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侦查行为的证据法域考察.pdf
《视频侦查行为的证据法域考察.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视频侦查行为的证据法域考察.pdf(7页珍藏版)》请在咨信网上搜索。
1、61法学研究General No.153Tianjin Legal ScienceNo.1天2023年第1 期总第1 5 3 期法津学视频侦查行为的证据法域考察胡进(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法学系,天津3 0 0 3 8 2)摘要:视频侦查是以现代视频技术为手段,以视频设备为硬件基础,以收集证据、查明案情为诉讼目的刑事侦查行为。其诉讼法功能主要表现在实现其所收集的视频资料从证据向事实的转换。视频侦查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因视频技术的进步而具有明显的优势,但也应受到法律的规制。从这个角度出发,作为一种侦查取证行为,视频侦查不仅要解决“求真”问题,更要重视“求善”问题,即要以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为重要考察要素
2、实现法定功能,同时要以“同一性”认定为重要指向,使之更加符合诉讼价值,从而实现其证据法效能。关键词:视频侦查;同一性;证据法中图分类号:D922.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 6 7 4-8 2 8 X(2023)01-0061-07“视频侦查”这一概念最早是于2 0 0 7 年由浙江省刑侦总队在全国首次提出,得到了公安部的高度肯定和认可。自那时起,视频监控和视频追踪等技术应用在公安侦查工作中不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已基本建成的城区关键节点视频监控全覆盖和乡镇关键卡口要道视频监控初步覆盖的视频监控体系 2 ,视频侦查在公安刑事办案中所发挥的综合利用案发地点大量监控视频信息资源、精
3、准定位侦查区域、记录作案过程、锁定违法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定有效证据等 3 重要作用在不断凸显。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统计数据,自2013年至2 0 1 9 年,在所有刑事一审判决书中,证据中包含“视频侦查”“视频监控”的案件在持续高倍增长,2 0 2 0 年至2 0 2 2 年出现一定下降趋势,但总体上仍处于高位水平。而随着视频技术和监控水平的进一步发展,视频侦查在公安刑事办案实践中的普及应用已是不争的事实。而在证据规制方面,我国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基石的证据法体系近年来在不断完善,尤其是2020年7 月修改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正式规定了在侦查活动中视听资料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此背
4、景下,视频侦查在诉讼层面的证据法相关问题就有必要进行学理和实践上的探讨和考察。“视频侦查”法理界定的证据法域分析(一)“视频侦查”的诉讼功能定位从通常应用功能上,视频侦查的界定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个是侦查学意义上的界定;一个是诉讼法意义上的界定。在侦查学意义上,视频侦查主要承担破获案件的功能。也就是说,侦查人员可以利用视频侦查获知犯罪嫌疑人视频影像、视频轨迹以及案发前后犯罪嫌疑人特殊行为和活动三个方面的信息,并以此为要素基础实现独特而高效的破案机理4 。如果仅就应用机理来看,视频侦查行为是一种典型的以发现真相为任务的行为。在这里需要区分两个概念,即“证据学”和“证据法学”。有知名学者提出,有关
