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纪检监察工作规章制度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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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纪检监察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纪检监察事务。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三条公司党总支书记负责公司纪检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纪检专干协助党总支书记工作。公司综合部组织承办具体业务。 第四条公司所属各部门,由部门所在党支部行使纪检职能。 第五条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受公司党政组织领导,业务方面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大职能,其工作职责主要是: (一)监督检查各部门党组织、党员、公司干部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公司的决议决定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协助党总支抓好公司党风廉政建设,督促检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三)受理对基层党组织、党员和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举报。 (四)调查处理各部门党组织和党员、公司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或提出处理建议。 (五)受理党员、公司干部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的教育、宣传、调研等工作。 (七)做好执法监察工作。 (八)参与重大经营管理活动,实行事前监控。 (九)承办公司党总支、行政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纪检监察机关因工作需要,可行使以下权力: (一)查阅、复制与办案或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二)要求有关部门或车间提供与办案或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及其它必要的情况。 (三)经党总支书记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四)经公司党政主管同意,对涉及案件有关人员,可直接通知所在部门、车间将其停职。 第四章工作原则和工作人员守则 第八条纪检监察工作坚持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二)从实际出发重证据、重事实的原则。 (三)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的原则。 (四)群众路线原则。 (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九条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坚持的工作守则: (一)实事求是,坚持原则。 (二)秉公执纪,不徇私情。 (三)刚直不阿,铁面无私。 (四)严于律己,保守秘密。 (五)深入调查,联系群众。 第五章 举报 第十条举报范围。 举报内容包括公司内部贪污受贿、营私舞弊、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等各类违法违纪行为或给公司声誉、经济方面造成较大损失的渎职、失职行为,以及公司风气方面存在的各类问题。 第十一条举报方式。 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和当面举报等方式进行;为了利于案件的查办和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纪检监察部门提倡署名举报。 举报人要尽可能据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职务、被举报部门或车间名称、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并提供该事件其他知情人的姓名。 第十二条接受举报。 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在公司设立举报箱,举报箱定期开启。 对于来信举报,简明摘出内容提要,填写相关表格,随信件一起送领导阅批。 对于电话举报,受理电话举报要询问举报人概况和举报内容,如实做好举报电话记录,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对重要的举报应该录音。 对于举报人来访,接待人员应认真听取来访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了解来访人的来访目的、所反映主要问题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证据等,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对举报的处理。 收到的线索经过审查后,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举报,予以受理,按干部管理权限处理办法办理。 经审查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分情形作如下处理: (一)对不需要处理的一般上访问题,应做好上访人的思想工作,讲清道理,劝其返回;应由所属部门解决的问题,告其回所属部门处理。 (二)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举报电话,需告知举报人向有关部门反映。 (三)对于来信举报,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应转交到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转办。 虽属纪检监察受理范围但不归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举报,公司纪检监察机关批转给相关部门。对转办的信访件,基层部门最迟需在三月内报告结果,如三月未报,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则以电话、口头、书面等方式催办 第十五条存档。 纪检监察举报处理完毕后,对全部案卷材料进行整理,编排目录,装订成册,长期保存。 第六章案件检查、政纪案件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和查办案件,原则上按照党管干部的范围和权限以及案件的性质,分级分类管理: (一)公司党总支书记、党总支委员违反党纪的行为,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和查办;基层非干部党员违反党纪的问题,由基层党支部查办;其余党员的违纪行为,由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和查办。 (二)公司高层领导违反政纪的行为,由上级监察机关受理和查办;其余工作人员违反政纪的行为,由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和查办。 (三)大案、要案的查办可申请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会同查办,特别重要的大案、要案申请集团公司纪检委直接查办。 (四)纪检检察机关去各部门查办案件,各部门党政要组织协助并协同查办。 (五)需移交司法机关查办的案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党总支批准后移交司法机关查办。 第十七条案件受理。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有关公司内部的各类检举、控告、申诉和纪检监察机关发现的、有关部门移交的案件。 对于受理的案件,要分类处理。属于公司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要立即组织办理;属于各部门办理的应及时转办。 