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环境保护局领导干部廉政谈话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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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区环境保护局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强化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从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方面关心爱护干部,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不断增强领导干部的凝聚力、创新力、执行力,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环保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廉政谈话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原则,根据不同对象、不同情况,从沟通、勉励、告诫等不同角度,有针对性地进行。 二、廉政谈话对象 (一)局机关各股室、站、队的负责人,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局领导应找其谈心: l、工作发生较大变动(含交流)时; 2、受到重要表奖或受到惩处时; 3、工作和生活遇到较大困难或遇到挫折时; 4、发现有违纪、违法等,或被群众揭发可能有重大问题时; 5、在领导班子内部闹不团结或干部之间出现较大矛盾时; 6、在干部考察或民主评议领导班子中,对领导干部反映的问题比较突出时; 7、离、退休时; 8、主动要求找组织谈心时。 (二)全局干部职工,被反映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存在问题,或有一般廉洁自律问题、轻微违纪问题的,局领导都应找其谈心 (三)重点约谈各股室、站、队的负责人。 三、廉政谈话方式 以组织谈话、主要领导谈话、分管领导谈话为主,一般进行个别谈话,也可进行集体谈话。根据需要专题安排,也可与任职谈话、免职谈话、诫勉谈话、信访谈话一并进行。 四、廉政谈话内容 根据需要灵活掌握,既突出重点,又兼顾全面。 1、了解谈话对象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上级及本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工作的情况。 2、了解谈话对象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和主要工作实绩。 3、听取谈话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4、听取谈话对象在思想、学习和生活等方面的情况。 5、听取各单位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情况。 6、其他需要沟通交流的情况。 五、廉政谈话方式 环保局党组、环保局机关党支部、环保局纪检组根据不同情况和实际问题,采取下列方式之一对有关人员和集体进行廉政谈话,预防出现严重违法乱纪现象。谈话内容要进行记录和做好保密。 一是根据分工个别谈。根据廉政谈话分工,局党组书记、局长分别与班子其他成员、各股室、站、队主要负责人定期就贯彻落实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特别是遵守政治纪律,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执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情况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一岗双责”情况进行谈话交流。同时,班子其他成员与分管的股室主要负责人及股室负责人与本股室一般工作人员就廉政谈话内容进行廉政谈话。二是敏感问题集中谈。我局领导班子自觉遵守民主集中 制有关规定,坚持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在干部选拔任用、重大经费支出和重大项目审批验收等敏感问题上,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在局班子成员集中讨论的基础上,并向局中层以上干部通报相关情况,听取意见,确保敏感问题公开、公平、透明、公正。三是重点问题重点谈。环境保护关系民生,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的利益,要始终坚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并将群众反映的问题,作为廉政谈话的重点。一是在项目审批方面严格落实国家的政策和环保法律法规,对“两高一资”、破坏环境和可能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项目坚决不予审批;二是在监察执法方面进一步加大力度,对违法排污、超标排放的现象坚决予以打击。对群众信访投诉的问题及时赶到现场调查了解,严格按照环保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进行通报。四是诫勉谈话。针对干部职工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问题,对有关人员进行约谈,要求其作出说明及表态,并对其提出诫勉要求。 六、保障措施 1、有关人员或集体必须主动接受廉政谈话,在廉政谈话后,要以书面形式如实向组织说明有关问题或提出整改措施。 2、廉政约谈至少要有2名以上约谈人员参加谈话,并做好谈话记录。约谈对象必须要在谈话记录本上签名。 3、经廉政谈话后,仍不及时或拒不纠正整改的,甚至出现违法乱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从严进行处理。 七、相关要求 (一)开展廉政谈话活动,是了解、关心和爱护干部的重要手段,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在干部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基础工作。要高度重视,认真坚持执行; (二)领导干部要正确认识和对待廉政谈话活动,珍惜党组织对自己的关心、爱护和帮助,实事求是地汇报思想、反映情况、说明问题,对存在的问题,要虚心接受组织教育,认真落实整改; (三)领导班子的正职与副职之间、班子成员之间、上级与下级之间、领导干部与党员群众之间,要经常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谈心谈话活动,达到加强沟通、统一思想、增进团结、促进发展的目的; (四)谈话过程和内容由主要谈话人安排专人做好详细记录。 第二篇:XX县区环境保护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XX县区环境保护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为促进我局公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强化依法行政,确保局机关和公务人员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特制订局机关公务人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违诺责任追究 (一)有以下行为的,追究经办人责任,并报经局领导批准给予书面告诫: 1、首问责任人不执行首问负责制,延误办事人办事,造成不良影响的; 2、效率不高,超过承诺服务期限的; 3、不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态度生硬,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有以下行为者,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关奖惩规定处理: 1、在审批项目过程中,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 2、在公务活动中,收取“红包”和礼品的; 3、当年被告诫三次以上的; 4、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5、审批期限超过法定时限的; 6、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情节严重的; 7、执行公务中有重大失误的。 