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内部审计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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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篇:xxxx公司内部审计制度xxxx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大审计工作力度、明确审计工作职责以及规范审计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本公司及其控股公司财务收支、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三条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五条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公司设立审计处,审计处是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审计处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各下属分、子公司中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所属单位较多的企业应设立独立的内审机构,其他业务较少的企业,可以设置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第六条审计处应当配备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坚持原则、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审计人员,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第七条审计处设负责人一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负责审计处的全面管理工作。审计部门负责人必须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与实际工作经验。 第八条审计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1、依法审计; 2、廉洁奉公; 3、忠于职守; 4、坚持原则; 5、客观公正; 6、保守秘密。 第九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或者利益冲突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违者将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3、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4、协调审计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审计处的主要职责: 1、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2、对公司及分、子公司的财务计划或者预算的执行、财务决算、财务收支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3、对公司及分、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经营绩效进行审计监督; 4、对公司及分、子公司的负责人任期经济目标和经营责任(含离任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监督; 5、对公司及分、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监督; 6、对公司及分、子公司的建设项目预(概)算、决算及竣工交付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7、对公司及子公司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等的合同执行情况,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8、对公司及分、子公司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9、协助监事会检查相关事项,为监事会提供相关材料; 10、配合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完成相关审计工作; 11、完成公司董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审计处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处应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四条审计处应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通常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处可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提出调整建议。 第十六条审计机构的审计权限: 1、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2、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工程建设、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等有关会议; 3、参与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4、审核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凭证、帐表、文件,现场勘察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等; 5、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询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6、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损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公司董事长责令其交出; 7、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帐表和有关资料的,有权向公司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8、对公司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9、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建议。 第四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准备阶段 1、确定项目审计计划 按照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处确定项目审计计划,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 2、成立审计小组审计处根据项目审计计划,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并指定主审人员,审计小组实行主审负责制。主审人员负责制定审计方案。必要时,可申请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3、确定审计方式 审计处的审计方式可以采取就地审计和送达审计;根据工作进度安排,可以实行年度定期审计和年中不定期审计,各被审计单位应按规定报送月、季、年度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 4、签发内部审计通知书 审计部填制内部审计通知书,并在实施审计前三天,将内部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 第十八条实施阶段 审计小组依据项目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由主审人员负责安排相关人员具体实施审计。 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建议,审计终结,依据审计工作底稿,提出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报告阶段 1、意见征求 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单位(个人)的意见,被审计单位(个人)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交审计小组;超过规定时间视同无异议。 2、报告审定 审计小组征求被审计单位(个人)意见后完成审计报告,报公司总经理审定,必要时抄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3、报告送达 审计报告经审定后送达被审计单位(个人)。被审计单位(个人)就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进行整改,审计人员有权就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4、档案管理 审计小组应在十五日内对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取证记录、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跨年度档案及时移交公司档案室保管。 5、后续审计 对主要项目应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的采纳及执行的情况和效果。 第五章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审计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一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处应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二条审计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审计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则令相关部门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审计处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4、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5、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五条审计处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4、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六条审计处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3、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4、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5、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第二十七条审计处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2、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3、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4、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5、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6、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7、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十八条审计处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2、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3、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4、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第二十九条审计处应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2、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3、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4、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5、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第三十条审计处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2、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3、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4、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5、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6、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根据审计处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2、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3、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4、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5、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三十二条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三十三条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2、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3、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4、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七章奖惩 