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纪检监察工作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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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纪检监察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上级纪委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纪检监察事务。 第二章组织与领导 第三条公司纪委书记负责公司纪检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设立纪检监察室组织承办具体业务。 第四条公司纪检监察室行使纪检职能,配备专职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纪委设专职或兼职纪律委员。 第五条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受公司党政组织领导,业务方面要受集团纪委领导。 第三章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公司纪检监察室履行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大职能,其工作职责主要是: (一)监督检查各支部、党员、公司各级管理人员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公司的决议决定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协助党委抓好公司党风廉政建设,督促检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三)受理对各支部、党员和各级管理人员违反党纪、政纪行为举报。 (四)调查处理各支部和党员、各级管理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或提出处理建议。 (五)受理党员、各级管理人员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的教育、宣传、调研等工作。 (七)围绕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组织开展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产品销售、大修技改、基建工程、资金管理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效能监察,提出完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意见和整改措施,并督促检查落实,参与重大经营管理活动,实行事前监控。 (八)建立党员干部廉政档案,参与对党员干部的考核、评议工作。 (九)协助工会做好企务公开工作,对企务公开内容、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十)承办公司党委、行政和上级纪委交办的有关工作。第七条纪检监察室因工作需要,可行使以下权力: (一)查阅、复制与办案或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二)要求有关单位提供与办案或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及其它必要的情况。 (三)经纪委书记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四)经公司党政负责人同意,对涉及案件有关人员,可直接通知所在单位或部门将其停职。 第四章工作原则和工作人员守则 第八条纪检监察工作坚持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二)从实际出发重证据、重事实的原则。 (三)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的原则 (四)群众路线原则。 (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九条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坚持的工作守则: (一)实事求是,坚持原则。 (二)秉公执纪,不徇私情。 (三)刚直不阿,铁面无私。 (四)严于律己,保守秘密。 (五)深入调查,联系群众。 第五章举报 第十条举报范围。 举报内容包括公司内部贪污受贿、营私舞弊、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等各类违法违纪行为或给公司声誉、经济方面造成较大损失的渎职、失职行为,以及公司风气方面存在的各类问题。 第十一条举报方式。 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和当面举报等方式进行;为了利于案件的查办和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提倡署名举报。举报人要尽可能据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职务、被举报单位名称、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并提供该事件其他知情人的姓名。 第十二条接受举报。 公司纪委在公司设立举报箱,举报箱定期开启。对于来信举报,简明摘出内容提要,填写相关表格,随信件一起送领导阅批。对于电话举报,受理电话举报要询问举报人概况和举报内容,如实做好举报电话记录,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对重要的举报应该录音。对于举报人来访,接待人员应认真听取来访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了解来访人来访的目的、所反映主要问题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证据等,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对举报的处理。 收到的线索经过审查后,属于纪委受理范围的举报,予以受理。经审查不属于纪委受理范围的,分情形作如下处理: (一)对不需要处理的一般性问题,应做好举报人的思想工作,讲清道理;应由所属单位(部门)解决的问题,告其回所属单位(部门)处理。 (二)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举报信息,需告知举报人向有关领导或部门反映。 (三)对于来信举报,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应转交到相关单位或部门。 第十四条转办。 虽属纪检监察受理范围但不归公司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举报,公司纪检监察室应批转给相关单位。对转办的信访件,所受理部门最迟需在一个月内报告结果,如一个月未报,公司纪检监察室则以电话、口头、书面等方式催办。 第十五条存档。 纪检监察举报处理完毕后,对全部案卷材料进行整理,编排目录,装订成册,长期保存。 第六章案件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纪检监察室受理和查办案件,原则上按照党管干部的范围和权限以及案件的性质,分级分类管理: (一)公司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党委、纪委委员违反党纪的行为,由集团纪检监察部门受理和查办;其他党员干部、非干部党员,由公司纪检监察室受理和查办。 (二)公司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上领导违反政纪的行为,由集团纪律受理和查办;其余各级管理人员违反政纪的行为,由公司纪检监察室受理和查办。 (三)大案、要案的查办可申请集团纪检监察部门会同查办;特别重要的大案、要案申请集团公司纪检委直接查办。 (四)纪检检察室进驻各单位查办案件,各单位负责人要组织协助,并协同查办。 (五)需移交司法机关查办的案件,必须报经党委批准后,移交司法机关查办。 第十七条案件受理。纪检监察室受理有关公司内部的各类检举、控告、申诉和纪检监察机关发现的、上级纪委交办的、有关上级部门移交的案件。对于受理的案件,要分类处理。属于公司纪委查办的要立即组织办理;属于上级纪委交办、上级部门移交的案件,公司纪委要及时将查办结果反馈上级纪委或有关上级部门。 第十八条初步审查、审核。 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自己的管理范围,对受理案件的线索和材料应进行登记,对需要调查处理的案件,经纪委书记批准后进行初步审查、审核。 第十九条立案。 经初步审查、审核后的案件,情节轻微或事实不存在,不需要给予处分的,予以了结或撤销;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认为有违纪、违规事实,需公司纪检监察室查办的,予以立案。 第二十条调查。 (一)确定立案调查的事件,应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但有妨调查和无法通知的例外。 (二)制定调查方案,明确调查组人员组成、应查明的问题和线索以及调查步骤、方法、措施等内容,并经纪委书记审议批准后执行。 (三)调查应重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辩解、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等。 (四)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在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束,因特殊原因不能结束,经纪委书记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一条回避。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回避。 (一)是案件被调查人或被检举人、被控告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与案件被调查人或被检举人、被控告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二条处理。 (一)公司纪委对立案、调查后的案件,根据其情节和性质,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做出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 1.有违纪、违规事实,需给予处分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政纪或(和)党纪处分。 2.对于案件涉及的违纪违规财物或涉案人员的非法所得,一经查实,责令其上交;对于已造成损失的,责令退赔或依法追缴。 3、构成犯罪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故意违法犯罪被判处刑期的人员,公司应当开除,是党员的应开除党籍。 4、需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的违法违纪单位或个人,进行通报。 5、有违纪违规事实,但情节轻微或者符合从宽条件不需要给予处分的,经批评教育后免于处分。 6、不存在违法违纪事实的,对案件予以撤销。 (二)公司纪委根据案件调查结果,可根据情况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建议或处理决定,有关单位和人员无正当理由必须采纳或执行。 (三)重大监察处理决定和党纪处理意见应报请同级党委同意。 (四)处理决定、处理建议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部门或有关人员。 (五)有关单位在收到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次日起的15日内,将采纳和执行情况报做出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三条提起申诉。对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次日起的15日内向公司纪委提起申诉,公司纪委需在一个月内给予回复;对回复仍不服或有异议,由公司纪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案件处理完毕后,对全部案卷材料进行整理,编排目录,装订成册,长期保存。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国家或上级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纪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9页 共9页-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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