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效能建设八项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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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效能建设八项制度 一、首问责任制度。 凡群众上门或打电话办事,被首问的股室人员就是责任人,只要对方求问,不管事情是否与本人有关,都必须热情接待,属自己职权承办的事,要积极承办,一时办不了的要做好解释工作,给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不属自己承办的事,要负责联系可承办的股室,给群众提供尽可能的方便,如接待不热情,态度生硬,以失职论处。 二、服务承诺制度。 实行服务承诺制是提升机关效能和机关工作作风以及信誉程度的有效形式。我局负有执法职能,同时更多的是服务性质。特别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进程中,要进一步完善服务承诺内容,主要有以下几项: a、同工商、质监等部门配合抓好市场成品粮油销售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维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b、对粮食收购市场进行监管,督促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积极收购农民粮食,搞好销售,维护全县粮食流通正常秩序,服务于国家宏观调控。 c、会同有关部门搞好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发布粮食生产、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 d、搞好社会粮食统计,为各级政府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 e、做好政府委托的粮食收购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工作,保证质量,服务优良,按时完成任务。 三、限时办结制度。 对上级机关和领导的决定,所交办的事项要坚决执行,按时办理,不推不拖,圆满完成。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在提交书面申请和资金、仓储设施和保管能力,质量检验等证明材料后,我局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及时作出许可决定并予公示。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法,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审查合格的应马上办理,不能马上办理的要说明理由,告知办结时限,杜绝刁难现象的发生,更不许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有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理。 四、岗位目标责任制度。 全局“四股一室”都有各自的明确分工和岗位职责,全局所有工作人员都必须按照自己所担负的工作,尽职尽责,务实高效,完成每一项工作任务。严格按照2005年后七个月各股室任务目标运作,并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实施奖勤罚懒,奖优罚劣,有效促进机关作风的转变。 五、政务公示制度。 局机关一切政务要公开透明,制度健全。职责身份公示,凡局机关工作人员姓名职务,岗位职责,实行职责上墙,挂牌上岗,持证执法。科室分布、办事流程、办事依据、办事要求、结果公开。实行人员去向公示,局工作人员出差或其他原因无法在岗的,要明确人员代为办理或向服务对象说明。公示单位重大事项,如人事任免,资金往来,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六、否定报备制度。 各股室经办人员对群众申请事项按权限予以否定的,要及时填写否定报备表,并向上一级主管领导报备。同时向办事群众做好耐心解释工作。主要是法律、法规确定不能予以办理的,如:粮食收购许可不具备法规规定条件的,须附送的证明材料或办理手续不齐全的,要说明原因,让办事群众明了。 七、效能考核制度。 附着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以“提速、提质、为人民、促发展”为主题,为进一步振奋机关工作人员精神,高效率完成各自的工作任务。逐步实行量化管理,对干部进行有效的考核办法,鼓励先进,督促后进,提升群众的满意度,把机关建设成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吃苦,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的先进集体。 八、失职追究制度。 凡局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XX县区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视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因工作失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出现严重效能问题,要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追究领导责任。 第二篇:机关效能建设八项制度XX县区团委机关效能建设八项制度 为提高本机关服务质量和工作办事效率,提升诚信程度和社会形象,制定效能建设八项制度: 岗位责任制 一、“岗位责任制”是指按照岗位职责和一岗双责的要求,履行岗位责任,完成工作任务的一项制度。 二、岗位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以下工作规定: 1、保证岗位工作时间,严禁迟到早退、无故旷工; 2、保持良好的工作精神状态,语言文明,举止大方,严禁工作日午餐饮酒; 3、熟练掌握岗位业务知识和技能,工作快捷高效,严禁擅离工作岗位、聊天、玩游戏(含网上聊天、游戏)或办私事; 4、文明优质服务,使用文明用语,使用普通话,实行接待“三声制”,严禁吃拿卡要; 5、服从组织安排、听从组织调动、服从大局。 对违反本制度者,除对照《五条禁令及违令处理办法》给予处理外,根据情节轻重,可分别给予戒免谈话、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扣发岗位津贴、取消评优评奖资格、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辞退等处理,对于不服从组织安排、调动等组织纪律,影 响大局,影响工作,影响本部门形象的,属领导干部的,按一般工作人员使用,属一般工作人员的,做待岗处理。 首接责任制 一、“首接责任制”是指管理服务相对人到我单位咨询或办理有关事宜,首接工作人员必须负责解释、或交主办人员办理的一项制度。 二、首接人要热情接待、用语文明;熟悉本单位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切实为办事人着想,不得推诿扯皮,体现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精神风貌。 三、首接人的责任: 1、属于接接人职责范围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有关办理的事项,需要补充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并耐心解答对方的询问。 