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规章制度的调研思考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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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的调研思考范文 一、XX市各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基本现状 以《决定》中“事业单位”的概念创新为出发点进行调查研究,XX市各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基本现状是“双轨登记”:公办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经机构编制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民办事业单位即民办公益服务机构,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经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情况。截至目前,我市已登记事业单位法人396个,按事业单位的职能任务划分,主要承担行政管理、执法监督等职能的占20%以上,主要提供公益服务的占70%以上,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到5%;按行业类别划分,教育类126个、卫生类44个、司法科技类20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类28个、文化广电新闻体育类26个、国土建设环保类45个、农林水类43个、工商财政经济类42个、后勤服务类11个、其他11个。这些单位均为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事业单位,其机构编制、财政供养人员受到严格管控。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情况。经调查摸底,我市经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公益服务单位781个,其中从事教育培训的405个、从事卫生服务的232个、从事技术研究开发的55个、从事文化艺术服务的49个、从事体育运动服务的18个、从事养老婚介类服务的17个、其他5个。从整体发展情况看,这些单位法人自主权明确,危机感、责任感比较强,内部管理机制比较灵活,经济效益大多比较好。 从登记情况看,民办公益服务机构已明显超过公办事业单位数量,这至少说明两点:一是公办事业单位已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对公益服务的需求,而这必然为民办公益服务机构提供充足的发展空间;二是民办公益服务机构已成为全社会公益服务的重要提供力量。 二、双轨登记管理体制下的问题思考双轨登记管理体制的根源,在于过度关注“出身”,忽视了提供公益服务这一最重要的目标,在“全面深化改革”,“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推动公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的政策背景下,有关问题更加不能忽视。 (一)公办事业单位登记动力不足。其表现之一是不愿意登记。许多事业单位是登记管理部门为了登记率争取他们登记的,没有主动性,有些材料也不规范不完整。表现之二是登记后对变更登记、年度报告等消极以对。许多单位经多次催促方才办理,或者真正用到法人证书时才办理。其症结在于政事严重不分。虽然目前进入全面深化改革阶段,但很多主管部门与其事业单位仍是密不可分的利益共同体,一边是“那是我的权财物”,另一边是“背靠大树好乘凉”。还有大量“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从职责上就是机关的组成部分且人员很少,没有进行登记的内部动力,也不宜进行法人登记,必须利用深化改革的机遇彻底消灭这种单位,但从目前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政策限制来说,这些单位大部分仍将长期存在于事业单位行列。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作用未能充分发挥。在调研时,超过70%的受访事业单位法人认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没有用处或用处不大”。或许这是我市作为基层的特例,但从超越基层的角度来思考,这个问题从根源上仍具有普遍性。一方面,在制度上,《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事业单位进行12种活动时,“应当向有关部门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既然不是“必须”,说明不提供也无所谓,在现有体制和习惯下,只能依靠事业单位的自觉性,对证书使用的实际约束力基本为“0”;同时,配套法规极不完善,不提供、不查验证书,事业单位、有关部门要承担怎样的后果、接受什么样的处罚,至今没有任何具有约束力的规定,缺乏法人证书使用查验的规范性法制环境;事业单位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建立,也仅仅是找到了方向,措施明显疲软,没有强制效力。而另一方面,法人登记对事业单位有什么具体益处。大家都能知道“赋予了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单位利益可以受到保护”这些概念性的说法,但行政管理服务证书查验少、进入市场机会少,逾60%的受访事业单位法人反映,实际工作过程中“感觉不到有何益处或感觉不明显不经常”。没有作用就没有使用,没有使用就没有登记,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是事业单位进入市场的通行证”就都会变成“浮云”。 (三)民办和公办两种单位待遇不同。调研中,民办公益服务机构普遍反映它们没有享受到同等的“国民待遇”,60%的受访机构希望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其目的主要是:①取得与公办事业单位的同等地位,以政府举办的事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提高自身的公信力;②获得财政拨款支持;③享受与公办事业单位相同的土地使用、收费、税收、社保、人才引进、职称评定、课题申报等政策;④有的甚至想直接转正为公办事业单位,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获得“铁饭碗”,其中,租赁已被撤销的市审计干校原址办学的科技成人中专,还为此多次上访。但政策待遇不同的根源不在登记,而在“出身”,如果不打破附着在“出身”上的政策和利益,只执着于登记的形式,促进公益事业发展就是无法兑现的诺言。