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集体协商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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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xxxx有限公司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资决定机制的转变,建立企业内部分配正常增长与制约机制,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协调与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会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国家有关工资政策、法规,经与集体协商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分配原则 1.各企业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和“按劳动要素分配,效率优先”的原则。 2.坚持职工实际工资水平在本企业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合理增长的原则。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工资集体协商的范围 公司与工会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分配方式、工资水平及年度增长幅度、工资支付、奖金和津贴的分配及其他与履行协议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作为双方协商的内容。 第四条分配制度和分配方式 1.职工的基本工资包括标准工资、职务工资、岗位工资、计件工资、基本月奖金、津贴和补贴等。 2.本镇所属企业为使职工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在正常上班(按法定工作日)和完成生产任务的情况下,对职工执行不低于每月元的最低工资制度,上不封顶,并根据各企业经营情况确定各自奖金金额。 3.奖金、津贴发放水平按劳动和工作质量、劳动纪律、安全卫生条件及公司的规章制度、产品质量、数量、国家法规等考核认定。 4.考核认定由各企业负责,签约双方参与民主审定,审定后的奖金、津贴水平总金额向职工公布。 5.职工工资以货币形式并按月发放,各企业可自定发放日,如遇节假日可以提前或顺延。奖金、津贴按月、半年、年度发放,发放时要有工资清单。 6.职工参加经公司批准同意的社会活动,所占用的时间不影响工资标准和奖金补贴。 第五条公司因工作生产需要安排员工加班加点,原则上作调休处理,调休不完的,到年终一次性结算,按《劳动法》规定发放加班加点工资。 第六条婚丧假、年休假和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产假,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员工工资扣除规定 1.职工工资应当按月按时发放,不得随便克扣或无故施欠职工工资。 2.因职工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按劳动合同约定,由职工赔偿经济损失,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能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 第八条经济补偿规定 1.企业要终止、中止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生活补助费”、“经济补偿金”按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执行。其计发标准按每年工龄补偿一个月工资,按劳动者本人履行正常劳动义务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发。 2.职工本人主动提出中止解除劳动合同或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不发任何补助费,还应按公司规章制度向公司赔偿培训教育费(凭培训发票上的费用,按规定服务年限平均,赔偿未到期年限的培训教育费)。 第九条员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职业病伤害后被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工资待遇,其标准按《××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条增加职工工资应掌握以下比例 1.职工工资总额的增长应与公司上年实现的利税,上缴利税或销售收入等经济效益指标增长相一致,二者之间的比例应掌握在0.3~0.7:1左右为宜。 2.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应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相适应,一般二者的比例关系不高于1:1。 3.企业工资利税率的水平应与职工工资增长同比例,后者不能高于前者。 4.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是指职工工资增长的主要参考因素,应在企业经济效益逐步提高的基础上,使职工实际工资水平每年有所提高。第十一条增加员工工资要考虑的企业内部因素 1.劳动生产率; 2、资产保值增值率; 3.人工成本水平; 4.经济效益情况; 5.企业资产负责表和损益表情况; 6.企业工资支付能力。 第十二条协议的时间和履行 1、协议有效期为三年,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在有效期内,每年月为各企业协商确定调整职工工资的时间。根据上年决算进行认真测算,确定本年度增长幅度、基数和增资时间,化解到部门、班组和个人。 3.协商、测算结果和增资基数细则,由协商小组成员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 4.协议到期到前天内,双方应召开会议协商,做好修订、重订工作,如双方未提出修订、重订和终止意见,此协议今后三年仍然有效。第十三条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终止本协议; 1、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修改或者废止的; 2、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不能履行的; 3.企业破产、兼并、解散等资产发生重大变动或者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的;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的其他情形; 5.协议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解除、终止条件出现时即行终止。第十六条在履行本协议中发生的权利、义务争议,按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员工的劳保、福利、社会保险等规定按集体合同约定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本协议一式份,签订单位各执一份,报市总工会、市劳动局各一份。 第十九条本协议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法定代表人签名:工会主席签名: 公司工会 年月日 篇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公司工会委员会关于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 董事长(总经理) 为构建本单位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XX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单位劳动关系的实际情况,现提议双方就2011年度的职工工资调整问题进行集体协商。