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局管理规章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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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XX市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明确职责范围,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和《XX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国税系统政府采购是指我市国家税务局系统的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配套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称总局)制定的《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省国家税务局制定的《XX省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全市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是指具有预算单位资格的全市各级国家税务局。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各级国家税务局的政府采购工作实行内部统一管理,市级由财务部门全面负责政府采购工作,各市(区)国家税务局由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工作。 (一)市局财务部门主管市局机关的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全市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业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各市(区)国家税务局的政府采购工作归口办公室管理,确定本单位各部门的工作职责。 第五条市局政府采购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实施办法、操作规程; (二)编制、审核、汇总、报送全市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预算; (三)编制、审核、汇总、报送全市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四)组织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工作,依法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五)按规定权限或经授权对全市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管理,指导和监督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 (六)审核、报送规定的审批或备案文件、执行情况和信息统计表。 (七)总局、省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各市(区)国家税务局政府采购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实施办法、操作规程; (二)编制、审核、报送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 (三)编制、审核、报送本单位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四)组织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工作,依法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五)按规定权限或经授权对本级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管理,指导和监督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 (六)审核、报送规定的审批或备案文件、执行情况和信息统计报表; (七)市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度,应当设立综合管理岗位、项目操作岗位、审核监督岗位、合同执行岗位等四个政府采购岗位。、 (一)综合管理岗位职责。拟定政府采购规章制度,界定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界定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分散采购项目,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办理备案和审批事项,拟定质疑答复意见等。 (二)项目操作岗位职责。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项目招标、谈判、询价的具体业务,拟制政府采购合同等。 (三)审核监督岗位职责。审核采购合同,管理采购文件,检查所属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等。 (四)合同执行岗位职责。办理合同验收、采购资金的支付与结算手续,编报采购信息报表等。 综合管理岗位、合同执行岗位实行专岗专人配置,政府采购项目操作岗位据工作量实行一岗多人配置。市局配置专人负责政府采购工作,各市(区)国家税务局可实行专人管理或兼职管理。 第八条市局和各市(区)国家税务局应根据本单位政府购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立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和采购工作组,建立政府采购内部运行机制。 第九条国税系统的采购人自行组织项目采购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项目的采购方式,并组建项目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项目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组成和职责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政府采购组织形式 第十条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一)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国税系统的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采购活动。 市局财务部门根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当年度本系统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明确划分市局与各市(区)国家税务局的执行范围。 (二)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省局统一组织实施《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XX省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目录》内项目的采购活动。 (三)分散采购,也称单位自行采购,是指国税系统的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XX省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单项或批量采购3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工程40万元)以上项目的采购活动。 1.采购限额标准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执行; 2.分散采购的实施办法,由各级国税局采购人制定; 3.分散采购可以委托当地政府的集中采购机构或财政部、省级人民政府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实行委托采购的,应当与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全市国税系统的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由市局根据当年度国税系统集中采购项目,通过组织招标、定点采购、跟标采购、协议供货以及授权采购的方式实施。 (一)国税系统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采购方式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进行信息公布、在线交易和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二)授权采购是指全市国税系统的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录》、《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XX省国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在取得总局、省局授权后组织实施的采购活动。 以总局、省局文件方式进行授权,或通过采购人填报《国家税务局系统集中采购项目授权采购审批表》方式进行授权。 第四章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管理 第十二条全市国税系统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经财政部授权,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方式。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适用条件和标准,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三章有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全市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执行。 第十四条各级国家税务局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预算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而需要采取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逐级上报总局核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招标采购、谈判采购、询价采购的程序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全市国税系统的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建立内部采购工作程序,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府采购事项内部决策程序 1.政府采购领导小组 2.政府采购工作组 3.