2、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首接人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到有关经办科室,经办科室无人时,应告知经办科室的联系电话。 3、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之外的,首接人应告知或尽可能帮助其了解承办部门。 4、属于电话咨询的,首接人应按上述原则给予答复。 5、属于举报或投诉的,首接人应及时引转到主席办公室或告诉其举报电话、联系人等,并对投诉人和投诉事项保密,行政2 办公室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四、对违反本制度被投诉并经查实的,要根据情节轻重,按岗位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次性告知制 一、“一次性告知制”是指管理服务相对人来本部门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按规定口头或文字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程序、时限、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规定。 二、对管理服务相对人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正的手续和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的要求补正后,经办人员应当按时予以办理。 三、对管理服务相对人所办事项涉及其它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不能一推了之。 四、对违反本制度,按照《五条禁令》第四条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限时办结制 一、“限时办结制”是指管理服务相对人来本部门办事,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单位或经办人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所诉求事项的制度。 二、工作人员要根据职责要求,科学、合理地确定所承办事项的办理时限。 三、对即办事项,在管理相对人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即时予以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和刁难。 四、对限时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即时对管理相对人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并出具收件回执单,写明所收材料名称、页数、办结取件时间及经办人。 五、违反本制度,要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岗位工作制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服务承诺制 一、“服务承诺制”是指根据职能要求,将对外服务的内容、程序、时限以及服务标准等事项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诺事项的落实,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制度。 二、服务承诺的主要内容: 1、简化办事程序。承诺办事程序要力求科学、合理、简便、4 易行,办事必备条件具体、明确,最大限度方便服务相对人。 2、缩短办事时限。承诺手续齐全、能办的马上就办;不能马上办的要限时办结;缩短办事时间,属内部当天签办的,不滞留过夜,单位领导不压不拖及时办,力求实际办事时间要少于承诺时限。 3、提供优质服务。工作人员应增强宗旨意识和责任意识,做到文明礼貌、态度热情、服务周到,努力为服务相对人提供优质的服务。 4、不违规收费或搭车收费。 三、对本单位职权内的审批、核准、备案、登记等服务事项的法律依据、办理条件和具体要求以及办理程序、时限、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员等要素,向社会公示,以方便管理服务相对人办事。 四、对出现的违诺行为,要按责任追究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或单位领导的责任。 失职追究制 一、“失职追究制”是指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受理服务工作过程中,故意或工作过失,造成公共利益损失或不良影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的制度。 二、失职的种类 1、不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违规、 越权办理相关业务,不履行职责,贻误工作,造成恶劣影响或损失的; 2、对分管范围内工作人员效率低下,作风恶劣,违纪、违规问题长期失察、管理措施不力或放任不管的; 3、工作中不负责任,优亲厚友,造成费用流失的; 4、工作中作风拖拉、办事不力、态度蛮横、推诿扯皮,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对本单位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时间擅离岗位,造成工作失误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7、其他失职类错误,比如被盗、失火等。 三、失职追究及处理 1、工作人员因失职但未造成损失、未构成违法、违纪的,视情节给予诫免教育或效能告诫处理。 2、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损失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暂行规定》和《国家公务员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3、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构成犯罪的,按照相关程序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4、在追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行为的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的责任。 6 有效投诉辞退制 一、“有效投诉辞退制”是指工作人员因违规违纪或违反工作制度,受到系统内外人员的举报、揭发或投诉,查实后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奖金、调整、待岗、辞退等处理的一项管理制度。 二、工作人员在以下5个方面被投诉、且经查实的,作通报批评、扣发奖金、调整、待岗或辞退处理,构成案件的一律予以辞退: 1、违反党纪、政纪、国家法律; 2、违规收费、罚款; 3、搭车收费或变相索取利益; 4、推诿扯皮、吃拿卡要或故意刁难管理服务对象; 5、不履行公开和告知义务、违反服务承诺制度、工作效率低下、办理事项不能限时办结。 三、通过检查、暗访或信访等其他途径发现且经查实属上述五种情况的,视同为有效投诉。 任期审计考核制 一、“任期审计考核制”是指每年对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任期间的工作效能和业绩进行年度审计考核的一项组织管理制度。 二、考核的内容有: 1、党支部决策、决议和交办事项贯彻执行落实情况; 2、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贯彻落实责任制情况; 3、年度工作任务目标完成情况; 4、践行社会承诺工作执行情况; 5、热点难点问题解决情况。 