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资产日常管理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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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资产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产权管理制度 一、按照《企业国有(集体)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和上级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做好国有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和变更、注销、产权界定和纠纷调处等工作。 二、按照《国有(集体)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做好国有(集体)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三、做好国有(集体)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的审批报告工作。 四、按照《区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关于区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转为企业后实行改制的若干问题处理意见》,做好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工作。 五、企业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国资委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1、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产权登记的; 2、隐瞒真实情况、未如实办理产权登记的; 3、不按照规定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的; 4、伪造、涂改、出卖或者出借国有(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表的。 六、产权管理人员在办理产权登记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取私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七、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等文件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产权转让行为。 八、国有(集体)资产转让要逐级上报审批,由区职能部门会签,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要报区政府批准。 九、转让的国有(集体)资产、国有股权要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必须进市政府批准的产权交易场所交易。 委托有资质的产权交易中介机构按规定实施上网挂牌,挂牌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产权交易信息挂牌发布后,只有一个受让意向人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有两个以上受让意向人的,出让方可以与产权市场协商,根据产权交易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招标或者竞价方式确定受让人和受让价格。 第二章资产统计评价制度 一、按照《企业国有(集体)资产统计报告办法》和上级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安排,做好国有(集体)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统计分析和企业绩效评价分析等保值增值工作。 二、通过月度监测,每月分析报告国有(集体)企业的应收帐款和存货的动态状况,从源头上防止国有(集体)企业产生不实资产。 三、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和上级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安排,做好行政事业国有(集体)资产统计、委托监管、保值增值等财务统计分析工作。 第三章企业战略管理、预算管理和投资管理制度 一、根据《市国有(集体)资产营运机构战略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要求编制企业战略规划,指导区属国有(集体)企业制定战略规划发展目标和实施步骤。 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是企业根据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在分析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现状及其变化趋势的基础上,为企业的长期生存与发展所作出的未来一定时期内的方向性、整体性、全局性的定位发展目标和相应的实施方案。战略规划要明确3年和5年的发展目标,重点突出3年发展目标。 二、根据《市国有(集体)资产营运机构经营预算管理办法》,以本区国有(集体)资产战略规划、结构调整目标和产业发展为导向,指导区属国有(集体)企业建立经营预算管理,以国有(集体)资产结构调整和产业发展为导向,逐级编制上报国有(集体)资产的投入、调整、收益管理的年度营运计划。国有(集体)资产收益用于国有(集体)资产再投资,调整产业结构,补充国有企业资本金,增购有关股份公司股权等。 三、根据《市国有(集体)资产营运机构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区国资委对区属企业和有托管企业的委办局的投资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涉及担保、融资和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固定资产投资、金融投资要经董事会、监事会批准,国有独资企业要逐级上报审批。区国资委对营运机构的投资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主要职责是: 1、组织研究国有(集体)资本投资导向; 2、审核营运机构的年度投资计划,核准营运机构的计划外投资项目,对营运机构的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备案管理; 3、组织开展投资分析活动,对重大投资项目(含金融投资)组织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估等动态监督管理。 第四章企业内部审计制度 一、按照《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依据“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规范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区国资委每年要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或委托专业人员对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进行内部审计。 二、企业内部审计是指区国资委组织的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区属国有(集体)企业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或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三、内部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1、企业经营成果的真实性,会计核算是否准确,企业财务决算编报范围是否完整,企业经营成果是否真实可靠,以及企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与资产质量是否相匹配; 2、企业财务收支核算的合规性,财务收支管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会计核算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年度财务决算是否全面、真实地反映企业财务收支状况; 3、企业资产质量变动情况,企业各项资产质量是否得到改善,是否存在严重损失、重大潜亏或资产流失等问题,企业国有(集体)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以及对企业未来发展能力的影响; 4、有关企业的经营活动和重大经营决策情况,企业作出的有关对内对外投资、经济担保、出借资金和大额合同等重大经营决策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企业内部控制程序是否存在较多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 5、核实企业负责人和企业有无违反国家财经法纪、以权谋私、贪污、挪用、私分公款、转移国家资财、行贿受贿和挥霍浪费等行为,以及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蓄意编制虚假会计信息等重大问题; 6、全面核实企业各项资产、负债、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帐务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经营绩效评价政策规定,对企业经营成果和经营业绩,以及企业资产运营和回报情况进行客观、公正和准确的评判。 