集中采购部门 (二)政府采购事项内部协调程序 (三)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程序 (四)政府采购项目操作程序(流程) 1.采购项目立项审比程序 2.业务需求提交程序 3.技术方案提交程序 4.采购方式确定程序 5.公开招标采购程序 6.邀请招标采购程序 7.废标处理程序 8.竞争性谈判采购程序 9.单一来源采购程序 10.询价采购程序 11.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程序 12.合同审核及付款程序 13.验收程序 14.质量问题处理程序 15.询问处理程序 16.质疑处理程序 17.回避申请处理程序 18.信息公告程序 第五章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 第十七条国税系统的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预算实施政府采购,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整或未追加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第十八条国税系统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在预算表中单列,按程序和预算编制要求逐级上报。 第十九条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表时,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确定;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按照《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分散采购项目由各级国税部门的采购人确定。 第二十条国税系统的采购人应当根据财政部、总局或上级国税机关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审核、汇总、报送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部门集采购实施计划、分散采购实施计划。 (一)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是指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根据财政部、总局或上级国税机关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将本级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按照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格、使用时间等内容编制的具体采购实施计划。 (二)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是指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根据财政部、总局或上级国税机关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将本级属于《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按照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格、使用时间等内容编制的具体采购施计划。 (三)分散采购实施计划,是指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根据财政部、局或上级国税机关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将本级属于分散采购项目,按照项目构成、使用单位、采购数量、技术规格、使用时间等内容编制的具体采购实施计划。 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 (一)总局在统一布置预算“一上”时,明确《政府采购预算表》、《政府采购预算表》(政府集中采购部分)、《政府采购预表》(总局部门集中采购部分)、《政府采购预算表》(各市分散采购部分)的编报口径。 (二)市局在汇总本系统预算“二上”后,根据预算“二上”方案,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草案,上报省局财务管理处。 (三)各级国家税务局的采购人应当自接到上级国税机关下的预算后,组织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报工作。 第六章备案和审批管理 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备案和审批管理,是指总局、省局、市局对本级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按规定以文件形式报送备案、审批的有关政府采购文件或采购活动事项,依法予以备案或审批的管理行为。 第二十三条下列事项应当由市局转报省局备案: (一)市局制定的本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实施办法、操作规程; (二)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执行情况;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实行单一来源采购情况; (四)按规定需要备案的项目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组成情况; (五)总局、省局规定的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下列事项应当报市局备案: (一)县级以上市(区)国家税务局制定的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实施办法、操作规程; (二)市局规定的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下列事项应当由市局转报省局审批: (一)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服务或工程的; (三)需要审批的授权采购; (四)总局、省局规定的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七章政府采购合同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合同(包括采购代理协议,下同),由各级国税系统采购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 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原则上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订立政府采购合同时,应当明确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的办法。 第二十八条国税系统的采购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单位,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支付。 第二十九条国税系统的采购人应当加强政府采购基础管理工作,建立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 第八章评审专家使用管理 第三十条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中评审专家的产生,应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评审专家应当主要从《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第三十一条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按照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聘请评审专家参加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按照以下程序产生: (一)从财政部建立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二)从地方人民政府(采购中心)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三)对特殊项目所需税务业务专家,从《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地方人民政府(采购中心)评审专家库中无法抽取生的,可从《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四)按照上述办法仍然无法产生的,由采购人确定。 第三十二条国税系统的采购人从《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地方人民政府(采购中心)评审专家库以外聘请、产生评审专家的,应当在评标、谈判、询价工作完成后七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备案。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财政部是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四条市局根据规定的权限对我市国税系统的采购人政府采购活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五条市局对我市国税系统的采购人下列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一)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制度、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XX省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情况; (四)政府采购组织机构、岗位责任制度落实情况; (五)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情况; (六)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情况; (七)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情况; (八)对供应商质疑的处理情况; (九)政府采购合同的执行情况; (十)政府采购备案或审批事项的落实情况和总局、省局授权事项的落实情况。 (十一)市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各级国家税务局的监察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政府采购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第三十七条国税系统的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在从事政府采购工作中出现违法违纪现象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13页 共13页-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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