第三十四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处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1、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帐薄、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的; 5、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管理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报请公司批准后可对其进行相应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解除劳动合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真的; 4、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三十六条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法行为、保护公司财产的有功人员,应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篇: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一、具体内容 1、对财务主办会计、收汇员、退税员、出纳员等岗位职责的审计和监督,具体参照本公司“各岗位职责”办理,并按季汇总并做好记录,作为对各岗位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 2、审计和监督财务人员是否按时和真实核算公司经营情况、上报报表、财务分析和余额表。 3、审计和监督财务人员核算是否做到帐帐相符、帐证相符、帐实相符;是否每月核对往来帐款、银行存款和库存商品。生产企业库存帐面是否与仓库帐定期核对,仓库管理人员是否按《仓管员岗位职责》核算和管理货物。 4、对逾期应收帐款、应收外汇帐款、积压库存是否按规定进行审批和帐务处理。 5、审计和监督财务人员是否按规定提取和列支各种费用。 6、审计和监督财务人员是否按《资金管理》运营公司资金。 7、审计和监督财务人员是否按规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低值易耗品、递延资产的摊销。 8、审计和监督各部门购置2000元以上固定资产时是否按规定审批并对购置1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时是否进行公开招标。 9、公司内部实行内审回避制度。凡有内审人员直接参与被审计部门实际经济活动的,必须回避对该部门所进行的内审工作。 10、公司建立特邀内审员制度,特邀内审员用于临时补充内部审计力量不足,协助解决内审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问题。特邀内审人员按照本制度规定在审计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 11、公司在内审人员不足时,由审计部门提出建议,报经总经理同意,董事长批准方可聘请特邀内审员。 二、审计要求 1、各部门在每半年末次月8日前上交会计报表、财务分析、各科目余额明细表和有关资料。 2、各部门在每半年末次月10日前上交“自查报告”,年末增加清产核查资料,内容要完整真实,不得瞒报和虚报,必要时附详细说明。 3、各部门提供的资料必须有本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签名盖章。 4、各部门所提供的资料必须在本企业内部审计正确的基础上进行上报并对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5、生产部门在提供审计数据前要做好存货盘点工作。 6、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原则,依法审计、实事求事、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对应审计而未审计项目,或漏审计,每一不符点扣绩效工资200元。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机密、玩忽职守,造成损失按质赔偿。 7、财务人员被内部审计人员每查出一条扣绩效工资100元,对情节严重造成损失按质赔偿。 8、各部门上报资料正确与否,作为年底对各主办会计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 9、各部门领导和人员对审计报告有异议,可提出申请,由公司总经 理牵头组织专业人员会审并予以仲裁。在没有结论前,审计决议有效,公司对审计工作不配合、不执行的部门有权给予处罚。 第四节离任离职审计制度 为了加强企业管理,正确反映企业员工任职期间的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确保企业不断地发展,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所有职工离任离职时, 最近二年内任职期间的工作情况进行回顾和总结,并进行审计。 二、总结和审计的主要内容: 1、反映内部公司和机构变动情况。 2、反映任职期间如何加强部门管理,发挥员工积极性团结协作精神,部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什么经验教训,采取了哪些重大管理措施。管理中是否因失误而引起经济损失或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造成重大损失和产生不良影响。 3、经营情况。任期内部门年度完成公司指标情况,产品和市场开拓情况,培养新业务员情况,个人操作业务情况。反映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解决办法、经济损失和经验教训。 4、反映部门和个人操作的业务债权债务情况,预付款、应收帐款和 库存存在的问题和应该承担的责任,并指出具体解决办法。非业务人员重点反映个人失职行为或不作为给企业造成的损失。 5、结清个人各类借款(包括备用金等),移交在用的各种物品。 6、详细说明遗留的问题。经营、财务、人事、机构和各种纠纷等。 7、对企业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在个人总结的基础上,公司经理助理以上由公司办公室和财务部门进行审计;公司部门经理以下,由公司负责审计,并把审计结果报公司办公室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对有异议或不清楚的,公司办组成临时备审组进行复审。把所有审计结果存入档案,作为离任离职者的工作业绩。离任审计有不良记载者,原则同意离任但不允许调离本部门。情节严重者轻则作出处罚;重则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篇: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执行公司董事会的决策要求,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根据《公司法》、《审计法》、《内部控制制度》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目的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按照公司董事会的指示,确保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规制度、财经纪律以及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子公司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得到正确的执行,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财务收支及其经营管理过程中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系统审计和监督,目的是加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挖掘内部潜力,强化公司内部管理,为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服务。 第三章内部审计的依据和范围 第三条内部审计的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2、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制订的规章制度,董事会决议。 3、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制订的经营方计、计划、目标。 4、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制订的经营责任制度、目标责任书及合同。 5、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总经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各种管理措施。 第四条内部审计的范围: 1、年度经营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2、财务收支、经济往来的真实性、合法性; 3、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经济效益审计; 4、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中层部门负责人或总经理的离任审计; 5、内部控制制度(包括管理控制制度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严密程度和执行情况审查; 6、对合资、合作经营公司及合作项目的合同执行情况;长短期投资、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性进行审查; 7、检查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财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8、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制订的年度预算指标、绩效考核、营销考核等进行审计(以审计结果为最终考核依据); 9、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10、对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风险预警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11、董事会交办的其它审计事宜。 第四章审计的种类和方式 第五条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单位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专案审计。对被审单位及人员违反公司财经纪律、规章制度等问题进行审计查处。 第七条专项审计。包括。 1、管理审计:对被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 2、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的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3、任期审计。对被审单位负责人及部门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 4、审计调查。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第五章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 第八条公司设立审计中心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中心在公司授权下,享有以下主要权限: 1、根据需要召开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有关审计工作会议; 2、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报告的事前审计; 3、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月度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4、审核凭证、账表、决算,检查资产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5、参加有关会议; 6、对审计涉及到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相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7、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及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公司领导批准,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8、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领导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9、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10、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的建议,并按有关规定,向董事会反映; 11、参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 第六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九条根据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具体情况,拟定审计项目计划后实施。