少数几个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的想法比较有道理:登记为何种法人并不重要,关键是与同类公办机构获得同等待遇,并且不能因为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而给民办公益服务机构增加新的不必要的干扰或制约等等。 (四)民办公益服务机构本身问题多。从调研情况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普遍规模小、资金少,大多以“个体户”的形式存在,竞争力不强,抗风险能力较差,公信力低,社会认可度不高;二是绝大多数单位的主要目的是获得经济效益,逐利倾向较重,公益服务仅是其取得经济效益的途径,服务意识比较淡薄;三是办公和业务用房比较紧张,设施设备大多只能满足基本需求,有的已经难以容纳和适应基本需求,发展“空间”有限;四是内部管理参差不齐,由有关社会组织、企业等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内部管理相对规范,而由个人出资举办的往往缺乏必要的内部规章制度,管理比较随意,特别是财务管理方面;五是难以招到高素质的人才,工作人员整体素质不高,同时人员稳定性较差,一旦有更好的单位,有些人特别是业务骨干就会选择离开,其中一个单位一年内就走了5人;六是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差距较大,相对于同类公办机构待遇较低且缺乏有效的增长机制,社会保险都是按照企业渠道缴纳,有的甚至没有缴纳,职工的安全感较差。七是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对其管理主要是设立审批、登记许可,后续监管配套政策、具体措施非常匮乏。这一定程度导致民办机构对社会公益服务无法形成高品质的补充。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监管力量薄弱。在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的大政策下,似乎不应该提这个问题。但在事业单位登记监管任务日益繁重的现实面前,这不能不说是登记监管工作的困境所在。基层的现实是,登记监管仍然是机构编制工作整体中的边缘化工作,它远不如设个机构、增个职数等更受社会、部门单位、个人重视。从性质上来说,一个是给人做好事的,一个是约束人的,登记监管是“理直”但不“气壮”;从制度上来说,相关法制建设薄弱,现有监管措施操作性差,缺乏权威性和威慑力;从队伍上来说,登记监管工作人员偏少,有的地方甚至不足2人,而这2人还兼职其他工作,连登记执法至少3人的底线也达不到,面对法人登记、年度报告、绩效考核、法人治理、实地核查、监督检查、信息公开、系统管理维护、档案管理等大量细致工作明显力不从心。如果将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统一纳入登记范围,就更需要赶快“强心健体壮力”,加强法制、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 三、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利弊分析 (一)从好的一面来说,有“六个有利于”。一是有利于变“多头管理”为“一头管理”,建立统一的登记管理体系和标准,加强对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的监管,促进其淡化逐利心态,沿着公益服务目标规范发展。二是有利于提升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的社会地位,优化政策环境,建立各类事业单位公平发展的平台。三是有利于引进市场机制和竞争因素,形成鲶鱼效应,激发公办公益服务机构的活力和潜力。四是有利于政府公共政策、社会公共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产出效益的提升,减少消耗浪费。五是有利于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弥补政府服务不足问题,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丰富多样、更加优质高效的公益服务和公共产品。六是有利于推进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由公益服务的提供者转变为公益服务的监督者、补充者。但必须认识到,不是统一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上述“六个有利于”就自然而然产生了,最重要最根本的还是解除“出身”限制,根据公共服务的性质功能确定并让其享受公平的政策待遇。 (二)从不利的一面来说,有“五种可能”。一是可能会给民办公益服务机构造成错觉,以为自己被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他们会以此为理由要求单位、人员享受与机构编制管理范围内公办事业单位完全一致的待遇,比如按事业单位套改工资、享受退休待遇等等,会对地区财政、经济政策造成一定压力,或带来新的社会问题。二是可能会给社会形成它们就是政府机构的印象,一旦它们出现问题,政府形象不可避免受到负面影响,甚至直接将矛头对准政府。三是当相关政策利好、利益显现时,逐利性的社会资本涌入有关公共服务领域,可能影响民办公益服务机构本就不高的诚信度和公信力。四是按照谁登记谁监管的原则,在没有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制约手段的前提下,当民办公益服务机构出现经济纠纷、劳动合同纠纷、人员伤亡等问题突然消失或拒绝配合时,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关可能面临巨大的责任压力和尴尬的执法境地,甚至成为法庭上的被告,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登记中已出现类似问题。五是可能让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变得更加复杂和不规范。与公办事业单位由各级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审批,职责、机构、编制、人员等有严格管理规定等相比,民办公益服务机构审批条件、程序、内容不一定规范,而且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获得相关政策和资金支持后,能否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年度报告公开、自觉接受监管存在疑问,而目前又缺乏强有力的监管、处罚的法规性依据,现有处罚措施对公办事业单位已是常常无法落实,对缺乏抓手的民办机构更会形同虚设。 四、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的建议 (一)重新明确事业单位定义。一要注意从《民法通则》“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四大法人组织的角度思考事业单位的涵义,研究到底能不能覆盖其他三类法人之外的所有机构。二要注意举办主体的多元化、投资来源的广泛性,这种多元化和广泛性在深化改革的当下,也应该将公民个人及其投资纳入其中。三要注意准确把握公益服务性质,研究逐利性与公益性之间的关系和合理维度。