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监测与评价管理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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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监测与评价管理制度 各单位、机关各部室: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做好职业病危害监测与评价管理工作,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等法律、规章和规范要求,现对《职业病危害监测与评价管理制度》予以修订,请各单位结合实际对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监测与评价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并认真贯彻落实。 1 职业病危害监测与评价管理制度 第一条职业病危害监测与评价管理制度是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制度适用于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相对及以上控股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条在属地内开展生产作业的劳务外协队伍、外租企业,由用工单位或租赁单位对其实施统一管理,并监督其落实本制度的要求。 第三条职业病危害监测与评价工作包括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定期检测与评价管理。 第四条 负责下达年度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计划,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年度检测范围的审核、报备以及检(监)测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日常监测、定期检测范围应当包含各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全部工作场所及其评价识别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不得仅对部分作业场所或部分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或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仅对部分工作场所或职业病危害因素或进行检测。各单位确定的检测范围应由本单位主要领导书面审核确认。 由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或现状评价导致检测范围(检测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等)增加或由于作业工艺、工作场所撤销等出现检测范围减少等情况,应及时对检测范围进行变更,并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确认,做好相关变更资料的归档管理。同时按要求报备安监部,按要求纳入下一年度进行 2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 第六条 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 一、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单位,应建立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系统,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二、日常监测由各单位根据生产负荷情况、气象条件、职业病危害程度、防护设施运行情况等实行动态管理,监测频次按职业病防治有关法规、规范规定执行,并做好监测数据的归档。 当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发生变化、防护设施异常、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超标等情况时,应根据情况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第七条定期检测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应由各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并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相关资质证书复印存档。 二、每年至少对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场所进行一次定期检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三、各单位应如实向委托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生产所使用的原辅材料成分及用量、生产工艺与布局、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原辅材料和设备、职业病防护设施、劳动工作制度等与检测有关的情况等有关情况。 四、在进行现场采样检测时,各单位应当保证生产过程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故意减少生产负荷或停产、停机。 3 五、现场采样检测过程中,应保存现场采样的照片或摄像等资料;采样检测结束时,单位陪同人员应当对现场采样检测记录进行确认并签字。 六、各单位应在取得检测报告(含复测报告)后,经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审阅签字后归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领导签字后的检测结果报告复印件应在7日内报送安全监察部,由安全监察部按要求统一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八条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的作业场所,各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立即组织整改,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 整改结束后应进行复测,整改后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直至监测、检测结果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方可重新作业。整改落实情况应有明确的记录并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备查。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场所公告栏向劳动者公布日常监测、定期检测结果;并按要求及时更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结果,按要求将其存入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 第十条本制度中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4 第二篇: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制度.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规范公司各车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测目的和要求 (一)各单位监测工作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二)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监测、评价工作由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劳动者公布。 (三)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到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方可重新作业。 (四)对从事监测工作的人员,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监测。 二、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的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执行“三同时”。 三、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正常运行,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一)检测布点 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技术规范》进行布点,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编制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点图(要求:工艺流程、设备名称、存在的职业病有害因素如:粉尘、噪声及毒物名称)。 (二)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的种类 存在的主要职业危害因素。粉尘、噪声及喷漆过程中散发的有害气体。 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氨气等)。 (三)监测周期 日常检测,对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进行日常定期监测。 1.粉尘,2次/月,粉尘分散度1次/半年,每年监测覆盖率100%。 2.高温、噪声一次/半年,毒物一次/年,每年监测覆盖率100%。 (四)监测结果的登记与报告 四、公司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每年至少一次.每年的监测覆盖率100%. 五、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卫生标准时必须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 青岛华润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2008-10-10 第三篇: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为做好单位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工作,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并做好制定、修订和落实工作。 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各个生产车间等对生产工作场所存在的粉尘、噪音、高温、毒物等危害因素及危害点进行确定和辨识,并按照职业卫生管理标准进行定期检测及评估,确定每一个点的危害程度。 三、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联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作业现场的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及评价。 五、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六、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及时向劳动者公布,并上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七、检测或者评价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 八、有新、改、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九、检测结果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订规划,限期整改到位。 十、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和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和评价。 九、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落实。 第四篇: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一、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总局令第47号相关制定本制度,为规范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监测工作,全面地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程度,并通过改善劳动作业环境和加强个体防护以实现保护员工身心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公司有害作业场所对危害因素的监测工作。 三、定义 1、职业危害因素。职业活动中产生或存在的,可能对职业人群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因素或条件。包括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 2、有害作业场所监测:指对生产过程中从业人员易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进行定点、定时监测; 四、职责 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是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的归口部门,负责组织监督本公司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分布、监测、分级管理,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 五、工作程序 1、总则 作业场所监测数据必须具有科学性、可靠性和可比性,通过监测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接触水平、变化趋势及其危害性做出评定,进而通过改善劳动环境和加强个体防护以实现控制接触来保护员工的健康; 2、监测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有害作业场所的定期定点监测; (2)现有装置、生产设施更新、改造、检修的检测;(3)事故性监测; (4)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等项目竣工前和竣工后验收的监测; (5)卫生防护技术措施效果评价的监测等。 3、监测点的确定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点的设定和监测周期的确定应符合《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04等规范要求,由公司总经理、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与具有相关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共同确定,所有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监测一次,高毒物质至少每季度检测一次。监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4、监测点确定后,可根据生产情况进行调整; 5、监测点的认可、确定、变更或取消,须经公司总经理、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与具有相关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共同审核、认可; 6、具体监测项目由具有相关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实施; 7、对已确认的监测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规定监测频次进行监测; 六、监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气体、粉尘、噪声等危害因素。 七、监测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职业卫生与安全防护用品。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的监测,应根据监测结果,比对国家有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标准做出符合性判定和评价并出具《监测报告》,并根据监测周期向公司报告。由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填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结果告知书》,将监测结果通过公示牌向全公司通报。 八、公司生产部接到《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结果告知书》后,应立即组织对监测结果异常的作业场所进行整改。对跑、冒、滴、漏引起的现场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必须采取切实有力的防护措施,责成专人处理,及时消除,杜绝事故的发生。对暂时不能整改或整改后不能达标的作业场所,应向总经理申请立项进行整改。 九、在公司生产装置检修期间的密闭空间、受限空间、粉尘、焊接等作业场所,相关监测机构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及时进行监测。如遇生产不正常,公司生产部有必要临时增加监测项目,可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说明原因,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安排临时监测任务。 十、对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及时告知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提出建议采取的相关治理措施。 十一、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制定年度监测计划和监测预算,财务部保障监测经费的落实。 十二、生产部应根据监测结果在检测点设置标识牌予以告知。十 三、产生职业危害的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第五篇: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为明确本公司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检测及评价的管理 公司后勤部负责本公司职业病危害检测及评价管理,制定检测及评价计划,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二、检测及评价的周期 每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三、检测前的准备 公司后勤部应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需要提供本单位的基本信息、职业病危害基本情况、往年检测、评价资料等,并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检测合同。 四、检测结果的报告与公布 公司综合部接到检测报告后,应在三日内向管理部门报告,并将检测报告结果在公司宣传栏内公布。 五、检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卫生标准时的处理,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超过国家标准,公司综合部负责协调各部门查找原因,限期治理,联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重新检测并负责落实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及时将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存入本公司职业卫生档案。 第13页 共13页-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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