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承运人非法占有运输物行为的定性探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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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Open Journal of Legal Science 法学法学,2023,11(4),2154-2159 Published Online July 2023 in Hans.https:/www.hanspub.org/journal/ojls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3.114308 文章引用文章引用:王奕然.实际承运人非法占有运输物行为的定性探究J.法学,2023,11(4):2154-2159.DOI:10.12677/ojls.2023.114308 实际承运人非法占有运输物行为的定性探究实际承运人非法占有运输物行为的定性探究 王奕然王奕
2、然 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吉林 长春 收稿日期:2023年4月17日;录用日期:2023年4月27日;发布日期:2023年7月10日 摘摘 要要 实际承运人非法占有承运物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直接导向了盗窃罪和侵占型犯罪这两种入罪门槛不同的实际承运人非法占有承运物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直接导向了盗窃罪和侵占型犯罪这两种入罪门槛不同的判别,直接关系到行为人罪与非罪的界定,而理论上关于该问题的讨论则存在以承运人占有为视角的占判别,直接关系到行为人罪与非罪的界定,而理论上关于该问题的讨论则存在以承运人占有为视角的占有状态判断和以委托人占有为视角的占有状态判断两种路径。在对上述两种路径的观点归纳和学说辨析有状态
3、判断和以委托人占有为视角的占有状态判断两种路径。在对上述两种路径的观点归纳和学说辨析之后得出,二者的区别就在于占有状态的判定依据不同。对此,从占有的概念构建出发,在保持占有的之后得出,二者的区别就在于占有状态的判定依据不同。对此,从占有的概念构建出发,在保持占有的事实性和规范性的前提下主张缓和的事实性占有概念,并基于该概念从承运人的占有角度出发对其非法事实性和规范性的前提下主张缓和的事实性占有概念,并基于该概念从承运人的占有角度出发对其非法占有运输物的行为进行定性。占有运输物的行为进行定性。关键词关键词 实际承运人实际承运人,运输物运输物,占有判断占有判断,缓和的事实性占有缓和的事实性占有 A
4、 Qualitative Exploration of the Actual Carriers Illegal Possession of the Transport Yiran Wang School of Law,Changchu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Changchun Jilin Received:Apr.17th,2023;accepted:Apr.27th,2023;published:Jul.10th,2023 Abstract In judicial practice,the actual carriers illegal
5、possession of the carriage directly leads to the judgment of the crime of theft and the crime of embezzlement,which is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de-finition of the perpetrators crime and non-crime,while in theory,there are two paths of judgment of possession statu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arriers pos
6、session and possession status judgmen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rincipal possession.After summarizing the views of the above two paths and discriminating doctrines,it is concluded that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two lies in the dif-王奕然 DOI:10.12677/ojls.2023.114308 2155 法学 ferent basis for determini
7、ng the state of possession.In this regard,starting from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concept of possession,the concept of factual possession is admitted on the premise of main-taining the factual and normative nature of possession,and the carriers illegal possession of the transport is characterized from
8、 the perspective of the carriers possession based on this concept.Keywords Operating Carrier,Transports,Judgment of Possession,Moderated de facto Possession Copyright 2023 by author(s)and Hans Publishers Inc.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CC BY 4.0