第五章预防不实资产产生管理制度 一、不实资产,是指本区国有企业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及存货等实物资产,不能收回的债权、股权、其他权益资产及虚盈实亏的帐面资产。 二、加强企业应收款项管理,要及时落实专人积极予以催收,防止因没有及时催收而形成坏帐;按照财务规定计提各种坏帐准备金。 三、加强企业存货管理,要落实责任,专人负责,做到帐实、帐卡相符,每年进行一次存货清查盘点,发生盘亏、毁损、霉烂变质、报废的各种实物资产,要认真分析原因,属于责任心不强而造成的盘亏、毁损、霉烂变质、报废的各种实物资产,要追究相应责任。 四、加强企业固定资产管理,落实专人逐一进行登记,严格管理,防止固定资产盘亏、毁损。 五、加强企业对外投资和工程项目的管理,要进行可行性分析和研究,集体讨论决定,必要时聘请专家进行论证,防止投资失误造成损失。 六、对企业领导及相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造成不实资产的,由区国资委、区纪监委按照情节轻重、所负责任大小追究其责任。涉及领导责任的,扣减任期内累计年薪的5%-10%,并给予纪律处分。涉及相关人员责任的,扣发和停发工资,调离工作岗位,直到辞退。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中介机构及有关人员违反执业操作规则,致使审计结果失实的,由区国资委、区纪监委向其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情况,提出处罚建议,并立即从区中介机构库中剔除,区国资委、审计局、各主管部门、企业今后不得再委托其从事审计业务。 八、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擅自批准或在批准中以权谋私,造成国有(集体)资产流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核销和处置不实资产管理制度 一、对要求核销的不实资产,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和审批。把不实资产列入区属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内容,切实加强企业不实资产的监督管理。 二、不实资产核销范围: (一)企业因各种原因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的应收帐款: 1、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债务人歇业,或连续2年未参加当地工商部门年检,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 2、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3年,经企业催讨,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 3、债务人因遭受自然灾害的影响导致停产,企业在短期内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 4、企业的预付帐款如因供货单位破产、撤消、歇业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将原计入预付帐款的金额转人其他应收款,为不能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二)企业因各种原因形成的存货损失: 1、发生盘亏、毁损,霉烂变质、过期失效、报废的各种实物资产; 2、因产业结构调整、产品升级换代而不能使用的专用备品备件和呆滞积压商品等; 3、因各种原因形成存货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的; 4、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非常损失; 5、未按规定结转的库存材料价格差异。 (三)企业因各种原因形成的固定资产损失: 1、发生盘亏、报废、毁损、长期闲置不用的,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2、因遭受自然灾害影响形成固定资产的非常损失; 3、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形成不能使用的固定资产。由于该固定资产老化或技术性能已不能达标等原因,而生产出大量不合格产品的在用固定资产。 (四)企业因各种原因形成的在建工程损失: 1、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未来3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 2、在建工程无论在性能上,还是在技术上已经落后,预计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3、因遭受自然灾害影响形成在建工程的非常损失。 (五)企业因各种原因形成的对外长期投资损失: 1、被投资单位破产、歇业,或连续2年未参加当地工商部门年检,不能收回的投资损失; 2、被投资企业当年发生严重亏损或持续2年发生亏损; 3、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营情况的; 4、企业未按规定对长期投资进行权益法核算,少计投资损失的。 (六)企业因各种原因少计或不计费用、折旧、利息、递延资产、无形资产等,形成虚盈实亏的。 三、本区国有企业核销不实资产冲减所有者权益的,应报经区国资委批准。 企业按照准予核销不实资产的批复,全额冲减所有者权益,并将核销后的帐物一并移交区国资经营有限公司处置。 四、本区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经区国资委初审后委托区审计局审计,并由其出具审计意见函。 五、本区国有企业准予核销的不实资产处置,由区国资委授权区属企业和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组织实施,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会计帐目及统计台帐。 六、由区国资委负责督促办理不实资产移交手续,不实资产移交手续为企业改制的必备程序。 七、区属企业应对结案报告后尚未处置完毕的帐面资产,包括债权、股权及其他权益资产继续抓紧处置,并定期报告处置情况。 八、处置收益,是指国资公司对接收准予核销的不实资产进行委托处置变现的收益,包括实物处置收益、债权催讨收益、股权及其他权益的收益等。 九、区属企业应对收缴的收益,实行收支分开、专户存储。于次年3月底将处置收益全额上缴区国资委,并进人国资收益帐户,纳人本区国有(集体)资产经营预算。 十、区国资委对准予核销的不实资产处置收益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用于对国资公司国家资本金的投人。 第七章企业委派会计管理制度 一、加强委派会计管理工作,根据“谁投资,谁委派,谁管理”的原则,区属企业、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主管会计都由区国资委直接实施委派;授权区属企业、有托管企业的委办局委派所属的企业主管会计。 二、按照《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做好委派会计任期责任保证协议的签订,对委派会计实行统一委派、统一管理、统一考核,并对委派机构负责。落实责任,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实行双重考核、定期轮岗、专业管理、有偿服务的工作制度。 三、委派会计要定期上报会计报表、企业经营状况和财会制度执行的定期分析报告,预防不实资产的产生。 四、建立区属企业对外担保、长期投资、应收帐款、存货等监督管理制度,及时对所属企业的产权转让、资产重组、资产出租(出借)等重大事项实行报告制度。 