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管理问责规章制度(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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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管理问责制度(修改) 第一篇:生产管理问责制度(修改)生产管理问责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落实岗位责任制和健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机制,强化管理人员工作责任心,督促各级管理人员忠于职守,减少或杜绝各类失职行为,提高生产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二条问责制度释义 问责制度是指对生产管理人员在生产管理活动中,由于失职(不作为、不当作为或乱作为)导致工作失误,用人失察、经济损失、和质量、安全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后果,予以追究责任的一种制度。 第三条适用范围 生产副总、技术部、生产部、车间办、质安部、车间承包人及操作人员,发生失职及违反相关生产制度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必须追究责任的,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追究责任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谁主管,谁负责”和“事故(问题)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批评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对在生产管理过程中有严重过失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相关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条追究责任方式 一、自我问责。主动检讨、道歉、请求公司处理、请求辞职等。 二、公司问责。由分管副总、生产部进行查处,或交由公司查处。第六条对责任人员的处理方式及程序 1、处理方式(1)主要处理方式 警告、通报批评、留用查看、解除劳动合同。(2)辅助处理方式部分或全额赔偿损失。 主要处理方式只可以选择一种;辅助处理方式配合主要处理方式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 2、处理程序 责任事件发生后,由生产部发出问责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向生产部作出书面说明。据此,由生产部牵头,会同其它生产部门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后,出具调查报告,依据事件事实和影响,按照该制度的相关条款提出处理意见,根据其管理权限,分别由生产部或公司作出处理决定。 第七条质量事故责任界定 一、因产品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造成返工费用或经济损失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为严重责任; 二、因产品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造成返工费用或经济损失金额在3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的,为较重责任; 三、因产品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造成返工费用或经济损失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为一般责任。 第八条责任追究 一、负严重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包括车间承包人、操作人、车间助理员、质检员、设计员,下同),给予通告批评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以造成经济损失30%-100%的罚款;对相关部门主管给予通告批评直至留用察看,并处以造成经济损失10%-50%的赔偿。对分管副总经理给予警告直至通报批评,并处以造成经济损失20%以下的赔偿。 三、负较重责任的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留用察看,处以造成经济损失30%-100%的罚款;对相关部门主管给予警告直至通告批评,处以造成经济损失10%-50%的赔偿。 四、对一般责任的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直至通报批评,处以造成经济损失10%-100%的赔偿,对次要责任人给予警告处分,并处以造成经济损失10%以下的赔偿。 第九条所有问责事件在查处终结后,应书面形式上报公司。第十条奖励形式 一、通报表扬; 二、奖金奖励; 第十一条生产部负责追究情况的资料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工作。 徐州长城网架工程有限公司生产部 2013年1月15日 第二篇: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安全生产问责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302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XX省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等法律法规,落实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严肃追究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有效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企业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问责(以下简称问责),是指安全生产责任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贻误安全生产工作,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对责任单位及其单位责任人采取行政问责措施。行政问责措施是指依照本制度,对责任单位给予黄牌警告、经济处罚和一票否决;对单位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行政职务)、撤职处分或免职组织处理。 第四条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内部统一问责标准、规范问责程序,强化责任管理。侧重于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安全生产事故预防过程全面问责及管理过程控制责任问责。通过问责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抓住安全隐患来控制安全生产过程,最终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第五条凡发生一起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安全生产问责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第二章问责方式和范围 第七条问责方式分为重大安全隐患问责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对重大安全隐患产生单位、事故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第八条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的范围是对事故单位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第三章重大安全隐患问责 第九条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标准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井下未建立瓦斯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四)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未采取措施的; (五)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六)矿井出现瓦斯治理工程亏欠,导致重大隐患的; (七)矿井采掘工作面和矿井抽采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 (八)矿井采掘工作面未进行“一通三防”安全评价许可的; (九)掘进工作面在区域治理措施掩护下进行“拼刺刀”式掘进的; (十)矿井通风、抽采能力富余系数不足,采掘工作面不执行上限配风的; (十一)带压开采矿井采掘工作面生产前未进行防治水安全评价许可的; (十二)越层越界开采; (十三)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四)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五)矿井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或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十六)各种证照过期或不健全,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工程进行劳务承包的; (十七)煤矿未及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未及时取得或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和营业执照的; (十八)存在可能导致人身伤亡事故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其他重大安全隐患。