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社区干部考勤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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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街道社区干部考勤制度 第一篇:xx街道社区干部考勤制度xx街道社区干部管理制度 为了推进社区规范化建设,提高服务质量,方便群众办事,切实发挥社区居委会服务人民群众的积极作用。 一、工作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共五天,每天工作时间为:上午8:30至11:30,下午1:00至4:30。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有事请假。 二、社区干部必须按时签到考勤,工作时间不得缺岗漏岗,有事外出应向社区主要领导请假,并在社区日志中写明外出原因。 三、社区干部因公出差,开会,次日可补考勤。双休日或业余时间因事加班,可做串休休息。 三、请假一天的需提前向社区书记请假,两天以上向街道主管领导请假,批准后方可休息。 四、社区干部一个月内无故连续旷工3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10天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劝退或解聘。 五、考勤情况作为社区干部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社区干部个人连续缺岗三次以上者,年终考核为不称职。 本制度从即日起开始试行 xx街道社区干部签到制度 一、签到在每天8。30时结束,迟到、休息、旷工由值日人员做好分类统计,按月进行汇总并予以公布。 二、签到需注明工作内容、离岗、下委需写明去向,不能按时到岗要向值日人员说明情况,由值日人员做好登记。 三、不签到者按旷工处理。 三、值日人员安排。社区副书记、副主任、委员轮流值日,值日人员应详细准确做好记录。 第二篇:梧桐街道办事处干部职工考勤制度梧桐街道办事处干部职工考勤制度 为加强组织纪律性,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执行力,特制定如下考勤制度。 一、上班工作规定 1、自觉遵守统一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工作岗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超过规定上班时间30分钟未到岗的,视为迟到,早于规定下班时间15分钟离岗的,视为早退(上班时间:早上8:00-11:30;下午2:30-5:30)。 2、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因工作外出或上班时间需要离开工作岗位的,要向所在组室负责人报告,各组室负责人外出的要向街道主要领导报告。 3、日常考勤实行签到,由党政办指定专人负责,党政班子成员带班监督。在职人员到岗时到党政办签到,任何人不得代签,凡发生代签行为,双方视作旷工一天处理。党政办每月5日前将上月考勤情况汇总,报街道主要领导审阅后张榜公布。 4、实行不定时查岗制度,由街道主要领导或党政办负责对各组室、各社区不定时查岗。 5、下社区期间考勤由分管领导及社区联系点领导负责,没有安排下社区的人员,由党政办统一考勤。 6、上班期间衣饰整洁,仪表端庄,接待群众热情大方。 二、请假规定 1、干部职工在工作时间因事需要请假,个人先写请假条,报领导审批,并将假条交党政办备查。干部职工请假一天以内由分管领导审批,一天以上由书记或主任审批,副科级以上干部和1 支书请假离开冷水滩一律由书记批准。确有急事不能提前请假者,可电话请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2、因病请假一个星期以上须凭医院出具证明。 3、请假者假满后需续假的应补办请假手续,未补办请假手续又不按时到岗者,按旷工处理。 4、婚假、产假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 1、每次大会单独考勤,不准缺席。 2、大会请假由主持会议的书记或主任审批,其它分管领导主持召开的工作会议,由分管领导审批。 3、无故不参加党工委、办事处组织的集体活动及突击任务的,视作旷工。 四、奖惩规定 1、考勤情况由党政办备案,作为年度考核、奖惩依据。 2、每迟到或早退一次扣10元,当月累计三次迟到、早退作旷工一天处理,每旷工一天扣50元,全年累计旷工十五天以上不发第13个月工资。 3、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按《公务员法》的规定予以辞退。 梧桐街道办事处 2010年3月3日 第三篇:街道机关考勤制度机关考勤制度 为切实加强机关作风建设,营造优良的工作环境和工作秩序,提高机关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确保各项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订如下考勤制度。 一、点名签到制度 1、凡在办事处领取工资或补助的机关工作人员,一律参加点名和签到。 2、点名:每周一上午9:10点名召开例会;签到:星期一下午及星期 二、 三、 四、五每日两次签到,上午9:10前和下午(冬季)17:00后、(夏季)17:30后,采取指纹机签到方式。 3、不参加点名和签到两次、视为旷工一天,迟到或早退5次视为旷工一天。 4、党政办将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出勤情况,发现无请假手续不在岗视为旷工。 二、请销假制度 1、因病、因事必须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一律填写请假审批表。请假一天,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部门领导审批签字;一天以上必须经主要领导审批签字。假期结束后,分别向审批签字领导销假。 2、没有特殊情况,不得电话请假或捎假,凡请假手续不-1- 完备者,按旷工处理,因病请假,应出据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及病历,否则视为事假。 3、因公外出、参加会议视为正常出勤,但外出前必须向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告知去向,并填写外出报告单。 三、违反制度处罚办法 1、一个月中点名、签到缺一次或迟到早退一次,扣发当月点名奖,并每次扣20元。 2、旷工一天扣发两天工资及补助150元。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报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辞退。 3、请病假一天,保留基本工资,扣除当天补助30元;因事请假(除本人或直系亲属婚、丧、嫁、娶、产及经批准的学习考试外),按天扣除工资和补助75元。 