;不能及时办理的,应耐心作出解释,并告知办事程序和要求。 三、首问责任人对不属于本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当具体经办人不在时,首问责任人应先予受理,再交经办人办理;对属于本所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主动告知或引导服务对象到相关经办科室;对不属于本中心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若知悉应告知其承办部门。 四、首问责任人对服务对象电话咨询的,按照上述原则给予答复。属于举报投诉或报告突发事件的,应准确记录在登记簿并及时向所领导汇报。 五、首问责任人应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服务热情。 一次性告知制 一、对来本所办理事务(含电话咨询)的服务对象实行一次性告知制。 二、对服务对象所要办理事务,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办的手续和材料;服务对象按照告知的要求补正后,经办人员应按时予以办理。 三、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电话咨询可用口头形式告知外,其他一律须以书面形式告知。 四、如服务对象所要办理事务涉及多个部门,经办人应主动告知其他部门有关办理程序。 服务承诺制 一、依法履行职责,狠抓工作落实。全面贯彻落实卫生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卫生行政许可和公共卫生监督、医疗服务监督等职责。 二、落实制度,提高效率。严格执行效能建设十项制度,进一步完善工作流程,缩短办理时限,规范执法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三、依法办事,规范卫生许可行为。坚持服务至上的工作原则,依法做好卫生许可工作。通过我所网站、办事大厅公开栏,印发办证指南等多种形式,公布应受理的卫生许可事项。 四、严格执法,加大查处卫生违法行为力度。依法严厉查处违反卫生法规的行为,保护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落实卫生许可、日常监督、行政处罚相分离,调查取证、合议处罚相分离的工作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群众反映的卫生安全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答复投诉举报人。 五、落实执法责任制,强化监督稽查。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贯彻落实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办法和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严厉查处卫生监督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 限时办结制 一、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在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经办人员应当立即予以受理,能当时办理完毕的及时办理;不能及时办理的应告知办结时间,经办人员要在承诺期限内将事项办结。 二、服务对象诉求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和刁难。如确需延时办理,经办人应报分管领导审批,并告知诉求人延时办理的理由。 三、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重大决策事项,有明确规定时限的,按照时限要求尽快办理;没有时限要求的,按照所领导办公会议决定或所领导批示时限办理。 四、上级业务部门交办、转办的事项,有明确规定时限的,按照规定时限办理;没有明确规定时限的,一般性事务、事项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向上级业务部门汇报。 岗位责任制 一、卫生监督所总体职能 依据卫生法律法规的授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贯彻执行卫生法规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二、领导岗位责任制 所长。主持全面工作,主管人事、财务工作。 副所长。协助所长工作,以领导班子分工文件履行分管职责,对所长负责。 三、各科室职能 (一)办公室 协助领导履行行政事务管理,协调各科室间的工作关系,处理各项综合性事务;负责收集整理、归纳全所工作计划与总结、综合性文件的拟草;协助组织召开各项行政事务会议,负责记录整理,督促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和落实;负责档案、图书报刊的订阅管理;负责人员考聘、晋升、工资调整和离退休管理等工作;负责水电、办公及劳保用品采购、材料印刷、设备维修、车辆、安全保卫等后勤保障事务;负责预算编制、收支核算、票证及固定资产管理。 (二)法制宣传科 负责制订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计划,组织开展相关从业人员卫生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预警并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案;负责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发布工作;负责《卫生监督》的编印和网站的管理、系统维护和信息更新工作。 (三)卫生监督一科 负责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及涉水产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与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核发证的评审工作、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卫生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县大型会议及社会重大活动的安全保障工作。 (四)卫生监督二科 负责传染病、医疗机构卫生监督工作,依法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培训;负责消毒产品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对各级、各类医疗、母婴保健、疾病控制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执法监督;负责医疗广告审核;负责大型医疗设备使用监督;负责医疗市场整顿工作、传染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院内感染、消毒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五)卫生监督三科 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日常监督工作;负责职业危害项目申报与职业卫生现场监督、检测、审核工作;负责职业危害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做好学校和托幼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放射卫生日常监督与放射危害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失职追究制 一、为规范工作管理,严肃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能,我所对失职、渎职行 为实行责任追究制。 