5、证据问题的研究应当存在两个不同的方向,即从“如何发现事实真相”公安部2 0 1 8 年公安理论及软科学基金项目:“公安证据法学视域下的执法规范化考察一依法治国视角下的派出所行为研究”的阶段性成长,项目编号:2 0 1 8 LLYJTJSJ051作者简介:胡进,男,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法学系刑事法学教研室副主任,讲师。62的角度出发和从“如何限制和规范发现事实真相的活动”的立场出发,立足于这两种不同的方向便促成了“证据学”和“证据法学”的分野 5 。单从应用机理或者发现真相这一目的来看,视频侦查基本属于典型的证据学范畴。但如果仅从该角度去考察,则容易忽视对视频侦查作为侦查行为本身在诉讼法意义上的
6、考察,或者说忽视了证据法域方面的分析,甚至使得视频侦查的考察方向剑走偏锋。在“审判中心主义”导向下,侦查机关不仅要关注视频侦查能否以及能在多大程度上发现真相,还应高度关注这一发现真相活动的规范性问题,这样才能真正实现视频侦查的诉讼法目的。在诉讼法意义上,视频侦查并不是一种简单的技术行为,而是承担证据功能的刑事司法行为,其性质是国家刑事司法机关行使公权力的诉讼行为。在这个层面上讲,视频侦查的法理价值必须符合刑事诉讼关于“侦查”的法定职能作用,即应集中在收集证据、查明案情之工作上。可见,我们在诉讼法意义上可以将“视频侦查”定义如下:以现代视频技术为手段,以视频设备为硬件基础,以收集证据、查明案情为
7、诉讼目的的刑事侦查行为。在实践调研中,曾经听过一种解读:“收集证据”主要服务于“定案”,而“查明案情”主要定位于“破案”。这种理解是有失偏颇的。“破案”的概念始终只停留在侦查学的理论中。尽管有的学者曾提出,“破案”概念应从行为、认知、结果意义上理解,即侦查措施的采取、案件事实的认知及案件真相的告白(包括案件主要事实被调查清楚和犯罪嫌疑人被查获)6。而而一般意义上所讲的“破案”,都是仅指结果意义上而言,是纯粹认识论导向下的证据学概念。毋庸讳言,单纯的“破案”并不具有实际的法律价值。进一步讲,收集证据和查明案情二者应服务于同一侦查目的,而不能武断地进行割裂。进一步说,收集证据的目的在于查明案情,而
8、查明案情必须在收集证据的基础之上。忽略了收集证据,片面追求查明案情,势必会走向以“破案”为中心的侦查理念,这就不仅忽视了视频侦查的法理界定,也同“审判中心主义”的司法导向背道而驰。换句话说,诉讼意义上的所谓“查明案情”应应该同时包括“破案”和“定案”两方面的任务。关于这一点,公安部在2 0 1 3 年6 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法办案工作切实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的通知中也有明确指出:“尽快实现侦查办案由抓人破案到“证据定案的转变。”因此,传统的以抓获犯罪嫌疑人为主要目的的“破案”侦查思路就必然向以考察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为核心的“定案”侦查思路转变1 7(二)视频侦查层面的证据与事实之辨视频
9、侦查为刑事办案工作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尤其在所取得证据材料的客观性、直观性、详实性方面,具有其他实物证据所不可比拟的显著优势。在司法实践中,侦查过程中的视频资料往往可起到无可辩驳的质证效果。以某起故意伤害案为例,在法院据以认定的证据中,言词证据之间出现印证分歧,现场勘验也未发现有价值线索,而视频侦查报告证实了案发过程,作为直接证据起到了关键作用。在大部分案件中,视频侦查所取得的视频资料是作为证明行踪等事实的间接证据使用。出于“眼见为实”的惯性思维,视频资料在人们的直观感受上往往更接近于事实,甚至被等同于事实。正是由于这个特殊性,那么在视频侦查层面就必须理清证据与事实之辨,这是在证据法域对其考察的
10、理论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 0 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任何材料,包括已经成为证据的材料在定案之前都不能直接等同于事实,这是符合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而视频侦查所取得的视频资料,尽管具有鲜明的可视性和客观性,却并不等于一定是事实,否则就失去了查证属实及质证的必要。从理论层面分析,对于侦查机关来说,任何案件本身都是发生于过去时的事件。由于时间的不可逆性,要获知事件的真相(即事实),就要依靠一定的手段去重塑事件。在侦查阶段,所谓“一定的手段”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侦查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二是收集到的证据材料。而证据材料只是有可能重塑事件过程的“碎片”,需要依靠侦