上述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标准按照《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文)执行。 第十条上述重大安全隐患由公司领导及各级干部日常检查、安全大检查、安全五人组活动中查出的问题,经查属实的职工举报问题,由公司安全部鉴定确认。第十一条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井下单位的问责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单位予以黄牌警告。 1、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公司有关业务部室进行汇报,强行组织生产作业。 2、存在上级单位检查中查出,本单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 3、存在集团公司检查中查出,本单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 4、未实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指标。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单位予以经济处罚,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1、对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 2、年度内被公司黄牌警告两次(含两次)以上或被上级单位通报批评的。第十二条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地面单位的问责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单位予以黄牌警告。 1、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公司主管部门汇报,强行组织生产作业: 2、上级单位检查中查出,本单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 3、集团公司检查中查出,本单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 4、群众举报经查属实,本单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 5、未实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指标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地面责任单位予以经济处罚,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1、对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 2、年度内被公司黄牌警告一次(含一次)以上或被上级单位通报批评的。第十三条对重大安全隐患责任人的问责 1、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强行作业的责任人给予留用查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2、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安全部汇报,强行组织生产作业的责任人给予免职处理或撤职处分; 3、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安全部汇报,隐瞒、谎报、迟报的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或行政记大过处分; 4、对重大安全隐患未按“四定’’(定项目、定时间、定措施、定责任人)要求整改的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第四章安全生产事故问责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事故的定义、分类和定性标准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矿生产经营区域内发生的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标准,按事故是否对人造成伤害的原则,分为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伤亡事故是指企业员工在生产活动中或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突然使人体组织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致使人体立即中断工作,甚至终止生命的事故;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非伤亡事故是指企业在生产活动或工作中,由于管理、操作、设备缺陷等原因,造成的中断生产、设备损害等事故;事故等级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和三级非伤亡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的性质,按事故是否由人的责任所致,可定性地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在生产、建设或工作过程中(包括设计、安装、使用、维修等过程),有关人员不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作业程序、规章制度、管理规定,而造成的事故。非责任事故是指难以预防、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由于目前国内技术水平和条件尚不能治理的因素造成的事故。第十五条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问责 (一)井下发生一起死亡1人生产责任事故 1、取消事故单位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事故单位黄牌警告; 2、对发生事故单位扣罚当月基础工资总额的20%; 3、给予事故单位当班跟班领导行政撤职处分;对事故单位分管生产、安全、技术的副职分别给予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对事故单位主要领导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对负有责任的矿分管副总、公司业务部室的部长、分管副部长(主任)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4、事故单位副总以上干部当月只发给生活费。 (二)井下发生一起死亡2人以上生产责任事故,对相关责任人的问责追究执行集团有关规定。 (三)单位年度内累计发生死亡2人生产责任事故 1、取消事故单位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事故单位黄牌警告; 2、两起事故属同一类型,性质相近的,给予事故单位的正职、分管生产、安全、技术的副职行政撤职处分;对负有责任的业务部室的分管副部长、部长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第十六条对地面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问责 (一)地面单位发生一起重伤1人的生产责任事故 1、扣罚事故单位当月工资总额的10%:单位黄牌警告 2、给予事故单位正职及相关责任副职撤职处分;对负有责任的业务部室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行政记过处分。 3、公司主要领导对事故单位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4、事故单位副职以上干部当月只发给生活费。 (二)地面单位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生产责任事故 1、取消事故单位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黄牌警告;扣罚事故单位当月工资总额的20%; 2、给予事故单位正职、分管生产、安全、技术的副职给予行政撤职处分或免职处理,对业务部室的分管副部长、部长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3、事故单位副职以上干部当月只发给生活费。 (三)地面单位发生一起死亡2人以上生产责任事故按集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除上述问责、约谈外,事故单位主要领导分别在公司干部大会上作检查。 第十八条凡在上述事故查处及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或者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给予事故单位主要领导撤职处分。第十九条以上受免职处理的领导人员,一年内在公司范围内不得提拔使用;受行政撤职或降级处分的领导人员,两年内在公司范围内不得提拔使用或推荐到原职务相当的岗位上使用;凡被受到安全问责的干部年度内不能晋级。