二、失职、渎职追究制内容。失职、渎职追究制是指我所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规章制度,致使行为对象或国家、单位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办文办事超过规定时限,扯皮推诿,耽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受到群众投诉和上级批评的,由相关责任科室和责任人承担行政和经济责任的制度。 三、对失职、渎职行为的追究及办理 (一)工作人员失职、渎职但未造成损失或情节轻微的,给予诫勉教育; (二)对诫勉教育一次限期改正但拒不改正的给予效能告诫一次。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一次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且不得参加各类奖项评选;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两次的,当年考核不能评定为称职等次;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三次的,当年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等次。 (三)工作人员失职、渎职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我所规章制度进行查处,是中共党员的一并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 (三)工作人员严重失职造成国家或单位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在追究工作人员失职行为的同时,还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同岗替代制 一、各职能科室确定a、b岗,原履行工作职责的人员为a岗,其不在时,确定顶岗的人员为b岗,实行a、b两个岗位之间互为备岗。当a岗因事离岗时,由b岗顶替履行a岗职责,以便处置a岗的一切工作事务。 二、a岗工作人员因故离岗时,直接领导应及时指定相同或相似岗位的b岗工作人员代行其职务,避免造成工作延误。 三、工作人员因开会、出差、请假或其他原因需离岗一天以上的,应在离岗前向直接领导汇报正在办理和待办的事项,并与直接领导指定的b岗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四、本所主要领导不在岗时,由值班的副职代行其职责处理日常事务,遇有重要事项,须向主要领导汇报。 五、代岗人员应认真履行所代岗位职责,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业务,不得借故推诿、放置、拖延。在岗人员因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按有关规定 处理。 第二篇:机关效能建设八项制度XX县区团委机关效能建设八项制度 为提高本机关服务质量和工作办事效率,提升诚信程度和社会形象,制定效能建设八项制度: 岗位责任制 一、“岗位责任制”是指按照岗位职责和一岗双责的要求,履行岗位责任,完成工作任务的一项制度。 二、岗位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以下工作规定: 1、保证岗位工作时间,严禁迟到早退、无故旷工; 2、保持良好的工作精神状态,语言文明,举止大方,严禁工作日午餐饮酒; 3、熟练掌握岗位业务知识和技能,工作快捷高效,严禁擅离工作岗位、聊天、玩游戏(含网上聊天、游戏)或办私事; 4、文明优质服务,使用文明用语,使用普通话,实行接待“三声制”,严禁吃拿卡要; 5、服从组织安排、听从组织调动、服从大局。 对违反本制度者,除对照《五条禁令及违令处理办法》给予处理外,根据情节轻重,可分别给予戒免谈话、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扣发岗位津贴、取消评优评奖资格、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辞退等处理,对于不服从组织安排、调动等组织纪律,影 响大局,影响工作,影响本部门形象的,属领导干部的,按一般工作人员使用,属一般工作人员的,做待岗处理。 首接责任制 一、“首接责任制”是指管理服务相对人到我单位咨询或办理有关事宜,首接工作人员必须负责解释、或交主办人员办理的一项制度。 二、首接人要热情接待、用语文明;熟悉本单位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切实为办事人着想,不得推诿扯皮,体现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精神风貌。 三、首接人的责任: 1、属于接接人职责范围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有关办理的事项,需要补充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并耐心解答对方的询问。 2、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首接人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到有关经办科室,经办科室无人时,应告知经办科室的联系电话。 3、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之外的,首接人应告知或尽可能帮助其了解承办部门。 4、属于电话咨询的,首接人应按上述原则给予答复。 5、属于举报或投诉的,首接人应及时引转到主席办公室或告诉其举报电话、联系人等,并对投诉人和投诉事项保密,行政2 办公室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四、对违反本制度被投诉并经查实的,要根据情节轻重,按岗位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次性告知制 一、“一次性告知制”是指管理服务相对人来本部门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按规定口头或文字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程序、时限、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规定。 二、对管理服务相对人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正的手续和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的要求补正后,经办人员应当按时予以办理。 三、对管理服务相对人所办事项涉及其它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不能一推了之。 四、对违反本制度,按照《五条禁令》第四条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限时办结制 一、“限时办结制”是指管理服务相对人来本部门办事,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单位或经办人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所诉求事项的制度。 二、工作人员要根据职责要求,科学、合理地确定所承办事项的办理时限。 