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奖惩规章制度.docx
《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奖惩规章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奖惩规章制度.docx(30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奖惩制度 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奖惩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市交通行政执法行为的考核评议,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实行层级考核评议奖惩制,一级对一级负责。第三条考核评议奖惩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第四条执法考核应坚持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期考核至少每年进行一次。第五条执法评议应坚持内部评议与社会评议相结合,注重汲取群众意见。第六条执法考核、评议后应坚持奖惩分明。第七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执法人员考核台帐,考核评议结果应作为年度评先的重要依据。第八条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评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依法办理执法委托手续; (二)是否按规定对执法人员进行了培训、考核; (三)是否按规定对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追究了责任。 (四)是否发生超越职权、以权谋私行为。第九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考核评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持证上岗; (二)是否正确适用执法程序; (三)是否正确填写和使用执法文书; (四)是否出现错案和执法过错; (五)是否按规定参加培训、考核。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评选为行政执法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 (一)未依法办理执法委托手续的; (二)执法年度内未组织执法人员培训的; (三)出现错案或重大执法过错的; (四)未适用法定程序或填写、使用执法文书有误致使行政诉讼败诉的; (五)出现超越职权或以权谋私现象的。第十一条被评为行政执法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的,应由所在单位予以奖励: (一)荣获县级政府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称号的,可每人奖励100元; (二)荣获市政府或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称号的,可每人奖励200元; (三)荣获省政府或交通部行政执法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称号的,可每人奖励500元; (四)荣获国家级行政执法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称号的,可每人奖励800元。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回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 (一)对错案和执法过错负主要责任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执法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经补考仍不合格的; (三)越权执法、以权谋私被有关部门认定应追究责任的。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存执法证件,不得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一)法律、法规考试不及格的; (二)对错案和执法过错负次要责任的; (三)越权执法、以权谋私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第十四条本制度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节:行政执法过错追究考核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机关工作人员,一发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公务人员)。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过错,是指公务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程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第四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结合,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按照本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追究。第五条:公务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并扣分。 (一)超越或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行为的;(3分) (二)违反法定程序、超出法定期限实施行政行为的;(2分) (三)适用法律不当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2分) (四)不正确履行职责,出现错误和纰漏,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3分) (五)违反单位岗位责任制、首问责任制、各类公开制度的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1分) (六)故意制造虚假材料或慌报事实的;(1分)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虽无明文规定,但行政行为明显不当,造成纠纷或当事人损失的;(1分) (八)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许可事项,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1分) (九)在履行公务中,利用管理和审批职权“吃、拿、卡、要的;(2分) (十)对本部门工作人员效能低下,作风恶劣,违纪违规问题长期失察、管理措施不严或放任错误的;(1分)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规定的应当追究过错的其他行为;(1—3分) (十二)被群众投诉的其他行为,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1—2分)第六条承办人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第二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责任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防止行政过错行为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前款所称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范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必须做到主体、内容、程序合法。第四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局负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人事审计股负责日常工作并受理投拆案件。第二章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第六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一)办理规划“一书两证”审批手续超越法定权限和不按程序报批,造成单位和个人违法建设的; (二)在办理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不严格执行技术规范导致审批失误的,对审批项目未按审定的图纸核定面积的,以及报建项目的审定内容与各类红线图不相符的;放验线及竣工验收未按规定的要求办理的; (三)执行业务收费及罚款把关不严,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降低、减免费用的; (四)在巡查工作中不按巡查制度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办理,导致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未被及时发现; (五)在查处违法案件中不按规定程序和标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导致处理结果显失公正或败诉的; (六)在城市规划管理业务中,超过规定办理时限的; (七)利用工作之便对服务单位和个人蓄意刁难,索拿卡要或者违反财经纪律,采取不正当手段侵占国家、单位和个人利益的; (八)违反内部行政管理规定,擅自制作行政文书或口头承诺,出具错误鉴定、证明或渎职造成重大事故的; (九)因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不当,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单位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的; (十)违反保密纪律,造成严重失、泄密事件的; (十一)其他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行为。第三章行政过错责任划分第七条行政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间接领导责任。 (一)承办人未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领导负间接领导责任。 (三)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四)承办人对某问题提出异议致使出现错误后果,审核人、批准人没及时发现或纠正,审核人负直接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间接领导责任。 (五)审核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六)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七)批准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八)因有关负责人直接干预所作的行为,该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 (九)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行为,通过表决或多数通过,由领导集体承担责任。 (十)上级机关改变下级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上级机关具体承办人员负直接责任,上级机关负责人负间接领导责任。 (十一)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复议机关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复议机关负责人负间接领导责任。 (十二)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败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承办人负主要责任,分管负次要责任。 (十三)两人以上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按个人在行政过错中所起的作用确定其责任。第四章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第八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通报批评; (四)扣发工资; (五)停止执法资格; (六)停职培训; (七)赔偿损失; (八)给予行政处分; (九)调离工作岗位。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九条行政过错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分为一般过错和严重过错,由局纪检组负责调查核实。由局党组集体认定。第十条对于一般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直接领导责任者和间接领导责任者,可以单独给予或者合并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通报批评、扣发工资处理。第十一条对于严重过错,按下列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一)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以下处分,合并给予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通报批评、扣发工资、停职处理(停职时间一般为三至六个月。停职期间,作为下岗学习,学习时间每月只发生活费),造成经济损失的并给予赔偿; (二)对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下处分,合并给予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通报批评、扣发工资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并给予经济赔偿; (三)对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者行政记过处分,合并给予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通报批评。第十二条因行政过错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并涉及赔偿的,依照本规定向行政过错责任人追偿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具体数额为: 1、赔偿费用在千元以下的,由责任人全额负担,责任人为多人的根据责任大小分摊(下同); 2、赔偿费用在1000元至5000元的,由责任人赔偿总额的40%; 3、赔偿费用在5001元至1万元的,由责任人赔偿总额的35%; 4、赔偿费用在10001元至2万元的,由责任人赔偿总额的30%; 5、赔偿费用在20001元至3万元的,由责任人赔偿总额的25%; 6、赔偿费用在30001元至5万元的,由责任人赔偿总额的20%; 7、赔偿费用在50001元至8万元的,由责任人赔偿总额的15%; 8、赔偿费用在80001元及其以上的,由责任人赔偿总额的10%;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调查,以确定有关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一)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检举、控告的; (二)使用已经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 (三)经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变更或者撤销决定的; (四)经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作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判决的; (五)上级机关要求调查处理或者在人大、政府执法检查中,被认定为错误行为或者显失公证,要求调查处理的。第十四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制作书面决定送达有关当事人,处理决定应当说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对行政过错责任人的处理决定,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第十五条行政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做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其中对行政处分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复核期间,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应当及时纠正。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所称批准人,一般指行政机关行政负责人或者主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审核人,一般指行政机关内设机构负责人;承办人,一般指具体承办行政管理事项的工作人员。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建设交通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节: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一、交通行政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第一条为保证执法活动的合法性,追究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治交,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作出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并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构成错案或执法过错,由上级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本制度追究责任。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避免或者减少错案和执法过错的发生。发现错案和执法过错的,应主动纠正。第四条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遵守以下则: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二)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三)责罚相当; (四)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 (一)认定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没有法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五)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六)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第六条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方式: (一)纠正违法行为1、撤销、部分撤销、变更原执法行为; 2、责令重新作出执法行为; 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4、责令履行职责; 5、责令赔偿损失,或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6、责令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二)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责令检讨; 2、通报批评; 3、给于行政处分;4、暂扣或吊销执法证件,或者调离执法岗位,或停止执行职务,并可由所在单位给以经济处分; 5、责令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6、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上述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第七条责任人对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的分担: (一)承办人徇私枉法,导致错案和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单位主管领导负连带责任; (二)单位领导利用职权指使承办人枉法裁决,导致错案和执法过错的,由单位主管领导承担责任,承办人负连带责任; (三)经集体研究、单位负责人决定的案件,由单位负责人承担责任,参加研究人员负连带责任,但参加研究人员明确提出不同意见的,可不负连带责任. (四)承办人办案正确,而单位主管领导否决的,由主管领导承担责任; (五)承办人徇私枉法,未按规定报单位领导审批,导致错案和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追究责任时,要分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在行政执法中徇私枉法、贪污、索贿、受贿的. (二)使用或毁坏暂扣的车船、私分规费或罚没收入、殴打当事人,后果严重的; (三)对控告、检举、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打击报复的;或者用其他手段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五)全年累计发生三次以上错案的; (六)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其他情形。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轻、减轻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法行为,使损失和影响明显减轻的; (二)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三)共同过错中负次要责任的; (四)因案件疑难,适用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确有困难而处理失当的。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自行及时撤销、纠正、变更违法行为且没有给当事人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因当事人弄虚作假、编造事实、提供假证明材料,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处理失当,但执法人员没有过错的;第十一条错案和执法过错的认定途经: (一)经过行政诉讼,法院判决认定其为错案和有执法过错; (二)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决定认定为错案和有执法过错; (三)上级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调阅执法案卷、受理当事人申诉等途径,审查认定为错案和有执法过错。第十二条追错案件须经立案、调查、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处理决定等程序。办案人员在办理追错案件时,有权进行下列调查活动: (一)调阅有关案卷材料; (二)询问执法责任人,了解核实情况; (三)询问受害人、知情人,了解核实情况; (四)收集证据。第十三条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查,复查决定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对复查决定不服的,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诉。