实施审计前,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董事会临时决定的突击性审计任务除外)。 第十条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建议。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单位的意见,转公司管理层签署意见,呈报董事会。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进行相应的财务调整工作。 第十一条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对拒不执行审计意见、审计决定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审计中心应向分管副总经理提出处置意见。 第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正式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七天内向董事会分管副总经理提出。董事会分管副总经理应当及时处理,在分管副总经理未做出处理意见前,必须执行审计意见的审计决定。 第七章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十三条设立独立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并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 报复。 第十六条公司内部实行内审回避制度。凡有内审人员直接参与被审计单位实际经营活动的,必须经过一段恰当的时间(一年)回避对该单位所进行的内审工作。 第八章审计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审计档案的归档、保管由内部审计人员负责。 第十八条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1、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2、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3、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4、反映被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5、总经理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6、审计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报告; 7、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8、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十九条档案管理具体办法参照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档案管理制度执行。如借阅审计档案,应经有关部门领导批准。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九章附则 1、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公司审计中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2、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篇: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准则》、《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审计对象,特指本公司财务部门、各子公司财务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包括监督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检查被审计对象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被审计对象预决算执行和财务收支,评价重大经济活动的效益等行为。第四条公司所属财务部门、各子公司财务部门均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章内部审计目的、工作职责及范围 第五条内部审计的目的。内部审计工作是在本公司内部建立的一种独立评价职能。通过内部审计,评价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以达到查错防弊,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协助公司领导层有效的履行职责,规范公司运作行为,降低运营风险,完成公司经营目标。第六条内部审计的职责 1、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审计工作计划报董事长审批。 2、召开部门会议,围绕工作计划制订审计项目计划,按照计划实施审计工作。 3、负责收集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底稿。 4、编制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意见及合理化建议。 5、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及落实情况。 6、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第七条工作范围。 1、财务审计。对被审计对象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其他有关经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2、内部控制审计。审查公司及子公司用于保证完成经营目标而制定的政策、计划、程序和规定等所组成的内部控制系统是否完善,是否得到的有效遵守及执行。 3、项目预决算审计。对各子公司工程预算、结算、签证、决算等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计。 4、经济责任审计。对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投资项目的经济目标、经营责任以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 5、交接、离任审计。核实债权债务,监督资产交接;对离任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对其经营业绩进行评价。 6、专项审计。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7、董事长交办的舞弊调查及其他审计事宜。 第三章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公司设立审计部,审计部是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在董事长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审计部对董事长负责。 第九条审计部应当配备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坚持原则、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审计人员。 第十条审计部设负责人两名,由董事长提名并任免。审计部门负责人必须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与实际工作经验。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1、依法审计; 2、廉洁奉公; 3、忠于职守; 4、坚持原则; 5、客观公正; 6、保守秘密。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或者利益冲突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违者将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对违反审计工作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内部审计的依据、权限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2、公司规章制度,董事会决议。 3、公司经营方针、计划、目标。 4、经营责任单位的经营责任制度、责任状况及合同。 5、公司及董事长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各种管理措施。第十六条 审计部的权限: 1、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2、有权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工程建设、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等有关会议。 3、参与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4、审核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凭证、账表、文件,现场勘察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财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等。 5、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询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6、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损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账表和有关资料的,有权向公司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7、有权对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并监督建议的执行情况。 8、对严重违反公司规定及相关法规,或因失职造成公司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及其直属领导,有权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准备阶段 1、确定项目审计计划。按照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部确定项目审计计划,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2、成立审计小组。 审计部根据项目审计计划,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并指定主审人员,审计小组实行主审负责制。主审人员负责制定审计方案。必要时,可申请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者提供专业建议。 3、通知被审计对象 通知被审计对象,要求被审计对象提前准备好生产、经营及财务活动的相关的单据、凭证、账表、文件等资料。 第十六条实施阶段。审计小组依据项目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建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终结,依据审计工作底稿,提出管理建议及审计意见,编制审计报告。第十七条报告阶段 1、征求意见。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3日内,将其书面意见反馈给审计小组,超过规定时间视同无异议。 2、报告审定。审计小组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后完成审计报告,报公司董事长签批。 3、报告送达。审定的审计报告经董事长审批后送达被审计对象。被审计对象就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制订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审计人员有权就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4、档案管理。审计小组应在审计工作结束后7日内对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取证记录、审计报告、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等文件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 5、后续审计。对主要项目应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意见、审计决定的采纳及执行情况和效果。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审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董事长审批之日起实行,并抄送各相关部-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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