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一)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按时限办理,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工作作风粗暴恶劣,故意刁难,被投诉的; (二)不执行、不正确执行或拖延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的决定和命令,被投诉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有欺骗领导和群众行为或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损害政府形象和人民1 群众利益,造成不良影响,被投诉的; (四)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或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的娱乐活动,被投诉的。 三、被诉人员的处理 (一)本制度所称执法过错责任,是指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条款,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依照本制度应当受到追究的行为。 (二)环境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全局通报批评并暂扣其行政执法证,情节较重的,年度考核给予“不称职”等级。 1、因疏于职守,未及时依法受理群众举报案件,对正在进行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2、滥用职权超权限进行处罚的; 3、利用职权包庇纵容环境违法人员或组织,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4、对当事人申请的应办事项拒绝或者拖延办理,影响经营或者生活的; 5、不如实报告案件,不严格把关致使案件错定案的; 6、在征收排污费中,违反规定,擅自减免的; 7、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8、收费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 9、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10、不持执法证上岗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11、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行提出回避而没有自行提出的,经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委托的律师要求回避,而拒绝回避的; 12、违反行政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1、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 2、三年内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三次以上; 3、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非执法人员使用的; 4、有不再适宜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其它情况的。 XX县区环境保护局首问负责制 为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机关管理体系,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首问负责制适用于XX县区环保局全体工作人员。第二条首问责任人是指在本局范围内第一个接待来电、来访、来信、来函或来人(以下简称办事人)询问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实行首问负责制,要求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单位、本处室工作职能职责,有职业道德意识,具有为群众、基层服务的责任感,能自觉的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做到素质高,形象正。 第四条首问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 首问责任人根据不同的情况应当承担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应当及时(在规定办事时限内)办理或一次性告知有关办事程序、要求等,热情耐心地解答有关询问。 二、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但有关责任人因故不在的,首问责任人应当负责填写《首问负责登记表》,并将登记表及有关事项转交责任人或本部门负责人。责任人应尽快与办事人联系。 三、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尽己所能告知办3 事人。 四、首问责任人在接待办事人时应文明礼貌、热情服务,使用文明用语,不得敷衍、应付、推诿。 第五条执行首问负责制,对存在问题和违纪的人和事要给予严肃处理。有下列情节者经查属实的,按《XX县区环境保护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一、首问责任人未及时为办事人办理拟办的事项,或未一次性告知有关办事程序、要求等,或不解答询问的。 二、首问责任人不填写《首问负责登记表》,未将办事人拟办的事项移交给有关责任人或本部门负责人,延误办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首问责任人对不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不尽己所知给予解答和指导的。 第六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XX县区环境保护局服务承诺制 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责,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我局机关及全体公务人员承诺如下: 一、坚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加强环境管理,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切实履行县党委、县人民政府赋予我局的环境保护监管职能。 二、环保审批事项实行限时服务制度,经办人员严格执行该制度,做到务实高效,不扣件,不压件,不超时限办理。 三、经办人实行文明服务,对服务对象要文明礼貌,热情接待,服务周到。