五、组织委派会计加强学习业务、不做假帐,诚信守职,开展内审和互审工作,发挥监督职能,真实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委派会计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区属企业和有托管企业的委办局的委派会计要具有会计师以上资格职称,其它企业要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资格职称; 2、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光明磊落,忠实履行监督职责,不怕得罪人,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3、诚实守信、作风正派、政治思想品德好,有3年以上的会计工作经历,具备本职岗位所需要的财务、审计、企业管理或经济管理等业务知识。 第八章企业董事会工作制度 一、区属国有独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按《公司法》规定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监事工作机构负责董事、监事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董事的产生方式: 1、组织选派。根据工作需要,从区管干部,企业领导人员或其他符合任职资格的人员中选择,经考察通过一定程序聘任为专职董事。 2、社会招聘。根据岗位要求和选派标准通过公开招聘,委托人才中介机构等方式遴选合适人选,经综合考察评价后择优聘任为专职董事,对社会招聘的专职董事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3至6个月。 三、董事会人员构成: 区属国有独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按《公司法》规定组建董事会和监事会。企业规模大、董事会人数较多的国有企业可以实行执行董事制度。执行董事的委派和管理按国有企业领导人管理权限实施。 四、减少董事会和经理班子成员之间的重合。国有多元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主要由各出资方派出的产权代表组成。经理班子中,除总经理可以进入董事会外,其他经理班子成员一般不进入董事会。 五、完善董事会决策程序 1、由董事会决定的事项。需由董事长或经理拟定草案或委托有关部门草拟,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由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2、由董事会提出需经有关方面审批的事项。需由董事长或经理拟订草案,经董事会讨论审议,形成会议决议后,分别提请出资方,暂代行投资主体职能部门、政府有关部门或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后,由经理组织实施。 六、完善董事会工作程序 1、董事会决议实施过程中,董事长(或董事会委托的董事)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2、对违反董事会决议的现象,应要求并督促经理和有关责任人员限时纠正,对拒不纠正的,应召开临时董事会作出处理决议。 3、对监事会决议及执行情况有异议时,应及时沟通和协调,或向出资方,暂代行投资主体职能部门报告。 七、加强对董事的管理。对专职董事实行任职资格制度,专职董事应经过专门培训资格认定后方能上岗。逐步对董事实行岗位契约管理。多元投资的由出资方与派出董事签订责任书、协议书或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责、权、利;国有独资的,按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由委派方组织实施。 八、建立董事的考核制度。专职董事考核由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考核采用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的办法,主要考核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3个等次,作为对其续派更换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企业监事会工作制度 一、由区国资委提出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报区政府决定,代表区人民政府对企业的资产保值增值等实施监督。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成员应不少于3人的奇数组成。监事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要经费由企业财务预算中列支。 二、区国资委是监事会的管理机构,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区属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及董事会、经理层的决策和经营管理等行为行使监督检查职能。负责对监事会成员的考核、奖惩,并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监事任免、调动事宜。 监事会成员的考核,由监事会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对监事会成员的考核可采用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职权行使情况,考核结果应作为对其续派、更换和奖惩的重要依据。监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制度情况;企业建立及执行公司章程和制度情况。 (二)监督企业财务情况,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及重大相关资料,检查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效益、利润分配等情况,对企业重大风险、重大问题提出预警和报告。 (三)监督企业国有资产运行和保值增值情况;检查企业战略规划、经营预算、经营责任合同的执行情况;检查资产重组、企业改制及产权转让的规范情况;检查企业贯彻出资人意志,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的情况。 (四)监督产权代表、董事、经理等企业领导人员的经营行为,提出对产权代表、董事、经理的奖惩和任免建议。 (五)监督企业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防范体系、产权监督网络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六)指导子公司监事会工作。 (七)履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承办区国资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监事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理想和信念,对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有高度责任感; (二)熟悉了解企业管理和有关法律、法规,有相关的工作经历; (三)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四、专职监事由监事会管理机构任命,监事会的职工代表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后,由监事会管理机构批准。企业负责人不能担任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 (一)每届任期3年,其中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可以担任1至3家企业监事会的相应职务。 (二)主席、专职监事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的监事会任职。 五、监事会工作任务。监事会一般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1至2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会议; (二)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检查企业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企业负责人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四)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到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六、监事会主席由区人民政府任命。监事会主席应当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熟悉经济工作。监事会主席由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担任。