4、全年累计点名、签到迟到或早退10次以上、或无故不参加点名、签到15次以上,事假超过15天或病假超过30天,取消参加各种评先评优资格,并扣发年终奖金。 5、各部门负责人,对部门人员旷工及擅自离岗行为应及时向分管领导和党政办报告,否则抽查时发现以上情况的,对各部门负责人每次扣发50元工资。 6、负责点名的工作人员须在当日点名记录上签字,不得循私舞弊,否则,与当事人同样处罚。 四、其他 1、每月月初,由党政办统计、公布上月出勤情况。应当扣发工资和给予的加班补助,由党政办报分管领导经主管领导审批后通知财政科执行。 2、非工作日,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加班、公休日值班及正常值夜班人员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以分管部门领导及主要领导签字审批为准,按季度结算发放。 3、本《考勤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xxxxx街道考勤制度xxxxx街道办事处考勤制度 (试行) 为适应我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需要,全面提高街道和社区的服务、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量化绩效考核办法,根据xxxxx人社发[2012]7号《关于印发的通知》精神,结合xxxxx街道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制度适用的范围 街道科级领导干部、非领导职务人员、区直下派人员(含兼任街道综治办副主任的公安系统派驻人员)、社区工作站站长及具备公职身份的工作人员。 二、考勤责任部门 xxxxx街道成立绩效考核委员会,绩效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群工作办公室。日常考勤工作和指纹机的管理由综合办公室负责。 三、考勤具体内容 第一条正常工作日作息时间为。上午9点至12点,下午1点半至5点;午休时间为中午12点至下午1点半。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因节假日时间安排需调整工作时间的按综合办公室相应通知执行。 第二条全体机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自觉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岗位,上班时间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1 情。 第三条机关人员一律实行上下班指纹识别签到制度,每天签到两次,早晚各一次。如遇休息日或节假日需统一加班时,按照正常上班进行考勤。 第四条在规定的时间内上下班为准时,超过上班时间30分钟以内报到者为迟到,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处理;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为早退,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处理。 第五条机关人员因故不能到岗须提前请假。无故不进行指纹登记、未请假无故不上班、未经批准擅自不到岗或离开工作岗位者,按旷工处理。 第六条机关人员每天须先到本单位进行指纹识别报到,因公出差、开会及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单位报到的需请假。 关于病假: 凡因病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请假半天以内,可由室(部)科长批准;请假1-3天以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请假超过3天,需持医院诊断意见,由党政主要领导批准。同时需提交各层级领导签字的请假条,报综合办公室备案登记。 凡请病假30天以上,需持医院诊断意见,由街道领导班子成员集体研究审批。 关于事假: 遇有特殊情况,且必须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去处理的,需要请事假,请假1天以内,可由室(部)科长批准;请假3天以内,应由主管领导批准;请假超过3天,须经党政主要领导批准。同时需提交各层级领导签字的请假条,报综合办公室备案登记。 因公请假的可做销假处理,无请假条按旷工处理。 第七条特殊情况不能当面请假的需电话请假,经批准,到岗之后在3个工作日内补办假条。请假到期后若不能到岗,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到岗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续假条。 第八条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到社区、驻街单位或上级机关办事,要告知室(部)科长;各科长外出办事,须告知主管领导。 第九条年休假须填写年休假审批单,经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字后,送人事干事备案。休假天数及待遇,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机关工作人员凡符合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条件的,准许按规定休假;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做产前检查、哺乳期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对婴儿进行哺乳(含人工喂养),其劳动时间认定按照国务院2012年4月28日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以签到制度做辅助考勤手段,对于街道召开的全体干部会议,机关人员未按时到达会场视为迟到,未经允许不到会视为旷工半天。凡外出开会、参加活动,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并报综合办公室考勤备案。 第十二条对街道召开的其他会议,与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提前履行请假手续: (一)党工委会议、民主生活会的与会人员必须事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因故缺席会议的领导班子成员,会后要指定专人及时向其汇报或传达会议内容。 (二)机关工作人员会议的与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向组织召开会议的主管领导请假。 (三)未经会议主管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允许替会。 (四)会议请假需提前报综合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每季末综合办公室要将当季考勤情况进行分数核算和汇总,并将结果转交到绩效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党群工作部)。