执行公务时,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秉公执法,依法办事。 四、在公务活动中,严格遵守勤政廉政规定,不收受“红包”、有价证券及其他支付凭证,不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消费,不参加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公共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五、自觉接受公众监督,若接到对经办人及其他公务人员的投诉,或发现问题的,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XX县区环境保护局限时服务制度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限时服务制度: 一、我局收到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申办材料后,符合受理条件的,自收到之日起:环境影响报告表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批复,环境影响报告书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批复,较复杂的不超过15个工作日,最多不得超过法定的审批工作日。 二、我局收到建设单位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后,符合受理条件的,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完成验收。 三、申请拆除或闲臵已建成的防治污染设施,我局自接到申报之日起15日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以上制度如有违反,按《XX县区环境保护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XX县区环境保护局一次性告知制度 为方便企业和群众到环保局办事,提高机关工作效率,特制订本制度: 一、对环境监督管理的对象和服务对象以及群众的办事请求,承办人员要热情接待,主动询问,耐心解释,详细说明。 二、承办人员要一次性告知拟办事项所需要的资料、材料、依据、应具备的条件、注意事项、规定以及程序、时限等。 三、承办人员如有推诿、态度生硬、至使办事人多次往返延误办事,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按《XX县区环境保护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承办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XX县区环境保护局信访工作细则 为了做好我局信访工作,按照“分类负责、归类管理、减少环节、提高效率”的原则,特制订如下工作细则: 一、来信来访的接待 县环保局法制监察股是县环保局来信来访的接待机构,县环保局所有来信来访由法制监察股统一接待,并进行编号、登记、分类,其它单位临时接待的实行首问负责制并及时移交到法制监察股编号登记。所有来信来访对外工作由法制监察股负责。 二、来信来访的处理程序 (一)由法制监察股信访工作人员对来信来访进行编号、登记。 (二)经过登记的来信来访经法制监察股股长审阅、分类后,报请分管的副局长、局长进行批示。 (三)局长、副局长根据分类,确定办理单位并提出处理意见后,6 由法制监察股转到有关办理单位和部门。 (四)法制监察股定期对信访文件进行督办。 三、来信来访办理分工 (一)对下列来信来访,法制监察股直接做如下处理: 1、来信来访涉及的问题不属于环保部门职责以及依照法律规定不由环保部门受理的,直接转到有关部门处理。 2、来信来访内容处理权限是县环保部门的,直接转到县环保局处理;跨县的信访案件由市环保局处理;跨市的信访案件由省环保厅处理;有领导批示的按批示办理。 3、来信来访不需给予实质性答复或不需由各部门做出处理的、内容程序较简单的,由法制监察股直接处理。 (二)按我局“三定”方案的职责划分和局领导的分工,各来信来访依内容类别分由下列单位和股室办理: 1、纪检监察内容的由局纪检员办理。 2、规划、计划、财务、投资、监测业务等内容由局规划财务股办理。 3、有关环保法律、政策咨询方面的有关问题由法制监察股办理。 4、有关人事、劳资、老干部等方面的问题由局办公室办理。 5、有关生态保护和建设、自然保护区方面的问题由自然生态与科技监测股办理。 6、环保项目审批、新建项目的环保管理、“三同时”问题由建设项目环评管理股办理。 7、跨省污染纠纷、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污染源限期治理、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等问题由污染防治与总量控制股办理。 8、重大污染事故或跨地域的污染事故、纠纷由县环境监察大队办理。 9、放射性物质及电磁辐射的监督管理由辐射与应急中心办理。 10、科技标准、环保产业由自然生态与科技监测股办理。 (三)对来信来访涉及的问题难以明确办理部门或部门联合办理的,由局长或副局长指定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共同办理。 四、来信来访的档案管理 (一)各单位及部门办理的来信来访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 (二)办理单位、部门最终无论做出任何处理结果,都需立卷、分类保存,并移交到法制监察股。 (三)转到省、市的来信来访由法制监察股负责跟踪办理结果。 XX县区环境保护局重要岗位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行政监察,规范干部职工的行政行为,促进各个职能部门依法行政,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环保总局及自治区纪委的要求,结合本局职责、机制、机构岗位等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县级环保部门实施环境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及各部门工作人员,以及提供环境保护技术服务和评估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XX县区环境保护局由局党组成员、纪检监察、宣教等组成环境监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系统内的环境行政行为和各种技术服务行为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形成初步意见提交委员会讨论,由委员会集体作出调查和处理决定。 第二章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职能部门及岗位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职能部门及各岗位工作人员应按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法律、规定履行职责,组织和监督实施开发建设项目活动的各项环境管理制度,若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批准建设国家和省、市、县明令禁止的建设项目或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二)对建设项目不按规定程序验收,或达不到验收标准而准予通过验收的; (三)越权审批建设项目或越权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 (四)在建设项目日常的监督管理中不依法履行职责,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当,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五)在建设项目审批或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中有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五条具有第四条规定中的行为之一的,除责令其限期改正或由有权审批的部门更正外,对尚未造成重大影响或后果的,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调离所在岗位;对造成重大影响或后果的,直接责任人调离所在岗位,取消当年评选优秀、先进或晋升资格,并按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党纪处分;属越权审批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由有权审批的环保部门撤消原审批行为,重新依法审批;因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而致的上述行为,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人应加重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人事管理部门及岗位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人事管理部门及干部应坚持党的原则,坚持党的组织路线和组织人事工作的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牢记党的宗旨,严守法纪,思想解放,公道正派,作风端正,克己奉公,按章办事,9 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事业心履行自己的职责。若部门及个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不按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任职资格、工作程序选拔任用干部和违反干部选拔任用纪律的; (二)部门或单位不执行上级派进、调出或者交流领导干部决定的; (三)以领导办公会议、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 (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的,或者个人改变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 (五)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六)有关人事工作人员泄露党组酝酿、讨论干部任免情况或考察情况的; (七)领导干部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的; (八)领导干部、人事干部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封官许愿的; (九)人事干部由于工作失职造成用人失误的; (十)从事干部考察工作的人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的; (十一)领导干部、人事干部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利用职权对他人打击、报复或者营私舞弊的; (十二)领导干部、人事干部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收受贿赂的,或党员干部采取行贿手段谋取职务、职级待遇的。 第七条具有第六条规定中第 (一)款行为的,所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上级党委及组织部门或本局党组按照规定程序予以纠正。 具有第 (二)款行为的,对该部门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并责令执行;经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仍不执行10 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具有第 (三)至第 (九)款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具有第 (十)款行为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具有第 (十一)款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具有第 (十二)款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相应规定从重处理。 第四章财务管理部门及岗位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财务管理部门及干部应按照国家和省、市、县的财经法规、会计制度履行职责,遵纪守法,严肃财经纪律,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一)不依法设臵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表,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的; (六)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消失的; (七)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八)违反财务制度,私设小金库的。 第九条具有第八条规定中的行为之一的,除责令改正外,尚未造成重大影响或后果的,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对造成重大影响或后果的,直接责任人调离所在岗位,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环境监察部门及岗位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环境监察机构应按国家及地方政府的规定履行污染源排放监察、环境污染事故及纠纷的处理等环境监察职责。若单位及个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在受理环境投诉举报和查处环境污染事件中推诿搪塞,敷衍应付或向被调查者泄露投诉人情况的; (二)在污染纠纷调解中明显有失公正公平的; (三)在污染事故调处中未按国家及省、市、县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或对事故谎报、拖延上报或隐瞒不报,或者调查过程不细致、处臵不当,导致环境污染加重的; (四)擅自减、缓或免征排污费,或者违反规定开具、使用排污收费票据,或将排污费私设为小金库的; (五)在执法工作中纵容、袒护违法对象,该查处的不查处,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处,私收罚款的; (六)在上级组织的执法检查中,以各种手段干扰、妨碍或抵制上级执法部门正常工作的; (七)在排污申报登记工作中,不按有关规定审核数据,或弄虚作假,擅自更改数据,造成严重失实,影响环境决策的; (八)在环境监察工作存在向监察对象吃、拿、卡、要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一条具有第十条规定中之一条的,除责令改正外,对尚未造成重大影响或后果的,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12 评,或者待岗二个月接受培训,培训期不得享受一切奖金待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考核不合格的调离所在岗位;对造成重大影响或后果的,直接责任人调离所在岗位,取消当年评选优秀、先进或晋升资格,并按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党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国家环保总局吊销其监察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环境监测部门及岗位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环境监测机构应按国家及地方政府的规定履行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污染事故及污染纠纷监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环境保护服务性监测、各类环境质量报告的编报及环境监测系统的业务管理、指导、质量保证等职责。