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问责及奖惩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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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问责及奖惩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落实岗位责任制和健全项目部管理人员监督机制,强化领导干部工作责任心,督促各级管理人员忠于职守,减少或杜绝各类失职行为,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我项目特制定本制度。完善奖惩机制,做好绩效考核,是化解工程项目履约风险的有效措施。项目管理的实践证明,科学完善的绩效考评机制既能够发挥过程监督的作用,又能够调动项目全体员工的主观能动性与管理意识,为企业创造最大的经济效益。将主要指标的完成与项目管理者个人收入挂钩,充分调动项目管理者和参与者的积极性。对在施工过程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给予重奖,对施工中不负责任造成损失的人员进行重罚,由此形成“千斤重担众人挑,人人头上有指标”的工作局面,使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贯穿于工程项目履约风险。制定严格、细致的质量奖罚制度,完善工程质量的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二条问责制度释义 问责制度是指对项目部管理人员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由于失职(不作为、不当作为或乱作为)或违法违纪,导致工作失误,经济损失、劳动纠纷和质量、安全、环境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后果,损害项目部和员工合法权益或者损害企业在社会上的声誉和形象的,予以追究责任的一种制度。 第三条适用范围 项目经理、项目书记、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程师及项目部各部门及各施工队伍,发生失职、违法乱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必须追究责任的,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追究责任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谁主管,谁负责”和事故(问题)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批评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对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严重过失并造成不良后果的领导干部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条追究责任方式 一、自我问责。主动检讨、道谦、请求组织处理、请求辞职等。 二、组织问责。由项目部相关领导小组进行查处,或交由公司查处。 第六条对责任人员的处理方式及程序 1、处理方式(1)主要处理方式 责令书面检查、警告、通报、批评、记过、调职、降职、撤职、留用查看、解除劳动合同。 (2)辅助处理方式部分或全额赔偿损失。 主要处理方式只可以选择一种;辅助处理方式配合主要处理方式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 2、处理程序 责任事件发生后,由项目部各相关责任人发出问责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向项目部作出书面说明。据此,由项目部牵头,会同项目部相关领导小组进行调查、核实后,出具调查报告,依据事件事实和影响,按照该制度的相关条款提出处理意见,根据其管理权限,分别由项目部或公司作出处理决定。 第七条经济损失责任界定 一、因失职或违法违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上的为重大责任; 二、因失职或违法违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下3万元以上的,为严重责任; 三、因失职或违法违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的,为较重责任; 四、因失职或违法违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为一般责任; 第八条安全事故责任界定 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确定的等级界定;一级事故为重大责任、二级事故为严重责任、三级事故为较重责任、四级事故为一般责任。 第九条质量事故责任界定 一、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返工费用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为重大责任; 二、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返工费用金额在5万元以下2万元的,为严重责任; 三、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返工费用金额在2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的,为较重责任; 四、造成返工费用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为一般责任。第十条其他事故责任界定 一、事故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为重大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游行、静坐、到省区甚至中央群体上访、被新闻媒体曝光报道、公司被记入不良行为名册或被降低企业资质等级等) 二、事故(问题)在社会上成不良影响的,为严重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多次到当地行政部门或政府投诉、上访、被当地报纸点名报道、或被当地主管部门、上级领导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等); 第十一条如发生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之外的其他责任事故,参照上述条款界定。 第十二条责任追究 一、负重大责任的第一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留用察看;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并分别处以造成经济损失50%-100%的赔偿。对次要责任人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并处以造成经济损失50%的赔偿。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二、负严重责任的第一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撤职。