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奖惩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市交通行政执法行为的考核评议,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实行层级考核评议奖惩制,一级对一级负责。第三条考核评议奖惩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第四条执法考核应坚持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期考核至少每年进行一次。第五条执法评议应坚持内部评议与社会评议相结合,注重汲取群众意见。第六条执法考核、评议后应坚持奖惩分明。第七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执法人员考核台帐,考核评议结果应作为年度评先的重要依据。第八条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评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依法办理执法委托手续; (二)是否按规定对执法人员进行了培训、考核; (三)是否按规定对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追究了责任。 (四)是否发生超越职权、以权谋私行为。第九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考核评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持证上岗; (二)是否正确适用执法程序; (三)是否正确填写和使用执法文书; (四)是否出现错案和执法过错; (五)是否按规定参加培训、考核。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评选为行政执法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 (一)未依法办理执法委托手续的; (二)执法年度内未组织执法人员培训的; (三)出现错案或重大执法过错的; (四)未适用法定程序或填写、使用执法文书有误致使行政诉讼败诉的; (五)出现超越职权或以权谋私现象的。第十一条被评为行政执法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的,应由所在单位予以奖励: (一)荣获县级政府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称号的,可每人奖励100元; (二)荣获市政府或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称号的,可每人奖励200元; (三)荣获省政府或交通部行政执法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称号的,可每人奖励500元; (四)荣获国家级行政执法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称号的,可每人奖励800元。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回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 (一)对错案和执法过错负主要责任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执法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经补考仍不合格的; (三)越权执法、以权谋私被有关部门认定应追究责任的。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存执法证件,不得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一)法律、法规考试不及格的; (二)对错案和执法过错负次要责任的; (三)越权执法、以权谋私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第十四条本制度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追究制度 第一节:行政执法过错追究考核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机关工作人员,一发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公务人员)。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过错,是指公务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程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第四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结合,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按照本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追究。第五条:公务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并扣分。 (一)超越或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行为的;(3分) (二)违反法定程序、超出法定期限实施行政行为的;(2分) (三)适用法律不当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2分) (四)不正确履行职责,出现错误和纰漏,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3分) (五)违反单位岗位责任制、首问责任制、各类公开制度的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1分) (六)故意制造虚假材料或慌报事实的;(1分)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虽无明文规定,但行政行为明显不当,造成纠纷或当事人损失的;(1分) (八)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许可事项,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1分) (九)在履行公务中,利用管理和审批职权“吃、拿、卡、要的;(2分) (十)对本部门工作人员效能低下,作风恶劣,违纪违规问题长期失察、管理措施不严或放任错误的;(1分)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规定的应当追究过错的其他行为;(1—3分) (十二)被群众投诉的其他行为,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1—2分)第六条承办人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行政过错后果发生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第二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责任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防止行政过错行为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前款所称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范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必须做到主体、内容、程序合法。第四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局负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人事审计股负责日常工作并受理投拆案件。第二章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第六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一)办理规划“一书两证”审批手续超越法定权限和不按程序报批,造成单位和个人违法建设的; (二)在办理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不严格执行技术规范导致审批失误的,对审批项目未按审定的图纸核定面积的,以及报建项目的审定内容与各类红线图不相符的;放验线及竣工验收未按规定的要求办理的; (三)执行业务收费及罚款把关不严,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降低、减免费用的; (四)在巡查工作中不按巡查制度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办理,导致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未被及时发现; (五)在查处违法案件中不按规定程序和标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导致处理结果显失公正或败诉的; (六)在城市规划管理业务中,超过规定办理时限的; (七)利用工作之便对服务单位和个人蓄意刁难,索拿卡要或者违反财经纪律,采取不正当手段侵占国家、单位和个人利益的; (八)违反内部行政管理规定,擅自制作行政文书或口头承诺,出具错误鉴定、证明或渎职造成重大事故的; (九)因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不当,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单位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的; (十)违反保密纪律,造成严重失、泄密事件的; (十一)其他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行为。第三章行政过错责任划分第七条行政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间接领导责任。 (一)承办人未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领导负间接领导责任。 (三)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四)承办人对某问题提出异议致使出现错误后果,审核人、批准人没及时发现或纠正,审核人负直接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间接领导责任。 (五)审核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六)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七)批准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八)因有关负责人直接干预所作的行为,该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 (九)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行为,通过表决或多数通过,由领导集体承担责任。 (十)上级机关改变下级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上级机关具体承办人员负直接责任,上级机关负责人负间接领导责任。 (十一)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复议机关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复议机关负责人负间接领导责任。 (十二)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败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承办人负主要责任,分管负次要责任。 (十三)两人以上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按个人在行政过错中所起的作用确定其责任。第四章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第八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通报批评; (四)扣发工资; (五)停止执法资格; (六)停职培训; (七)赔偿损失; (八)给予行政处分; (九)调离工作岗位。