三、对即办事项,在管理相对人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即时予以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和刁难。 四、对限时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即时对管理相对人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并出具收件回执单,写明所收材料名称、页数、办结取件时间及经办人。 五、违反本制度,要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岗位工作制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服务承诺制 一、“服务承诺制”是指根据职能要求,将对外服务的内容、程序、时限以及服务标准等事项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诺事项的落实,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制度。 二、服务承诺的主要内容: 1、简化办事程序。承诺办事程序要力求科学、合理、简便、4 易行,办事必备条件具体、明确,最大限度方便服务相对人。 2、缩短办事时限。承诺手续齐全、能办的马上就办;不能马上办的要限时办结;缩短办事时间,属内部当天签办的,不滞留过夜,单位领导不压不拖及时办,力求实际办事时间要少于承诺时限。 3、提供优质服务。工作人员应增强宗旨意识和责任意识,做到文明礼貌、态度热情、服务周到,努力为服务相对人提供优质的服务。 4、不违规收费或搭车收费。 三、对本单位职权内的审批、核准、备案、登记等服务事项的法律依据、办理条件和具体要求以及办理程序、时限、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员等要素,向社会公示,以方便管理服务相对人办事。 四、对出现的违诺行为,要按责任追究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或单位领导的责任。 失职追究制 一、“失职追究制”是指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受理服务工作过程中,故意或工作过失,造成公共利益损失或不良影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的制度。 二、失职的种类 1、不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违规、 越权办理相关业务,不履行职责,贻误工作,造成恶劣影响或损失的; 2、对分管范围内工作人员效率低下,作风恶劣,违纪、违规问题长期失察、管理措施不力或放任不管的; 3、工作中不负责任,优亲厚友,造成费用流失的; 4、工作中作风拖拉、办事不力、态度蛮横、推诿扯皮,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对本单位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时间擅离岗位,造成工作失误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7、其他失职类错误,比如被盗、失火等。 三、失职追究及处理 1、工作人员因失职但未造成损失、未构成违法、违纪的,视情节给予诫免教育或效能告诫处理。 2、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损失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暂行规定》和《国家公务员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3、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构成犯罪的,按照相关程序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4、在追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行为的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的责任。 6 有效投诉辞退制 一、“有效投诉辞退制”是指工作人员因违规违纪或违反工作制度,受到系统内外人员的举报、揭发或投诉,查实后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奖金、调整、待岗、辞退等处理的一项管理制度。 二、工作人员在以下5个方面被投诉、且经查实的,作通报批评、扣发奖金、调整、待岗或辞退处理,构成案件的一律予以辞退: 1、违反党纪、政纪、国家法律; 2、违规收费、罚款; 3、搭车收费或变相索取利益; 4、推诿扯皮、吃拿卡要或故意刁难管理服务对象; 5、不履行公开和告知义务、违反服务承诺制度、工作效率低下、办理事项不能限时办结。 三、通过检查、暗访或信访等其他途径发现且经查实属上述五种情况的,视同为有效投诉。 任期审计考核制 一、“任期审计考核制”是指每年对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任期间的工作效能和业绩进行年度审计考核的一项组织管理制度。 二、考核的内容有: 1、党支部决策、决议和交办事项贯彻执行落实情况; 2、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贯彻落实责任制情况; 3、年度工作任务目标完成情况; 4、践行社会承诺工作执行情况; 5、热点难点问题解决情况。 三、对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任期审计考核每年度一次。 四、对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任期考核的七项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连续两年不达标者,责令其单位一把手引咎辞职,对其领导班子进行组织调整。 (说明。凡违反效能建设,受到离岗培训、调离岗位、免职、辞退责任追究之一者,同时取消其当年年终评优、评先、岗位津贴。) 8 第三篇:机关效能建设十项制度机关效能建设十项制度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形成用制度管人管事的长效机制,实现机关干部职工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良性运转,以此推动机关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经研究,决定制定执法局机关效能建设十项制度,现将制定后的机关效能建设十项制度印发,请各科室、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首问责任制度 为了加强局机关作风建设,提高机关工作效率,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群众到本局办事或来电询问有关事项,第一位接见或接受询问的机关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第二条 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接待来局办事或来电询问的人员,并为其提供服务。 第三条 群众所办或所询问的事项属于本人职责内的,要按照《限时办结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否定报备制度》等规定积极办理或答复,不得推拖和误导。 