每季度的考勤结果作为当季绩效考核评分依据。量化分值为7分,迟到早退者每次扣1分,每旷工半天扣1.5分,事假每半天扣0.5分。每季度,旷工累计超过3天的,或病、事假累计超过10天的,取消其参加当季绩效考核资格。 第十四条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各部(室)要全力配合绩效考核委员会做好考勤相关工作。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要抓好分管部门和科室人员考勤工作,全面掌握部门人员的出勤情况,严格审查请假条件,对不符合请假条件的人员坚决不予审批,努力营造团结务实的工作氛围。 第十五条为严肃考勤制度,绩效考核委员会将按期对各部门的出勤情况进行公示,街道纪工委对机关全体人员的出勤情况作不定期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不定期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全体机关人员要严格遵守考勤纪律,在考勤过程中,若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蓄意更改考勤结果的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当事人当年参评三档及三档以上考核成绩的资格,情节严重者,将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xxxxx区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办法(试行)》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此项制度作为街道工作人员绩效考核评分依据,由绩效考核委员会负责最终解释。 xxxxx街道绩效考核委员会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 第五篇。税务局干部考勤制度第一条为了保障工作秩序,进一步规范考勤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劳动人事部门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干部考勤是年度考核、评奖、晋升和推选先进工作者的重要依据,必须严肃对待,做到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条考勤对象。x县国家税务局全体干部、职工。 第四条各单位干部、职工采用考勤机打卡制度。 ㈠考勤要专人负责、每日记录。各单位必须将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的《月考勤汇总表》、《未考勤刷卡说明表》、请假条及其他证明资料(如:病历证明)在次月5日前上报县局人监科。 ㈡干部职工每天上、下班以及值班到岗,均需打卡(除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外),中途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㈢执行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规定的国家机关上下班时间(下称规定时间)。 1、迟到。比规定上班时间晚到。 2、早退。比规定下班时间早走。 ㈣干部职工应亲自打卡,如果委托他人代为打卡,受托人按违纪处理,委托人作旷工处理。 第五条事假 干部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在休息日和其他假期内安排处理的,可请事假,但必须严格控制干部请假时间。 ㈠副科以上中层干部由分管副局长、局长审批;直属单位、机关各科室一般干部3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超过规定时间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经县局领导(下同)批准,才能离开岗位。 ㈡如遇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事后两天内必须补办手续,并经县局认可,否则作旷工处理。 第六条病假 干部因病不能坚持上班,可请病假。 ㈠请病假一律由医院出具证明,就诊或病假3天之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超过3天,审批手续参照事假审批权限执行。 ㈡除急病外,病假未经领导批准擅自离开岗位,视作旷工。 ㈢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第七条婚假 ㈠男、女双方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并按规定手续批准登记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㈡男、女双方达到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并按规定手续批准登记结婚的,可请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如配偶在外地,需要在外地结婚者,另给往返路程时间。 ㈢探亲假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㈣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㈤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㈥婚假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经县局批准,才能离开岗位。 第八条丧假 ㈠直系亲属、岳父母或公婆去世,可请丧假3天。 ㈡需到外地料理前款所指丧事的,往返路程时间另加。 第九条产假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其产假假期按下列情况确定: ㈠正常分娩者,产假90天,其中产前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90天之内。 ㈡提前或超期分娩的,均按90天计算。难产或双胞胎的,增加产假15天。 ㈢妊娠不满3个月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根据医务部门证明给予产假20天;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50天;7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㈣符合计划生育条件怀孕的女干部,工作时间进行产前检查视为出勤。 ㈤女方晚婚晚育,男同志可享受护理假5天,如属难产的,男同志可请护理假7天。 ㈥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干部,未采取节育措施(采取措施又怀孕流产的由妇产科证明除外)造成引、流产的,视作病假处理。