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留用察看。并分别处以造成经济损失40%-100%的赔偿.对次要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直至降职,并处以造成经济损失40%以下的赔偿。 三、负较重责任的第一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直至降职。对主要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直至降职。并分别处以造成经济损失30%-100%的赔偿,对次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并处以造成经济损失30%以下的赔偿。 四、对负较重责任的第一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调职处分。对次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并分别处以造成经济损失20%-100%的赔偿,对次要责任人给予行责令书面检查直至行政警告处分,并处以造成经济损失20%以下的赔偿。 第十三条对设备、材料、周转材料等管理不严,发生丢失、被盗现象的,责令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并给予行政处分或处以造成本次经济损失60%的赔偿,对主要责任人处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处丢失、被盗物资价值5倍以下的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阻碍、干涉调查处理、拒绝接受调查或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问题对象,参照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从重从严处理。 第十五条所有问责事件在查处终结后,应书面形式上报公司。第十六条奖励形式 一、对员工个人:①大会表扬;②奖金奖励; 二、对专业分包单位:①大会表扬 ②申请集团公司表扬、备案 三、对各施工队伍①通报表扬 ②申请集团公司表扬、金牌劳务队称号第十七条项目部负责追究情况的资料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工作。 第二篇:工程质量问责及奖惩制度工程质量问责及奖惩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落实岗位责任制和健全项目部管理人员监督机制,强化领导干部工作责任心,督促各级管理人员忠于职守,减少或杜绝各类失职行为,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结合公司《员工奖惩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完善奖惩机制,做好绩效考核,是化解工程项目履约风险的有效措施。项目管理的实践证明,科学完善的绩效考评机制既能够发挥过程监督的作用,又能够调动项目全体员工的主观能动性与管理意识,为企业创造最大的经济效益。将主要指标的完成与项目管理者个人收入挂钩,充分调动项目管理者和参与者的积极性。对在施工过程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给予重奖,对施工中不负责任造成损失的人员进行重罚,由此形成“千斤重担众人挑,人人头上有指标”的工作局面,使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贯穿于工程项目履约风险。制定严格、细致的质量奖罚制度,完善工程质量的激励约束机制。贯彻“精神奖励与物资奖励”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贡献大小实施奖励,杜绝平均分配,严禁质量奖金挪作它用。根据现场施工质量情况,给以不同的处罚和奖励。质量处罚以教育和预防为主。根据质量事故的等级,对不同质量责任人进行不同程度的经济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对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二条问责制度释义 问责制度是指对项目部管理人员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由于 失职(不作为、不当作为或乱作为)或违法违纪,导致工作失误,用人失察、经济损失、劳动纠纷和质量、安全、环境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后果,损害项目部和员工合法权益或者损害企业在社会上的声誉和形象的,予以追究责任的一种制度。 第三条适用范围 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程师、项目生产经理、工程科长;项目部各部门及各施工队伍,发生失职、违法乱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必须追究责任的,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追究责任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谁主管,谁负责”和“事故(问题)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批评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对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严重过失并造成不良后果的领导干部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条追究责任方式 一、自我问责。主动检讨、道谦、请求组织处理、请求辞职等。 二、组织问责。由项目部相关领导小组进行查处,或交由公司查处。 第六条对责任人员的处理方式及程序 1、处理方式 (1)主要处理方式 责令书面检查、警告、通报、批评、记过、调职、降职、撤职、留用查看、解除劳动合同。 (2)辅助处理方式 部分或全额赔偿损失。 主要处理方式只可以选择一种;辅助处理方式配合主要处理方式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 2、处理程序 责任事件发生后,由项目部各相关责任人发出问责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向项目部作出书面说明。据此,由项目部牵头,会同项目部相关领导小组进行调查、核实后,出具调查报告,依据事件事实和影响,按照该制度的相关条款提出处理意见,根据其管理权限,分别由项目部或公司作出处理决定。 第七条经济损失责任界定 一、因失职或违法违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上的为重大责任; 二、因失职或违法违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下3万元以上的,为严重责任; 三、因失职或违法违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的,为较重责任; 四、因失职或违法违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为一般责任; 第八条安全事故责任界定 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确定的等级界定;一级事故为重大责任、二级事故为严重责任、三级事故为较重责任、四级事故为一般责任。 