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章制度的立法完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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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立法完善 (山西财经大学) 摘要。行政机关负责人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行政的一个重要议题。2015年入法以来,在立法上存在诸多的问题,所以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立完善,可以提高司法资源利用率,节约社会资源。 关键词: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立法 2015年新《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和实施,是我国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进行规定。对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完善,既能够保障司法权威,又可以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的建设。 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立法上存在的问题 新《行政诉讼法》的颁布与。。施,以期达到公平合理的行政审判模式。各地同时也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地方性法规。然而,我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现状不容乐观,截止到目前还没有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作出统一的规定,同时不同的地方法规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规定也存在很大差异。 (1)行政负责人概念界定不一 由于没有明确统一的定义以及规定,在“出庭负责人”的概念界定上就出现很大的歧义,暴露出各地对行政负责人的概念界定的指规范上的各不相同。对于“负责人”的概念更是存在较大差异,具体可分为三类:第 一、所属单位的正职负责人,负责全局总揽工作。第 二、行政机关的正职领导人和各部门的分管副职领导;第 三、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从目前行政负责人制度的实施来看,一旦需要参加应诉,大部分的观点都是倾向与机关部门的法定代表人或“一把手”。 (2)应出庭案件的类型不一 在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前,对于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该强制出庭还是提倡出庭,大多数的学术观点都是肯定肯定后者。从案件类型的数量上进行了降序统计,第一是“对执法活动进行干扰以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诉讼案;第二是本年度的第一例行政诉讼案件;第三是根据上级要求进行行政负责相关人进行应诉的案件;第四是同级别法制机关、服役机关以及法院要求进行出庭应诉的案件。从高到低的案件分类情况,可以清晰的看到三点现象,分别是缺乏实际的操作、缺失合理性的依据以及严重复用的现象。 (3)出庭的具体要求不明确 从研究的规范性指导文件中得出一个共性规定,每年对于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出庭次数应该大于总行政诉讼案件的三分之一,但是这项规定存在很大的问题,第一,各地对于出庭应诉的数量标准没有统一,随意性太大。第二,从三分之一的这个比例上看,出庭的数量是相对比较少。第三,各地基数不一,参照三分之一的比例来说,如果本年度只有三件行政诉讼案件,那么行政诉讼负责人只需要参加一次应诉而已。 (4)负责人不能出庭的理由缺失 在新《行政诉讼法》中,针对行政诉讼负责人出庭的法定义务增加了关于出庭人的身份特殊性和不可抗拒的情况下,应当委托所属机关其他工作人员出庭应诉。此条例的增加是合理的,但是也存在了一些漏洞,并未对不能出庭的特殊性和利益进行一个界定,会造成其立法目的的偏离和实施效果的差强人意。 (5)不出庭法律责任模糊 对应应诉责任追究的方面是相当薄弱的环节,具体的表现为:第一,模糊的责任制度、在现有的行政应诉追究制度上,对未遵守行政应诉规定的行为进行“司法处分建议”,并未明确承担的责任,因而造成不清晰的应诉责任。第二,不明确的责任主体,行政机关、受委托组织以及工作人员都可以是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同时没有明确对于行政机关委托的人员是否需要出庭。第三,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在收到司法处分建议后,行政监察机关或政府机关上级有权在内部进行行政处分决定,但是司法机关是不能直接进行不出庭应诉的处分。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立法完善 (1)厘清行政负责人出庭的主体 细化“相应的工作人员”的界定,将非行政机关的直接负责人、主管以及分管负责人涉入其中,在行政机关正副负责人不能出庭时,作为一个优先选择项。这不仅完善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制度,同时加强了其实地落实操作的可靠性。 (2)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类型 在制定行政规章文件或进行司法解释过程中,整体将行政负责人可以划分为两类:一是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案件情况涉及主体特殊,例如被诉讼人是人大代表。而对于衡量重大程度的考量可以根据涉案人数、诉讼额度以及法律法规适应的负责程度。第 二、根据审核案件的具体情况,人民法院认为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可以及时合理的将行政纠纷化解,即可要求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参加出庭应诉活动。对于第二点应该加以重点规范,赋予法院对出庭应诉通知书,因而达到提升司法机关的地位,更好的要求行政负责人参加出庭应诉。 (3)明确出庭的具体要求 构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行为的指引规范。在制定具体的操作规则时,应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重心转移在各地个性化需求上。围绕“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的价值体现, 一、针对庭前、庭上、庭后列出具体的行为指导,在庭前,应当对做好充分准备,即对案件和相关法律进行详细的了解。在庭中,应当积极参与应诉,作出有实质性、针对性的意见或回答。在庭后,应当严格执行法院的裁判,深入研究法院的司法建议并落实到实处。 二、针对情况复杂的行政案件,涉及的具体情况难以预判,在出庭数量无需作僵化的数字要求,可以考虑从正面激励的角度给予规范。 三、针对出庭责任的监管上,建议在“高效出庭”与“出彩表现”两方面构建机制,不断完善和改进,同时对形式、要件、程序、追债主体进行细化,从整体上惩戒机制提高操作性。 (4)明确不能出庭的具体理由 无论“正当理由”还是“特殊情况”,都界定为不能出庭应诉的理由,不仅没有表述出具体的含义,而且还给不能出庭应诉的理由给予了一定的适用空间。对于上述问题可以采用司法审查和立法明确相结合的模式,产生互补的效应。首先由相关机关以书面的形式确定,进而给予法院审查的权利,实现“一理由一审查”模式。 (5)完善应出庭而不出庭的责任追究 发布具体且细化的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提出具体的细化建议如下:其一,对于行政机关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或拒绝出庭应诉的,可以适用警告、记过处分;其二,行政诉讼案件将会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时,行政机关负责人在接到法院通知后,没有提交正当理由拒绝出庭应诉的,以及仅派工作人员参加应诉的,可以适用记大过、情节严重的适用降级处分;其三,行政诉讼案件将会造成较极大影响时,甚至引起网络媒体的关注以及上级领导重视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仍有逃避或躲避的消极心理,甚至以行政手段干预司法审判的,情节恶劣的,可以适用撤职、开除处分。 参考文献: [1]江必新,完善行政诉讼制度的若干思考[j],中国法学,2013年,(01) [2]黄学贤,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机理分析与机制构建[j],法治研究,2012年,(10) [3]章志远,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立法面向问题研究[j],学习论坛,2012年,(10) 第二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则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机关及其局属单位。本规则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各单位的正职负责人和副职负责人。 第三条局系统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行政应诉工作。 第四条行政诉讼案件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出庭应诉。负责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被诉行政行为经办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 本年度有行政诉讼案件的单位,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得少于1次。 