11、查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才能重组。从整个诉讼过程来讲,证据经过审判重塑后得到的结论如果能与事件相符合,则为事实。如63主观能动性事件(案件)事实(案情)证据(材料)图1 事实的认定由图1 可以看出,从事件到事实的认定,必须要经过公安司法人员依据证据(材料)并发挥主观能动性的双重作用才能完成。这里的“事实”应从三个方面去理解:其一,从终局性的事实认定来讲,这里的“事实”指的是法律事实,即法院在审判程序中按照法定程序认定的案件事实8 1 9 。而而在人民法院作出终极性认定之前,任何相关于定罪量刑的“事实”都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最多只能完成控诉意义上的认定。换句话说,法官的眼中只有证据,而事实却要在法官的头
12、脑中形成,即使是视频资料,也需要在审判者头脑中进行重组和重现,以最大可能地接近事实。其二,法律事实作为带有公安司法人员主观能动认知成分的事实,与客观事实并不完全一致。大部分学者也接受这样一种观点,即“随着人类认识能力的提高,刑事诉讼中裁判者所认定的法律事实与案件的客观事实将无限接近。但受诸多因素的影响,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总有一定的差距,法律事实永远不可能与客观事实完全重合”1 1 。对此,有学者采用了“镜中花”的形象比喻 ,即无论侦查还是审判,都是一种碎片重组的过程。哪怕是客观性和可视性无比强大的视频资料,也不是百分之百的案件重现,何况更多情况下,视频资料提供的只是一种线索或信息,而远非直接证
13、据。因此,无论作为侦查机关还是审判机关,在认定事实过程中试图百分之百地复原案件真相,既不可能也无必要。其三,由于公安司法人员认知理性的有限性、事件重塑本身的困难性以及事件重现手段的有限性,使得事实认定存在一定的风险。甚至有学者指出,“事实”作为一种命题具有“可谬性”的特征1 2 。我们从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和程序正义理论出发,应具备这种理念,即这种“可谬性”是一种客观存在,不能盲目归因于过程或行为的正误,甚至应当说,其与对秩序与正义的价值追求是同向而为的。所谓“眼见未必为实”,视频资料要承担证明事实的作用,仍需依据诉讼程序去完成自已的使命。正如有学者所指出,就每一个具体个案来说,司法人员对案件事
14、实的认定都不是“绝对真理”,而只能是“相对真理”,于是就表现出了实体公正的局限性1 3。这种情况则凸显了以证据法为基石的程序公正的价值所在。基于此,视频侦查要实现其法定功能,即实现其所收集的视频资料从证据向事实的转换,就必须从认识论和价值论两个层面进行行为考量,尤其要对其作为一种侦查行为所蕴含的证据法要素进行考察。二、视频侦查的证据法要素考察(一)视频侦查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考察作为证据收集的手段,视频侦查不仅要解决“求真”问题,更要重视“求善”问题。换句话说,证据不仅有“真伪”之别,也有“善恶”之分。所谓“真伪”之别,我们可以理解为证明力的存失与大小,所谓“善恶”之分,我们可以理解为证据能力的
15、存失。证明力不仅有存失之分,还有大小之别,再小的证明力也可以发挥证据的证明作用。但证据能力则不同,其没有大小之别,只有存失之辨。缺失了证据能力就丧失了成为证据的资格。从目前公安侦查工作实际来看,视频侦查行为主要产生两类证据材料,一类是视频资料本身,一类是据此形成的相关文字报告。这两类材料都要结合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这两个基本要素进行考量才能发挥证据的功能。在证据能力方面,要考量视频影像的来源,侦查报告的制作程序等内容,以确认证据的可采性;在证明力方面,则要考量影像资料对事实的还原程度,报告研判分析的逻辑性等内容,以对合理怀疑的排除加以确认。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监控点位、技术水平、联网机制等条件限制,