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监事会工作,召集监事会会议,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直接向区国资委报告企业的重大问题; (二)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七、监事会要定期向派出机构报告工作,并随时报告企业重大事项情况。 (一)企业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对企业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等。 (二)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会成员同意后,由监事会主席签署,经监事会管理机构报区人民政府,检查报告经区人民政府批复后,抄送区有关部门。 (三)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专项报告。 八、监事会的工作纪律。 监事会成员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不得在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监事会成员必须对检查内容保密,并不得泄漏企业的商业秘密。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直至撤销监事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第十章企业监管稽察制度 一、根据《国务院稽察特派员条例》。建立国有(集体)企业监管稽察制度,代表区政府对国有(集体)企业行使监督权。 二、监管稽察的主要职责是。依据《国务院稽察特派员条例》,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情况,国有(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情况,企业领导人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管。 监管稽察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主要任务是查帐,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稽察工作的具体内容: 1、检查企业领导人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情况和是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经营企业。 2、查阅企业财务帐目和有关资料,审查验证企业的财务状况是否真实,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情况、还债能力、获利能力、利润分配、资产运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 3、对侵犯国有(集体)资产所有者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4、监督企业董、监事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5、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员的经营业绩和民主决策进行评价和记录,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员的奖惩、任免提出建议。 四、设立监管稽察办公室,人员由国资、纪监、财政、审计和会计师事务所组成。 五、以不定期的方式对企业进行稽察,听取企业对财务状况报告,对企业财务状况进行分析评估,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员的工作和经营业绩进行评价。 六、稽察人员可随时调查核实企业经营及财务状况,采取适当形式听取职工意见,查阅有关文件,要求企业做出必要说明。企业要建立规范的现代会计制度,每半年向稽察工作处书面报告一次财务状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向区财政、审计、监督、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调查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上述各部门要积极配合稽察人员的工作,提供被稽察企业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八、稽察人员根据被稽察企业情况,可以建议区委、区政府责成审计部门对稽察企业进行专项审计,可以由稽察工作处从有关部门临时抽调专业人员和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工作,也可以聘请资深专业人员组成专家组,及时解决稽察工作中的有关业务问题。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稽察员工作。 九、稽察人员在稽察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客观、真实、明确的稽察报告。稽察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对被稽察企业财务状况的分析评价; 2、对被稽察企业经营管理情况的分析评价; 3、对被稽察企业主要负责人员经营管理业绩和民主决策的分析评价; 4、对董、监事履职情况的分析评价; 5、对被稽察企业主要负责人员奖惩、任免的建议; 6、区政府要求报告的或稽察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十、稽察报告由稽察人员签署,由稽察工作处送交区国资委审核后报请区政府审定,并根据区政府审定的稽察报告中有关对被稽察企业主要负责人员的奖惩、任免建议,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十一、稽察人员在稽察工作中发现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向区政府报告的,可直接向区政府专项报告。 十二、被稽察企业要做到: 1、被稽察企业必须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支持和配合稽察工作,认真填报稽察工作基础材料,如实反映已经发生过的企业财务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2、被稽察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规政令,坚持依法办事,严格履行职责,恪尽职守,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企业的各类会计帐目、原始凭证和财务资料真实、完整、可靠。 3、被稽察企业的财务负责人或总会计师,必须保存全部原始会计帐目、报表数据和内容、财务记录,保持原会计处理方法,任何人不得直接或指使、示意、委托他人制做假帐目,提供假凭证,编写假资料,以及转移、销毁、涂改财务帐目、会计报告、原始凭证和相应资料。 4、被稽察企业在填报和编写稽察材料时,要严格按照要求,详细提供母公司、主要子公司的全套材料,以及其他子公司的概要材料。不得拒绝提供与稽察查帐有关的资料;不得填报不实不当的证明;不得隐瞒实际财务状况;不得使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会处理方法;更不得给稽察工作设置障碍。 5、被稽察企业如有做假帐不纠正、不说明的,或故意编造、提供和出具虚假财务报告和会计报表,继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将从严查处,追究当事人,企业总会计师和财务部门负责人,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被稽察企业应当以稽察工作为契机,理清与所属企业和关联方的关系,认真做好会计核算,加强企业的内部控制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不断推进企业的改革与发展。 第十一章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 一、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二、区国资委负责考核区属国有(集体)企业,区国资委要指导区属企业和有托管企业的委办局考核所属的国有(集体)企业。对下列人员进行考核: 1、国有独资企业和不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 2、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 3、国有控股公司国有产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总经理。 