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基层部门党政,在接到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批转或转办的案件后,要及时将查办结果反馈上级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八条初步审查、审核。 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自己的管理范围,对受理案件的线索和材料应进行登记,对需要调查处理的案件,经党总支书记批准后进行初步审查、审核。 第十九条立案。 经初步审查、审核后的案件,情节轻微或事实不存在、不需要给予处分的,予以了结或撤销;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认为有违纪、违规事实,需公司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予以立案。 第二十条调查。 (一)确定立案调查的事件,应通知被调查人所在部门,但有妨调查和无法通知的例外。 (二)制定调查方案,明确调查组人员组成、应查明的问题和线索以及调查步骤、方法、措施等内容,并经党总支书记批准后执行。 (三)调查应重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等。 (四)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在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束,因特殊原因不能结束,经党总支书记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一条回避。 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回避: (一)案件被调查人或被检举人、被控告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与案件被调查人或被检举人、被控告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二条审理。 (一)纪检监察机关对认为需要给予处理的案件或需要进行审理的案件应进行审理。 审理的内容包括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恰当、程序是否合法,并提出审理报告。 (二)经审理认为需要对案件进行补办调查或补充调查手续的,进行补办调查和补办手续。 第二十三条处理。 (一)纪检监察机关对立案、调查和审理后的案件,根据其情节和性质,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做出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 1、有违纪、违规事实,需给予处分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政纪或(和)党纪处分。 2、对于案件涉及的违纪违规财物或涉案人员的非法所得,一经查实,全部没收,上交公司财务;对于已造成损失的,责令退赔或依法追缴。 3、构成犯罪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故意违法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不含缓刑)的人员,公司应当开除,是党员的应开除党籍。 4、需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的违法违纪部门或个人,进行通报。 5、有违纪违规事实,但情节轻微或者符合从宽条件不需要给予处分的,经批评教育后免于处分。 6、不存在违法违纪事实的,对案件予以撤销。 (二)纪检监察机关根据案件调查和审理结果,可根据情况向有关部门和个人提出处理建议或处理决定,有关部门和人员无正当理由必须采纳或执行。 (三)重大监察处理决定和党纪处理意见应报请上级党委同意。 (四)处理决定、处理建议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部门或有关人员。 (五)有关部门在收到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次日起的15日内,将采纳和执行情况汇报做出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四条提起申诉。 对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次日起的15日内向做出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提起申诉,做出决定或建议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在一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给予回复;对回复仍不服或有异议,可提请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复核。 第二十五条案件处理完毕后,对全部案卷材料进行整理,编排目录,装订成册,长期保存。 第七章 执法监察 第二十六条范围和内容。 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决定、命令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司重大改革措施、重要决策的实施情况和党风党纪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司重要计划、措施的执行情况和经营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职工群众关心和反映的“热点”问题进行监督检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执法监察项目。 第二十七条选题立项。纪检监察部门根据上级安排、领导部署、有关部门要求、调查发现和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认真分析筛选,提出执法监察的题目,经纪检监察机关讨论研究,商请有关部门,确立立项建议,呈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八条制定方案。根据所立项目,纪检监察机关制定执法监察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工作内容、指导思想、目的要求、政策依据、组织领导、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等。 第二十九条组织实施。 (一)确定纪检监察机关参加执法监察的工作人员,必要时,请有关的业务部门派人参加。重大项目,可由公司领导出面进行部署。 (二)组织参加执法监察的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有关的政策、规定和实施方案,明确意义目的、方法步骤、工作要求,充分做好实施前的准备。 (三)纪检监察机关下发执法监察的通知文件。被监察部门要按照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四)认真落实实施方案,搞好自查和抽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弄清事实,确认性质,分析原因,分清责任等。 第三十条评估总结。 (一)要全面、客观、实事求是地评估执法监察的情况,肯定成绩,总结推广经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二)对问题较严重的,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向被监察部门发出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 (三)写出执法监察工作报告,呈报相关领导,抄送有关部门。 (四)将执法监察工作中所形成的文件、资料立卷归档。 第三十一条纪检监察机关根据执法监察结果,可根据情况向有关部门和个人提出处理建议或处理决定,有关部门和人员无正当理由必须采纳或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上级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综合部负责解释。 第11页 共11页-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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