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奖惩规章制度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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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为了加强我司施工安全、文明工地管理,确保施工安全、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XX省建筑市场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司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生产奖惩暂行规定。 第一条;公司实行安全达标奖罚制度。对安全生产成绩显著的单位、项目经理部(工地)及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项目经理部(工地)及个人给予罚款。全司奖励按施工总产值的0.3‰控制,专款专用。 第二条安全生产的检查、评分、考核,严格按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规定的安全管理、文明施工、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三宝四口”、施工用电、物料提升机与外用电梯、起重吊装、塔吊和施工机具等十个分项的评分标准执行。 公司实行季度(阶段性)检评与年终总评相结合的评定制度。 1.季度安全生产检评: (1)单位工程得分在80分(优良)以上,奖给工地安全资金500元;得分在 69以下(不合格)单位工程处罚500元。 (2)季度安全生产检评,单项得分69分以下者,每项罚款50元;得零分者每 项罚款100元。 2.年终总评: (1)连续1~4季度全部优良工程安全奖金1000元; (2)连续1~4季度检评不合格的单位工程罚款2000元。 3.奖罚手续的办理。季度评定后,由工程部发布检评结果的同时,开具奖励或罚款通知单,并按通知办理奖罚手续。罚金(罚款)于通知发出后10天内上缴公司财务部。 第三条;单位工程施工中发生安全(含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事故,项目经理部(含工地)除应承担赔偿损失及伤亡费、社会罚金外,并取消(追回)当年(季度)安全生产达标奖,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违反劳动纪律、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的处罚 1.职工进入施工现场,未戴安全帽,穿拖鞋、硬底鞋、高跟鞋等每发现一次罚款 当事人10元。公司、分公司职工进现场违反规定被罚者,罚款归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部的职工违反规定被罚者,罚款纳入奖励金管理。项目经理部被罚人 数每次超过10人次,加罚项目经理部50元。 2.凡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及无证开机、不服从劝告者,每次罚当事人 20元。 3.凡乘提升机上下者,每次罚乘者40元,罚开机者50元,现场管理人员指令开 机载人其责任者罚80元。 4. 5.搭设不符合标准脚手架的视情节轻重罚责任人500~1000元。施工现场架设电源线不按2设置,如电源线乱拉乱接,一闸多用或其它金属代 替保险丝等,罚电工50~100元。 6. 7.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电炉,除没收电炉外,处罚当事人60元,并通报批评。现场发生火警尚未酿成火灾或损失轻微(500以下)者赔偿损失外罚当事人50~ 100元,并通报批评。 以上情况,如造成故者均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下列规定授权公司工程部执行: 1.项目经理部(含工地)接到各级有关部门安全隐患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日期内整改, 消除不安全因素,如无视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经有关部门派员检查,每发现一条罚项目经理50元,如造成安全事故者视情节追究责任并按第四条规定处理。 2.凡发生工伤、火警等事故在规定期内隐瞒不报,属项目经理部(或工地)不报者罚 款200~300元,属分公司不报者罚款500~1000元,并通报批评。 第五条;各项目开工前分公司应与项目经理部(含工地)签定《安全生产协议书》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未签定者(含未批准者),罚分公司500元,并通报批评。 第六条;凡当年有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的分公司当年不得评为公司的先进单位,项目经理可视其情节,给予罚款、降级、记过等经济、行政处罚。 第七条;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含质安站)对企业或企业职工“安全生产”规定奖惩时; 1.本“暂行规定”尚未规定的条文,按政府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如违反工程建设标 准强制性条就按政府规章处罚) 2.本“暂行规定”奖罚标准与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奖罚标准不符时,服从政府主管部 门规定。 第八条;各分公司应根据本暂行规定,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篇:施工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奖惩制度施工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第一条:根据《建筑法》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规定,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考核内容: 1、各级各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2、施工人员工伤控制指标(按公司年度管理目标要求)。 3、现场安全达标率目标(合格率100%,优良率按公司要求)。 4、创建文明工地目标(按公司管理目标要求)。第三条:管理目标: 1、建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体系,配齐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2、项目部制定年度安全管理目标,并制定措施,确保目标实现。 3、项目部首先制定安全管理目标(伤亡控制、安全达标、文明施工)并将安全责任目标分解到人,责任落实,各项目部有人抓,有人管,实现目标管理。 4、施工管理人员要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5、做好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第四条:安全责任: 1、项目经理对实现本工程的安全管理目标负总责。 2、各级生产负责人对实现安全管理目标负直接领导责任。 3、各管理人员按各自的安全职责,为实现安全管理目标努力工作。 