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驻外办事处住房规章制度改革的实施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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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驻外办事处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 【发布单位】 XX省 【发布文号】 甘政办发〔2004〕139号【发布日期】 2004-12-09【生效日期】 2004-12-09【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XX省 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驻外办事处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甘政办发〔2004〕139号) 省政府各驻外办事处: 现将《关于省政府驻外办事处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并抓紧制定各自的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各办事处的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批后组织实施。 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关于省政府驻外办事处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根据《XX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甘政发〔1998〕72号)、《关于开展职工住房情况清查工作的通知》(省委办发〔1999〕49号)、《XX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发放管理办法》(甘政发〔2002〕72号),以及《XX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甘政办发〔2004〕126号)精神,为了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保障职工切身利益,规范办事处住房管理工作,结合办事处实际情况,现就办事处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开展住房清查工作 (一)范围和对象。住房清查(以下简称“清房”)的范围是办事处由省政府办公厅直管、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下同)配偶单位和办事处自管的所有公有住房;清房的对象是办事处的职工及其配偶。 (二)工作原则。一是严格执行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的原则。二是坚持双向申报的原则。职工所属办事处和产权单位同时填报有关资料,并将两种资料进行对照,防止漏报漏清。三是坚持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四是“谁的人谁管,谁的房谁清”的原则。 (三)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和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职工及其配偶住房控制面积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一般干部、职工为60―70平方米,科级和中级职称职工为70―90平方米,县(处)级和副教授级高级职称职工为90―120平方米,地级和正教授级高级职称职工为120―150平方米。住房控制面积标准下限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住房控制面积标准上限为清房和售房标准。 (四)有关规定。住房面积的计量、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的具体施用等,严格执行《中共XX省委办公厅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职工住房情况清查工作的通知》(省委办发〔1999〕49号)附件中“清房原则”部分11条(见附件1)和《XX省清房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清房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甘清房办〔1999〕10号)的有关规定(见附件2)。 (五)登记办法。清房工作采取个人申报登记,单位自查核实,群众监督,上级检查验收的办法。每个职工及其配偶,都要填报《办事处职工住房情况登记表》。《办事处职工住房情况登记表》必须经主管单位房管、纪检部门审查,主要领导签字(2000年清房时已填报的职工,这次不再填报,经单位审查无误后列入清房资料)。 (六)工作步骤。清房工作分5个阶段。 1、学习动员阶段。办事处召开全体职工动员大会,学习有关文件,了解政策,统一认识,组织安排清房工作。 2、自查清查阶段。职工及其配偶填报《办事处职工住房情况登记表》,办事处填写《办事处职工住房情况汇总表》,建立职工及其配偶住房档案。 3、检查验收阶段。由省政府办公厅房改工作领导小组派员检查办事处的清查情况,审查汇总后,将清查情况报省政府办公厅房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对各办事处的清房工作认真验收,对遗留的特殊、疑难问题集中调查取证,研究提出意见,妥善处理。 二、出售公有住房 根据住房改革有关政策规定,本着积极稳妥,老房老办法,新房新制度的原则,组织实施办事处公有住房的出售工作。 (一)售房对象。办事处职工及其配偶,除已参加了省内或驻地房改的外,均可购买一处现本人居住的住房。未参加清房的,不能参加房改。 (二)售房范围。办事处由省政府办公厅直管和办事处自管的所有公有住房,除有以下几种情况之一者不得出售外,其它不论新旧,均可出售。 1、产权未得到确认的住房; 2、两户以上共用不便分割的住房; 3、办事处确认不能出售的住房。 对不属于售房范围,但已售出的公房应收回产权,过户到办事处,由职工租赁居住,并按月缴纳租金。 办事处自行购置的住房,未经房改,产权证已办在个人名下的,按本人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和1998年的售房价格,个人一次性补缴房款。 (三)售房价格与产权界定。售房价格按属地化管理的规定(含各项优惠政策),统一执行1998年的售房价格。超标准购买多余的面积,按市场价格缴纳购房款;超标准租住多余的面积,按租住面积缴纳租金。 售出的住房必须到当地房改部门进行产权界定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售房款由办事处统一管理,专户存储。 (四)售出公房的维修与管理。整栋住宅楼房屋使用权属于办事处的,住宅楼的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由办事处负责维修;住宅分户门以内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由住户承担维修费用;零星购置的,由房屋使用权单位(物业公司)负责维修。维修资金从售房款中提取的维修基金产生的利息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办事处自筹解决。 三、发放住房补贴 (一)住房补贴发放对象。 1、职工及其配偶,均未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含集资房、安居房和解困房),也未租住公有住房的人员; 2、职工及其配偶,虽按房改政策规定购买了公有住房或租住公有住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控制面积标准下限的人员; 3、1998年12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在编人员。 (二)住房补贴标准。 各办事处参照当地住房补贴标准执行。 (三)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 1、公有住房售房收入扣除房屋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后的余额; 2、公有住房租金收入; 3、各办事处自筹资金。 (四)住房补贴的审批和发放。 1、符合发放条件的职工向办事处提出申请,按规定填写申请表,由办事处汇总审核后,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批。 2、住房补贴的发放由职工所在办事处依现任和离退休时的职务实行按月发放和一次性发放相结合的办法。工龄在25年(含25年)以上的一次性发放;工龄不足25年的,在25年内,逐月按标准发放。 3、办事处建立职工住房补贴发放档案和个人明细账,统一管理,不得随意支取。职工购房、调离、在职期间去世和离退休时,按规定程序支取。 4、办事处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必须用本单位售房和租金收入发放,不足部分由办事处自筹。 四、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年3月24日第350号令)和《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1〕76号)规定,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对职工统一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一)公积金的缴纳。个人缴纳上一年12月份工资总额的5%,单位相应资助5%,总计10%;有条件的单位,个人缴纳上一年12月工资总额的7%,单位相应资助10%,总计17%。随着职工工资总额的变动,每年个人缴纳和单位资助的公积金比例也要作动态调整。办事处个人缴纳和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比例,必须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批后执行。办事处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资助部分,省财政纳入预算安排补助一部分,不足的由办事处自筹解决。 (二)公积金的使用。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支付职工购买房屋、自建自住住房、房屋大修及内部装修的费用。职工购房、工作调动、在职期间去世和离退休时,按规定的程序支取,一次结清本息。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为了搞好办事处的房改工作,省政府办公厅成立办事处房改工作领导小组,省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陈克恭任组长,办公厅副主任张国荣、纪检组长张正锋任副组长,监察室、联络处、人事处、房产处、机关事务管理处负责同志为成员。联络处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办事处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办事处的房改工作。 各办事处房改方案,经办事处会议初审,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批后组织实施,力争2005年8月底结束房改工作。 附件: 1、中共XX省委办公厅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职工住房情况清查工作的通知 2、XX省清房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清房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3、办事处职工清房汇总表 4、产权单位住房租售情况登记表 5、办事处职工住房情况汇总表 6、办事处职工住房情况登记表 7、办事处清房工作检查验收表附件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8页 共8页-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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