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章制度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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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教育管理人员依法发行职责,保证管理法律、法规全面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教育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过程中,故意或过失实施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运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准确,使国家、单位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XX县区教育委员会发生的教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 第四条XX县区教育委员会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区教委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过错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处理教育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六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行政执法过错: (一)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义务教育,在政策、管理及组织入学方面有过错行为。 (二)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教师法,在教师管理、招聘、待遇、使用、调动、进修、评职称等方面未尽职责。 (三)未按规定的权限、标准、程序做好民办教育机构办学登记、年审及管理。 (四)在招生、收费方面没有依法管理,出现乱招生、乱收费现象。 (五)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学生品行,安全管理而造成学生误入歧途及发生意外安全事故。 (六)未按规定和事实处理师生的错误,造成当事人权益受到侵犯。 (七)未按拟订的制度履行职责造成当事人有一定损失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我委各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对违反失职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申诉、控告,各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不得抵制和打击、报复。 第八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按以下规定认定过错责任人: (一)由于干部渎职、失职而造成的错误,事实清楚、确凿,其具体人承担过错责任。 (二)由于干部的主观过错导致工作失误而造成的错误行政行为,该具体人为行政过错责任人。 (三)由于批准人的主观过错造成的错误行政行为,批准人为过错责任人。 (四)经集体讨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产生的错误行政行为,主持人或决策人为过错主要责任人。 第九条对区教委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视情节给予下列处理: (一)批评教育,限时改正; (二)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岗位; (四)行政处分; (五)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因行政执法过错造成行政赔偿的,过错责任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依照本办法须给予行政处分的按人事管理权限办事。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免予追究: (一)发生行政执法过错后主动认错并及时纠正,未发生严重后果的; (二)行政执法过错轻微,未发生危害后果的。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应从重追究: (一)因以权谋私、索贿、受贿而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 (二)因主观臆断、玩忽职守或故意发生的行政执法过错的; (三)因行政执法过错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四条被处理的工作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者,可在收到处理决定后十五日内向区教委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应当进行复查,作出维持或变更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的书面结论。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4页 共4页-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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