4、项目经理是施工项目上的代理人,对项目施工中安全生产负总责,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法规、法令和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章制度,加强领导,群防群治,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考核办法: 1、实现逐级考核的办法,项目部接受公司考核;项目部对所属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2、各级要制定具体考核办法,考核成绩与各级领导及管理人员工作业绩挂钩,列入各项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3、考核结果作为年终经济兑现和评定先进、实行奖罚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凡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公司给予表扬、记功、发放一次性奖金,授予荣誉称号奖励。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2、在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面有较大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的。 3、防止和避免重大伤亡事故或事故搭救中有功的。第七条:工地被评为省、市级安全生产先进工地,对总经理、生产副经理、安全员等进行必要的奖励。 第八条:受奖项目经理、生产副经理、安全员及各管理人员,公司年终按经济挂钩比例予以奖励。第九条:经济奖励制度。 1、在本年内创建省级样板工地,奖项目经理2000元,生产副经理1500元,安全员1000元。 2、在本年内创建省级文明工地,奖项目经理2000元,生产副经理1500元,专职安全员1000员。 3、在本年度内创市级样板工地,奖项目经理1000元,生产副经理800元,专职安全员500元。第十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给予处分。 1、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2、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 3、发现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发生事故的。 4、存在事故隐患不执行上级和安全部门限期整改的要求造成事故的。 5、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不吸取教训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第十一条:经济处罚的规定: (一)、施工生产设施缺少防护设施及存在事故隐患。 1、生产施工设备、设施没有安全防护设施或防护有严重缺陷者不得安装和运行,对于确定安装使用防护有严重缺陷的设备、设施的责任者和随意确定拆毁安全防护设施的责任者,罚款100-200元。 2、工程项目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无安全技术措施,一经查出对工程项目负责人罚款200元;虽编制施工设计方案,但未经审批,一经查出对工程项目负责人罚款100元。 3、存有重大事故隐患,逾期不解决的,对工地负责人罚款300-500元。 4、存有事故隐患虽然接到《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后对事故进行了整改,但整改不彻底或《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未消除又连续施工的,对工地负责人罚款500元。 5、对确定将有毒有害产品的生产转移,分包给无防护措施的单位,并未提供技术指导和协助解决防护措施的主管负责人处以200-1000元罚款,并扣罚月工资的10-30%。 6、被罚者违反以上各项规定的,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由个人承担。 (二)、现场管理及检查; 1、职工进入施工现场赤脚、穿拖鞋、高跟鞋、不戴安全帽、电气人员不穿绝缘鞋、女工不戴工作帽、高处作业不带安全带、洒后上班、乘吊篮上下等违纪者,罚款50元;项目经理及管理人员罚款100元;一次发现有10个违纪人员,处罚工地主要负责人500元,并停产整顿一次; 2、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者,罚款50元,工地负责人100元。 3、高空作业,没有安全技术交底,设备投放使用前,未经验收和办理验收手续,对设备员等有关人员处以每人100-200元罚款。 4、对违章指挥者,视情节轻重罚款50-200元,对于违章操作者视情节轻重罚款50-100元。 5、对于无视安全检查,妨碍安全人员工作者视情节轻重罚款50-200元。 6、对于现场混乱、材料浪费严重,影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罚工地负责人500元罚款。 7、达不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合格等级的工地,处工地负责人100-500元罚款。 8、市级以上部门检查,达不到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中合格等级的工地,处以工地负责人100-200元罚款,受到通报批评的工地,对工地负责人加倍处罚。 9、新工人不经三级教育进入现场施工的,罚项目经理和班组长各100元。 10、在检查和平时抽查中,对安全管理资料不齐全、管理混乱或严重缺项的工地负责人罚款50-200元。 11、违反上述各项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各项规定合并处罚。 (三)、工伤事故 1、工地发生轻伤事故,每轻伤一人次,罚款100-500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班组支付,事故责任者罚当月工资10-30%,免发当月奖金,罚项目经理300元,安全员100元。 2、工地发生重伤事故,每发生一人次,罚款3000-5000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支付20-30%,不足部分由承包组或项目部支付,事故责任者不论是伤者本人或他人,一律扣发当月工资的20-30%,并免发1-3个月职务岗位津贴和奖金。 3、工地发生死亡事故,每死一人罚款5000-10000元,罚款由事故责任者所在班组支付20-30%,不足部分由承包组或项目部支付,扣罚事故责任人本人月工资的10-30%,并免发1-6个月职务津贴和奖金。 4、工地发生多人事故,按规定标准分别计算合并罚款。 5、发生事故拖延报告、隐瞒不报、谎报及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责任者,罚款100-500元,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四)、设备事故和隐患。 1、对私自拆毁安全设施造成事故隐患者,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500元罚款。 2、对于发生机械设备事故的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1-10%罚款(不少于100元)。 