第四条 群众所办或所询问的事项不属于本人职责但属于本局职责内的,首问责任人应负责引导和帮助其找到相关科室或岗位;属于承办部门不明确的事项,由首问责任人与局办公室联系,帮助群众找到承办部门。 第五条 群众所办或所询问的事项不属于本局管理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耐心说明情况,尽量为群众指明办事途径。 第六条 严禁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语言敷衍搪塞或简单生硬回绝来访群众。 第七条 群众电话反映情况或举报的,首问责任人要将来电人姓名、所在单位、来电内容、联系电话等详细登记,及时转局办公室或有关部门办理。 第八条 违反上述规定者,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效能告诫。其违反规定的记录,计入年度绩效考评。 第九条 由局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或局指定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制度实施中的督查工作。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强化机关工作人员责任意识,减少工作失误和差错,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责任追究制是指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或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损失而追究其责任的制度。 第二条 工作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究责任: (一)在工作中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的事项和上级党委、政府 的决定拖延不办,致使政令不畅,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在工作中,服务态度生硬、工作作风粗暴,刁难服务对象的; (三)对职责范围的办理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或未实行一次性告知,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四)工作纪律涣散,上班时间擅自离岗、脱岗、窜岗,或工作期间上网聊天、看电影、玩游戏、炒股票等与工作无关事项的; (五)违反行政执法程序,违规执法,不给好处不办事或利用管理权、审批权吃、拿、卡、要的; (六)对应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不及时、真实、全面公开,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七)对不属于本部门、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部门、单位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置之不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八)对重大或突发事件、灾情险情、安全责任事故不及时报告的; (九)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提出拟办意见,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报送领导批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办文办事过程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部门不主动协商或协办部门不积极配合,又未报送上级,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一)对职责范围内的机关作风问题和机关效能问题失察失管的; (十二)对上级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转办的投诉件以及职责范围内的机关投诉,不认真调查,故意拖延、隐瞒、不处理、不整改的; (十三)其它违反机关内部管理规定,贻误机关内部事务管理工作或 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条 违反上述规定者,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视情节可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其违反规定的所有记录,计入年度绩效考评。 第四条 由局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或局指定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制度实施中的督查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管理相对人或服务对象申请办理事项时,承办人应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受理。 第二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之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三条 通过电话咨询办事程序的,应当当场或以详细方式告知对方需要提供的所有材料目录。 第四条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五条 申请事项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明确或情况特殊的,承办人要在第一时间请示有关领导,按照规定时限告知申请人。 第六条 违反上述规定者,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效能告诫。其违反规定的所有记录,计入年度绩效考评。 第七条 由局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或局指定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制度实施中的督查工作。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限时办结制度 为了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担负对外服务的局机关业务部门,应当制定并公示限时办结的有关事项。局政务公开方案中承诺了办理时限的事项,经办部门或经办人应在服务承诺中确定的时限内办结群众的诉求事项。 第二条 对即办事项,在管理相对人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即时予以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和刁难。 第三条 对管理相对人诉求事项,如情况特殊,需延时办理的,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局领导审批,并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理由。 第四条 对上级机关来文、来电或会议交办的事项,有明确的承办部门和明确的承办期限的,应在承办期限内办理完毕。交办事项无明确承办限期的,能即时办理的应当即时办理;工作任务较重的,不超过7个工作日办结。因情况特殊难以在7个工作日内或难以在交办机关确定的承办期限内完成的,应向交办机关说明理由并征得同意。