第五章事故约谈 第二十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是指公司对事故(含伤亡事故、等级非伤亡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约见谈话,分析事故原因和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工作措施,推动安全责任制的有效落实。根据事故性质,由公司领导、分管领导组织安全、纪委、工会、人事等负责人开展约谈工作。第二十一条约谈对象 (一)发生轻伤事故、三级非伤亡事故的单位主要领导由安全部长进行约谈。 (二)发生重伤事故的单位主要领导由公司分管领导进行约谈。 (三)发生二级非伤亡事故的单位主要领导由公司分管领导进行约谈; (四)发生死亡事故的单位,主要领导、及业务部室主要领导由公司主要领导进行约谈。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第二十二条约谈内容 主要听取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情况,事故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重点是采取的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汇报。同时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被约谈对象应当准备书面材料。第二十三条约谈程序 约谈原则上在单位事故发生后,事故等级、性质确定后一周内进行。 (一)约谈前,由安全部书面或电话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及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事故单位责任人接通知后,持通知书到安全部签到领取约谈表,按照约谈层次找约谈人进行约谈,约谈后,被约谈人将约谈表返回安全部,经同意后方可上岗。 (三)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问责实行回避制度。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与问责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问责公正的,应当回避。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问责结果,纳入年度安全绩效考核,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事故责任人的撤职、免职,取消事故单位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事故责任人所作检查,对事故责任人的约谈,对事故单位的经济处罚以及对事故单位的通报批评由公司组织人力资源部、纪委、安全部、工会、财务等部门组织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六条对公司副职级以上干部的问责,执行集团《安全问责制度》有关规定。 第三篇:安全生产问责制度成都第二绕城高速公路(东段)a4-1项目分部 安全生产管理问责制 广西路桥 广西路桥成都二绕a4-1项目经理部 二o一一年七月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302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法律法规,落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及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严肃追究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有效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企业安全生产,成都二绕a4-1项目分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问责(以下简称问责),是指安全生产责任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贻误安全生产工作,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对责任部门及负责人采取行政问责措施。 行政问责措施是指依照本制度,对事故单位给以黄牌警告、经济处罚和一票否决;对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行政职务)、撤职处分或免职处理。 第三条制定本制度是为了在成都二绕a4-1项目分部内部规范问责程序,强化责任管理。通过问责充分调动各部室、职工的积极性,抓住安全隐患来控制安全生产过程,最终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第四条安全生产问责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方式和范围 第五条问责方式分为重大安全隐患问责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对重大安全隐患产生的单位和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第六条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的范围,是对隐患或事故部门及副科级以上人员进行行政问责。其他责任人员由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及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单位,根据隐患或事故的大小及程度研究决定。 第三章 重大安全隐患问责 第七条重大安全隐患认定标准: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三、孔桩施工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四、脚手架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五、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六、单位在生产经营区域内存在可能导致人身伤亡事故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其他重大安全隐患。 第八条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单位的问责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该单位予以黄牌警告; 1、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强行组织生产作业; 2、在生产经营范围区域内,存在被上级单位检查出,而本单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 3、存在群众举报经查属实,本部门未查出或为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 4、为实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指标。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部门予以经济处罚,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1、对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 2、年度内被上级公司黄牌警告两次及两次以上或被上级公司通报批评的。 第九条对重大安全隐患责任人的问责 1、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强行作业的责任人给予留用查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2、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强行组织生产作业的责任人给予免职处理或撤职处分; 3、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隐瞒、谎报、迟报的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或行政记大过处分; 4、对重大安全隐患未按“三定”(定时间、定措施、定责任人)要求整改的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 第四章 安全生产事故问责 第十条安全生产事故的定义、分类和定性标准: 1、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区域内发生的事故。 2、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标准,按事故是否对人造成伤害的原则,分为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伤亡事故是指企业员工在生产活动中或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突然使人体组织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只是人体立即中断工作,甚至终止生命的事故。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非伤亡事故是指企业在生产活动或工作中,由于管理、操作、设备缺陷等原因,造成的中断生产、设备损害等事故。事故等级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和三级非伤亡事故。 