3、发生与本单位有关的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5-10%的罚款。 (五)、火灾事故及隐患。 1、火灾隐患 (1)火灾隐患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者每项按50元处罚责任人员。 (2)重大隐患要求限期消除,逾期不改者对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罚款。 (3)违反消防规定不听劝阻者,给予适当罚款。 2、火警 (1)对于火警损失折款不足百元责任者,处以50元罚款,并给予批评教育。 (2)对于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火灾事故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20%的罚款。 (3)对于直接经济损失万元及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的责任者,报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4)对因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措施,一年内连续发生火灾的责任者,要加倍处罚。 (5)消防器材、设备因管理不善和挪作他用的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罚款,影响灭火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要严肃处理。 (6)对造成既有人身伤亡又有经济损失的事故责任者,按本条有关规定合并处罚。 第十二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者,加倍罚款。 1、对违章操作,经检查人员提出后,仍坚持不改造成事故者。 2、对于违章指挥造成事故者。 3、发生事故后隐瞒或谎报事故情况、破坏现场、妨碍事故调查者。 4、工地发生的伤亡事故,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措施,在一年内又重复发生类似事故的。 5、接到“停工通知书”后逾期不解决而发生伤亡事故者。第十三条: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免予处罚。 第十四条。人员接到罚款通知单后,在月底开资时由财务负责人将所罚款额扣留,通知安全员领取交公司安全处,逾期不交者每拖延一天,加罚应罚款数额的2%。 第十五条。对各单位的安全罚款由工资总额中支付,不得列入成本,个人罚款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十六条。各工地收缴的罚款上缴财务处,归收缴单位使用,做为安全奖励基金,专款专用。 第三篇: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奖惩制度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全体员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增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防止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有效实施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北京建筑公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依本制度对安全生产有贡献的部门和员工进行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进行处分。奖励与处分,须以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的形式进行,表决通过。任何奖惩决议,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须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 对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第四条对员工的奖励和处分决定须依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奖励的等级与处分的轻重要与员工贡献的大小和责任的轻重成正比。奖励与处分要充分体现民主性原则,要充分听取工会和广大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对奖励和处分的依据、标准要向全体员工公开。奖励与处分的整个过程要接受全体员工的监督。 第五条受奖惩的员工对奖惩的公正性有怀疑时,可以向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申请复查,但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员工作出的奖惩是最终决定。 第二章奖励 第六条对安全生产有贡献的单位和员工,依其贡献的大小,依本制度给予奖励。 -1 的相应扣减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违法(规)员工作出罚款和其它只有法律、法规才能规定的处罚措施。 第十二条本制度规定的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不得作出超出这六种处分外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对员工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 第十四条对开除处分,除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以外,一律须经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它处分,须经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十五条员工违纪的,应当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对员工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员工本人;员工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安全生产委员会认为对员工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任何纪律处分决定,须至少依次经过如下程序,调查核实——征集听取员工意见——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讨论——表决。 第十六条员工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受降级处分的,按所降至的级别确定工资。 -3 改的; 五、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取证上岗的; 六、未按规定对员工和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体检的; 七、未按规定提取或投入安全生产资金或者挪作它用的; 八、阻挠安全管理人员执行监督检查工作的,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 第二十条违反劳动安全法规和规章制度,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情节的轻重,分别情况,对违纪部门和个人,给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 一、安全组织机构不健全,没有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的; 二、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取证的; 四、对作业现场危险源没有进行辩识、评价、制订预防措施的; 五、未如实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预防事故应急措施的; 六、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的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 七、将生产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八、对生产安全伤亡责任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免除责任或者减轻处罚的; 九、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施工生产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十、发生重大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时,没有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 -56- 第四篇: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制度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制度 1目的 为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杜绝各类安全违章现象,引导公司员工搞好公司的安全生产,保障员工人生安全,特制定本考核制度。 2范围 公司所有员工及相关方成员。 3职责 3.1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一般安全活动的考核奖惩。 3.2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业务相关方安全活动执行监督考核。 3.3安全环保科负责公司级安全奖罚考核,安全环保办负责车间级安全奖罚考核。 3.4重大安全违纪、安全责任事项考核需报分管总经理助理审批。 3.5重伤以上安全事故及辞退开除的考核经分管总经理助理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执行。 3.6对于安全生产有重大贡献或有重大失误触犯法律的人员,由安全环保科组织查实后提出奖惩意见,报分管总经理助理审核、总经理审批后,再向政府或司法部门申报; 4总则 4.1公司安全罚款由财务部列入专帐保管,每月将账户明细表报安全环保科和总经办。 4.2安全奖励资金来源于公司的安全罚款及安全专项资金。 4.3公司根据各部门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和安全控制效果,不定期进行奖励或处罚考核。 4.4安全奖励分为通报表扬、记功、授予荣誉称号、奖金、晋升工资等形式。 4.5安全处罚分为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行政降级等形式。 4.6各级管理人员(含班组长、专兼职安全员)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章违纪行为和影响安全文明生产、环保管理以及职业卫生的现象,可以依据本制度相关条款当场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对于安全生产有功的人员和部门应及时提出奖励的建议; 4.7各级管理人员所做出的奖惩决定不得超出自己的职权范围。 4.8所有安全生产奖惩的决定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记录在案,并报送公司安全环保科存档备案,可以视情节在适当的范围内以适当的形式予以公示。 4.9部门或个人对公司内部的奖惩持异议的,有权向公司安全环保科、工会或直接向分管总经理助理陈述申辩或司法诉讼。公司不得因当事者陈述申辩而加重 -1- 处罚或取消奖励。受理陈述申辩者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确有不妥的,必须在原范围内予以更正公示。 4.10各部门应建立内部考核分配细则,细化奖惩制度,正确引导员工重视安全工作,以避免简单地平均分摊。 5奖励 1)对安全工作有以下成绩之一者,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金额在50元~2000元。 a.各级管理人员积极贯彻安全生产方针、ehs体系规定及公司安全规章制 度成绩突出的; b.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能及时制止,发现事故能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 上级因而避免了事故或减轻了事故的危害程度的; c.模范地遵守ehs体系规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及时发 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避免了重大事故的发生或在事故中积极投入事故抢险,方法得当,减少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d.对安全管理、安全技术、职业健康卫生方面提出行之有效的建议者,或在 安全技术上有重大改革具有显著成绩者。 2)对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车间授予“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称号。(评比考核办法见第8条) 6处罚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通报批评,处50元~500元罚款,追究安全管理员或车间负责人责任,违反国家法律的,由国家法律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a.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针,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职工缺乏安全 知识而造成事故的; b.安全管理网络和制度不健全,不认真执行和落实ehs体系文件要求及公 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 c.岗位管辖范围内各项安全检查不到位,记录不完整的; d.隐患整改不及时、防范措施不得力,未对危险场所或操作提供安全操作规 程的; e.对违章作业现象不及时制止,对当事人不及时进行安全教育(查现场记录) 的; f.隐瞒事故或不按事故报告程序及时报告事故,事故发生后未按“四不放过” 的原则及时处理的; g.放弃安全工作,只重生产,致使管理混乱而造成事故的; h.