第九条质量事故责任界定 一、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返工费用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为重大责任; 二、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返工费用金额在5万元以下2万元的,为严重责任; 三、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返工费用金额在2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的,为较重责任; 四、造成返工费用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为一般责任。 第十条其他事故责任界定 一、事故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为重大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游行、静坐、到自治区甚至中央群体上访、被新闻媒体曝光报道、公司被记入不良行为名册或被降低企业资质等级等) 二、事故(问题)在社会上成不良影响的,为严重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多次到当地行政部门或政府投诉、上访、被当地报纸点名报道、或被当地主管部门、上级领导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等); 第十一条如发生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之外的其他责任事故,参照上述条款界定。 第十二条责任追究 一、负重大责任的第一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留用察看;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并分别处以造成经济损失50%-100%的赔偿。对次要责任人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并处以造成经济损失50%的赔偿。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二、负严重责任的第一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撤职。对主 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留用察看。并分别处以造成经济损失40%-100%的赔偿.对次要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直至降职,并处以造成经济损失40%以下的赔偿。 三、负较重责任的第一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直至降职。对主要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直至降职。并分别处以造成经济损失30%-100%的赔偿,对次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并处以造成经济损失30%以下的赔偿。 四、对负较重责任的第一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调职处分。对次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并分别处以造成经济损失20%-100%的赔偿,对次要责任人给予行责令书面检查直至行政警告处分,并处以造成经济损失20%以下的赔偿。 第十三条对设备、材料、周转材料等管理不严,发生丢失、被盗现象的,责令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并给予行政处分或处以造成本次经济损失60%的赔偿,对主要责任人处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处丢失、被盗物资价值5倍以下的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阻碍、干涉调查处理、拒绝接受调查或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问题对象,参照第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从重从严处理。 第十五条所有问责事件在查处终结后,应书面形式上报公司。第十六条奖励形式 一、对员工个人: ①大会表扬; ②奖金奖励; 二、对专业分包单位: ①大会表扬 ②申请集团公司表扬、备案 三、对各施工队伍 ①通报表扬 ②申请集团公司表扬、金牌劳务队称号 第十七条项目部负责追究情况的资料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工作。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项目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工程质量事故责任问责制度以及奖惩制度太原东山王封煤业有限公司 工程质量事故责任问责制度以及奖惩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落实岗位责任制和健全管理人员监督机制,强化领导干部的工作责任心,督促各级管理人员忠于职守,减少或杜绝各类失职行为,提高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完善奖惩机制,做好绩效考核,是化解工程项目履约风险的有效措施。项目管理的实践证明,科学完善的绩效考评机制既能够发挥过程监督作用,又能调动项目全体员工的主观能动性与管理意识。充分调动项目管理者和参与者的积极性。对在施工过程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给予重奖,对施工中不负责任造成损失的人员进行重罚,由此形成“千斤重担众人挑,人人头上有指标”的工作局面,使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贯穿于工程项目履约风险。制定严格,细致的质量奖罚制度,完善工程质量的激励约束机制。贯彻“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贡献大小实施奖励,杜绝平均分配,严禁质量奖金挪作它用。根据现场施工质量情况,给予不同的奖励与处罚。质量处罚一教育和预防为主。根据质量事故的等级,对不同程度的经济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对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二条问责制度释义 问责制度是指对项目部管理人员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由于失职(不作为,不当作为或乱作为)或违法违纪,导致工作失误,用人失察,经济损失,劳动纠纷和质量,安全,环境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后果,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和在社会上的声誉和形象的,予以追究责任的一种制度。 