三、考核的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1、年度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及保值增值情况; 2、应收帐款、存货、对外投资和不实资产情况列入考核中; 3、安全生产、厂务公开、知识产权、精神文明等工作; 4、分类指标根据行业和特点,反映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发展能力等因素,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二章企业改制程序制度 一、根据《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法[2003]9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法[2005]60号)、国务院国资委3号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市政府36号令《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精神,按“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落实好《区规范国有(城镇集体)企业改制程序的意见》,事业单位改制参照执行。 二、拟改制的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应逐级上报改制申请和方案。 三、产权界定。改制的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产权不明晰的,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产权界定查证;区国资委对产权界定结果作出确认通知书。 四、清产核资。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等规定,改制的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应在区清产办和主管部门领导下进行清产核资,也可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清产核资。 五、财务审计。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整体改制的,应由出资方按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改制的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同时可进行不实资产审计、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须在审计报告中专项说明。 六、不实资产核销。改制的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的净资产存在不实资产情况的,按照《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管理暂行办法》和《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逐级申报。由区审计局(或由区审计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不实资产进行专项审计,重大项目核销须经区不实资产核销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并在企业内部公示,经批准后将核销的不实资产移交资产投资经营公司统一处置。 七、资产评估。按照《国有(集体)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选择资质良好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在企业内部公示,区国资委对评估结果进行核准备案,并出具核准通知书。 八、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企业应及时召开总经理专题会议对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进行酝酿讨论,区国资委组织召开企业改制联席会议对程序和方案进行讨论;企业主管部门、区国资委、区发展改革委、区劳动保障局和区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应及时对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一并进行会审;企业改制方案要提交职代会讨论,职工安置方案要在企业内部公示,并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律师事务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上报区政府审批。 九、产权交易。按照《企业国有(集体)资产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和“依法、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委托有资质的产权交易中介机构按规定实施上网挂牌,挂牌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征集到一个受让意向人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征集到两个以上受让意向人的,根据产权交易标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招标或者竞价方式确定受让人和受让价格。 十、严格控制企业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持股。“管理层”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以及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不包括对管理层实施的奖励股权或股票期权,但管理层的持股总量不得达到控股或相对控股数量。 十一、加强对改制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建立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信息数据库,并按月、季、年编制企业改制统计报表。 第十三章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制度 一、凡占有、使用、运营国有(集体)资产的区属企业、单位的国有(集体)资产收益管理,适用本办法。 区属企业、单位包括区政府授权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由区国资委出资并监督的企业及出资并委托监管的单位,以及上述两类企业、单位以外的由区政府及其部门或机构管理的其他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 二、国有(集体)资产收益,是指区国资委依据出资人身份依法取得的各种收益、收入。具体包括: (一)国有独资企业应上交的净利润; (二)按照股权比例和分配方案应分得的企业税后利润; (三)按照股权比例应分得的企业清算净收益; (四)转让持有的企业股权取得的净收入; (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取得的其他收益、收入。 三、区国资委负责国有(集体)资产收益的收缴及相关管理。 四、企业税后净利润以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为准,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按照下列情况收缴: (一)国有独资企业按照区国资委核定的比例和时间收缴。 (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按照股东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确定的分配比例和分配时间收缴。 五、转让企业股权所得的收入剔除相关成本、费用后,按照股权转让合同规定的时间金额收缴。 国家对转让境内外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所得收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企业依法实施清算所得的清算净收益,根据国有股权比例,按照清算机构的时间收缴。 七、国有独资企业上缴国有(集体)资产收益,采用按季预缴,全年清算的方法,其他国有(集体)资产收益(第三条二至五款)在确定后10日内入库。 八、企业如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失,报区国资委批准后,可适当减免应上缴的国有(集体)资产收益。 九、区国资委设置专户,对国有(集体)资产收益进行管理。 十、国有(集体)资产收益主要用于国有(集体)资产再投资,调整产业结构,补充国有企业资本金,增购有关股份公司的股权等。 十一、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应积极配合区国资委做好国有(集体)资产收益收缴工作。 十二、区国资委管理国有(集体)资产收益的情况,接受区政府的审查、监督。 第26页 共26页-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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