交办事项无明确办理部门的,收文部门或接电、参会部门要在当日内 呈局领导批办,确定承办部门和人员。交办事项办理完毕后,要及时将办理结果报局领导及上报交办机关。 第五条 对局领导批办或交办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当在局领导批办、交办期限内办理完毕;无批办期限的,能即时办理的应当即时办理;工作任务较重的,不超过7个工作日办结。因情况特殊,难以在7个工作日内或难以在领导批办或交办期限完成的,应向局领导说明理由并征得同意。批办、交办事项办理完毕后,要及时向局领导报告办理结果。 第六条 对涉及社会性重大事项、情况复杂、需多个部门共同完成的事项,应向有关领导请示,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时间不超过原来办理时限的一倍。 第七条 违反上述规定者,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效能告诫。其违反规定的所有记录,计入年度绩效考评。 第八条 由局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或局指定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制度实施中的督查工作。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服务承诺制度 为了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接受群众的监督,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机关各部门应根据职能要求,将对外服务的内容、程序、时限以及服务标准等事项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诺事项的落实,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条 向社会公开承诺的内容: (一)积极践行“依法治县、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的执法理念,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的职能作用,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为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服务。 (二)向社会公开工作职能、办事程序、规则要求、办事标准。 (三)执法大队要全面推行队务公开,自觉接受监督,增强工作透明度,公正执法。 (四)环卫局做到优质服务,搞好市容市貌,严格按规定收费。 (五)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切实抓好法制宣传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进单位,不断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 (六)严禁对服务对象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恶劣态度,做到一张笑脸相迎,一片诚心办事,达到群众满意。 (七)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条 公开承诺方式。网上公开承诺的所有事项,对工作职能、办事程序、规则要求、办事标准等,要上墙公示。 第四条 违反上述规定者,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效能告诫。其违反规定的所有记录,计入年度绩效考评。 第五条 由局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或局指定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制度实施中的督查工作。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否定报备制度 为了规范机关工作,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机关工作人员(经办人员)在其职务或岗位职责范围内,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申办人)的办事申请和要求予以否决时,应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说明理由,并及时向直接行政领导报告并填写否定报备文书进行备案。 第二条 以下情况适用否定报备: (一)与局机关行政管理职能相对应的审批、审查、审核以及其它行政许可的权力环节,出现否定办理事项的。 (二)本局机关各部门之间、本局与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本局与基层单位之间在处理涉及行政管理事务出现不同意见,产生否定办理事项的。 (三)代表本局会签各种文件、参加各类各级别协调会或办事会议,产生否定办理事项的。 第三条 否定报备制应与实行公开办事程序、服务承诺制相结合。属上述否定办理事项的,经办人员或部门应向申办人说明予以否决的理由和依据,规定应给予书面答复或申办人要求书面答复的,应在规定办事时限内予以答复。 第四条 对否定的办理事项,按照第三条的要求,经办人员应在当日填写统一制定的《否定报备表》进行报告和备案;属重大事项的否定或上级领导、上级机关交办事项的否定情形,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或向交办机关报告。 第五条 否定报备的申报。对一般事项的否定,经办人提出的否定意见报部门领导审批,局分管领导阅知。对重大事项的否定,经办人提出的否定意见报部门领导审查后再报局分管领导审批或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六条 本局各科室的《否定报备表》,由专人负责管理,年终汇总交局档案室建档,以备查阅。 第七条 违反上述规定者,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效能告诫。其违反规定的所有记录,计入年度绩效考评。 第八条 由局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或局指定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制度实施中的督查工作。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岗位责任制度 为了明确机关工作人员职责,促进各司其职,防止推诿现象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岗位责任制是在局机关中实行的用于机关工作人员在组织所分配的岗位上履行一定义务和承担一定责任的工作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机关各部门都应按照“三定”方案确定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职责范围,认真制定每一个工作岗位的职责、职权,任务到岗,责任到人。 第四条 各部门制定的岗位职责,要报局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作为本人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由局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或局指定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制度实施中的督查工作。