第三条追究责任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谁主管,谁负责”和“事故(问题)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批评教育部放过”的原则,对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严重过失并造成不良后果的领导干部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条追究责任方式 一、自我问责。主动检讨、道歉、请求组织处理、请求辞职等。 二、组织问责。由公司相关领导小组进行查处。第五条对责任人员的处理方式及程序 一、处理方法(1)主要处理方法 责令书面检查、警告、通报、批评、记过、调职、降职、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2)辅助处理方法部分或全额赔偿损失。 主要处理方式只可以选择一种。辅助处理方式配合主要处理方式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 二、处理程序责任事故发生后,由项目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发出问责通知书,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部门做出书面说明。据此,由主管部门牵头,会同上级部门相关领导小组进行调查、核实后,出具调查报告,依据事件事实和影响,按照该制度的相关条款提出处理意见,根据其管理权限,由上级部门做出处理决定。 第六条经济损失责任界定 一、因失职或违法违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为重大责任。 二、因失职或违法违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为严重责任。 三、因失职或违法违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为较重责任。 四、因失职或违法违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为一般责任。 第七条安全事故责任界定 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确定的等级界定:一级事故为重大责任、二级事故为严重责任、三级事故为较重责任、四级事故为一般责任。 第八条质量事故责任界定 一、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返工费用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为重大责任; 二、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返工费用金额在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为严重责任; 三、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返工费用在5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的,为较重责任; 四、造成返工费用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为一般责任。第九条其他事故责任界定 一、事故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为重大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被新闻媒体曝光报道、公司被记入不良行为名册等); 二、事故(问题)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为严重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被当地报纸点名报道、或被当地主管部门、上级领导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等)。 第十条如发生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之外的其他责任事故,参照上述条款界定。 第十一条责任追究 一、负重大责任的第一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留用察看;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并分别处于造成经济损失50%—100%的赔偿。对次要责任人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并处以造成经济损失50%的赔偿。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二、负严重责任的第一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撤职。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直至留用察看。并分别处以造成经济损失40%—100%的赔偿;对次要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直至降职,并处以造成经济损失40%以下的赔偿。 三、负较重责任的第一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直至降职。对主要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直至降职。并分别处以造成经济损失30%—100%的赔偿,对次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并处以造成经济损失30%以下的赔偿。 四、对负较重责任的第一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调职处分。对次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并分别处以造成经济损失20%—100%的赔偿,对次要责任人给予行责令书面检查直至行政警告处分,并处以造成经济损失20%以下的赔偿。 第十二条对设备、材料、周转材料等管理不严,发生丢失、被盗现象的,责令第一责任人书面检查,并给予行政处分或处以造成本次经济损失60%的赔偿,对主要责任人处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处丢失、被盗物资价值5倍以下的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阻碍、干涉调查处理、拒绝接受调查或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问题对象,参照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从重从严处理。 第十四条所有问责事件在查处终结后,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 第十五条奖励形式 一、对员工个人;①大会表扬;②奖金奖励。 二、对专业分包单位;①大会表扬;②申请集团公司表扬、备案。 三、对各施工队伍;①通报表扬; ②申报集团公司表扬、金牌劳务队称号。 第十六条主管部门负责追究情况的资料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工作。