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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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交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交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县(市、区)交通局及其所属执法机构和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不当或不作为,向市交通局提出的投诉或举报。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行为,包括交通管理部门针对特定的当事人就特定事项作出的具体处理或对特定的争议进行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交通管理部门以不特定的相对人或一般管理事项为对象制定普遍性行为规范的抽象行政行为。 第三条市、县(市、区)交通局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受理交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等方式向市、县(市、区)交通局法制科(股)投诉举报: (一)认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的规范性文件侵犯或者损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 (二)对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对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四)认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侵犯其法定经营自主权的; (五)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拒绝颁发、不予答复或拖延超过法定期限的; (六)认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七)认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八)发现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未持有有效证件或不出示证件、不遵守法定程序、野蛮执法、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并被受理的,市、县(市、区)交通局不再受理投诉举报。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 (二)有具体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三)属于可以投诉举报的范围;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县(市、区)交通局及其所属执法机构、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来访投诉举报时,应当填写《交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表》;对以来电、来信方式投诉举报的,由市、县(市、区)交通局法制工作人员填写《交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表》。 第八条市、县(市、区)交通局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申请之日起5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投诉举报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 (二)投诉举报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告知投诉举报人向其他部门反映或者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 (三)投诉举报内容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告知投诉举报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坚持投诉的,予以受理。 第九条市、县(市、区)交通局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应立即组织调查。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十条市、县(市、区)交通局在调查处理投诉举报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制发《交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整改通知书》。 (一)市交通局所属各执法机构、县(市、区)交通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授权,交通执法机构或人员擅自行使行政执法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县(市、区)交通局擅自委托有关组织行使交通行政执法权的; (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的; (四)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不履行的; (五)不文明执法或徇私舞弊的。 第十一条接到《交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整改通知书》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改正,并将改正情况自接到《交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整改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送市、县(市、区)交通局;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县区交通局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经本局领导批准后作出《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第十二条市、县(市、区)交通局法制工作机构发现有关执法单位或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其他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市、县(市、区)交通局对投诉举报案件调查处理后,应当制作《交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结案通知书》,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交通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具体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执行投诉举报处理决定的; (二)拒绝、阻挠投诉举报调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三)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拒绝或故意拖延履行的; (四)对投诉举报人员或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十五条投诉举报案件被确认错案或执法过错的,按照《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篇:板桥镇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制度板桥镇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镇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不文明执法、服务态度差、收取钱财礼物、吃拿卡要以及其它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向镇政府提出的投诉和举报。 第三条镇政府办公室负责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受理和承办工作。投诉举报电话:13993628368。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合法方式进行投诉举报,也可委托他人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镇政府办公室应将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举报的具体内容和投诉举报的对象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 第五条镇政府办公室自接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的5个工作曰内,凡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第六条镇政府办公室自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的30个工作曰内,应进行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初步处理意见报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应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如需延长办理时间的,须报经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接受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七条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终结后,镇政府办公室应将投诉材料、办理结果等资料归档。 第八条承办人员应严守纪律,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姓名及其他有关情况。对未按本制度处理投诉举报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承办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本制度由板桥镇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道路运政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道路运政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道路运政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淇滨区运政系统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不当或不作为,向运政系统提出的投诉或举报。 第三条淇滨区公路运输管理所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受理交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等方式向淇滨区公路运输管理所投诉举报: (一)认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的规范性文件侵犯或者损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 (二)对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对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四)认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侵犯其法定经营自主权的; (五)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拒绝颁发、不予答复或拖延超过法定期限的; (六)认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七)认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八)发现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未持有有效证件或不出示证件、不遵守法定程序、野蛮执法、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并被受理的,淇滨区公路运输管理所不再受理投诉举报。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 (二)有具体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三)属于可以投诉举报的范围; (四)在行政区域淇滨区公路运输管理所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来访投诉举报时,应当填写《交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表》;对以来电、来信方式投诉举报的,公路运输管理所法制工作人员填写《交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表》。 第八条淇滨区公路运输管理所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申请之日起5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投诉举报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 (二)投诉举报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告知投诉举报人向 其他部门反映或者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 (三)投诉举报内容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告知投诉举报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坚持投诉的,予以受理。 第九条公路运输管理所法制机构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应立即组织调查。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十条公路运输管理所法制机构在调查处理投诉举报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制发《交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整改通知书》,并要求其限期整改,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一)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授权,交通执法机构或人员擅自行使行政执法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区公路运输管理所可以自委托有关组织行使交通行政执法权的; (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的; (四)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不履行的; (五)不文明执法或徇私舞弊的。 第四篇:XX县区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制度XX县区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和《XX市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县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不文明执法、服务态度差、收取钱财礼物、吃拿卡要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向本办提出的投诉和举报。 第三条县政府法制办负责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受理和承办工作。投诉举报电话:57338226。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合法方式进行投诉举报,也可委托他人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法制办应将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举报的具体内容和投诉举报的对象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 第五条县政府法制办自接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凡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第六条县政府法制办自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的30个工作曰内进行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初步处理意见报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如需延长办理时间的,须报经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接受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七条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终结后,法制办应将投诉材料、办理结果等资料归档。 第八条承办人员应严守纪律,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姓名及其他有关情况。对未按本制度处理投诉举报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承办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行政执法投诉办理制度行政执法投诉办理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本单位依法行使执法职能,防止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投诉受理范围: 1、投诉人认为本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不适当的; 2、投诉人认为本单位(含受委托执法组织)违法履行职责或者不作为的; 3、投诉人认为本机关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条综合科负责行政执法投诉的受理,填表呈请批示,交办、催办,以及办理过程中的协调和监督等工作,投诉电话8225485。 第四条对不符合受理范围的投诉,综合科应当向投诉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第五条受理的投诉一般在30日内办理完毕,若需延长办理时限,须报所领导批准。 第六条综合科应将投诉的办理情况书面报所领导审批,经批准后方可结案,并由综合科将办理结果及时通知投诉人。 第七条受理投诉的经办人员应当严格保守有关的秘密事项,不得泄露有关情况。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12页 共12页-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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