9、).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4.0/1.问题的提出问题的提出 实际承运人是指事实上承担了运输工作的直接行为主体,相较于运输合同中的承运方,实际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因为对运输物的直接控制而得以形成对运输物稳定的占有外观。但是,实际承运人非法占有运输物的行为并不基于该占有外观而在司法实践中被直接判定为侵占型犯罪,而是盗窃罪与之的判别1,归根结底,是关于实际承运人对运输物的占有和托运人对运输物的占有之间基于不同的理论适用而产生的占有归属认定分歧。我国学界关于实际承运人非法占有运输物的行为定性,一般以实际承运人对运输物的占有状态为判断依据。然而,在判断
10、运输物的占有归属时,一方面,运输物的定性存在性质上的单位财产之论以及外形上的封缄物之争。学界关于“封缄物”“本单位财物”等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尚未能取得一致的意见;另一方面,对于封缄物的占有归属则存在不同学说分歧,问题根源直指刑法中占有的实质认定。对此,有学者提出根据委托人的占有状态直接对运输物的占有归属作出判断,以求避免理论上关于上述问题的争议1。但是,该路径的判断依据是否能够保障认定结论的周延性,尚且有待商榷。因此,关于实际承运人非法占有运输物的行为定性问题,既有司法实务的定性需要,又存在理论研究的探讨空间。本文将首先对上述认定路径的分歧进行梳理辨析,继而在此基础上探究该行为的性质及定性路径。
11、2.分歧归纳:占有归属的认定依据不同分歧归纳:占有归属的认定依据不同 一如前述,当前学界上关于实际承运人非法占有运输物的行为认定存在以行为对象为认定依据和以托运人占有为认定依据的两种路径。2.1.以行为对象为认定依据的定性路径以行为对象为认定依据的定性路径 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本单位的财物,包括单位所有的财物以及单位占有的财物。对于实际承运人非法占有运输物的场合中,一般情况中显然无需考虑将受托物的所有权纳入到单位所有财物中。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2中将特殊主体运输的私人财产拟制为公共财产,但此种拟制的目的在于对运输物丢失、毁损后特殊主体的责任承担的强调,而非直接将运输物完全作为特
12、殊主体的单Open AccessOpen Access 1王明娟等盗窃案,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镇刑一终字第 25 号判决书;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诉李江职务侵占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 年第 8 期。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王奕然 DOI:10.12677/ojls.2023.114308 2156 法学 位财物。需要考虑的是,当运输物为封缄物时,所有权可以产生包装物与内容物的分离,对运输物的占有也得以区分时的讨论。首先,关于封缄物的
13、概念界定。在运输合同实际履行的过程中,托运人或者承运方会出于对受托物的保护、识别等目的而对受托物进行一定的包装、封存,从而在外观上形成以外层的包装物对内里的内容物进行包装运输,而不是直接以受托物本身为运输物。由于外层包装并不一定是托运人提供,且基于外层包装对其中内容物的封存效果足以产生一定的占有排除意思外观,故理论上对此类运输物进行特殊讨论,将被密封或上锁的财物称为封缄物,其整体上包括外层的包装物和置于内里的内容物两部分2。但是,封缄物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并不能在实践和理论中取得一致。对于一般的快递包裹,外层的包装袋尽管对受托物产生了封存的作用,但是事实上并不能对取得内里的受托物产生实际的排除
14、作用,也无法准确地体现托运人对受托物排除占有意思。而对于被封存在保险箱的受托物而言,保险箱需要有专门的钥匙或密码才能打开,此种情形下则可以直接认定受托人的排除占有意思。对此,有学者认为,可以将封缄物区分为容易打开的封缄物与不易打开的封缄物3。其中,容易打开的封缄物除了考虑包装物对内容物的封锁程度、包装的结实程度之外,还需要对取得内容物难度进行综合考虑。在此区分的基础上,对非法占有内容物的行为进行界定。对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对托运物进行封缄是否可以为托运人的占有排除意思提供介入的事由。倘若根据形式的标准,仅凭借对托运物进行包装即可认定运输物为封缄物,再进一步依据封缄物的占有归属学说讨论承运人对封缄
15、物的占有,那就需要对“容易打开”的范畴进行讨论;倘若根据实质的标准,仅以“不容易打开”为封缄物的形式内涵,而同时对实质标准之托运人的排除占有意思进行锚定,则在之后的封缄物占有归属讨论中无需再对托运人的占有排除进行论证。其次,关于封缄物的占有状态。对此,理论上存在受托人占有说、委托人占有说、区别说和修正的区别说的学说分歧。受托人占有说即主张无论是包装物还是内容物都有受托人占有,即基于占有的事实性承认实际承运人对运输物的完全占有。这一观点虽然体现了对刑法上的占有之事实性的强调,符合“刑法上的占有必须是事实上的占有”4的基本论调,但是忽视了对占有规范性的考量,比如,第三方外卖平台骑手在送餐过程中将运
16、输的餐食自行取食的场合下,依照受托人占有说,则此时骑手涉嫌侵占罪,但这样的结论显然与一般的社会观念并不相符;委托人占有说主张运输物整体均由委托人占有,以跨国托运为例,倘若实际承运人在此过程中将承运的货物进行窃取,如果按照委托人占有说的判断,则承运人的行为涉嫌盗窃罪,但在此情形中,委托人对运输物的占有难以得到认同,故这一观点缺乏对占有事实性的注意,也不为学界主流所赞同。当前我国学界和司法实践主流观点为区别说,即主张实际承运人对内容物占有的,则构成盗窃罪,仅对包装物进行占有的,则构成占有型犯罪。当实际承运人占有整个运输物时,则根据解释论原理,将该行为以盗窃罪论处5。但是,这样的观点也并非稳妥,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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