四要准确把握事业单位与社会组织的关系,深刻理解《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时直接依法申请登记”的内涵,及其对定义事业单位、确定登记条件和程序的影响。 (二)改革事业单位生养模式。一是改“生”,即创新机构设立方式。公办事业单位一般是党委政府、机构编制部门设立的,“天生富贵”;民办公益服务机构是社会力量自己设立,申办有关证照方可运营。一个是政府主体,一个是市场主体,“生而不同”。能否借鉴国企、民企的“出生方式”统一实行登记设立。不再实行机构编制审批制度,取消事业单位的行政级别,通过法人登记实现机构的设立,登记发证之日,即为该事业单位设立之日,法人证书成为其唯一的“出生证明”。二是改“养”,即从根本上改变公益服务支持监管模式。一方面,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对公民需要付费才能享受的公益服务,变投入到公益服务机构为直接投入到公民个人,由公民个人购买服务,从而实现对公益服务机构的扶助,例如适龄儿童上学,持政府发放的教育证,自由选择学校上学,学校持收到的教育证到财政部门领取相关规定资金,享受相关扶助政策,既减少浪费,又能激发学校提高办学质量,在实现优胜劣汰基础上整合优化相关教育资源。另一方面,要对事业单位业务活动、服务标准、财务管理、内部分配等形成统一有效的制度约束,确保公益服务的正确方向,避免其公益服务“变味变质”。 (三)研究确定谁负责统一登记。首先要确定的是,将现有事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两块职责及其机构编制、人员进行整合,形成统一的登记组织实施机构。其次,要考虑是整合划归机构编制部门统一管理,还是整合划归民政部门统一管理。由机构编制部门统一管理更易强化各类事业单位的公共性、服务型,但会造成民办公益机构及社会上的误解,以为自己“上位”了,以为政府“更加庞大”了。由民政部门负责,可能让公办事业单位感觉地位和发展受影响,会遭遇反弹或产生不稳定因素。总体来说,由机构编制部门统一管理更有利一些,也更符合优化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的发展环境,提高发展水平的初衷,上述问题可以通过改革相关管理支持方式加以解决。 (四)健全事业法人登记制度。在登记内容上,一是将举办单位改为举办主体,以便涵盖“个人”举办情况;二是取消经费来源这一很容易让人想起“全额、差额”等典型公办事业单位区分色彩的事项。在登记条件上,一是适应登记设立的创新,取消“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规定,不再提供“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二是根据取消事业单位行政级别的改革方向,删除提供“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的要求;三是取消“出示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证明”的要求,让事业单位取得法人资格即“照”后再去依法办“证”,因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律主体资格的唯一证明,也是其办理所有证、事的依据。四是实行最低登记资金限制制度,由举办主体签字确认并明确相关法律责任。在登记程序上,从办理数字证书,到网上填表并扫描提交电子资料,到提供纸质材料现场复核,到核发证书,到信息公开及备案,到发布公告,到纸质归档和手工录入系统归档""过程非常繁琐,不仅让监督管理机构疲惫不堪,也会吓坏民办事业单位的。建议取消纸质材料提供,完全电子政务化;取消信息公开备案和公告,完善登记监管系统设置,发证后,由系统直接向社会公开、公告,并自动形成电子档案。 (五)强化法人登记后续监管。强化监管的前提是明确责任。无论叫登记管理局还是叫监督管理局,我们都无法包揽监管的全部责任,应该充分发挥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职能部门的作用,我们的登记监管更应该是“身份证”式的管理,重在监控其登记内容是否有变化。想把所有的责任都揽过来,结果会使我们有无法承受之重。要建立审计监督、信用评价、公益服务评价、法定代表人责任追究等制度,促进事业单位规范运行。要以信息公开为前提,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建立群众举报保密保护和奖惩制度,让整个社会和民众都参与监督,这是监管最省力最有效的办法。要加大惩处力度,必须让违法犯错的事业单位感到“真疼”,使其“绝不敢再犯”,并形成示范威慑效应。 (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废止《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条例》,修订完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进一步明确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范围、条件、程序、监督管理办法等等。将联席会议制度确定的证书查验情形,写入各有关行业领域的法律法规,实现依法查验、依法办事。建立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处罚制度措施,并写入《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法治性、强制性手段提高处罚措施的效力,维护法人登记的严肃性,避免不服从或无视登记监管问题的出现。其实,公益服务完全可以企业化、交易化,“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已经为此开启了窗口。事业单位想获得利益、想把自己的服务卖出去,其首要思考的必然是提高自己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质量。关键是创造公平的环境,别让公办事业单位躺在财政等优惠政策上睡大觉,甚至败家浪费,就能轻轻松松把辛辛苦苦干事的民办机构在市场竞争中打败。统一登记能否解决这一问题。民政部年初下发《关于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探索将公办养老机构改为民办或企业,或许具有启示意义。 第二篇。对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工作的调研思考国务院第252号令发布以来,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已开展十二年,笔者一直从事这项工作,最近笔者根据自己的工作实践结合登记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对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几个问题作了一些思考,供同行们商榷。 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认识不足 从 目前来看对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认识不足带有普遍性,主要表现四个方面,一是事业单位主管领导和法人代表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不熟悉,他们对事业单位为什么要搞登记不清楚,所以缺乏接受登记管理的自觉性。