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及健康监护档案管理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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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用工及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单位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如各单位违反此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各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原劳动合同。 2、员工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权利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3、单位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单位应到有资质的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5、用人单位应根据新招聘及调换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结果,以及职业健康体检单位检查建议安排相应工作。 6、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安排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并进行观察。 7、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1)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工作经历,记录劳动者既往工作过的用人单位的起始时间和用人单位名称和从事的工种、岗位; (2)劳动者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工种、岗位及其变动情况;(3)接触时间、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强度或浓度,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的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 8、用人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9、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10、如在体检中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或者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及时组织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11、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单位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在一个月内通知体检者本人。 12、单位应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第二篇: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履行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应于公司所有岗位及人员。 三、职责与分工 1.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和档案的设计和管理。 2.行政部门负责从业人员的入职、岗中和离岗的体检,协助完善健康档案。 3.财务部门负责职业健康体检的费用落实工作。 四、内容与要求 1.根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业人员到法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2.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人员)及有特殊健康要求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新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本项工作。 3.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 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检查周期为每年不少于一次。 4.对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证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并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 6.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区安监和卫生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7.在设备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8.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8.1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8.1.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8.1.2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8.1.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及处理情况; 8.1.4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8.2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8.2.1企业申报检测、组织员工体检、委托医疗机构服务等活动的委托书; 8.2.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8.2.3职业病诊断报告; 8.2.4对职业病危害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8.2.5企业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 9.对员工要求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应予以提供。员工离职时,可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企业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10.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和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女员工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11.职业健康检查、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疗费用由企业按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12.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后参加应急救援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五、有关制度和记录 1.有关制度 2.有关记录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健康检查情况登记表》《接触有毒有害作业员工健康检查结果》 《职业病病例一览表》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职业史》 《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告知记录》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及安全培训档案》 一、安全技术部负责员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疗管理。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二、职业健康体检包括。员工上岗前健康检查、在岗期间健康检查、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员工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每年进行一次。 三、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证者的处理:如发现体检时有异常,立即停止原岗位作业,进行复查。如复查结果确认为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证者,必须立即调离原工作岗位,密切注意其病情的发展,定期进行检查。 四、体检和诊断结果的登记与报告。体检和诊断结果由公司登记,和原始体检资料一起由公司统一保存,但必须及时告知每个员工。 五、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费用管理 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费用专款专用,每年由财务部根据员工具体情况进行核算后制订,如有剩余则累积到下一年度继续作专项经费使用,如有不足,由安全技术部向公司提出,由总经理审批后划拨。 第三篇:企业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企业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 1目的与范围 本制度明确了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的分类、项目、周期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病员工的管理等,以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单位。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省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编制要点》《gbz188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职业健康监护 是以预防为目的,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集,连续性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并及时地将健康检查和资料分析结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以便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3.2职业病 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3职业禁忌症 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造成危险的个人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4职责4.1分管职业健康的公司领导是职业健康监护的主管领导。 4.2安全技术部是职业健康监护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4.3各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员工的职业健康检查,负责建立“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负责职业健康体检结果的告知。 4.3人力资源部是工伤保险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配合相关部门落实职业病人待遇问题及患有职业禁忌症员工调岗问题。 4.4工会是公司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管部门,负责督促公司开展员工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及职业健康损害、职业禁忌症员工、职业病员工的安置及处置。5管理内容和方法 5.1各部门、单位职业健康体检应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承担,每年开展1次。 5.2检查项目根据岗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决定,检查周期根据《gbz188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费用从公司职业危害防治费用中列支。 5.3职业健康体检类别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 5.4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5.4.1对下列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a)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劳动者;b)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劳动者。 5.4.2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安排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不安排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5.5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5.5.1职业健康管理部门根据员工所在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确定体检项目和接受检查的人员,并定期组织安排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5.5.2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 a)对有职业禁忌的员工,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b)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员工,进行妥善安置;c)对需复查的员工,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d)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e)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员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5.6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5.6.1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员工,人力资源部及各部门、单位在员工离岗前30日内组织员工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员工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5.6.2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7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出现下列情况,职业健康管理部门立即组织有关员工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a)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与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不适症状的; b)员工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出现职业中毒症状的。 5.8职业病员工管理5.8.1职业病诊断 5.8.1.1人力资源部及各部门、单位在接到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的通知后,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 5.8.1.2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各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由人力资源部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出现新发生职业病(职业中毒)或者两例以上疑似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各部门、单位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8.1.3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公司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公司应当如实提供,员工本人和有关机构也应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5.8.2职业病调岗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公司对有职业禁忌或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5.8.3职业病治疗 5.8.3.1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医疗机构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情况确定,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办理。 5.8.3.2员工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在公司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时,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公司承担;公司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应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5.9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5.9.1安全技术部按规定建立“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a)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证书;b)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表 c)职业健康检查异常结果登记表(附:职业健康监护结果评价报告)d)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患者一览表 (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e)职业病、疑似职业病人的报告 (注:在接到体检结果、诊断结果5日内报告)f)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和处理记录g)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汇总表 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a)员工个人信息卡 b)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c)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d)历次职业健康体检报告、职业病诊疗等资料; 5.9.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由所属部门、单位统一归档,专职人员妥善保管。 5.9.3规范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不得外借,仅员工或其近亲属、员工委托的代理人有权查阅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9.4员工离开单位,有权索取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5.10其他规定 5.10.1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5.10.2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四篇: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1目的 1.1为了更好地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维护广大职业人群的身体健康,保证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病诊断档案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更好地为公司员工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及《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1.2在公司在安全生产经营过程中,凡涉及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和工作内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2职责 2.1安全环保科是从业卫生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部门。3定义/术语 3.1职业病危害。指可能导致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罹患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3.2职业危害因素。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过程中、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能导致职业病的有害因素。 3.3职业病。指企业、事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4内容与要求 4.1档案内容 4.1.1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归档范围: (1)健康监护档案内容 (2)健康监护档案册。 (3)职业健康体检结果报告。 (4)健康体检综合分析报告。 (5)职业健康体检复查人员名单及复查结果报告。 (6)职业病观察对象和职业禁忌症处理意见书。 (7)丛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4.1.2职业病诊断档案档案内容应当包括: (1)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2)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 (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诊断所有资料; (4)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等结果报告单; (5)现场调查笔录及分析评价报告。 4.2档案日常管理 4.2.1职业卫生健康档案须专人进行管理; 4.2.2档案资料一经取得须立即进行存档保管; 4.2.3档案资料须保存在适当地点,以免档案损坏; 4.2.4档案资料借阅须经安全环保科科长同意,并办理借阅手续; 4.2.5档案资料人借阅时不得卷折、损坏,归还时须进行检查,确认完好后方可存档。 4.2.6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相关的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查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2.7劳动者离开单位时,本人有权索取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档案管理人员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4.2.8对已离职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在离职后三个月后进行封存,并保存10年以上,以备上级部门查阅。 4.2.9安全环保科档案管理人员应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妥善保管,防虫蛀、防霉、防丢失,保证档案安全。 4.2.10所有档案应有专柜存放、加锁,定期清理通风,防湿。 4.2.11所有档案不得随意查阅、复印,不得置于公共场所。 4.2.12其他依照企业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5引用标准/支持性文件 5.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5.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6记录 6.1档案借阅记录 6.2资料归档记录 第五篇: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为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1、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管。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以及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对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4、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本单位职业安全健康管理部门自体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安监部门并通知体检者本人。 第18页 共18页-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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