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建建[2011]48号-关于开展建筑施工模板工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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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word文档可以编辑(本页是封面)【最新资料 Word版 可自由编辑!】关于开展建筑施工模板工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闽建建201148号 浏览次数:1352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为提高模板工程质量,确保钢筋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质量与安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建安办20119号)要求,结合近期督查发现的突出问题,省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建筑施工模板工程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治目标通过专项整治,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广使用扣件式和碗扣式钢管模板支架,淘汰木立柱和门式钢管模板支架,纠正模板支架直接利用钢管横杆和扣件传力
2、的错误做法,严格控制木模板周转次数,提高模板工程质量,确保钢筋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质量与安全。二、整治对象、内容与措施(一)整治对象1、施工总承包企业、模板工程劳务分包企业及工程监理企业。2、施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二)主要内容木模板质量、模板支架、可调支托、立柱间距与步距、立柱接长、扫地杆与水平拉杆设置、剪刀撑设置、基土与支承垫板等。(三)整治措施1、禁止使用木立柱和门式钢管模板支架。全面推广应用扣件式和碗扣式钢管模板支架,禁止使用木立柱和门式钢管模板支架。设区市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2011年10月1日起新开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禁止使用木立柱和门式钢管模板支
3、架;其他区域新开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自2012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木立柱和门式钢管模板支架。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凡0.000以上主体结构尚未施工的工程项目,禁止使用木立柱和门式钢管模板支架。建设单位不得对施工单位提出使用木立柱和门式钢管模板支架的要求,自行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中不得指定使用木立柱和门式钢管模板支架;施工单位在投标时不得承诺使用木立柱和门式钢管模板支架,在工程开工前应严格编制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和项目总监审查;监理单位应对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是否违规使用木立柱和门式钢管模板支架进行严格审查,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
4、违规使用木立柱和门式钢管模板支架的,应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及时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各级监管部门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备案等监管过程中,如发现违规采用木立柱和门式钢管模板支架报价的,必须责令有关单位及时改正。2、强化模板工程质量安全控制。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JGJ130、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等技术标准,严格控制木模板的周转次数,不得使用烂模或起皮、脱层、掉角、翘曲变形的木模板;木模板制作安装应拼缝严密、棱角顺直;支柱的钢管规格应为483.5mm,扣
5、件式钢管壁厚不得小于3mm,碗扣式钢管壁厚不得小于3.5mm;钢管统一按483.0mm计算惯性矩、回转半径等截面特性。3、加强违规行为记分监管,并与企业资质动态监管联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模板工程的动态监管,实行差异化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现场检查、巡查。对违规使用木立柱和门式钢管模板支架的应立即责令停工改正,发现存在违反强制性标准或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行为的,除要责令其改正和提出处理意见外,尚应对相关责任人和劳务分包企业予以记分。责任人累计记分达到一定分值后,应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处理。当单个项目责任人或劳务分包企业记分累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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