二是事业单位法人发生变更事项没有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登记机关多次催办效果不理想,他们认为登不登记无所谓,反正工资财政一分不少。三是一些差额预算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他们认为登记手续办不办理没关系,反正财政也不会给单位多少钱,所以对接受登记管理缺乏热情。四是一些事业单位受主管部门牵制,不能独立对外开展活动因而对办理法人登记手续缺乏积极性,法律意识淡薄,不能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没有用足用活法人单位应有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二)事业单位机构设置不规范 事业单位设置上不规范从目前来看不止一个县,就是全州、全省都存在同样情况,由于机构设置不规范影响了事业单位自身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少部分事业单位履行行政职能、造成政事不分。本来事业单位职能就是为国民经济发展服务、为社会事业发展服务,但是因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核定严格限制,政府只能委托一些事业单位履行部分监督管理和执法职能。如:水政监督、鱼政管理、国土管理、劳动监察、城市监察、文化稽查等。二是机构名称不规范,事业单位名称应体现其特点,不能使用行政单位和企业单位名称,目前还有一些事业单位名称使用××局、××公司。三是少数事业单位规模过小,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事业单位设置必须要具备法人条件,由于历史原因有些事业单位一个人一个法人单位,登记机关在给这些单位办理法人登记手续时不好办理,虽然通过一些渠道进行变通,但按要求是不规范的。 (三)法人登记手续不齐全 法人登记手续不齐全主要是登记管理人员要求不严,具体表现一是各类表格填写不规范,涂改、错漏现象严重。二是开办资金不足,中介组织验资无法进行。三是年度报告数据填写不准确,乡镇站所多数没有收支帐目和报表。四是对发放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保管不当,大多数单位没有将证书公开悬挂,少数单位还出现遗失证书的现象 (四)登记管理机关监管不到位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不是单项工作,它是一项系统工程,它涉及的线长面广,面对各类不同性质、不同规格、情况复杂的所有事业单位,要按照登记法规把这些单位规范起来的确需要一段很长的过程。笔者在工作实践中发现目前对事业单位的监管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登记管理部门普遍存在重登记轻管理现象,首次登记已全面完成,加之新设事业单位较少,登记管理机关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对法人事业单位的管理。由于登记管理部门人员少,平日忙于处理日常登记、变更业务,很难经常下单位检查监督,造成监督管理难到位。二是登记管理人员缺乏系统的培训,由于人员变动频繁、新进工作人员又没有及时进行业务培训导致业务不熟悉,影响了登记业务的正常开展。三是监管手段疲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明确了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能就是对事业单位进行登记和管理,对违反《暂行条例》的单位要进行处罚:但是这些处罚都是政策性的,具体操作起来都很困难。如:对没有参加年审的事业单位,可以停办一切机构编制有关事项、吊销法人证书、没收印盖、撤消机构、冻结银行帐户,同时对法定代表人进行相应处罚。但实际上很难操作,因为大部分事业单位都承担着社会服务和公益事业的职能,是社会生活正常运转不可缺少的,我们没有权力让学校工作停止运转、让医院关门。对法人代表进行处罚也难做到,因为登记管理机关没有对干部进行处罚的权力和职能。四是登记管理机关缺少规范的法律文本,对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事项如何处罚,没有具体规范性、合法性、有效性的处理条款。以上存在的问题是登记机关监管疲软、监督不到位的主要原因。 二、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思考 (一)提高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地位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是一个即具有行政管理又具有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它是改革后新成立的机构,在设置上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一是登记管理机关设立时因没有行政编制,以致于一些县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以事业单位存在,建议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改为行政机构。二是登记机关级别太低,县级登记管理机关大部分是股级或二级机构,对外开展工作难度大,也没有引起各部门各单位的重视,为了加大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力度,建议提高登记机 关的行政级别。三是统一规范事业单位登记机关的名称。 (二)加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规的宣传力度 一是利用报刊、电视等媒体进行宣传,使社会各界、各部门都知道事业法人登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二是登记机关要多向领导特别是分管机构编制的领导汇报。三是分期分批的对事业单位法人代表和分管领导进行培训,使法人代表和分管领导对 事业登记管理重要性有深刻的认识,同时也使领导对这项工作引起重视。 (三)合理设置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机构的设置要适应市场和自身发展需要,事业单位作为一级法人要按照《条例》规定进行设置。要打破计划经济体制那种上下对应设置做法,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科学的设置。对于那些职能相近、机构过小的一人一站或一所的事业单位法人要进行整合和规范。对于那些结构不合理、布局不恰当、服务意识差的少数事业单位应及时予以撤销。 (四)严格按登记管理法规规范登记业务 一是加强登记管理人员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规的学习。二是要严格按条例操作、不抢时间、不搞任务指标,合格一个办理一个,手续不全决不发证。