违章指挥,强行命令职工违章操作致使发生事故的 i.由于巡检不力,造成重大事故的; j.忽视安全工作,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 k.不服从管理,且态度蛮横无理的; l.对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或对揭发隐瞒事故人员进行各种方式报复的。 2)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追究当事人或事故肇事者责任,并处50元~500元罚款: a.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未造成事故的; b.发现有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不及时报告者;c.事故发生后,隐瞒事故真象,包庇事故肇事者甚至嫁祸于人者; d.事故发生后,拒不接受调查或态度蛮狠无理者。 3)对造成事故的责任者,根据责任分析结果,按照公司《安全事故处理办法》进行处理,违反国家法律的,由国家法律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4)对连续发生安全事故(半年内超过2起,一年内超过3起)的部门(生产部以车间为单位)或个人,给部门负责人、事故责任者分别处以200元罚款。 5)生产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5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a.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中违纪违规; b.安全检查或交接班制度执行不严,无完整记录; c.伪造交接记录、设备运行记录、安全检查记录等记录; d.生产作业过程中,不按安全规程要求使用、维护安全防护器具; e.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f.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g.物体(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屑和生产用品等)存放不当; h.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i.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平台护栏、汽车挡板、吊车吊钩); j.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k.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 l.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使用; m.对易燃、易爆、易制毒等危险物品处理错误; n.不认真执行ehs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条款和安全操作、维修规程; o.在多人合作的工作场所未履行应有监护和协作责任; p.不服从管理,且态度蛮横无理; q.明显违章、重复违章或后果严重(含可能的后果)时,可加重处罚力度。 6)部门有下列安全隐患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可处部门100~1000元罚款: a.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 b.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c.个人防护用品用具——防护服、手套、护目镜及面罩、呼吸器官护具、听 力护具、安全带、安全帽、安全鞋等缺少或有缺陷; d.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 7其他行为的考核 7.1违反“厂区内十四不准”的处20~5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7.1.1厂区内十四不准。不准吸烟;不准带小孩进入;防爆区内不准非防爆机动车行驶;上班时间不准睡觉、干私活、离岗和干与生产无关的事;班前12小时、班中不准喝酒;不准使用汽油等挥发性强的可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不按公司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包括工作服、工作鞋、工作帽等),不准进入生产岗位,不得在防爆区内穿、脱衣服;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不准使用;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动用;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停车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启动;不系安全带,不准登高作业;脚手架、跳板不牢,不准登高作业;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准登石棉瓦作业。 7.2违反“操作工的六严格”的处20~5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7.2.1操作工的六严格。严格进行交接班;严格进行巡回检查;严格控制工艺指标;严格执行操作票;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定。 7.3违反“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的处20~5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7.3.1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必须申请并办理作业许可证;必须进行安全隔绝,并切断电源,悬挂警示牌;必须进行转换、通风;必须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必须配戴规定的防护用具;必须在容器外有人监护;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必须有抢救后备措施。 7.4违反“防爆区防止违章动火的六大禁令”的处20~5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7.4.1防爆区防止违章动火的六大禁令。没有批准的动火证,在任何情况下严格禁止动火;不与生产系统隔绝,严格禁止动火;不进行清洗、置换合格,严格禁止动火;不把周围易燃物清除,严格禁止动火;不按时作动火分析,严格禁止动火;没有消防措施,无人监护,严格禁止动火。 7.5违反“机动车辆七大禁令”的处20~5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7.5.1机动车辆七大禁令:严禁无证开车和无令开车(调度令);严禁酒后开车; 严禁超速开车;严禁空档溜车;严禁设备带病行车;严禁人货混载行车;严禁超标(超高、超长、超重)装载行车。 8“安全生产先进集体”评比考核(只对生产部) 8.1安全生产先进集体评比每季度评比一次,由生产部每季度的第一个星期推荐,安全环保科确定日期进行评比。评委由来自总经办、工会、人力资源部、安全环保科、生产部人员组成。