3、安全生产事故的性质,按事故是否由人的责任所致,可定性的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在生产、建设或工作过程中(包括设计、安装、使用、维修等过程),有关人员不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作业程序、规章制度、管理规定,而造成的事故;非责任事故是指难以预防、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由于目前国内技术水平和条件尚不能治理的因素造成的事故。 第十一条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单位的问责 一、单位发生一起死亡1人生产责任事故: 1、对发生事故的部门罚款2000元,扣除事故部门领导班子季度安全奖; 2、给予事故单位的负责人、分管领导、相关领导行政记过或行政记大过处分; 3、项目部的主要领导对事故部门的负责人、分管领导进行约谈。 二、单位发生一起死亡2人生产责任事故: 1、对发生事故的单位罚款4000元,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部门黄牌警告,扣除事故单位领导班子年度安全奖; 2、给予事故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免职处理或行政降级处分; 3、项目部的主要领导对事故部门的负责人、分管领导进行约谈。 4、公司领导对项目部分管领导、负责人进行约谈,取消项目部分管领导、业务保安部门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当月安全奖。 三、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3人以上的生产责任事故,由上级有关管理部门按照相关程序追究处理。 四、单位年度内累计死亡2人生产责任事故: 1、取消事故部门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部门黄牌警告;扣除事故部门领导班子年度安全奖; 2、两起事故属同一类型,性质相近的,给予事故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免职处理或行政降级处分; 3、给予项目部领导、分管领导行政记大过或免职处分。 五、单位年度内累计死亡3人生产责任事故: 1、对发生事故的单位罚款5000元,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部门黄牌警告; 2、给予事故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免职处分,安质部负责人免职处理或行政降级处分; 3、由上级部门给予项目经理、分管副经理免职处理或行政降级处分,扣除项目部领导班子负责人年度安全奖。 第五章 事故约谈 第十二条 约谈内容听取被约谈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情况陈述,包括安全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基本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主要听取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情况,事故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重点是采取的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汇报。同时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 被约谈对象应当准备书面材料和必要的图纸。 第十三条约谈程序 约谈原则上在事故发生、事故等级、事故性质确定后10日内进行。 1、约谈前,由安质部门书面或电话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及需要提交的材料; 2、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单位; 3、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15日内将约谈要求贯彻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问责实行回避制度。执行问责成员与问责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问责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问责结果,纳入年度安全绩效考核,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事故责任人的撤职、免职,取消事故单位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事故责任人所做的检查,对事故责任人的约谈,对事故单位的经济处罚以及对事故单位的通报批评,由各级组织、工程科、综合办、经理室等部门组织并监督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属 成都二绕a4-1项目分部 第四篇: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302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水利部等法律法规,落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及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严肃追究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有效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企业安全生产,中铁十二局集团公司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问责(以下简称问责),是指安全生产责任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贻误安全生产工作,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对责任单位及负责人采取行政问责措施。 行政问责措施是指依照本制度,对事故单位给以黄牌警告、经济处罚和一票否决;对单位为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行政职务)、撤职处分或免职处理。 第三条制定本制度是为了在本项目部内部规范问责程序,强化责任管理。通过问责充分调动各部室、各单位的积极性,抓住安全隐患来控制安全生产过程,最终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第四条安全生产问责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方式和范围 第五条问责方式分为重大安全隐患问责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对重大安全隐患产生的单位和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第六条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的范围,是对隐患或事故单位及项目部中层以上人员进行行政问责。其他责任人员由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单位,根据隐患或事故的大小及程度研究决定。 第三章 重大安全隐患问责 第七条重大安全隐患认定标准: 一、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二、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三、消防安全隐患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四、火工品的使用、运输、储存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五、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六、单位在生产经营区域内存在可能导致人身伤亡事故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其他重大安全隐患。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相关单位及施工队予以黄牌警告; 1、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强行组织生产作业; 2、在生产经营范围区域内,存在被上级单位检查出,而本项目部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 3、存在群众举报经查属实,本项目部未查出或为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 4、为实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指标。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单位予以经济处罚,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1、对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 2、年度内被上级相关单位黄牌警告两次及两次以上或被上级或业主公司通报批评的。 