三是对证书不按规定悬挂、乱摆、乱放或遗失证书的事业单位法人要进行相应处罚。 (五)加大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法人监管力度 如何将事业单位各项工作监督到位,主要应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一要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管制度,使监督过程有章可依。二是各级领导特别是登记管理机关的主要领导,要重视登记管理工作,要把这项工作同抓机构编制工作一样及时进行监督和检查,使其落到实处。三要加强登记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和法律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四是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应用非常广,它是事业单位的通行证,如何发挥其作用和功能,仅靠登记管理部门是难做到的,我们要严格执行国家十五部委《关于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主动和相关部门联系,争取支持。五是加强监督和处罚力度。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主要目的是,确立事业单位法人地位、规范事业单位行为、保护事业单位合法权益、强化对事业单位的监督。事业单位如果违反《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登记管理机关应和纪检、组织等相关部门采取经济或行政等手段对违反《暂行条例》的事业单位法人进行处罚。 第三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的内涵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是关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法规、政策和登记管理主体、客体、体制、权利、义务、内容、方式、目的等方面规定的总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最基本的法律法规依据是《民法通则》、《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最重要的政策依据是,中共中央中发\[1993\]7号文件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96]17号文件中的有关要求;具体的操作依据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主体是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XX县区以上各级地方政府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客体是各类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登记管理。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登记管理机关有关要求事业单位按照《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申请登记、接受有关管理,并有权对事业单位违反《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同时承担依法保护经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事业单位与登记事项有关的合法权益的义务。二是事业单位有权申请登记,有权要求登记管理机关对与登记事项有关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并对登记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的登记管理行为提出申诉;同时承担按规定申请有关登记、提交年度报告及其他材料、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对其依法实施有关监督管理的义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办理事业单位的设立登记或者备案、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审查事业单位的年度报告并作出相应处置;依法保护事业单位与登记事项有关的合法权益;监督事业单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处理违反《条例》的事件等。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主要方式是,在登记管理方面以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缴)证书、公告为基本程序;在监督管理方面以年度报告的提交和审查为基本形式,同时辅以其他形式。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主要目的是,确立事业单位的法人地位,规范事业单位的行为,保护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强化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推进事业单位社会化。我国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最根本的原因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 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事业单位登记的对象 进行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科文卫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这类组织具有两大特征:一是服务性。事业单位主要分布在教科文卫等领域,一般不直接从事物质生产或者商品流通的活动,而是为社会化的大生产提供“后勤”方面的保障,包括人的能力培养、素质的提高、身体状况的改善、业余生活的多元化等等。二是公益性。事业单位所追求的首先是社会效益,而不像企业那样只追求经济效益。 另外,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有几类事业单位无需进行登记,只要求备案即可:一是法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二是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执业许可证书的事业单位;三是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对这些事业单位实行备案制度,主要是为了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衔接。 (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体制 2根据《条例》的规定,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XX县区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可见,我国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是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登记管理的体制。 1.统一领导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中,地方各级登记管理机关都要服从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统一领导,遵守其发布的有关法规、规章和文件,统一相关的政策尺度,不得自行其是、自定标准。在对某些情况、某些问题把握不准时,需要及时与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取得联系,获得指导。 根据《条例》的规定,中央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专门成立了国务院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构,定名为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为中央编办的直属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能是: (1)拟定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2)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3)监督条例和细则的执行,依法处理违反条例和细则的行为; (4)指导和监督检查地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5)负责本级登记管辖范围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6)主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电子化工作; (7)提供有关社会服务。由此可见,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一方面负责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同时还要根据分级登记的原则,直接负责中央层次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3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为: (1)中央直属事业单位; (2)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3)直接或者间接使用中央财政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4)中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国有重点金融机构举办的事业单位; (5)本条上述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 (6)按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应当由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 2.分级登记 分级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各级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条例和相关的政策规定,分别对本级的事业单位实施登记管理。 事业单位分级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制定。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基本比照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职责,除负责对本级事业单位继续登记管理外,还负责对下级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与协调,即省级的指导地市级的,地市级指导区、县级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设立登记 4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单位依法继续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登记,确定其法人资格,颁布《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1.设立登记的条件 《条例》规定,申请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所谓审批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的主管部门。 (2)有规范的名称。名称的规范性主要表现为。是否为独有,是否符合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是否体现自身的特色等内容。 (3)有规范的组织机构。包括产生法人意志的机关,执行法人意志的机关,民主管理和监督机构。 (4)有稳定的场所。场所是事业单位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固定地点和处所,它可以是一处,也可以是多处。 (5)有明确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这是事业单位法人必须具备的重要条件。 (6)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事业单位的从业人员分为管理人员、业务技术人员、后勤服务人员三类。 (7)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开办资金和经费来源。开办资金是举办单位授予事业单位法人自主使用、管理、处置的财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自有的财产的数额体现。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主要有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收费、社会组织出资、捐赠等。 