三、对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任期审计考核每年度一次。 四、对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任期考核的七项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连续两年不达标者,责令其单位一把手引咎辞职,对其领导班子进行组织调整。 (说明。凡违反效能建设,受到离岗培训、调离岗位、免职、辞退责任追究之一者,同时取消其当年年终评优、评先、岗位津贴。) 8 第三篇:机关效能建设八项制度岗位责任制 1、岗位责任制是指机关在定编、定员的前提下,根据精简、统 一、效能的原则,对机关内每个科室及每个岗位在管理过程中所应承担的工作内容、数量和质量以及完成工作的程序、标准和时限,应有的权力和应负的责任等进行明确规定的一种工作制度。 2、各科室要根据职能和分管工作,将具体工作职能、工作范围、工作标准、目标要求分解到每位工作人员,做到岗位清楚、目标明确、责任到人。 3、每位工作人员要明确每项工作的标准及时限、履行职责的具体要求、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所产生后果及应承担的责任,并将工作开展及目标完成情况与本人年度考核相挂钩。 4、岗位责任制由各科室负责落实,各分管领导为落实岗位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 ab岗工作制 1、ab岗工作制是指机关在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完善工作职责的基础上,在相近岗位之间,实行顶岗或互为备岗的制度。两个相近岗位互为ab岗,当a岗因故不在岗时,b岗自动顶岗,及时办理根据工作性质可以即时办理的一般性事务和紧急公务。 2、各科室要根据人员职责情况,每一岗位都要确定ab岗(除不宜实行ab岗制度的特殊岗位),并做好相应的公开工作。 3、a岗人员因休假、学习、公出等原因离岗,按局考勤制度的规定做好汇报审批工作,并在离岗前向b岗人员做好工作移交,因特殊原因离岗,b岗人员应主动顶岗,避免出现无人在岗的现象。 4、b岗人员在顶岗期间,应做好本职工作和顶岗工作,并兼有顶岗的职责权利,对执行顶岗工作结果负有相应责任。 服务承诺制 服务承诺制是指局机关各科室根据各自职责,将对服务对象服务的内容、程序、时限等做出公开的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承诺事项的落实,自觉接受监督的制度。 1、行政许可中的服务承诺内容: (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 (2)对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律法规、条件、程序、收费等内容向社会公开,提高透明度,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3)全部行政许可事项由一个窗口对外,一门受理; (4)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本部门职能范围的,即时用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5)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6)对办理许可事项过程中,需要申请人补充材料的,必须做到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7)保证上班时间科室有人在岗,做到随时服务,能办即办,急事急办,特时特办。 2、行政许可事后监督检查中的服务承诺内容: (1)行政检查一般提前两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检查单位,告知其行政检查事项、目的、依据、时间、内容; (2)实施行政检查时,行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被检查单位出示行政执法证明文件; (3)行政检查结果一般应当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因故不能告知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 (4)行政检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行为规范; (5)对涉及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行政检查人员应当予以保密。 3、各科室要根据工作职责,在醒目位置公开服务事项,并对办事时限、服务质量做出相应承诺。 首问责任制 1、首问责任制是指服务对象到本局各科室办理有关事项时,首位接待或受理的人员有责任为其办理或引导到有关职能部门办理事项的制度。首位接待或受理的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2、首问责任制人不论群众来访事由与本人职责是否有关,都应热情接待,礼貌待人,耐心听取服务对象的要求,弄清事情的前因后果,明确处理途径。 3、服务对象询问办理的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必须认真解疑释惑,严格按照办理程序及时予以办理,积极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4、群众咨询办理的事项不属于首位责任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负责引导或帮助联系相应承办人,让来访群众方便、快捷地找到承办人员;如承办人不在,首问责任人在经服务对象同意后,可暂收有关材料,并做好相关登记后再移交承办人。 5、群众咨询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也要热情地做好解释工作,尽可能的告知具体负责部门,并提供相关帮助。 6、在接待过程中,不得使用“不知道”、“没办法”、“不归我管”等用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搪塞、推诿、“踢皮球”。 一次性告知制 1、一次性告知制是指服务对象到各科室特别是窗口部门办事或咨询有关事项时,承办人应按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定一次性详细告知服务对象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和所需的全部材料的工作制度。 2、机关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熟练掌握岗位业务知识,熟悉岗位工作流程及本局各科室职能、职责。 3、各科室特别是窗口单位要在明显的位置公开办事程序、注意事项,制作示范性文本,以备服务对象查阅或索取。 4、当服务对象咨询的事项属于本人业务范围时,承办人必须按政策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一次性告知咨询事项的办理程序、有关手续、具体如何办理;服务对象咨询的事项不属于本人业务范围的,要告知应找的职能科室及具体承办人。 5、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因手续、材料不完备等原因退回补办,或未按规定程序、时限办理而不予受理的,承办人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及办理的程序和时限。 6、服务对象所办事项涉及多个科室或其他特殊情况,承办人员应及时向分管领导请示,研究办事方案,并告知当事人。 7、承办人员对服务对象负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拖延,如未能尽到一次性告知的义务而给服务对象造成麻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限时办结制 1、限时办结制是指各科室依据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对其管理和服务的项目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办结的制度。 