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工作ab岗制度 为了使行政机关服务工作不因人员缺岗受到影响,保证服务工作连续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工作ab岗制度是指局机关某一岗位的工作人员不在岗时,要指定相同或相似岗位的工作人员代行其职责,a岗不在时,由b岗自动顶替,以保证工作连续性的制度。 第二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确需短时间离开岗位的,须事先报局分管负责人同意,分管负责人要及时指定人员代行其职责,避免管理相对人到机关办事无人受理,防止工作停滞、拖延或中断。 第三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因开会、出差、请假或其他原因一天以上无法到岗的,要在离岗前向直接领导人汇报正在办理和待办的事项,并做好交接手续,直接领导人要及时指定人员代行其职责。 第四条 领导班子成员中,主要领导不在岗时要指定一名副职代行其职责,副职不在岗时要由主要领导指定专人代行其职责。 第五条 顶岗人员要认真履行替代岗位职责,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业务,不得推诿、留置、拖延或不办。 第六条 遇有急事或重要工作时,ab角应协同办理;ab角要 相互传授业务知识、操作规程,确保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第七条 主办人和协办人对上级和领导交办的临时事项和其他任务也要视同分管岗位工作一样,认真负责处理。 第八条 遇有人员调整时,职位(工作岗位)ab角配合方案应及时调整。 第九条 局机关各部门要制定ab岗方案并报局效能建设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效能告诫。其违反规定的所有记录,计入年度绩效考评。 第十一条 由局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或局指定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制度实施中的督查工作。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办事公开制度 为切实提高机关便民服务水平,促进机关效能建设,制定本制度。第一条公开办事事项。对涉及行政许可、公用企事业(供水、供气、公交)和建设事业收费的事项必须公开。 第二条公开办事依据。法律、法规、政府规章、有关部门配套文件和上级机关决定公开的事项必须公开。 第三条公开办事行为规范。办公人员必须实行挂牌服务,做到公正便民、热情接待。 第四条公开办事内容。将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有 关文件格式范本进行公开。 第五条公开办事结果及监督。定期将有关事项的办理结果公示,公开举报监督电话。 绩效考评制度 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局机关业务部门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绩效,推进我局机关效能建设,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效能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对局机关业务部门的绩效考评 (一)组织领导 绩效考评工作在局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局成立绩效考评组,组长由一名领导小组副组长兼任,副组长由局机关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效能办)主任兼任,成员为效能办其他成员。局绩效考评组具体组织实施全局绩效考评工作。 第四篇:机关效能建设八项制度机关效能建设八项制度 一、首问责任制度。 凡群众上门或打电话办事,被首问的股室人员就是责任人,只要对方求问,不管事情是否与本人有关,都必须热情接待,属自己职权承办的事,要积极承办,一时办不了的要做好解释工作,给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不属自己承办的事,要负责联系可承办的股室,给群众提供尽可能的方便,如接待不热情,态度生硬,以失职论处。 二、服务承诺制度。 实行服务承诺制是提升机关效能和机关工作作风以及信誉程度的有效形式。我局负有执法职能,同时更多的是服务性质。特别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进程中,要进一步完善服务承诺内容,主要有以下几项: a、同工商、质监等部门配合抓好市场成品粮油销售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维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b、对粮食收购市场进行监管,督促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积极收购农民粮食,搞好销售,维护全县粮食流通正常秩序,服务于国家宏观调控。 c、会同有关部门搞好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发布粮食生产、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 d、搞好社会粮食统计,为各级政府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 e、做好政府委托的粮食收购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工作,保证质量,服务优良,按时完成任务。 三、限时办结制度。 对上级机关和领导的决定,所交办的事项要坚决执行,按时办理,不推不拖,圆满完成。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在提交书面申请和资金、仓储设施和保管能力,质量检验等证明材料后,我局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及时作出许可决定并予公示。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法,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审查合格的应马上办理,不能马上办理的要说明理由,告知办结时限,杜绝刁难现象的发生,更不许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有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理。 四、岗位目标责任制度。 全局“四股一室”都有各自的明确分工和岗位职责,全局所有工作人员都必须按照自己所担负的工作,尽职尽责,务实高效,完成每一项工作任务。严格按照2005年后七个月各股室任务目标运作,并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实施奖勤罚懒,奖优罚劣,有效促进机关作风的转变。-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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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机关效能 建设 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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