第五条下列开庭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单位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原告人数在十人以上的案件; (二)对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方案不服的案件; (三)因吊销行政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或者行政行为 致使公民丧失主要生活来源而引发的案件; (四)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将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五)案情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 (六)单位负责人认为需要出庭的其他案件第六条案件开庭审理前,单位负责人应当组织被诉行政行为经办部门和法制部门及时做好案情分析、答辩和提交证据、依据等应诉准备工作。 第七条各单位法制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被诉行政行为经办人员以及其他行政执法人员旁听案件审理。 第八条案件审结后,单位负责人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真研究、及时整改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单位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篇: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xxx公安局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出庭应诉工作,提高出庭应诉工作质量和水平,增强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促进公安机关进一步改善执法活动,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涉出庭应诉的案件指我局公安民警办理的经案件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 二、公安机关负责人是指该办案单位的主管局领导; 三、凡是我局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被提起行政诉讼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单位负责人、办案民警、法制民警必须到庭参加应诉工作; 四、公安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出庭应诉; 五、公安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应当做好下列应诉准备工作: (一)及时组织诉讼代理人,召集案件承办单位负责人和主办民警,研究应诉方案;调阅案卷,全面审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及规范性文件; (二)审阅并提交答辩状,有针对性地准备答辩提纲; (三)就出庭应诉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时与人民法院沟通。 六、公安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认真完成下列庭审阶段工作: (一)开庭审理前,公安机关负责人和诉讼代理人明确分工,落实相应职责; (二)庭审阶段,客观全面地阐述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积极配合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活动; (三)庭审结束时,认真查阅庭审材料,发现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不一致的,应当申请补正。 七、公安机关负责人和诉讼代理人应当尊重法庭,遵守法庭纪律,按时出庭应诉,做到着装规范,举止端庄,维护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 八、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案件审结后,法制部门应将卷宗材料装订成册归档,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撰写出庭应诉报告,送公安机关负责人审阅。 九、公安机关负责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组织其他民警参加旁听。 十、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xxx公安局二零一七年一月十日 第四篇:XX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XX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浙依组办〔2011〕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实际,现就全面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案件出庭应诉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重要性 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是指在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后,行政机关负责人按照本通知的要求,作为本单位的代表出庭参加人民法院依法组织的行政审判活动的行为。做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既有利于增强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也有利于促进一线执法人员增强工作责任心,改进工作作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从而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纠纷。建立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体现社会管理规律的要求,适应时代需要,符合人民意愿,有利于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也有利于解决实际问题,对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和创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和深远的意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在行政诉讼中积极做好出庭应诉工作。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范围和要求 (一)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范围。主要包括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等法定代表人、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或者行政分管负责人。以市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相关市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负责出庭应诉,重大案件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出庭应诉。 (二)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范围。下列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1.本单位每年度的第一件案件; 2.原告10人以上的案件; 3.社会影响较大、案情复杂或者对本行政机关执法活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4.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行政机关败诉、二审开庭审理的案件; 5.行政赔偿诉讼案件; 6.人民法院或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认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的案件。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社会关注度高或者认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更有利于化解争议的行政案件,可以建议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对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的建议应当认真对待,积极出庭应诉;不出庭应诉的,应当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书面说明情况。 (三)出庭应诉的相关要求 1.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以本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的第一责任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代理人共同出庭并负责行政诉讼的答辩、举证、质证等具体事务;行政机关负责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由本单位的副职代为出庭应诉。 2.按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因故不能按期出庭应诉的,应当在开庭5日前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书面说明理由,并抄告人民法院。 3.提倡和鼓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除规定应当出庭应诉外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规定应当出庭应诉外的行政诉讼案件未能出庭应诉的,应当指派本单位熟悉业务的其他工作人员出庭应诉,或者聘请律师与本单位熟悉业务的其他工作人员共同出庭应诉。 