2、对上级部门要求本局反馈或落实的事项,必须限定时间内办结,并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一般事情快办;各类信访件必须在限定时间内办理完结。 3、服务对象到局各科室办事,只要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承办人必须在限定时间内予以办结,不能立即办结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办结时限,不得回避矛盾,推卸责任或办事不彻底。 4、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工作任务;在下班时间前接手负责的工作任务,如办事方需要,必须办结后下班。 5、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办理的,承办人应报请分管领导,并及时通知服务对象延期办理的事由。 6、对服务对象办理事项,超过服务承诺办结时限不予办理里的,视同默认同意,并由承办人员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4 否定报备制 否定报备制是指局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时,不予受理、变更、备案、验收不予通过等不予许可的决定,说明否定的理由和依据,并进行登记报备的制度。 1、否定报备内容。 (1)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受理的决定; (2)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变更的决定; (3)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备案的决定; (4)行政许可事项形式审查和实地验收不予通过的决定; (5)不予注册的决定; (6)许可证不予颁发的决定。 2、否定报备的形式。由否定的经办人员填写《否定报备表》,经科室领导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备案。科室领导和分管领导在审查《否定报备表》时,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纠正。 3、经办人员对否定内容没有履行否定报备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否定报备表》一式三份,一份存档,一份报分管领导,一份报局监察室。 失职追究制 1、失职追究制是指工作人员由于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受损失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及后果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甚至是追究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制度。 2、失职追究制坚持实事求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教惩相结合的原则。 3、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有下列行为的,将视为失职:(1)不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2)违反XX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四条禁令”之一的; (3)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人员监管不力,对违纪违规问题长期失察或放任不管的; (4)在工作过程中,办事拖拉,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5)对岗位责任制、ab岗制、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否定报备制等制度执行不力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6)其他违反机关效能建设行为的。 4、失职行为的追究办法 本局工作人员有失职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1)因失职而影响管理服务工作的,给予诫勉教育和告诫,诫勉教育、告诫同年度考评、评优及使用挂钩; (2)因失职行为损害机关效能建设的,按《XX县区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效能建设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相关条款处置; (3)因失职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4)分管领导监管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四篇:机关效能建设“八项基本制度”机关效能建设“八项基本制度” 机关效能建设八项基本制度重新规范为。岗位责任制、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否定报备制、服务承诺制、同岗替代制、失职追究制。各单位应认真按照“八项基本制度”内容,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落实。 ㈠岗位责任制 ⒈岗位责任制是指机关单位明确规定各个工作岗位的职能职责,加强规范化管理的工作制度。各级机关单位应根据“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职位说明书,对机关内设机构和各个工作岗位的职责、内容、数量、质量等作出具体规定,提出明确要求,落实具体责任人。 ⒉建立岗位责任制的基本原则。⑴因事设岗、职责相称;⑵权责一致、奖惩分明;⑶任务明确、要求具体;⑷责任到人、便于操作。 ⒊岗位责任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⑴本机关(单位)的主要职责;⑵领导岗位职责; ⑶内设科室的具体职责;⑷每个岗位职责;⑸每个岗位的责任人。 建立主要领导岗位责任制,应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既要明确业务职责,也要明确队伍建设职责。 ⒋除职能涉密的岗位外,每个工作岗位的责任制应当公开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履行岗位责任制或履行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㈡首问责任制⒈首问责任制是指管理服务相对人以不同方式向机关单位申请办理有关事项(含举报、投诉、咨询、查询等),询问到该单位的第一位工作人员(即首问责任人),应负责答复、办理或引导、转办有关事项的工作制度。 ⒉首问责任人应热情礼貌、积极主动,无论是否属于本部门和本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都不得拒绝搪塞、推诿扯皮;熟悉本单位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切实为办事人着想,努力为办事人服务,充分体现机关干部良好素养。 ⒊首问责任人的主要责任: ⑴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办理的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⑵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办理的事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科室职责范围的,当具体经办人不在时,首问人应先接收管理服务相对人提交的材料,并登记下管理服务相对人的联系方式、联系电话,再转交给经办人办理。属于本机关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主动告知并引导其到有关经办科室,经办科室无人在岗时,应告知其经办科室负责人员及其联系电话。 ⑶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本机关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予以说明解释并尽可能帮助其了解承办部门,引导其到相关的部门办理。 ⑷属于电话咨询或举报、投诉的,首问责任人应按上述原则给予办理。 ⒋对违反本制度被投诉并经查实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首问责任人的责任。 ㈢一次性告知制 ⒈一次性告知制是指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办理有关事项或咨询有关事项如何办理时,经办人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申请办理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和所需提交的全部资料的工作制度。⒉具有行政审核审批和管理服务权的单位,对每项行政审核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时限、程序和所需要提供的材料,在办事窗口上墙或在政务网上进行公示,方便管理服务相对人查询,并印成服务指南或办事须知,一次性告知管理服务相对人。经办人有责任对书面告知和公示告知的有关内容回答管理服务相对人的咨询,向其作口头说明、解释。 ⒊对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正的手续和材料;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办理的,应耐心地告知其不予办理的理由。 ⒋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办理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的,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明确告知当事人,不可以一推了之。 ⒌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电话咨询可采取口头一次性告知的形式外,应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书面材料应存档备查。 ⒍机关单位及所属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一次性告知的义务,承担一次性告知责任,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⑴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⑵在受理、审查、决定申请事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告知义务的; ⑶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没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齐全部内容的; ⑷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理由的; ⑸应当告知的内容,不及时、不准确、不适用的。㈣限时办结制 ⒈限时办结制是指机关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对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办理的事项,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前提下,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的制度。⒉各机关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办结时限,科学、合理地确定所承办事项的承诺办结时限,并按照服务承诺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公示。 ⒊对正常受理可以即办事项,应即时予以办理,不得已任何借口拖延或刁难。 ⒋对限时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即时对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出具收件回执单,写明所收材料名称、页数、办结取件时间及经办人和收件时间。如申请的事项手续不完备、材料不齐全的,按照一次性告知制的有关规定办理。 ⒌对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超时限办理。如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超时限办理,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有关领导审批,并提前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理由。 ⒍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要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㈤否定报备制 ⒈否定报备制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在审查各项受理的业务中,发现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的事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精神,决定不予办理的,应实行登记备案或请示报告的制度。 ⒉否定报备的适用情形: ⑴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的事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依法不应办理的; ⑵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的事项,无法提供必须的证件材料或事实依据,或所提供的证件材料、事实依据经审核后有误或不实而不能办理的; ⑶管理服务相对人采取伪造、隐瞒、欺诈等方式提供虚假证件材料、事实依据,经查证属实的。 ⒊否定报备的程序: ⑴经办人对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的事项,应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认真检查核实,对符合否定报备情形的事项,由经办人员填写《否定报备登记表》报有关领导审批。《否定报备登记表》内容应包括申报单位或申报人姓名、联系电话、申报事项、否定的理由及依据、经办人意见、经办科室负责人意见、单位领导意见。 ⑵对一般事项的否定,经办人员提出否定意见、理由和依据,送交所在科室负责人审查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对重要事项的否定,经分管领导审查后,报单位主要领导审批或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⑶单位领导在接到否定的请示报告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经领导签署审批意见的《否定报备登记表》应与申请材料一起存档备查。 ⒋否定报备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管理服务相对人。 ⒌管理服务相对人要求退还被否定事项的申请材料的,应当退还。退还材料时,应要求管理服务相对人出示身份证明材料并签收备查。 ⒍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超越权限随意行使否定权的,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㈥服务承诺制 ⒈服务承诺制是指机关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根据单位的职能要求,对外服务项目的内容、程序、标准和时限等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诺事项的落实,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制度。 ⒉服务承诺的主要内容。⑴简化办事程序。承诺的办事程序应力求科学、合理、简便,办事必备条件具体、明确,从实际出发,简化办事程序,最大限度方便管理服务相对人。 ⑵缩短办事时限。承诺手续齐全,能办的马上就办;不能马上办的限时办结。对审批流转签批时间应作出明确规定,承诺办结时限应比法定时限短。 ⑶提供优质服务。制定机关工作人员服务标准,规范文明办公用语。承诺待人热情、文明礼貌、服务周到,提供优质服务。⑷其它服务承诺。联系本单位实际,对工作作风、举报监督、服务收费等方面作出承诺。 ⒊本机关单位的服务承诺事项,应采取编印办事指南、服务手册或上墙上网、触摸屏、显示屏等方式向社会公示,让群众知晓。 ⒋强化对履诺行为的监督,公开投诉电话和受理部门,设立意见薄,做好投诉事项和查处情况的记录和存档工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投诉反映的违诺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经查实后,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诉人。 ㈦同岗替代制 ⒈同岗替代制是指机关某一岗位的工作人员不在时,应指定相同或近似岗位的工作人员代其职责,设立a、b角,以保证工作连续性的制度。 ⒉岗位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确需短时间离开岗位的,须事先报上一级领导同意。属“窗口”单位的,应指定人员代办其业务,避免出现脱岗现象,防止“窗口”单位发生工作停滞、拖延或中断等问题。岗位工作人员回到工作岗位时,顶岗人员及时将办理相关业务情况告知。 ⒊机关工作人员因开会、出差、请假或其他原因离岗一天以上的,应在离岗前向直接领导人汇报正在办理和待办的事项,并做好交接手续,直接领导人应及时指定人员代行其职责。 ⒋机关单位领导班子也应实行同岗替代制,主要领导不在岗时应指定一名副职代行其职责,某副职不在岗位应由主要领导指定专人代行其领导职责。 ⒌顶岗人员应认真履行替代岗位职责,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业务,不得推诿、留置、拖延或不办。 ⒍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㈧失职追究制 ⒈失职追究制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依照规定履行职责或行使职权,致使国家、集体和公民的权益遭受侵害或损失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的制度。 ⒉失职的种类和情形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省、市、区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区分。 ⒊失职追究及处理 ⑴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但尚未构成党政纪处分的,按照省、市、区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的规定,视情给予效能通报批评、效能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 ⑵党政领导干部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监管不力、滥用职权、处置不当、用人失察等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进行问责。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渎职,构成违法违纪且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⑷机关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⒋在依法依纪追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行为的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分管领导责任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五篇:总工会机关效能八项制度总工会机关效能八项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岗位责任制是总工会机关工作人员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履行岗位工作任务的制度 第二条 履行岗位责任制,坚持因事设岗、职责相称,权责一致、任务清楚、要求明确、便于考核的原则。 第三条 本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单位承担的工作职责细化分解,落实到具体工作岗位各工作人员。 第四条 要明确三分之一每个工作岗位的工作任务、工作标准、办事程序、办事时限、责任追究等具体要求。 第五条 工作人员要熟悉岗位基本业务和工作流程,工解相关科室的岗位职责 第六条 要坚守工作岗位,保证工作时间,不得迟到早退、无故脱岗。 第七条 要遵守工作纪律,严禁工作时间聊天、玩游戏、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第八条 要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服装整洁,举止得体,语言文明。 第九条 岗位责任履行情况要纳入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评,接受民主评议。 二、服务承诺制 1 第一条 服务承诺制是总工会及其工作人员根据职责要求,向社会公开承诺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限、谦洁高效服务,并保障承诺落实、承担违诺责任的制度。 第二条 本单位要承诺依法行政、办事公开,通过办事指南、工作流程、服务手岫、公开栏、显示屏或其他媒体,公开审批、审核、收费、许可等职能的内容、程序、时限和标准,最大限度方便服务对象办理业务。 第三条 本单位要承诺巾近群众、服务民生,适时公布。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安全生产准入和许可,关注事项的办理结果。 第四条 工作人员要承诺高效行政、廉洁办事,尽量缩短流转签批时间,不滥用职权、违章办事,不推诿扯皮、-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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