16、像上述案例中能够提供直接证据的情形在实践中并不多见,视频侦查所获得的视频资料在大部分情况下只是对行踪、环境等提供线索和信息,起到的更多是对言词证据以及某些书证的补强作用。如在某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中,视频侦查只是起到发现犯罪嫌疑人踪迹的作64用,而在整组证据中,其视频资料并未单列为独立证据,而是作为破案报告和到案经过证明的一部分进人庭审。另外,由于受以“破案”为中心的侦查导向影响,侦查人员往往在实践中忽视对其作为独立证据进行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考察,尤其容易忽视对证据能力的考察。这样的理念是有失偏颇的。作为证据链条中的一环,通过视频侦查所获得视频资料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是不可忽视更不可偏废的。从证
17、据能力的角度出发,对视频侦查行为本身的合法性进行考察是不可或缺的。公安侦查实践中,视频资料的来源往往包含两种情况,其一是侦查机关采取特定视频技术手段所获得的资料,如依靠“天网”系统、警用无人机设备等所获得的犯罪嫌疑人行踪轨迹;其二是既有监控设备被动记录下的视频信息,如案发现场的人员出人情况等。对于第一种情况,我们应当将其列为技术侦查范畴,因此在案件范围和批准手段上应当严格遵守法定范围和法定程序的约束,否则这种资料应当视为“毒树之果”予以排除;对于第二种情况,一般属于对既成事实的调查工作范畴,甚至在立案前的调查核实阶段也可采取,为保证所获得的信息的合法性,应当履行严格的调查程序以获得被调查对象的
18、配合,尤其在调查核实阶段,更应当对调查手段依法限制,否则容易因涉及侵权而导致丧失证据的可采性。实际案例中也出现过因视频侦查的形式合法性出现瑕疵而使其证据能力受到质疑的情况。因此,视频侦查证据能力的考察是其满足证据法要求的首要条件。从证明力的角度出发,其考察内容主要涉及视频资料的数量和质量方面,其对事实的认定也可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在数量的考察上,视频侦查所获得的信息要尽量详实,这里的详实不仅指单个视频资料所蕴含的信息,更包括通过视频资料可能证明的踪迹、路线等有助于证据链碎片重组的逻辑信息。比如在某起故意杀人案中,无人机航拍所获得的信息很好配合了手机定位技术手段的不足,起到了证明犯罪嫌疑人踪
19、迹的重要作用。而在质量的考察上,则更多地要关注视频对案发事实的还原程度。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搜索引擎所得出的数据表明,从2 0 1 9 年到2 0 2 1 年包含视频侦查的已决案件中,因视频不清而产生的异议占到千分之五左右。在视频侦查已被广泛应用的公安执法实践中,该数量足以值得关注。甚至在某危险驾驶案中,法院因视频不清、监控时间不对而对关键证据不予认定,从而否定了公诉人的指控。这就说明,视频资料有可能会因为信息还原程度不足而导致证明力耗弱,直至丧失。因此,对证明力的考察是视频侦查在证据法域发挥功能的客观基础。(二)视频资料的同一性考察视频资料往往被视为刑事案件中的“铁证”,即无可辩驳的证据,实
20、际上却存在着同一性考察的特殊风险。所谓同一性考察,主要指的是证据载体和证据信息的真实性考察。无可否认,任何证据在认定事实的过程中都存在一定的可谬性风险。由此就会产生证据的真实性问题。真实性来源于证据属性的客观性。视频资料的客观性毋庸置疑,其来源于视频载体的客观性和时间的不可逆性。但作为实物证据的一种,视频资料的“真实性”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视频载体本身的真实性,二是证据载体所承载信息的真实性。因此,在证据审查时有必要对其所承载的信息及载体本身都进行同一性认定,这种同一性的认定应通过鉴真规则来审查实现。从广义上讲,所谓“鉴真”既包括对证据本身的同一性认定,也包括对证据蕴含信息的真实性认定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视频 侦查 行为 证据 法域 考察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自信****多点】。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自信****多点】,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