4.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较多或行政执法任务较重的行政机关,如本年度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超过10件的,其负责人至少出庭应诉2件,且每年应当至少一次组织本机关工作人员或行政执法人员参加行政审判旁听。 三、建立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机制 (一)建立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与市人民法院定期联系制度。为及时、准确掌握涉及全市行政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情况,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每月一次与市人民法院进行沟通联系,了解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和审理情况,并根据市人民法院提供的信息,做好月度总结梳理工作。每一季度初,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将上季度发生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汇总并抄告市人民法院核对确认。 (二)建立个案全程跟踪制度。被诉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有关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后,应当在3日内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后,应及时了解案情,并视情向应诉行政机关发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督促该行政机关做好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准备工作。案件审理中,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派专人旁听案件庭审过程,了解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 (三)建立行政诉讼案件备案登记和报告制度。行政机关收到案件审理结果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诉讼文书复印后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也要及时形成书面报告,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四)建立监督指导制度。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检查和监督指导,定期将相关情况向全市行政机关予以通报,并报告市政府。 四、加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和完善相应的工作机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从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和发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在防范诉讼风险、确保案件质量和解决行政争议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做好行政应诉出庭工作。在收到行政诉讼应诉通知书后,应诉单位负责人要及时听取情况汇报,组织人员认真研究案情,落实应诉工作各环节的责任人、具体职责以及相关要求,并仔细、及时审查答辩材料,严格把关;对规定应当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要亲自参与协调、出庭应诉。 (二)完善评议考核。市政府将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范围,根据各行政机关的案件数量、社会影响、人民法院裁判结果、纠纷解决情况等各种因素,结合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状况综合考量,作为依法行政考核指标之一,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每年的考核办法中予以确定。对连续两年达不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要求的,取消该行政机关当年度依法行政评优的资格。 (三)落实工作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对以本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工作责任。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出庭应诉、因未依法应诉或举证等导致行政案件败诉、未自觉履行人民法院裁判义务、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出庭应诉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或失职行为的,或者对本机关的行政败诉案件反映出来的问题未进行整改而导致因同类问题多次被人民法院判决败诉的,要给予通报批评,甚至行政问责;因上述原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五、附则 本通知印发后,《XX县区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暂行规定》(余政发〔2006〕28号)停止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四日 第五篇:XX市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规定【发布单位】 XX省XX市【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07-01-24【生效日期】 2007-03-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XX市 XX市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规定 第一条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强化行政机关首长法制观念,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XX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的意见》的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以本市范围内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出庭应诉工作。 第三条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包括: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市政府工作部门; (三)受市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直接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四)受市政府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第四条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机关首长是指本规定第三条所列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 第五条第五条行政机关首长是本单位行政出庭应诉的第一责任人,应自觉接受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 第六条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机关首长必须出庭: (一)本年度的第一件行政诉讼案件; (二)社会影响重大或者涉案标的金额巨大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人民法院或者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建议行政机关首长出庭的行政诉讼案件。 第七条第七条行政机关首长确因工作原因,不能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出庭应诉的,可由本单位的副职领导代为出庭应诉。 第八条第八条市政府工作部门、受委托的组织以市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其行政机关首长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出庭应诉。 第九条第九条行政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诉状副本、法院判决(裁定)书后,应当在3日内复印1份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第十条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列入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内容。考核采取平时抽查和年终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具体考核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本规定由XX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17页 共17页-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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