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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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诸暨市人民政府令 第 14 号 《诸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诸暨市代市长 张仲灿 二OO三年一月一日 诸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施工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境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交通、电力、水利水电等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简直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诸暨市发展计划局负责知道和协调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市建设局、建管、交通、水利水电、电力等部门(以下统称各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专业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查处本专业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 诸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是依法设立的从事建设工程交易的固定场所,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为招标人和投标人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但不得代理组织招标和参与评标定标活动。交易中心应当接受各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建设工程发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施工招标: (一)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建设工程;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四)国家和省市规定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吉他建设工程。 前款所列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为: (一)房屋简直工程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意识,构筑物和装饰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 (二)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建设工程,且发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三)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建设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该企业有直接控股的施工企业(或施工企业直接控股该企业),且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指配套)建设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建设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和经诸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批准的应急建设工程,不适宜进行公开招标的,可以邀请招标或者不进行施工招标。 其他建设工程是否采取招标方式发包,由业主自行决定。 第十条 招标方式氛围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按本办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其他建设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使用集体资金和通过发行彩票、募捐等形式募集社会公共资金进行工程建设的,比照国有资金进行招标。 第三章 招标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一发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一般采用施工图招标,有特殊情况的,经相关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按以下补充方式招标: (一)提供工程量清单招标。对工程规模大且技术难度较高的建设工程,施工图已经报审并获初步通过,可以实行提供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人据此报价,竣工结算时工程量准许按实调整,但单价及费率(费用)不变。采用此类方式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不采用封闭包干。 (二)部分工程招标定全部工程(指同类建设工程或附属配套建设工程)。因招标项目单位工程较多,且部分工程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可采用部分工程招标定全部工程的方式。但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全部工程的名称、工期要求等。中标后其余工程按招标文件和中标标函承诺签订工程合同。 第十四条 按本办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一)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 (二)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招标。 第十五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日前,向市招标办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类批准文件; (二)板办法第十四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市招标办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第十六条 按本办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按规定在县级以上报刊等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连续发布不应少于2个工作日,并同时在交易中心及诸暨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招标发包信息。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报名条件、截止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具体的招标公告发布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招标人或者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一发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办法另行规定。 不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符合资质条件报名的投标申请人均可参加投标,当投标申请人数量过多时,招标人可通过随机抽取或者其他公开公正的方式从中选取7至10家参加投标。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以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第十九条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 (一)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 (二)申请人须知,其中必须明确规定资格预审的程序评审的标准和方法; (三)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证明; (四)在建工程,以往工程或者类似工程业绩证明材料; (五)拟投入本工程的技术装备清单; (六)财务状况证明材料; (七)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招标人提出的资格预审条件使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少于6家的,视为不合理条件,但符合资质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超过6家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均可参加投标,当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数量过多时,招标人可通过二次随机抽取法或者其他公开公正的方式从中选择7至10家参加投标。 第二十二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作出资格预审决定,并书面通知所有投标申请人,同时告知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结果在交易中心及诸暨市人民政府网站公示2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或者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预审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 (二)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三)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四)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 (五)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六)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及主要合同条款,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其中: (一)建设工程招标发包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禁将分布、分项工程从主题中枝解另行发包。 (二)施工工期应按国家工期定额执行,当工期定额规定的工期不能满足建设工程投入使用要求时,缩短10%以上工期,须按国家及省颁布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一发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市招标办备案。市招标办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市招标办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由具备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自行编制或者委托具备资质(资格)的终结机构根据工程设计施工图、国家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编制,标底编制完毕后,须加盖编制单位印章和编制人员资格章,附工程量计算稿并按照规定密封,在约定开标时间一个工作日前送市招标办审核。标底审核由市招标办主持,审核人员由招标人在具备审核资格的人才库中抽签确定。审核人员 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规则及招标文件约定内容、计价方法认真审核,并作好审核记录。审核涉及的修改、增删内容须经过标底编制人认可,审定标底由招标办签章确认,并在开标前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和影响标底的编制、审核工作。参与标底编制、审核的所有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严格保密与标底相关的内容,并对标底的编制和保密承担个人责任。 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对于发出的招标文件可以酌收工本费。其中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将设计文件退还的,招标人应当退还押金。 第四章 投标 第二十九条 施工招标的投标人是响应施工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施工企业。 投标人应当具备响应的施工企业资质,并在工程业绩、技术能力、项目经理资格条件、财务状况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 第三十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提供备选标的,投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替代方案,并作出相应报价做备选标。 第三十二条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三)投标报价; (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投标保证金可以使用支票、银行汇票等,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随即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5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钟表人的投标保证金应当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后5日内退还。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的,招标人可不予退还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管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开标后所以投标人的报价均为废标时,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本办法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投标人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相应资质条件。相同专业的投标人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投标人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竟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九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一般在交易中心进行。 第四十条 开标由主持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 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一条 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三)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 (五)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六)招标文件未要求提供备选标的,投标人递交两份或者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书,且未声明哪一份有效的。 (七)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约定,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凭法定代表人证书或者委托书)参加开标会议或者准时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四十二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按照本办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不得少于7人),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确定的专家库或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确定。确定专家成员一般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工程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家库应当拥有一定数量规模并符合法定资格条件的专家。具体条件是: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进入专家库的专家组织有关法律和业务培训,对其评标能力、廉洁公正等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取消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人员的评标专家资格。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不得在参加任何评标活动。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 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和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以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以投标。按照本办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工程的所以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七条 评标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总造价下浮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其中: (一)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于条件成熟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在投标价格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需要设立技术标评分或作符合性评议; (二)总造价下俘法适用于所有招标工程。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需要设立技术标评分或作符合性评议,对于结构简单、施工工艺成熟的单位工程可采用只评定商务标的的办法确定中标人; (三)综合评估法原则上适用于一类(含)以上工程。 以评分方式进行评估的,对于各种评比奖项不得额外计分。具体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第四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推荐2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中标结果应同时在交易中心及诸暨市人民政府网站公示2个工作日。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投标有效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五十条 按照本办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市招标办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没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工程施工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前款第二项中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了备案的文件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第五十一条 市招标办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五十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市招标办备案,由市招标办审核后签章确认。合同未经审核确认的建设工程,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书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硬度双倍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第五十三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六章 罚则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招投标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中有《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无效情形的,由相关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宣布中标无效,责令重新组织招标,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五十六条 应当招标未招标的,应当公开招标未公开招标的,相关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相关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招标人拒不改正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六十条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招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与数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的,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第六十二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进行施工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六十三条 交通、电力、水利水电等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工程规模和管理权限,可参照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制订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诸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诸政办发[2001]61号)同时废止。 ----------------------------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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