对每次评比出的第一名颁发“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牌匾,同时集体成员每人奖励100元。 8.2安全生产先进集体评比条件 8.2.1否决项: 8.1.1.1岗位职工发生轻伤以上事故; 8.1.1.2岗位发生易燃、易爆品泄漏、剧毒化学品泄漏、腐蚀品泄漏情况; 8.1.1.3岗位职工发生抽烟、岗中喝酒现象; 8.1.1.4岗位职工发生偷盗、打架现象。 8.2.2评比条件: 8.2.2.1车间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齐全,有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等制度,全车间人员熟知车间各项制度。 8.2.2.2开展车间安全教育,对新职工(包括临时工)能进行不低于16学时的第三级安全教育。对全车间人员组织安全技术和规章制度的学习,在车间组织的安全考试中,平均成绩达到85分以上。 8.2.2.3每周有计划地组织车间安全日活动,记录齐全完整。能从本车间、兄弟车间或其他企业发生的事故中吸取教训,并对本车间各岗位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预先分析,制定对策。 8.2.2.4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查安全,班后讲评安全,认真执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8.2.2.5岗位消防器材、防护器材及安全标志完整好用、定点存放,有人负责检查,有人负责保管,未发生因保管不当受到考核现象。 8.2.2.6有健全完善的安全管理网络、安全管理台账。要求明确各级人员安全职责,台账记录清楚、字迹工整、内容齐全、保存完好。 8.2.2.7岗位设备完好,无跑冒滴漏,各种安全装置齐全、灵敏、可靠。沟、坑、池、壕、平台、楼梯、设备孔等的盖板、栏杆完整无损坏。 8.2.2.8工作场所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做到定位、定置管理,安全通道畅通,作业场所物料堆放整齐,生产现场整洁。 8.2.2.9按岗位操作法、安全操作规程等精心操作,岗位职工无违章违纪考核。 8.2.2.10按时做操作记录,原始记录清晰、整洁、真实、无差错。 8.2.2.11维护保养设备,无脱岗、睡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的现象。 8.2.2.12全车间人员无违反工艺纪律、劳动纪律和安全纪律的现象。 8.2.2.13参加检修作业,能够严格按照检修规程执行,无无证作业行为。 8.2.2.14本车间人员按规定穿戴好劳保用品。 8.2.2.15岗位职工均按要求培训,新进、转岗、复岗人员培训有时间、内容、试卷等记录,老职工有相关培训合格证。 8.2.2.162010年后入厂新员工按照要求签订师徒协议,出师职工有车间出师鉴定。 上海皓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2014年5月 第五篇: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各村(社区)、各中心站所、各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XX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指示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村(社区)、本企业、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条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考核、分级奖惩。各村(社区)、各中心站所、各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惩工作,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奖惩的负责人包括各村(社区),各中心站所、各企业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各村(社区)、各中心站所、各企业要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奖惩机制,严格考核,重奖重罚,奖惩兑现,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在年内未完成安全生产责任目标或者发生造成恶劣影响的安全生产问题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取消评先树优资格。 第六条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各村(社区)和各中心站所按300元的标准交纳,亿元企业按1000元标准交纳,规模以上企业按500元的标准交纳。每年1月31日前要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街道财政中心,单列帐户,由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相关人员上缴,单位两人负责的按1:1分摊,不得从公款中列支。 第七条考核内容为街道办事处确定的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指标。 第八条考核奖惩办法: (一)安全生产事故造成死亡1人或经济损失在30万元-50万元之间的单位全额扣减风险抵押金。 (二)安全生产事故造成死亡2人以上(含2人)、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或发生造成恶劣影响的安全生产问题的单位,全额扣除责任人的全部安全生产抵押金。同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视责任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党纪处分或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未扣减风险抵押金的行政村、镇直有关单位,按目标考核1分奖2.5元的标准对相关负责人予以奖励。 (四)未扣减风险抵押金的企业,亿元企业按目标考核1分奖5元的标准对相关负责人予以奖励,其他企业按目标考核1分奖2.5元的标准对相关负责人予以奖励。 (五)扣减的抵押金要于下年度1月31日前补交至街道财政中心。 第九条对各村(社区)、各中心站所、各企业相关负责人的奖励资金,由街道财政列支。 第十条各村(社区)、各中心站所、各企业要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完善全街道“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奖惩机制。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责任人发生变动时,原责任人未被追究相关安全生产责任的,安全生产抵押金全额返还,接任人重新交纳抵押金。若年度内完不成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按前后责任人的责任大小分别扣减抵押金。 第30页 共30页-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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