为使协商工作顺利进行,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协商的时间和地点: (1)时间:建议定于年月日进行首轮协商,并视进度再商定其他轮次的协商时间,但最后一轮协商时间不宜超过月日; (2)地点:协商地点在会议室进行;(3)协商形式:以会议形式举行。 二、协商的主要内容: (1)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2)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调整幅度;(3)本公司最低工资标准; (4)资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 (5)其他由企业职工提出要求协商的与工资有关问题。 三、确定双方协商代表: 按照《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规定,建议双方各选派名代表。职工方协商代表:工会主席为首席代表,其他代表、、、、。 请公司行政方也尽快提出协商代表名单,以便工作沟通和做好协商准备工作。 四、为了便于协商的顺利开展,请提供以下资料: 1、公司经营收入情况2、公司利润情况3、公司资产负债表4、公司资产损益表 5、公司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6、公司经营计划或目标及其完成情况 上述资料请公司在协商日前,提供给职工方首席代表,所涉及的商业秘密,本方代表将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五、请收到本要约书起十五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公司工会年月日 关于对公司工会开展工资 集体协商事宜的复函 公司工会 你会年月日发出的《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已收悉,现就要约书中有关的内容作如下答复: 1、同意要约书中提出的建议协商的内容。 2、同意要约书中提出的具体协商时间和地点及协商形式。 3、行政方协商代表确定为。总经理为首席代表,其他代表是、、、。 4、行政方已将有关资料准备齐全,请及时沟通 总经理年月日 有限公司职工工资集体协商 谈判会议记录 时间:年月日地点:公司会议室会议内容:工资集体协商参加人员: 企业方(甲方)协商代表、、、、。首席代表 职工方(乙方)协商代表、、、、。首席代表主持人记录人记录情况如下: 乙方提出随着物价不断上涨,公司在提高职工年人均工资水平上应达到%以上,公司继续为职工上各种社会保险,使劳动法规定的有关待遇得到更好地落实,提高职工为企业创效益的积极性。 甲方表示根据公司际情况尽可能多地落实国家劳动法赋予职工的一切待遇,并要求广大职工积极参与企业管理,积极为企业献计献策,以企业的发展为大局,为企业多做贡献,促进企业发展,树立与企业同生存共发展的思想。 最后,经过双方各抒已见,达成一致意见,正式通过了《工资集体协商合同》草案的决议。 企业方首席代表职工方首席代表签字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有限公司职代会关于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合同》草案决议 本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于年月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参加会议的应到职工代表人。实到代表人,超过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全体与会人员认真听取了《工资集体协商合同》草案,以及集体协商过程的说明。一致认为《工资集体协商合同》草案符合公司实际。经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票同意,票不同意,票弃权,同意人数超过应到会议代表半数以上。本《工资集体协商合同》草案获得通过。 有限公司工会 委员会 年月日 篇三: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问题研究 摘要。本文以2011年5月29日《新京报》对“中华全国总工会将用3年时间在全国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报道”为切入点,阐述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定义,推行该制度存在的障碍,以及完善该制度一些建议。 关键词。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障碍,完善。 根据2011年5月29日《新京报》报道称,中华全国总工会将用3年时间在全国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并明确规定了时间表和进度表以及启动了《全国工会集体协商指导员培训实施计划》。 《关于逐步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在1996年5月就由劳动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联合发出;《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以劳动部第9号令也在2000年发布,要求在全国逐步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劳动合同法》在2007年明确规定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2008年3月5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的行政要求;由此可见,我国对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很是积极,但效果却很不理想,这又一次让我们不得不开始反思问题之所在。 一、工资集体协商制在我国的发展 根据总工办发[1998]13号《工会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工资集体协商是指工会或经过民主选举的职工代表就企 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水平及年度增长幅度、奖金和津贴分配和其他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权利义务等问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与企业代表进行平等协商,并依法签订书面集体协议(以下简称工资协议)的行为。 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英国就已经有了工资集体协商,其在西方市场经济中是一项很成熟的制度,已经有200多年的历史。但在中国计划经济体制下,是由行政干预劳动关系,不需要由工资集体协商来协调劳资关系。因此,在计划经济时代,不存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行政干预劳资关系产生了很多的问题,劳动关系双方逐渐市场化和利益化。为了解决劳动关系双方的问题,我国引入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并在1995年的《劳动法》中规定了集体合同制度,工资集体协商的主要内容得到了较大的发展。在2007年的《劳动合同法》直接规定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根据全总提供资料显示,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签订集体合同124.70万份,覆盖企业211.21万个,覆盖职工16196.42万人。