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第三章附则 本制度由东山王封煤业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四篇:质量管理问责制度质量管理问责制度 为了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强化医院管理,进一步提高业务、行政、后勤管理水平,促进医职人员恪尽职守、依法行医,提高医疗技术水平,根据、、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岗位问责制 第一条管理岗位问责制。是对医院各类管理岗位相关负责人,主要包括领导、主管领导、直接负责人等,在所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导致影响医院管理质量、医疗质量、护理质量,损害患者合法权利,给医院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进行岗位管理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二条管理岗位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管理岗位责任: 1、不认真执行院部、院党委的有关文件规定、决策和工作任务,不落实上级决定的事项、影响政令通畅,对科室(部门)管理不力,工作不务实,导致工作目标任务不能完成的。 2、重要工作违反决策程序,主管盲目决策,造成重大政治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3、在行政工作中,不按照规定或超越权限违规办理或对符合规定不予办理的;对职工的合理化建议、普遍性意见不认真研究、答复、处理造成工作损失的。 4、管理不严,对下属部门或人员管理监督不力,导致其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医疗事故、引发医疗纠纷事故后果严重、发生不正之风造成恶劣影响的。 5、虚报、假报、迟报、漏报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6、在抵御各种自然灾害,处置重特大事故以及在防治重大疫情中未按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有效处理,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7、违反医德规范,服务态度恶劣,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违反行业“八不准”纪律,在医疗服务和医药购销中存在不正之风的; 在诊疗过程中出具虚假的报告、诊断及伤、病、残证明等;工作不合作,互相推诿,影响正常业务开展;闹不团结,互相诋毁,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违反,私自到院外参加诊疗活动的。 8、违反的规定,不履行医院向社会承诺,造成严重后果。 9、不严格执行、、不认真执行医院会计核算、内部会计稽核制度,致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失于监控的。 对于医院重大投资的医疗经营活动跟踪监督措施不落实,造成经济损失的。 违反物价政策,不执行,严重损害病人利益,造成医院经济损失,在社会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10、其他应追究管理岗位的行为。 第三条病人及家属投诉、职工检举、反应工作考核以及在实际工作中发现的应进行管理岗位问责行为。由院纪委,人事科调查核实并对管理岗位问责对象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在追究问责对象管理岗位责任时,应当区别初犯、重犯、屡犯及责任轻重等情况,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求人”的政策。根据管理过错事实和职责情况,准确界定相关人员所应承担的具体责任,依法对直接负责人、直接领导、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处理。责任追究方式包括诫勉谈话、绩效考核扣分、书面告诫、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纪律处分、责令辞去领导职务、调整工作岗位、建议免职或辞退等。 第五条被问责的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1、不配合、干扰、阻碍对其管理岗位过错行为进行调查; 2、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第六条对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的问责行为,且责任人认错态度好并能认真整改的,可免于问责;对由于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结果的,可不予问责。 第七条问责工作由党负责执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 第五篇:工作质量问责制度2工作质量问责制度 一、目的: 为进一步增强各级员工的责任心,减少工作失误给公司带来的损失,特制订本制度。 二、范围: 适用于从业务接单到成品出货、以及客户使用的全过程中,由于工作失误,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可见损失,或对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带来的隐性损失。 三、事故分类: 1、产品质量事故损失(1000元以上):由于工作失误,导致---客户退货;各种原因产生的制程批量不良,产生返工、报废;仓库发货少数、多数;操作不当导致产品/物料受损等。损失计算方法:外部客户退货或扣款损失,按实际应收款价值计算损失金额;内部生产过程的不良,按原料重量*0.8元计算损失金额。 2、公司经济利益损失(1000元以上):由于工作失误,导致---公司财产损坏、遗失;成本额外浪费;重大决策失误导致可见利益受损;大型设备验收1个月未投入生产等。损失计算方法:财务部按实际发生额计算。 3、隐性损失。由于工作失误,导致---客户投诉;未按时按要求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造成交期或工作进度延误、影响总体工作质量;公司利益可能受损但被别人及时发现;出现质量、安全事故不按规定提交检讨报告等。 四、责任赔偿标准: 1、产品质量事故损失或经济利益损失:损失的赔偿标准统一确定为损失总额的20%。主要责任者(问题产生部门)和次要责任者(问题经手部门)分担比例为6:4;如有两个次要责任部门为4:3:3。 2、损失的赔偿,一般应追究到个人责任,最高赔偿不超过200元。集体计件工资制的责任人为单位(部门、车间、班组)全体员工,最高赔偿不超过500元。 3、同一质量问题,一个月内连续出现3次,则车间现场主管承担连带责任,按此次损失金额的5%赔偿,最高不超过500元。如为长期存在的问题,车间主管应承诺改善完成日期,承诺期间暂不赔偿,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 4、隐性损失。当月内初次发生工作失误带来隐性损失,责任人乐捐50元/次;再次发生,责任人乐捐100元/次。 第23页 共23页-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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