对抚育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干部、职工,每天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为三十分钟,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每多生一胎增三十分钟计算,往返时间另加。 第十条年休假 ㈠年休假的假期 ⑴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3天; ⑵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7天; ⑶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 ⑷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15天; ⑸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20天。 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再(或减半)享受年休假: ⑴上年考核不称职(不合格); ⑵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 ⑶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 ⑷当年病、事假相加超过40天; ⑸当年产假超过90天的; ⑹符合享受探亲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其年休假时间减半; ⑺当年享受了年休假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上述⑵⑶⑷⑸款规定期限的,则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㈢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的周年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当年年休假当年享受,不能跨年使用。 ㈣年休假假期包括公休假日,不包括法定假日。如年休假分 段使用时不遇公休假日的,其享受年休假假期中包含公休假日的天数。 ㈤年休假先由干部事前提出休假申请,由所在单位领导根据工作需要给予安排休假,并报人监科备案。 第十一条探亲假 ㈠父母在外地的(指x市以外的)未婚干部,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假,或者干部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假期为45天。 ㈡父母在外地的(指x市以外的)已婚干部,每四周年可探亲一次,假期为20天;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结婚当年已探过父母的,四年从下一年开始计算。 ㈢夫妻分居两地(按行政区划不属同一县的),每年可享受探 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㈣在当年因其他事情已经和家属团聚过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㈤当年享受年休假的,探亲假减半。 ㈥探亲假计算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不包括往返路程时间。 ㈦探亲假期间结婚的,不再另给假期。 ㈧探亲假期间如遇丧事,假期不再另给。 ㈨结婚、离婚当年,不享受探亲假。 第十二条公出 一般干部公出办事,须事先向所在单位负责人报告,负责人不在的应向内勤或其他人员说明情况及去向;单位副职公出办事,应向所在单位正职或负责人报告;正职或负责人公出办事应向分管副局长报告,并告诉所在单位副职;正副局长公出办事,应相互告知。 第十三条旷工 目无组织纪律,未经领导同意,擅自离开岗位的作旷工处理。 下列情况视为旷工: ㈠迟到、早退一次超过两小时视为旷工半天。 ㈡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事假未经批准擅自休息的。 ㈢持假证明休病假,经查证属实的。 ㈣不服从组织调动,经教育不到新岗位工作的。 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全年累 计超过30天的,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予以辞退。 第十四条工资待遇 ㈠符合年休假、婚假、丧假及产假中的护理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㈡产假期间基本工资、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等津补贴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并按实扣发月奖、岗位考核奖及其他各种奖金。 ㈢规定的探亲假期内,按照本人基本工资标准发给工资,不包括奖金。职务岗位津贴全额发给。 ㈣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㈤事假期间的工资按下列规定扣发。当年事假累计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工资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21;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以上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不予扣发。 ㈥凡连续或月累计病、事假15天(按实际工作日计算)以上者,扣发当月月奖及其他各种奖金。 ㈦全年累计病、事假满1个月(按实际工作日计算),岗位责任奖及其他各种奖金按实扣发。 ㈧除产假外其他假期,凡当年累计超过6个月以上的,当年不能计算正常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也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但前后的考核年限可以累计计算。 ㈨全年累计旷工3天以上者,扣除当月月奖外,再扣发1个 月年度考核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7天者,除扣奖金外,实行待岗。 第十五条以上所述时间,均包括本数。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制度有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19页 共19页-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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