第八条对重大安全隐患责任人的问责 1、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强行作业的责任人给予留用查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2、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强行组织生产作业的责任人给予免职处理或撤职处分; 3、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隐瞒、谎报、迟报的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或行政记大过处分; 4、对重大安全隐患未按“三定”(定时间、定措施、定责任人)要求整改的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 第四章 安全生产事故问责 第九条安全生产事故的定义、分类和定性标准: 1、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山西中部引黄工程施工10标生产生活区域内发生的事故。 2、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标准,按事故是否对人造成伤害的原则,分为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伤亡事故是指企业员工在生产活动中或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突然使人体组织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只是人体立即中断工作,甚至终止生命的事故。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非伤亡事故是指企业在生产活动或工作中,由于管理、操作、设备缺陷等原因,造成的中断生产、设备损害等事故。事故等级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和三级非伤亡事故。 3、安全生产事故的性质,按事故是否由人的责任所致,可定性的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在生产、建设或工作过程中(包括设计、安装、使用、维修等过程),有关人员不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作业程序、规章制度、管理规定,而造成的事故;非责任事故是指难以预防、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由于目前国内技术水平和条件尚不能治理的因素造成的事故。 第十一条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单位的问责 一、项目部发生一起死亡1人生产责任事故: 1、给予事故单位的负责人、分管领导、相关领导行政记过或行政记大过处分; 2、公司的主要领导对事故单位的负责人、分管领导进行约谈。 二、项目部发生一起死亡2人生产责任事故: 1、对发生事故的单位罚款10万元,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2、给予事故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免职处理或行政降级处分; 3、公司的主要领导对事故单位的负责人、分管领导进行约谈。 4、公司领导对公司分管领导、业务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取消公司分管领导、业务部门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当月安全奖。 三、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3人以上的生产责任事故,由上级有关管理部门按照相关程序追究处理。 四、项目部年度内累计死亡2人生产责任事故: 1、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项目部黄牌警告;扣除领导班子年度安全奖; 2、两起事故属同一类型,性质相近的,给予项目部负责人、分管领导免职处理或行政降级处分; 五、单位年度内累计死亡3人生产责任事故: 1、对发生事故的单位罚款 10万元,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单位黄牌警告; 2、给予事故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免职处分,安监部负责人免职处理或行政降级处分; 3、由上级部门给予公司经理、党委书记、分管副经理免职处理或行政降级处分,扣除公司领导班子及业务部室负责人年度安全奖。 第五章 事故约谈 第十二条 约谈内容 听取被约谈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情况陈述,包括安全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基本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主要听取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情况,事故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重点是采取的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汇报。同时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 被约谈对象应当准备书面材料和必要的图纸。 第十三条约谈程序 约谈原则上在事故发生、事故等级、事故性质确定后10日内进行。 1、约谈前,由安监部门书面或电话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及需要提交的材料; 2、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单位; 3、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15日内将约谈要求贯彻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问责实行回避制度。执行问责成员与问责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问责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问责结果,纳入年度安全绩效考核,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事故责任人的撤职、免职,取消事故单位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事故责任人所做的检查,对事故责任人的约谈,对事故单位的经济处罚以及对事故单位的通报批评,由各级组织、纪委监察、安监、工会、人力资源(劳资)、财务等部门组织并监督执行。 第五篇: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安全生产问责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促使各单位依法履行职责,按照煤业公司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XX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矿井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问责(以下简称问责),是指对郭家山煤矿所辖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贻误安全生产工作,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对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采取行政问责措施。第三条问责的基本原则 1、安全生产问责坚持有错必究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事件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2、坚持变事后追究为事前追究,变事后问责为事前问责,变事故追究为对不负责任人的追究。 第四条问责方式和范围 1、问责方式分为安全隐患问责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对安全隐患产生单位、事故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2、问责范围为矿属各单位(包括地面单位)、单位负责人及事故责任人。第五条问责认定标准 1、安全隐患认定标准(1)瓦斯超限作业; (2)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3)防治水措施不落实; (4)矿井双回路供电系统不稳定;(5)未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或对重大公共安全、生产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6)对国家、省、市和上级部门督办的重大隐患或事故隐患整改不力并发生事故的; (7)在各类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采购、组织施工、监理、监督、监测、验收等环节存在严重违反国家规定行为或质量问题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8)未及时发现、上报重大安全隐患的,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落实整改计划、整改资金,未及时整改、整改不力或监控实施不到位的。(9)违反安全操作红线或管理红线。 2、安全生产事故认定标准 (1)未按照抗灾救灾、防疫的有关规定,及时、妥善、有效处理灾情、疫情和组织有效救援工作,处-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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