5(8)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法人的最基本条件。对事业单位而言,主要是指其拥有可独立支配的资产。 2.设立登记的程序 事业单位的设立登记分为6个环节: (1)申请。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有关登记请求。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有关申请材料,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受理。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登记申请不属于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3)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的登记条件。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时,发现登记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核准。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发(缴)证章。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发(缴)证章。 (6)公告。登记管理机关以核准登记的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四)变更登记 6变更登记,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事业单位申请改变业已核准登记事项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并对准予变更的更换证书,有的还要进行公告。事业单位的变更登记,体现了事业单位动态管理的原则,有利于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保护社会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1.变更需要登记的事项 对以下几类事项的变更,必须进行变更登记: (1)名称的变更,如将某学校更名为某研究所; (2)住所的变更,如事业单位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迁移; (3)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变更,如某医院的原业务范围是骨科,现在要增加牙科服务等; (4)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如原法定代表人调离或者退休,产生了新的负责人,就需要进行法定代表人事项的变更登记; (5)经费来源的变更,如某事业单位由全额拨款改为自收自支; (6)开办资金的变更,如由以前的100万增加到500万; (7)因合并、分立的变更。 上述几类事项的变更,必须进行登记。未经变更登记的,属于违法行为,变更无效。 2.变更登记的程序 与设立登记的程序相类似,变更登记也由6个环节组成。申请、受理、审查、核准、换证、公告。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变更登记。 7 (五)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包括注销备案,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被解散、撤销的事业单位,收缴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正、副本,《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证》及印章,将注销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和开户银行,并发布注销登记公告,宣布该事业单位法人终止。注销登记或者备案,主要是为了保护事业单位自身和社会有关方面的合法利益免受损害,保护国有资产和债权人的利益。 1.需要注销登记的情形 在实践中,需要进行注销登记的情形主要有: (1)举办单位决定撤销或者解散该事业单位;(2)因合并、分立解散;(3)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本单位章程,事业单位自行决定解散;(4)行政机关依法责令解散;(5)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2.注销登记的程序 注销登记的程度分为申请、受理、审查、核准、收缴证书和印章、公告6个环节。 需指出的是,事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备案前,应当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是事业单位注销登记或者备案的主要条件。清算的内容包括:对其所属整体资产进行评估,确定资产的实际状况;清理其债权、债务及完税情况;审计其财务收支情况。 (六)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中的监督管理具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双向性。即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事业单位对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登记管理行为进行的监8督。二是多重性。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包括登记管理机关、财税、审计等多个部门对事业单位有关行为的监督管理;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包括上级登记管理机关对下级登记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对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登记管理行为进行的监督。具体而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监督制度包括年检、公告、处罚等内容。 (七)证书使用与管理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事业单位进行下列活动时,应当向有关部门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1)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 (2)申办有关社会保险事宜; (3)开立银行账户、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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