其中,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51.2万份,覆盖企业90.2万个,覆盖职工6177.6万人。 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有利于规范企业行为,维护职工权益;提高职工积极性,稳定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生产发展,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从各地推行的情况来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确实可以在劳动者的利益与企业利益之间寻求到一个平衡点,既可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可以促进企业的整体发展。但在我国集体协商制度仍旧处 于初步阶段,在推行过程中仍旧遇到了很多的障碍,不能完全发挥该制度相应的法律效果。 二、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存在的障碍 (一)协商主体力量不均衡 劳动者与企业双方地位具有不平等的特点,劳动者与企业比起来,是处于弱势地位,无法与企业相抗衡。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中,一般由劳动者的代表工会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工会法》20条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这一规定使得工会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过程中的中心地位得以强化,工会作为劳动者利益的代表,作为企业的对立面与企业平等协商谈判,是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向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一大发展。 但是在实践中,工会的代表性与独立性却存在着很大的问题,从而不能根本上解决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存在的问题。企业工会与企业之间有很多的依赖关系,工会的组建、运行、工会干部的产生等都与企业有很大的依赖关系,其具有附属性,并不能够成为工资集体协商制的独立主体。如工会的组成人员本身就是企业员工,受制于企业,并不能够很好的代表劳动者的利益与企业平等协商。工会的代表性和独立性的问题如没有解决,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很难真正的起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效果。 (二)政府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中的作用不到位 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没有完备的劳动关系协商机 制,政府对劳动关系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力,甚至起着主导作用。因此,政府支持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力度决定着该制度推行。但是各级政府并没有在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有些地方政府害怕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会影响地方投资环境,因而不支持和重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推行。主要表现在:第一,在制定工资相关制度方面缺位。在规定企业工资的相关制度如行业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等方面,还不能满足不同行业的要求。第二,政府部门监督不到位。在实践中,劳动者工资主要是由企业主导的,一些地方政府在这方面监督力度不够。 (三)法律制度不健全 无论在立法还是理论研究方面,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西方国家已经是一项很成熟的制度。但是在我国,立法和理论研究都不够成熟。在理论方面,学者们在劳动法学研究中的重点是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劳动争议等制度,对于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研究比较薄弱。 在立法方面,首先,虽然在《劳动法》、《工会法》规定了集体合同制度,在《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但是上述规定都是太过于原则化,不能满足在实践中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需要;其次,虽然现行有《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集体合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等法规性文件,但只是行政规章,且内容不够完备,立法层次偏低,刚性不强;第三,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规定了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但是用的字眼是“可以”,是选择性条款,从而使得工资集体协商制对企业缺乏约束力。第四,《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工会法》没有规定,如何处罚不执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处罚内容,使得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缺乏相应的强制力,另外一方面也不利于作为企业员工的工会成员的保护。第五,“政府保障职责的义务未作具体规定,资方不配合工资协商的法律责任缺乏。”。[1] 综上所述,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我国还不是一项很成熟的制度,在推行过程中还存在很多的问题。因此,在今后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中,要积极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三、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一)提高工会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协商能力。 1.切实加强工会基层组织建设,完善基层工会组织体制。 加强工会基层组织建设,解决劳动者利益代表工会的代表性和独立性问题,从根本上解决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问题。具体而言,首先要确立工会独立的主体法律地位和作为劳动者利益代表者的法律地位,“改变以往动员说服企业建立工会的做法,积极发动职工组织起来成立工会,真正形成职工方的协商主体。”[2]其次,要完善基层工会主席产生机制。现今,有些工会主席都是由企业任命或企业领导兼任的模式,这就导致工会不能真正代表劳动者的利益。因此要按照《工会法》和《工会章程》的要求,工会主席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加大上级工会外派工会主席到基层企业的比重,真正实现工会的代表性和独立性。第三,建立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推行业性工资集体协 第14页 共14页-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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