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九条行政过错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分为一般过错和严重过错,由局纪检组负责调查核实。由局党组集体认定。第十条对于一般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直接领导责任者和间接领导责任者,可以单独给予或者合并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通报批评、扣发工资处理。第十一条对于严重过错,按下列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一)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以下处分,合并给予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通报批评、扣发工资、停职处理(停职时间一般为三至六个月。停职期间,作为下岗学习,学习时间每月只发生活费),造成经济损失的并给予赔偿; (二)对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下处分,合并给予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通报批评、扣发工资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并给予经济赔偿; (三)对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者行政记过处分,合并给予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通报批评。第十二条因行政过错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并涉及赔偿的,依照本规定向行政过错责任人追偿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具体数额为: 1、赔偿费用在千元以下的,由责任人全额负担,责任人为多人的根据责任大小分摊(下同); 2、赔偿费用在1000元至5000元的,由责任人赔偿总额的40%; 3、赔偿费用在5001元至1万元的,由责任人赔偿总额的35%; 4、赔偿费用在10001元至2万元的,由责任人赔偿总额的30%; 5、赔偿费用在20001元至3万元的,由责任人赔偿总额的25%; 6、赔偿费用在30001元至5万元的,由责任人赔偿总额的20%; 7、赔偿费用在50001元至8万元的,由责任人赔偿总额的15%; 8、赔偿费用在80001元及其以上的,由责任人赔偿总额的10%;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调查,以确定有关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一)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检举、控告的; (二)使用已经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 (三)经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变更或者撤销决定的; (四)经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作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判决的; (五)上级机关要求调查处理或者在人大、政府执法检查中,(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被认定为错误行为或者显失公证,要求调查处理的。第十四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制作书面决定送达有关当事人,处理决定应当说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对行政过错责任人的处理决定,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第十五条行政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做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其中对行政处分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复核期间,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应当及时纠正。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所称批准人,一般指行政机关行政负责人或者主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审核人,一般指行政机关内设机构负责人;承办人,一般指具体承办行政管理事项的工作人员。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建设交通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节: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一、交通行政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第一条为保证执法活动的合法性,追究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治交,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作出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并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构成错案或执法过错,由上级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本制度追究责任。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避免或者减少错案和执法过错的发生。发现错案和执法过错的,应主动纠正。第四条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遵守以下则: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二)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三)责罚相当; (四)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 (一)认定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没有法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五)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六)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第六条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方式: (一)纠正违法行为1、撤销、部分撤销、变更原执法行为; 2、责令重新作出执法行为; 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4、责令履行职责; 5、责令赔偿损失,或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6、责令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二)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责令检讨; 2、通报批评; 3、给于行政处分;4、暂扣或吊销执法证件,或者调离执法岗位,或停止执行职务,并可由所在单位给以经济处分; 5、责令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6、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上述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第七条责任人对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的分担: (一)承办人徇私枉法,导致错案和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单位主管领导负连带责任; (二)单位领导利用职权指使承办人枉法裁决,导致错案和执法过错的,由单位主管领导承担责任,承办人负连带责任; (三)经集体研究、单位负责人决定的案件,由单位负责人承担责任,参加研究人员负连带责任,但参加研究人员明确提出不同意见的,可不负连带责任. (四)承办人办案正确,而单位主管领导否决的,由主管领导承担责任; (五)承办人徇私枉法,未按规定报单位领导审批,导致错案和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追究责任时,要分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在行政执法中徇私枉法、贪污、索贿、受贿的. (二)使用或毁坏暂扣的车船、私分规费或罚没收入、殴打当事人,后果严重的; (三)对控告、检举、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打击报复的;或者用其他手段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五)全年累计发生三次以上错案的; (六)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其他情形。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轻、减轻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法行为,使损失和影响明显减轻的; (二)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三)共同过错中负次要责任的; (四)因案件疑难,适用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确有困难而处理失当的。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自行及时撤销、纠正、变更违法行为且没有给当事人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因当事人弄虚作假、编造事实、提供假证明材料,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处理失当,但执法人员没有过错的;第十一条错案和执法过错的认定途经: (一)经过行政诉讼,法院判决认定其为错案和有执法过错; (二)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决定认定为错案和有执法过错; (三)上级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调阅执法案卷、受理当事人申诉等途径,审查认定为错案和有执法过错。第十二条追错案件须经立案、调查、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处理决定等程序。办案人-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行政 执法 考核 评议 奖惩 规章制度
咨信网温馨提示: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qwe****66】。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qwe****66】,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qwe****66】。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qwe****66】,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关于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