若单位及个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不按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所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现场采样和监测,或不按规定的检测程序方法、质控要求进行测试,或不遵守监测人员工作守则及有关规章制度的; (二)不按技术规范、标准和职责要求进行评价和审签,造成决策失误或经济损失的; (三)环保验收监测工作不认真负责,致使验收监测报告出现明显错误,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污染的; (四)不按要求履行职责,谎报、瞒报、拒报监测数据或监测报告的; (五)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及其他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三条具有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除责令改正外,对尚未造成重大影响或后果的,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收回监测人员合格证书,待岗二个月接受培训,培训期不得享受一切奖金待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考核不合格13 的调离所在岗位;对造成重大影响或后果的,直接责任人调离所在岗位,取消当年评选优秀、先进或晋升资格,并按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党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吊销其监测人员合格证书,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和评估的机构及岗位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工作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将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转借给他人的; (二)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致使评价质量低劣,造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重失实或不良影响及损失的; (三)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履行服务合同的; (五)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真情,徇私舞弊的。 第十五条具有第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由县环保局在全县范围给予通报批评,提请国家环保总局责令其限期改正,或降低其评价资质证书级别,直至吊销其资质证书(包括个人评价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至三倍的罚款;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XX县区环境保护局错事追究制度 (一)本局各股室、站、队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各自业务工作职责,严格遵守工作程序和规则,确保各项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 (二)在工作过程中,如果有下列行为的应视为错事: 1、因不服从组织,领导安排,对所承办的工作故意敷衍了事的;2、对文字材料、数据统计等方向的拟写、校对、打印、抄写上不负责,经常粗心大意,文字错误、遗漏、数据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 3、擅自改变已审定的文字材料内容,资料数据及正确的工作程序的; 4、因种种理由,未及时完成本职责任范围或领导直接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的; 5、因接听,传达工作过程中的疏忽、拖延问题,导致贻误工作的; 6、故意贻误工作的; 7、其它因失职行为,造成工作中的各种错误的。 (三)本局全体工作人员若有本制度第二种所列行为的,给单位集体和他人带来名誉、形象损害、情节较轻的,应予以批评教育或适当扣除本人当年考核分,并责令其及时行进纠正。 (四)因严重过失和失职,造在工作中的错事使单位、集体、他人的形象、声誉、资产受到严重损害的由局考核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扣出年终考核分,并适当扣发当月工资。 (五)对造成严重工作错误的工作人员,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XX县区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为规范本局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推行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根据《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对违法排污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法定职责权限。 二、错案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办理案件中,因故意或过失,对案件基本事实或证据的收集、认定明显失实,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定性不当、程序违法,做出错误处理,依法需要纠正的案件。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错案,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发现有违法事实,依法应立案查处而不立案或故意隐瞒不报以致超过追究时效的。 2、没有违法事实或没有证据证明有违法嫌疑而错误立案处罚的。 3、主要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全,不能认定违法而进行处罚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进行处罚的。 6、处罚案件不公引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撤销或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7、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四、查处错案实行当事人回避制度,有关执法人员违法执法造成的错案,由局纪检监察领导负责调查。 五、案件承办人故意歪曲、隐瞒事实真相,弄虚作假或非法调查取证,工作不负责任,对事实认定发生错误,造成错案的,由案件承办人承担责任。 案件审核人、审批人对案件事实及证据认定、判断失误,应当发现而未发现,作出错误决定的,审核人、审批人承担一定责任;案件审批人未采纳办案人员、审核人的正确意见,造成错案的,由审批人承担责任。 六、追究错案的责任分为一般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一般责任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减少或停发岗位津贴、奖金、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等处理;行政责任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处理。 七、对错案责任人员应根据其主观过错的程度,区别情况,给予处理。因过失办错案的,主要适用一般责任;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办错案的,应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立案追查,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办案中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国家赔偿的,在行政主管部门赔偿损失后,应向造成错案的责任人员追究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八、主动认错、及时纠正的,过失或错误为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从轻处理;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发生错案影响大、后果严重的,应从重处理。 九、追究错案责任的程序和管辖,由局纪检监察领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实施。 十、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XX县区环境保护局机关党组织职责XX县区环境保护局党支部设置及职责分工情况 为正确履行机关党组织职责,规范机关党组织工作,充分发挥机关党组织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精神,制定机关党支部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机关党支部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与会机关党支部成员超过半数时方可召开会议;研究决定需要表决的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支部成员参加会议。 二、机关党支部会一般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也可视情况召开党支部扩大会议。 三、议事内容 1.传达学习上级的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意见; 2.研究和制定机关党支部的年度或阶段性工作计划,检查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 3.讨论和决定发展新党员、党员的表彰和奖励、党员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 4.讨论和决定机关党的组织建设、廉政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工作; 5.研究加强机关党支部自身建设工作;决定机关各支部请示的问题; 6.研究创建文明机关相关工作和加强机关群团组织建设的问题; 7.讨论拟定向外经贸党工委提出重要问题的请示、报告和工作建议; 8.需要机关党支部研究决定的其他问题。 四、召开党支部会议应提前通知参会人员,以便充分酝酿做好准备。根据需要可请有关党支部负责人列席会议。 五、党支部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会后由会议主持人或指定人员向其通报会议情况。 六、党支部会的讨论和表决 1.党支部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涉及重大、重要问题决定,必须提交党支部会集体讨论决定,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重大决定可以实行票决制。 2.党支部成员对讨论表决的内容如持不同意见,应在党支部会会议记录本中予以记录。允许保留不同意见,但在党支部会未改变决定之前,个人必须执行党支部会的决定。 3.党支部会对讨论决定的事项分歧较大的,应推迟作出决定;在充分征求意见、沟通商量,形成基本共识的基础上再提交党支部会讨论决定,必要时可向上级党组织请示后再作决定。 七、党支部会会议情况须有专人记录。 八、党支部会决定的事项,由各委员按分工认真组织实施,实施情况向党支部主要负责人、或在下一次的党支部会上反馈。 九、对会议需保密的内容,各党支部成员负有保密责任。 十、本议事规则经党支部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机关党委职责 一、政治理论学习 (一)根据县委、县直机关工委的要求和局领导班子的意见,草拟局中心组的年度学习计划,并按照计划做好中心组学习的准备工作。每季度按要求向县直机关工委上报学习情况,年终上报学习总结。 (二)制订全局政治理论学习计划,组织全局工作人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督促支部落实学习计划,检查支部的学习情况。 (三)开展时事政治学习。及时让全局工作人员了解国际国内重大的时事动态,了解党和国家处理重大问题的政策走向。 二、党的组织建设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做好党员的发展计划,指导支部做好党员的发展工作,按规定程序审批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 (二)严格组织生活制度。督促支部按规定召开一次支委会,每年召开一次支委民主生活会。严格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登记和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公示制度。并根据县直机关工委要求,做好党员民主评议工作。 (三)做好党费收缴工作。按时收缴党费,及时上缴到上级党组织。 (四)做好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工作。 (五)按规定要求做好党内统计的半年报和年报工作。 (六)党员干部培训。根据县委组织部、县直机关机关工委的要求,提出党员干部和党支部书记培训的意见。 (七)围绕中心工作开展“争优创优”活动。 三、党风廉政建设 (一)起草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计划。 (二)牵头拟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三)检查全局落实廉政纪律的情况。 (四)建立党员干部廉政建设档案。 一、机关党支部职责范围 1、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 2、切实抓好《党支部建设目标管理-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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